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中)
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三
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三三、视域宽度:制度与发展过去在经济法的研究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存在有一种重理论演绎、轻制度实证,重部门地位、轻问题解决的研究倾向。
这也使得经济法在排解社会冲突、规范社会秩序方面难以发挥自己的制度功效。
经济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难以为人们认知和运用。
可喜的是,近些年来,我国中青年学者在注重对经济法基础理论潜深拓新的同时,对经济法领域中的具体制度研究也十分关注,在竞争法、企业法、消费者保护法、宏观调控法、政府采购法、生态法、社会保障法、经济公益诉讼等诸多领域的研究取得了一批丰硕的成果,并达到了经济法研究与实践中的理论指导制度,制度反衬理论的良性互动。
(一)企业法在企业法领域,企业社会责任是近几十年来西方法学界和经济法学界最为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
近些年来,随着企业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在中国的日趋严重,这一课题亦引起国内学者的关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卢代富对传统的企业主流理论作了细密的梳理和回应。
就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通过追溯历史,他发现企业社会责任是“创设于企业经济责任之外、独立于企业经济责任并与经济责任相对应的另一类企业责任”,因而应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应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这一界定不仅是对历史的重新发现,而且是企业社会责任具有正当性的基石,并使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所内蕴的效率与正义价值的挖掘而展开的正当性论证更具说服力。
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即表现为它是“效率与正义的对立统一体”,企业社会责任既非对立于自由企业制度,亦非等同于国家干预,“与股东利益、与市场、与法律以及与国家干预乃是兼容的。
”按照其理论框架,其进一步指出,传统的一元主义(股东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立法思想应该转变,法律对非股东利益的关注应该在对企业角色的定位、企业治理结构的调适及企业管理者地位和责任的塑造中得以体现。
他还就企业社会责任法运动的实践,提出了一些颇具见地的前瞻性看法。
经济法与创新
经济法与创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法律在保护经济秩序和促进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经济法与创新密切相关,旨在为创新活动提供法律保护和规范。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经济法与创新之间的关系,以及在促进创新方面经济法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知识产权是创新的重要保护手段,经济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刺激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发展。
在全球化背景下,经济法还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二、市场竞争与创新经济法在市场竞争方面发挥着引导和保护的作用。
一方面,经济法倡导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的竞争秩序。
公平竞争环境激发了企业追求创新的动力,促进了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另一方面,经济法还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手段,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和商业秘密。
三、金融市场与创新金融市场是创新的重要支撑和资源配置平台,经济法在金融市场的监管中起到重要作用。
金融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法律保护和规范。
同时,经济法还通过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等手段,促进了金融创新的稳健发展。
四、竞争法与创新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创新的影响不可忽视。
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
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同时,竞争法还能够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提高市场效率,促进产业升级。
五、合同法与创新合同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工具,合同法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合同法的完善和实施,为创新提供了合理的合同保障和风险分担机制。
在技术合作、技术转让、合作研发等创新合作中,经济法发挥着指导和规范作用,保护各方权益,促进创新合作的顺利进行。
总结经济法与创新密不可分,通过创新活动的法律保护和规范,经济法为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法律保障。
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竞争、金融市场、竞争法和合同法等方面,经济法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推动创新不断发展。
大数据时代经济法理念体系变革与创新路径
大数据时代经济法理念体系变革与创新路径大数据时代是人类历史上数据积累最为庞大的时代,随着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产生速度和规模不断地加速。
