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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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2000]211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2000]211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分类标准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分类标准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分类标准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分类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分类标准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检测行为进行分类的标准,它是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行为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房屋建筑工程检测分类标准1. 结构检测:检测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的结构,如地基、墙体、梁板、楼板、屋面、门窗及其他构件等,以及室内装饰装修情况。

2. 电气安装检测:主要包括电气安装的合理性、安全性及室内电气设备的使用情况。

3. 工程材料检测: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的主要材料的合理性、安全性及质量标准的合理性。

4. 水电安装检测:主要包括水电安装的合理性、安全性及水电设备的使用情况。

5. 施工质量检测: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的合理性、安全性及质量标准的合理性。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分类标准1. 管道工程检测: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水、雨水、污水、天然气管道工程的合理性、安全性及质量标准的合理性。

2. 道路工程检测: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道路路面、路基、路侧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合理性、安全性及质量标准的合理性。

3. 电气工程检测: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供电、信号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合理性、安全性及质量标准的合理性。

4. 橡胶回填料检测: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橡胶回填料的合理性、安全性及质量标准的合理性。

5. 地面防水工程检测: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地面防水工程的合理性、安全性及质量标准的合理性。

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分类标准的实施1.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对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测;2. 根据《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分类标准》,对不同工程进行不同内容的安全检测;3. 将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为特别重大危险隐患项目、重大危险隐患项目、一般危险隐患项目三大部分,对不同危险隐患项目进行不同强度的安全检测;4. 在进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检测时,应当遵循《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察办法》以及《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察办法》相关的法律法规;5. 在进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检测时,应当将《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分类标准》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以保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解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解读

政策解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解读文/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引言201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 “发改委”)联合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 办法”),本办法定于2020年3月1H起开始 施行。

本办法从起草到正式颁布历经了两年时 间,期间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最终颁布的 官方正式版本从征求意见稿的五章三十八条 缩减为四章二十八条,包括了总则、工程总承 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附则。

作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 总承包领域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本办法将 对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设计单位、施工 企业、专业分包企业等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主体规范管理 以及调整经营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律 师如何为工程总承包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也提 出了新的挑战。

为了便于理解本办法,北京德恒(成都)律 师事务所地产建设法律事务部作为工程领域的专业化律师团队,在第一时间对本办法进行 了全面解读,供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设计单位、施工企业、专业分包企业以及从事建 设工程专业的律师学习、参考与探讨使用。

第_条(制定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 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1.条文解读(1)本条主要规定了本办法 的制订目的,具体包括:a.规范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项目的T.程总承包全过程活动;h.提升工程质量;r.实现工程项目各方主体的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在2016年住建部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以及2017年国务院发 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 )19号]之后,工程总承包在2017年 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了我的书桌上,我泡了一杯咖啡,准备开始今天的工作。

这个方案对我来说并不陌生,十年的时间,我见证了无数工程从图纸到现实的过程。

现在,就让我用文字记录下这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吧。

一、项目背景及目标这个项目位于我国某大城市,旨在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两部分,目标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建设,为居民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生活空间。

二、房屋建筑部分1.设计理念房屋建筑设计以实用、美观、环保为原则,充分考虑当地气候、文化等因素,力求打造出一个具有地域特色的建筑群。

2.建筑布局项目分为住宅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三个部分。

住宅区采用低密度、高绿化率的设计,保证居民的生活舒适度;商业区涵盖购物、餐饮、娱乐等多种功能,满足居民日常需求;公共服务区则包括学校、医院、公园等设施,为居民提供便利。

3.建筑材料选用环保、节能、高性能的建筑材料,如绿色混凝土、节能玻璃、新型保温材料等,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居住舒适度。

4.施工工艺采用现代化施工工艺,如预制构件、装配式建筑等,提高施工效率,缩短建设周期。

三、市政基础设施部分1.道路交通项目周边道路规划合理,满足交通需求。

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保证道路的平整度和耐用性。

2.供水供电采用先进的供水供电设施,确保水质安全和电力供应稳定。

同时,设置雨水收集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3.排水系统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雨水和污水分别排放。

