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信息协同共享规范

不动产登记信息协同共享规范
不动产登记信息协同共享规范

不动产登记信息协同共享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15年10月

目录

目录 0

1.编制目的 (1)

2.适用范围 (1)

3.规范性引用文件 (1)

4.术语与定义 (1)

5.协同共享原则 (2)

5.1实时性原则 (2)

5.2同级共享原则 (2)

6.信息协同共享内容 (2)

6.1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享内容 (2)

6.2 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与农业部门共享内容 (3)

6.3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林业部门共享内容 (4)

6.4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海洋部门共享内容 (4)

7.共享技术实现 (5)

7.1致据推送方式 (5)

7.2数据质量 (6)

7.3数据安全 (6)

1.编制目的

为指导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审批和交易信息的实时协同共享,编制本规范。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定协同共享数据内容与协同共享技术模式。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数据库标准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事例建库技术规范

住房城乡建设部房产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GB/T 17986 房产测量规范

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CJJ/T 115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JGJ/T 252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

HY/T 123 海域使用分类体系

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

NY/T 253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

4.术语与定义

4.1信息协同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不动产审批和交易部门之间的数据实时互通,用于不动产登记与审批和交易之间的业务协同。

4.2信息推送

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不动产审批和交易部门之间相互实时主动发送业务办理结果等相关数据的协同共享方式。

4.3前置机

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不动产审批和交易部门之间为实现信息推送而设置的中间设备。

5.协同共享原则

5.1实时性原则

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应实时将不动产审批和交易等相关数据推送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完成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应实时将不动产登记结果等相关数据推送给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不动产审批和交易部门。

数据的实时协同共享促进不动产交易和审批业务与不动产登记业务的顺畅衔接,保障交易安全及便民利民。

5.2同级共享原则

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同级的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不动产审批和交易部门之间开展信息协同共享。

6.信息协同共享内容

6.1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享内容

6.1.1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内容

共享内容以不动产登记簿基础,包括不动产单元、不动产权利和不动产权利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宗地基本信息,包括宗地代码、坐落、宗地面积、用途等。

房地产权(项目内多幢房屋)信息,包括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登记类型、登记原因、房地坐落、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独用土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土地使用起始时间、土地使用结束时间、房地产交易价格、不动产权证号、登簿人、登记时间、附记等。

房地产权(独幢、层、套、间房屋)信息,包括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呈、登记类型、登记原因、房地坐落、土地使用权人、独用土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土地使用起始时间、土地使用结束时间、房地产交易价格、规划用途、房屋性质、房屋结构、所在层、总层数、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竣工时间、不动产权证号、登簿人、登记时间、附记等。

构(建)筑物所有权信息,包括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坐落、土地/海域使用权人、构(建)所有权人、土地/海域使用面积、土地/海域使用起始时间、土地/海域使用结束时间、构(建)筑物类型、构(建)筑物规划用途、构(建)筑物面积、竣工时间、不动产权证号、登簿人、登记时间、附记等。

不动产权利人信息,包括权利人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发证机关、所属行业、国家/地区、户籍所在省市、性别、电话、地址、邮编、工作单位、电子邮件、权利人类型等。

抵押权信息,包括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抵押不动产类型、抵押权人、抵押人、抵押方式、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在建建筑物坐落、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起始时间、债务履行结束时间、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簿人、登记时间、附记等。

预告登记信息,如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不动产坐落、义务人、义务人证件种类、义务人证件号、预告登记种类、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房屋性质、所在层、总层数、建筑面积、取得价格/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簿人、登记时间、附记等。

异议登记信息,如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异议事项、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簿人、登记时间、注销异议业务号、注销异议原因、注销异议登簿人、注销异议登记时间、附记等。

查封登记信息,如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查封机关、查封类型、查封文件、查封文号、查封起始时间、查封结束时间、查封范围、登簿人、登记时间、解封业务号、解封机关、解封文号、解封登簿人、解封登记时间、附记等。

