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施工用电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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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操作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操作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操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气和热控篇SDJ 63-82主编单位: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施行日期:1983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82)水电基字第7号原水利电力部电力建设总局于1962年颁发的《热机安装安全工作暂行规程》、《发电厂及变电所电气部分施工安全工作暂行规程》、《电力建设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工作规程(试行本)》和《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安全工作暂行规程》,执行以来,对加强和促进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起了重要作用。

二十年来,电力工业生产和基本建设不断出现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施工技术水平也有了较大的提高和发展。

为了使安全规程更能适应电力建设的需要,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组织有关单位对上述规程进行了修订,并改名为《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热机安装篇SDJ62—82、电气和热控篇SDJ63—82、建筑工程篇SDJ64—82和架空输电线路篇SDJ65—82。

现正式颁发,自1983年1月开始执行,原规程同时作废。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生产)管理制度》也同时颁发执行。

为便于今后对规程的复审和修订,各单位在执行中要积极地、认真地积累资料。

对本规程的意见和问题,希随时告部。

1982年4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建设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电气和热控部分以及变电所电气部分工程的施工。

第3条各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编制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条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

第5条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生产)管理制度》。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第一章通用部分1.1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变电所的建筑、安装现场施工和启动带电等工作。

1.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对施工现场的一般规定有哪些?答:(1)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

(2)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J施I:;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3)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

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

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都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

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通。

(4)施工现场敷设的力能管线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

如需切割或移动,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5)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高压带电区及危险场所等均应设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板及警告标志。

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6)凡在有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均应设通风装置,并设置其他安全设施。

(7)施工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拆、挪或移作他第1页用。

(8)生活区与施工现场宜隔开,与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9)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穿好工作服,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

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10)从事高处、粉尘或有毒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

(11)下坑井、隧道或深沟内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或有毒等气体,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队可靠后,方可进人工作。

(12)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垃圾或废料应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坚持文明施工。

在高处清扫的垃圾或废料,不得向下抛掷。

1.3 什么是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推广应用时制订的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应经何人批准?答: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的设计构思及新的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节能降耗等某—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施工部分)2016版》(通用部分要点解析)20190322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施工部分)2016版》(通用部分要点解析)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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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施工现场敷设的 力能管线不得随意切割 或移动。如需切割或移 动,应事先办理审批手 续。 3.1.5 施工现场应按规 定配置和使用施工安全 设施。设置的各种安全 设施不得擅自拆、挪或 移作他用。
3.1.6 施工现场及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高压带电区等危险场 所均应设可靠的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符 合安全要求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板及安全标志。危险场所夜 间应设警示灯。
2.4 安 全 施 工 方 案
一般规定:分类要求
编审批及交底: 2.4.2.3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 编制,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部门审核,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2.4.2.4 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作业指导书或专项安全施 工方案应经施工承包单位审核。
变更 安全施工方案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并组织交 底。

3.5.4.4 配电箱设置地点应平整 ,不得被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 碰撞和被物体打击。配电箱内及 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3.5.4.5 配电箱应坚固,金属外 壳接地或接零良好,其结构应具 备防火、防雨的功能,箱内的配 线应采取相色配线且绝缘良好, 导线进出配电柜或配电箱的线段 应采取固定措施,导线端头制作 规范,连接应牢固。操作部位不 得有带电体裸露。 3.5.4.6 支架上装设的配电箱, 应安装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修; 引下线应穿管敷设并做防水弯。
“3.5施工用电”
管理: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 方案,建立台账(安装、运 行、维护、拆除作业记录台 账) 人员持证上岗:专业电工 (施工用电设施安装、运行、 维护)
“一般规定”部分共五条,需要关注的几项要点:
系统安全要求:采用三级配电、 二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系统 (漏电保护系统),末端应装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 保护器) 专用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低 压端:TN-S接零保护系统

施工用电安全规程

施工用电安全规程

施工用电安全规程施工用电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施工用电的安全性,制定相应的安全规程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从施工现场的电源设备、用电线路、用电设备以及操作人员等方面介绍施工用电的安全规程。

一、电源设备安全规程1. 所有电源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经过合格的检验和测试方可使用。

2. 所有电源设备必须固定放置在通风良好、干燥、无腐蚀性气体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 电源设备的电源和供电线路必须与其他设备和建筑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4. 电源设备的接地必须牢固可靠,接地电阻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5. 电源设备的线缆和插头必须完好无损,不得存在裸露的电线和绝缘破损的情况。

二、用电线路安全规程1. 用电线路的敷设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避免过载使用或过度弯曲,确保线路畅通。

2. 用电线路的线缆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严禁使用老化、损坏或质量不合格的线缆。

3. 用电线路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正确的布线,避免过长或过短的线路,杜绝电线交织和交错排放。

4. 用电线路的绝缘层必须完好无破损,不得存在裸露的导线和绝缘松动的情况。

5. 用电线路的接头必须牢固可靠,严禁存在松动、接触不良或锈蚀的情况。

三、用电设备安全规程1. 所有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经过合格的检验和测试方可使用。

2. 用电设备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放置平稳,避免发生倾倒或跌落的情况。

3. 用电设备的电源开关必须符合标准,使用前应检查开关是否正常,避免发生电气火灾。

4. 用电设备的外部绝缘必须完好无损,严禁使用存在绝缘破损或松动的设备。

5. 用电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电气安全知识,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四、操作人员安全规程1.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了解施工用电的安全规程和操作流程,具备应急处理的能力。

