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放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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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保障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管理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的放炮作业,包含煤矿的爆破工作、巷道掘进等相关工程作业。

第二章责任和组织第三条煤矿企业应设立专职的放炮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引导和监督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放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第五条井下放炮作业人员应经过特地的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知识。

第三章作业前准备第六条进行井下放炮作业前,煤矿企业应订立认真的放炮作业方案,包含具体的工作内容、人员配备、设备准备等。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确保全部参加放炮作业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证书,并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定期健康监测。

在进行井下放炮作业前,应检查相关设备和器材的完好性和可靠性,不得显现任何异常情况。

第四章放炮作业操作要求第九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在特地指定的区域进行,确保与其他作业区隔离。

第十条井下放炮作业前,应确认现场的人员和设备已经疏散到安全区域,并进行必需的警示提示。

第十一条放炮作业人员应依照作业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井下放炮作业时,应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雷管和炸药,不得使用过期、损坏或未经许可的爆炸物品。

第十三条放炮作业期间,其他人员严禁靠近作业现场,必需时应设立警戒线,确保安全区域不受干扰。

第十四条井下放炮作业结束后,应对作业区域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清理,确保不留下任何安全隐患。

第五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五条井下放炮作业必需穿着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含安全帽、防尘面罩、耳塞、防护鞋等。

井下放炮作业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示牌,提示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七条井下放炮作业现场应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和急救设备,保证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应对。

第十八条井下放炮作业现场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条件,确保人员作业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各煤矿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切实加强对井下放炮作业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二、井下放炮组织1. 煤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设立专门的放炮组织机构,负责组织井下放炮作业,并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2. 放炮组织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放炮作业方案,明确作业流程、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确保安全生产。

三、人员培训及资质要求1. 参与井下放炮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并持有相关的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关作业。

2. 煤矿应当定期对参与井下放炮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四、井下放炮作业前准备1. 在进行井下放炮作业之前,必须对矿井地质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确定放炮方案。

2. 放炮前,煤矿应当组织人员对放炮区域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没有人员和设备留置在危险区域内。

五、井下放炮安全措施1. 井下放炮作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2. 放炮现场必须设立专门的警示标志和警戒线,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六、井下放炮作业程序1. 放炮前,必须对矿井进行严格的通风管理,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2.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作业程序,确保放炮过程中不发生意外。

3. 放炮后,必须及时进行通风换气,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七、井下放炮监测1. 在井下放炮作业过程中,必须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对井下环境和瓦斯浓度进行实时监测。

2. 煤矿应当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矿井环境安全。

八、事故应急处理1. 在井下放炮作业中,如出现事故或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2. 在事故发生后,煤矿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组织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九、违规责任追究对违反本规定的煤矿和责任人员,煤矿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严肃处理。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煤矿井下放炮属于特殊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 放炮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准备工作,包括测量、布鞋、配合用炮剂等。

2. 放炮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合法的炸药证书。

3. 放炮人员必须佩戴相关个人防护装备,如防爆服、防爆鞋等。

4. 放炮现场必须进行安全封锁,确保没有其他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5. 放炮现场必须配备专门的监测仪器,用于实时监测瓦斯、温度、压力等安全指标。

6. 放炮现场必须配备专人负责监控和指挥,确保操作安全。

7. 放炮前必须进行警告广播,通知井下其他人员做好防护措施。

8. 放炮操作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9. 放炮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检查是否有未爆炮药,确保安全。

10. 放炮后必须进行安全评估,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以上是煤矿井下放炮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实施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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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是指在矿井、隧道等地下工程中,为了确保安全和防止事故,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井下放炮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1. 放炮前的准备:在井下放炮前,必须对工作面、矿井或隧道等区域进行严格的检查和准备工作,确保没有存在可燃气体、可燃物等危险物质。

2. 放炮计划和设计:放炮前必须进行详细的放炮计划和设计,包括炮孔位置、深度、角度等参数,确保炮孔布置合理,并符合安全要求。

3. 放炮人员的资质要求:参与井下放炮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培训证书,熟悉放炮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4. 炮孔的钻进:炮孔钻进时必须使用特定的钻机和工具,操作人员要熟悉操作规程,确保炮孔钻进的质量和安全。

5. 装药:装药操作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方法进行,确保装药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6. 导爆线的连接:导爆线是引爆药包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正确连接,并严格按照规程进行引爆操作。

7. 安全疏散和警示:在放炮前,必须设立安全疏散通道和警示标志,确保工人能够及时撤离危险区域。

8. 放炮后的处理:放炮后,必须进行详细的检查,确保没有存在未爆炮药和其他安全隐患。

9. 记录和报告:对井下放炮工作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报告,包括放炮的时间、地点、用量、效果等信息,以备日后参考和处理。

综上所述,井下放炮管理制度是一套为了确保井下工作安全的规章制度,涵盖了放炮前后的各个环节和要求,旨在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

井下放炮一般规定

井下放炮一般规定

井下放炮一般规定
井下放炮是指在地下矿井或其他类似的工作场所中使用爆炸物进行炸破作业。

为了确保工作安全,通常会制定一些规定来管理井下放炮作业,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一般的规定:
1. 爆炸物品必须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携带、存放和使用。

2. 所有进行井下放炮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指导,并持有合法的作业许可证。

3. 在进行井下放炮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工作区域内没有可燃物、易燃气体等危险品。

4. 在进行井下放炮作业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佩戴防爆服、防爆帽等个人防护装备。

