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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1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1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雷电灾害给人们生活和财产带来的损失越来越大。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一、基本要求本办法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加强防雷减灾管理,提高防雷减灾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所有防雷减灾管理活动。
三、防雷减灾的任务1.加强雷电监测预报,提高预警能力。
建立完善的雷电监测系统,及时掌握雷电活动的情况,对可能引发灾害的地区进行预警,提高预警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2.加强防雷措施,提高防雷能力。
根据不同的场所和设施,制定相应的防雷措施,对建筑物、通讯、电力等设施进行雷电防护,提高防雷能力。
3.加强防雷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雷意识。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雷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防雷知识,掌握正确的防雷方法,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应急救援,提高灾害应对能力。
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体系,及时响应灾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四、防雷减灾的责任1.国家机关应当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防雷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防雷措施,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3.社会团体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防雷意识,推动防雷减灾工作的开展。
4.个人应当了解防雷知识,掌握正确的防雷方法,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五、监督检查和处罚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应当依法接受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
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
六、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总之,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一、引言本管理办法旨在有效预防和防御雷电灾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认可的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责任1. 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规范。
2. 各企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责任人员,负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个人应增强安全意识,积极遵守雷电灾害防御规定,确保自身安全。
三、雷电灾害防御要求1. 建筑物、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
特别是对于易受雷击的高层建筑和大型场所,应加强保护措施。
2. 居民区、工业园区和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应设置避雷针,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3. 公共交通、通信和电力设施应设置有效的防雷装置,确保正常运行和供应。
4. 露天作业人员应提前关注天气预报,及时避雨避雷,确保人身安全。
5. 在闪电频发或雷电天气条件下,应避免在户外活动,减少灾害风险。
四、防御排查和应急措施1. 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雷电防御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落实应急预案。
2. 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制度,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防御能力。
3. 个人应了解雷电防御知识,掌握避雷逃生技巧,确保自身安全。
五、违规处罚对违反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行政处罚,以保护社会公共安全。
六、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内容,将进行相应调整。
以上文档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及责任划分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后续的文件中进行补充。
该管理办法旨在全面提高雷电灾害防御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国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第十条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国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第十条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保定公司避雷工作制度
保定公司避雷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的避雷工作,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气象部门的有关规定,把避雷工作纳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二、组织机构1. 公司设立避雷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避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避雷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避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各部门设立避雷工作小组,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本部门的避雷工作。
3. 公司聘请专业避雷技术人员,负责公司避雷设施的设计、安装、检测和维护工作。
三、避雷设施1. 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避雷设施,包括避雷针、避雷带、避雷网等。
2. 避雷设施的安装要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确保安装质量。
3. 避雷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设计、安装避雷设施。
四、避雷措施1. 员工要了解避雷知识,提高避雷意识。
在雷雨天气,要遵循“禁止靠近高大物体、禁止在水边活动、禁止在空旷地带行走”的原则,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2. 公司要加强避雷宣传教育,定期组织避雷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避雷意识。
3. 公司要定期组织避雷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避雷应急能力。
4. 公司要建立健全避雷档案,记录避雷设施的安装、检测、维护等情况。
五、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因避雷工作不力导致公司遭受雷电灾害的,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不履行避雷工作职责、玩忽职守的,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避雷工作领导小组。
3.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7年9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1号公布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修改 2017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及调查、鉴定等。
第四条防雷减灾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范围,所需经费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基层社区、林区、厂矿、乡村、学校等单位,开展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雷电灾害监测与预警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省雷电监测网,组织开展雷电监测。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天气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天气的监测,及时做出预报、警报,提高服务水平。
中国气象局第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郑国光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河北保定公司避雷工作制度
河北保定公司避雷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公司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公司成立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安全生产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
2. 领导小组负责公司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防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和修订防雷工作制度,检查防雷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
3.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防雷设施,定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防雷设施的有效运行。
4. 各部门、车间、班组要明确防雷工作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防雷工作。
三、防雷设施1. 公司应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设计和安装防雷设施,包括避雷针、避雷带、接地装置等。
2. 防雷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检测、维护周期不超过一年。
3. 防雷设施的安装、检测、维护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
4. 公司应建立健全防雷设施档案,包括设计、安装、检测、维护等资料,以备查阅。
四、防雷措施1. 公司在雷雨季节前应组织防雷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公司在雷雨天气应采取以下措施:(1)停止户外作业,及时安排人员撤离至安全地带;(2)切断电源,防止雷电击中电源引发火灾;(3)关闭门窗,防止雷电击中门窗引发火灾;(4)停止使用无线电设备、电脑等易受雷击的电器设备;(5)加强对重要设施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防雷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防雷意识,掌握防雷措施。
五、应急预案1. 公司应制定防雷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应急流程等。
2. 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雷电灾害的能力。
3. 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以适应防雷工作的需要。
六、法律责任1.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违反本制度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0.06.26•【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2000.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1日)废止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号2000年6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2012]保市府办54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保市府办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保定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地震应急预案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参照《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基层组织等从事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地震应急预案是指在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指导下事先制定的,在发布临震预报或地震突然发生时,政府、部门和单位采取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的行动计划。
第三条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分管,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预案的管理部门第四条保定市科技局(地震局)负责保定市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当地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级其他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保定实施河北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细则
保定市实施《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细则(修改终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定市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暴雨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保定市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将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保定市及各县(区、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健全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暴雨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
保定市及各县(区、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暴雨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暴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预警发布第七条暴雨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与传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气象台按照发布权限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第八条县级以上气象局所属的气象台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提高暴雨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及时调整和解除暴雨预警。
