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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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时间: 2003-12-10 10:15:43 | [<<][>>]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火力发电厂部分)
DL 5009.1-92
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施行日期:1992 年9 月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关于颁发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的通知
能源基[1992]129 号
原水利电力部于1982 年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以下简称安规)热机安装篇
SDJ62-82、电气和热控篇SDJ63-82、建筑工程篇SDJ64-82 和架空输电线路篇SDJ65-82,自1983 年1 月执行以来对加强和促进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但随着电力工业的迅速发展,该“安规”已不适用。为此,原水利电力部基建司于1987 年提出了修
订“安规”的任务,并组织有关人员着手进行全面修订工作。现热机安装篇、电气和热控篇及建筑工程篇已定稿,并将三篇合并成一本,改名为《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
该规程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施工,也适用于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的施工。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电力行业标准编号为DL5009.1-92,自1992 年
9 月1 日起开始,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对本规程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能源部基建司。
1992 年2 月21 日
第一篇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1 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了适应发展大
容量机组、采用新工艺及新技术的需要,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并结合火电建设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 条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站)及其附属工程的建筑、
安装、加工配制和启动试运等工作。
第3 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或补充
规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 条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
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
第5 条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
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6 条从事二工种的作业,必须按该工种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
证。但电工作业除外。
第7 条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章施工现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8 条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9 条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
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第10 条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都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通。
第11 条施工现场敷设的力能管线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如需切割或移动,必须事先办
理审批手续。
第12 条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挪动或移作它用。
第13 条生活区与施工现场应隔开。非工作需要的人员不得在现场住宿,与施工无关的
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14 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带钉
的鞋。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第15 条从事高处、高温、粉尘、有毒、放射性物质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体格检查,合
格者方可上岗。
第16 条凡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均应设除尘或通风装置,以及其
他安全设施。
第17 条下坑井、隧道、深沟内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有毒等气体,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工作。
第18 条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垃圾、废料应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坚持文明施工。在高处清扫的垃圾和废料,不得向下抛掷。
第二节道路
第19 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坚实、平坦,并应尽量避免与铁路交叉;主要道路应筑成环形并与主要临时建筑物的道路连通。双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6m,单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m;在栈桥或架空管线下方的道路,其通行空间的高度不得小于5m。道路两侧应有排水
沟。各种器材、废料等应堆放在排水沟外侧50cm 以外。
第20 条运输道路应尽量减少弯道和交叉。载重汽车的弯道半径一般不得小于15m,特
殊情况不得小于10m,并应有良好的了望条件。
第21 条现场道路跨越沟槽时应搭设牢固的便桥并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人行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m;手推车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5m;马车、汽车便桥应经设计,其宽度不得
小于3.5m。桥的两侧应设可靠的栏杆。
第22 条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如必须开挖时,应事先征得施工管理和消防部门的同意并限期修复;开挖期间必须采取铺设过道板或架设便桥等保证安全通行的措施。
第66 条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熔丝、装好保护罩后
方可送电。
第67 条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胶电缆。严禁一个开关接两台及两台以上电动设备。
第68 条现场110V 以上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不应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 时应设保护罩。
第69 条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开关必须装在室外。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在坑井、沟道、沉箱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