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PPT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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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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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本案被保险人成明死亡主要的、直接的、必然的 原因是其体内存在的结核杆菌,而摔伤仅是其死亡 的间接的、偶然的原因或远因。因此,保险人对本 案被保险人可不负保险责任。
险公司申请给付4000元的死亡保险金。问保险 公司是否给付保险金,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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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自杀属于一般除外责任,既不是疾病也 不是意外伤害,而是可以人为抑制的行为。 属于“不可保风险”。但也有例外。我国 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 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 险金。朱某的死亡不是为谋取保险金而故 意自杀,且保单生效已超过两年,保险公 司应该对这样的案件给付赔偿。
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 2009年2月, 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
此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下列理
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
儿子,并由她抚养,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
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
监护人领取。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
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合同无效。
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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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险合同,2001年1 月5日赵某应缴费而未缴费,问:赵某的合 同在2002年1月还有效吗?如果已无效,还 能恢复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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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已无效,因为已经过了宽限期(60天)。 还能恢复,须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可保 证明书,付清欠缴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 贷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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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 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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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下载】保险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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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PPT)第四章1.被保险人A,未成年,1996年其父B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少儿乐幸福成长综合保险”,该保险条款第二章“保险责任”第4条第7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日起至22周岁,如遇父母有一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减半;如遇父母双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全免,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1997年,被保险人的父母离异,A随母C生活,并同时把投保人变更为C,后C于1999年与D结婚,D无婚史,C、D共同抚养教育A。

A之生父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年D遇意外事故身故。

C向保险公司申请豁免今后每年50%的保费。

分析:D虽然不是被保险人A之生父,但他与C结婚后,对A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因此,D以外身故,A的保险费应豁免50%。

2.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1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题:(1)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分析:1)保险人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3.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2009年8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

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

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求李谋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

2009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

保险学原理教学典型案例演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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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教学案例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 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 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 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 为80万元。问: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 多少?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 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保险学原理教学案例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 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 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 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 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 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3)2001年12月12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 存货损失8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 为8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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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教学案例
解:
(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 程度=80×100/200=40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不 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6、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100 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该企业于2001年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 为8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 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2001年4月23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 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 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关于保险案例分析(ppt 31页)

关于保险案例分析(ppt 31页)

❖ 2、200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 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 其妻子张某。两人独立居家,但在王某的母亲家 吃饭。同年5月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二人 前去吃饭,遂往二人住处探望,发现二人因煤气 炉烧水时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已中毒身亡。 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 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两天 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 给付保险金。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至法院。
1、李某有两个儿子李A和李B,李A已婚,李B因 残疾一直未婚。2006年11月10日,李A从某保 险公司了解到可以为自己的父母办理人寿保险, 遂与李某商议,李某考虑到李B在自己死后难维 生计,就指定李B为受益人。次日,李A为其父 投保了定期寿险,期限为5年,保险金额为10万 元。2008年5月李某因疾病住院,李A未经李某 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姜某作质押,借款5万元。 2008年7月李某因医治无效死亡。姜某找李A要 求归还借款,李A不还。姜某遂到保险公司要求 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万元。

❖ A、保单复效后,重新计算自杀期间 后,连续计算自杀期间
B、保单复效
❖ C、“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故意自杀”属 于除外责任
❖ D、“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故意 自杀”属于除外责任
8、买完保险就遇刺身亡,广州个
人寿险答案始末
❖ 2001年10月18日凌晨1时左右,谢女士与女友 正在咖啡厅喝茶,女友的前男友因爱生仇,拿着 匕首来找旧情人理论。对方亮出匕首时,谢女士 出于保护女友的愿望,伸手去挡,不料被匕首刺 个正着,意外身亡。当谢女士的家人沉浸在悲痛 之中时,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黄女士拨打 了谢女士的手机联系投保事宜。谢女士的弟弟接 听了电话,这才知道,谢女士已购买了一份保险, 并已交了款,但保险公司还没有签发保单。而在 出事的前一天下午,谢女士还到保险公司完成了 体检,此时距她遇害不到10个小时。