大数据时代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对经济法理念体系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其进行了变革和创新。
一、经济法理念体系变革1、理念由应对抵御变为积极引导过去几十年以来,国际社会的主要经济法律规定均是为回应国际金融危机及其他突发事件而引入。
但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经济法的角色和地位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开始“用眼前灰色的现实发展推动未来可持续发展”。
因此,《经济法》不再只是“维持秩序”的后盾,而是“促进”和“引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发展。
2、理念由监管为主到动态管理监管主要是狭义的规范,是在经济中既有的制度框架内对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控制,以避免它们的行为给社会带来损害,因此在监管中管理是静态的。
但在大数据时代,监管不再是唯一的反应,更合理的应该是动态管理,通过信息技术的帮助,将监管角色变成与经济主体共同做决策,协调决策过程,因此,创新和动态管理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理念由禁止降低到引导支持在经济中,法律规定往往更注重“禁止”而不是“引导”,因为往往认为以禁令的方式才能更好地使经济主体遵循规则。
但在大数据时代,不仅要切实改变这种单一思考方式,还应更好地发挥经济法的支持引导作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更好地服务于客户和社会需求,因此要支持并鼓励合法、合规经济行为、加速传统经济向数字经济转型,并有效推进创新。
4、理念由保护消费者和企业为主到人人共享和受益过去几年中,由于我国快速深入普及国民经济法,人们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认识越来越深入,但是在大数据时代,应该更多的注重对平台利益相关者信息的收集、存储和应用,并建立共享机制,加速数据、技术等的跨领域合作,共同推进数据价值最大化。
所有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使用数据共享信息,这是大数据构建的共享价值体系需要解决的问题。
研究经济法的方法
研究经济法的方法研究经济法的方法涉及到多种不同的途径和技巧。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用的研究经济法的方法和技巧。
首先,研究经济法的方法之一是文献研究。
这种方法是通过查阅和分析已经出版的书籍、期刊文章、法律文件等来了解和研究经济法。
研究人员可以通过阅读经济法领域的经典著作和最新研究成果来获取有关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知识,了解相关的法律原则、案例和判例法等。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研究人员建立起对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了解,找到研究的切入点和方向。
其次,研究经济法的方法之二是案例分析。
经济法的发展与案例密切相关。
通过对已经发生的经济法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可以发现其中的法律问题和规律,揭示经济法的实践应用和司法解释。
研究人员可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经济法案例,进行细致的分析,探讨案例中的法律依据、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标准,从中找到对经济法的理解和应用方面的新见解。
第三,研究经济法的方法之三是实证研究。
经济法中的许多规范和原则是在特定经济背景下制定的,因此,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来说,实证研究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之一。
实证研究可以通过采集和分析实际的经济数据和统计资料,对经济法的实际效果和应用进行评估和检验。
例如,通过对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破产和破产法律的适用进行实证研究,可以看到破产法律对于企业的清算和债权管理的效果和问题。
实证研究有助于验证经济法理论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
第四,研究经济法的方法之四是比较研究。
经济法是一个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法律比较的学科。
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法制度、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可以找到不同之处和共同之处,从而深入理解和分析各自的经济法模式和规律。
比较研究还可以发现不同经济法制度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借鉴,为经济法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最后,研究经济法的方法之五是实际操作和案例教学。
经济法是一个应用广泛的学科,对实际操作和案例分析的要求很高。
研究人员可以通过实际操作和案例教学来加深对经济法的理解和应用。
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及其创新分析
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及其创新分析作者:卫少华来源:《时代经贸》2014年第07期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法律经济学的定义及其地位、形成发展以及其创新之处,道明了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对我国法学理论的形成和实践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字:法律经济学发展创新20世纪,法律经济学迅速在西方法学界找到发展定位,取得迅猛发展,在20世纪后半期,其更是迅速成为了法学界发展的核心。
法律经济学是法学和经济学研究变革的杰出代表,更是法学和经济学相互融合的边沿学科和综合学科的伟大成就。
从法律经济学的出现和发展的角度进行分析,法律经济学实际上是以制度改革为核心,走的是制度主义路线。
