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目的与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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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无立木林地
163
宜林地
宜林荒山荒地
171
宜林沙荒地
172
其它宜林地
173
林业辅助生产用地
180
非林地
耕地
210
牧草地
220
水域
230
未利用地
240
建设用地
工矿建设用地
251
城乡居民建设用地
252
交通建设用地
253
其它用地
254
二、技术标准
㈠林地
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和林业辅助生产用地共8个地类。
⑹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指林业经营范围内修建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
⑺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二、调查单位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委托书,自行或委托调查承担单位编制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经第一次调查会议讨论通过,逐级报省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局审核后,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调查单位根据批准的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和本《技术操作细则》,结合调查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或委托调查承担单位编制补充规定或细则,经省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乔木林分为纯林和混交林:
①纯林: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阶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65%以上的乔木林地。
②混交林:任何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阶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不到65%的乔木林地。
由两种以上树种组成的林带,以株数确定其为纯林还是混交林。
⑵竹林:附着有胸径2cm以上的竹类植物的林地。
六、调查承担单位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内业统计、计算,编制资源统计表、调查报告,绘制林相图和森林分布图。
七、内业工作全部完成后,召开第二次调查会议,对调查成果进行审定。
八、调查成果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省直单位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

一、类型划分
土地类型(以下简称地类)是根据土地的覆盖和利用状况综合划定的类型,包括林地和非林地两大类(见表2-1)。
5
10
15
三、总体蓄积量抽样控制精度
各调查单位总体蓄积量抽样控制总体和精度要求根据《甘肃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和省厅批复的技术方案确定。
第四条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行调查会议制度。
一、第一次调查会议
调查前,开展规划设计调查的经营单位由该单位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召集政府有关部门、经营单位、调查承担单位以及与当地森林开发、经营、利用关系密切的单位参加。组织、协调、确定规划设计调查的重大事项,落实调查经费,讨论、审定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调查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任务和责任。会后,调查单位将审定通过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条
一、调查范围
㈠森林经营单位经营管理的所有土地,包括林地和非林地;
㈡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地、林木。
二、调查内容
㈠核对、确定调查单位界限,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
㈡调查各类林地面积及其权属;
㈢调查各类森林、疏林蓄积和林带、四旁、散生木等林木蓄积及其权属;
3
金昌市
永昌县、金川区
2
兰州市
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红古区、安宁区、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
8
白银市
景泰县、靖远县、平川区、白银区、会宁县
5
定西市
安定区、通渭县
2
临夏州
永靖县
1
⑵其它灌木林: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
4、未成林地:指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标准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⑴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穴播或条播、分殖造林)和飞播造林(包括模拟飞播)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苗木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8、林业辅助生产用地:指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含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包括:
⑴培育、生产种子和苗木的设施用地;
⑵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⑶集材道、运材道;
⑷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内的工程设施等用地;
⑸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
⑴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滩、荒沟、荒地等。
⑵宜林沙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⑶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它土地。
①人工造林成活率85%以上,其中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为70%以上;
②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hm2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hm2以上。
⑵未成林封育地:通过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详见表2-2),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或灌木盖度达不到30%以上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为0.067hm2(1亩)。
表2-1地类划分及代码表
地类
代码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林地
有林地
乔木林
纯林
1111
混交林
1112
竹林
112
疏林地
120
灌木林地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131
其它灌木林地
132
未成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
141
未成林封育地
142
苗圃地
150
无立木林地
采伐迹地
161
火烧迹地
162
二、第二次调查会议
