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09.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灾害信
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审计局:
现将《河南省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财政厅
2023年9月20日
河南省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打造覆盖全面、专兼结合、精干高效、相对稳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规范灾害信息员管理,提高“省、市、县、乡、村”五级灾害信息员能力水平,提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救助时效,确保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为各级党委政府救灾决策提供重要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应急管理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
强全国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灾害信息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结构多元、专兼结合;
(三)因地制宜、统筹兼顾;
(四)相对稳定、科学规范。
第三条省、市(示范区、航空港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事业单位均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防雷安全管理规定
XXXXXXXX有限公司
防
雷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二0X X年十月
目录
安全培训制度 (2)
自检巡查制度 (3)
防雷装置维护保养制度 (4)
防雷档案管理制度 (5)
交接班制度 (6)
定期报检制度 (6)
事故报告制度 (8)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0
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加强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公司雷电防御管理,有效预防雷电引发
的事故,减轻雷电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培训制度
一、公司要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
育,并经考试合格后,进入操作岗位.
二、对于电工、金属焊接、切割、锅炉、压力容器、等作业的操
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准许持证上岗.
三、在采用新方法,添设新设备,调换工人工作岗位的时候必须对
工人进行新操作方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四、公司建立安全活动日和班前班后安全例会制度.对职工进行经常
的安全教育,并且结合文化生活,进行各种安全生产的宣传活动.
五、经常对职工进行用电、防雷、消防知识教育,使每个职工均能
熟练掌握所用器材的使用.
六、组织好用电、防雷、消防演练,提高技能.
自检巡查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加强防雷装置的安全监察力度,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雷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操作人员负责公司电气、仪表、配电设施,通排风装置
商丘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商丘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丘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4.07.09
•【字号】商丘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施行日期】2024.08.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气象综合规定
正文
商丘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商丘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由商丘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5月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9日
商丘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24年5月8日商丘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
第三章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和防灾、减灾等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暴雨(雪)、干旱、大风(沙尘暴)、雷电、高温、低温、寒潮、霜冻、龙卷风、飑线、台风、冰雹、大雾、连阴雨、冰冻、干热风和霾等造成的灾害。
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1998-11-20 15:48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河南省人民政府第45号令 1998年11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地震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人为因素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给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裂缝等。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是城镇和人口集中居住区、交通干线、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重点水利工程和环保工程、矿山、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等。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地质灾害事件纠纷的调处和裁决;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
市地、县(市)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并协助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计划,并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事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范围:漯河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批
法定实施主体:漯河市气象局
行政许可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570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省政府令81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行政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机构:漯河市气象局
办理地址: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期间均可办理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竣工验收的范围
同设计审核的范围。
(二)申请方式窗口受理申请。(三)申请材料
(四)提示与强调
1、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受理岗位
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三)岗位职责
1、查验申请材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办理受理决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法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河南防雷避雷检测流程,防雷检测收费标准
河南防雷检测及竣工验收的基本步骤
一、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每年一次,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要积极配合防雷减灾机构的工作人员做好本部门的防雷减灾安
全工作。对已安装的防雷装置应主动接受防雷减灾机构的年度检测与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各单位应及时整改。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防雷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当地防雷检测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使用。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经防雷检测机构验收;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防雷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根据施工进度,通知防雷检测机构进行质量跟踪检测。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五、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经过检测不合格而又拒不整改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防雷检测机构核准擅自投入使用的、对重大雷电灾情隐瞒不报等违法行为,防雷检测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整改或予以处罚。
防雷检测大体可以分为前期准备、检测实施、总结复检三个基本步骤,(小
区防雷检测)每个步骤当中又可分为若干个分步骤。这些步骤有严格的顺序性,
前后有紧密的承接关系,一般地其顺序不可颠倒。
一、前期准备工作
河南小区防雷检测前期准备工作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步骤,然而这一步骤却往往不被重视。前期准备工作又可细分为两个阶段
二、防雷检测的实施?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0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暴雨(雪)、干旱、雷电、冰雹、大雾、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霜冻、冰冻、寒潮和霾等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和防灾、减灾等活动。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能力。
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保险形式防御气象灾害风险。
防雷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范本
防雷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范本
一、目的和意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公司雷电防御管理,有效预防雷电引发的事故,减轻雷电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对象和内容
1. 培训对象:公司全体员工及临时工作人员。
2. 培训内容:
(1) 防雷基础知识:雷电的形成、雷电的传播途径、雷电的危害等。
(2) 防雷设备及其使用:防雷设备的种类、性能、安装、维护等。
(3) 防雷标准及规范:国家和行业相关防雷标准、规范、要求等。
(4) 防雷事故案例分析:分析典型防雷事故案例,总结教训,提高防范意识。
三、培训方式和时间
1. 培训方式:采用集中培训、分组培训、现场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
2. 培训时间:新员工入职时进行一次全面培训,定期(如每半年)进行复习和更
新培训。
四、培训组织和实施
1. 人力资源部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对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抽查评估。
2.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计
划的组织实施,并对各二级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3. 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负责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
组织实施。
五、培训效果评估
1. 采用问卷调查、考试、现场实操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7.18
