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是指在控制雷击危害的同时,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其所带来的灾害和损失。
二、雷电袭击的危害性1、雷电袭击对社会的危害性很大,能够直接破坏房屋、电力线路、电子技术设备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灾害,也可能对人体造成直接伤害和财产损失。
2、雷电袭击还可以引起电磁干扰,影响相关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使电力系统受到严重损害,影响供电的稳定性。
3、雷电袭击也可以引起电磁脉冲,使周围的电器设备出现故障,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
三、防雷减灾的措施1、采取防雷技术措施,如采用防雷接地装置、抑制器、穿墙管等,防止雷电袭击对电气设备的损坏,避免雷电袭击对人体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
2、采取预警措施,在发生雷电袭击前,及时采取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措施,有效减少由雷电袭击造成的损失。
3、安装雷电预警仪,在雷电袭击前及时发出声光警报,让人们有时间寻求安全避雷区。
4、安装雷电消防系统,在雷电袭击后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及时派出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救灾,减少由雷电袭击造成的损失。
5、宣传防雷知识,加强社会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让公众学会如何在雷电袭击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减少由雷电袭击造成的损失。
四、防雷减灾的实施1、制定防雷减灾政策,明确各级政府在减灾防雷方面的职责,并将减灾防雷作为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
2、组建防雷减灾队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队伍的减灾防雷能力,为社会提供有效的减灾防雷服务。
3、开展防雷减灾宣传,开展宣传活动,让公众了解雷电危害和减灾防雷知识,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4、加强防雷减灾设施建设,组织建设和安装防雷减灾设施,使之能够有效地减灾和防雷,减少由雷电袭击造成的损失。
五、总结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是指在控制雷击危害的同时,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其所带来的灾害和损失。
通过采取防雷技术措施、预警措施、安装雷电预警仪、雷电消防系统及宣传防雷知识等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雷电袭击带来的灾害,减少由雷电袭击造成的损失。
雷电防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公司雷电谨防管理,有效预防雷电引起的事故,减轻雷电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要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进入操作岗位.二、对于电工、金属焊接、切割、锅炉、压力容器、等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准许持证上岗。
三、在采用新方法,添设新设备,调换工人工作岗位的时候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方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四、公司建立安全活动日和班前班后安全例会制度。
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并且结合文化生活,进行各种安全生产的宣传活动。
五、五、时常对职工进行用电、防雷、消防知识教育,使每一个职工均能熟练掌握所用器材的使用。
六、组织好用电、防雷、消防演练,提高技能。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加强防雷装置的安全监察力度,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一、防雷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操作人员负责公司电气、仪表、配电设施,通排风装置及建造物的巡查管理,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三、操作人员负责配电室的安全装置,变压器、避雷装置及用电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等的巡查管理工作.四、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五、防雷操作人员,每天对运行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对设备安全运行负责管理,并做好记录。
六、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天深入作业现场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积极催促有关人员做好防雷设备安全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使其处于完好状态.七、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活动,定期召开安全会议。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八、严格劳动纪律和工艺操作,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08•【字号】豫政办〔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4〕3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效防止雷电灾害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加强防雷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防雷安全各方责任进一步细化落实防雷安全工作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县级以上政府要落实防雷安全组织领导责任,加强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编制雷电易发区划和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统筹部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雷电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将应对处置雷电灾害纳入应急演练内容与灾害处置程序,提高应对雷电灾害的能力。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南省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若干规定》要求,严格履行部门监管责任,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防雷安全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责任制度、事故灾害报告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建立防雷安全工作台账;易燃易爆场所、重大基础设施、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GB/T36742—2018)等标准,完善防雷安全保障措施;防雷检测资质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开展服务,从事防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具备相应的防雷检测鉴定能力。
二、推进防雷安全综合治理(一)持续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要求,持续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最新版】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雷电灾害防御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减灾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减灾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工作,负责易燃易爆等相应领域建设工程、场所的防雷减灾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减灾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系统建设,开展雷电灾害预警工作。
第七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5•【字号】郑政[2004]67号•【施行日期】200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郑政[2004]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以下简称《防雷办法》),依法加强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少雷电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防雷减灾工作宣传,提高社会防雷减灾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都要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统一认识、履行职责,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有关防雷减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防雷减灾知识的普及与推广,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搞好我市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二、强化领导,齐抓共管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工作郑州市气象局是负责全市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机构,应依法加强对全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做好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
县(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各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郑州市气象局直接负责。
建设、发展改革(计划)、安全监管、规划、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共同贯彻落实好《防雷办法》,形成防雷减灾、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好局面,把我市防雷减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防雷减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中长期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各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雷电灾害防护工作,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应急预案,并将防雷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