6.1.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享内容

共享内容包括楼盘表信息和房屋交易信息等。

楼盘表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态信息,由预或实测绘获得,应包括的地理数据、丘数据、幢数据、户数据、数字栅格图等。

房屋交易信息,包括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表信息、现售备案信息。

6.2 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与农业部门共享内容

6.2.1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内容

共享内容以不动产登记簿基础,包括农业部门相关的不动产单元、不动产权利和不动产权利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宗地基本信息,包括宗地代码、坐落、宗地面积、用途等。

农用地使用权(非林地)信息,如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发包方、承包(使用权)面积、承包(使用)起始时间、承包(使用)结束时间、土地所有权性质、水域滩涂类型、养殖业方式、草原质量、适宜载畜量、不动产权证号、登记时间、附记等。

抵押权信息,包括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抵押不动产类型、抵押权人、抵押人、抵押方式、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在建建筑物坐落、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被担保主债权数额、

债务履行起始时间、值务履行结束时间、最高债权确定事实、最高债权数额、注销抵押业务号、注销抵押原因、注销时间、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簿人、登记时间、附记等。

异议登记信息,如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异议事项、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簿人、登记时间、注销异议业务号、注销异议原因、注梢异议登簿人、注销异议登记时间、附记等。

查封登记信息,如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查封机关、查封类型、查封文件、查封文号、查封起始时间、查封结束时间、查封范围、登薄人、登记时间、解封业务号、解封机关、解封文件、解封文号、解封登薄人、解封登记时间、附记等。

不动产权利人信息可包括:权利人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权利人类型等。

6.2.2农业部门共享内容

草原、水域滩涂等农用地使用权的共享内容主要包括权籍调查数据与承包经营及有关合

同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待5年过渡期满后,另行说明。

6.3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林业部门共享内容

6.3.1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内容

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同共享给林业部门的数据原则上应包括不动产单元、不动产权利和不动产权利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宗地基本信息,包括宗地代码、坐落、宗地面积、用途等。

林权信息,如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发包方、使用权(承包)面积、林地使用(承包)起始时间、林地使用(承包)结束时间、林地所有权性

质、森林、林木所有权人、森林、林木使用权人、主要树种、株数、林种、起源、造林年度、林班、小班、小地名、不动产权证号、区县代码、登记机构、登薄人、登记时间、附记等。

抵押权信息,包括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抵押不动产类型、抵押权人、抵押人、抵押方式、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在建建筑物坐落、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起始时间、债务版行结束时间、最高债权确定事实、最高债权数额、注销抵押业务号、注销抵押原因、注销时间、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薄人、登记时间、附记等。

异议登记信息,如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异议事项、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薄人、登记时间、注销异议业务号、注销异议原因、注销异议登薄人、注销异议登记时间、附记等。

查封登记信息,如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查封机关、查封类型、查封文件、查封文号、查封起始时间、查封结束时间、查封范围、登簿人、登记时间、解封业务号、解封机关、解封文件、解封文号、解封登薄人、解封登记时间、附记等。

不动产权利人信息可包括:权利人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权利人类型等。

6.3.2林业部门共享内容

林业部门共享内容为林权调查数据、批准文件、承包合同、交易合同等。

6.4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海洋部门共享内容

6.4. 1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内容

共享内容以不动产登记簿基础,包括海洋部门相关的不动产单元、不动产权利和不动产权利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宗海基本信息,如宗海代码、项目名称、项目性质、用海总面积、宗海面积、等别、占海岸线、用海类型A、用海类型B、海岛名称、海岛代码、用岛范围、用岛面积、海岛位置、海岛用途、状态等。

海域(含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信息,如宗海/海岛代码、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权面积、使用权起始时间、使用权结束时间、使用金总额、使用金标准依据、使用金缴纳情况、不动产权证号、区县代码、登记机构、登簿人、登记时间、附记等。

异议登记信息,如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异议事项、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区县代码、登记机构、登簿人、登记时间、注销异议业务号、注销异议原因、注销异议登簿人、注销异议登记时间、附记等。

