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资格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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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许可证管理管理办法

安全许可证管理管理办法

安全许可证管理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许可证的管理,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规范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地区范围内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安全许可证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

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安全许可证的申请与受理(一)申请条件1、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二)申请材料1、安全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证明材料。

9、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的说明材料。

10、安全评价报告。

11、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材料。

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材料。

化工企业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证件管理:对所有从事化工作业的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作业证,证件信息如员工姓名、证件编号、有效期等需要进行登记和管理。

2. 证件使用:任何从事化工作业的员工在进行作业前必须佩戴和使用有效的安全作业证,证件失效、遗失或损坏时需要及时进行更换,非法使用他人证件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3. 证件监管:对颁发的安全作业证进行有效期管理,及时提醒员工证件到期需要进行延期或重新培训考核,对过期证件进行注销和收回,确保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4. 证件审查:对化工作业现场的员工进行定期或随机的证件审查,确保所有从事作业的员工都持有有效的安全作业证,对无证人员或使用无效证件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5. 证件培训:对持证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作业能力,确保他们能够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处理知识。

6. 证件管理责任:明确相关负责人员对安全作业证管理工作的责任,包括证件的发放、监管、审查和培训等方面,同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来推动证件管理工作的落实。

化工企业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能够提高员工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化工企业的
生产安全。

同时,也能够提高员工的作业技能和素质,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2022年9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22〕10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四条总局考试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确定,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省级考试机构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市(地)级考试机构设置及职责,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总局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考核标准的研究、起草以及国家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国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省级考试机构工作;(五)承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08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资格管理办法

08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资格管理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员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安全生产(含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注册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等)培训的教员。

第三条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方可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教员工作。

第四条取得《资格证》的教员是履行安全生产培训职责的专业人员,可承担有关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并应忠于职守。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六条安全生产培训教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所承担的教学专业必须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示范能力。

(三)能进行正常教学活动。

(四)其他作为教员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准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应出具本办法第六条第㈠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填写《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资格申请表》,方可报名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三章资格证书与管理第八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教员的培训,并采取集中培训、集中考试的方式。

第九条经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培训的人员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资格证》。

第十条单位选聘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专(兼)职教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取得《资格证》。

聘用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员的管理,保障教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培训教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宣传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敬业爱岗、遵纪守法,执行正常教学计划,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履行受聘合约。

(三)参加安全生产知识进修和培训,不断学习、提高自身教学水平和业务素质。

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加强我省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能力提升,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 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人员,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工作,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聘用单位必须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研究解决其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第五条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考试第六条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全省统一命题、全省统一组织考试的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按照国家统一的考试大纲,分别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相关专业科目的命题和审题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审定试题,并进行题库管理,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4 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5 年。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制定、指导、监督和检查实施,统筹规划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

第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如需另行增设专业类别,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共同确定。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助理)。

第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相应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中执业。

第七条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按照专业类别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除外)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组织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负责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和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机构负责其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终审工作。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1、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与职业卫生管理资格证是不是一回事第一种有用是安监局的,第二种还没听过,有可能是劳动局的,安监局在安全管理抄人员资格证培训的内容之中已包含安监局负责的职业zd卫生管理的内容,应该不单办资格证。

但是,卫生部门负责这部分职业卫生管理,目前卫生部门没有明确要求。

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是一个证书吗?不是一个证~~~~从事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持有复对应行业的安全管理资格证,常规生产制行业是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学习、考核、办证(特殊行业在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百书,这类证书,很多政府部门与培训机构都在发放,其意义为已经完成相应学习与考核度工作,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这感觉有点像汽车驾驶学习,取得驾校的考核合格证知后,只能说明你具备开车的能力,想要合法开车,你还必须有驾驶道证才行~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到市安监局报名,准备参加安全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后,就发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了。

还要准备培训费,以前是500元,2014年还没有新的规定。

具体情况你可到当地安监局咨询就可以了。

4、考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需要什么条件?(一)职业来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法定代表人除外)。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三)学历及要求: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为大专以上学历,需大专以上学历,除企业法人外,其他人需一级建造师证书与企业聘书;2、项目负责人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具有一级建造师或二级建造注册证书;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四自)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五)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任职。

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对工作年限没有要求。

(4)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扩展资料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三类人百员所在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到注册中心办理变更手续:(一)三类人员姓名变更的;(二)三类人员所在单位名称变更的;(三)三类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

2024年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为加强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的管理,规范上岗资格证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一)、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以下作业的人员: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综采维修电工、综采维修钳工、采掘电钳工、矿井维修电工、矿井维修钳工、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井下爆破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监测监控系统电工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瓦斯检查工、测风工、测尘工;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安全检查工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主、副井提升机操作工、暗立井及暗斜井绞车操作工(滚筒直径1.6米以上)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打钻工瓦斯抽放泵工9、煤矿防突作业: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13-104号)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13-104号)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四条总局考试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确定,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省级考试机构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市(地)级考试机构设置及职责,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总局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考核标准的研究、起草以及国家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国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省级考试机构工作;(五)承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级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五)承担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

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1月2日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制定、指导、监督和检查实施,统筹规划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