雨水用于绿化、景观用水等,污水经过处理后排放,减少环境污染。

4.供暖供气采用集中供暖供气系统,保证冬季供暖和居民生活用气需求。

同时,选用环保、高效的供暖设备,降低能源消耗。

四、施工管理1.施工进度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明确各阶段任务和时间节点,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2.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工程质量。

3.安全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和目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高质量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居住需求和城市的发展需求。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本项目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全过程。

其中,房屋建筑包括住宅楼、商业楼和公共建筑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梁、给排水、供电等。

三、项目组织和管理1.项目组织架构:成立由项目经理、设计师、工程师、安全专家等组成的项目组,明确各角色的职责和权责。

2.项目管理流程: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制定项目计划、施工方案和验收标准,定期召开项目汇报会议,及时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和风险。

四、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1.施工方案: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步骤、施工进度和施工方法等,保证工程能够按时按质完成。

2.技术要求: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建筑物的结构稳定、安全可靠,市政设施的功能完善、运行正常。

五、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1.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检测和质量评估等,监督工程的质量,确保达到设计要求和合格标准。

2.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没有安全事故发生。

六、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1.环境保护: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噪声、粉尘、废水和废弃物的治理措施,确保施工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2.资源节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建筑物的能效,采用节能设备和材料,减少资源的消耗。

七、项目进度和成本控制1.项目进度:按照施工方案制定详细的工期计划,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成本控制:建立成本控制体系,明确每个施工工序的成本,及时调整施工方案,控制成本在预算范围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10.24•【文号】建质[2014]153号•【施行日期】2014.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0月24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2000年6月30日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情况。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与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与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与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但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与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

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与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如果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采购或施工中有任何一项必须依法招标,那么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

二、审查范围(一)房屋建筑工程1、总建筑面积在____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超过____米的高层建筑。

3、单体建筑面积超过____平方米的工业建筑。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工程。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3、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工程。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项目三、审查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五)是否满足环保、消防、人防、抗震、防雷、节能等要求。

(六)结构设计是否安全可靠。

(七)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

四、审查程序(一)建设单位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规划许可文件、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

(二)审查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审查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一般采取会议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踏勘。

(四)专家或审查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审查部门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初步设计的决定。

(五)审查部门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五、审查时限审查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含专家审查和建设单位修改初步设计的时间)。

六、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一)如实提供初步设计审查所需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按照审查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初步设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2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dbj61∕t 179-2021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备标准

dbj61∕t 179-2021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备标准

DBJ61∕T 179-2021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备标准一、引言为了规范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专业人员配备,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内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专业人员配备。

三、专业人员配备要求1.施工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掌握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和施工工艺,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

2.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

3.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掌握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能够有效地对施工质量进行监控和管理。

4.材料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材料管理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掌握材料采购、储存、使用和检验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能够有效地对材料质量进行控制和管理。

5.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机械设备管理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掌握机械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能够有效地对机械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

四、配备比例要求1.施工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比例: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一般不应低于1:50。

2.安全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比例: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一般不应低于1:100。

3.质量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比例: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一般不应低于1:50。

4.材料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比例: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一般不应低于1:20。

5.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比例: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一般不应低于1:100。

五、其他要求1.专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2.专业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处理施工现场的各项事务。

3.专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和目标本项目是为了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致力于建设高质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的生活质量和经济发展水平。

项目的目标是建设安全、环保、高效的建筑和基础设施,为城市居民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

二、项目规划1. 选址根据城市规划,选取适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地块,考虑到区域发展潜力、环境条件、交通便利等因素。

2. 设计在选定的地块上,根据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设计工作。

设计要充分考虑功能、美观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建筑和基础设施具有高品质和长期可用性。

3. 施工施工阶段包括土建施工、装修施工和设备安装等工作。

施工过程要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确保安全生产,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