查封登记信息,如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查封机关、查封类型、查封文件、查封起始时间、查封结束时间、查封范围、区县代码、登记机构、登簿人、查封文号、登记时间、解封业务号、解封机关、解封文件、解封文号、解封登簿人、解封登记时间、附记等。

不动产权利人信息可包括:权利人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权利人类型等。

6.4.2海洋部门共率内容

共享内容包括宗海权籍调查数据、权属来源证明及海域审批交易数据等。

7.共享技术实现

7.1数据推送方式

协同共享采用数据推送方式,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协同共享部门(住建、农业、林业、海洋)分别部署前置机。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业务完成后将登记结果以XML文件方式通过网络实时推送至协同共享部门前置机。

协同共享部门在审批与交易业务完成后将审批与交易结果以XML文件方式通过网络实时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前置机。

图1 协同共享服务方式

7.2数据质量

数据推送前进行数据质量规则校验,确保共享数据完整、一致和准确。

7.3数据安全

数据推送过程中采用用户授权、数据加密、防篡改与防抵赖等技术,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试行) 目录 目录 (1)

总则 (4) 1 一般规定 (4) 1.1 总体要求 (5) 1.2 登记原则 (5) 1.3 不动产单元 (6) 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7) 1.5 不动产登记簿 (7) 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8) 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9) 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10) 1.9 代理 (14) 1.10 其他 (14) 2 申请 (16) 3 受理 (18) 3.1 查验登记范围 (18) 3.2 查验申请主体 (18) 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8) 3.4 询问 (19) 3.5 受理结果 (20) 4 审核 (20) 4.1 适用 (20) 4.2 书面材料审核 (21) 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21) 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22) 4.5 实地查看 (22) 4.6 调查 (22) 4.7 公告 (22) 4.8 审核结果 (23) 5 登簿 (24) 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24) 分则 (25) 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5) 7.1 首次登记 (25) 7.2 变更登记 (26) 7.3 转移登记 (27) 7.4 注销登记 (28) 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9) 8.1 首次登记 (29) 8.2 变更登记 (30) 8.3 转移登记 (32) 8.4 注销登记 (34) 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5) 9.1 首次登记 (35) 9.2 变更登记 (37)

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1) 10.1 首次登记 (41) 10.2 变更登记 (43) 10.3 转移登记 (44) 10.4 注销登记 (45) 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7) 11.1 首次登记 (47) 11.2 变更登记 (48) 11.3 转移登记 (50) 11.4 注销登记 (51) 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52) 12.1 首次登记 (52) 12.2 变更登记 (54) 12.3 转移登记 (55) 12.4 注销登记 (57) 13 地役权登记 (58) 13.1 首次登记 (58) 13.2 变更登记 (59) 13.3 转移登记 (61) 13.4 注销登记 (61) 14 抵押权登记 (63) 14.1 首次登记 (63) 14.2 变更登记 (65) 14.3 转移登记 (66) 14.4 注销登记 (68) 15 预告登记 (69) 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69) 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70) 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71) 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72) 16 更正登记 (73) 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73) 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74) 17 异议登记 (75) 17.1 异议登记 (75) 17.2 注销异议登记 (76) 18 查封登记 (76) 18.1 查封登记 (77) 18.2 嘱托查封主体 (77) 18.3 注销查封登记 (78) 19 登记资料管理 (78) 19.1 一般规定 (78) 19.2 纸质资料管理 (79) 19.3 电子资料管理 (82) 20 登记资料查询 (84)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

附件2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 (试行) 目录 1 范围 107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7 3 术语与定义 107 4 总则 109 4.1目标与任务 109 4.2基本原则 109 4.3整合流程 110 5 工作步骤 111 5.1准备工作 111

