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模板】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鄂自然资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已于8月27日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8月31日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自然资源厅加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评估、确权登记、保护、资产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和地质防灾减灾等业务,以及土地、地质矿产、测绘地理信息等自然资源领域标准(以下简称自然资源标准)的申报、实施和监督等程序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原则,做到规范、公开、透明和社会公众参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促进自然资源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职责配合自然资源部、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指导、协调、组织和监督全省自然资源标准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学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单位(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推荐标准起草单位拟申报的标准草案等材料。
标准起草单位根据专业范围和需求,开展自然资源标准研究,提出标准项目立项申请;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做好标准申报、实施(初审、检查、复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湖北省年度地方标准立项指南、自然资源部的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以下统称标准立项指南),在全省自然资源系统,有关单位等范围内组织开展自然资源标准立项申报工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24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建议的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24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建议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3.10.16•【文号】自然资办函〔2023〕2007号•【施行日期】2023.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24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建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3〕20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其他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有序推动《自然资源标准体系》实施,聚焦“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维护资源资产权益”自然资源工作定位,落实《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保障自然资源领域标准供给。
根据《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建议(以下简称“计划建议”)征集工作。
一、支持重点本次计划建议征集需紧密围绕自然资源部职责范围,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重点支持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保障自然资源安全和对公共服务的支撑能力。
支持严格耕地保护及用途管制、能源矿产资源供应安全、海域海岛资源保护、自然资源督察执法等方面标准研制;支持用地用海要素保障、地质灾害防治、海洋观测预报和防灾减灾、极地考察和海洋资源勘查、测绘地理信息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方面标准研制。
(二)支撑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资产权益管理。
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土地、矿产和海洋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评价评估、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标准研制;支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建设,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和资产核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以及自然资源和不动产地籍调查、登记等方面标准研制。
自然资源规章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三条自然资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法;(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三)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四)公众参与,民主决策。
第二章自然资源规划与保护第四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编制自然资源规划,明确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自然资源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自然资源现状调查与评价;(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目标;(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措施;(四)自然资源监测与评估。
第六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工作,包括:(一)加强生态保护,保护生物多样性;(二)加强水资源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三)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四)加强矿产资源保护,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
第三章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第七条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自然资源规划,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二)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三)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四)鼓励科技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第九条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自然资源规划;(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通过审批;(三)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条件满足要求;(四)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监测与评估第十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监测体系,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第十一条自然资源监测内容包括:(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二)自然资源保护情况;(三)自然资源环境质量;(四)自然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12.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陆昊2018年12月27日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8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未依照本规定要求制发的各类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发XXX清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事项:(一)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二)违法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或者增加下级部门义务;(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内容;(四)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五)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六)规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或者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自然资源统一管理方案
自然资源统一管理方案自然资源是指地球上存在的自然形态、物质和能量,包括土地、水域、矿藏、植被等。
由于自然资源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其管理和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个自然资源统一管理方案,旨在提高自然资源利用的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保护生态环境。
首先,自然资源统一管理方案需要建立一套全面的资源调查和监测系统。
该系统应包括对土地、水域、空气、植被等自然资源进行全面清查、测量和监测,以及对资源利用和消耗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通过建立这个系统,可以及时了解资源的产量、存量和消耗情况,为决策者提供科学的依据。
其次,自然资源统一管理方案需要制定资源开发和利用规划。