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豫政(1994)71号
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正文:---------------------------------------------------------------------------------------------------------------------------------------------------- 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豫政(1994)71号)第一条为了减轻和防御地震对工程设施的设施,合理利用建设投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重点建设地区的地震烈度复核;大、中城市和经济开发区的地震小区划;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危险性分析和地震动参数的确定以及抗震设防标准的确认工作。
第三条地震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为城乡建设提供抗震设防标准。
第四条凡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考虑地震安全性问题。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可参照国家地震部门颁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不需要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基本烈度区划图或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大中型工程、重要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需要做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的具体项目和标准附后。
第六条下列地区的工程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一)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二)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城市和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工矿区以及新建开发区。
第七条按本办法规定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地震安全性评价结论,根据工程的重要程度,应通过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和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报省地震部门审批;未经相应级别评定委员会评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论,地震部门不予审批。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明确抗震设防标准(地震动参数或地震基本烈度)及其依据。
《河南省防雷办法》释义(省政府81号令))
《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释义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指本办法适用的效力范围,通常包括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三个方面。
一、关于时间效力范围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有效期间,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间终止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本办法规定的时间效力第十七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空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是指法律规范生效的地域范围。
本办法规定的空间效力是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三、关于对人的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主体范围,即对哪些主体有效。
本办法中规定的人的效力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还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依照本办法规定,一是本省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活动,适用本办法;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各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和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当依据本办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防雷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防雷减灾工作中职责的规定,目的在于加强政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作用,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国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第十条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国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第十条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修改)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修改)法律修订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31日根据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公布的《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中国气象局第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郑国光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WORD格式--可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第一条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负责组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好防雷减灾工作。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第五条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国防雷减灾意识。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第六条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装置(以下第十条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防雷相关法律
防雷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2•【字号】宛政办[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宛政办〔2009〕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和《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省政府81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防雷减灾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我市又属于雷电多发区,雷暴活动频繁,给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特别是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增多,雷电灾害危害程度、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不断增大,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
要重点针对农村雷击事件多发的特点及雷电灾害危害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情况,结合典型案例,通过组织收看防雷减灾专题片、张贴标语、制作板报等手段大力宣传有关防雷紧急避险常识。
各级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向广大群众宣传防雷减灾有关知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到防雷减灾宣传进村入户,防雷避险常识家喻户晓。
积极开展气象科技下乡活动,加强对农民、城市民工、户外作业者、中小学生等群体的防雷科普宣传工作,教育群众消除迷信和恐惧心理,进行科学防雷避雷和自救互救,有效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二、不断提高雷电灾害的监测预报和处置水平各级气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雷电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强雷电短时临近预警预报工作。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改)(2024)
引言概述: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是为了有效防止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和措施。
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和人们对安全的重视程度提升,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修订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改)这一主题,依次从雷电监测和预警、建筑物防雷保护、人员防雷知识培训、职业安全规范和灾后救援五个大点展开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雷电监测和预警1.引入先进的雷电监测技术,提升预警能力,包括使用雷达、闪电探测器等设备。
2.加强雷电监测网络的建设,提高雷电监测的覆盖范围和准确性。
3.建立专门的预警系统,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雷电预警信息。
4.配备专业雷电监测人员,提高对雷电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5.定期对雷电监测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保持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二、建筑物防雷保护1.制定统一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确保建筑物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具备防雷能力。
