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 - 国家邮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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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规章起草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规章起草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规章起草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12.03.10•【文号】•【施行日期】2012.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规章起草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国家局机关各司局:《国家邮政局规章起草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12年2月17日经第1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国家邮政局规章起草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邮政局规章起草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国家邮政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并提请交通运输部审议,以部令形式公布的邮政监督管理规定、办法等。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邮政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实施邮政监督管理,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通知、办法和规定等。

第三条国家邮政局起草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下列文件的制定,不适用本规定:(一)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工作制度、工作流程、表彰奖励、人事任免、文件转发等邮政管理部门内部事务规范;(二)仅涉及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或者批复;(三)技术标准、管理规范、操作指南、指导意见等;(四)会议纪要、领导讲话、工作部署等;(五)涉密文件、以本局内设机构名义发布的文件、函件。

第四条起草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证有关邮政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效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邮政办法】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邮政办法】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邮政办法】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监督管理,规范行业统计工作,保障行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邮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邮政行业统计活动。

第三条邮政行业统计是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依法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活动。

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制定邮政行业统计制度,建立统计指标体系,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邮政行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准确掌握邮政行业的经济运行情况,为行业监督管理提供信息服务,同时为国家统计调查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第四条邮政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是全国邮政行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监督全国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管理、监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统计调查对象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统计调查对象是指有义务提供邮政行业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及邮政行业的其他相关企业和组织。

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七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八条邮政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交接、保管、借用、归档、销毁等管理制度,依法管理统计资料。

第九条邮政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加强统计能力建设,满足统计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技术装备和其他各项条件。

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
•【公布日期】2022.07.1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邮政业标准化工作,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邮政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邮政局起草了《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22年8月15日前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n。

电子邮件的主题请注明“《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反馈”。

3.将意见建议通过书信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8号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68。

请在信封上注明“《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反馈”。

国家邮政局2022年7月13日。

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15.07.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4-07-31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健康发展,我局起草了《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电子邮件:*************.cn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8号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100868)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

国家邮政局2014年7月31日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保障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四章用户权利与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邮政普遍服务及其保障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国家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保持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邮政普遍服务发展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扶持和政策优惠,保障邮政设施适应邮政普遍服务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服务提供】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有效履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创新服务手段,增强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服务水平。

邮局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邮局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邮局信息统计管理制度1. 背景介绍随着邮政行业的发展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对于邮局信息统计的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确保邮局能够准确、及时地统计和报告各项信息数据,制定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邮局信息统计的工作流程和要求。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邮局人员,包括管理层、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的信息技术人员。

3. 统计分类根据具体的工作内容和需求,邮局信息统计可分为以下几个分类:3.1 邮件统计邮件统计包括收寄情况、投递情况、件数统计等。

工作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准确记录和报告相关数据。

3.2 营业统计营业统计包括邮局窗口业务的量统计、收入统计、客户满意度调查统计等。

营业统计的数据分析和报告有助于邮局提供更好的服务和管理。

3.3 资源统计资源统计包括设备使用情况、人员编制情况、库存管理等。

通过资源统计,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邮局的资源配置和利用情况,做出合理的决策。

4. 统计流程为了确保邮局信息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邮局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统计管理:4.1 数据采集相关工作人员应定期收集和整理各类信息数据并进行分类归档。

4.2 数据录入数据录入人员应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将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录入,并进行数据校验和审核。

4.3 数据分析数据分析人员应对录入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为邮局决策和业务发展提供参考。

4.4 报告生成根据统计需求,管理员工应编制相关的统计报告,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5. 质量控制为确保邮局信息统计的质量和准确性,应采取以下措施:5.1 数据校验数据录入人员应进行数据校验,确保录入的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

5.2 严格管理邮局应对信息统计工作进行严格管理,明确责任和权限,防止数据篡改和错误统计。

5.3 定期审查邮局应定期对信息统计工作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6. 相关责任邮局管理层应对信息统计工作负有总体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工作。

7. 生效日期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邮局应进行培训和推广,确保各级人员了解和执行本制度。

邮政统计管理制度

邮政统计管理制度

邮政统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邮政行业的统计管理工作,保障邮政行业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地邮政企业的统计管理工作,包括邮政营业处、邮政营业网点、邮政运输、邮政储蓄等各个环节。

三、统计管理职责(一)总公司1. 负责全国各地邮政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

2. 组织编制全国各地邮政统计数据统计年报,及时向国家统计局上报。

3. 对各地邮政企业的统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4. 制定邮政统计管理制度、规定和操作手册。