5. 爆炸物品必须在安全区域内进行携带、存放和使用,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内使用爆炸物品。

6. 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减少对工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7. 在井下放炮作业期间,必须建立有效的通信机制,保证与井下其他作业人员的沟通和协调。

8. 每次井下放炮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必要的清理工作,清除残留的爆炸物品和其他危险物。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护工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操作和管理。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中,煤矿井下放炮作业是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作业的活动。

第二章井下放炮作业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由煤矿企业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地点。

第六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由经过专业培训和合格考核的炮工进行。

所有炮工必须持有炸药炸破资格证。

第七条炮工应当熟悉煤矿井下的地质情况和工作环境,以便正确判断爆破效果和安全风险。

第八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前,必须编制详细的爆破方案和工作计划,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实行严格的作业和巡检制度,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严格按照炸破规程进行,爆破时间、起爆点、爆破药量等必须符合工作计划和安全要求。

第三章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措施第十一条井下放炮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井下放炮作业区域应当设置专门的爆破区域,周围应当设置足够的防护设施,并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第十三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在爆破区域内进行,严禁在安全距离以内任何地方进行放炮作业。

第十四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采取防爆电气设备和无线装置,确保爆破过程中不产生火花或电火花,避免引发爆炸。

第十五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紧急救援装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和突发情况。

第十六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事先通知周边矿区和相邻矿区,确保相关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七条井下放炮作业中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人员撤离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发生爆炸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疏散和救援,并向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报告。

矿井放炮安全管理制度

矿井放炮安全管理制度

2023《矿井放炮安全管理制度》•制度总则•放炮准备•放炮过程管理目录•安全培训与教育•安全监管与处罚•附则与附件01制度总则1目的和意义23确保矿井放炮作业安全,降低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规范放炮作业流程,提高作业效率和质量,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和操作规程,提高员工技能和素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矿井的放炮作业安全管理。

放炮作业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矿井负责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适用范围放炮安全管理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安全管理,确保放炮作业安全。

加强放炮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技能和素质。

严格执行放炮作业规程和相关安全规定,不得违规操作。

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对放炮作业进行严格监督和考核。

02放炮准备放炮员应具备煤矿放炮作业证,并持证上岗。

放炮员应经过安全培训,掌握放炮安全知识和技能。

放炮员应了解爆破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放炮人员资质要求放炮器材准备放炮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符合要求。

放炮前应准备好消防器材,以备灭火使用。

放炮前应准备好合格的爆破器材,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等。

放炮安全距离设定01放炮前应对放炮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距离,防止人员和设备进入危险区域。

02放炮安全距离应根据爆破器材的威力、性质、地形、气象等因素确定,并符合相关规定。

03放炮前应对危险区域进行警戒,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03放炮过程管理放炮作业规范放炮作业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取得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放炮作业。

放炮作业前要进行现场勘察,确定放炮方案、安全措施和避灾路线。

放炮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放炮器材的结构、性能和使用方法。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

放炮前要认真检查放炮现场的顶板、支架、电气设施、电缆、管道等,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放炮。

装填炸药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摩擦、抛掷等危险动作。

连接爆破母线时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严禁将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等金属导体相接触。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3篇)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3篇)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煤矿井下放炮是煤矿开采作业中的一种常见方法。

为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必须对煤矿井下放炮进行规范管理。

下面是关于煤矿井下放炮管理的一份规定,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煤矿开采作业的安全和高效进行,规范煤矿井下放炮管理,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生爆炸、火灾等特殊情况需要井下放炮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井下放炮应当符合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并经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章井下放炮管理人员第四条每个煤矿井下放炮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熟悉煤矿井下放炮工艺技术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具备井下安全作业的经验,了解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三)具备组织、协调和指挥能力,能够应对突发情况并做出正确的决策。

第五条井下放炮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安全和技术素质。

第六条井下放炮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级的工作指示和命令。

第三章井下放炮设备和材料管理第七条煤矿井下放炮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矿业资源开发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煤矿井下放炮设备和材料应当每年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如发现故障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九条煤矿井下放炮设备应当设置在安全距离之外的特定位置,以防止放炮时的危险。

第四章井下放炮的组织与实施第十条煤矿井下放炮应当按照矿井瓦斯浓度、煤层条件、停产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设置和安排。

第十一条煤矿井下放炮前,应当制定详细的放炮方案,并交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放炮人员应当具备熟悉和掌握放炮工艺技术的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并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放炮人员在放炮前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检查,确保放炮点周围的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十四条井下放炮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放炮产生的冲击波和火焰蔓延到其他区域。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矿工和矿山设施的安全。

以下是煤矿井下放炮的一些常见安全管理规定:
1. 放炮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井下放炮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包括矿井通风、瓦斯、粉尘等情况的检查,确保矿井符合安全要求。

2. 放炮区域必须设立警告标志:放炮区域周围必须明显设置禁止入内的警告标志,以确保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不会进入危险区域。

3. 放炮前必须疏散人员:放炮前,必须确保炮区内的所有人员都已疏散,并在安全位置等候,等待炮声消失后再返回。

4. 爆破安全措施必须齐全:放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流程,包括爆炸物的正确携带和使用、引爆装置的正确安装和操作等。

5. 放炮后必须进行清理和检查:放炮后,必须立即进行清理工作,清除爆炸残留物,并对矿井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放炮没有引发隐患。