4. 竣工验收完成施工后,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验收过程包括对建筑结构、设备设施、安全设施等的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房屋建筑工程实施方案1. 施工方式根据规模和需求,采用分段施工、总包施工等方式,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2. 施工流程a) 土地准备:包括地面平整、地下设施清理等工作,确保施工场地的安全和可用性。

b) 土建施工:包括地基开挖、基础建设、结构施工等工作。

c) 装修施工:根据设计需要进行室内外装修工作,包括墙体装修、地面铺设、水电安装等工作。

d) 领导验收:完成施工后,进行领导验收和竣工验收。

3. 质量控制a)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

b) 强化施工组织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c) 建立质量追溯和质量档案,对关键节点进行抽样检测和记录。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1. 施工方式根据不同类型的基础设施工程,采用盖顶法、挖顶法等适宜的施工方式。

2. 施工流程a) 前期准备:根据工程需求,进行调查、设计、方案制定等工作,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b) 地下管线施工:包括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c) 道路建设:包括路面铺设、交通标志、道路照明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0年4月4日经第二十二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2000年4月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工程基本情况房屋建筑工程名称为XXX项目,建设地点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号。

工程总面积为XXX平方米,共有XX栋建筑物,包括XXXXX,XXXXX等部分。

本工程经历XX个月的施工,总投资金额为XX万元。

二、工程质量情况本工程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严格把控质量。

在施工期间,工地现场设有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并对不合格材料进行及时整改和替换,确保了工程的质量合格。

三、工程安全情况在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施工安全管理,设有专门的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巡查,保证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在施工期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并且一切安全管理措施均经过严格执行,保证了工程的安全。

四、工程环保情况本工程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因素,按照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政策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主动采取了环境保护措施,如减少噪音污染,控制扬尘,合理利用水资源等,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五、工程附属设施情况本工程除了主体建筑物外,还包括相关的附属设施,如绿化、景观、道路、管网等。

附属设施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能够满足使用要求,同时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六、工程施工时间和进度情况本工程施工时间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总工期为XX个月。

工程施工进度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且没有发生重大延期。

七、工程交付使用情况本工程建设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后,于XX年XX月XX日正式交付使用,已按照要求开展相关的交付手续,完成了所有交付程序。

八、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经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XXX问题:建议采取XXXX措施进行改进;2.XXX问题:建议采取XXXX措施进行改进;3.XXX问题:建议采取XXXX措施进行改进;九、竣工验收结论本工程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经过竣工验收,已符合相关要求,具备了交付使用的条件,可以正式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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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统计报表
(审查机构用)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审查机构基本情况
填表人:填表人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年月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审查机构人员情况
填表人:填表人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年月日
表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审查机构审查情况(按项目级别)
填表人:填表人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年月日
表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机构审查情况(按勘察设计单位级别)
填表人:填表人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年月日
表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审查机构财务状况
填表人:填表人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年月日
表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审查机构项目受检情况
填表人:填表人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年月日
表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不良记录情况
填表人:填表人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年月日
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为了便于对全国各省信息进行统一汇总,本统计表信息应按照本年度进行统计,即自本年的1月至12月。

各表中合计数应等于各分项数值之和,没有分项数值的用“0”补充。

具体指标解释如下:
表1《审查机构基本情况》
1)审查机构名称:按《审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相同项目,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全
称。

2)审查机构曾用名称:指审查机构最近一次更名前使用的法人单位名称。

3)法定代表人、职务:按《审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相同项目填写。

4)机构负责人、职务:按《审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相同项目填写。

5)技术负责人、职务:按《审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相同项目填写。

6)职称和注册资格:法人或负责人的职称以及取得的注册资格。

7)所属省市:按《审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相同项目填写。

8)所在城市:按《审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相同项目填写。

9)成立年份:按《审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相同项目填写。

10)注册资金:按《审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相同项目填写。

11)营业执照号:按《审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相同项目填写。

12)登记注册类型:按《审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注明的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13)机构类型:按审查机构所属的实际类型填写,包括:独立的审查机构(审查机构)、
独立的审查机构(事业)、设计院和其他四种类型。

14)认定书类别:按审查机构取得的审查机构资质认定书内容填写。

15)认定书编号:按审查机构取得的审查机构资质认定书内容填写。

16)办公面积:审查机构用于办公的使用面积。

17)通讯地址:指审查机构通信地址或经邮政部门批准使用的邮政信箱号。

18)邮政编码:指审查机构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19)网址:指审查机构在Internet 上建立网站的域名。