一、法律经济学定义及其地位分析法律经济学(Economics of Law),是法学的学科之一,也被称之为基于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
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初期,是一门融合经济学与法学的边沿学科,也是现今西方经济学界和法学界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学术流派。
经过近50年的发展,法律经济学因其自身视角新颖、方法独特以及所具备的研究价值,已逐渐发展成为具有重大影响力、涉及范围广、广受学者研究的交叉边沿学科,在法学界的地位也日益提高,对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学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作用。
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法学学科,无论是在法学理论、法学价值观还是法学方法论上,都为法学的发展做出突出的贡献,推动着法学界的向前发展。
从法学理论角度进行分析,法律经济学已经发展成为和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怕三大法学界主流派并驾齐驱的重要法学理论之一。
无论是把其作为法学研究对象还是研究范畴,都基本涵盖了整个法学界。
从法学价值观角度进行分析,法律经济学形成了社会正义与经济效益双重价值的法律价值观,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最优化。
二、法律经济学的形成和发展法律经济学是当前国内外活跃指数最高的边沿性综合学科之一,在近二十年更是取得了繁荣发展。
经济法学习方法和建议
经济法学习方法和建议前程万里,越努力越幸运,想成为什么样的人,就付出与之相配的努力。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涉及大量的知识内容,今天我主要给大家分享经济法学习方法和建议,希望对你们有帮助!(一)结合学习经济法课程涉及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又涉及大量必须要理解的法理性内容,还有很多数字、比例、时间等纯记忆的内容。
然而,不同内容之间的联系程度是不同的,可以分为几个部分进行组合学习。
首先,物权法和合同法,分别是静态和动态规范所有权属,二者的结合将加深记忆;其次,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证券法会涉及到上市公司的一些规定,考试时往往是把这两部分结合起来出题,这两部分涉及的数字很多,一定要准确记忆。
其他如破产法、票据法等接触较少的内容,要多研究学习课件。
(二)反复记忆学习是一个按部就班的,螺旋上升的过程,都必须要一定数量的积存才干达到质的飞跃,尤其是对记忆内容多的经济法科目,同学开始学习后面的内容忘记以前的知识是非常正常的状况,可以说是一个正常"大脑生理'现象。
所以不要着急,不要责怪自己为什么如此糟糕,万物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而不是一蹴而就,学习也是一样的,我们必须尊重人类数千年来学习和改变自己的基本规律,不断的复习和巩固,不断反复学习,从而达到从量变到质变,在考试中取得成功。
(三)财管学习方法建议要想成为高手就必须从施行中有所行动。
财管涉及到很多公式,仅仅记住它们是不够的,还要去理解它们,理解是应用的基础。
高手必须通过实战的测试,如果只理解不进行学习,面对考场上的大量习题,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
事实上,在注册会计师的考场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财务〕〔管理〕的考试对很多人来说是一个相当大的挑战。
可以参照编写的梦想成真系列中的《应试指南》和《经典题解》,通过做题和总结来加深你的理解。
财务报表分析在财管束材中属于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其中财务指标辐射很多其他部分,这部分可以单独出题,也可以与企业价值评估和业绩评估相结合。
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及其创新
分 析 反 托拉 斯 法、 法 等 少数 政 府 管 制经 济 的成 文 税
法 规 , 成 普通法 主体 的 财产 法 、 同法 、 权法 、 构 舍 侵 刑
律 的 价值 等 基本 理论 到 具体 法 律 制度 的分析 工 具 ,
它可用 来 服 务于 整个 法律 制 度 , 包括 经 济法 制 的 也
2 法律经 济 学 的历史 沿革
对 法 律 进 行 经 济 分 析 的 思 想 自始 就 有 。 古 希 腊 柏 拉 图 的 《 想 图 》 的 《 律 篇 》 亚 里 士 多 德 的《 理 中 法 , 政 治 学 , 有 了 用 经 济 观 念 分 析 法 律 规 则 的 思 想 。 到 就 1 9世 纪 中 叶 , 克 思 创 立 了历 史 唯 物 主 义 。 认 为 , 马 他 “ 论 是 政 治 的 立 法 或 市 民 的 立 法 , 只 是 表 明 和 记 无 都 载 经 济 关 系 而 已 。 法 的 关 系 正 像 国家 的 形 式 一 样 ,
摘 要 : 本文通 过 考 察法律 经 济学的含 义、 发展 概 况度 其创 新之 处, 出法 律 经 济 学的研 究 时我 国 指
法 学 理 论 和 实践 的 指 导 意 义 。
关 键词 : 法律 经 济 学 ; 效率 ; 定量 分析 ; 前分析 事
中圈分 类号 : 0 9 9 F 6 .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0 7 6 2 ( 0 2 0 —0 5 — 0 10 - 91 20 ) 3 0 0 2
白、 力 与无能 , 无 促使 人 们寻求 新 的法 律模 式 。这就 必 然要 求改 变 传统 的法 学研 究 内容 , 变 纯 粹 的逻 改 辑推 理 式 的法 律演 绎 和 归 纳法 , 于是 在美 国兴 起 了 法律 现实 运动 。人们 开 始将 法律 与包括 经 济在 内的
浅析法经济学的学科属性、研究路径与发展趋势
浅析法经济学的学科属性、研究路径与发展趋势一、法经济学的研究路径法学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经济学研究一定制度下资源的利用及其配置,法经济学以法律与经济的内在关系为研究对象,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的经济分析,即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法律现象;二是经济的法律分析,即运用法学的方法分析经济现象。
如果将法经济学比做一枚硬币,那么,法律的经济分析和经济的法律分析便是这枚硬币的两面。
法的经济学理论是个开放性的系统。