(二)地方各级邮政管理部门1. 落实国家统计局和总公司的统计工作要求。

2. 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邮政企业的统计工作。

3. 对各地邮政企业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

4. 做好统计报表的整理、归档和备份工作。

(三)邮政企业1. 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总公司的要求,按时、准确地完成各项统计工作。

2. 设立健全统计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 加强统计数据的保密工作,保障统计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 及时准确地向地方邮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四、统计数据的分类和采集(一)业务统计1. 客户数量:按地址、行业、邮件量等分类统计客户数量。

2. 邮件量:按邮寄类别、地区、时段等分类统计邮件数量。

3. 收寄情况:按邮件收寄时间、来源、目的地等分类统计邮件收寄情况。

4. 寄递时效:按地区、交通运输方式等分类统计邮件寄递时效。

(二)财务统计1. 邮政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按账目、项目、时间等分类统计邮政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

2. 邮政服务收费情况:按邮寄服务、快递服务等分类统计邮政服务收费情况。

3. 邮政资产情况:按不同类型的资产、地区等分类统计邮政资产情况。

(三)人力资源统计1. 职工人数:按岗位、性别、年龄等分类统计邮政企业的职工数量。

2. 岗位培训情况:按培训项目、时间、参与人数等分类统计邮政企业的培训情况。

3. 薪酬福利情况:按薪资水平、福利待遇等分类统计邮政企业的薪酬福利情况。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邮政行业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规范行业统计工作,保障行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邮政管理部门和邮政行业统计调查对象。

邮政管理部门指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

统计调查对象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邮政行业的其他相关企业和组织。

第三条邮政行业统计是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依法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活动。

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制定邮政行业统计制度,建立统计指标体系,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邮政行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准确掌握邮政行业的经济运行情况,为行业监督管理提供信息服务,同时为国家统计调查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第四条邮政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是全国邮政行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并监督全国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管理并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统计调查对象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具有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六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交接、保管、借用、归档、销毁等管理制度,依法管理统计资料。

第八条邮政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加强统计能力建设,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技术装备和其他各第十六条项条件。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第九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设立独立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统一管理全国范围内的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天津市邮政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邮政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邮政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9.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天津市邮政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天津市邮政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请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

联系电话:83606648 电子邮箱:**************天津市邮政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业建设、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资金和土地的支持,重点扶持农村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业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国家安全、工商、海关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邮政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市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邮政业从业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六条(标准化)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邮政业从业企业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质量评估公告)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用户申诉率、企业守法和执行标准情况为核心的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邮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八条(配套邮政设施的建设)建设城市新区、商务区、工业区、住宅区、开发区以及改建旧城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邮电部门统计工作细则(4篇)

邮电部门统计工作细则(4篇)

邮电部门统计工作细则一、总则邮电部门统计工作是指对邮电行业相关数据进行搜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的工作。

邮电部门统计工作细则旨在规范邮电部门统计工作流程,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邮电行业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统计工作机构和职责1. 邮电部门统计工作机构为统计科,下设统计组。

2. 统计科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全体统计人员的工作,并负责与邮电行业相关官方统计机构的沟通与协调。

3. 统计组负责具体的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工作,每月向统计科提交统计报表。

三、数据收集1. 统计组负责收集邮电行业相关数据,包括邮政、快递、电信等领域的数据。

2. 统计组应建立健全数据收集机制,与各部门建立定期报送数据的制度,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统计组应及时跟踪邮电行业的发展动态,了解行业内部和外部的变化情况,并将其纳入统计范畴。

四、数据整理1. 统计组应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类,建立数据库或电子表格,确保数据的规范和统一。

2. 统计组应对数据进行核对和校对,发现数据错误或不一致情况及时纠正并记录。

3. 统计组应建立数据保密制度,确保敏感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五、数据分析1. 统计组应根据收集和整理的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工作,提取信息和发现规律。

2. 统计组可以利用数据分析软件或工具,进行数据可视化,提高数据分析的效果和效率。

3. 统计组应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上级部门、邮电行业相关机构或单位提供数据分析报告。

六、数据报告1. 统计组应按照要求,定期向统计科提交数据报表。

2. 数据报表应包括邮电行业的基本情况、运营情况、人员情况等相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统计科应负责审核和审查数据报表,并及时报送给上级部门、邮电行业相关机构或单位。

