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信托计划是投资还是借贷--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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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信托计划是投资还是借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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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A由两个法人企业B和C各出资1000万元共同投资成立。2008年底,该开发企业取得了一块商品房开发建设用地,2010年开始开发建设。

2013年6月,主管税务机关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该企业在开发成本中列支的财务费用金额较大。虽然该开发项目仍在建造过程中,对评估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不产生影响(未完工程按预售收入和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征收),但出于职业敏感,评估人员仍然要求该企业提供相关的融资合同、协议,作为日常征管资料收集存档备查。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后,其中一份《合作开发协议》引起了评估人员的重点关注。

该企业在2010年的开发建设中,由于资金短缺,该开发企业的两个股东B 和C与某信托公司达成了一项信托投资计划,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将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专项用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规模为4亿元,其中优先级规模2亿元,由信托公司向社会合格的投资者募集;次级规模2亿元,由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两个股东B和C各认购1亿元。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以2亿元的信托资金受让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两个法人股东B和C各持有的49.5%的股权,合计持有99%的股权,B和C各持有0.5%,三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2亿元扣除信托费用后用于增加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金。

信托计划期限为18个月,到期时,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两个股东B和C享有回购股权的选择权,但在回购时,B和C应支付股权受让溢价款3600万元。

2012年底,信托计划到期时,股东B和C选择了股权回购,与信托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但支付的股权溢价款3600万元在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的开发成本财务费用中列支。

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交换初步评估意见时,评估人员认为:就整个合作开发协议执行过程来看,是一种投资行为而不是资金借贷关系,因此该笔股权交易所涉及支付的3600万元股权回购溢价款,不应在开发企业列支,应由股东企业B和C自己承担,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而房地产开发企业A认为:该合作开发协议名为股权投资,实为借贷关系,只是变了一个方式而已,要求税务机关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同企业的处理,否则,不仅影响企业所得税问题,而且还会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企业的税收负担可想而知。

法理分析

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即大家常说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计划,则是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近年来,由于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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