法经济学涵盖了一切对社会中法律和经济之间关系的研究,不仅要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而且要对经济进行法律分析;不仅要分析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而且要注重分析经济系统的运作对法律的影响。
(一)法律的经济分析谈及法经济学,人们大都习惯性的想到法律的经济分析,也就是经常提及的新古典主义的法经济学,该学派以波斯纳为代表,常被奉为主流的法经济学。
法律的经济分析,顾名思义,就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法律。
法律的经济分析之基本信条建立在三大定理之上:(一) 斯密定理:自愿交换对个人是互利的;(二)科斯定理:在一个零交易费用的世界里法律对资源配置不发生影响,而在一个正交易费用的现实世界里能够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才是最适当的法律; (三)波斯纳定理: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抑制交易,财产权利应赋予对它净值评价最高的人。
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常用的分析方法有:以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为代表人物的新古典经济学分析法、以道格拉斯拜尔(Douglas G.Baird)为代表人物的博弈分析法、以阿莫斯(Amos Tversky)为代表人物的行为经济学分析法。
新古典分析法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以完全理性、信息充分、竞争完全为假设前提,从供给和需求入手,分析实现均衡的条件,实现效率最大化之路径;博弈分析方法是时下比较热门的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它从价格走向等行为,研究人们的行为如何在既定的规则下走向均衡,实现人们之间对策行为的互动,并且开始研究在信息不对称背景下人们的合作问题;行为经济学的方法打破了前两种分析方法的研究范式,认为人是有限意志与有限理性的,人的自利又使其会考虑经济之外的因素,甚至会在非理性的情况下做出重大决策,它关注人们的认知问题。
浅论经济法学研究路径与基本范畴体系
浅论经济法学研究路径与基本范畴体系随着经济领域不断发展和深化,经济法学逐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学科领域。
经济法学研究的范畴广泛,其中包括了经济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结合,对经济领域中各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的研究。
那么,作为一个新兴的学科领域,如何开展经济法学的研究工作?本文就围绕经济法学的研究路径和基本范畴进行探讨。
一、研究路径1、从经济学出发经济法学是以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为基础的。
因此,可以从经济学的观点出发,研究经济与法律两个领域的交叉与融合,例如通过聚焦企业经济行为和市场秩序的分析来研究市场竞争法等问题,探讨不同市场结构下的适用规则等方面。
2、从法学出发另一方面,也可以从法学的角度出发研究经济法学的问题。
这种研究方法着重于法律规范的设计和适用,研究领域包括商法、公司法、金融法等领域,重点关注法律原则的具体表现及其应用等方面。
3、从国际交往出发在全球经济交往不断加深的情况下,国际经济法学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研究领域。
因此,可以从国际经济交往的角度出发,研究国际经济法的规则、制度及其具体应用,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方面。
二、基本范畴体系1、商务和市场法律体系商务和市场法律是经济法学的核心研究内容之一。
该体系的研究重点在于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设计和商业行为的监管规则等方面。
2、金融法律体系金融法律体系是针对金融市场进行的法律研究。
金融法律的重要性在于规范金融机构的规则和金融产品的设计、发行和销售,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3、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关注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和实践应用。
该领域的研究着重于知识产权的产生和流通等方面。
4、公法律体系公法律体系是指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和监管体系。
该体系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法、监管法以及政府行为合规性等方面。
综上所述,经济法学研究的路径和范畴体系十分广泛。
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都需要具备良好的经济学和法律知识背景。
同时,随着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未来经济法学领域的研究势必会更加深入和宽广,在新的领域和问题发生时需要不断更新认知和知识,为经济法学研究的迅速发展提供更好的思想和理论支持。
经济法学研究路径与方法探析论文
摘要:关于学术研究中有效方法和途径的运用,一直是促进和发展科学研究的重要话题。
而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中,有效方法的探索和正确使用,有利于帮助人们在当代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快速的找到学术问题的突破口。
同时也是将传统经济法学研究向以方法论研究的新型转折。
本文通过对研究经济法学的基本原理和规律探索重要性的介绍,结合先进学科知识和多种科学理论方法。
分析了当下的复杂、多元社会中如何运用好有效研究方法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学科操作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通过多种途径更好的实现研究目标[1].经济法学在中国起步的时间比较晚,但由于市场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它的理论研究得到了迅速的传播和发展。
但在实践和应用中,发展时间短、经济形势变化快、研究中急于求成等等的因素逐渐暴露了它在系统理论研究方面的不足。
法律的漏洞和缺陷最终影响到的,是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及构建。
所以在经济形势挑战日益严峻的今天,做好经济法学方法路径的研究探索,建立完善的学科知识体系,是社会环境对研究者提出的新要求。