保险学(金融专业)PPT课件:案例分析

保险学(金融专业)PPT课件:案例分析

• 案例答案:
• (1)出险时保险财产价值为120万元,实际勘察 损失为30万元,按照不足额赔偿方式:
• 保险人赔偿金额=30×100 /120 =25万元
• (2)出险时保险财产价值为100万元,实际遭受 的损失为30万元,为足额保险,保险人赔30万元。
• (3)出险时保险财产价值为80万元,为超额保 险,超额部分无效。实际遭受的损失为30万元, 保险人赔30万元。实际遭受的损失为80万元,保 险人赔80万元。
4、案例:保险利益限制保险赔偿的最高限度 甲有一批价值20万元的货物暂存某仓库,并
为这批货物投保火灾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后 甲将货物的一半卖给乙,双方办理了货物所有权 转让手续。就在乙前来取货的前一天晚上,仓库 失火,标的全损。 问:甲能获得多少赔偿?
案例分析
• 由于甲对标的仅有一半的保险利益,则保 险公司最多负责10万元的赔偿责任。
分析:能否得到理赔,这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 “宽限期”内,赵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 的宽限期为60天,该事故发生在第二年应缴保费日 (1月2日)起的60天(宽限期)内,所以保险公司 在扣回其欠缴保费的前提下,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宽限期条款的目的是对保单所有人非故意拖 欠保费提供一定保护,给经济困难的保单所有人提 供较为宽裕的筹款时间。
案例7答案:
• (1)理赔时房屋市价跌至4万,保险公司赔4万。
• (2)理赔时房屋市价涨至6万,保险公司赔5万。
• (3)如火灾发生前,李某将房屋的一半典当现金 2万元,此变更已通知保险公司。发生火灾时房屋 市价涨至8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半赔李 某2.5元,另外赔典当行2.5万元。
• (4)如果家庭财产损失5万元,保险公司赔5万。

【精品】保险学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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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2.如果在逾期的第10天,王力遭遇车祸死亡, 保险公司如何处理? • 3.如果8个月后王力又要求降低一定比率的 保险费,但公司未予批准,王力遂交纳了 拖欠的保险金,则保险公司接受吗?
案例
• 1.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 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 2.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赔付,因为逾期的60日 内合同仍然生效。 • 3.8个月后,重新补齐费用,合同效力恢复。
• 张先生对保险公司的赔付决定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 告知张先生“残缺”的含义,双方对该两字的含 义发生了歧义,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保险合同的条款双方发生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 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即“残”是“残废”的 意思,“缺”是“缺失”的意思,张先生的伤残 程度符合《保险公司意外残疾给付标准》第二十 项的规定,保险公司应给付张先生人身意外伤害为,从张先生的伤残程度来看,其右 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和无名指只是部分丧失功 能,不符合上述比例表和给付标准第二十项“残 缺”的规定,只能适用第二十一项约定“一手中 指、无名指、小指之指骨部分残缺的给付保险金 额的2%”,即给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4000元。 • 试述你的看法? 保险公司应不应该理赔?
案例4.3
• 1.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 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 2.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赔付,因为逾期的60日 内合同仍然生效。 • 3.8个月后,重新补齐费用,合同效力恢复。
案例:保险条款约定 不明如何赔付
• 某年8月1日,张先生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同年8月30日,张先生在工作时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机内, 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三指残疾,医院和公安机关 的鉴定结论为右手小指末节缺失,第二关节僵硬;无名指 第二、三关节僵硬畸形;中指第二关节僵硬。以上三指掌 指关节活动尚可。 • 张先生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 给付比例表》和《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 第二十项约定,即“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给付 保险金额的18%”,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3.6万元。