6. 对煤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为了确保人员了解井下放炮的危险性和安全规定,煤矿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7. 定期检查和维护爆破设备:爆破设备是井下放炮的关键,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8. 配备炸药专人管理:煤矿必须配备专门的炸药管理人员,负责炸药的存储、使用和销毁,确保炸药的安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会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还必须根据煤矿的具体情况和工艺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以确保井下放炮工作的安全进行。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3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3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煤矿井下放炮作为煤矿开采的一种常见方法,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保障矿工的安全,煤矿井下必须制定一系列的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放炮前的准备工作、放炮操作的规定以及事故处理等方面,共计2000字,为煤矿井下放炮的安全管理提供指导。

一、放炮前的准备工作1. 安全培训煤矿井下所有参与放炮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包括放炮的操作流程、安全规定、应急措施等知识。

培训内容需定期更新,并进行考核。

2. 放炮方案的编制煤矿井下必须对每次放炮作业制定详细的放炮方案,包括炮眼布置、装药量、引爆方式等内容。

放炮方案需由专业人员编制并经过合理性、可行性的评审。

3. 环境检查进行放炮前,必须对井下环境进行细致的检查。

包括检查通风系统、瓦斯浓度、煤尘浓度等因素,确保放炮时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4. 安全设备的检查放炮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包括引爆装置、防爆设备、瓦斯检测仪等。

确保设备完好可靠。

5. 安全警示标识在放炮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禁止烟火、禁止操作等,提醒现场人员注意安全。

二、放炮操作的规定1. 操作人员的限制只有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的人员可以进行放炮操作,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

2. 放炮区域的控制放炮区域必须设置专人进行控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尽量减少井下人员的聚集。

3. 装药操作规范装药时必须严格按照放炮方案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装药时应做到不撞击、不摩擦,防止意外引爆。

4. 炮眼布置规定炮眼的布置必须符合放炮方案的要求,确保炮眼的位置和角度正确,避免出现盲炮。

5. 爆炸装药的注意事项禁止使用已过期或受损的爆炸物进行装药。

在装药前必须检查装药管道是否畅通,确保装药的安全可靠。

三、事故处理1. 爆炸事故的应急措施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矿工进行紧急疏散。

同时报警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救援及时到达。

2. 事故调查与分析发生爆炸事故后,必须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煤矿井下放炮作业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进行放炮作业的所有人员和单位,包括煤矿企业、矿工、监控人员等。

第三条在煤矿井下放炮作业过程中,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作业环节的安全可靠。

第四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遵循的原则:1. 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放炮,不得擅自更改。

2. 做好周围环境的排查和隐患防范工作,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

3. 采取科学的爆破技术和安全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 每次放炮作业完成后,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处理,确保下次作业的安全可靠。

第二章作业前准备第五条进行放炮作业前,应当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并进行评估和审核。

第六条作业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作业区域的排查和环境状况的评估;2. 放炮所需的材料、设备、工具等清单;3. 作业人员的配备和工作任务安排;4.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5. 其他与作业相关的内容。

第七条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或资格,才能参与煤矿井下放炮作业。

第八条放炮前,应当对作业区域进行全面排查,清除可能存在的危险或隐患,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岩层预处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操作,并确保不会对周围环境和人员安全造成影响。

第十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监控人员,负责监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情况,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应当在作业前组织安全会议,明确各工作人员的责任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章作业操作第十二条放炮作业人员应当穿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地下电器设备应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运行正常,避免电气火灾事故。

第十四条放炮前,作业人员应进行必要的设备、工具的检查,确保其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山体稳定及有害气体排浆等预处理工作应提前进行,并确保预处理结果符合安全要求。

井下放炮一般规定

井下放炮一般规定

井下放炮一般规定随着矿井深度的逐渐加深,井下工作环境越来越复杂。

在矿井中,井下放炮是非常普遍的一种爆破方式,但是各个矿井对于井下放炮的规定也各不相同。

本文将对井下放炮的一般规定进行介绍。

一、井下放炮的定义井下放炮是指在矿井下进行爆炸行为,包括爆炸之前的设计、准备和爆炸之后的清理工作。

二、井下放炮的主要危害井下放炮是一项危险的工作,不当处理会带来以下危害:1.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威胁:井下放炮会带来爆炸、火灾等危险,对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构成威胁。

2.破坏井下设施:爆炸会对井下设施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需要进行维修和更换。

3.破坏井下结构:井下爆炸会对井下构造造成影响,使井下的岩石、土壤等结构发生变化。

三、井下放炮的一般规定为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保护井下设施和结构的完整性,各个矿井对井下放炮都有一定的规定。

下面对一般规定进行介绍:1.爆破设计: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进行合理的爆破设计和计算,并得到相关部门批准。

2.安全措施:在做好爆炸设计、准备之后,需要采取安全措施,包括设置封闭区域、警告标志和安全线等,尽可能减少人员和设施的损失。

3.爆炸管理:爆炸管理指对爆破的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包括现场警戒、监控行为和质量检查等。

同时,需要制定爆炸实施过程中的紧急预案,以备不时之需。

4.爆炸清理:爆炸之后,需要对井下残留物进行清理,恢复井下环境。

同时,需要对爆破效果进行检查、评估,进一步优化爆破设计。

四、井下放炮的要求为了保证井下放炮的安全和有效性,有以下要求:1.爆破人员要求: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试,具有某些需要的执照或证书才能从事井下放炮的工作。