2. 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防护用品,包括绝缘手套、绝缘靴、安全帽等,确保人身安全。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施工用电部分 )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施工用电部分 )

6 施工用电6.1 总则6.1.1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6.1.2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6.1.3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

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机构并由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

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6.1.4参加施工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6.2 施工用电设施6.2.1 35KV及以下施工用变压器的户外布置:1 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2. 变压器在地面安装时,应装设在不低于0.5m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

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10KV以下的应不小于1m,35KV的应不小于1.2m。

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就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3.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的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6.2.2 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配电柜;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设配电室。

6.2.3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有环裂或弯曲。

木杆、木横担不得腐朽、劈裂。

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6.2.4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有防护措施。

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

6.2.5 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

6.2.6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下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6.2..6–1表6.2.6–3的要求。

表6.2..6–1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表6.2..6–2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表6.2..6–3 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6.2.7 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距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红、白色油漆示警。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2018年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2018年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试行)第一篇通用部分1 总则1.1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加强公司电网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规范人员行为,保障施工作业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网建设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参建单位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并严格执行本规程。

1.3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

1.4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5 参建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及工程的特点,编制专项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6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35kV 及以上新(扩、改)建及公司所属单位承揽的公司系统以外的电网工程。

35kV 以下电网工程及境外电网工程可参照执行。

2 基本要求2.1 分部分项工程开始作业条件2.1.1 相关的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施工负责人、作业负责人、监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应经安全培训合格并到岗到位。

2.1.2 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并交底。

2.1.3 相关机械、工器具应经检验合格,通过进场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配置齐全、有效。

2.1.4 有施工分包的,施工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且劳务分包单位已与其被派遣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1.5 开工前,应编制完成工程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识别评估施工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2.2 作业人员2.2.1 应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至少两年一次。

2.2.2 应经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考试合格,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作业技能和紧急救护法。

【2016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

【2016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

【2016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试行)xx年2月目录第一篇通用部分1 总则32 基本要求42、1 分部分项工程开始作业条件42、2 作业人员42、3 施工分包52、4 安全施工方案62、5 作业现场安全组织措施63 施工现场143、1 一般规定143、2 道路143、3 临时建筑153、4 材料、设备堆(存)放管理163、5 施工用电173、6 消防244 通用作业要求284、1 高处作业284、2 交叉作业304、3 有限空间作业314、4 运输、装卸324、5 起重作业344、6 焊接与切割364、7 动火作业414、8 季节性施工424、9 特殊环境下作业445 通用施工机械器具465、1 起重机械465、2 施工机械495、3 施工工器具595、4 安全工器具706 建筑工程786、1 土石方开挖786、2 爆破施工826、3 脚手架施工826、4 混凝土施工876、5 桩基施工956、6 砖石砌体施工976、7 装饰施工986、8 拆除施工996、9 构支架施工101第二篇变电部分7 电气装置安装1057、1 一般规定1057、2 油浸变压器、电抗器安装1067、3 断路器、隔离开关、组合电器安装1077、4 串补装置、滤波器安装1107、5 互感器、避雷器安装1107、6 干式电抗器安装1117、7 穿墙套管安装1117、8 换流阀厅设备安装1117、9 蓄电池组安装1127、10 盘、柜安装1127、11 母线安装1137、12 电缆安装1157、13 电气试验、调整及启动1167、14 变电站施工专业机具使用1238 改、扩建工程1268、1 一般规定1268、2 临近带电体的作业1298、3 电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安全技术措施131 8、4 改、扩建工程的专项作业134第三篇线路部分9 杆塔工程1399、1 一般规定1399、2 钢筋混凝土电杆排杆1429、3 杆塔组装1429、4 倒落式人字抱杆整体组立杆塔1439、5 分解组立钢筋混凝土电杆1449、6 附着式外拉线抱杆分解组塔1459、7 内悬浮内(外)拉线抱杆分解组塔1459、8 座地摇(平)臂抱杆分解组塔1469、9 流动式起重机组塔1479、10 直升机组塔1489、11 杆塔拆除15010 架线工程15210、1 跨越架搭设与拆除15210、2 人力及机械牵引放线15510、3 张力放线15710、4 压接16010、5 导线、地线升空16110、6 紧线16110、7 附件安装16210、8 平衡挂线16310、9 导线、地线更换施工16410、10 预防电击16411 停电、不停电作业16711、1 一般规定16711、2 不停电跨越作业16911、3 停电跨越作业17112 电缆线路17412、1 一般规定17412、2 电缆敷设施工17512、3 电缆接头施工17612、4 电缆试验177 附录A(资料性附录)现场勘察记录179 附录B(资料性附录)输变电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A180 附录C (资料性附录)输变电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B183 附录D(规范性附录)各类安全工器具数据185 附录E(规范性附录)送电线路常用安全数据194 附录F(规范性附录)起重机具检查和试验周期、质量参考标准197第一篇通用部分1 总则1、1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加强公司电网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规范人员行为,保障施工作业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网建设实际,制定本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施工用电部分 )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施工用电部分 )

6 施工用电6.1 总则6.1.1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6.1.2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6.1.3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

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机构并由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

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6.1.4参加施工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6.2 施工用电设施6.2.1 35KV及以下施工用变压器的户外布置:1 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2. 变压器在地面安装时,应装设在不低于0.5m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