七、质量监督1. 统计科应对统计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统计工作符合规范和要求。

2. 统计科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3. 统计科应建立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邮电部门统计工作细则范文

邮电部门统计工作细则范文

邮电部门统计工作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邮电部门的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促进邮电部门的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邮政局和各级邮电部门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邮电部门的统计工作应当遵循中国的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学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条邮电部门的统计工作应当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充分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提高统计数据的采集、处理和分析能力。

第五条邮电部门的统计工作应当注重应用统计分析方法,深入挖掘数据背后的规律和价值,为邮电部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邮电部门的统计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共享数据资源,开展联合统计活动,提高统计数据的整体质量。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送第七条邮电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数据收集标准和规范,确保各级邮电部门的统计数据具有可比性。

第八条邮电部门应当定期收集各级邮电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邮政、电信、网络服务等方面的数据。

第九条邮电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数据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数据审核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邮电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统计培训和指导,提高各级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数据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邮电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将统计数据报送给上级统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邮电部门应当建立统计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向各级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布统计数据。

第三章统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三条邮电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质量监督制度,对统计数据的采集、处理和报送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邮电部门应当建立统计工作评估机制,定期组织统计工作的绩效评估,评价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五条邮电部门应当对统计人员进行业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邮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国的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七条对于故意虚报、篡改或者隐瞒统计数据的行为,邮电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国邮发[2007]70号邮政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邮政业统计工作,加强邮政业统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邮政业统计,是指邮政监管机构依法组织进行的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各种邮政统计资料的活动。

邮政业统计是国家统计工作的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统计法》和《实施细则》,按照邮政业管理需要建立邮政业统计指标体系,进行邮政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运用各种统计方法,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邮政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情况,提供统计资料,发布邮政业信息,做好统计咨询服务,发挥统计监督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邮政局、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管理局和邮政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的统计活动。

邮政业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境内从事寄递服务的各类企业(含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经济类型的快递企业)和单位,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以及邮政业其他从业企业。

第四条邮政业统计工作实行国家邮政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国家邮政局管理全国范围内的邮政业统计工作;各省邮政管理局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邮政业统计工作,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向其提供有关邮政业统计资料。

第五条邮政业各单位(包括:国家邮政局、各省邮政管理局和邮政业企业事业单位,下同)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建立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规模小的单位须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员,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落实;建立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统计调查权。

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和统计台帐。

被调查单位、人员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报、迟报、虚报和瞒报。

(二)统计报告权。

将统计调查情况和数据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

2024年邮电部门统计工作细则(三篇)

2024年邮电部门统计工作细则(三篇)

2024年邮电部门统计工作细则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地贯彻执行《____统计法》、《____统计法邮电部门实施办法》等统计法规,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统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它是企业编制建设规划和经营计划以及进行经济分析的依据,是经济核算的基础、企业经济信息反馈的主要渠道,是领导掌握情况的重要手段。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统计信息的重要性将日益明显。

第三条全面贯彻国家、邮电部及省邮电管理局统计法规,运用各种统计调查方法,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公司各项工作基本情况,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搞好统计服务,发挥统计监督作用。

第四条本公司建立统计信息网,该网由(1)公司综合统计;(2)公司专业统计;(3)分公司专业统计;(4)基层统计;(5)班组原始记录五个层次组成。

各分公司配置综合统计人员,管理分公司统计业务,其职能可参照公司综合统计人员工作内容。

第五条班组记录员,负责将统计资料逐日登记,报告基层统计人员,基层统计人员负责汇总、审核并按上述层次逐级上报。

同时,分公司综合统计人员向公司综合统计人员报送综合报表。

第六条统计人员享有所辖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及统计监督权。

____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协助统计人员的工作,及时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安排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员工担任(专或兼职)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搞好统计工作,加强学习,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八条统计人员如因病、事假等原因不能工作时,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临时统计人员代理其工作,以保证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九条各单位应支持统计人员的学术活动、培训及晋升,注意保持统计人员队伍的稳定性。

统计员的工作调动,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统计报表与统计台账第十条统计报表是各单位通过统计数字向上级机构报告本单位在生产、业务、经济等方面活动情况的主要形式。

各级领导及统计人员都应重视统计报表的填制与报送。

各单位领导对上报报表均应签名,以示负责。

邮政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邮政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邮政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邮政业统计工作,加强邮政业统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邮政业统计,是指邮政监管机构依法组织进行的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各种邮政统计资料的活动。

