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破产法的三种程序与时间表
破产法的三种程序与时间表新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破产程序,即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
重整程序是现代国际破产法的潮流,美国破产法开了重整制度的先河,老牌西方国家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法纷纷跟进,无不以破产法中有重整的内容为骄傲;破产清算是破产法最古老的程序,人类早期的破产就产生于个人债务人财产的清算,后来逐渐扩展为公司的破产清算,到今天,破产清算已经成为破产法最核心的程序;而和解制度则是原大陆法系破产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现在,在引进了重整制度之后,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破产法都废止了和解制度,只有我们国家的破产法保留了和解程序。
一、三种程序1、重整程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该重整模式与美国破产法第11章下规定的重整程序相似,并借鉴了美国破产法的DIP制度(DebtorinPossession)。
重整计划不被债权人类别组通过时法院有强制批准权。
2、和解程序: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破产清算程序: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
清算也导致强制分配公司的财产,并委任破产管理人来处理破产事务。
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以及破产重整程序的关系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以及破产重整程序的关系简介: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以及破产重整程序的关系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和破产重整程序构成了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三块基⽯,现代破产法律制度就是由清算、和解与重整这三个⽅⾯的内容整合⽽成的,这...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以及破产重整程序的关系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和破产重整程序构成了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三块基⽯,现代破产法律制度就是由清算、和解与重整这三个⽅⾯的内容整合⽽成的,这三部分内容在⼀定意义上说是共⽣共存、缺⼀不可的。
所以,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是⼀个包含三层含义的综合概念,⽽远⾮“破产还债”这⼀层含义了。
这是现代意义上的破产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的⼀个质的区别。
传统意义上的破产概念向现代意义破产概念的这种转化,标志着破产法律制度内容的丰富化和多样化,也表明破产法律制度价值⽬标的综合性和多元性。
这⽆疑是⼀个历史性的进步,也是现代⽂明国家通常奉⾏的⽴法体例结构。
我国破产法尽管姗姗来迟,从它1986年年底⾸次产⽣直到今天也不过只有15年左右的时间,但是,这部法律⼀经产⽣,就使它融合到了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列,就奠定了由清算、和解与重整等三⼤法律制度形成的三位⼀体结构形式。
这是它值得充分肯定的先进之处。
毫⽆疑问,这种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的⽴法结构形式应当为将来修订的破产法所承继,换⽽⾔之,我国将来制定的统⼀破产法典应当由清算、和解和重整这三⼤块内容组合⽽成。
但是值得进⼀步探讨的是,清算、和解与重整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对此可以设想有三种选择模式:第⼀种选择模式是,将清算、和解与重整依其通常的逻辑顺序予以纵向排列,使它们之间形成⼀种先⾏后继的纵向推进关系。
这⾥⼜有两种组合⽅式:⼀是将清算程序前置,先清算后和解,然后再重整。
这种做法姑且可称之为“清算前置主义”。
我国现⾏破产法采取的就是这种组合⽅式。
⼆是将和解前置,先和解,和解不成再清算,或者先和解,和解成功后,如有必要也可以转化为重整。
破产和解与重整
(7)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 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4.破产和解的终止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 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 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 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④ 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 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⑤ 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 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
⑥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 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 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管理 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 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二、重整
(一)重整的概念
破产企业的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 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 营上的重整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 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并宣告债务人破产:①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 救的可能性;②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 于债权人的行为;③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④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⑤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 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获人民法院批准;⑥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 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 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简述我国破产和解制度
简述我国破产和解制度
我国破产和解制度是指在企业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通过破产程序或和解程序解决债务问题,保护债权人权益,实现企业清算、重整或继续经营的一套法律体系。
首先,破产制度是指当企业无力偿还债务,资不抵债时,所采取的法律程序。
我国破产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条例》等。
根据破产法,当企业申请破产时,由法院进行审理,并组织破产清算或重整。
破产清算是指债权人按照法定程序将债务人的财产变卖,将所得款项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而破产重整是指有可能使企业继续经营并全额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由法院组织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达成破产重整计划,进行债务重组。
其次,和解制度是指在企业破产前,通过协商解决债务纠纷,避免破产程序的一种方式。
我国和解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
根据和解制度,企业可以与债权人通过和解协议达成债务解决方案,包括延期偿还、部分减免或调整债务等方式,以避免破产程序的进行。
总体来说,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企业的破产清算或重整,减少债务风险,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鼓励企业创新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进一步完善了破产和解制度,加强了法律保护和监管,提升了破产程序的效率和
公正性,为企业债务风险的处理提供了更加规范和有力的法律支持。
破产中的重整、和解与破产清算之间是如何转换的?
