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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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司考辅导提纲

国际法司考辅导提纲

第一编国际法基础理论1、国际条约是现代最重要的渊源(1)物质要素:反复实践一、国际法的渊源2、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2)精神要素:法律确信3、一般法律原则也是渊源形式,但很少单独适用,如善意、公允等4、作为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权威学说、国际组织决议不是国际法的渊源A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内立法,国内法也不能改1、国际层面变国际法,也不得逃避国际义务。

B国内法可与国际法不一致,但国家将承担责任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A国际民商事领域内的国际公约可在我国国内直接适用。

2、国内层面B除民商事领域外的其他领域,如刑事、外交军事等领域的国际公约在我国转化适用。

C世界贸易组织法在我国也是转化适用。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A主权不可分割1、主权属性B不从属于外来意志和神圣不可侵犯C国家与生俱来的,不断发展变化的(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A对内最高权2、主权内容B对外独立权C自保权1、内政指一国基于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内部事务和外交政策、外交活动等(二)不干涉内政原则A看某项事项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2、判断内政的标准B看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1、该原则不仅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还禁止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宣传。

A实施自卫2、该原则并非绝对禁止使用武力,有两例外(三)不使用武力原则B有安理会授权A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他国领土,造成军事占领,使用武力吞并他国领土。

3、侵略行径列举B以另一国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

C封锁另一国港口或海岸。

D武装部队攻击他国军队、商船或民航客机E违反协定使用在他国的驻军或违约延期驻扎军队。

F提供领土供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G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1、我国通说认为民族自决权主要指殖民地人民和被压迫民族摆脱殖民统治,获取独立,建立民族国家,自行决定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四)民族自决原则2、民族自决权中的“独立权”,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不能用来支持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分裂活动。

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之三

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之三

国际法复习之三(三大本国际法部分知识点)一、国际法基本理论部分。

1、国际法的法律性。

2、国际法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充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有效外,无拘束力。

”)3、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法“转化”或“并入”国内法。

(2)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不一致时可以优先直接适用条约,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条约与国内法无规定时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利益。

其他领域条约如何适用我国还没有统一规定。

二、国际法主体1、国家的管辖权:属人、属地、保护、普遍2、承认:(1)形式:明示、默示;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2)承认不是义务,但承认产生法律效果。

3、承认的对象:(1)新郭建承认的情形:独立、合并、分立、分离;(2)新政府承认:剧烈社会革命或政变产生的新政府“有效统治原则”(3)对交战和叛乱团体的承认。

5、继承:(1)条约的继承:人身与非人身条约;(2)财产的继承:随领土、实际生存;(3)债务的继承:恶债及地方债务不予继承。

6、国际组织:(1)联合国秘书长的产生程序:按照实质性事项投票,大会简单多数。

(2)安理会:“双重否决制”;安理会的决议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具有拘束力。

三、国际法上的个人1、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2、国际积极与消极冲突的解决。

3、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制度及外国人在所在国的地位。

4、外交保护: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5、引渡与庇护。

四、条约法。

1、条约的缔结程序:全权证书。

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

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

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第一篇: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本章重点是国际条约的效力、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国际法渊源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的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可分为“契约型条约”和“适法型条约”。

(二)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

其构成要素有二:1、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2、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

(四)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1、司法判例2、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3、国际组织的决议(其作用和地位高于学者学说)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制性,国际法基本原则就是国际强行法,但国际强行法并不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体现在:1、对内的最高权2、对外独立权3、自保权(二)不干涉内政(本质上是否属于内政,内政包括外交,但不得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考试时看自己感觉该事项是否应受他国内政)原则(三)不使用威胁或武力(首先使用武力者涉嫌构成侵略,认定要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五)民族自决原则(在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六)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概述(一)一元论首先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又分为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二)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二者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二、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宪法无规定)。

国际法考题及解答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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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考试复习资料1. 国际法的主体概念: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能力的集合体。