5.2规范化整理 112 5.3整合关联 114 5.4数据入库 115 6 成果检查 115 6.1检查方法 115 6.2质量控制要素 115 7 主要成果 117 7.1数据库成果 117 7.2文字成果 117 参考文献 136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的目标、任务、内容、方法、程序。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TD/T1001 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CJJ/T 115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 JGJ/T 252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 HY/T 123 海域使用分类 NY/T 253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 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LY/T 1955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库结构等。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和共享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17986 房产测量规范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CJJ/T 115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 JGJ/T 252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 JGJ 278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HY/T 123 海域使用分类体系

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 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NY/T 253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不动产real estate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2 不动产单元real estate unit 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3 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3.4 地籍子区cadastral sub district 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3.5 宗地cadastral parcel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GB/T 1001] 3.6 宗海cadastral sea

不动产登记7大规范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以《条例》、登记制度和《簿册样式》为主要依据,基于原有土地、房屋、林业、草原、海域等登记数据,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需求,明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术语定义、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命名规则、字段常量等内容,指导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与数据共享。《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主要规范不动产登记结果数据,各地结合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等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扩展,满足本地不动产登记业务需要。 (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面向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级(主要是市、县级)已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建库,明确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的目标、任务、内容、方法和程序,指导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存量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工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产生的登记数据满足统一的标准规范要求。 (3)《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建库的成果数据,编制《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明确汇交数据内容、汇交格式、汇交时间、汇交程序、汇交职责等内容,为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运行奠定基础。 (4)《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交换规范》。主要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所需共享的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与交易数据,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所需共享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以及共享的方式、共享职责、共享流程等内容,为实现不动产登记、审批、交易数据的实时互通共享奠定基础。 (5)《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对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本地运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接入信息平台提出技术要求,确保各级相关系统与信息平台平稳对接。(6)《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依据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面向不动产登记业务全过程网络化管理,编制《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明确系统功能模块、接口要求等内容,指导市、县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 (7)《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服务规范》。对利用信息平台提供的各类服务提出技术要求,确保各类服务对象与信息平台平无缝对接。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模板及操作规范_New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模板及操作规范

附录A 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收件编号 收件人单位:□平方米□公日期 申请登记事由 土地所有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构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森林、林木使用权 抵押权 地役权 其他 首次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其他 申 请 人情 登记申请人权利人姓名 (名称) 身份证件种 类 证 件号

通讯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 电话 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名 称 登记申请人义务人姓名 (名称) 身份证件种 类 证件号 通讯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 电话 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名 称 不坐落

动 产情况不动产单元 号 不动 产类 型面积 用 途原不动产权 属证书号 用海 类型构筑物类型 林 种 抵押情况 被担保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地役权情况需役地坐 落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 登记原因及证明登记原因 登记原因 证明文件 1. 2. 3. 4. 5. 6.

申请证书版式 □单一版 □集成版 申请分别持证 □是 □否 备注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申请人(签章):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使用说明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收件情

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应用平台总体技术框架

技术架构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采用国产自主可控信息技术、按照云计算模式构建,技术架构如图2所示。 图2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技术架构 1.基础设施层 基础设施层也称基础设施即服务层(IaaS ),是将计算资源、存储资源、网络资源等物理资源进行整合,按照云服务模式和云架构建立共享资源池,形成可按需动态扩展的高性能计算环境、大容量存储环境,满足海量不动产登记数据存储、高并发用户登记业务办理和信息共享查询,以及各级登记业务系统接入平台的需要。 不动产登记数据 其他数据 不动产登记统 一接入服务 不动产登记服务 不动产登记信息 共享、查询与分 析服务

2.平台层 平台层也称平台即服务层(PaaS),是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枢纽,负责对物理资源、数据资源、应用服务、通用资源等进行统一管理、监控与调度,负责提供应用开发和部署的环境。 3.数据资源层 数据资源层也称数据即服务层(DaaS),由不动产登记数据、其他数据等组成,负责数据的统一组织与管理,对应用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信息共享和查询服务系统、信息分析系统提供数据支撑。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覆盖全国的、通过历年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登记积累的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数据通过日常登记业务实时动态更新。 4.应用层 应用层也称软件即服务层(SaaS)。面向各类用户,通过网络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分析、交换、共享服务和登记业务办理服务。服务对象包括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以及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通过统一应用服务门户向用户呈现。 5.标准和制度保障体系 标准和制度保障体系包括数据和应用服务方面和技术标准规及 管理制度,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组成部分之间,以及平台与外部系统交互能够有效衔接,规运转。