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10KV以下的应不小于1m,35KV的应不小于1.2m。

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就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3.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的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6.2.2 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配电柜;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设配电室。

6.2.3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有环裂或弯曲。

木杆、木横担不得腐朽、劈裂。

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6.2.4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有防护措施。

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

6.2.5 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

6.2.6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下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6.2..6–1表6.2.6–3的要求。

表6.2..6–1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表6.2..6–2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表6.2..6–3 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6.2.7 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距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红、白色油漆示警。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35-63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可参照执行..第3条施工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4条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第5条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爆压、高处作业、汽车加强、机械操作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6条新进企业的人员包括学徒工、合同工、临时工、协议工、实习人员在分配工作前必须进行公司、工区、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民工必须在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第7条试验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8条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第二章基本规定第9条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已交底的措施;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第10条主要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第11条各种锚桩应按技术规定布设;规格和埋深应根据土质经受力计算确定..立锚桩应有防止上浮或转动的措施..第12条施工人员严禁违章作业;不得影响他人安全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第13条对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第14条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第15条进入施工作业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第16条施工人员应正确配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第17条遇有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水上运输、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第三章工程材料、设备的堆放和保管第18条材料、设备应按平面布置的规定堆放..露天堆放场地应平整;并应符合装卸、搬运、消防及防洪的要求..第19条器材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1、物件堆放整齐稳固;长大件器材的堆放有防止倾倒的措施..2、器材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3m..3、钢筋混凝土电杆堆放的地面平整、坚实;杆段下面设支垫;两侧用木楔掩牢;堆放高度不超过三层..4、钢管堆的两侧设立柱;堆放高度不超过1m..5、水泥堆放的地面垫平;堆放高度不超过12包..6、线盘放置的地面平整、坚实;滚动方向的前后均掩牢..7、圆木或毛竹堆放高度不超过2m;并有防止滚落的措施..第20条临时仓库的建造应遵守下列规定:1、工地及材料站临时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应遵守表1的规定..2、根据储存物品的特性;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造;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3、结构紧固、可靠;门窗向外开启..4、不宜建在电力线下主..如需在110KV及以下电力线下方建造时;应经线路运行单位同意;屋顶采用耐火材料;建筑物与寻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小于下列数据:1-10KV 3m35KV 4m63-110KV 5m第21条氧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1、存放处周围10m内严禁明火;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2、严禁沾染油脂..3、严禁与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4、卧放时不宜超过5层;立放时有支架固定..5、有瓶帽和两防震圈..6、瓶帽拧紧;气阀朝向一侧..7、严禁靠近热源或在烈日下曝晒..8、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第22条乙炔气瓶的存入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1、班组的存放量一般不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用非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存放间;并有一面靠外墙..2、存放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3、存放间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4、存放间通风良好;不受阳光直射;远离衣高温热源;其附近设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5、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6、直立放置;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7、严禁与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存放..第23条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1、容器必须密封..2、库房空气流通;并有专人管理..3、存放处挂警告标志..第24条汽油、柴油等挥发性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1、存放在专用的库房内;容器必须密封..2、附近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3、严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瀑晒..4、存放处商“严禁烟火”的标志..第25条工地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有关设施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公安部门许可..第26条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设专人管理..第27条班组使用的少量爆破器材临时存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政府备案..2、必须存放在距离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内;并设专人保管..3、雷管装在内壁有心震软垫的专用箱内..4、存放爆破器材的房间内不得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5、存放间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6、当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点清数量;及时退库..7、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入宿舍或移作它用..第四章施工用电及工程防火第一节施工用电第28条工地和材料站的施工用电应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布设;并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提出用电申请..