三个必备要素:(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构成要素:基本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一定条件和范围内)、个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2. 国际法的渊源概念:从国际法看,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者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者这些规范表现的形式。

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构成要素:物质因素、心理因素)其他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3. 国际法效力根据与学派效力依据:国际法依据什么对国家具有拘束力,约束力的来源。

主要学派:(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是人类理性和良知的产物,是自然法的产物,因而有效。

代表人物:维多利亚、凯尔森。

(2)实在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作为主权者的人创造的,是以制裁或惩罚加以实施的强制命令;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

代表人物:奥斯丁、奥本海。

(3)格劳秀斯学派:这个学派介于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之间;它一方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又承认国家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我国:国际法的约束力来源于“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调”。

4. 国际与国内法的关系(一)一元论(主从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

主从关系,两派学说:(1)国内法优先说(2)国际法优先说(二)二元论(平行论): 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属两种对立、不相隶属的法律体系。

国内法的效力来自国家意志,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各国的“共同意志”。

(三)现代法学派——“对立统一”理论我国学者: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社会体系,但制定者都是国家,而且国内事务与国际事务彼此交叉,彼此不是互相对立而是互相紧密联系、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

5.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1)国际习惯规则:若不与现行国内法抵触,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不需经纳入程序,英、法、德、美、日等大部分国家。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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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资料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资料精选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资料精选,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店铺!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一)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1.承认的特征:(1)现代国际法中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承认的对象除了新国家和新政府外,还可以包括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2)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作出的单方面行为。

它表明对事实的接受而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

(3)承认具有法律效果。

在符合其他国际法规则的条件下,承认是承认者的自主行为,而不是一项法律义务。

是否作出承认主要出于政治考虑。

但承认一经作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直接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间的某些权利义务关系。

2.承认的表示形式。

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

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

(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

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

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对于外国的某个地区或实体给予某类司法豁免权的安排等。

3.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

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

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

国际法复习第一章国际法的导论本章涉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也是学习和掌握国际法其他原则和规则的入门,因此大家须掌握它。

一、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什么是国际法在法律上是没有定义的,但大家怎么理解呢?要知道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法,而不是国内的法。

所以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是调整国际社会成员之间,主要是调整国家间法律关系的有拘束力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它本身的突出特征。

这些特征表现在四个方面:1.国际法的强制力,也就是法律拘束力的根据与国内法不同。

国内法是一个国家自己制定的,表现了该国的单独意志也就是一国的意志,例中国法律就是中国国家意志的体现。

而国际法是各国共同制定的,是协议达成的结果。

因此它的强制效力是各国意志的协调或称协议意志。

2.国际法的主体与调整的对象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

调整的是这些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国内法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并且主要调整它们之间的关系。

3.立法方式与国内法不同。

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经其授权制定。

而国际法是通过各国协商达成协议制定的,例如签订条约或通过习惯表现出的协议。

原因是国家在国际社会都是平等的独立的,在国家之上没有世界政府,当然也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所以只能通过国家协议制定国际法。

4.国际法强制执行的方式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的军队和执法机关加以保证。

(二)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它也是法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而不同于国际道德。

原因是:(1)作为一般国际法,它得到了各国的承认,是断定国家交往中的是非之法律标准;(2)基本上得到了遵守。

不能因被某些大国强国某时有所破坏而否定它的存在;(3)违法者遭到制裁或要求承担责任;(4)固然对一些大国的违法有时未遭到追究,这是国际力量对比的原因,也不能否定国际法的拘力。

2023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辅导

2023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辅导

2023国家____国际法知识点辅导2023国家____国际法知识点辅导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国际法主体的一般条件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当国际法上义务才能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或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