2.爆破材料:爆破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要求,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和质量控制管理。

3.爆破设备:爆破设备应具备安全可靠、操作便捷等特点,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爆破时间:在爆破时间方面,应在低频段进行,以减少对井下设施和结构造成的影响。

井下放炮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放炮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放炮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确保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高效进行,保障生产人员生命资产安全,本制度订立适用于我公司井下作业现场。

全部从事井下放炮作业的人员必需严格遵守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确保井下作业精准明确、安全、高效进行,保障人员生命资产安全。

2.岗位责任明确: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3.风险评估与掌控:在井下放炮作业前进行完整的风险评估,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降低事故风险。

三、井下放炮前准备工作1.井下煤瓦斯检查:在进行井下放炮作业前,必需进行井下煤瓦斯检查,确保井下煤瓦斯浓度处于安全范围内。

2.安全装备准备:准备必需的安全装备,如安全帽、耳塞、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确保其正常状态。

3.系统检查:对放炮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包含电气线路、仪表设备、掌控系统等,确保其正常工作,避开故障发生。

四、井下放炮操作要求1.许可证制度:必需持有合法的井下放炮作业许可证,并遵守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要求。

2.人员限制:只有持有有效证书的专业人员可以进行井下放炮作业,严禁非授权人员擅自进行操作。

3.操作流程:依照标准操作流程进行井下放炮作业,确保每个步骤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火药储存与运输:严格依照规定的方式和地方储存和运输火药,杜绝火药泄露和意外碰撞。

5.起爆系统检查:在放炮前,必需对起爆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确认信号传输正常,避开误暴发生。

6.放炮时限:严格限制放炮时间,确保其他相关作业人员有充分的时间撤离现场并采取安全措施。

五、井下放炮现场安全管理1.现场标识:设立明显的警示牌和标识,明确井下放炮作业区域,警示其他人员注意安全。

2.人员防护措施:全部参加井下作业的人员必需佩戴头盔、防护鞋、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并确保其使用合格。

3.安全培训:定期组织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职责明确:明确井下作业现场的各级责任人员,包含作业负责人、安全员等,确保对现场安全负责。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了煤矿井下放炮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条例第一条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主管部门发给的放炮合格证。

第二条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回库房。

第三条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

第四条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

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铜芯导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线头。

放炮器钥匙要有放炮员随身携带。

第五条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三联单手续。

火药雷管的领取由爆破工持爆破证、操作资格证和信息卡,凭采掘单位开出的火药雷管领用单领取,领取的火药雷管数量要当面点清,填写火药手册和爆炸物品现场使用登记表,做到账物相符,装箱上锁。

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也不得使用。

第六条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

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

第七条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

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

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

第八条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心线。

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和放糊炮。

第九条放炮母线长度的规定:(一)采煤工作面煤层厚度低于1m时,母线拉够30m放炮。

(二)采煤工作面煤层厚度低于2m大于1m时,母线拉够50m放炮。

(三)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放炮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曾经发生的最大突出强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100m。