在制定规划时,首先要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性和环境保护要求,将生态效益放在首位。
其次,要合理确定资源的利用方式,推行循环经济模式,减少资源浪费。
最后,要加强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自然资源统一管理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法律法规方面,应明确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政府职责和资源开发使用的准则。
同时,要加强对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监管,建立起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要严格惩处。
第四,自然资源统一管理方案需要加强公众参与。
公众是自然资源管理的一方重要利益相关者,应当在资源开发决策过程中给予充分的参与。
同时,要加强对公众的资源知识教育,提高公众对资源管理的认识和意识,培养公民的资源保护意识和环境责任感。
最后,自然资源统一管理方案需要强调国际合作。
自然资源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而是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
各国应加强合作,分享经验,共同应对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难题。
在国际层面上,可以通过国际组织、国际条约等形式,加强自然资源的全球治理,推动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自然资源统一管理方案应包括资源调查和监测体系的建立、资源开发和利用规划的制定、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公众参与的加强以及国际合作的推动等方面。
森林自然资源管理制度规定
森林自然资源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自然资源,维护森林生态平衡,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森林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维护和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森林自然资源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保护森林资源,防止过度开发和滥伐森林,通过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森林自然资源管理制度的原则是以保护为主,综合治理,科学开发,依法管理,公开公平,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
第五条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推进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形成合力共同管理森林自然资源。
第二章森林资源划分和保护第六条森林资源划分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和规划,按照森林类型、用途和功能要求,合理确定各类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范围。
第七条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的准入、保护、开发和利用等方面作出规定,保障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严格禁止砍伐珍稀濒危树木,特别是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保护类树种。
对于盗伐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加强森林资源的监测,建立完整的森林资源数据库,为科学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开展森林资源保护教育,提高公众对森林资源保护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森林资源的氛围。
第三章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第十一条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权利和许可,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森林资源开发的总量和速度,防止过度开发对森林资源造成破坏。
第十四条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应当尊重传统文化,尊重当地居民的利益和生活方式,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加强对森林资源开发者的监督和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森林资源保护和恢复第十六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水源涵养林、风沙固定林、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林的完整性和持续性。
自然资源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自然资源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水、森林、草原、矿产、海洋等资源。
第三条自然资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自然规律,保障生态安全;(二)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保护权益,提高效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评估、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资源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管理的工作。
第二章自然资源调查与评估第六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定期开展全国性的自然资源调查,建立自然资源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信息共享。
第七条自然资源调查内容包括:(一)资源数量、质量、分布、状况;(二)资源利用状况、演变趋势;(三)资源开发利用潜力;(四)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八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自然资源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策略。
第三章资源权属管理第九条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实行分类管理。
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取得、行使、转让、消灭等事项,依法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条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第十二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保护制度,对珍贵、濒危、稀有的自然资源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制度,鼓励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生态安全和生产安全。
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
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为了全面提升我国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水平,制定了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
该计划的总体目标是推动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全面发展,提高自然资源的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水平。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标准化体系、制定完善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规范、加强自然资源标准化宣传和推广等方面。
一、建立健全自然资源标准化体系1. 完善自然资源标准化法规体系。
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完善的自然资源标准化法规体系,为自然资源的科学管理和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2. 建立自然资源标准化机构和人才队伍。
建立国家级自然资源标准化机构,加强人才培训和引进,提升自然资源标准化人才的素质和水平。
3. 推动自然资源标准化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合作,借鉴国际先进标准经验,提高我国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水平。
二、制定完善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规范1. 制定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标准。
建立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标准体系,规范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标准。
建立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标准体系,规范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3. 制定自然资源保护和修复标准。
建立自然资源保护和修复标准体系,规范自然资源保护和修复工作,保护和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三、加强自然资源标准化宣传和推广1. 加强自然资源标准化宣传工作。
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2. 加强自然资源标准化推广工作。
通过组织培训班、讲座等形式,推广自然资源标准化知识,提升从业人员的标准化意识和水平。
3. 加强自然资源标准化监督和评估。
建立自然资源标准化监督机制,加强对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标准的实施和执行。