破产中的重整、和解与破产清算之间是如何转换的?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九⼗五条第⼀款、第⼀百零四条第⼀款的规定,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定的可转换性。
破产清算可以转为重整。
债权⼈申请对债务⼈进⾏破产清算的,在⼈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破产前,债务⼈或者出资额占债务⼈注册资本⼗分之⼀以上的出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重整。
⼈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重整,并予以公告。
重整可以转为破产清算。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的,经管理⼈或者利害关系⼈请求,⼈民法院应当裁定终⽌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破产:(⼀)债务⼈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的⾏为;(三)由于债务⼈的⾏为致使管理⼈⽆法执⾏职务。
和解可以转为破产清算。
债务⼈不能执⾏或者不执⾏和解协议的,法院经和解债权⼈的请求,应当裁定终⽌和解协议的执⾏,并宣告债务⼈破产。
破产清算可以转为和解。
债务⼈可以在⼈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破产前,向⼈民法院申请和解。
破产重整制度-详解
破产重整制度-名词详解出自 MBA智库百科()破产重整制度(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System)目录• 1 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 2 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 3 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 4 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 5 相关条目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
破产重整,又称企业再生或破产保护,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
它源于英国,由美国立法发展至典型与极致。
该制度的确立旨在防止濒临危困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以积极挽救危困债务人使其摆脱困境为主要目的。
它在债务人经营发生困难和最终清盘之间设置了缓冲地带,给债务人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
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较之破产清算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1、重整申请人的范围更为广泛,扩展至债务人的股东。
新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一般情况下,重整申请为债务人或者其债权人,该申请无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提出。
新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该规定则将重整申请人的范围扩展至债务人的出资人(股东)。
根据这一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受到两点限制:一是出资额必须占债务人注册资本额的十分之一以上;二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并为法院受理后,且法院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才能提出重整申请。
一般来讲,债务人是否提出重整申请,由其权力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等)以会议决议的形式做出意思表示。
公司重整、破产和清算PPT(18张)
第一节 公司重整
第二节
第三节
公司破产
公司清算
1
第一节 公司重整
一、公司重整的概念 二、公司重整的程序 三、公司重整的终结
2
一、公司重整的概念
公司在发生财务困难或存在超过资产的债务从
而使公司频临破产境地时,由公司的主要股东
或公司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债权人会议通过,
15
例
题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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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时候,我们活得累,并非生活过于刻薄,而是我们太容易被外界的氛围所感染,被他人的情绪所左右。 2、身材不好就去锻炼,没钱就努力去赚。别把窘境迁怒于别人,唯一可以抱怨的,只是不够努力的自己。 3、大概是没有了当初那种毫无顾虑的勇气,才变成现在所谓成熟稳重的样子。 4、世界上只有想不通的人,没有走不通的路。将帅的坚强意志,就像城市主要街道汇集点上的方尖碑一样,在军事艺术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 5、世上最美好的事是:我已经长大,父母还未老;我有能力报答,父母仍然健康。 6、没什么可怕的,大家都一样,在试探中不断前行。 7、时间就像一张网,你撒在哪里,你的收获就在哪里。纽扣第一颗就扣错了,可你扣到最后一颗才发现。有些事一开始就是错的,可只有到最后才不得不承认。 8、世上的事,只要肯用心去学,没有一件是太晚的。要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对阳光,对美,对痛楚。 9、别再去抱怨身边人善变,多懂一些道理,明白一些事理,毕竟每个人都是越活越现实。 10、山有封顶,还有彼岸,慢慢长途,终有回转,余味苦涩,终有回甘。 11、人生就像是一个马尔可夫链,你的未来取决于你当下正在做的事,而无关于过去做完的事。 12、女人,要么有美貌,要么有智慧,如果两者你都不占绝对优势,那你就选择善良。 13、时间,抓住了就是黄金,虚度了就是流水。理想,努力了才叫梦想,放弃了那只是妄想。努力,虽然未必会收获,但放弃,就一定一无所获。 