矿井放炮管理规定

矿井放炮管理规定

放炮操作管理试行规定一、放炮员录用1、经过区、矿审查,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按规定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同时不少于2个月的现场实习操作,经过通风区队现场操作鉴定后,并同时持有特殊工种资格证、一通三防资格证、爆破作业证、爆破合格证方可上岗.二、起爆器材1、发爆器错误!、每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专人专号,定期交回安全仪器房检修,发爆器不合格严禁发放使用.错误!、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到爆破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错误!、数字式发爆器既能导通单个雷管电阻,又能检测爆破网络电阻,是有效检测爆破网络的先进手段,2007年全集团公司推广使用.2、放炮母线错误!、母线必须使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线,不得用两根材质规格不同的导线做放炮母线,不得有破口或明接头.错误!、母线长度不得小于最大撤人距离,各矿通风区建立放炮员母线发放管理制度,母线及时补充,满足使用要求.错误!、每个放炮员、每个工作面允许配备一趟母线,严禁一个工作面使用2趟母线,严禁生产队组私自备用发爆器和放炮母线.错误!、每次放炮前首先对母线进行导通,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络是否导通.错误!、严禁将雷管脚线取下,当作连接线使用.煤巷放炮母线必须直接与脚线相连,半煤岩和岩巷放炮可使用专用连接线连接.错误!、放炮母线放炮前必须扭结短路,放炮后也必须扭结短路.三、火药运送保管1、放炮员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2、雷管炸药必须分装分运,背药工负责背运炸药,放炮员背运雷管.分别装在硬质绝缘的专用箱内并上锁,严禁将雷管揣在衣袋内.严禁用背饭包等软质工具背运乳化炸药.严禁放炮员或背药工同时背运炸药和雷管.3、放炮员和背药工必须同行,相隔不超过5m.背药工必须听从放炮员命令,中途不得逗留.4、每一工作地点必须有2个专用的火药箱:一个存放炸药,另一个存放雷管.火药箱必须设在警戒线以外的进风巷中,严禁设在盲巷和回风巷内;回采工作面进风巷每隔一定距离,设专用火药箱硐,间距和规格由各矿确定.四、引药制作1、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雷管抽出.抽出时直线拉出,不得挥动手臂形成大弧度,防止与其它导电体接触,引爆雷管.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2、严禁坐在火药箱上装配引药.3、制作引药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4、引药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生产队组必须严格按爆破图表要求打眼,准确掌握炮眼数,严禁引药数量不够在放炮现场制作引药.5、制做完引药后,放炮员必须认真清查现场,核实炸药、雷管数目,防止遗失炸药、雷管.五、装药连线1、装药前,装药地点5m内必须切断一切非本质安全型设备电源.2、所有炮眼都必须掏净煤岩粉.3、炮眼布置数量,深度与爆破图表严重不符时,不得装药,必须补打炮眼.4、每眼所装的药必须一次送入,加炮眼水炮泥后,用炮棍逐渐捣实封严.严禁装盖药和垫药.严禁从已装好的炮眼中取出引药或炸药.5、装药和雷管脚线的连接可由经过培训有经验的班组长、安全员协助进行,但同时装药的数量最多不超过2组,放炮员必须现场监督掌握装药情况,防止发生雷管段数、炸药数目偏差.6、装完炮后,认真清理现场,防止遗留炸药.剩余的炸药装箱清退,严禁将剩余的炸药私自销毁.7、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8、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溜槽、金属管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9、掘进工作面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不是全断面一次起爆的掘进工作面放掏槽炮后,可不收回母线,但两头必须扭结短路.10、放炮员必须亲自检查脚线连接.工作面最后引出的两根脚线与连接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操作,并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六、出现以下情况严禁装药放炮1、主要通风机倒机或有计划和无计划停运期间;局部通风机有计划和无计划停风期间.2、采掘工作面因故不能正常供水期间.3、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伞檐超过规定.4、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5、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不稳定,供风量不足,或瓦斯涌出异常、上隅角瓦斯积聚未降到规定浓度以下.6、掘进工作面发生循环风,或风筒距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或风筒断开、破裂处理故障期间.7、采掘工作面不能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8、爆破地点20米内,矿尘、未清除的矸石和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煤巷和半煤岩巷放炮地点5米以内出不净浮煤以一吨为界.9、无水或无水炮泥.10、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着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有害气体涌出量骤增等情况.七、停电撤人1、由生产队组负责切断放炮地点及回风流经区域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设备电源,放炮员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验证工作面设备是否停电.2、在需要搁警戒的巷道口,由生产工长安排双人行至警戒线位置,到位置后,一人留守警戒,一人返回复命.3、放炮撤人距离:回采工作面不小于30米;煤巷掘进不小于75米;半煤岩、岩巷不小于150米;有拐弯巷道时,拐弯不小于10米,总距离不小于50米;直巷放炮必须设置放炮专用掩体;突出煤层的回采工作面放炮时,撤至进风巷距机头不小于50米;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无论正副巷放炮,所有人员都撤至局部通风机往外30米的进风巷中.4、突出工作面放炮前,回风流经区域必须停电撤人.正常生产期间,回采面的回风巷和掘进面的混合回风巷必须停电撤人,在进入回风巷的下料风门间设置栅栏门并上锁.5、双巷掘进时,正巷放炮,正副巷和回风巷必须停电撤人;副巷放炮,副巷和回风必须停电撤人.6、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或其它工作地点,其中一条巷道放炮时,另一条巷道或工作地点内的人员也必须全部撤至距相邻放炮点75米以外的安全地点.7、在规定的警戒距离处,设置警戒绳、并悬挂警示牌.牌的内容:“正在放炮,严禁入内”.8、串联通风地点放炮,严格按串联通风技术措施执行.八、“一炮三检”和“三联锁放炮制”1、井下放炮必须实行“一炮三检制”,即在每次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都必须由放炮员检查放炮地点及其前后2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情况,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时,不得装药、放炮.每次检查完要及时填写放炮三联单.2、井下每次放炮作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高、突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回采工作面、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其它瓦斯涌出异常的放炮地点,由放炮员、瓦检员和生产班组长工长三人连锁,其它地点由放炮员、安全员和生产班组长工长三人连锁.3、“三人连锁放炮制”规定如下:错误!