不动产登记简介

(1)不动产的概念 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y)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我国规定不动产的类型有: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添附于土地和建(构)筑物的物。最核心的是土地、最复杂的是房产。 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2)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内容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登记的权利包括: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 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址、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等变化等权属状况。 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4.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的确是房地产税向存量环节征收的必要前提,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 务分工进行通知,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 (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登记申请 第二节登记受理 第三节权属审核 第四节缮发证 第三章填写规范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一节初始登记 第二节转移登记 第三节变更登记 第四节注销登记 第五章他项权登记 第六章预告登记 第七章其他登记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地产他项权登记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记载、公示与此相关的事项适用本技术规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登记机构)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区房地产登记分支机构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有关房地产登记工作。 第四条(登记机构职权) 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如实进行登记。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实地查看,必要时可以向相关部门调查情况、查阅资料。相关部门及当事人应予配合。

第五条(登记工作信息系统)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登记机构应当在统一的登记工作信息系统上办理房地产登记业务。 第六条(房地产登记簿的表现形式)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异地备份。 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案件时应当查询房地产登记簿。 第七条(房地产登记簿的具体内容) 房地产登记簿以房地产为单位建立,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 (二)房地产的坐落,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地号、四至;房地产的地号、门牌号码、层数、房号等; (三)房地产的面积,包括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房屋的套内面积、分摊面积或共有建筑面积等; (四)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期限、用途及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 (五)房屋所有权的来源和房屋结构、用途; (六)房地产他项权利情况,包括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担保的价值、抵押登记的时间等; (七)房地产预告登记情况; (八)房地产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情况; (九)异议登记的情况,包括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时间、期限等; (十)预售许可状况、房屋拆迁许可、征用或征收情况; (十一)受理登记时间、核准登记时间; (十二)房地产权证书的名称、编号; (十三)房地产登记字号; (十四)其他需要注记的内容。 第八条(房地产权证书) 房地产登记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核发以下证书: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房地产权证; (三)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 (四)房地产共有权证; (五)房地产他项权证; (六)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七)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书; (八)房地产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书。 第九条(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具体情形) 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 (一)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新建商品房屋,或其他法人、组织经批准新建集资

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管理系统平台解决方案设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解决方案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分布在多个部门,许多城市实行房、地分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其上房屋则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此外,耕地、林地、滩涂、海岛等不仅涉及国土、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登记程序、标准等也各有不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对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产权制度要求越来越高,原有做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通过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协调制度,推动土地登记历史资料整理与信息化,建设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将是首批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地区正在面临的重要任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主要解决各部门的数据交换、信息整合、数据共享和实时互通。按照国家部署要求,该平台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首先实现不动产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等部门现有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历史数据共享,然后通过统一的登记窗口和信息平台,受理新增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各类登记事项,进而实现各业务的实时互通互查。面向公众,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服务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 ? 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利用遥感、GIS、二三维可视化等技术,实现对不动产数据的查询、统计、分析、输出、信息展示等,并以图形、表格、文字、GIS和数据模型相结合的方式,直观、准确、动态地展示涉及不动产登记数据各个方面的信息。 ? 采用“房地合一”模式,实现不动产的统一登记。 ? 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向公众开放可以用于搜索、查询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信息。 ? 提供多样的辅助硬件设备接口,如条码枪、身份证读取器、扫描仪等。 系统架构设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总体框架以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和数据交换体系为体系结构,以国土、房产、林业、草原、海域等数据等各类的登记、空间、档案数据库为基础,将地理信息服务(图形浏览、定位查询、空间分析等)、属性查询与统计分析、专题图件发布等GIS服务加以封装,通过不动产登记基础平台提供的各类服务和接口支撑,建立面向不动产登记的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公示系统(图1)。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全文 总则 1一般规定 1.1总体要求 1.1.1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1.1.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物权法》《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1.1.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提供原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能够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1.1.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严禁随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程。 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1.2登记原则 1.2.1依申请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 2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1.2.2一体登记原则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海域范围内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应当一并登记。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应当一并登记。 1.2.3连续登记原则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下列情形除外: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整合技术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整合技术规范 篇一:《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整合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整合技术规范》 编制说明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二○一五年三月 目录 1编制背景................................................. ....................-1-2编制原则和方法................................................. .. (2) 2.1编制原则................................................. .. (2) 2.2编制方法................................................. ....................-4-3《标准》内容说