2.加强对建筑物防雷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监督,确保其正常运行。
3.给予重点建筑物和公共场所特殊关注,进行定期的防雷检查和改进,提高其防雷保护水平。
4.配备专业防雷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其具备防雷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5.推动建筑物防雷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创新,不断提高其适应各类建筑物的能力。
三、人员防雷知识培训1.在各类教育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加强雷电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的雷电安全意识。
2.组织开展针对不同人群的防雷知识培训活动,包括学生、教师、工人等各个群体。
3.向重点行业和职业人员提供专业的雷电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在工作中的防雷意识和应对能力。
4.制作并广泛宣传防雷宣传资料,如宣传册、官方网站等,提供雷电安全知识的查询和学习渠道。
5.加强对防雷知识培训效果的评估和反馈,及时修订并完善培训内容和方法。
四、职业安全规范1.制定统一的职业安全规范,明确各个行业的防雷管理措施和责任。
2.加强对职业安全规范的宣传普及,确保相关从业人员了解和遵守规范。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29•【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2016.03.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0年7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三章治理与防护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五章防汛抗洪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洪治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并做好防汛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河道上设立的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其管辖范围内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
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及其相关资料,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提供便利。
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纳入政府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其他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具体项目见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一)交通工程;(二)能源工程;(三)通讯工程;(四)公共设施工程;(五)特殊工程;(六)其他重要工程。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十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1•【字号】豫政办[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7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最近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现结合我省实际,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
我省处于南北气候过渡带,是雷电灾害频繁发生的省份。
今年以来,我省出现的雷击事件及造成的损失均明显多于往年同期。
防雷减灾工作对保障我省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把防雷减灾工作作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要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工作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
要健全雷击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雷电天气监测预警工作,落实应急措施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加强以闪电定位仪、大气电场仪为主的雷电监测网络建设。
各级气象部门要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大气电场等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警报业务,加强雷电监测、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以及雷击森林火灾预报。
加强雷电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雷电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水平和综合防护能力。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等收费标准的批复-豫计收费函[2002]84号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等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等收费标准的批复(豫计收费函[2002]84号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省气象局:你局《关于核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等收费标准的函》(豫气产发[2001]1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等收费问题批复如下:一、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论证收费建筑物6层及以下400元/套(单个独立工程),6层以上每层增加30元。
电子信息系统:600元/套其它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等:300元/套二、防雷装置施工技术检测收费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技术检测收费按新建建(构)筑物的占地面积及楼层高度所必须具备的防雷装置确定检测验收点。
每个测点50元。
三、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费(一)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1、一类防雷建筑物70元/次/测点2、二类防雷建筑物60元/次/测点3、三类防雷建筑物50元/次/测点4、铁塔、水塔、烟囱、独立避雷针、天线60元/次/测点5、易燃易爆场所、防静电装置70元/次/测点(二)电子信息系统防雷、防静电检测机房面积<50me2500元/次机房面积50--100me21000元/次机房面积>100me21500元/次测点确定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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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防雷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各级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一)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和危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按照国家和本省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
新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受理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第八条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分阶段检测,检测结果应书面通知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定期检测,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可以每半年检测一次。
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同时应当进行防静电检测。
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的检测,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和防范,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有效。
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防雷装置定期检测不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使用单位整改。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结果进行抽检。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单位进行处理,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第十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与统计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情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对防雷工程设计进行审核的;
(二)不按照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对防雷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对防雷装置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检测的;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气象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防雷工程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二)防雷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违反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
(四)安装、使用的防雷装置不合格或者不符合使用要求拒不整改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工程:是指防雷装置建设工程。
按其性能分为直击雷防护工程和雷电
电磁脉冲防护工程。
(三)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