、放炮员持“警戒牌”,生产班组长持‘放炮命令牌”,瓦检安全员持‘放炮牌错误!、放炮前,放炮员在做好放炮前准备工作的前提下检查瓦斯、连好母线、最后一个撤离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设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负责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停掉盲巷内一切电源,一切工作就绪后,班组长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安全员,瓦检安全员负责检查各地点瓦斯含量,瓦斯无异常时,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表示允许放炮,放炮员拿到牌后,安全员监督检查上述工作是否到位,一切到位后,放炮员吹三声口哨后进行放炮.此时,放炮员持有“放炮牌”、班组长持有“警戒牌”,瓦检安全员持有“放炮命令牌”.错误!、放炮30min后,有煤与瓦斯突出的40min后;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安全员同时进入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有无瞎炮等异常情况,一切符合规定时,逆序换回各自的牌,方可恢复生产.错误!、每次放炮前后都由安全员复查并在放炮班报上签字,方准放炮和发出解除信号恢复生产.错误!、交换牌后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旦发生放炮事故后,严格按各自所持牌的职责分析处理.错误!、三个交换牌必须有“警戒”、“放炮命令”、“放炮”字样,必须是木制或铁制,并逐一编号,每人一牌,不得互借.九、拒爆、残爆处理1、通电以后拒爆时,放炮员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检查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进行,其它人员严禁进入警戒区.2、检查线路后,必须用导通仪做网络电阻导通,若不通或电阻值与雷管数总电阻相差较大时,不得强行起爆.若采用有效方法后仍查不出原因时,应立即汇报通风区调度站,委派队长或工长或放炮组长现场指导协助处理.3、当班发生拒爆或残爆的,当班未处理完,打眼工、生产工长、放炮员,必须连班处理.若遇当班的炸药、雷管用完,可用下班的炸药、雷管,由下班的放炮员起爆,但补打炮眼必须由当班打眼工完成.4、处理瞎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错误!必须等工作面风流瓦斯和浮煤瓦斯降到%以下,浮煤瓦斯检查以浮煤面以上0.3米为准.错误!每次处理瞎炮,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度”.错误!重新连线起爆.错误!在距瞎炮眼0.3m以外,另打与瞎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错误!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卷或从引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错误!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错误!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5、每次发生拒爆、残爆都必须及时如实汇报通风区调度站,各矿通风区必须指定一名区干、一名技术员进行专题分析,查出原因,采取措施.并留有分析记录,各矿必须建立瞎炮分析管理制度.6、若发生大面积拒爆或连续拒爆,立即汇报集团公司通风部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制定措施.十、放炮安全技术措施制定1、采掘工作面放炮作业必须编制爆破图表和放炮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零星工程,如打躲避峒、老轮坑、过道溜坑、起底、挑顶、刷帮等也必须制定措施,说明爆破参数,具体各矿规定.2、在制定爆破图表时,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和详细资料,不得照搬照抄,当井下实际情况与规程措施中的爆破图表参数不符时,应立即汇报生产技术科,技术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补充.3、放炮员必须依据爆破说明书进行放炮作业.当煤岩发生变化,炮眼布置和装药量需作调整时,生产队组工长必须事先告知放炮员和盯面安监员,经协商同意后放炮.生产队组包括外建队若为了减少工作量,采用少打眼、多装药,随意加深炮眼、加大装药量、增加循环进度,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汇报通风区调度站. 十一、其它1、所有放炮作业的地点必须严格按先后顺序执行打眼、放炮、出矸、支护的工艺流程,不得放起身炮即在班末放炮后,只检查爆破效果后就离开现场,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每次打眼时严禁加深残眼.2、不准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交回火药库,及时销毁.3、爆炸材料和起爆器材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4、3、8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放炮时,不得一次起爆.但放掏槽炮后,第二次起爆时,必须严格执行最小抵抗线的规定.5、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6、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 台发爆器同时爆破.7、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8、严禁放明炮和糊炮.9、严禁在综放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10、严禁用被筒或糊炮崩大块矸石,工作面的大块矸采用爆破的方式时,必须打眼且最小抵抗线不小于0.3米.11、煤仓、矸仓蓬堵确需放炮时,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30条执行,各矿要制定崩煤仓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分工,落实措施,确保安全.12、放炮后发现炮眼冒烟,冒火现象时,不得停止局部通风机,可用水淹,土盖、沙埋等直接灭火的方法处理,并汇报通风调度站.13、装好的炮,因某种原因不能放炮时,放炮员必须在工作地点看守,现场交接班,并查清数目,双方签字.14、工作面当班未用完的火药,必须如数清退回火药库,不得交给下一班.严禁滞留.十二、放炮管理和处罚规定1、放炮员业务素质操作水平参差不齐,操作环节多,任何一个环节稍有疏漏,就可引发重大事故.为此各矿、处必须将放炮管理作为“一通三防”的重点工作,攻坚克难,常抓不懈,制定相应的长效安全管理机制和具体操作管理措施.2、除筹建矿井外,放炮员必须统一归通风部门管理.筹建处的放炮员业务培训,资格审查,贯彻执行放炮有关规定必须由筹建处的安监、劳资、通风部门统一协调组织、贯彻.3、通风区是放炮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必须严肃和整顿放炮员队伍,增强放炮员责任心,以提高业务技术素质操作水平为核心,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集团公司职工培训部门严格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不发证、不上岗.4、通风区区队各级领导严格执行2006年集团公司130号文件,区级领导每月不少于2次全过程放炮写实,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措施,认真放炮“三联锁”现场督查和放炮“三联单”的审核.5、各矿、处根据本文件规定各自制定放炮各环节的考核、奖惩规定,由各矿、处安监部门、通风部门贯彻执行.6、以上各项规定分单位、分层次,贯彻到所有管理、操作和相关人员中.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阳煤集团公司通风部负责解释.。