国际法主体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

独立是国际法主体的首要条件。

作为国际法主体首先必须可以完全自主地平等参与国际关系。

第二,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才能。

国际法主体必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

包括平等权、缔约权、使节权、诉讼权、求偿权等。

第三,具有直接承当国际法上义务的才能。

包括履行国际法一般义务的才能、履行条约的才能、保护外国使馆和外交代表的才能等。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1.主权国家。

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根本主体。

在很长一段时间,国家被认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至今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最主要和根本的构成单位,也是国际法最主要的主体。

国家也被称为原始和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当代国际法是以标准国家关系作为主要对象的。

2.国际组织。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二战”以后,国际组织大量的出现和其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不可替代作用,使其被承受为国际法的主体。

但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生性的,其权利才能和行为才能是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的。

它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才能只能在此限度之内。

3.其他。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是在殖民地民族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作为其将来民族国家的过渡性实体,参与某些国际关系,从而被国际社会承受为国际法的主体。

但是其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和不完全的。

并且,随着全球非殖民化的根本完成,如今这样的实体已为数极少。

4.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

这是一个存在争论的问题,典型的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第二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第三种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2023司考国际法总结范本

2023司考国际法总结范本

2023司考国际法总结范本2023年的司法考试国际法部分主要包括了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国际法的主体和源泉、国际法的适用和实施、国际法的争端解决、国际人权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等方面。

本文将对这些内容进行总结和归纳,以帮助考生进行复习和备考。

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国际法是指由各国之间通过协商、缔约等方式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用于规范国家间的行为和关系。

国际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普遍性和平等性、相对独立性和自由性、有限性和不完善性。

同时,国际法包括公法和私法两个方面,其中公法部分主要涉及国家之间的行为和关系,私法部分则主要涉及私人之间的国际交往和纠纷解决。

二、国际法的主体和源泉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等,其中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源泉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原则和国际判例等。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源泉,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惯例是国家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共同行为规范,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原则是指国际法的普遍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判例是国际法庭和仲裁机构的裁决和决定,对国际法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三、国际法的适用和实施国际法的适用主要包括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和效力以及国际法的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等问题。

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和效力主要包括两种观点,即单一主义和双重主义。

单一主义认为国际法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双重主义则认为国际法需要经过国内法的确认或转化才能适用。

国际法的实施主要包括国家自愿行为和强制执行等方式。

国家自愿行为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的规定自愿履行其义务,强制执行则是指国际社会通过各种制裁和制度来强迫国家遵守国际法的规定。

四、国际法的争端解决国际法的争端解决主要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协商是国际社会解决争端最常用的方式,包括双边协商和多边协商。

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给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诉讼则是指当事国将争端提交给国际法庭或其他国际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此外,还有类似于和解和调解等其他方式。

2024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试题及答案一

2024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试题及答案一

2024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试题及答案一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关于国际法的主体,以下哪项是正确的?A. 只有主权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B. 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的主体C. 国际法的主体仅限于政府间国际组织D. 个人和企业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答案:B2. 在国际法上,国家豁免权是指?A. 国家免受他国司法管辖的权利B. 国家免受他国立法管辖的权利C. 国家免受他国行政管辖的权利D. 国家免受他国外交管辖的权利答案:A3. 以下哪项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主要海域?A. 内海B. 领海C.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D. 公海答案:D4. 关于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以下哪项是政治解决方式?A. 谈判B. 仲裁C. 调解D. 司法解决答案:A5. 在国际法上,国家责任是指?A. 国家对其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责任B. 国家对其国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责任C. 国家对其国际行为承担责任D. 国家对其国际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答案:D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请简要说明国际法的主体。

答案:国际法的主体主要包括主权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个人。

其中,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参与者,国际组织在制定和执行国际法规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

2. 请简要介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当前国际社会关于海洋法律制度的重要国际公约。

其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确立了海洋权益的分配规则,如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海洋领域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的义务和责任;建立了海洋争端解决机制,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司法解决等。