第九条根据降雨强度、降雨总量、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暴雨预警划分为四级:(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五十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四十毫米以上;(二)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一百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六十毫米以上;(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一百五十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八十毫米以上;(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二百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一百毫米以上。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来源:创建部门:北京市气象局/法规处发布时间:字体:【大】【中】【小】2011-12-23 09:34:5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通知-保政办函〔2019〕63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通知保政办函〔2019〕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2日保定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稿)》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审核、验收,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及调查、鉴定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好本地的防雷减灾工作,并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范围,所需经费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受雷电防护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雷电灾害防御预案,落实雷电安全管理制度、人员责任、经费保障、雷灾报告、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紧急情况下的抢险措施等事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公司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股份公司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减灾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执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生产服从生产运营部主管本公司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负责本公司防雷减灾机构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公司规划设计院负责本公司新建设施、房屋、设备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工作。
公司工程部负责本公司新建设施、房屋、设备的施工、监督工作及乙方和承建防雷装置的验收工作。
电控分厂负责本公司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技术、指导和检测工作。
公司各单位负责本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管理、检查和维修协调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
开展防雷减灾的宣传,提高员工的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应根据本公司区域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位置、地质、土壤、环境等外界条件,结合雷电防护对气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防雷装置设计报市防雷减灾机构审核、报批。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八条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九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后,将结果书面报告公司防雷减灾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专门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公司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按照核定的检测项目、范围和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在每年的九至十月对公司区域内的防雷装置进行年度检测工作。
并做好防雷装置档案工作。
第十二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做好日常维护和检查工作,并通过公司的防雷检测单位的年度检测。
年度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
并建立本单位的防雷装置档案。
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 3 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6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第十八条厂矿企业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工作,定期检测、维修防雷装置,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资质与资格第十九条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对从事防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进行资质认证。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1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1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雷电灾害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威胁越来越大。
为了加强对雷电灾害的防范和减灾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出台了《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1》。
一、总体要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1》的总体要求是:坚持预防为主,防灾减灾、抢险救灾相结合,加强防雷科技创新,提高防雷减灾能力和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防雷技术标准为了提高防雷技术的标准,防止雷电灾害的发生,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防雷技术标准,包括建筑物防雷技术标准、电力系统防雷技术标准、通信系统防雷技术标准等。
各行业应按照相应的防雷技术标准进行防雷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防雷设施建设防雷设施建设是防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建筑物防雷设施、电力系统防雷设施、通信系统防雷设施等。
各行业应按照相应的防雷技术标准建设防雷设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防雷设施检测防雷设施检测是防雷工作的重要环节,能够及时发现防雷设施的缺陷和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和改进。
各行业应按照相应的防雷技术标准进行防雷设施检测,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防雷教育宣传防雷教育宣传是防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提高人民群众的防雷意识和能力,促进防雷工作的开展。
各行业应加强防雷教育宣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防雷意识和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防雷应急管理防雷应急管理是防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及时应对雷电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各行业应制定相应的防雷应急预案,加强防雷应急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七、防雷工作责任制防雷工作责任制是防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明确各级单位和个人的防雷工作责任,推动防雷工作的开展。
各级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应的防雷工作责任制进行防雷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1的出台,将对加强防雷工作、提高防雷减灾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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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11号【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7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1号《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省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七年九月三十日保定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及调查、鉴定等。
第四条防雷减灾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范围,所需经费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基层社区、林区、厂矿、乡村、学校等单位,开展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雷电灾害监测与预警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省雷电监测网,组织开展雷电监测。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天气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天气的监测,及时作出预报、警报,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雷电天气预报、警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天气预报、警报。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雷电天气预报、警报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对重大雷电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预警,有关媒体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三章防雷装置安装与检测第十五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或者储存场所;(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航空、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五)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仓储场所,尚存地上建筑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六)学校、宾馆、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口聚集场所;(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十六条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建设纳入计划,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现有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尚未安装防雷装置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安装防雷装置。
第十七条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和相关材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经审核合格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变更或者修改防雷设计方案的,应当按原程序报送审核。
第十九条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选择具有相应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按施工进度进行分阶段检测。
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二十条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竣工验收。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验收并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验收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整改完成后,按原程序进行验收。
未取得合格证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防雷装置的检测由依法设立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承担。
市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检测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二十三条防雷装置建设或施工单位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对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防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或者获得资格认可。
第二十五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安全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六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发给合格证,检测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复检。
第二十七条拥有防雷装置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报告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处理,并接受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专门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依照国家规定的资质认定权限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二十九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或者安装活动的,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章雷电灾害应急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雷减灾指挥协调机制,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
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应当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和鉴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抢救方案,防止灾情扩大,并按有关规定如实上报雷电灾害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第三十五条当地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情报告后,应当根据灾情程度组织有关部门迅速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接到雷电灾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在3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报告。
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相互协调配合,迅速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二)对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出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颁发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四)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雷电灾害灾情的;(五)未按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的;(六)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现有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未按照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安装防雷装置的;(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以及变更或修改防雷设计方案未按原审核程序报审的;(三)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未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承接防雷装置检测业务的;(五)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六)超出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防雷装置设计和安装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防雷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撤销其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