邮政业统计是国家统计工作的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统计法》和《实施细则》,按照邮政业管理需要建立邮政业统计指标体系,进行邮政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运用各种统计方法,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邮政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情况,提供统计资料,发布邮政业信息,做好统计咨询服务,发挥统计监督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邮政局、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管理局和邮政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的统计活动。

邮政业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境内从事寄递服务的各类企业(含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经济类型的快递企业)和单位,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以及邮政业其他从业企业。

第四条邮政业统计工作实行国家邮政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国家邮政局管理全国范围内的邮政业统计工作;各省邮政管理局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邮政业统计工作,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向其提供有关邮政业统计资料。

第五条邮政业各单位(包括:国家邮政局、各省邮政管理局和邮政业企业事业单位,下同)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建立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规模小的单位须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员,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落实;建立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统计调查权。

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和统计台帐。

被调查单位、人员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报、迟报、虚报和瞒报。

(二)统计报告权。

将统计调查情况和数据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

邮政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邮政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国家邮政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0-05-06【生效日期】2010-05-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邮政局邮政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邮政行业标准的管理,有序开展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邮政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邮政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和管理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第三条下列内容应当制定为行业标准:(一)行业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标识、文件编写格式等技术语言;(二)邮政普遍服务的服务质量、服务设施以及安全管理等要求;(三)快递业务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以及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等要求;(四)行业通用设备、车辆及用品用具的技术要求以及检测方法等;(五)其他需要制定为行业标准的。

第四条第四条邮政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

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五条第五条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应依法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第六条国家邮政局是邮政行业标准的主管部门,政策法规司负责邮政行业标准的归口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二)组织建立行业标准体系,拟订行业标准化发展规划;(三)组织年度行业标准项目的制修订工作;(四)组织行业标准的审批发布工作;(五)归口管理行业标准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并对标准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处理标准化的有关问题;(六)组织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七)组织提出有关国家标准的建议;(八)组织对国际标准化动态的跟踪研究工作,参加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七条第七条国家邮政局其他司局的标准化工作,主要包括:(一)根据需要,提出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二)参与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起草单位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进行指导;(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四)参与协调处理标准化的有关问题。

国家邮政局有关《集邮市场管理办法》修订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邮政局有关《集邮市场管理办法》修订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邮政局有关《集邮市场管理办法》修订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15.06.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邮政局有关《集邮市场管理办法》修订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2015-06-12为加强对集邮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集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集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邮政局起草了《集邮市场管理办法》修订建议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电子邮件:**************.cn2.传真:************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8号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100868)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12日。

国家邮政局2015年6月12日集邮市场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邮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集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集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邮票品经营活动及对集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邮票品包括邮资凭证和集邮品。

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集邮品,是指邮资凭证的制成品。

其它国家或者地区发行的邮资凭证进入我国境内,按照集邮品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集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集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集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集邮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导行业自律,规范集邮市场的各类经营活动。

邮政业统计报表制度(快递服务企业部分)-

邮政业统计报表制度(快递服务企业部分)-

邮政业统计报表制度(快递服务企业部分)正文:---------------------------------------------------------------------------------------------------------------------------------------------------- 邮政业统计报表制度(快递服务企业部分)(国家邮政局二○○七年十一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邮政业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统计报表中涉及的企业信息秘密,不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也不作为处罚的依据。