3. 请简要阐述国家豁免权的含义及其限制。

答案:国家豁免权是指国家免受他国司法管辖的权利,包括刑事和民事管辖。

国家豁免权的限制主要包括:放弃豁免权,即国家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其豁免权;例外情况,如涉及国家元首、政府官员和外交代表的个人行为,以及涉及国家行为的商业例外等。

司考国际法考点导学

司考国际法考点导学

司考国际法考点导学
1.司考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民族平等自决)。

2.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1)领土:领土主权和限制(一般和特殊),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传统与现代),南极;
(2)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
(3)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
(4)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海洋、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
(5)居民制度(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际人权法)。

4.对外关系:
(1)外交和领事关系: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
(2)条约法: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冲突和第三国的问题)、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
(3)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传统和现代的方法、国际法院的职权;
(4)战争法:第一部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中立国。

第二部分作战中的规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作战手段与方法是海牙体系,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是日内瓦体系)。

司法考试《国际法》要点知识复习

司法考试《国际法》要点知识复习

司法考试《国际法》要点知识复习司法考试《国际法》要点知识复习坚持下来,形成学习的习惯,只有形成习惯了才会顺其自然做好每天的事情。

司法考试备考路程漫长,需要大家坚持。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司法考试《国际法》要点知识复习,欢迎学习!【考点一】国籍国籍的取得国籍的取得是一个人获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资格。

根据各国国籍立法及相关条约实践,国籍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两类: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

1.因出生取得。

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称为原始国籍,它是最基本的国籍获得方式。

在因出生取得国籍方面,各国的立法中采取的原则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和混合制原则三种。

(1)血统主义是指一个人出生时获得国籍仅取决于其父母的国籍,而不问其出生在何地。

血统主义又分为仅以父亲国籍决定的单系血统主义和双亲任一方国籍决定的双系血统主义。

出于男女平等的原则,目前采用血统主义时,倾向于采用双系血统主义。

(2)出生地主义是指一个人出生时获得国籍仅取决于其出生地,而不管其父母国籍情况如何。

(3)混合制原则是指由出生获得国籍时,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

混合制又可分为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主和均衡两者三种实践。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国籍立法中采用混合制原则。

2.因加人取得。

因加入取得国籍是指由于本人意愿或某种事实,根据一国国籍法的规定而获得该国的国籍。

这种国籍也称为继有国籍或转承国籍。

因加入取得国籍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自愿申请入籍和由于一些法律事实发生而引起获得国籍的法律后果。

(1)申请入籍,也称为归化,是指经过自愿申请并经过人籍国的相关程序的审查批准而获得国籍。

对此,国家一般在年龄、职业、文化程度、财产状况、行为能力等方面,都规定入籍所必须具备的一定条件。

(2)由于法定事实引起获得国籍是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根据所涉国家的法律而获得该国国籍。