第29条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应由取得合格证的电工担任;严禁私拉乱接..第30条低压施工用电线路的架设应遵守下列规定:1、采用绝缘导线..2、架设可靠;绝缘良好..3、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4、严禁一个开关或一个插座接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5、移动式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应使用软橡胶电缆;电缆不得破损、漏电..6、不得用电源软橡胶电缆拖拉或移动电动工具..7、严禁湿手接触电源开关..8、工作中断必须切断电源..第35条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设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第36条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第37条照明灯的开关必须控制火线;使用螺丝口灯头;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第38条危险品仓库的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第二节工程防火第39条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第40条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它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处理严禁焊接与切割..第41条在山林、牧区进行施工;必须遵守当地的防火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的消防器材..动用明火或进行焊接时;必须划定工作规范;清除易燃杂物;并设专人监护..第42条在山林、牧区进行爆炸压接时;应先将药包下方的树干、杂物、干草等易燃物清除干净..第43条采用暖棚法养护混凝土基础时;火源不得与易燃物接近;并应设专人看管..第五章高处作业第44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2..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第45条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经县级以上医院鉴定;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第46条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并正确配戴个人防护用具..第47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安全带绳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并不得低挂高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绳是否牢固..第48条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和材料应放在工具袋内或用绳索绑牢;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吊送;严禁抛掷..第49条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失去挂号信;手扶的构件必须牢固..第50条作业人员上下铁塔应沿脚钉或爬梯攀登..在间隔大的部位转移作业位置时;应增设临时扶手;不得沿单根构件上爬或下滑..第51条攀登无爬梯或无脚钉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必须使用登杆工具..多人上下同一杆塔时应逐个进行..严禁利用绳索或拉线上下杆塔或顺杆下滑..第52条杆塔上应避免上下交叉作业..上下交叉作业或多人在一处作业时;应相互照应、密切配合..第53条在霜冻、雨雪后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第54条学徒工经专业培训后;可在中级及以上技工指导监护下进行一般性高处作业..临时工经培训、考核具有高处作业合格证的人员除外严禁高处作业..第55条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3的规定..遇特殊情况达不到该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六章工地运输第一节机动车运输第56条机动车辆运输应按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无证驾驶..车上应配备灭火器..第57条运输前应事先对道路进行调查;需要加固整修的道路应及时处理;对路经的险桥、沟坡和坑洼路面等;应在出车前向押运人员交底..第58条路面水深超过汽车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在泥泞的坡道或冰雪路面上应缓行;车轮应装防滑链;冬季车辆过冰河时;必须根据当地气候情况和河水冰冻程度决定是否行车;不得盲目过河..第59条车辆过渡时;应遵守轮渡安全规定;听从渡口工作人员的指挥..第60条载货机动车除押运和装卸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押运和装卸人员必须乘坐在安全位置上..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拦板时;货物不得坐人..第61条装运超长、超高或重大物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物件重心与车厢承重中心基本一致..2、易滚动的物件顺其滚动方向用木楔掩牢并捆绑牢固;3、用超长架装载超长物件时;在其尾部设标志;超长架与车厢固定;物件与超长架及车厢捆绑牢固..4、押运人员应加强途中检查;防止捆绑松动;通过山区或弯道时;防止超长部位与山坡或行道树碰刮..第62条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应遵守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2、车况必须良好;司机应有安全驾驶经验..3、车辆不得带挂车或由其它车辆拖行驶..4、车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遇有火源应绕道行驶..5、运输途中;车辆不得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桥上或建筑物附近停留..6、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驾驶室内;车上装载的物品就用帆布遮盖;并设标志..7、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运输;并严禁与其它易燃物品同车运输..第63条氧气瓶、乙炔气瓶的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1、瓶帽必须旋紧;轻装轻卸;严禁抛摔和滚碰撞击..2、汽车装运时;一般就横向卧放;头部朝向一侧;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时;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3、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4、严禁将氧气瓶与油脂或还有油污的物品同车运输..5、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不得同车运输..6、车辆应挂有“危险品”标志..第64条用载重汽车接送施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1、取得交通管理部门的载客许可证;2、车厢拦板牢固;拦板高度不低于1m..3、车上指定安全监护人4、不得超员;乘车人员的头、手不得伸出车厢拦板;车厢拦板上严禁坐人..5、乘车人员应随时躲避路边树木及道路上方的障碍物..第65条在施工车辆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同车携带少量炸药10KG和雷管20个;但应采取防震、防火措施;携带雷管的人必须坐在驾驶室内..第66条各类拖拉挂车不宜做为载人交通工具;如做为载人交通工具;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挂车接连装置必须牢固;刹车装置应可靠..第二节非机车运输第67条非机动运输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除指定驾车人外;其他人员不得驾车..第68条装车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轮和刹车装置必须完好..第69条驾车人员应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轮和刹车装置必须完好..第70条重车在险路、弯路、陡足或泥泞、冰雪、沆洼道路上行走时;车上人员应下车步行..第71条重车下坡时应控制车速;不得任其滑行..第72条数车同时运输;应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并行和抢道..第73条停车时必须把车刹住..第三节水上运输第74条船舶运输应遵守航运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船..第75条船工及押运人员应熟悉水上运输知识和载物的特性..船只严禁超载..第76条装卸笨重物件可大型机械应有上级批准的装卸方案..装载时应将其落至舱底;如需装在舱面上;必须有重物压舱..第77条入舱的物件应放置平稳;易滚、易滑和易倒的物件应绑扎牢固..第78条装载爆破器材的船舱骨不得有电源;与机舱相邻时;应有隔热措施;船上应配备消防器材..第79条用船只接送施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1、乘船人数不得超员..2、在深水航道上行船时;船上必须配备救生设备..3、乘船人员不得将手脚伸出船体;并不得任意在舱外走动..4、乘船人员不得在途中下水..5、上下船的跳板应搭设稳固;并有防滑措施..第80条竹、木排的运输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第四节人力运输和装卸第81条人力运输的道路应事先清除障碍物;山区抬运笨重物件或钢筋混凝土电杆的道路;其宽度不宜小于1.2m;坡度不宜大于1.4..