调查结束后,经营单位由该单位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参加的第二次调查会议,对规划设计调查成果进行审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完成。调查承担单位资质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工作方案为准。对非持证单位完成的调查成果,森林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承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二、小班调查因子允许误差
不同调查等级小班主要调查因子允许误差见表1-1。
表1-1主要小班调查因子允许误差表(%)
调查等级 调查因子
A级
B级
C级
小班面积
5
5
5
树种组成
5
10
20
平均树高
5
10
15
平均胸径
5
10
15
平均年龄
10
15
20
郁闭度
5
10
15
每公顷断面积
5
10
15
每公顷蓄积量
15
20
25
每公顷株数
2、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郁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在0.10-0.19之间的林地。
3、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m,其面积计算公式为:
灌木林带面积(hm2)=[(林带行数-1)×行距(m)+2]×林带长度(m)÷10000
1、有林地:附着有森林植被、郁闭度大于或等于0.20的天然林地和已达到成林年限(详见表2-2)的人工林地,包括乔木林和竹林。郁闭度虽然未达到0.20以上,但生长稳定、分布均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划为有林地:
人工造林到成林年限,保存率达到80%(年均降雨量400mm以下地区为65%)以上;
飞播造林到成林年限,小班乔木株数在1050株/hm2(年均降雨量400mm以下地区为900株/hm2)以上;
5
8
阔叶树种
5
8
灌木树种
5
7
飞播造林
针叶树种
7
10
阔叶树种
5
7
灌木树种
5
7
人工造林
直播
针叶树种
7
10
阔叶树种
5
7
灌木树种
5
7
植苗
冷杉、云杉、侧柏等慢生针叶树种
5
7
落叶松、油松、华山松、白皮松、樟子松等速生针叶树种
4
6
阔叶树种
3
5
灌木树种
2
4
大苗造林
1
短轮伐期用材林
针叶树种
3
阔叶树种
2
⑴乔木林: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其中,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m以上;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片林调查。
外业调查时,林带面积是否达到0.067hm2,不能用株数折合面积,而应以实际占地面积确定,计算公式为:
乔木林带面积(hm2)=[(林带行数-1)×行距(m)+4]×林带长度(m)÷10000
凡分布在田旁、路旁、水旁、宅旁的树木以及农地中间作的树木郁闭度达0.20以上,连续面积超过0.067hm2的划为乔木林。
㈣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
㈤调查森林经营条件与主要经营活动,评价经营成效;
㈥根据需要进行多资源调查。
第三条
一、小班调查等级
㈠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经营强度高的县级行政单位,商品林小班允许误差采用等级A 级。
㈡一般生态公益林小班以及其它单位的商品林小班允许误差采用B级。
㈢重点生态公益林小班、森林公园小班以及自然保护区内的小班允许误差采用C级。
封山育林到成林年限,小班乔木株数在1050株/hm2(年均降雨量400mm以下地区为900株/hm2)以上;
大苗造林满一年后,成活率80%以上。
表2-2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
营造方式
树 种
年降雨量400mm以上地区
年降雨量400mm以下地区
封山育林
冷杉、云杉、铁杉等慢生针叶树种
7
10
油松、华山松、白皮松、樟子松等速生针叶树种
③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
表2-3年均降雨量400mm以下县(市、区)
市(州)
县(市、区)
县数
嘉峪关市
嘉峪关市
1
酒泉市
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7
张掖市
甘州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
6
武威市
凉州区、民勤县、古浪县
5、苗圃地:固定的林木和木本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6、无立木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它无立木林地。
⑴采伐迹地:采伐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⑵火烧迹地:火灾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⑴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
①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县(市、区)范围内(详见表2-3)分布的灌木林。
②乔木分布上限:祁连山3200m,甘南山地3500m,其它山脉(山系)3300m以上分布的灌木林。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林地面积10万公顷以上或者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基地1万公顷以上的单位,必须由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
一、调查成果的审批
调查成果经第二次调查会议审核通过,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二、森林资源建档和成果存档
调查单位应指定专职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根据调查成果资料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并对所有的成果、资料、图面资料及电子文档等全部整理,归档保存。
第一章
第一条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总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为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的需要所开展的森林资源调查。其成果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落实科学发展观,指导和规范森林经营单位科学经营森林的重要依据。
三、调查成果的管理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技术成果,服务于经营单位的森林资源管理和规划设计及国家重点工程规划和区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开和泄露。确需对外提供时,必须由经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有偿使用。

一、凡进行二类调查的单位,必须在前一年制定计划,逐级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调查承担单位组织调查队伍,经过技术培训后,进入调查地区进行外业调查。
五、外业调查结束后,通过内业核对、逻辑检查后,由调查单位向省二类办上报外业质量自查报告和初步统计结果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省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局、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与调查单位组织质量检查组,对外业调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进行返工直至合格为止。
⑶其它无立木林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地:
①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地标准的造林地;
②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
③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
④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森林防火等需要保留的林地。
7、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包括以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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