邮政业统计报表制度(快递服务企业部分)附件:邮政业统计报表目录表号序号报表名称填报单位报表类型服务企业统计表国邮年2.1表1快递服务企业基本情况表规模以上快递法人企业年报国邮年2.2表2快递服务企业规模表规模以上快递法人企业年报国邮年2.3甲表3快递服务企业经营情况表(甲)规模以上快递法人企业年报国邮年2.3乙表4快递服务企业经营情况表(乙)规模以上快递法人企业年报国邮年2.4表5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及收入表规模以上快递法人企业年报国邮定2.1表6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及收入表规模以上快递法人企业月报附1:快递服务企业基本情况表表号:国邮年2.1表制表机关:国家邮政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95号填报单位:200 年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01、企业名称:.14、快递业务的经营范围:02、法人单位代码:□□□□□□□□-□□国内同城0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内异地04、联系电话座机(含区号):手机:.□港澳台05、工商登记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际06、企业详细地址:15、企业类型: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部地(区、市、州、盟)□关联机构县(区、市、旗)(□分公司□下属法人企业□加盟法人企业)乡(镇、街道)□单一公司路(街)号16、如果是总部,其所拥有的快递服务品牌是:.07、邮政编码:□□□□□□17、如果是总部,统计期末快递业务覆盖的城市(地市级及以上)08、统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个09、联系电话座机(含区号):手机:.18、如果是总部,统计期末所拥有的关联机构数量10、开业时间:年月分公司:个11、注册资本:万元下属法人企业:个12、登记注册类型:□□□13、控股情况:□□□加盟企业:个国有 110 国有控股 11019、如果是关联机构,企业总部(含加盟企业总部)或所属上级企业集体 120 集体控股 120的法人代码:□□□□□□□□-□;股份合作 130 私人控股 210所属的快递服务品牌是:.联营 140 港澳台商控股 220 20、能否提供查询服务:□是□否有限责任公司 150 外商控股 230如果能提供查询服务,能按哪些环节提供:股份有限公司 160□揽收私营 170□分拣其他内资企业 190□运输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00□投递端接收外商投资企业 300□投递附2:快递服务企业规模表表号:国邮年2.2表制表机关:国家邮政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95号填报单位:200 年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指标名称计量单位指标代码本期实际甲乙丙1本年固定资产计划投资★万元01 本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万元02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03 年末从业人员人04 其中:工人人05 管理人员人06 专业技术人员人07 营业网点处08 独立分拣场地面积平方米09 分拣设备套10 汽车辆11 摩托车辆12 计算机台13 手持终端台14注:带“★”的指标分公司不需填报。

国家邮政局有关《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及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邮政局有关《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及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邮政局有关《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及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13.11.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邮政局有关《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及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规范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及处理工作,依据《邮政法》、《安全生产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国家邮政局起草了《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及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27日。

意见反馈渠道:1.电子邮箱:*********************.cn2.传真:************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及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及处理工作,依据《邮政法》、《安全生产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应报告及处理的安全信息是指邮政行业突发事件信息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与安全有关的运营信息。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及处理安全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及处理工作应按照“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纵横兼顾、科学有序”的工作要求,实现安全信息报告及处理的规范化。

第四条安全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信息的处理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安全信息报告处理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健全安全信息报告及处理工作体系,确保及时报告处理有关安全信息。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安全信息的收集及报告处理工作,并设立安全信息员具体负责。

设立、变更安全信息员应第一时间报所在地市(地)级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邮政管理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安全信息的受理和报告工作,人员变更的,要及时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上级邮政管理部门。

国家邮政局解读行业统计、集邮市场、行业安全、邮票发行、快递许可五部规章

国家邮政局解读行业统计、集邮市场、行业安全、邮票发行、快递许可五部规章

国家邮政局解读行业统计、集邮市场、行业安全、邮票发行、快递许可五部规章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13.05.2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邮政局解读行业统计、集邮市场、行业安全、邮票发行、快递许可五部规章依照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关于邮政管理体制的新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等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国家邮政局全面梳理了《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集邮市场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五部部门规章的条文,拟定了规章修正案,已通过交通运输部审议,于2013年4月1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部规章作相应修改后,已重新公布。

在修改背景、修改依据等方面,五部规章完全一致,修改内容相近,现将有关修改情况作一介绍,以利于学习贯彻。

一、修改目的201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印发,决定设立市(地)一级邮政管理局,由上级邮政管理部门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垂直管理为主,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邮政法律法规,监督管理本地区邮政市场以及邮政普遍服务和机要通信等特殊服务的实施,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统计等工作,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同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由第七十号主席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增加了关于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的规定,明确了其法律地位和行政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原则,部门规章应当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保持一致。

为落实此项原则和邮政法关于邮政管理体制的新规定,2012年10月26日之后发布的《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全部按照修正后的邮政法表述,对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相关职责作了体现。

关于修改《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8号)作:一、将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分别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管理、监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二、在第十一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当确定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统一管理本辖区的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三、在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审定本辖区邮政行业统计资料,经本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予以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11年10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监督管理,规范行业统计工作,保障行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邮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邮政行业统计活动。

第三条邮政行业统计是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依法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活动。

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制定邮政行业统计制度,建立统计指标体系,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邮政行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准确掌握邮政行业的经济运行情况,为行业监督管理提供信息服务,同时为国家统计调查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第四条邮政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是全国邮政行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监督全国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管理、监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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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邮政行业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规范行业统计工作,保障行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邮政管理部门和邮政行业统计调查对象。