在经济法学的研究过程当中,首先应该明确的就是经济法学的本质和其学科研究的最终目标。
只有搞清楚了这门学科它是做什么的,它的研究意义是什么,才能找到正确的学习和研究方向,发挥它真正的作用。
经济法学的本质不只是研究经济法及其社会作用,同时还在工作实践中提炼归纳研究方法,探索它整个学科发展的客观规律。
并将这些规律反作用于实践研究中,以推动和促进学科发展,完善知识理论体系。
所以找到各种经济法之间存在的内部联系,区分它们之间的共性与个性。
用科学的思想和方法指导理论研究,是加快经济法学知识理论建设的重要途径。
在经济法学研究路径的探索中,首先要从宏观的角度去观察问题。
沿着它整个学科发展的历史轨迹,找到每个发展阶段共同的特性和促进学科发展的关键因素。
这样就可以理清整个发展脉络,把握住整体的研究方向和客观规律,不至于在研究过程中走歪路。
同时经济法学的研究不仅仅是对一门法律的研究,它是具有综合性、复杂性和交叉性的学科研究,所以它的方法论研究也要遵循一些原则。
经济史理论与方法创新和发展的方向
经济史理论与方法创新和发展的方向
1.历史唯物主义与经济史的结合:历史唯物主义是我们理解历史的一种重要工具,它强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
我们可以尝试将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框架引入到经济史研究中,从而更深入地理解经济现象背后的社会、政治和文化因素。
2.计量经济学与经济史:计量经济学为我们提供了一种量化分析经济现象的方法,这对于经济史研究来说具有很大的潜力。
通过运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我们可以更准确地估计历史时期的经济参数,如生产率、贸易流量等,从而提高我们对过去经济活动的理解。
3.跨学科研究:在当今的知识社会中,各个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越来越普遍。
我们可以尝试将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引入到经济史研究中,以获得更全面、更深入的认识。
4.数字人文与经济史:数字人文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它将计算机科学、数据处理和人文学科相结合,为我们提供了全新的研究方法。
在经济史领域,我们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来挖掘和分析过去的经济数据,从而揭示出一些以前未被注意到的现象和规律。
5.比较经济史: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
比较经济史学就是研究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发展模式的学问。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全球经济的运行机制,以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路径。
总的来说,未来的经济史研究需要更加注重理论和方法的创新,以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和经济环境。
我国经济法创新发展及未来应关注的重点问题
我国经济法创新发展及未来应关注的重点问题摘要:中国特色经济法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从30年的发展实践来看,经济法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经济法在始终坚持更好地为保证经济实现科学发展服务中,自身也突破了对调整能力的传统认识。
区分了经济法与行政法,明确了经济法的正确定位,创新了经济法的发展观,提出了“经济法主体”概念。
冲破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形成了与相关学科协调发展的经济法学研究格局。
今后,经济法的发展还必须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与和谐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相适应。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社会主义法制;市场经济从1955年我国颁布《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椤蚣到2007年8月3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52年来,我国经济法已经形成了由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系。
当然,建立起成熟的经济法律体系,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西方近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随着自身经济、社会、文化价值观念的漫长演进而渐次形成的,从11世纪到19世纪,其间经历了800年的时间;如果把罗马法的历史计入,则有近2000年的历史。
而我国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立法原则指导下,经过30年的以市场为取向的成功改革,已经逐步构建起了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学理论框架,确立了主流学说,使经济法思想得到了广泛传播,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中的应有地位得到了确立。
1992年9月,党的“十四大”报告确定了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强调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2001年,我国加入WTO,实现了真正意义上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之中。