第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如需另行增设专业类别,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共同确定。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助理)。

第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资质证书管理办法

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资质证书管理办法

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资质证书管理办法(高空清洗悬吊作业企业安全生产证书复评审)(试行)20XX-07-22公布 20XX-08-01实施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高空服务业分会目录总则()工作机构()取得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资质的基本条件()工作程序()申请和受理()企业实地核查()审定和发证()集团公司的证书()审查要求()证书和编号()证书()编号()收费()工作人员守则()附则()附件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资质实地核查办法()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资质证书管理办法(高空清洗悬吊作业企业安全生产证书复评审)总则为了进一步提高高空服务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充分发挥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高空服务业分会(以下简称高空分会)的行业自律作用,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家标准《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高处作业吊篮》和相关政府的政策法规,做好《高空清洗悬吊作业企业安全生产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证书》)复评审工作并更换颁发《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资质证书》,制定本管理办法。

高空服务业是指在基准面2M以上(含2M)采用高处悬吊设备及其他高处作业设备作业的服务型行业。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高空服务业的会员单位。

会员企业通过初次评审取得《安全生产证书》,经三年有效运行,由高空分会复评审合格后,更换颁发《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证书》到期后未取得《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资质证书》的会员企业不应从事高空作业。

工作机构高空分会负责《安全生产证书》复评审并更换颁发《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资质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

高空分会设立安全生产证书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负责组织起草《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资质证书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证书》复评审);跟踪国家标准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国家标准《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证书》、《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资质证书管理办法》的宣贯;组织对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经高空分会核准后,发放证书。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一、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资格条件。

1.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安全工程、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等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2)具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3)具有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办法。

1.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程序。

(1)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注册费用;(2)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组织考试,合格者颁发注册证书;(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应当向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申请续证。

2.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要求。

(1)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保障安全生产;(2)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3)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违规从事与安全生产无关的活动;(4)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奖惩管理。

1.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奖励。

(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2)对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给予奖励和提拔。

2.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惩处。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背职业操守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进行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理;(2)对因过失或渎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监督管理。

1.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资格、继续教育、奖惩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2.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是一个国家、企业和个人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在日常生产中,安全生产人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人员的资格和责任,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套健全的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人员的资格申请、考核、培训和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申请资格1.年龄要求:安全生产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2.学历要求: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毕业优先考虑;3.工作经验:从业时间满2年以上。

三、资格考核1.笔试考核:安全生产人员需要参加一次笔试考核,内容涵盖安全生产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应急处置等;2.面试考核:通过笔试后,安全生产人员需要面试,主要考察其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等;3.实际操作考核:安全生产人员需要进行实际操作考核,模拟各种不同的工作环境和突发情况,考察其应对能力。

四、培训要求1.理论培训:安全生产人员需要定期参加相关理论培训,学习新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2.实操培训:安全生产人员需要定期进行实操培训,熟悉各种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掌握正确的操作技能;3.案例分析:安全生产人员需要参与案例分析讨论,学习他人的经验和教训,提高自己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管理要求1.定期检查:企业需要定期对安全生产人员进行考核,检查其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和工作效果;2.奖惩机制:安全生产人员表现良好的,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如物质奖励、荣誉表彰等。

对违反安全规定、工作不力的人员,要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3.交流研讨:安全生产人员之间要建立良好的交流平台,定期组织研讨会,分享工作经验和成果;4.技术支持:企业要给予安全生产人员必要的技术支持,包括安全设备的更新和维修,技术培训等。

六、监督检查1.内部监督:企业要建立内部监督机构,对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外部监督: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一、前言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也是国家的重中之重。

因此,制定一系列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石。

本文就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二、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1.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的认定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自身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级别的安全生产管理职务,如安全专责人、安全监管人员等;并对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员工进行资格认定,确保其拥有相应的技能和知识水平。

2.安全生产人员资格认定的程序企业应建立一套安全生产人员资格认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审批和公示等环节,确保认定的公正、透明。

3.安全生产人员资格认定的标准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并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确保认定的公平、科学。

4.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的监督企业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监督制度,包括对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的复审、考核和公示等环节,确保认定的可靠、准确。

5.安全生产人员资格认定和管理的宣传和培训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人员资格认定和管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的实施企业应制定一套完整的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的设置、认定、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并推行到每个部门和员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的检查和评估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改进和提高。

结语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企业应当通过不断学习和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努力为实现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长期发展而不懈努力。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分类、级别设置、注册管理、资格考试、考试大纲、注册有效期等事项。

第二章专业类别划分第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分为以下专业类别:(一)矿山安全工程;(二)危险化学品安全工程;(三)建筑施工安全工程;(四)机械安全工程;(五)电气安全工程;(六)消防安全工程;(七)其他安全工程。

第四条专业类别的划分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和专业技术特点,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章级别设置第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

第六条级别设置依据:(一)初级: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能够从事一般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中级:具备较全面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承担复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三)高级:具备深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四章注册管理第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后方能从事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注册管理包括注册条件、注册程序、注册证书和注册有效期等内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章资格考试第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考试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技术知识等,考试合格者颁发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第六章考试大纲第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考试大纲应当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突出实际应用能力,确保考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七章注册有效期第十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四条注册有效期届满前,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继续教育和复审,复审合格的,可以延续注册。