20)审图机构上级单位名称:如果有上级管理机构的,需填写上级单位的名称。

21)报表联系人电话:统计报表联系人的电话号码(区号+座机号码)。

22)报表联系人手机:统计报表联系人的手机号码。

23)传真电话:指审查机构对外联系用的传真机号码(区号+传真号码)。

24)报表人邮箱地址:统计报表联系人的E-mail地址。

表2《审查机构人员情况》
1)机构人员总数:指报告期末在机构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
人员。

2)高级职称人员:指审查机构聘用人员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聘任了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的人员。

3)中级职称人员:指审查机构聘用人员中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聘任了中级专业技
术职称的人员。

4)初级职称人员:指审查机构聘用人员中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聘任了初级专业技
术职称的人员。

5)专职审查人员总数:指报告期末在机构中工作,专职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全
部人员。

6)兼职审查人员总数:指报告期末在机构中工作,兼职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全
部人员。

7)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勘察:指报告期末在机构中工作,专职从事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建筑专业的审查人员。

8)一级注册建筑师:指报告期末审查机构聘用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
一级注册建筑师。

9)二级注册建筑师:指报告期末审查机构聘用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
二级注册建筑师。

10)注册工程师:指报告期末审查机构聘用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一级
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等。

11)其他注册工程师:指报告期末审查机构聘用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
其他注册工程师,如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等。

表3《审查机构审查情况(按项目级别)》
工程勘察类:
1)审查项目数:指报告期内已经完成审查的工程勘察类项目的数量。

2)一次审查通过项目数:指报告期内完成工程勘察类项目中一次审查通过的项目数
量。

3)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数:指报告期内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工程勘察相关章节进行分类汇总的条文次数。

4)地基勘察:指报告期内工程勘察类项目审查中违反“地基勘察”类别的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次数。

5)基坑支护:指报告期内工程勘察类项目审查中违反“基坑支护”类别的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次数。

6)地基处理:指报告期内工程勘察类项目审查中违反“地基处理”类别的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次数。

7)城市勘察:指报告期内工程勘察类项目审查中违反“城市勘察”类别的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次数。

8)合计:指报告期内工程勘察项目中甲级、乙级、丙级审查项目中各类指标的数量之
和。

建筑工程设计类:
1)审查项目数:指报告期内已经完成审查的建筑工程设计类项目的数量。

2)建筑面积数:指报告期内完成房屋建筑和工业厂房(有屋盖和维护结构)的施工图
设计各层平面面积总和。

公路、铁路、港口码头、水库、大坝、矿井、露天石油化工生产装置等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3)投资额:指报告期内完成建筑工程设计类项目施工图设计所对应的投资额合计。

4)一次审查通过项目数:指报告期内完成建筑工程设计类项目中一次审查通过的项目
数量。

5)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数:指报告期内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建筑工程设计相关章节进行分类汇总的条文次数。

6)建筑设计:指报告期内建设工程设计类项目审查中违反“建筑设计”类别的工程建设
标准强制性条文次数。

7)建筑防火:指报告期内建设工程设计类项目审查中违反“建筑防火”类别的工程建设
标准强制性条文次数。

8)建筑节能:指报告期内建设工程设计类项目审查中违反“建筑节能”类别的工程建设
标准强制性条文次数。

9)建筑设备:指报告期内建设工程设计类项目审查中违反“建筑设备”类别的工程建设
标准强制性条文次数。

10)勘察和地基基础:只包含强条中的“地基设计”和“基础设计”两部分内容。

11)结构设计:指报告期内建设工程设计类项目审查中违反“结构设计”类别的工程建设
标准强制性条文次数。

12)房屋抗震设计:指报告期内建设工程设计类项目审查中违反“房屋抗震设计”类别的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次数。

13)结构鉴定和加固:指报告期内建设工程设计类项目审查中违反“结构鉴定和加固”类
别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次数。

14)合计:指报告期内建筑工程设计项目中大型、中型、小型审查项目中各类指标的数
量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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