自然资源是珍贵的财富,只有合理利用和保护,才能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是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重要手段,我国将积极推动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的实施,为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自然资源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暂行办法
自然资源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资源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健全技术委员会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技术委员会工作能力和水平,依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试行)》《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督技术委员会及其依托单位的履职情况,自然资源部科技主管司局(以下简称主管司局)具体组织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对象是自然资源部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设分技术委员会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按一定权重纳入该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
第二章考核评估内容第四条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内部管理和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一)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包括标准项目完成率、报批标准退稿率、标准体系建设情况、标准立项申报、标准制修订过程、标准复审与实施情况等;(二)内部管理包括日常管理、宣贯培训、经费管理等;(三)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包括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国际标准评估转化等。
第五条考核评估指标分为约束性指标和一般性指标。
标准项目完成率、报批标准退稿率为约束性指标,其他指标为一般性指标。
按照指标要求实现的难易程度,每项考核评估指标对应的要求分为Ⅰ档、Ⅱ档和Ⅲ档。
具体要求见附件1和附件2。
第三章考核评估程序第六条考核评估采用分批考核的方式,周期为3年。
主管司局制定年度考核评估方案,明确考核评估要求及判定规则,确定考核评估进度安排。
第七条考核评估工作应当成立考核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由5-7位具有高级职称、熟悉技术委员会运行管理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工作组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委员会组织管理及年报申报系统、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等信息数据进行评估。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5.08•【文号】国土资发[2003]137号•【施行日期】2003.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2日)废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标准化工作是现代社会进行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土资源技术标准体系,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在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方面的重要基础作用,特制定《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八日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在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方面的重要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建立并完善国土资源技术标准体系,组织制(修)定国土资源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纳入国土资源发展计划。
国土资源标准是指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第四条国土资源工作领域内,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需要在国土资源相关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相应行业标准;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国土资源技术要求,应制定相应地方标准。
自然资源数据管理制度汇编
自然资源数据管理制度汇编一、土地资源数据管理制度:土地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利用好土地资源是关系到人类未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了更好的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各国纷纷建立了土地资源数据管理制度。
其中,中国建立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每五年进行一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作为土地使用的指导方针和政策。
同时,还建立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制度,对土地资源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为土地的合理利用提供数据支持。
二、水资源数据管理制度: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水资源的管理制度是各国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基础。
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美国建立了水权制度,对水资源进行了分类和划分,保障了各类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同时,美国还建立了水资源监测和评估制度,对水资源进行了全面的监测和评估,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了数据支持。
三、空气资源数据管理制度:空气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空气资源的管理制度是保障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
在空气资源管理方面,欧盟建立了大气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大气污染物进行了全面的监测和评估,为大气污染的治理提供了数据支持。
同时,欧盟还建立了空气质量标准制度,对空气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了限制和控制,保障了空气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能源资源数据管理制度:能源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能源资源的管理制度是各国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能源消费管理的重要基础。
在能源资源管理方面,德国建立了能源资源评估和供需平衡制度,对能源资源的供给和需求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和分析,为能源结构调整提供了数据支持。
同时,德国还建立了能源消费监测和管理制度,对能源消费进行了全面的监测和管理,保障了能源资源的合理利用。
五、矿产资源数据管理制度:矿产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是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的重要基础。
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澳大利亚建立了矿产资源调查和评估制度,对矿产资源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评估,为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了数据支持。
林场自然资源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场的自然资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林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林场所有森林、林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林场自然资源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保护;(二)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四)公众参与,共同保护。
二、资源调查与监测第四条林场应定期开展森林资源调查,掌握森林资源现状、变化趋势和分布情况。
第五条林场应建立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对森林资源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发现资源变化,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林场应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监测和保护,确保物种多样性。
三、森林资源保护第七条林场应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合理规划采伐范围、时间和数量。
第八条林场应加强对林地、林木的管理,严禁非法占用、毁坏林地和林木。
第九条林场应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森林防火体系,提高防火能力。
第十条林场应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定期开展病虫害监测和防治。
四、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第十一条林场应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严禁非法猎捕、买卖、运输和利用。