明................................................. (5) 3.1《标准》文档结构................................................. (5) 3.2范围................................................. (5) 3.3规范性引用文件................................................. . (5) 3.4总则................................................. (5) 3.5工作步骤................................................. .. (6) 1、准备工作................................................. .. (6) 2、规范化梳理.................................................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20201005104841)

附件2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 (试行)

目录 1 范围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 3 术语与定义 (5) 4 总则 (7) 4.1 目标与任务 (7) 4.2 基本原则 (7) 4.3 整合流程 (8) 5 工作步骤 (9) 5.1 准备工作 (9) 5.2 规范化整理 (10) 5.3 整合关联 (12) 5.4 数据入库 (13) 6 成果检查 (13) 6.1 检查方法 (13) 6.2 质量控制要素 (13) 7 主要成果 (15) 7.1 数据库成果 (15) 7.2 文字成果 (15) 4击卜. c A 参考文献 (34)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的目标、任务、内容、方法、程序。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21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642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TD/T1001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1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CJJ/T 115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JGJ/T 246房屋代码编码标准 JGJ/T 252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 HY/T 123海域使用分类 NY/T 253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 NY/T 253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LY/T 1955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不动产real estate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2 不动产单元real estate unit 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3 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 划分的土地管 理区域。 3.4 地籍子区cadastral sub district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库结构等。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和共享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17986 房产测量规范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CJJ/T 115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 JGJ/T 252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 JGJ 278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HY/T 123 海域使用分类体系 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 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NY/T 253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不动产 real estate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2 不动产单元 real estate unit 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3 地籍区 cadastral district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3.4 地籍子区 cadastral sub district 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3.5 宗地 cadastral parcel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GB/T 1001] 3.6 宗海 cadastral sea 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HY/T 124] 3.7 无居民海岛 uninhabited island 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3.8 房屋 building 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独立成栋、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 3.9 自然幢 natural building 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CJJ/T 115] 3.10 逻辑幢 logical building 根据数据组织和管理的需要,对自然幢按结构或类型进行逻辑分割而成的房屋。[CJJ/T 115] 3.11 户 unit 幢内具有连续空间及边界的、具有独立户号、可独立登记的结构单元,也可称为套。[CJJ/T 115] 3.12 定着物 things fixed on land 固定于土地(海域)并不能移动的房屋、森林、林木等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3.13 林班 compartment 为便于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合理组织林业生产而划分的一种长期性的、最小的森林经营管理区划单元。[GB/T 26424] 3.14 小班 subcompartment 内部特征基本一致,与相邻地段有明显区别,而需要采取相同经营措施的森林地块或小区,是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统计和森林经营管理的基本单位。[GB/T 26424] 3.15 界址线 boundary line 宗地、宗海或无居民海岛的边界线。 3.16 界址点 boundary point 土地、海域或无居民海岛的权属界址线的转折点。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四川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操作手册》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条内江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各自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利用。 第三条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应成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指导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完成归档工作。 第二章档案内容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包括从房管部门移交的房屋登记档案、从农业部门移交的承包地登记档案、从林业部门移交的林权登记档案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制作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含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内容包括在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

