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中法网基础串讲班刑诉-李奋飞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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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中法网基础串讲班刑诉-李奋飞讲义
第一部分理念篇(略)
1、刑事诉讼法的复习方法
2、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2)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第二部分原则篇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1)享有侦查权的机关:
1)公安机关;2)国家安全机关3)人民检察院;4)监狱;5)军队内部的保卫部门;6)走私犯罪侦查局。
(2)侦查权的具体分工:
1)公安机关:对普通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3)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4)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对于这些问题,必须全面掌握刑事诉讼法各章的相关内容,并将这些内容联系起来考虑,才能作到融汇贯通,全面理解。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学习本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只独立于行政,而不独立于立法。这一原则不是建立在三权分立基础之上的,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并且要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所以《刑事诉讼法》第5条以及宪法相关条文中写的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法院、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而不是指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学习本原则,应当系统掌握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1)立案监督。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有错误,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
机关接到通知以后,应当立案。
(2)侦查监督。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二是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意见通知书》。
(3)审判监督。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抗诉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以提起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二是对于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出现违法情况的,可以在开庭以后,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
(4)执行监督。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派员临场监督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执行;二是对刑罚执行机关收押、监管、改造、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活动进行监督;三是对执行过程中的刑罚变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变更、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的20日以内,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各民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学习本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用本民族语言
进行陈述和辩论,有权用本民族文字书写诉讼文书。
(2)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地区,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活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只是强调民族语言文字之间的差异,而不是普通话和地方方言之间的差异。
(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时,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为他们提供翻译。
6、两审终审原则
学习本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只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才适用两审终审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不实行两审终审。
(2)第一审判决以后,存在合法的上诉或者抗诉,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如果第一审以后没有上诉、抗诉,或者上诉、抗诉超过了法定期限,或者上诉、抗诉主体不合法,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就会发生法律效力,不必经过第二审程序。
(3)死刑案件经过第二审程序以后,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生效执行。
7.审判公开
(1)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被告人为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的案件;
4)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被告人为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即对于这类案件,不公开审理是原则,公开审理仅是例外。
(3)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1)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高法解释》第122条)
2)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高法解释》第148条)
(4)共同犯罪案件中既有成年人又有未成年人的,按未成年人案件对待。
(5)未成年人年龄的计算,是指被告人开庭审理时的年龄,而不是指犯罪时的年龄。
8、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1)公安司法机关都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其权力,不得设置障碍,不得限制或剥夺其诉讼权利。
(2)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3)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学习本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三种方式:
(1)自行辩护,整个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到侦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有权委托辩护人;
(3)指定辩护,只有到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才可以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又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具体内容,应当结合辩护与代理一章学习。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一项没有例外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