第十二条林场应建立健全野生动植物保护设施,加强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林场应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科普宣传,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五、资源利用与开发第十四条林场应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业产业,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林场应加强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生态林业、循环林业和特色林业。
第十六条林场应鼓励科技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消耗。
六、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七条林场应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林场应定期对自然资源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林场应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对责任人依法予以追究。
七、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林场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13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13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1月21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12月22日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提升标准化支撑自然资源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确权登记、有偿使用、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耕地保护、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矿产、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标准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标准化实施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鼓励社会团体开展自然资源团体标准制订工作,引导企事业单位、公民积极参与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五条省自然资源厅标准化职能处室具体负责全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工作。
主要承担编制标准工作计划,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内容审查、评估、复审,指导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等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其他业务处室具体负责本职能业务范围的标准化工作,承担管辖业务的标准内容审查和标准宣贯工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7.29•【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其他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要求,强化《自然资源标准体系》实施,有序组织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全面履行自然资源部职责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部组织制定了《2024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标准计划》),并通过了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管理委员会审议。
现将《标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要求如下:一、加强标准引领和业务实践加强标准研制与业务工作对接。
对于《标准计划》中保障自然资源安全和公共服务支撑能力、支撑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资产权益管理、支撑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整体保护和系统修复、支撑基础通用类和科技创新等标准制修订,请各有关单位为标准研制中的业务实践提供条件和保障。
二、确保按照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标准研制任务《标准计划》包括261项行业标准计划,55项拟申请立项国家标准计划。
推荐单位和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标准计划执行工作,在研究经费和专家配备方面切实做好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行业标准计划,请起草单位按照自然资源工作需要,广泛调研、加强协作、深入分析、试点验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确保于24个月内完成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
拟申请国家标准的项目,起草单位要继续完善建议书和标准草案,按照国家标准委要求积极推动立项,确保于立项后18个月内完成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自然资源是地球赋予我们的珍贵财富,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这些资源,建立完善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篇文档将详细介绍以下13个方面的管理制度:1. 自然资源资产登记制度自然资源资产登记制度是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的基础。
通过对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详细登记,明确其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实现对自然资源资产的全面掌控和有效监管。
2. 自然资源资产使用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使用制度规定了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经营方式。
根据资源的性质和用途,制定相应的使用政策,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3. 自然资源资产处置制度自然资源资产处置制度涉及自然资源的转让、出租、抵押、报废等处置行为。
通过制定明确的处置程序和标准,确保自然资源资产在处置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自然资源资产评估制度自然资源资产评估制度是对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的制度。
通过对不同类型自然资源资产的评估,为政府决策、市场交易等提供科学依据。
5. 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制度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制度是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审计的制度。
通过审计,发现管理漏洞,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6. 自然资源资产监管制度自然资源资产监管制度负责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确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7. 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要求定期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报告。
通过编制资产负债表等报告文件,全面反映自然资源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化及收益等情况。
8. 自然资源资产公开制度自然资源资产公开制度要求将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
通过信息公开,增加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9. 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制度自然资源资产核算是将自然资源的价值量化为经济价值的过程。
通过建立科学的核算体系和方法,准确反映自然资源的价值和变化情况。
10. 自然资源资产生态补偿制度自然资源资产生态补偿制度是针对不同类型自然资源资产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和办法的制度。
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升自然资源治理效能,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强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自然资源部职责,加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评估、确权登记、保护、资产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海洋和地质防灾减灾等业务,以及土地、地质矿产、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第二条所述范畴内需要规范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术语、分类、代码、符号、量与单位及制图方法等;规划、调查、监测、评价评估等相关通用技术要求;实验、检验、检测和质量通用技术要求;自然资源工作需要制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自然资源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对通用的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自然资源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推荐性行业标准。
如因地方自然条件、资源禀赋特点,确需明确特殊技术要求的,省级自然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可组织制定自然资源地方标准。
鼓励在自然资源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更新迅速、市场成熟度较高的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应与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配套。