和电子档案,包括权属来源资料、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如:实地查看记录、登记现场询问笔录及照片或声像、各种税费的缴纳凭证、契约、司法协助文书、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测绘资料、不予登记决定、查询申请表等)。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电子介质存放为准,存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做好不动产登记簿的实时电子备份。电子不动产登记薄应转换形成唯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簿,纸质不动产登记簿须存放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并由登记实施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第七条不动产测绘资料为不动产登记中心测绘管理部门移交的不动产测绘的相关资料,一般以宗地为单位立卷归档保存。 第三章立卷归档 第八条从房管、林业、农业等部门接收的电子档案应留底存档,同时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逐步进行档案资料融合形成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库;接收的纸质档案应单独保存,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过程中逐步整理为不动产登记档案。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必须在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部门集中归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条每件(宗)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好的权属资料、文件等经登记负责人审查后,

完整版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应用平台总体技术框架

技术架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采用国产自主可控信息 技术、按照 所示。2云计算模式构建,技术架构如图 不动产登记信不动产登记共享、查询与不动产登记服一接入服析服不动产登记数其他数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技术架构图2 基础设施层1.,是将计算资源、存IaaS)基础设施层也称基础设施即服务层(按照云服务模式和云架构建网络资源等物理资源进行整合,储资源、大容量存储立共享资源池,形成可按需动态扩展的高性能计算环境、高并发用户登记业务办理和信满足海量不动产登记数据存储、环境,息共享查询,以及各级登记业务系统接入平台的需要。. 2.平台层 平台层也称平台即服务层(PaaS),是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枢纽,负责对物理资源、数据资源、应用服务、通用资源等进行统

一管理、监控与调度,负责提供应用开发和部署的环境。 3.数据资源层 数据资源层也称数据即服务层(DaaS),由不动产登记数据、其他数据等组成,负责数据的统一组织与管理,对应用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信息共享和查询服务系统、信息分析系统提供数据支撑。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覆盖全国的、通过历年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登记积累的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数据通过日常登记业务实时动态更新。 4.应用层 应用层也称软件即服务层(SaaS)。面向各类用户,通过网络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分析、交换、共享服务和登记业务办理服务。服务对象包括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以及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通过统一应用服务门户向用户呈现。 5.标准和制度保障体系 标准和制度保障体系包括数据和应用服务方面和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组成部分之间,以及平台与外部系统交互能够有效衔接,规范运转。. 6.安全保障体系 安全保障体系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等内容,保障数据存储、传输、访问、共享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49912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试行)

目录 总则 (7) 1 一般规定 (7) 1.1 总体要求 (7) 1.2 登记原则 (8) 1.3 不动产单元 (9) 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10) 1.5 不动产登记簿 (11) 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11) 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13) 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14) 1.9 代理 (18) 1.10 其他 (19) 2 申请 (21) 3 受理 (22) 3.1 查验登记范围 (23) 3.2 查验申请主体 (23) 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24) 3.4 询问 (24) 3.5 受理结果 (25) 4 审核 (26) 4.1 适用 (26)

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27) 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27) 4.5 实地查看 (27) 4.6 调查 (28) 4.7 公告 (28) 4.8 审核结果 (29) 5 登簿 (30) 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30) 分则 (31) 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31) 7.1 首次登记 (31) 7.2 变更登记 (32) 7.3 转移登记 (34) 7.4 注销登记 (35) 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36) 8.1 首次登记 (36) 8.2 变更登记 (38) 8.3 转移登记 (40) 8.4 注销登记 (42) 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3) 9.1 首次登记 (43) 9.2 变更登记 (45)

9.4 注销登记 (49) 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50) 10.1 首次登记 (50) 10.2 变更登记 (52) 10.3 转移登记 (53) 10.4 注销登记 (55) 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57) 11.1 首次登记 (57) 11.2 变更登记 (59) 11.3 转移登记 (60) 11.4 注销登记 (62) 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63) 12.1 首次登记 (63) 12.2 变更登记 (65) 12.3 转移登记 (67) 12.4 注销登记 (68) 13 地役权登记 (70) 13.1 首次登记 (70) 13.2 变更登记 (71) 13.3 转移登记 (73) 13.4 注销登记 (74) 14 抵押权登记 (75)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