包括因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等各种情况。

对于这些情况各国的立法相差很大。

如一些国家规定,跨国婚姻或收养不必然带来当事人国籍状态的变化。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国际公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国家法的渊源】1. 只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不含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2. 国际条约:成文化,只约束缔约国3. 国际习惯:有强制力;所有主体;反复实践形成,非成文化(国际惯例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任意性,如贸易术语);包括国家内部、国家间以及国际组织额文件和实践4. 一般法律原则:所有主体;非成文化【国家法基本原则】1. 国际法渊源;2. 内政不违反国际法,与发生在哪无关;3. 不适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禁止一切武力;和平不等于非武力4. 民族自决所有民族;独立权只在殖民地【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实践】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知识产权外)经国内法转化才适用——WTO、知识产权并行适用(国内法是国际条约细化)——外交、领事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国家主体豁免】1. 现状—国家主体绝对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或参与诉讼—起诉应诉反诉;反例:去法院说明;主张判决无效;约定法律适用);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答题规范2. 理论—国家主体限制豁免:国家的商业行为无管辖;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国际法的承认】1. 新国家:合并分立分立独立2. 新政府:无领土变更;不含新国家的新政府3. 承认方式:法律意义;明示或默示(建交使馆(各级,含代办处)、政治条约、接受领事、投票支持国家开放国际组织);4. 承认性质:单方;承认新国家无法撤销;承认新政府=撤销承认旧政府【国际法的继承】1. 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继承领土条约2. 债务继承:合并(全专属);分离分立(协议→公平);殖民地独立(协议→不继承);3. 只继承国家非恶债(国际法主体借中央政府,平等条约)4. 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国际组织】1. 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协议;是国际法主体2.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的国内法;不是国际法主体3. 区别:产生和活动依据【联合国】1. 联合国大会:不是立法机关;讨论安理会审议事项外任何事项;组织内部事务有拘束力,其他仅建议;通过秘书长简单多数;不能通过条约2. 安全理事会:5常10非常;决议对所有国约束力;唯一能采取行动的组织3. 程序性事项:9票;国家法官人选4. 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一致;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5. 是否为程序性事项也需大国一致【国际法律责任】1. 战争罪:责任为个人和国家2. 绝对赔偿责任:外空对地面(国家对外承担所有责任)、核污染(国家对营运人作补充责任)3. 行为归因于国家:包括国家机关所有行为;包括大领导外国私人不法行为;其他私人看是否职务(不算警察执行公务);叛乱运动机关不算(国家声明有叛乱);国有企业商业纠纷责任不算;4. 免责不能违反国际强行法第三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领土制度】1. 界标:双方都在场2. 界河:中心线为界;可去对方不可停泊;修设施垂钓捕捞对方许可3. 多国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仅对沿岸国开放4. 国际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不是人类遗产);允许所有国家非军用船无害通行5. 劫机犯:或引渡或起诉,不能击落6. 底土:完全主权【领土主权】1. 先占:无主地;南极北极海底月球不可以2. 时效:我国不认可3. 添附:不侵害其他国家权+领土增加领土(不含大陆架修人工岛屿)4. 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不合法5. 租借、共管:不完全禁止,根据条约是否合法【海洋水域】1. 内海:完全主权(未经允许不可进入);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时才管辖;渤海和琼州海峡2. 领海:完全主权;不允许军用无害通过(我国保留);连续不停通过除非有事;通过必需无害(测量有害)3. 毗连区:非领土;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属于专属经济区4. 专属经济区:勘探开发权(不含铺设电缆)及其管辖权(不是所有权);有权拘捕,迅速通知,有担保人船都房,仅犯渔业法规不监禁不体罚5. 公海:一船一旗,否则无国籍可登临;临检权:公海提起管辖权紧追权:国家管辖海域提起;前发停止信号+不间断+别国领海为止(与临检权区别:管辖起点不同)【海洋底土】1.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2. 