•【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施行日期】2022.10.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7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暴雨(雪)、干旱、雷电、冰雹、大雾、大风、低温、高温、冰冻、寒潮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制度和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条重点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落实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重点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
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防雷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各级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
称防雷装置):
(一)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和危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
用要求,并按照国家和本省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
新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1.17
•【字号】豫政[2001]1号
•【施行日期】2001.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地质灾害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
(豫政[2001]1号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河南省防震减灾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防震减灾规划
一、总论
地震是一种突发性的自然灾害,它能在很短的时间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是世界上地震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江泽民总书记指示,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和全局的角度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坚持经济建设同减灾一起抓的指导思想。全国人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依法规范全国的防震减灾工作。
河南省是地震灾害比较严重的省份,历史上曾发生6~6.5级地震7次,近年来3~4级地震活动不断增强,地震形势严峻,防震减灾任务繁重。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南省实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防震减灾现状,制定《河南省防震减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规划》是省政府全面统一部署全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从讲政治
的高度和全局的角度及全省防震减灾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提出的战略性蓝图,是各级政府依法加强领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河南省实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防震减灾工作的总框架,是21世纪前20年全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奋斗目标。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1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防震减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地震预测预报预警技术研究、活动断层探测、群测群防、震害预测、地震小区划、农村住宅抗震示范工程、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等。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开展防震减灾能力评价,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卫生、公安、测绘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doc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0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
过2009年3月26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暴雨(雪)、干旱、雷电、冰雹、大雾、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霜冻、冰冻、寒潮和霾等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和防灾、减灾等活动。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能力。
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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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已经2016年11月23日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
2016年12月2日
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
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清丰县主要气象灾害及防灾减灾措施
清丰县主要气象灾害及防灾减灾措施【摘要】
清丰县位于河南省南部,气候多变,常常受到气象灾害的威胁。本文针对清丰县主要气象灾害进行了分析,包括台风灾害、暴雨洪涝灾害、干旱灾害以及防雷减灾措施。针对台风灾害,建议加强预警系统和加固建筑物;针对暴雨洪涝灾害,建议加强排水系统和搭建防洪堤坝;针对干旱灾害,建议科学调配水资源和推广节水技术;针对防雷减灾,建议加强雷电监测和安全避雷设施建设。综合防灾减灾策略应该是多方面的,包括预防、监测、救灾和恢复。只有综合应对各类气象灾害,才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关键词】
清丰县、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台风、暴雨洪涝、干旱、防雷、综合防灾减灾策略
1. 引言
1.1 背景介绍
清丰县位于河南省南部,地处长江中下游平原,气候温和,四季分明。由于地处内陆地区,受季风影响大,气候变化较为突出,气象灾害频发。气象灾害对清丰县的农业生产、城乡建设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需要采取有效的防灾减灾措施来应对。
近年来,清丰县主要气象灾害主要包括台风灾害、暴雨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和雷电灾害。这些灾害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给人民生产生活
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为了有效应对这些灾害,清丰县政府和相关部门
制定了一系列防灾减灾措施,积极开展了防灾减灾工作,取得了一定
的成效。
在本文中,将对清丰县主要气象灾害及防灾减灾措施进行介绍,
希望能够为清丰县的防灾减灾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减少灾害带来的
损失,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正文
2.1 清丰县主要气象灾害
清丰县位于河南省东部,地处华北平原,气候温和,四季分明。
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9(000)002
【摘要】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现发布《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代省长李克强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总页数】2页(P25-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7
【相关文献】
1.筑牢地质灾害防治根基——2017年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记略 [J], 张永强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2号 [J],
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规[2021]1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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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1]63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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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防雷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各级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一)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和危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按照国家和本省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
新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受理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第八条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分阶段检测,检测结果应书面通知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定期检测,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可以每半年检测一次。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同时应当进行防静电检测。
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的检测,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和防范,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防雷装置定期检测不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使用单位整改。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结果进行抽检。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单位进行处理,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第十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与统计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情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对防雷工程设计进行审核的;
(二)不按照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对防雷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对防雷装置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检测的;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气象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防雷工程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二)防雷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违反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
(四)安装、使用的防雷装置不合格或者不符合使用要求拒不整改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工程:是指防雷装置建设工程。按其性能分为直击雷防护工程和雷电
电磁脉冲防护工程。
(三)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