附件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登记程序 第一节申请 第二节受理 第三节审核 第四节登簿 第五节发证 第三章填写规范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一节初始登记 第二节转移登记 第三节变更登记 第四节注销登记 第五章他项权登记 第六章预告登记 第七章其他登记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广州市各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所称房地产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单独登记和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统一登记。 第三条(登记机构)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区房地产登记分支机构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监督、指导下办理有关房地产登记。

第四条(登记机构职权) 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如实进行登记。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实地查看,必要时可以向相关部门调查情况、查阅资料。相关部门及当事人应予配合。 第五条(初始登记的具体情形) 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 (一)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设商品房屋,或者其他法人、组织经批准建设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自然人经批准建设房屋的,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转移登记的具体情形) 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或者其他法人、组织将已经办理了初始登记的商品房或者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的产权过户到购房人名下的,办理商品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的转移登记; (二)单位将已办理了房改手续且已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转移到单位职工名下的,办理房改房转移登记; (三)房屋权利人将已领取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出售给他人的,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 (四)因城市房屋征收,征收人将已领取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补偿给被征收人,并将该房屋的权属转移到被征收人名下的,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五)房屋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房屋赠送给他人所有的,办理赠与登记; (六)房屋权利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房屋由他人继承的,办理继承登记; (七)房屋权利人因离婚析产、夫妻协议析产、共有房产析产或者因企业改制、重组、兼并或者国有资产划转等其他原因导致房屋权属转移的,办理其他转移登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存量房,是指通过购买、自建等途径,已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 第七条(变更登记的具体情形) 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 (一)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一、不动产登记的定义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二、系统背景 长期以来,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在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部门,基本上由县级部门承担。各部门都针对各自行业管理特点,制定了技术标准和规程。 原有分散登记制度下形成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呈现出几个显著特征,一是登记资料分散保存在各级不同部门,且数字化程度不同,数据标准互不衔接,数据格式不统一,行业之间和行业内不同地区之间差异较大;二是数据库、地理信息系统等平台软件不统一,技术架构和技术路线不尽相同;三是行业或部门信息化统筹力度不同,数据和系统标准化程度不一。 2015年2月15日,中央编办、财政部、住建部等八家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国土部就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事项展开集中办公,包括研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由国务院颁布并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三、建设原则 1.立足已有基础,创新建设方式 立足相关部门已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基础,加强对已有系统改造、数

据整合和相互对接,充分发挥已有成果的作用;同时,顺应信息技术发展方向,以“国土资源云”总体框架为技术指导,运用云计算技术和云服务模式,创新建设方式。 2.加强纵向协调联动,保证横向紧密衔接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是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共同任务,需要顶层设计、统筹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和进度安排,加强各级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有序推进;强化部门间协同,保证不动产登记相关系统、数据与横向相关部门系统、数据之间的紧密衔接,确保登记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 3. 强化资源共享,确保信息安全 加强基础设施资源、数据资源、应用服务资源的集成整合,最大限度地共享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级、各地登记机构的分散、重复建设内容;加强信息安全保障,确保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泄露,保障权利人的权益。 4.坚持与制度实施深度融合,实现与机构和职责整合良性互促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迫切需要将信息化理念和方式贯穿制度实施全过程,融入到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业务流程中,更好地发挥信息平台的服务保障作用;既把统一登记机构作为信息平台建设和运行的组织保障,又把信息平台作为促进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重要抓手,“反弹琵琶”,实现良性互促。 5.严格遵循技术标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中,必须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为实现信息共享和系统对接奠定基础,适用于本地登记职责和业务特点的内容也必须以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为基础;由于各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基础不同,进度不一,在推进过程中充分借鉴率先实现机构整合和信息化应用,尤其是开展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形成适用于本地的技术路线和具体方法。 四、系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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