第82条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运;抬运时设一指挥;步调一致;同起同落.. 第83条运输用的工器具应牢固可靠;每次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第84条雨雪后抬运物件时;应防滑措施..第85条装卸笨重物件使用的跳板;其厚度应根据材质经计算确定;腐朽、扭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木材不得做为跳板;跳板搭设坡度不得大于1:3..第86条用跳板或圆木装卸滚动物件时;应用绳索控制物体;物件滚落前方严禁有人..第87条钢筋混凝土电杆卸车时;车辆不得停在有坡度的路面上..每卸一根;其余电杆应掩牢;每卸完一处;剩余电杆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输..第88条用滚扛拖运笨重物件时;添放滚杠的人员应站在物件的侧面;并不得戴手套;遇有松软土质应辅设走道..拖拉钢丝绳的转角内侧严禁有人..第五节机械装卸第89条起重机装卸作业;应按国家标准GB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90条起重机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1、吊件和起重臂下方严禁有人..2、吊件吊起10cm时应暂停;检查制动装置;确认完好后方可继续起吊..3、吊件严禁从人身或驾驶室上空越过..4、起重臂及吊件上严禁有人或有浮置物..5、起吊速度均匀、平稳;不得突然起落..6、吊挂钢丝绳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度..7、吊件不得长时间悬空留;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8、起重机运转时;不得进行检修..9、工作结束后;起重机的各部应恢复原状..第91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负责技术人员在场指导..1、吊件重量达到起重机额定负荷的95%..2、两台起重机抬吊同一物件..3、起重机在电力线下方或其临近处作业..第92条起重场地应平整;并避开沟、洞或松软土质..汽车起重机作业前;应将支腿支在坚实的地面上..第93条埋入地下且深度不明、荷重不明的物件或粘结在一起的物件均不得起吊..第94条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重心在同一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垂直;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第95条起重机严禁越过电力线进行作业..在临近带电体处吊装时;起重臂及吊件的任何部位与带电体在最大偏斜时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第96条起吊成堆物件时;应有防止滚动或翻倒的措施..钢筋混凝土电杆应分层起吊;每次起吊前;剩余电杆应用木楔掩牢..第97条起重机吊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制造厂的铭牌规定..第98条起重作业应由起重工担任指挥;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第七章基础工程第一节土石方开挖第99条人工清理、撬挖土石方应遵守下列规定:1、先清除上山坡浮动土石..2、严禁上、下坡同时撬挖..3、土石滚落下方不得有人;并设专人警戒..4、作业人员之间保持适当距离..第100条人工开挖基坑时;应事先清除坑口附近的浮石;向坑外抛扔土石时;应防止土石回落伤人..第101条坑底面积超过2m²时;可由2人同时挖掘;但不得面对面作业..第102条作业人员不得在坑内休息..第103条掏挖桩基础施工前应经土质鉴定..挖掘时;坑上应设监护人..在扩孔范围内的地面上不得堆积土方..第104条掏挖桩基础成型后;应及时浇灌混凝土;否则应采取防止土体塌落的措施..第105条不用挡土板挖坑时;坑壁应留有适当坡度;坡度的大小应视土质特性、地下水位和挖掘深度确定;一般可参照表5预留..第106条挖掘泥水坑、流砂坑时;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使用挡土板时;应经常检查其有无变形或断裂现象..第107条不得站在挡土板支撑上传递土方或在支撑上搁置传土工具..第108条更换挡土板支撑应先装后拆..拆除挡土板应待基础浇制完毕后与回填土同时进行..第二节爆破作业第109条人工向施工作业点运送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1、炸药和雷管必须由爆破员在白天领用..2、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携带;并装在专用箱袋内;严禁装在衣袋内..运送人员之间距离应大于15m..3、炸药和雷管不得任意转交他人..4、不得用自行车或二轮摩托车运送雷管..第110条人工打孔时;打锤人不得戴手套;并应站在扶钎人的侧面..第111条用凿岩机或风钻打孔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和风镜..第112条一次引爆的炮孔;必须全部打好后方可装药..第113条向炮孔内装炸药和雷管;应轻填轻送;不得用力挤压药包;严禁使用金属工具向炮孔内捣送炸药..第114条炮孔装药后需用泥土填塞孔口;填塞深度应遵守下列规定:1、孔深在0.4-0.6m时为0.3m..2、孔深在0.6-2.0m时为孔深为1/2以上..3、孔深在2.0m以上时;不得少于1.0m..第115条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或易燃材料..第116条切割导爆索、导火索应用锋利小刀;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严禁切割接上雷管的导爆索..第117条导火索应做燃速试验;其长度应能保证点火撤到安全区;但不得小于1.2m..第118条导火索与雷管连接应用胶布粘牢;严禁敲击或用牙咬;严禁触动雷汞部位..第119条相邻基坑不得同时点火..在同一基坑内不得同时点燃四个以上导火索..第120条在基坑内点火应遵守下列规定:1、坑深超过1..5M时;上下应使用梯子..2、严禁脚踩已点燃的导火索..3、坑上设安全监护人..第121条电雷管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1、放炮器由专人保管;电源由专人控制;闸刀箱应上锁..2、放炮前严禁将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3、引爆电雷管应使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长度不得小于安全距离..4、电雷管接线前;其脚线必须短接..5、在强电场严禁使用电雷管..第122条火雷管的装药与点火、电雷管的接线与引爆必须由同一人担任;严禁2人操作..第123条引爆前必须将剩余爆破器材搬到安全区..除点火人和监护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区;并鸣笛警告;确认无人后方可点火..第124条浅孔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m;裸露药包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400m..在山坡上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就增大50%..第125条无盲炮时;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min方可进入爆破区;有盲炮或炮数不清时;对火雷管必须经20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对电雷管必须先将电源切断并短路、待5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第126条处理盲炮时;严禁从炮孔内掏取炸药和雷管..重新打孔时;新孔应与原孔平行;新孔距盲炮孔不得小于0.3m;距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第127条爆破点距民房、电力线等设施小于安全距离时;应采取放小炮、放闷炮或炮眼上加履盖物等安全措施..第128条爆扩桩基础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1、装药前先检查药包或药条;不得有破裂或密封不良现象..2、使用电雷管引爆..3、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m..4、放炮前应事先与屋内人员联系;敞开玻璃门窗、挂好窗钩..5、与人身的安全距离:垂直孔和斜孔的顺抛方向不小于40m;斜孔的反抛掷方向不小于20m..第129条爆破器材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销毁爆破器材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按GB 6722《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混凝土基础第130条人工平直、切剁钢筋时;打锤人庆站在扶剁人的侧面;锤柄应楔塞牢固.. 第131条弯曲钢筋的工作台应设置稳固;扳扣与钢筋应配套..第132条模板应用绳索和木杠滑入坑内..第133条模板的支承应使用槽钢或方木..采用混凝土预制块做承力支柱时;不应多块叠迭..第134条模板支撑应牢固;并应对称布置;高出坑口的加高立柱模板应有防止倾覆的措施..第135条拆除模板应自上而下进行;拆下的模板应集中堆放;木模板外露的铁钉应及时拨掉或打弯..第136条人工搅拌混凝土的平台应搭设稳固、可靠..第137条人工浇筑混凝土应遵守下列规定:1、浇筑混凝土或投放大石块时;必须听从坑内捣固人员的指挥..2、坑口边缘0.8m以内不得堆放材料和工具..3、捣因人员不得在模板或撑木上走动/第138条机电设备使用前应全面检查;确认机电装置完整、绝缘良好、接地可靠..第139条搅拌机应设置在平整坚实的村基上..装设好后应由前后支架承力;不得以轮胎代替支架..第140条搅拌机在运转时;严禁将工具伸入滚筒内扒料;加料升起时;料斗下方不得有人..第141条用手推车运送混凝土时;倒料平台口应设挡车措施;倒料时严禁撤把.. 第142条基础养护人员不得在模板支撑上或在易塌落的坑边走动..第143条使用过氯乙烯塑料薄膜养护基础时;应有防火、防毒措施..第四节桩式基础第144条桩式基础的施工场地应平整;障碍物应清除;地基应满足桩式的荷重..第145条作业前应全面检查机电设备;电气绝缘和制动装置必须良好;传动部分应有防护罩..第146条钻机和打桩机运转时不得进行检查..第147条打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1、作业人员应听从统一指挥..2、起吊速度均匀;被吊桩的下方严禁有人..3、吊装前应将桩锤提起;并固定牢靠..4、打桩时如发现异常应停止锤击;检查处理后方可继续作业..。