邮政管理部门指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

统计调查对象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邮政行业的其他相关企业和组织。

第三条邮政行业统计是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依法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活动。

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制定邮政行业统计制度,建立统计指标体系,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邮政行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准确掌握邮政行业的经济运行情况,为行业监督管理提供信息服务,同时为国家统计调查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第四条邮政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是全国邮政行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并监督全国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管理并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统计调查对象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具有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六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交接、保管、借用、归档、销毁等管理制度,依法管理统计资料。

第八条邮政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加强统计能力建设,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技术装备和其他各项条件。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第九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设立独立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统一管理全国范围内的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确定统计机构,设立统计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在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第十条统计调查对象主要负责人是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统计调查工作,并对本单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确定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管理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设立专职或兼职统计岗位具体承担本单位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统计调查对象承担统计工作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三条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人员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参加统计培训。

第十四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保持本单位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并建立统计人员离任交接制度。

第三章统计调查管理第十五条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由邮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依法制定,包括全国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并按下列规定经审批后实施:(一)全国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二)地方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并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全国统计调查项目重复。

第十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和统计资料的报送等做出规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

第十七条邮政行业统计调查分为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

常规统计调查是指根据《邮政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开展的统计调查。

邮政管理部门经常性、周期性进行的统计调查均应纳入《邮政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管理。

专项统计调查是指根据邮政行业管理需要,邮政管理部门为某一特定目的开展的统计调查。

专项统计调查的内容原则上不得与常规统计调查的内容重复。

第十八条邮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归口管理邮政行业统计调查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其他机构开展的专项统计调查,应报同级统计机构审核,并将统计调查结果报送同级统计机构。

第十九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负责解释邮政行业统计规范,保证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第二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制发的邮政行业统计调查表,由本部门统计机构统一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上述规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二十一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严格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

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臵,统计数据必须保持与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邮政行业统计报表制度》或专项统计调查方案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各项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报送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和统计负责人签署或盖章后方可报送。

统计调查对象报送数据时发生错误的,应当在报送时限内及时更正,未及时更正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统计数据增减幅度较大时,应附加情况说明。

第二十四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对本单位经营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按时提交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对象以下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5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报告:(一)企业名称和地址;(二)统计负责人及其联系电话;(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码;(四)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五)加盟型快递企业的服务品牌;(六)上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

第二十六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化管理,逐步提高统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水平。

第二十七条快递企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报送统计数据。

第二十八条以加盟方式经营的快递企业,企业总部应当组织、指导、监督下属加盟企业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同一区域内同一品牌有多家加盟快递企业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一家快递企业负责组织该区域内该品牌各加盟快递企业的统计工作。

第三十条以加盟方式经营的快递企业,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由企业总部按规定统一报送全网各加盟企业的数据。

企业总部收集数据时,应对下属加盟企业的数据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应当要求其重新报送数据,不得编造、篡改下属加盟企业的数据。

第四章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第三十一条邮政行业统计资料,是指以纸介质、电子介质等形式保存的,能够反映邮政行业发展状况的数字、文字、图表等统计信息。

主要包括:(一)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调查报表;(二)经过分析、研究和加工整理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归口管理邮政行业统计资料,并建立与其他职能机构的资料共享与服务机制。

邮政管理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使用统计资料应当从统计机构取得,并以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三十三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交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及电子数据信息等统计资料,实行专人管理,不得涂改、丢损和随意销毁。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至少保存两年。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负责汇总、审定全国邮政行业统计资料,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予以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审定本行政区域邮政行业统计资料,经本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予以发布。

第三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在向有关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提供相关资料,使用统计数据时,应与统计机构衔接协调,规范统计数据口径,并正确使用。

第三十六条邮政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人员和其他取得统计资料的相关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涉及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定期对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统计法规执行情况;(二)统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三)统计机构设臵和统计人员配备情况;(四)《邮政行业统计报表制度》执行情况;(五)原始记录与统计台账的完备程度;(六)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程度;(七)统计资料的管理情况;(八)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邮政管理部门在调查统计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监督检查通知书》;(二)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五)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记录、录音、录像、和照相。

第三十九条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第四十条邮政管理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四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对在邮政行业统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和取得突出成绩的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二条统计调查对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拒绝或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予以通报,并移交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未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统计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

(三)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四)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第四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统计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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