据此,就我国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言,如从晚清改革算起,至今也只有近100年的时间,如从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算起,旧则只有短短的30年。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法的发展与创新探讨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法的发展与创新探讨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经济法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关注。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经济法不仅需要适应全球化的经济活动和市场需求,还需要创新性地回应新兴领域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经济法的发展与创新成为当今学术界和法律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法的发展是势在必行的。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国际经济活动和跨国经济交往频繁增多,经济法作为公共法学科之一,必须适应这一潮流的要求。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经济法必须成为一个全球化的经济活动的法律框架,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关系和市场需求。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经济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需要进行创新性探讨。
随着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和虚拟经济的兴起,传统经济法律规范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于新兴领域的经济活动。
经济法需要创新,以应对新兴经济活动的法律问题,包括数据保护、网络安全、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等方面的法律规制。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法的发展与创新也需要更加注重协调与合作。
在全球化时代,经济法应该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基础,强调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的建立。
跨国合作和投资需要多国之间的法律协调,国际金融风险的管控需要合作机制的建立。
经济法的发展与创新必须以国际合作与协调为基础,通过国际经济组织的积极参与和国际法律制度的完善,推动经济法的全球化发展。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法的发展与创新还需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人们对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等社会问题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
经济法需要更加注重社会公正和社会责任的要求,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适应性的法律保障。
反垄断法、竞争法以及反诈骗法等是应对全球化背景下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障。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法的发展与创新是必然趋势。
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带来了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和市场需求变化,经济法需要适应这一潮流,同时回应新兴领域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上)-简评我国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理论的贡献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Method, Perspective and Range of Economic Law --A Brief Review of the Contributions Made by the Chinese Young and Middle- aged Scholars to the Theory of Economics
Law
作者: 李昌麒
作者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出版物刊名: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27-40页
主题词: 经济法理论;研究方法;分析路径;审视视域;中国;中青年学者;研究成果
摘要: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自生自发,群体互动,历经数载的艰辛探索,在老中青三代学者的共同推动下,现在已经是成绩斐然,举世瞩目,特别是一批勇于开拓、敢于创新的中青年学者作出了重大的贡献.文章从研究方法、分析路径、审视视域三方面入手,对我国中青年学者在经济法理论研究方面的突出成就进行了梳理与评介.笔者期望通过此种对已有研究成果的系统综合研究,能对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潜深拓新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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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中); 二、路径向度:国家与市场; 作为新兴法律事物的经济法,依何种进路对之进行本质界定,达至揭示其内在质的规定性之目的,一直是困扰学界的难题。
多向度的认识视角,可以开启事物分析的诸多路径。
体现国家渗透市场理念的经济法,正是市场与国家博弈的均衡解。
经济法自其诞生之日起,便与国家和市场有着本然的亲缘关系。
经济法的研究者们正是通过把握这对矛盾统一体,围绕国家与市场之关联,建构经济法的理论平台。
历经数年理论研究的自生自发,群体互动,中青年学者将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置于国家与市场这一基础平台之上。
就经济法的认识路径,抽象出以下5种主要认知范式。
; (一)经济法: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干预之法; 市场的作用巨大而不可抗拒,然而,很多情形下,市场的资源配置方面却呈现出低效运行的非理想状态。
市场并非完美无缺。
反之,市场失灵却呈常态,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