(完整word版)DL5009.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1)

(完整word版)DL5009.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1)

前言本规程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 2011 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1〕252 号)的要求,由电力行业火电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在 DL 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 1 部分:火力发电厂》基础上修订的。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共3 个部分:— DL 5009.1 第 1 部分:火力发电— DL 5009.2 第 2 部分:电力线路— DL 5009.3 第 3 部分:变电站本部分是 DL 5009 的第 1 部分:火力发电。

本部分共分7 章和6 个附录,主要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综合管理、5 土建、6 安装、7 调整试验及试运行。

本部分除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1 基础管理和附录等条文为推荐性外,其余均为强制性。

本部分修订的主要内容:1。

对整体章节结构重新进行了编排,新增“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综合管理”、“7 调整试验及试运行”章节,“4 综合管理"中“4。

1 基础管理"、“4。

2 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4.4 环境影响与节能减排”、“4.6 特种设备”“4。

8。

11 承重平台”、“4。

10。

3 受限空间作业”、“4.10.4 邻近带电体作业”、“4.14。

2 防腐”等内容。

将原规程“3 施工现场”和“5 文明施工"的内容合并到“4.3 文明施工”,原规程“8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并入“4。

10 高风险作业”,原规程“19 砖石砌体及装饰工程”拆分为“5。

8 砖石砌体”和“5。

9 装饰装修”,原规程“18.1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并入“5.6 混凝土结构”中,原规程“27 电气设备安装”、“28母线安装”、“29 电缆”、“30 热控设备安装"合并到“6.3 电气和热控安装”。

施工用电安全规程范文

施工用电安全规程范文

施工用电安全规程范文施工用电是建筑工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到工人们的生命安全和施工效率的提高。

因此,必须制定一套科学的施工用电安全规程,以确保施工安全和正常进行。

下面是一份无分段语句的施工用电安全规程范文。

本规程是为了保证施工用电的安全和正常进行,确保工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施工工作的高效进行而制定的。

一、施工用电的管理1.施工用电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操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门的电源开关箱,对电源进行独立供电,以防止发生电气事故。

3.施工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其安全性能。

二、电缆线路的敷设1.电缆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进行敷设,避免与其它建筑设施发生冲撞,造成电气事故。

2.电缆线路必须保持干燥,避免受到水分侵害,影响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1.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的使用安全可靠。

2.电气设备必须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设备故障,避免安全隐患产生。

四、用电安全措施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禁止乱拉乱接电线和乱接电源的标识牌,提醒工人们注意用电安全。

2.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老旧或损坏的电器设备,以免造成电气事故。

3.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过一段时间的电源线,必须及时更换以保证电源的稳定。

4.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更改电气设备的线路和开关,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五、事故应急处理1.如果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灭火和救援。

2.如果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请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六、培训和宣传1.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责任追究1.对违反施工用电安全规程的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电气事故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将追究相关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施工用电部分 )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施工用电部分 )

6 施工用电6.1 总则6.1.1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6.1.2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6.1.3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

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机构并由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

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6.1.4参加施工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6.2 施工用电设施6.2.1 35KV及以下施工用变压器的户外布置:1 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2. 变压器在地面安装时,应装设在不低于0.5m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