14、一个人的知识,通过学习可以得到;一个人的成长,就必须通过磨练。若是自己没有尽力,就没有资格批评别人不用心。开口抱怨很容易,但是闭嘴努力的人更加值得尊敬。 15、如果没有人为你遮风挡雨,那就学会自己披荆斩棘,面对一切,用倔强的骄傲,活出无人能及的精彩。 16、成功的秘诀在于永不改变既定的目标。若不给自己设限,则人生中就没有限制你发挥的藩篱。幸福不会遗漏任何人,迟早有一天它会找到你。 17、一个人只要强烈地坚持不懈地追求,他就能达到目的。你在希望中享受到的乐趣,比将来实际享受的乐趣要大得多。 18、无论是对事还是对人,我们只需要做好自己的本分,不与过多人建立亲密的关系,也不要因为关系亲密便掏心掏肺,切莫交浅言深,应适可而止。 19、大家常说一句话,认真你就输了,可是不认真的话,这辈子你就废了,自己的人生都不认真面对的话,那谁要认真对待你。 20、没有收拾残局的能力,就别放纵善变的情绪。 1、不是井里没有水,而是你挖的不够深。不是成功来得慢,而是你努力的不够多。 2、孤单一人的时间使自己变得优秀,给来的人一个惊喜,也给自己一个好的交代。 3、命运给你一个比别人低的起点是想告诉你,让你用你的一生去奋斗出一个绝地反击的故事,所以有什么理由不努力! 4、心中没有过分的贪求,自然苦就少。口里不说多余的话,自然祸就少。腹内的食物能减少,自然病就少。思绪中没有过分欲,自然忧就少。大悲是无泪的,同样大悟无言。缘来尽量要惜,缘尽就放。人生本来就空,对人家笑笑,对自己笑笑,笑着看天下,看日出日落,花谢花开,岂不自在,哪里来的尘埃! 5、心情就像衣服,脏了就拿去洗洗,晒晒,阳光自然就会蔓延开来。阳光那么好,何必自寻烦恼,过好每一个当下,一万个美丽的未来抵不过一个温暖的现在。 6、无论你正遭遇着什么,你都要从落魄中站起来重振旗鼓,要继续保持热忱,要继续保持微笑,就像从未受伤过一样。 7、生命的美丽,永远展现在她的进取之中;就像大树的美丽,是展现在它负势向上高耸入云的蓬勃生机中;像雄鹰的美丽,是展现在它搏风击雨如苍天之魂的翱翔中;像江河的美丽,是展现在它波涛汹涌一泻千里的奔流中。 8、有些事,不可避免地发生,阴晴圆缺皆有规律,我们只能坦然地接受;有些事,只要你愿意努力,矢志不渝地付出,就能慢慢改变它的轨迹。 9、与其埋怨世界,不如改变自己。管好自己的心,做好自己的事,比什么都强。人生无完美,曲折亦风景。别把失去看得过重,放弃是另一种拥有;不要经常艳羡他人,人做到了,心悟到了,相信属于你的风景就在下一个拐弯处。 10、有些事想开了,你就会明白,在世上,你就是你,你痛痛你自己,你累累你自己,就算有人同情你,那又怎样,最后收拾残局的还是要靠你自己。 11、人生的某些障碍,你是逃不掉的。与其费尽周折绕过去,不如勇敢地攀登,或许这会铸就你人生的高点。 12、有些压力总是得自己扛过去,说出来就成了充满负能量的抱怨。寻求安慰也无济于事,还徒增了别人的烦恼。 13、认识到我们的所见所闻都是假象,认识到此生都是虚幻,我们才能真正认识到佛法的真相。钱多了会压死你,你承受得了吗?带,带不走,放,放不下。时时刻刻发悲心,饶益众生为他人。 14、梦想总是跑在我的前面。努力追寻它们,为了那一瞬间的同步,这就是动人的生命奇迹。 15、懒惰不会让你一下子跌倒,但会在不知不觉中减少你的收获;勤奋也不会让你一夜成功,但会在不知不觉中积累你的成果。人生需要挑战,更需要坚持和勤奋! 16、人生在世:可以缺钱,但不能缺德;可以失言,但不能失信;可以倒下,但不能跪下;可以求名,但不能盗名;可以低落,但不能堕落;可以放松,但不能放纵;可以虚荣,但不能虚伪;可以平凡,但不能平庸;可以浪漫,但不能浪荡;可以生气,但不能生事。 17、人生没有笔直路,当你感到迷茫、失落时,找几部这种充满正能量的电影,坐下来静静欣赏,去发现生命中真正重要的东西。 18、在人生的舞台上,当有人愿意在台下陪你度过无数个没有未来的夜时,你就更想展现精彩绝伦的自己。但愿每个被努力支撑的灵魂能吸引更多的人同行。 19、积极的人在每一次忧患中都看到一个机会,而消极的人则在每个机会中看到了某种忧患。莫找借口失败,只找理由成功。 20、每一个成就和长进,都蕴含着曾经受过的寂寞、洒过的汗水、流过的眼泪。许多时候不是看到希望才去坚持,而是坚持了才能看到希�
论企业破产中的和解整顿制度及重整制度的确立
论企业破产中的和解整顿制度及重整制度的确立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企业破产中的和解、整顿制度及确信重整制定的意义和必需。
第一说明了和解和整顿制度的要领,在我国破产法中的地位;重整制度的概念及确立趋势。
然后从五个方面别离论述了和解制度、整顿制度的大体特点在破产中的作用和意义及需要改革和完善的方面。
在目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式下确立企业重整立法的现实意义及应采取的立法原那么。
和解制度和整顿制度是彼此连接、有机结合的,是幸免企业破产并给以振兴的机遇。
二者在法定程序期限内进行并由其主管部门主持,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进行;对预防企业破产,爱惜债权人的利益及保护、增进社会稳固起到了踊跃的作用。
但也存在立法较粗、政府干与较多、打算经济色彩比较浓、法院自主性差、债权人利益爱惜不周等缺点,急需改革和完善。
重整制度是一种踊跃的预防破产制度,能够全面爱惜债权、债务人的利益,求援范围增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
结合我国国情确立完整的在法院主导下的重整制度,增强企业预防破产的功能成为当前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破产法律制度的必需。
引言破产和解是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丧失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在彼此谅解,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就延期、分期清偿债务或全数免去或部份免去债务人债务达到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避免债务人破产的制度。
破产整顿是指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为了扭转亏损、清偿债务,幸免破产宣告,依照已生效的和解协议,结合实际情形,制定整顿打算和方案,在法院和债务人会议的监督下开展的调整事务、改善经营治理、恢复偿债能力的活动。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明确规定了和解整顿制度。
该制度是以幸免企业宣告破产为目的一种预防方法。
和解制度与整顿制度是彼此联结、有机结合的;和解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达到的,而整顿制度那么是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进行。