大陆架:不占领不公告;非领土;自然资源专属开发管辖权;200海里外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钱或交实物,发展中国家某些条件下才可以免缴纳【群岛水域与国际海峡】1. 群岛水域:无害通过权2. 国际海峡:连接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可制定分道同行,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3. 必需经许可:内海(港口)4. 无害通过(船舶连续不停):领海、群岛水域、台湾海峡5. 过境通行(飞机船舶连续不停):国际海峡、指定海道群岛水域;国际法最主要的通行制度6. 自由航行(无连续不停):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指定海道国际海峡【南极和外层空间】1. 共同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2. 南极:冻结领土要求3. 外太空:联合国秘书长登记;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责任主体为发射国(非登记国;发射行为;促使行为;发射地);对地面绝对责任;对外空过错责任4. 《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一国内务(包括参观外国人)【废物转移】双方缔约国+进出国同意(书面、特定)+有方法+有保险或担保【温室气体】1. 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2. 所有缔约国都有减排义务3. 具体减排目标(具体减排义务)只针对工业化国家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法】1. 出生取得:父母一方中国人,生哪都是中国人;一方外国人并定居外国,出生就有外国国籍,不是中国人;父母无国籍住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中国人2. 国籍丧失:申请丧失(外国人亲属;定居国外);自动丧失(定居国外且已加入获得外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可退国籍3. 有没有双重国籍≠承不承认双重国籍【出入境管理法】1. 中国居民:护照;刑事犯罪或没执行外不得处境;民事只有法院不让出境才可2. 外国居民管理机关:签证(驻外签证)、出入境(边检)、停留(县以上公安)3. 拒签:无需说明理由;理由(有病、强制处境未过年限、有害、材料有问题)4. 免签:有条约,有居留证,过境不超时不越界5. 非法居留:24小时,住店旅馆登记,住家本人留宿人登记6. 非法工作: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累拘留证件;兼职勤工留学经学校同意7. 限制出境:刑事(条约外)、法院限制民事、拖欠劳动报酬8. 强制出境:遣送(县以上公安1-5年)驱逐(公安部10年)【外交保护】1. 保护对象:境外的本国人2. 条件:无需受害者请求;用尽当地救济;必需国家行为;国籍继续原则【引渡法】1. 引渡主体:国家2. 应当拒绝: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两个国家都算犯罪不算政治犯: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仍可拒绝引渡,但不可以政治犯理由;或引渡或起诉或遣送(驱逐)出境刑诉程序:已经终止应当拒绝;正在进行可以拒绝3. 引渡程序:外交部联系引出:最高法指定高院裁定,最高法复核引入:量刑最高法,限制追诉:最高检4. 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庇护】1. 保护对象:境内的外国人2. 构成要件:允许入境并居留+拒绝引渡3. 无权庇护:战争、危害人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4. 外交庇护(域外庇护):无合法依据5. 除非受条约约束,引渡、庇护为国家权利,非国家义务第五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1. 外交关系:交涉中央机构;全能;管全国2. 领事关系:交涉地方机构;非政治职能;管辖区【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1.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2. 外交代表机关:常驻(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职务相同礼遇不同);临时(特别使团)3. 使馆人员: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不受欢迎);行政人员(会计翻译)与服务人员—(不被接受)4. 必需经过接受国同意: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人5. 职务开始:使馆馆长(递交国书);领馆馆长(接受国外交部颁发领事证书);其他人员(到达职务)【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 馆舍:使馆(馆长不同意谁都不得进入使馆内;包括住宅);领馆(可紧急活动;可征用但补偿)2. 通讯:装电台需许可;外交信差领事信差人身不侵犯;使馆不得开拆扣留外交邮袋;领馆在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拒绝开拆应退回原发送地【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得特权和豁免】1. 放弃:不能由本人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方式2. 