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10KV以下的应不小于1m,35KV的应不小于1.2m。

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就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3.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的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6.2.2 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配电柜;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设配电室。

6.2.3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有环裂或弯曲。

木杆、木横担不得腐朽、劈裂。

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6.2.4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有防护措施。

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

6.2.5 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

6.2.6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下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6.2..6–1表6.2.6–3的要求。

表6.2..6–1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表6.2..6–2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表6.2..6–3 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6.2.7 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距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红、白色油漆示警。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2018年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2018年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试行)第一篇通用部分1 总则1.1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加强公司电网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规范人员行为,保障施工作业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网建设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参建单位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并严格执行本规程。

1.3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

1.4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5 参建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及工程的特点,编制专项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6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 35kV 及以上新(扩、改)建及公司所属单位承揽的公司系统以外的电网工程。

35kV 以下电网工程及境外电网工程可参照执行。

2 基本要求2.1 分部分项工程开始作业条件2.1.1 相关的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施工负责人、作业负责人、监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应经安全培训合格并到岗到位。

2.1.2 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并交底。

2.1.3 相关机械、工器具应经检验合格,通过进场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配置齐全、有效。

2.1.4 有施工分包的,施工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且劳务分包单位已与其被派遣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1.5 开工前,应编制完成工程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识别评估施工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2.2 作业人员2.2.1 应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至少两年一次。

2.2.2 应经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考试合格,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作业技能和紧急救护法。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施工用电部分 )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施工用电部分 )

6 施工用电6.1 总则6.1.1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6.1.2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6.1.3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

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机构并由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

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6.1.4参加施工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6.2 施工用电设施6.2.1 35KV及以下施工用变压器的户外布置:1 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2. 变压器在地面安装时,应装设在不低于0.5m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

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10KV以下的应不小于1m,35KV的应不小于1.2m。

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就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3.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的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6.2.2 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配电柜;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设配电室。

6.2.3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有环裂或弯曲。

木杆、木横担不得腐朽、劈裂。

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6.2.4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有防护措施。

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

6.2.5 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

6.2.6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下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6.2..6–1表6.2.6–3的要求。

表6.2..6–1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表6.2..6–2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表6.2..6–3 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6.2.7 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距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红、白色油漆示警。

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02)自2002-12-1 起执行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施工现场4 防火防爆5 文明施工6 施工用电7 季节性施工8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9 脚手架及梯子10 起重与运输11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12 修配加工13 小型施工机械及工具14 土石方工程15 爆破工程16 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17 混凝土结构工程18 特殊构筑物19 砖石砌体及装饰工程20 拆除工程21 其他工程22 建筑施工机械23 热机安装24 机组试运行25 金属检验26 电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27 电气设备安装28 母线安装29 电缆30 热控设备安装31 电气试验、调整及启动带电32 热控装置试验、调整与投入使用附录A(规范性附录)本部分用词说明前言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分为三个部分:——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第3部分:变电所。

本部分为DL 5009的第1部分,是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修订。

颁发十年来,DL 5009.1—1992为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确保电建职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大容量、高参数机组的出现和新工艺、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已被淘汰,故在这次修订中作了大量的删改与增容。

本部分结合火力发电厂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本部分代替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本部分与DL 5009.1—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强调从技术上确保作业点的环境安全,个人防护用品只能作为第二道防护。

——增加“文明施工”一章(见第5章)。

——增加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规定》中的各种安全施工设施。

——删除原标准中有关制氧站和乙炔站内容(原标准第485条~第514条)。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 5009.1-92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施行日期:1992年9月1日第一篇通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了适应发展大容量机组、采用新工艺及新技术的需要,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火电建设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站)及其附属工程的建筑、安装、加工配制和启动试运等工作。

第3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条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

第5条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6条从事二工种的作业,必须按该工种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

但电工作业除外。

第7条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章施工现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8条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9条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第10条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

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

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都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

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通。

第11条施工现场敷设的力能管线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

如需切割或移动,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12条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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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施工用电6.1 总则6.1.1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6.1.2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6.1.3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

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机构并由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

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6.1.4参加施工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6.2 施工用电设施6.2.1 35KV及以下施工用变压器的户外布置:1 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2. 变压器在地面安装时,应装设在不低于0.5m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

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10KV以下的应不小于1m,35KV的应不小于1.2m。

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就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3.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的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6.2.2 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配电柜;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设配电室。

6.2.3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有环裂或弯曲。

木杆、木横担不得腐朽、劈裂。

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6.2.4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有防护措施。

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

6.2.5 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

6.2.6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下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6.2..6–1表6.2.6–3的要求。

表6.2..6–1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表6.2..6–2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表6.2..6–3 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6.2.7 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距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红、白色油漆示警。

6.2.8 几种线路同杆架设时,高压线必须位于低压线上方,电力线必须位于弱电线上方。

线间距离应满足表6.2.8的要求。

表6.2.8同杆线路最小距离6.2.9通信、广播等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时,弱电线路应悬挂在钢线上,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1m,钢线应接地。

6.2.10 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的构筑物等的边缘直接埋设,埋深不得小于0.7m;转弯处应在地面上设明显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 1.5倍,且不得小于100mm。

电缆沿构筑物架空敷设时,其高度不得低于2m。

电缆接头处应有防水和防止触电的措施。

6.2.11 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被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

开关柜或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6.2.12 开关柜或配电箱应坚固,其结构应具备防火、防雨的功能。