由于公共物品缺位、外部性、垄断等市场缺陷的存在,市场失灵不可避免。
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空间,然而,政府亦非万能,有限理性加之经济人特质,政府极易陷入干预失灵的泥潭。
正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之双重困境,蕴涵了作为国家干预经济基本法律形式的经济法的逻辑基点。
许多学者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二元结构入手,对经济法进行了系统的剖析。
; 关于经济法产生的维度,张守文认为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充分发育,自由竞争导致的垄断普遍出现)条件下应运而生的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才有产生的理由和存在的意义。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防止市场失灵而需要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划,这种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通过立法加以确定,即产生了经济法。
于是,他认为战时经济统治法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或者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国家所制定和探讨的所谓“经济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
[44]因此,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重要假设,由于人类理性的局限,难免出现“政府失灵”的问题,如何克服国家在调控市场经济过程中的失灵,也即如何做到“调制适度”是经济法发展的重心议题。
[5]; 吕忠梅以市场经济为起点,借助“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两个基本假设,采用法学和经济学的基本方法,选取政府行为为主要视角,围绕经济法之一般与中国经济法之特征这一基本主线,对经济法理论进行了分析。
其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价格调节和经济个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市场失灵的问题。
“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1)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物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2)市场竞争的失灵;(3)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4)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
市场经济的弱点和消极方面表明,市场并非是万能的,它在建立及维护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提供公共物品、保护经济和生态平衡方面是无效的;市场经济在自身的运行中,存在着增长与波动的矛盾。
这些都需要政府通过法律、政策及其他调控手段来加以引导。
现实表明,与市场机制的运作失灵一样,政府也有失灵存在。
在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下,政府还不具备足够的能力去准确地收集信息,并形成与整个社会的要求相一致的社会偏好。
因此,政府事实上很难做到能够在最合适的时机,以最适当的强度实施对经济的干预。
并且,即使作为理论概念的政府能够做到这一点,也能以保证具体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政府意志的忠实贯彻。
因此,尽管从理论上说,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确实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但由于上述原因,它也会带来巨大的成果。
市场失灵是政府行为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市场失灵的治愈的确需要政府行为,但是,政府行为在克服市场失灵时,同样存在导入和利用市场机制的问题。
为此,必须深入研究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的关系,把握政府干预经济的“度”,而这正是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15]; 陈云良认为,民法无法防止市场负面作用的发生,无法防止市场失灵、市场垄断、市场失衡,经济法正是适用市场这样一种需要———弥补民法的不足与缺陷———而产生的,所以,从经济法的产生机制来看,经济法一开始就被赋予了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使命。
从反面来看,虽然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市场自由竞争的充分发挥,需要有政府之手灵巧的点拨,即使强调自由放任的经济学家也不例外。
但是政府权力又极易膨胀和扩张,一不留神,就会滑过界限侵蚀市场,侵害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利,产生政府失灵现象。
政府之“恶”容易引起市场之痛,破坏市场效率。
所以,经济法不仅要赋予政府一定干预市场的权力,保障市场的“长治久安”,防止市场失灵,但同时又要防止政府越界、政府干预失灵,反过来又要规范、限制政府的干预。
市场为了保护自己,反过来要干预政府。
所以,为了保护市场免受政府侵害,保护自由竞争秩序,经济法要规范和限制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
[45]; 应飞虎认为,市场缺陷产生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
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经济法。
政府作为市场的干预主体除了追求公共利益以外,应该没有自己的特有的偏好。
但现实中的政府行为与公共利益并不是强相关的,政府并不过多地实现公共利益,而可能过度地关注自身偏好。
政府自身虽然是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存在,但由于组成政府的自然人是经济人,他们也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所以政府也摆脱不了经济人的特性(只不过由于制度的约束,这种特性没有市场中的经济人那么明显),政府失灵由此而产生。