企业重整制度,也称企业更生,是指具有必然规模的企业或公司显现破产缘故的危险而又有再生希望时,为避免企业破产,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干与下对该企业实施强制治理,以使其振兴的法律制度。
三大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
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草案未获批准或强制批准、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等等,则由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比较重要的知识点--三大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
三大程序之间的关系:1、破产清算程序可以转换为和解程序,也可以转换为重整程序;2、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可以转化为破产清算程序;3、和解与重整程序之间不转化。
出现具体的破产原因
和解
重整
清算
债务人申请,法院受理
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金融监管机构申请,法院受理
重整计划通过,10日内债务人或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批准。法院同意则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债权人、清算组、金融监管机构申请,法院受理
法院指定管理人
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或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继续经营企业
法院指定管理人
申报债权,成立债权人会议
申报债权,成立债权人会议
申报债权,成立债权人会议
债务人申请和解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债务人或管理人6个月内提交人会议讨论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若符合强制重整计划则可应申请强制批准
中国破产法的三种程序与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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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是现代国际破产法的潮流,美国破产法开了重整制度的先河,老牌西方国家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法纷纷跟进,无不以破产法中有重整的内容为骄傲;破产清算是破产法最古老的程序,人类早期的破产就产生于个人债务人财产的清算,后来逐渐扩展为公司的破产清算,到今天,破产清算已经成为破产法最核心的程序;而和解制度则是原大陆法系破产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现在,在引进了重整制度之后,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破产法都废止了和解制度,只有我们国家的破产法保留了和解程序。
1、重整程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该重整模式与美国破产法第11章下规定的重整程序相似,并借鉴了美国破产法的DIp制度(Debtorinpossession)。
重整计划不被债权人类别组通过时法院有强制批准权。
2、和解程序: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破产清算程序: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
清算也导致强制分配公司的财产,并委任破产管理人来处理破产事务。
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破产法三大程序
破产法三大程序我国破产法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借鉴他国先进经验,完成了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的制度设计,实现了以清算主导型的破产程序制度向以再生主导型的破产程序制度的转变。
那么破产法三大程序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破产法三大程序中国新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破产程序,即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
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法律、评估师等。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产发生,给债务人以重整事业的机会。
二、破产和解的效力破产和解方案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可分为:破产程序终了的程序上效力;对破产企业和破产债权人产生的实体上效力。
程序终了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破产和解方案一旦生效后,破产程序中止,并未终结破产程序,这一规定对破产企业是非常不利的。
因为企业一旦处于破产程序中,就没有人敢与其发生业务关系,其融资、产品销售等将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可以预见,虽然破产企业达成了破产和解,如果只是中止破产程序,那么企业也不可能获得再生。
因此,笔者认为,破产和解效力应使破产程序终了,但作为破产债权人会议,仍必须处理此前破产程序所剩下的事务。
效力基于破产和解的生效,在破产程序终了的同时,破产企业将恢复行使破产清算组所属财产的管理处分权。
但是,如果在破产和解条件中对管理处分权设有限制,破产企业就必须服从该限制。
破产法三大基本程序流程比较图表
三大程序之间的关系:1、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可以转化为破产清算程序;2、破产清算程序可以转换为和解程序,也可以转换为重整程序;3、和解与重整程序之间不转化。