《保险案例分析》课件

《保险案例分析》课件
费的基础。
保险期限
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从 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终止之日止
的时间段。
02
保险案例分析
人身保险案例
案例一
某公司为员工购买团体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其中一名员工在
工作中发生意外导致死亡。
案例二
某家庭为其孩子购买儿童保险 ,孩子因疾病住院治疗,保险 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三
某公司为员工购买健康保险, 一名员工因疾病需要长期治疗 ,如何申请保险金?
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 行经济补偿,但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 限。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01
02
03
04
保险标的
指被保险的对象或风险标的, 可以是财产、人身或责任等。
保险金额
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保费。
保险费率
指根据风险大小和损失率等因 素确定的保费标准,是计算保
从早期的海上保险到现代 的多元化保险产品和服务 ,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壮大 。
保险监管机构与职责
保险监管机构
监管模式
各国政府或监管部门设立的保险监管 机构,负责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
根据各国国情,监管模式可分为集中 监管、分业监管和双重监管等模式。
监管职责
包括制定和执行保险法律法规、审批 和监督保险公司、维护市场秩序和保 护消费者权益等。
01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保险需求的增加,互联网
保险将逐渐成为主流的保险购买方式。
互联网保险产品将更加个性化
02
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保险公司能够根据客户的个性化
需求定制保险产品,提高客户满意度。
互联网保险服务将更加便捷

保险学课件案例分析

保险学课件案例分析

保险学课件案例分析目录一、保险学概述与基本原理 (1)1. 保险学定义与发展历程 (1)2. 保险学基本原理及核心概念 (2)3. 保险市场及其功能 (4)二、保险产品类型及功能解析 (6)1. 财产保险类别介绍 (7)2. 人身保险类别介绍 (9)三、保险合同法律事务及案例分析 (10)1.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1)2.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案例分析 (13)3.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案例分析 (14)四、保险经营与管理案例分析 (17)1. 保险承保业务与理赔服务案例分析 (18)2. 保险资金运用及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19)3.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与合规经营案例分析 (20)五、保险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解读及案例分析 (22)一、保险学概述与基本原理保险学作为一门研究风险转移和损失补偿的学科,在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它不仅涉及金融、数学、统计学等多个领域的知识,还与风险管理、社会保障、灾害救助等社会问题紧密相连。

在保险学的基本原理中,风险是核心概念之一。

风险是指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事件发生时导致的不良后果,保险的本质就是通过集合众人的力量来分散风险,从而达到减轻个体损失、保障社会稳定的目的。

这一原理体现了保险的经济互助性和社会公益性。

保险学还涉及到保险合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等一系列重要概念。

这些概念共同构成了保险学的理论体系,为实际应用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在保险学的学习中,我们不仅要掌握基本的理论知识,还要学会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通过案例分析等方式,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保险业的运作机制和发展趋势,为未来的职业生涯奠定坚实的基础。

1. 保险学定义与发展历程作为一门研究风险转移和损失分摊的学科,自其诞生以来便与人类对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确定性的认识紧密相连。

它不仅仅是一门理论学科,更是一门指导实践、服务社会的实用科学。

保险学主要探讨如何通过经济补偿机制来转移和分散风险,它涵盖了所有为减轻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各种制度和方法。

保险学PPT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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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分析案例3: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案情介绍】2 0 XX年X月X日,上海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火灾,损失巨大。

承保的财产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了总额达1.3亿元的赔款。

【案例分析】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要想在市场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需要经受住形形色色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带来的风险考验。

一场火灾可以把数十载的艰辛所创下的辉煌基业付之一炬,一场洪涝灾害也能使企业的巨额财产转眼间付诸东流。

轻则使企业停工停产,重则使企业倒闭。

企业决策者们必须居安思危,加强风险管理。

而企业财产保险以保险所特有的分散风险、提供经济补偿和融通资金等职能,及时为企业输血,使企业在财产受损后能迅速恢复生产。

【启示】实践证明,参加企业财产保险是企业抗御风险的有效手段,是免除后顾之忧的最佳选择。

案例4:风险与保险【案情介绍】一场工业意外事故造成死1 0 3人、伤数百人的惨剧。

其中两人生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期支付储蓄终身寿险”和“综合个人意外保险”,其家属分别得到了人民币2 4万元和1 3万元的保险赔偿和给付。