外交人员特权的范围: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包括外交人员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入境就任时开始到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3. 管辖豁免:外交人员——完全刑事豁免;民事(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私人参与继承、公务外商业活动;主动起诉被反诉);完全免除作证义务领事人员(包括行证人员服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才不受关系无作证义务4. 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人员——除非防止制止犯罪行为,正当防卫领事官员——严重罪行或执行已生效判决除外5. 免个税直接税,不免间接税遗产税6. 特别使团:性质是外交人员;特权豁免等同领事【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1. 不干涉内政,不介入党派斗争,不参加示威游行2. 不得外交庇护3. 不私人参与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4. 可以合法手段调查收集接受国经济发展情况,并定期报告第六章条约法【条约的缔结】1. 缔结条件:国家法主体(全权证书;总统总理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无需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无需书面2. 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条约;领土;司法协助引渡;与国内法不同;需批准的【条约的登记】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登记有效但联合国机关不可援引;非联合国机关援引不受登记影响【条约的保留】1. 保留时间限制:条约对本国时未生效时(与条约本身效力无关)2. 保留+接受保留:保留条款保留+拒绝保留:保留所涉条款不存在,其他正常适用接受保留+拒绝保留:没有事【条约的冲突】约定优先+后约取代先约(前后相同)+个案处理(前后不相同)【条约的效力】1. 直接适用:保证条约优先适用2. 转化适用:国内法与体哦啊月保持一致3. 第三国: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谁当权利(不反对有效);取消权利义务(第三国同意)【条约的解释】只能以作准文本的语言解释;上下文解释;符合条约和目的;通过解释条约,允许吃亏,拒绝占便宜【多变条约的修正】修正本只约束接受修正国;新加入国家→可选择,否则修正本;同意修正+同意修正→修正本;同意修正+拒绝修正→未修正第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国际争端】1.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和报复(针对违法行为)合法但不提倡2. 平时封锁:安理会作出决议才合法3. 斡旋(第三者促进谈判协商)和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主持谈判)4. 调查(解决事实问题)与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方式】1.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裁决有拘束力;申诉去安理会2. 国际法院(有权审理海洋争端,有拘束力,无执行权)诉讼管辖权:必需是国家,双方同意,执行权在安理会咨询建议权:咨询意见无拘束力特殊制度:不适用国际回避,除非曾参与案件3. 国际海洋法法庭:可以是个人法人国家,可以不是缔约国,双方同意第八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争和武装冲突】1. 战争以“意思表示”为标志,不以“武装冲突”为标志2. 战争开始的交战意思:宣战或第三方承认3. 战争结束的交战意思:缔结和平条约;发表战争单方或联合声明4. 意思表示不必书面【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仅适用战争】1. 外交领事关系断绝,不影响特权和豁免2. 条约:交战国间(领土条约有效,友好关系政治条约废止,其他暂停适用);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约定优先,战争体哦啊看暂停适用)3. 敌产公产:除使馆外本国境内可没收,占领区可征用不没收敌产私产:可限制适用不得没收4. 敌国公民: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战时中立】1. 战时中立不等于永久中立2. 中立国不得向双方提供军事或资金支持,等价也不可以;防止在国土上发生战争【作战手段和方法】—【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1. 已明确禁止:极度残酷的武器、毒气、生化、杀人地雷2. 未禁止:核武器、杀车地雷、可遥控爆炸装置3. 禁止不分皂白、禁止改变环境、禁止背信弃义(如诈降等)(但可诈术)【保护战时平民战俘和伤病员】—【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结束立即释放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国际形式法院】荷兰海牙;惩罚战争罪罚;只管辖02年7约以后罪行。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一篇)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一篇)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一篇)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 1国际__概述国际__是国际社会上由国家、__ 、民间团体基于某个特点的目的而根据协议创设的常设__。