2024年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进行放炮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煤矿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四条煤矿井下放炮应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煤矿井下放炮管理应实行责任制,由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井下放炮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放炮作业方案,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放炮作业。

第七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独立完成放炮作业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井下放炮作业应设立专门的区域,确保放炮作业专业、独立进行。

第九条井下放炮作业专用区域的安全防护必须满足相关安全规范,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井下放炮作业专用区域必须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第十一条放炮前,应进行煤矿井下排风、瓦斯抽采和工作面及井巷的安全检查,确保没有明显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井下瓦斯浓度超限时,应按规定立即停止放炮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应急救援措施第十四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紧急救援。

第十五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救援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六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期间应设立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度各项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中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报告本地煤矿安监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中的救援程序。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放炮作业的监督和检查。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井下现场放炮管理,杜绝因放炮而引起的各类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一般管理规定第一条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二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爆破器同时爆破。

第三条在高瓦斯矿井中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部分的炮眼应用粘土炮泥填满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工作面残眼及其他非爆破眼,必须用炮泥填满封实。

施工炮眼时严禁套残眼。

第五条炮眼深度小于0.6m,最小低抗线:煤层小于0.5m、岩层小于0.3m,均不得装药爆破。

严禁打残眼或在残眼内装药爆破。

特殊情况下,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使用专用炮器爆破,爆破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水或大地等作回路;爆破前,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严禁放明炮、糊炮。

第七条高瓦斯及突出区域的采掘面爆破作业,爆破工、测气员、班组长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度。

第八条协助爆破工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的性能和规程有关规定。

第九条采用爆破方法贯通巷道时,当两工作面相距20m时,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贯通通知书,且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施工。

贯通爆破时测气员必须检查贯通对方瓦斯,并给爆破中签字。

迎头班组长亲自安排专人警戒,专人联系。

如果需要电话联系,警戒人到指定位置后必须向调度所汇报,爆破前,爆破工向调度所询问对方警戒落实情况,经调度所同意后方可爆破。

第十条处理拒爆必须在班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爆破工、打眼工、班长必须在现场交接班。

第十一条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方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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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操作管理试行规定一、放炮员录用1、经过区、矿审查,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按规定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同时不少于2个月的现场实习操作,经过通风区队现场操作鉴定后,并同时持有《特殊工种资格证》、《一通三防资格证》、《爆破作业证》、《爆破合格证》方可上岗。

二、起爆器材(1)、发爆器○1、每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专人专号,定期交回安全仪器房检修,发爆器不合格严禁发放使用。

○2、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到爆破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

○3、数字式发爆器既能导通单个雷管电阻,又能检测爆破网络电阻,是有效检测爆破网络的先进手段,2007年全集团公司推广使用。

(2)、放炮母线○1、母线必须使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线,不得用两根材质规格不同的导线做放炮母线,不得有破口或明接头。

○2、母线长度不得小于最大撤人距离,各矿通风区建立放炮员母线发放管理制度,母线及时补充,满足使用要求。

○3、每个放炮员、每个工作面允许配备一趟母线,严禁一个工作面使用2趟母线,严禁生产队组私自备用发爆器和放炮母线。

○4、每次放炮前首先对母线进行导通,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络是否导通。

○5、严禁将雷管脚线取下,当作连接线使用。

煤巷放炮母线必须直接与脚线相连,半煤岩和岩巷放炮可使用专用连接线连接。

○6、放炮母线放炮前必须扭结短路,放炮后也必须扭结短路。

三、火药运送保管(1)、放炮员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

(2)、雷管炸药必须分装分运,背药工负责背运炸药,放炮员背运雷管。

分别装在硬质绝缘的专用箱内并上锁,严禁将雷管揣在衣袋内。

严禁用背饭包等软质工具背运乳化炸药。

严禁放炮员或背药工同时背运炸药和雷管。

(3)、放炮员和背药工必须同行,相隔不超过5m。

背药工必须听从放炮员命令,中途不得逗留。

(4)、每一工作地点必须有2个专用的火药箱:一个存放炸药,另一个存放雷管。

火药箱必须设在警戒线以外的进风巷中,严禁设在盲巷和回风巷内;回采工作面进风巷每隔一定距离,设专用火药箱硐,间距和规格由各矿确定。

四、引药制作(1)、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雷管抽出。

抽出时直线拉出,不得挥动手臂形成大弧度,防止与其它导电体接触,引爆雷管。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严禁坐在火药箱上装配引药。

(3)、制作引药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引药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生产队组必须严格按爆破图表要求打眼,准确掌握炮眼数,严禁引药数量不够在放炮现场制作引药。

(5)、制做完引药后,放炮员必须认真清查现场,核实炸药、雷管数目,防止遗失炸药、雷管。

五、装药连线(1)、装药前,装药地点5m内必须切断一切非本质安全型设备电源。

(2)、所有炮眼都必须掏净煤岩粉。

(3)、炮眼布置数量,深度与爆破图表严重不符时,不得装药,必须补打炮眼。

(4)、每眼所装的药必须一次送入,加炮眼水炮泥后,用炮棍逐渐捣实封严。

严禁装盖药和垫药。

严禁从已装好的炮眼中取出引药或炸药。

(5)、装药和雷管脚线的连接可由经过培训有经验的班组长、安全员协助进行,但同时装药的数量最多不超过2组,放炮员必须现场监督掌握装药情况,防止发生雷管段数、炸药数目偏差。

(6)、装完炮后,认真清理现场,防止遗留炸药。

剩余的炸药装箱清退,严禁将剩余的炸药私自销毁。

(7)、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8)、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溜槽、金属管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9)、掘进工作面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

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不是全断面一次起爆的掘进工作面放掏槽炮后,可不收回母线,但两头必须扭结短路。

(10)、放炮员必须亲自检查脚线连接。

工作面最后引出的两根脚线与连接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操作,并最后离开放炮地点。

六、出现以下情况严禁装药放炮(1)、主要通风机倒机或有计划和无计划停运期间;局部通风机有计划和无计划停风期间。

(2)、采掘工作面因故不能正常供水期间。

(3)、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4)、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

(5)、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不稳定,供风量不足,或瓦斯涌出异常、上隅角瓦斯积聚未降到规定浓度以下。

(6)、掘进工作面发生循环风,或风筒距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或风筒断开、破裂处理故障期间。

(7)、采掘工作面不能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8)、爆破地点20米内,矿尘、未清除的矸石和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煤巷和半煤岩巷放炮地点5米以内出不净浮煤(以一吨为界)。