箱、柜内的配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固定牢固。

导线剥头不得过长,压接应牢固。

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明露。

6.2.13 导线进出开关柜或配电箱的线段应加强绝缘并采取固定措施。

6.2.14 杆上或杆旁装设的配电箱应安装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修;引下线应穿管敷设并做防水弯。

6.2.15配电箱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2.16 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5m。

距离大于5m 时应设便携式电源箱或卷线轴;便携式电源箱或卷线轴至固定式开关柜或配电箱之间的引线长度不得大于40m,且应用橡胶软电缆。

6.2.17 施工用电的运行及维护班组应配备足够的绝缘工具。

绝缘工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周期及要求见表6.2.176.2.17 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要求6.2.18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

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6.3 施工用电及照明6.3.1 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闸刀型电源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闸。

6.3.2 多路电源开关柜或配电箱应采用密封式。

开关旁应标明负荷名称,单相闸刀开关应标明电压。

6.3.3 不同电压的插座与插头应选用不同的结构,严禁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

单相插座应标明电压等级。

6.3.4 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6.3.5 手动操作开启式空气开关、闸刀开关及管形熔断器时,应戴绝缘手套或使用绝缘工具。

6.3.6 热元件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

熔丝应有保护罩。

管形熔断器不得无管使用。

熔丝不得削小使用。

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6.3.7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

更换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6.3.8 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

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橡胶软电缆。

严禁一个开关接两台及两台以上的电动设备。

6.3.9 现场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

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应不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

6.3.10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

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在坑井、沟道、沉箱内及独立的高层构筑物上,应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

6.3.11 碘钨灯等特殊照明灯的金属支架应稳固,并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支架不得带电移动。

6.3.12 电源线路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不得架设在脚手架上。

6.3.13 工棚内的照明线应固定在绝缘子上,距建筑物的墙面或顶棚不得小于2.5cm。

穿墙时应套绝缘套管。

管、槽内的电线不得有接头。

6.3.14 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行灯应有保护罩,其电源线应使用橡胶软电缆。

6.3.15 行灯电源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其一、二次侧都应有熔断器。

行灯变压器必须有防水措施,其金属外壳及二次绕组的一端均应接地或接零。

采用双重绝缘或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变压器,其二次侧不得接地。

6.3.16 锅炉燃烧室内的工作照明采用220V的临时性固定灯具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灯具必须有保护罩,电源线必须用橡胶软电缆,穿过墙洞、管口处应设保护套管,装设高度应为施工人员触及不到的地方。

严禁用220V的临时照明作为行灯使用。

6.3.17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6.3.18 电动机械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6.3.19 在对地电压250V以下的低压电气网络上带电作业时:1. 被拆除或接入的线路,必须不带任何负荷。

2. 相间及相对地应有足够的距离,并能满足工作人员及操作工具不致同时触及不同相导体的要求。

3. 应有可靠的绝缘措施。

4. 应设专人监护。

5 .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6.4 接地及接零6.4.1 对地电压在127V及以上的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均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1.发电机、电动机、电焊机及变压器的金属外壳。

2.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3.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4.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5.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栅栏。

6.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7.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8.吊车的轨道及铆工、焊工、铁工等的工作平台。

9.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

10.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道。

11 铁制的集装箱式办公室、休息室及工具间。

6.4.2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接地线应接至接地网上;总容量为100kV·A及以上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总容量为100kV·A以下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6.4.3 当施工现场采用低压侧为380/220V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压器时,应按GB50194的规定,采用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分开的接零保护。

6.4.4 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或保护地线应并联接地,严禁串联接地。

6.4.5接零保护的规定:1.架空线零线的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箱的零线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2.起重机轨道接零后,应再重复接地。

3.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保护零线不得接任何开关或熔断器。

4 接引至移动式和手提式电动机具保护零线必须用软铜绞线,其截面积一般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积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小于1.5mm2。

6.4.6 地线及零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

若采用缠绕法时,必须按照电线对接、搭接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勾挂。

6.4.7 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气设备,应设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作保护零线。

6.4.8 同一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严禁一部分采用接地保护,另一部分采用接零保护。

6.4.9 使用外借电源时,电气设备所采用的保护方式应与外借电源系统中的保护方式一致。

6.4.10 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应设接地装置。

轨道较长时,每隔20m应补设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6.4.11 严禁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

6.4.12 施工现场防雷接地设置:1.高度在20m及以上的金属井字架、钢脚手架、机具、烟囱及水塔等均应设置防雷设施。

避雷针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组立起的构架应及时接地。

2.独立避雷针的接地线与电力接地网、道路边缘、建筑物出入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m。

3.防雷接地装置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得小于16mm;采用扁钢时,其厚度不得小于4mm、截面积不得小于160mm2。

6.4.13 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其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必须可靠地接地或接零。

6.4.14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

6.4.15 下列设施必须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1.用于加工、贮存及运输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或粉末的设备。

2.施工现场及车间内连接成整体的氧气管道及乙炔管道。

6.5 施工用电管理6.5.1 施工用电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建立管理机构,设立运行、维修专业班组并明确职责及管理范围。

6.5.2 根据用电情况制订用电、运行、维修等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规程制度。

6.5.3 凡需接引或变动较大的负荷时,应事先向用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运行班组进行接引或变动。

接引或变动前应对设备做好电气检查记录。

进行接引或变动电源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并设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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