债务人申请,法院受理法院指定管理人申报债权,成立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申请和解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法院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金融监管机构申请,法院受理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或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继续经营申报债权,成立债权人会议债务人或管理人 6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分组对重组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部分表决组未通过则再表决 1次重整计划通过, 10日内债务人或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批准。
法院同意则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债务人、债权人、清算组、金融监管机构申请,法院受理法院指定管理人申报债权,成立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担保物权接受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按照法定顺序予以清偿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 管理人应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 应及时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重整计划草案,若符合强制重整计划则可应申请强制批准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监督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草案未获批准或强制批准、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等等,则由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浅析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之间的关系
浅析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之间的关系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解救是企业在面临危机时的三种主要方式。
这三种方式都是有其优缺点的,根据企业不同的情况和利益诉求,选择不同的方式来化解危机。
本文将就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解救三种方式进行分析,阐明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自的适用场景。
一、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借贷难以偿还、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被有关机构依法宣告破产并采取清算方式清偿其债务、分配资产的过程。
优点:1、能够尽快清偿债务,使企业正式结束运营状态,避免进一步债务的产生;2、能够快速化解矛盾,减少债权人的损失;3、能够释放劳动力,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
缺点:1、清算时,企业的资产可能会高于承担的债务,使得原本可持续的企业,因资产被分散后而无法恢复;2、采取破产清算后,企业自身的品牌形象和社会信誉可能受到较大损伤。
适用场景:1、企业已经到达或接近破产的边缘;2、企业的债务压力较大,没有良性的良性扩张模式;3、企业经营出现严重的管理和营销问题,无法保证正常运营。
二、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面临破产风险时,借助法律手段进行重组,以达到企业的再生和复苏,从而使企业免于破产清算。
优点:1、能够改善企业的现实状况,重组成为一个经营正常的企业;2、能够保留企业的品牌形象和社会信誉,保证企业在市场中继续存在;3、能够减轻债权人的损失,实现风险分摊。
缺点:1、重整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的支持;2、大量的重组决策需要进行,重整难度较大;3、重整过程长、成本大,不适用于每家公司。
适用场景:1、企业有望实现成功重整,经营未来良好,有行业优势;2、企业的核心业务模式存在开展前景;3、企业有较强的品牌形象和企业信誉。
三、破产解救破产解救是指借助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的支持和帮助,将处于经营困境中的企业有效地“解救”出来,实现企业复苏和利益相关者的共赢。
破产法建立了一套有关破产解救的机制,例如破产保护、破产重整等。
破产和破产清算的区别和联系
破产和破产清算的区别和联系破产清算和普通清算都要通过清算了解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企业划句号。
但破产清算它的基本目的是破产还债,而普通清算的基本目的是双重的,第一是清产还债;第二,清产分配,在一般情况下,普通清算在清偿完债务后,都会有剩余财产,因此,必须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市场竞争和企业的发展缺乏内在动力,企业落后于同行,就会面临破产,破产以后需要对企业进行清算,▲破产和破产清算是不可分割的,企业破产必须进行破产清算。
对企业当前的状况进行摸底,弄清企业的负债情况,理清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
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一起来看看破产清算的内容。
▲一、破产和破产清算的区别和联系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后,由公司股东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织,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清算。
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因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因设立的宗指业已实现或根据无法实现而解散,公司因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解散等,都适用普通清算。