而其他不幸者因为没买过任何保险,只能得到有关部门有限的抚恤金。

【案例分析】当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的赔偿虽然不能给死者家属多少精神上的安慰,但在经济上却是一种恰逢其时的帮助。

相比之下,没有购买保险的死难者家属不得不承受精神与经济上的双重打击。

【启示】任何人在其一生中都有可能遇到意外事故甚至灾难,其后果可能是轻微的,也可能是严重的,严重时,不但引起伤害,也可能丧失生命,并使依靠其生活的家人失去生活来源。

这种经济上的不稳定性需要得到保障。

保险就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方式。

保险虽然不能事先化解风险,但是却能在较大程度上减轻或消除风险事故的损害。

某厂的高压电缆线路25号电杆立于沟坎上,价值1100元,其厂房紧挨着电杆。

2008年l 月1日,该厂参加了当地保险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包括电杆)为41.4万元、同年5月15日,一阵短促的暴雨中,25号电杆倒塌,压倒了厂房,损坏了机器,总计损失达24.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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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分析案例3: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案情介绍】2 0 XX年X月X日,上海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火灾,损失巨大。

承保的财产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了总额达1.3亿元的赔款。

【案例分析】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要想在市场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需要经受住形形色色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带来的风险考验。

一场火灾可以把数十载的艰辛所创下的辉煌基业付之一炬,一场洪涝灾害也能使企业的巨额财产转眼间付诸东流。

轻则使企业停工停产,重则使企业倒闭。

企业决策者们必须居安思危,加强风险管理。

而企业财产保险以保险所特有的分散风险、提供经济补偿和融通资金等职能,及时为企业输血,使企业在财产受损后能迅速恢复生产。

【启示】实践证明,参加企业财产保险是企业抗御风险的有效手段,是免除后顾之忧的最佳选择。

案例4:风险与保险【案情介绍】一场工业意外事故造成死1 0 3人、伤数百人的惨剧。

其中两人生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期支付储蓄终身寿险”和“综合个人意外保险”,其家属分别得到了人民币2 4万元和1 3万元的保险赔偿和给付。

而其他不幸者因为没买过任何保险,只能得到有关部门有限的抚恤金。

【案例分析】当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的赔偿虽然不能给死者家属多少精神上的安慰,但在经济上却是一种恰逢其时的帮助。

相比之下,没有购买保险的死难者家属不得不承受精神与经济上的双重打击。

【启示】任何人在其一生中都有可能遇到意外事故甚至灾难,其后果可能是轻微的,也可能是严重的,严重时,不但引起伤害,也可能丧失生命,并使依靠其生活的家人失去生活来源。

这种经济上的不稳定性需要得到保障。

保险就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方式。

保险虽然不能事先化解风险,但是却能在较大程度上减轻或消除风险事故的损害。

某厂的高压电缆线路25号电杆立于沟坎上,价值1100元,其厂房紧挨着电杆。

2008年l 月1日,该厂参加了当地保险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包括电杆)为41.4万元、同年5月15日,一阵短促的暴雨中,25号电杆倒塌,压倒了厂房,损坏了机器,总计损失达24.57万元。

事故发生后,该厂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该厂遂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保险公司不履行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赔偿义务。

(1)被保险方认为,房屋及机器的损失是电杆倒塌所致,电杆倒塌又是暴雨所致,而暴雨正是企业财产保险中的保险责任之一,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方认为,电杆的倒塌虽与暴雨有关系,但在暴雨中,其他财产均未受损,而具备抵御暴风雨风险能力的电杆却倒塌了,显然是被保险人平常安全管理不好所致。