安全操作证管理制度

安全操作证管理制度

安全操作证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企业内部操作人员在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安全操作证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需要进行安全操作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仓储、加工等工作岗位。

三、安全操作证的申领与管理1. 安全操作证的申领:员工在岗位上需进行安全操作的,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岗位培训合格证明等。

2. 安全操作证的考核:员工申领安全操作证前,需要经过企业的安全培训,并参加相应的考试。

考试不合格的,将无法获得安全操作证。

3. 安全操作证的发放:经过安全培训和考试合格的员工,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发放安全操作证,并对其进行登记管理,并在证上标明有效期限。

4. 安全操作证的管理:安全操作证的管理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包括证书的发放、登记、维护等工作。

每个员工只能持有一张有效的安全操作证。

5. 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需要进行重新考核。

在重新考核之前,证件仍然有效。

四、安全操作证的使用与处罚1. 安全操作证的使用:持有安全操作证的员工,在工作中需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自身安全和相关设备、物品的安全。

2. 安全操作证的处罚:如果员工持有安全操作证的期间发生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将会被暂停或取消安全操作证,并对其做相应的纪律处罚。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为安全操作证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规范安全生产人员的资格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监督员、安全管理员、消防队员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应当秉承“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全员参与、社会共治的理念,依法管理安全生产人员的资格。

第四条各级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机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依法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六条安全生产人员应当不断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能力,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安全生产人员应当服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安排,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切实维护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安全生产人员应当积极投入到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中,熟悉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技能,保障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十条安全生产人员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促进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形成全员参与、全员负责的安全生产氛围。

第二章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的获得和管理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人员应当通过正规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岗前培训证书。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相关部门举办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和培训,通过考核合格方可继续从事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人员资格证书应当定期进行更新,过期未更新的安全生产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工作。

员工考取注安师资格证书激励管理办法

员工考取注安师资格证书激励管理办法

员工考取注安师资格证书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响应国家及上级公司关于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政策要求,逐步提升专职安监人员注安师持证率。

第二条为充分调动公司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取证热情,实现员工与公司的共同发展,特制订本激励管理办法。

第三条通过社会考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并在公司注册的正式合同制员工,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奖励政策第二章报名及考试第四条员工应按照工作所在地就近报考的原则选择考试地点。

第五条有意向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员工,提前到公司人资部进行报名登记,便于公司跟踪考试取证进展情况和兑现奖励。

第六条参加考试的员工主要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尽量不得占用正常工作时间,如遇赴考场考试等特殊情况需占用工作时间,由各部门领导根据请假权限审批。

第七条员工报名参加上级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班培训的,按出差培训考勤。

第三章证书管理第七条员工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后,应及时配合公司人资部到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注册到本公司,并将证书及注册资料复印件送交一份到公司人资部备案。

第八条员工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后,未注册到本公司的,不享受激励待遇。

第四章考取注安师证书激励规定第九条凡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取得证书并注册后,经公司认可享受待遇的,取证当年一次性奖励6000元,次年开始每月享受500元的补贴。

第十条证书所有人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年检等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核实后按实报销。

第五章报销流程第十一条员工在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并在公司注册后,由本人提出补贴申请书,并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持证书原件、复印件到人资部部备案。

第十二条人资部负责核查该员工是否有享受补贴的资格及证书的真伪,并在员工递交的补贴申请书上填写审批意见,确认无误后交由总经理审批,审批同意后在当月工资中兑现。

第六条其他规定第十三条凡存在作假行为骗取相关补助的人员,一经发现,视情节严重做出相应的处罚并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天津安全管理人员资格

天津安全管理人员资格

天津安全管理人员资格
天津市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素质,特制定相关资格认证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格认证对象
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其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总监、安全主管、安全员等。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等。

2. 资格认证要求
申请人需具备相应的学历、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

并通过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

考试内容涵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应急预案编制与实施、职业卫生等。

3. 资格认证程序
申请人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

考核通过后,将获得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4. 资格证书管理
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持证人需按时参加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资格认定机构可依法撤销或注销其资格证书。

5. 社会影响
通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有助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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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资格证管理办法
一、凡从事井下生产活动的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期证件上岗作业,否则按“三违”论处。

二、井下工种分特殊工种和一般工种两类。

特殊工种指《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和上级有关管理规定界定的作业人员,一般工种是指除特殊工种以外的所有工种。

三、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原件由安全部门统一存档,特种作业人员持便携式《操作资格证》上岗。

四、《安全资格证》由安全部门颁发,有效期为二年,《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五、所有新工人、换井、换岗人员及《安全资格证》换证,都必须按职工安全培训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持安全部门介绍单,经劳资部门审查无误后,方予办理。

六、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吊销其安全资格证
1、调出本矿的;
2、连续旷工60天没有下井的;
3、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4、一年内发生三次一般“三违”的;
5、在井下发生严重“三违”;
6、其他情况,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

七、一般除调动出本矿外,发生上述情况的,必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再次办理安全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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