自然资源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按《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相关地方性规定制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中的标准制定程序。
第五条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应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提高标准化国际化水平。
第六条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加强标准宣传、贯彻等工作第七条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应当支撑自然资源管理和依法行政,促进科技进步、技术融合与成果转化,推动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6.24•【文号】自然资发〔2020〕100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其他有关单位:《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部领导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2020年6月24日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升自然资源治理效能,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强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自然资源部职责,加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评估、确权登记、保护、资产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海洋和地质防灾减灾等业务,以及土地、地质矿产、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第二条所述范畴内需要规范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术语、分类、代码、符号、量与单位及制图方法等;规划、调查、监测、评价评估等相关通用技术要求;实验、检验、检测和质量通用技术要求;自然资源工作需要制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自然资源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对通用的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自然资源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推荐性行业标准。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集江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集江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集江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江西省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调整为江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做好相关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向全省征集第一届江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本省自然资源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方面的专家。
二、委员条件1.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2.在本省自然资源领域从事科研、生产、应用、测评和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专家或技术骨干,熟悉本专业的业务工作,熟悉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掌握标准制定的有关程序、标准、规定,并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
3.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承诺遵守《江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保证参加标准化工作的时间,履行委员义务,参加委员会工作会议和活动,参与标准征求意见和投票表决工作。
4.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5.同一单位推荐的委员人数不超过3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6.符合《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三、报送材料及要求1.委员申请人用A4纸打印并如实填写《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委员登记表》(见附件1,贴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照片)。
所在单位负责登记表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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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升自然资源治理效能,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强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自然资源部职责,加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评估、确权登记、保护、资产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海洋和地质防灾减灾等业务,以及土地、地质矿产、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第二条所述范畴内需要规范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术语、分类、代码、符号、量与单位及制图方法等;规划、调查、监测、评价评估等相关通用技术要求;实验、检验、检测和质量通用技术要求;自然资源工作需要制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自然资源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对通用的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自然资源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推荐性行业标准。
如因地方自然条件、资源禀赋特点,确需明确特殊技术要求的,省级自然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可组织制定自然资源地方标准。
鼓励在自然资源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更新迅速、市场成熟度较高的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应与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配套。
自然资源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按《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相关地方性规定制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中的标准制定程序。
第五条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应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提高标准化国际化水平。
第六条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加强标准宣传、贯彻等工作。
第七条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应当支撑自然资源管理和依法行政,促进科技进步、技术融合与成果转化,推动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部设立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部领导担任,成员由部相关业务司局和标准化业务依托单位组成。
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部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及标准体系;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争议问题;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依托单位的履职情况;指导自然资源地方标准化和团体标准化工作。
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部科技主管司局承担,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政策、法规精神;起草部标准化管理制度;组织建立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化基础研究;编制、实施标准化规划、计划;承担标准报批、发布等具体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指导并派员参加相关标委会、分技委标准化活动,主要职责是:提出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需求;组织指导并参与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研究、编制和审查;组织开展相关业务领域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以及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研究分析等工作。
第九条按照专业领域设立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海洋、地理信息、珠宝玉石等有关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