因此,本案是被保险人未尽安全保管保险财产义务的结果,从而应该拒赔。

纸烟受潮索赔案200x年7月,某市因连续几天的暴雨造成洪灾,洪水进入了该市某烟酒副食公司的一个纸烟仓库,纸烟底下一层被水浸泡了,直接损失12万元;上面几层纸烟未被浸泡,但已受潮,经过有关专家检验建议,该公司为防上扩大损失,采取措施将其全部拨到各门市部立即按五折削价出售,销售差价达35万元。

事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处理该案中,保险公司赔付了被水浸泡过的纸烟的损失,但拒绝赔付未被水浸泡过而被削价处理的纸烟的销售差价,遂起纠纷。

(1)保险公司应该拒赔。

理由是《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项内只有“洪水”责任,没有“受潮”责任,保险公司只能负责赔偿被洪水浸泡过的纸烟损失,对未被洪水浸泡过的纸烟不承担责任。

(2)保险公司赔付一定比例的损失。

理由是纸烟受潮属保险责任,但按保险惯例及有关规定,被保险人无权单方面处理损余物资,因此保险人对受潮纸烟的销售差价损失35万元不必全部赔付,只需承担40%左右的赔偿责任即赔付该公司14万元销售差价损失就可以了。

(3)保险公司应赔全部销售差价损失。

小孩致损索赔案某市万宝汽车出租汽车公司从日本进口一辆皇冠牌汽车已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一天,该车停在某机关院内,该机关一干部的8岁小孩曾某,从所住二楼宿舍窗口用弹弓对准轿车挡风玻璃发射一颗石子,当场将挡风玻璃击碎。

汽车维修厂估算修配费用需1200元左右。

驾驶员找到小孩家长,其父表示赔礼道歉,并承认自己对小孩缺乏教育;驾驶员想到该车已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马上打电话到保险公司,要求派人到现场查勘,并估计损失,待达成协议后进修理厂修配,由保险公司负责赔款。

(1)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

因为根据“保险条款”中“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属保险责任,本案中的小孩曾某并非被保险人的小孩,其用弹弓发射石子击碎玻璃不属于故意行为,而属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保险车辆损失,肇事方是年幼无知的小孩,故应该由保险公司按照实际修配挡风玻璃的费用负责赔偿。

(2)认为本案应由第三者曾某的父母赔偿,而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理由是:《婚姻法》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因此,万宝汽车出租公司应向第三者曾某的父母要求赔偿,如果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那么被保险人要把向第三者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追偿。

小孩玩火致损案2000年2月5日,某县个体经商户赵某将其房屋及其它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达97000元。

同年5月1日清晨,赵某决定停业一天,携带儿子外出逛逛,于是就给摩托车擦灰并上汽油;当时,其五岁的儿子嚷着要火柴点香放鞭炮,赵某让儿子到外边去放。

一会小家伙又拿着一根点燃的香从外边跑进来了,一下引燃了汽油,酿成了一场火灾,幸邻居们赶来救火,大火才被扑灭,但赵某的房屋及家庭财产受损严重,核算其损失达64000余元。

事故发生后,赵某认为是自己儿子惹的祸,也顾忌招来“放火图赔”之嫌,故未向保险公司索赔。

(1)认为被保险人已放弃索赔要求,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险公司可以不赔。

(2)认为本案中的火灾属于家庭财产保险中“除外责任”的故意行为。

因为赵某明知汽油是易燃特别危险品,却把火柴给小孩放鞭炮,从而酿成了火灾,这是一场完全可以避免的灾祸。

(3)认为应该拒赔一部分。

因为赵某将火柴交给小孩并不能预见小孩会突然跑进来,更无法预知会发生火灾,从而不属故意行为,而只能说是过失行为。

因此,保险公司可以赔偿,但根据被保险人应遵守保护财产安全义务的条款精神,保险公司就只能赔偿其一部分损失。

无盖窑井致死人命案某市政工程公司于200x年5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是其施工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为每起事故10000元。