(9)、无水或无水炮泥。

(10)、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有害气体涌出量骤增等情况。

七、停电撤人(1)、由生产队组负责切断放炮地点及回风流经区域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设备电源,放炮员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验证工作面设备是否停电。

(2)、在需要搁警戒的巷道口,由生产工长安排双人行至警戒线位置,到位置后,一人留守警戒,一人返回复命。

(3)、放炮撤人距离:回采工作面不小于30米;煤巷掘进不小于75米;半煤岩、岩巷不小于150米;有拐弯巷道时,拐弯不小于10米,总距离不小于50米;直巷放炮必须设置放炮专用掩体;突出煤层的回采工作面放炮时,撤至进风巷距机头不小于50米;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无论正副巷放炮,所有人员都撤至局部通风机往外30米的进风巷中。

(4)、突出工作面放炮前,回风流经区域必须停电撤人。

正常生产期间,回采面的回风巷和掘进面的混合回风巷必须停电撤人,在进入回风巷的下料风门间设置栅栏门并上锁。

(5)、双巷掘进时,正巷放炮,正副巷和回风巷必须停电撤人;副巷放炮,副巷和回风必须停电撤人。

(6)、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或其它工作地点,其中一条巷道放炮时,另一条巷道或工作地点内的人员也必须全部撤至距相邻放炮点75米以外的安全地点。

(7)、在规定的警戒距离处,设置警戒绳、并悬挂警示牌。

牌的内容:“正在放炮,严禁入内”。

(8)、串联通风地点放炮,严格按串联通风技术措施执行。

八、“一炮三检”和“三联锁放炮制”(1)、井下放炮必须实行“一炮三检制”,即在每次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都必须由放炮员检查放炮地点及其前后2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情况,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时,不得装药、放炮。

每次检查完要及时填写放炮三联单。

(2)、井下每次放炮作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高、突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回采工作面、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其它瓦斯涌出异常的放炮地点,由放炮员、瓦检员和生产班组长(工长)三人连锁,其它地点由放炮员、安全员和生产班组长(工长)三人连锁。

(3)、“三人连锁放炮制”规定如下:○1、放炮员持“警戒牌”,生产班组长持‘放炮命令牌”,瓦检(安全)员持‘放炮牌○2、放炮前,放炮员在做好放炮前准备工作的前提下(检查瓦斯、连好母线、最后一个撤离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设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负责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停掉盲巷内一切电源,一切工作就绪后,班组长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安全)员,瓦检(安全)员负责检查各地点瓦斯含量,瓦斯无异常时,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表示允许放炮,放炮员拿到牌后,安全员监督检查上述工作是否到位,一切到位后,放炮员吹三声口哨后进行放炮。

此时,放炮员持有“放炮牌”、班组长持有“警戒牌”,瓦检(安全)员持有“放炮命令牌”。

○3、放炮30min后,有煤与瓦斯突出的40min后;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安全)员同时进入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有无瞎炮等异常情况,一切符合规定时,逆序换回各自的牌,方可恢复生产。

○4、每次放炮前后都由安全员复查并在放炮班报上签字,方准放炮和发出解除信号恢复生产。

○5、交换牌后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旦发生放炮事故后,严格按各自所持牌的职责分析处理。

○6、三个交换牌必须有“警戒”、“放炮命令”、“放炮”字样,必须是木制或铁制,并逐一编号,每人一牌,不得互借。

九、拒爆、残爆处理(1)、通电以后拒爆时,放炮员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检查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进行,其它人员严禁进入警戒区。

(2)、检查线路后,必须用导通仪做网络电阻导通,若不通或电阻值与雷管数总电阻相差较大时,不得强行起爆。

若采用有效方法后仍查不出原因时,应立即汇报通风区调度站,委派队长或工长或放炮组长现场指导协助处理。

(3)、当班发生拒爆或残爆的,当班未处理完,打眼工、生产工长、放炮员,必须连班处理。

若遇当班的炸药、雷管用完,可用下班的炸药、雷管,由下班的放炮员起爆,但补打炮眼必须由当班打眼工完成。

(4)、处理瞎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必须等工作面风流瓦斯和浮煤瓦斯降到 1.0%以下,浮煤瓦斯检查以浮煤面以上0.3米为准。

○2每次处理瞎炮,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度”。

○3重新连线起爆。

○4在距瞎炮眼0.3m以外,另打与瞎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5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卷或从引药卷中拉出电雷管。

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6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7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5)、每次发生拒爆、残爆都必须及时如实汇报通风区调度站,各矿通风区必须指定一名区干、一名技术员进行专题分析,查出原因,采取措施。

并留有分析记录,各矿必须建立瞎炮分析管理制度。

(6)、若发生大面积拒爆或连续拒爆,立即汇报集团公司通风部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制定措施。

十、放炮安全技术措施制定(1)、采掘工作面放炮作业必须编制爆破图表和放炮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零星工程,如打躲避峒、老轮坑、过道溜坑、起底、挑顶、刷帮等也必须制定措施,说明爆破参数,具体各矿规定。

(2)、在制定爆破图表时,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和详细资料,不得照搬照抄,当井下实际情况与规程措施中的爆破图表参数不符时,应立即汇报生产技术科,技术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补充。

(3)、放炮员必须依据爆破说明书进行放炮作业。

当煤岩发生变化,炮眼布置和装药量需作调整时,生产队组工长必须事先告知放炮员和盯面安监员,经协商同意后放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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