历史上最早的国际行政__是1815年的莱茵河委员会和1856年的多瑙河委员会 .欧洲协调的国际会议__和国际行政__给国际社会引进一个新的__形式一般性国际__,那就是一战后建立的国际联盟和二战后建立的__ .当前国际__的发展有三个特点:⑴ 国际__的数量大量增加;⑵ 区域性国际__的区域协调作用;⑶ 经济性国际__的经济协调作用。

国际__在对外关系上应具有的__能力和行为能力包括:缔约权;对外交往权;承认与被承认权;国际索赔权和国际责任;享受__与豁免 .国际__的成员有完全会员、部分会员、联系会员、观察员等不同的身份。

a、完全会员。

主要是国家,是国际__的正式参与者。

通常参与该__的全部活动和承受该__的全部__和义务。

b、部分会员、联系会员、观察员。

可以是争取__中的民族和__间或非__间的国际__。

不是正式的会员,没有会员国的法律地位。

c、联系会员在接受它的国际__中享有有限的'__:出席会议和参加讨论,但没有表决权,也不能在主要机关中任职 .从参加国际__的方式和程序来说,会员可分为“创始会员”和“纳入会员”两种。

凡是参与创建该__的会员国,一般均为“创始会员国”。

凡是成立后加入的国家均为“纳入会员国”。

国际__一般都设有三种机构:⑴ 最高__机关。

由全体会员国组成,一般称为“大会”,由会员国派__团或全权__ 参加;有些由会员国的国家元首、__首脑或__参加,称为“首脑会议”或“__会议”。

⑵ 执行机关。

指国际__内负责执行其决定的机关,通常称为理事会或执行局或执行委员会 .国际经济__常称为董事会 .⑶ 行政机关。

指国际__中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一般称为秘书处 .国际__的表决程序有三种:全体一致通过; 多数通过; 加权表决制 .此外,国际__或国际会议在决策程序上有时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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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资料2017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资料
国际组织概述
国际组织是国际社会上由国家、政府、民间团体基于某个特点的目的而根据协议创设的常设组织。

历史上最早的国际行政组织是1815年的莱茵河委员会和1856年的多瑙河委员会.欧洲协调的国际会议制度和国际行政组织给国际社会引进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一般性国际组织,那就是一战后建立的国际联盟和二战后建立的联合国.
当前国际组织的发展有三个特点:⑴国际组织的数量大量增加;⑵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区域协调作用;⑶经济性国际组织的经济协调作用。

国际组织在对外关系上应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包括:缔约权;对外交往权;承认与被承认权;国际索赔权和国际责任;享受特权与豁免.
国际组织的成员有完全会员、部分会员、联系会员、观察员等不同的身份。

a、完全会员。

主要是国家,是国际组织的正式参与者。

通常参与该组织的全部活动和承受该组织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b、部分会员、联系会员、观察员。

可以是争取独立中的民族和政府间或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不是正式的会员,没有会员国的法律地位。

c、联系会员在接受它的国际组织中享有有限的权利:出席会议和参加讨论,但没有表决权,也不能在主要机关中任职.
从参加国际组织的方式和程序来说,会员可分为“创始会员”和“纳入会员”两种。

凡是参与创建该组织的会员国,一般均为“创
始会员国”。

凡是成立后加入的国家均为“纳入会员国”。

国际组织一般都设有三种机构:
⑴最高权力机关。

由全体会员国组成,一般称为“大会”,由会员国派代表团或全权代表参加;有些由会员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
或政府部长参加,称为“首脑会议”或“部长会议”。

⑵执行机关。

指国际组织内负责执行其决定的机关,通常称为理事会或执行局或执行委员会.国际经济组织常称为董事会.
⑶行政机关。

指国际组织中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一般称为秘书处.
国际组织的表决程序有三种:全体一致通过;多数通过;加权表决制.此外,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在决策程序上有时采取“协商一致”
的方式。

联合国创始会员国是指参加旧金山会议或以前曾签署1942年
《联合国家宣言》并予以批准的国家,这类创始会员国共有50个.
创始会员国和纳入会员国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完全相同的。

对于会员国违反《宪》义务,可能受到下列三种组织制裁:停止会员权利;
除名;丧失大会投票权.
联合国有六个主要机关: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秘书处、国际法院.
联合国大会的职权:
a、P安全理事会执行宪所授予的职务时,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
大会不得提出任何建议。

b、TX大会讨论和建议的范围包括: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
合作;组织事务.
大会表决实行一国一票制,每个会员国在大会享有一个投票权。

大会对于重要问题的表决,以到会及投票会员国的2/3多数决定。

安全理事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中、法、苏(现为俄罗斯)、英、美五国是常任理国,其余10国是非常任理事国。

集体安全制度包含三个内容:一是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或武力的威胁;二是允许受到侵略的国家进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三是
授权安理会对侵略行为采取强制执行行动。

国际组织有一般性区域国际组织(如:美洲国家组织、非洲统一
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欧洲共同体等)以及经济性、金融性和军事性国际组织。

联合国大会及安理会的表决制度
分析:克里米亚问题的表决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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