同年10月2日,该公司一队工人在维修路边窑井时因下大雨跑回施工棚,忘记在井边设立标志,也未盖好窑井盖子。

傍晚时分,雨还在下,一行人骑自行车经过该地时跌入井中受伤,并受感染而致死亡。

受害者家属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窑井管理单位——市政工程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方的医疗费、抚恤金共计16756元。

(1)认为市政工程公司没有责任,保险方也不必补偿。

因为受害者是成年人,其跌入井中致死是自己不小心掉下所致,应当自己负责。

(2)认为应由市政工程公司赔偿,保险方不能补偿。

因为行人跌入井中致死完全是施工单位即被保险方没有尽到应尽义务所致,只有让受害方直接向致害方索赔并由致害方承担全部责任,才能维护民法的尊严和保险合同的法律严肃性。

(3)认为应由保险方赔付。

因为市政工程公司己将公众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方,保险方就应当代致害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能让被保险人的利益受损失。

保险赔偿后的索赔案甲于2002年12月8日将自有的一辆“东风”牌货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甲弟担任驾驶员。

12月12日该车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下的河水中。

事故发生后,甲称该车无法打捞,要求保险公司按全部损失赔偿。

经查,该车当时价值2万元。

保险公司向甲赔偿了保险金2万元。

事后甲某组织人力将车打捞上来共卖得价款1万元,支付打捞等费用5000元。

保险公司很快得知此事,要求甲返还卖车所得1万元价款。

问:保险公司的要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为什么?(应返还保险公司5000元)评析:(1)保险公司的要求应当予以支持,但只能要求返还5000元。

(2)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据此,坠入悬崖下河水中的货车属于保险公司所有,甲打捞出来后卖车所得价款1万元应归保险公司。

但是,甲组织人力打捞货车可以按无因管理处理,作为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甲为打捞该车而支付的5000元打捞费用。

l万元卖车款抵消5000元打捞费用,所余5000无返还保险公司。

投保单与保险单不符的索赔案2003年10月10日,某市造纸厂向某市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

保险期限自2003年10月11日零时到2004年10月10日24时,造纸厂在投保单上注明其要求投保的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为:固定资产保险金额800万元;流动资产保险金额180万元,其中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各60万元,保险公司收到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经办人员在投保单上签章并开具了保险单。

由于保险公司经办人员的疏忽,保险单上投保财产项目为:固定资产保险金额800万元,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为180万元,在流动资产一栏中未按投保单上的内容载明原材料、燃料和低植易耗品三个项目。

2004年4月5日,某市造纸厂发生火灾、烧毁财产价值达8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损失50万元,产品(纸张)损失30万元,事故发生后造纸厂以保险单为凭证向保险公司索赔全部损失80万元。

保险公司以产品(纸张)不属保险范围规定的流动资产而拒付保险金。

双方因此而产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评析:投保单属于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保险单属保险合同的正式文本。

投保单有时也被称为投保申请书。

投保单上如有记载而保险单上遗漏,投保单上记载之效力与保险单上记载效力一致。

本案中关于流动财产的三种形式,在保险单中未记载,但在投保单中有记载,故应以此记载内容为有效。

而造纸厂损失的产品(纸张)并非记载中所表明的流动财产,所以造纸厂的主张无正当依据,保险公司只应给付造纸厂50万元固定资产的损失,而不应承担30万元产品的损失。

3000元买车险,轮胎丢了却不赔06.10.13,家住武汉青山区的肖女士称,家里有一辆微型面包车,为防意外事故,她投了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等5个险种,一共花了3000多元。

上周一早晨,她出门时突然发现,车竟被砖头垫着,4个车轮全不翼而飞。

肖女士立即向派出所报案,同时也向保险公司报了案。

令她意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在询问她所投保的几个险种后表示,肖女士所提的几个险种都不承担轮胎丢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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