标委会在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开展标准化基础研究;提出本领域标准制修订建议;组织开展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开展标准化业务培训、标准宣传、贯彻和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标准复审;开展相关标准国际化研究;管理其下设的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业务工作;承担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标委会按专业领域划分并设立若干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委),分别承担本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分技委接受标委会管理,主要负责向标委会提出本领域标准制修订建议;承担标准基础研究及起草工作;承担有关标准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工作;承担标准宣传贯彻、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开展相关标准化国际研究;配合标委会开展其他工作任务。
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跨领域技术融合等方面有标准化需求的,可联合成立标准化工作组。
第十一条标委会、分技委秘书处依托在部有关事业单位,负责承担标委会、分技委的日常工作。
依托单位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立专职岗位、固定专职人员。
第十二条标准化基础研究、标准的制修订、宣传、贯彻培训、评估及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标准复审等工作以及标委会、分技委日常运行经费等由相关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部门预算和专项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申报并优先支持。
鼓励标准起草单位积极争取国家科技计划经费、标准补助经费等。
标委会、分技委依托单位要切实做好秘书处运行经费与人员保障,秘书处工作经费单独核算并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纳入自然资源事业发展规划。
根据自然资源事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部组织每五年编制标准化工作规划,每年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发布实施并维护自然资源标准体系。
第十四条依据标准化工作规划和标准体系,自然资源部每年公开向社会征集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
管理委员会可指定标委会、分技委或有关单位提出计划建议。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出自然资源计划建议。
第十五条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经标委会或分技委初审后,由标委会报送部科技主管司局。
部科技主管司局组织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报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标准制修订计划经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属于国家标准计划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属于行业标准计划的,由部下达。
第十七条对保障安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部重大改革举措急需的标准计划建议,应当优先立项、纳入年度增补计划并及时完成。
鼓励在部重大工程项目、科研专项中开展标准化研究,相关技术要求应与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协调一致。
第十八条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的标准计划项目一般应在两年内完成。
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起草单位可申请延期一年;延期一年仍未完成的,视为自动撤销。
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标准计划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报。
第十九条经批准的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一般不作调整。
特殊情况需调整的,由起草单位对项目提出书面调整申请,经标委会审查后,报立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自然资源标准的制定、修订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起草阶段。
标准牵头起草单位组织成立由各利益相关方权威技术专家组成的标准起草组。
标准起草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标准编写有关规定起草标准,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报分技委或标委会。
(二)征求意见阶段。
分技委或标委会组织专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有关文档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的征求意见稿由标委会组织向各利益相关主体广泛征求意见。
如需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由部科技主管司局组织。
标准起草组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填写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标准送审稿,报送分技委或标委会。
(三)审查阶段。
分技委或标委会将标准送审稿报经部科技主管司局(科技主管司局视情况征求管理委员会意见)同意后,组织会议审查或函审,形成《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函审意见》。
视标准内容,可跨分技委或标委会邀请委员参加审查。
属强制性标准的须经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通过审查的送审稿,由标准起草组按照审查意见的要求,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等报批材料。
(四)报批阶段。
标委会在收到起草单位或分技委的报批材料后对标准修改情况、意见采纳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报送部科技主管司局。
科技主管司局在收到报批材料后履行部内审批,包括部内征求意见、部外网公示报部审批等。
起草单位应审慎处理上述环节中收集到的相关意见,若需修改报批稿,应提出充分的科学依据,对修改内容作详细说明,并征求标委会意见。
经部审批通过后,属国家标准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布;属行业标准的,由部发布公告,原则上不得对经部审定发布的标准进行技术内容调整,如确需重大修改应进行重新审查。
行业标准发布后按要求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地方标准在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部科技主管司局通报;鼓励相关社会团体向部科技主管司局报送团体标准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自然资源标准由发布机构负责解释。
部科技主管司局负责指导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工作,标委会承办日常工作。
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负责标准审查的标委会或分技委应当严格履行标准审查程序,对审查结论负责。
对因未认真履行审查程序,造成标准内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标委会或分技委秘书处予以警告,计入年度考核结论。
(一)标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平市场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二)标准内容妨碍技术创新和进步;(三)标准内容存在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标准发布后,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于实施日期开始半年内组织指导有关机构开展标准宣传、贯彻、培训工作,该工作应列入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机构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自然资源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积极贯彻实施标准。
标准实施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部科技主管司局或标委会反馈。
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
修改内容一般不超过两项。
(二)需作较多修改的,列入修订计划。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予以废止。
第二十五条管理委员会组织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分析。
监督检查和评估分析应在标准发布实施两年内完成,并编制工作报告。
部科技主管司局负责统一协调、汇集信息、定期发布。
检查报告及评估报告作为标准复审的重要依据。
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有权向自然资源部投诉、举报违反自然资源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标准实施后,部科技主管司局组织或委托标委会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七条自然资源部积极推动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化国际活动,牵头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第二十八条提出国际标准新工作或新技术工作领域提案的单位,应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组织对提案申请进行技术审核和必要的论证后报部,经批准后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参加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国际会议,需符合部外事管理规定。
组团单位负责制定参会工作预案(包括中国代表团参团人员名单、参会议程、申报提案等材料),经部科技主管司局审核后,报送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在会议结束后30日内,将标准化工作总结书面报部科技主管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