破产清算和普通清算都要通过清算了解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企业划句号。
但破产清算它的基本目的是破产还债,而普通清算的基本目的是双重的,第一是清产还债;第二,清产分配,在一般情况下,普通清算在清偿完债务后,都会有剩余财产,因此,必须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破产清算适用于破产还债程序,破产还债带有法律的强制性。
破产清算组必须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破产清算的过程,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从破产清算组的成立、破产财产的清查、确认、变现、处置和分配,到破产债权的确认、清偿、清算组的撤销,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而普通清算适用于清产还债程序,清算组是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的。
清产还债面对的是每一个债权人,而破产还债面对的是债权人会议。
在多数情况下,普通清算都会有剩余财产,在清算程序上,也就都会有剩余财产的分配程序。
▲二、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区别1、三者的调整内容和规范重点有所区别(1)破产清算制度是通过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由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分配规则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最终使债务人不复存在的一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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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
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
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
我国破产法规定了三种制度: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
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业立即进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破产重整可以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关门清算,从而获得恢复生机的机会。
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在破产法体系中,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是世界破产法的发展趋势。
我国破产法尽管起步较晚,但一开始,便在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重整的有关内容。
然而,如同破产法体系不完善一样,破产重整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相当多。
二、什么是破产和解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
三、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异同(一)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共同点:1、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并且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二者的生效均以法院批准为必要;3、二者成立的结果都会在客观上使破产债务人免受破产清算,而会使债权人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失等。
(二)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的程序,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为:1、具体的目的不同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其目的重在清偿,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
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特点是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防止破产造成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减少社会震荡;2、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
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
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提出;4、效力范围不同根据各国的和解制度,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产生效力,而对于别除权人则一般不生效力。
而重整则不同,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产生效力,担保权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并参加重整程序,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或债权的受偿必须按重整计划的规定。
此外,重整程序的成本和程序时间也要超过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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