政府失灵论说明为了克服市场缺陷,政府是必然的干预主体,但不是最优的干预主体。
换言之,政府存在着自身的能力边界,不能克服所有的市场缺陷,在某种情形下,反而会使问题更复杂、更棘手。
应基于需要干预论,指出需要干预基于市场干预需求导入国家干预供给,力图寻求两者的均衡并在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上确立了良性的双向互动制衡关系,国家基于对市场的尊重而对市场进行干预,市场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而对国家进行干预。
所以,就内含了均衡干预、有效干预、经济民主、对干预者进行干预及树立经济法应有权威的基本理念和价值。
[19]; 应当说,双重失灵的分析视角对于我们深入认识经济法的本质特性,提供了一条很好的路径。
肇端于19世纪末的经济法,正是伴随国家对社会经济适度干预而形成的法律部门。
市场失灵理论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强力支持,政府失灵的客观存在,却又使得干预论陷入了两难境地。
作为制度规范化的结果,经济法在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过程中,一方面克服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又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定,遏制政府失灵。
依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路径解析经济法,已取得较为丰硕的理论成果。
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是否同为经济法存在的依据,目前学界尚有分歧。
有的学者指出,克服政府失效只能由行政法和宪法来完成,经济法对于政府失效的关注仅表现在制度设计上。
可见,要完善经济法理论大厦,有必要对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与经济法的关系进一步深入探究。
我认为不妨可以采取这样一种思维逻辑,即市场失灵或者政府失灵,民法或行政法能不能调整,如果用它们去调整会产生什么法理学上的困境,然后考察经济法能不能调整,不能调整为什么,可以调整它又有什么样的优势,这样或许能够找到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
; (二)经济法: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辩证统一之; 法源于对国家主义盛行的回应,20世纪末以来,全球出现了一股市民社会思潮。
相应地,市民社会理论研究也迈入新的阶段。
近年来,我国哲学、社会学以及政治学界,也兴起了一股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热,一些理论著述相继出现。
我国法学界对之逐渐引起了重视,亦有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出现一些学者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框架中,进行经济法理论研究。
; 单飞跃认为,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现代国家、现代社会孕育的法治成果,其超越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孤立自我与严格分野,在市场———国家———社会三者的互补、互动、互长关系结构中演绎、丰富和诠释着自由、平等、公平、安全、发展等基本法治理念,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法律动力。
经济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辩证法。
传统理论框架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应当进行严格分野,并且以宪法作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订立的契约,划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
洛克式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政治国家”架构与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架构,所表达的是市民社会绝对化与政治国家绝对化两种极端主张。
社会发展的实践及理论研究说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都存在着天然的缺陷与失灵,市民社会孕育的市场能保障机会平等,但结果不一定公平;政治国家孕育的政府能保障前提公平,但结果不一定富有效率。
因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逐渐由一种彼此相克的状态向彼此相依状态转化,在市场与国家之间寻求一种调和理念。
经济法正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联动的法律辩证法。
[46](P149)市场与国家的利弊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其互相弥补、互相促进的需要也是客观的,法律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问题上所起的作用绝不仅仅是树立“楚河汉界”将二者分割开来,对二者之间深层次的矛盾与交叉视而不见,坐而不管,而应对其基本矛盾运动进行调和。
经济法为了约束市场私权与国家公权的过度膨胀,将以下两点作为自身立足点:一是基于民商关系的非经济合理性与非社会合理性而实施的对私人权利的限制。
二是基于国家在经济力资源、经济政策资源分配与再分析关系中的主导性与优越性而实施的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其目的在于保障资源分配的规范有序与合理,并防止对私人权利的随意侵犯。
经济法整合了市场与国家的矛盾运动,使之具有趋同性、同向性,经济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良性互动达至“双赢”的法律路径。
经济法基于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基本特征的深刻认识,捕捉到二者互补、互动、互长的客观规律,立足于不断发展、普遍联系的辩证立场,对二者的良性互动做出了法律回应。
[46](P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