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减灾管理规定令修订稿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1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1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雷电灾害给人们生活和财产带来的损失越来越大。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一、基本要求本办法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加强防雷减灾管理,提高防雷减灾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所有防雷减灾管理活动。
三、防雷减灾的任务1.加强雷电监测预报,提高预警能力。
建立完善的雷电监测系统,及时掌握雷电活动的情况,对可能引发灾害的地区进行预警,提高预警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2.加强防雷措施,提高防雷能力。
根据不同的场所和设施,制定相应的防雷措施,对建筑物、通讯、电力等设施进行雷电防护,提高防雷能力。
3.加强防雷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雷意识。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雷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防雷知识,掌握正确的防雷方法,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应急救援,提高灾害应对能力。
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体系,及时响应灾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四、防雷减灾的责任1.国家机关应当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防雷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防雷措施,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3.社会团体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防雷意识,推动防雷减灾工作的开展。
4.个人应当了解防雷知识,掌握正确的防雷方法,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五、监督检查和处罚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应当依法接受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
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
六、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总之,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3年7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设施的总称。
第四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全省防雷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其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建设、公安、广播电视、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在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科技咨询、宣传培训工作;普及防雷减灾科技知识,提高农民抵御雷电灾害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对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工作,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雷击事故的统计,及时向政府报告防雷减灾工作。
防雷减灾管理制度
防雷减灾管理制度•相关推荐防雷减灾管理制度(通用13篇)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防雷减灾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防雷减灾管理制度篇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一、成立防雷安全领导小组,包括组长和组员,明确防雷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具体的联络办事人员。
二、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理灾情。
三、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四、有专人负责关注气象部门发出的雷暴预报,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五、为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各单位应加强对防雷设施的检查维护,如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市(区)的防雷检测所,尽快排除防雷安全隐患。
在检测报告、合格证失效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防雷检测所提出检测申请,积极配合做好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工作。
六、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建,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经过防雷验收合格。
七、要加强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员防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八、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雷击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防雷减灾管理制度篇2一、成立应急机构,明确负责人、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职责。
负责人负责指挥整个应急队伍,协调各部门和人员处理进行雷电灾害事件。
各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雷电的破坏作用在于强大的电流、炽热的高温、猛烈的冲击波、剧变的电磁场,以及强烈的电磁辐射等物理效应,可以使建筑物、电器设备受损,信息网络出现故障甚至瘫痪,引起爆炸和火灾,造成人员的伤亡。
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0375 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20xx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防御雷电灾害,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是指对雷电灾害进行研究、监测、预警预报、防雷知识宣传教育,以及采用防雷装置,避免或者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管理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管理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防雷工作。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2013年因下放防雷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部分修订。
但随着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防雷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新要求。
一是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国发39号),取消了我局实施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许可事项,将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范围重新进行了调整。
二是国家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事项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
2015年,《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以下简称国发58号)取消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审批事项中的中介服务事项“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防雷产品测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转为受理后技术服务事项。
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以下简称国发11号)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批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中介服务事项转为受理后的技术服务事项。
三是国家职业资格改革取消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以下简称国发68号),取消我局设置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改由省级以上气象学会实施。
2017年,为落实国发39号文有关内容,国务院修订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涉及防雷管理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于2017年10月7日以国务院令687号正式公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修订后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解决《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急需对《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正文:
---------------------------------------------------------------------------------------------------------------------------------------------------- 中国气象局令
(第24号)
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
三、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结束——。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最新版】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雷电灾害防御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减灾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减灾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工作,负责易燃易爆等相应领域建设工程、场所的防雷减灾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减灾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系统建设,开展雷电灾害预警工作。
第七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单位防雷减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单位财产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
2. 设立防雷减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防雷减灾工作,包括防雷设施的建设、维护、检测和应急处理等。
3. 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防雷减灾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车间的防雷减灾工作。
三、防雷设施建设与维护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防雷设施,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2. 防雷设施建设应遵循“防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原则。
3. 防雷设施建成后,应进行检测验收,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4. 定期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5. 防雷设施损坏、失效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改造。
四、防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1. 对新员工进行防雷知识培训,使其了解防雷基本知识,提高防雷意识。
2. 定期开展防雷减灾知识讲座,提高全体员工的防雷减灾技能。
3. 利用宣传栏、海报、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防雷减灾知识。
五、雷电灾害应急处理1. 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措施等。
2. 在雷电天气来临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全体员工做好防雷准备。
3. 雷电天气期间,加强对重点部位、重要设施的监控,确保其安全。
4. 雷电灾害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抢修、恢复生产等工作。
六、监督检查与考核1. 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防雷减灾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3. 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国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第十条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8号2004年2月24日)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电磁脉冲、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四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防雷减灾组织管理工作。
州、市(地)、县(市)气象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部门的县(市),其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
建设、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防雷减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七条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区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开展防雷减灾技术以及雷电监测系统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州、市(地)、县(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预警质量和服务能力。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修改)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修改)法律修订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31日根据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公布的《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改)
防雷减灾管理方法(2021修改)法律修订经202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5月31日根据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公布的《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方法>的决定》修改正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标准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维护公共平安,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平安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那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那么,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防止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中国气象局第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郑国光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10.7修订)
(201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国家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WORD格式--可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第一条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负责组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好防雷减灾工作。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第五条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国防雷减灾意识。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第六条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装置(以下第十条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改)(2024)
引言概述: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是为了有效防止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和措施。
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和人们对安全的重视程度提升,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修订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改)这一主题,依次从雷电监测和预警、建筑物防雷保护、人员防雷知识培训、职业安全规范和灾后救援五个大点展开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雷电监测和预警1.引入先进的雷电监测技术,提升预警能力,包括使用雷达、闪电探测器等设备。
2.加强雷电监测网络的建设,提高雷电监测的覆盖范围和准确性。
3.建立专门的预警系统,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雷电预警信息。
4.配备专业雷电监测人员,提高对雷电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5.定期对雷电监测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保持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二、建筑物防雷保护1.制定统一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确保建筑物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具备防雷能力。
2.加强对建筑物防雷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监督,确保其正常运行。
3.给予重点建筑物和公共场所特殊关注,进行定期的防雷检查和改进,提高其防雷保护水平。
4.配备专业防雷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其具备防雷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5.推动建筑物防雷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创新,不断提高其适应各类建筑物的能力。
三、人员防雷知识培训1.在各类教育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加强雷电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的雷电安全意识。
2.组织开展针对不同人群的防雷知识培训活动,包括学生、教师、工人等各个群体。
3.向重点行业和职业人员提供专业的雷电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在工作中的防雷意识和应对能力。
4.制作并广泛宣传防雷宣传资料,如宣传册、官方网站等,提供雷电安全知识的查询和学习渠道。
5.加强对防雷知识培训效果的评估和反馈,及时修订并完善培训内容和方法。
四、职业安全规范1.制定统一的职业安全规范,明确各个行业的防雷管理措施和责任。
2.加强对职业安全规范的宣传普及,确保相关从业人员了解和遵守规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强降雨、雷电、地质灾害引发次生事故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08]2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强降雨、雷电、地质灾害引发次生事故的通知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强降雨、雷电、地质灾害引发次生事故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08〕20号)四川、陕西、甘肃、山西、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云南、广东、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监系统广东、海南除外),有关中央企业:根据中国气象局值班快报,6月5日至6日,四川、甘肃南部、陕西南部等地震灾区将有一次中雨天气过程,累计降雨量有10-25毫米,局部地区可达30-50毫米,并伴有局地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
此次降水过程给救灾救援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要特别注意采取防雷电、防风等措施。
另据中国气象局网站信息,未来3天华北中南部、山东的部分地区、云南西部和中南部、华南大部有大雨或暴雨,并可能伴有短时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 6月3日山西省部分地区可能发生较强的雷电活动,出现雷电灾害可能性比较大。
为加强防范应对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大雨、雷电和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现特向上述地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提出以下要求:1.相关地方的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中央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监测监控,通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好必要的抢险队伍和救援装备、物资,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认真做好强降雨可能造成的淹井、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2.立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加强防洪设施检查,尤其是对采空区上方的防洪检查,做好防洪准备;受洪水威胁的矿井,要停止井下作业,撤出井下人员;加强对露天矿山边坡的监控,防止发生滑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8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8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雷电灾害是我市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自今年入汛以来,我市强对流天气逐渐增多,雷暴天气高发频发。
据市闪电定位系统数据统计,6月17日0-8时的8个小时内,全市共发生闪电14858次,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形势十分严峻。
为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频发的严峻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防雷减灾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防雷减灾工作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努力减少雷电灾害和损失。
要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应急处置措施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切实做好雷电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全市各级气象部门要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电活动趋势、危害等级等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警报业务,加强雷电监测、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
要严格按照《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发XXX传播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尤其是边远山区的预警信息发布要实现全覆盖、做到人人皆知,为广大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
国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国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雷电灾害对人们的生活和财产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为了加强国家对雷电灾害的预防和减灾工作,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出台了《国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背景、目的和具体措施三个方面,介绍该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实施情况。
一、背景雷电灾害是指由于大气中正负电荷的不平衡所导致的大气电场的释放,常见于雷雨天气。
雷电灾害具有猛烈、突发和难以预测等特点,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巨大威胁。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物、通信设备等高耸建筑的增加,人们对雷电灾害的防护意识逐渐增强,进一步引发了对国家防雷减灾管理的需求。
二、目的《国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国家对雷电灾害的预防和减灾工作,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降低雷电灾害对人们生活和财产的影响。
具体目的包括:1. 制定合理的防雷减灾标准和规范,提高对雷电灾害的认识和应对能力;2. 加强对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提前发现雷电灾害的迹象,采取相应措施;3. 推广普及雷电灾害知识,提高公众对雷电灾害的认知水平,促进全社会的防护意识提升;4. 加强雷电灾害防护技术研究和应用,提供有效的防护措施和设备。
三、具体措施《国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旨在加强国家对雷电灾害的管理和防护工作。
1. 加强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根据地理分布情况和气象条件,建设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前发现雷电灾害可能发生的区域和时间段,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 完善防雷减灾标准和规范制定和修订具体的防雷减灾标准和规范,明确各类建筑物、设备和场所的防雷要求,规范雷电保护设备的安装和运行。
3. 推广普及雷电灾害知识通过普及雷电灾害知识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雷电灾害的认识水平,加强个人和机构的防护意识,增加其自我保护能力。
4. 鼓励防护技术研究与应用加大对雷电灾害防护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提供高效的防护设备和技术支持。
2024年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一、制度宗旨与适用对象为确保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加强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范围内的一切防雷防静电设施。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所含条款,经本制度引用,即成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对于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修改单或修订版(不包括勘误内容)均不适用于本制度;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则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3.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4.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5. GB/T21431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6. SH3097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7. AQ301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三、术语定义1. 关键装置:指在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氢氧化等特殊环境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
2. 重点部位:包括制造、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爆炸、火灾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具有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四、职责分配1. 公司分管设备的副总经理担任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的主管领导。
2.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的制(修)订、组织实施及考核。
3. 公司工程管理部是防雷防静电设施的主管部门。
4. 公司电仪车间是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
五、管理内容与实施方法5.1 公司电仪车间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在每年当地雷雨季节前对所属区域的防雷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测,并详细记录。
5.2 公司工程管理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在每年当地雷雨季节前聘请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公司防雷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
5.4 检测完成后,检测单位应向工程管理部门提交有效性和合法性均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防雷减灾管理规定令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第2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中国气象局令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郑国光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
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三章防雷工程第十一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十二条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体。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
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
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
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四章防雷检测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条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实行资质认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防雷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第二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各级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章防雷产品第二十八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防雷产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测试合格并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申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获得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从事防雷专业技术的人员应当取得资格证书。
省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办法防雷管理令分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总参气象水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2011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