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参考优选)
学分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适应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量和学习成果计量单位的教学管理制度,旨在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学分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对全体学生实行统一的学分制度,确保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二)弹性灵活原则:根据学生个体差异,提供多样化的课程选择,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
(三)质量保障原则: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分制度的实施效果。
(四)持续改进原则:不断完善学分制度,使其更加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章学分制度第五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和学习成果的计量单位,每门课程均设定相应的学分。
第六条学分分为必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
(一)必修课学分: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学分,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等。
(二)选修课学分:指学生在完成必修课学习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兴趣和发展需要,选择修读的课程学分。
(三)实践环节学分:指学生在课堂学习之外,通过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获得的学分。
第七条学分计算方法:(一)课程学分:以课程学时为依据,每学时计1学分。
(二)实践环节学分:根据实践活动的内容、时间、成果等因素,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第八条学分绩点:(一)学分绩点是指学生在某一学期或某一学年的学习成绩所获得的绩点。
(二)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学分绩点=(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之和。
第三章学分要求第九条学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条本科生毕业学分要求:(一)总学分要求: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本科生毕业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50学分。
(二)课程学分要求:必修课学分不少于80学分,选修课学分不少于50学分。
学籍,学分,考试相关文件
七·转专业与转校
1. 因某种特殊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者除外)经学习 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再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 校或其它高等院校的适当专业学习者,学习允许转专业或者转学 2.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只能在入学一年末转系一次 3.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招 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录取学生; 招生时国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正在休学,保 留学籍的学生;应予退学的;有上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转学。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 1.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德、智、体合格,修满专业培 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若在最长学习 年限内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2.学生毕业时应当参加毕业考试或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因 病因事需补生产实习者,可以参加毕业考试或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考 试不及格者,可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作留、降级处理;毕业论文 (设计)不合格者,可在一年内重做毕业论文(设计),合格者发给 毕业证书,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 3.《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
3.考试开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答题 4.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 场秩序行为的; 5.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6.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8、具有正式学籍,在规定的学习 年限内,按专业培养计划修完规定 的全部课程,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 且平均学分绩点应高于2.0的本科 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位条件。
学分制管理规定
学分制管理规定为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发挥教和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级实用型和复合型人才,我院实行学分制管理。
根据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课程与学分第一条高职教育专业课程体系包括理论教学和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技能与实践教学占总学时的50‰S右,理论课教学学时约占50%左右。
第二条我院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指为学生扩大选择专业方向,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在本系或全院范围内选择修读的课程。
包括:1 .专业限选课2 .专业任选课3 .公共选修课第三条我院各专业教学设计三年制总学分为130分左右(以各专业教学设计为准)、二年制总学分为80分左右(以各专业教学设计为准必修课占总学分数的比例将随着学分制的完善逐步降低。
当前三年制计划占75册选修课占总学分的比例将随着学分制的完善而逐步增加,目前计划占25%,其中任选课学分不低于5%,即6.5学分;二年制必修课计划占85%,选修课计划占15‰)第四条学分规定。
(一)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教学设计中安排的学时数和学分数为主要依据,教学设计规定的学时数可包括课内学时与课外学时。
学分以学期(每学期以18周计)为计算单位。
1 .一般理论课每18学时计算1学分,相对独立的实践课20学时折算1学分,整周实践课每周折算LO学分。
折算学分时,保留小数后1位数(第2位数4舍5入)。
2 .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一般一个学期1学分,三年制为2学分,二年制为1.5学分;3 .军训为公共必修课,一般在新生开学时进行,计1学分;4 .就业指导课为公共必修课,三年制、二年制均为32学时,1.5学分;5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为公共必修课,按中宣部、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6 .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按教学设计规定的周数计算,每周计算1学分;7 .校际之间同一层次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经学院批准,可以承认其学分。
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的通知
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重医大文〔2016〕2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专科学生、留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弘扬“严谨、求实、勤奋、进取”的校训,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规范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学生医德教育水平,努力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各类学生资助资源;(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重庆医科大学关于在大学生中实施社会实践学分工作的规定(1)
重庆医科大学关于在大学生中实施社会实践学分工作的规定重医大教〔2011〕17号各院、系、部、处、室、教学基地:为了促进我校大学生对社会的了解,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养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和造就知行合一、信念坚定、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重庆市委、市府和重庆市教委《关于做好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各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我校各专业学生培养计划中增加社会实践环节必修学分,实现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全覆盖,现制定以下规定:一、组织机构各院、系、部要成立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安排和管理本单位分管专业大学生的社会实践项目。
院、系、部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二、指导思想按照医学院校自身的学科特色以及各类医学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多方位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项目和场所,实现所有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全覆盖。
三、社会实践内容和形式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内容除了重庆市委、市府和重庆市教委统一组织的“六个一”活动定点项目以外,各院系部以及教学基地应结合医学专业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求,设立医院导医、志愿者、勤工助学、社区卫生服务、社会调研岗位和形式。
各附属医院和教学基地还应为我校贫困大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寒暑假带薪实习岗位。
四、实施方案1. 将大学生带薪实习、种树、学农、学工、学军和社会调研等社会实践活动纳入专业培养计划的必修内容,总学分为6个学分(含军训2个学分)。
2. 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每16个学时计为1个学分,学生在校期间需修4个社会实践学分(除军训外)方可毕业。
3. 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基地要研究确定适应各阶段、各类专业大学生可承担的社会实践岗位计划,并在每学期期末向校学生处提供本单位假期开放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项目的岗位类型和数量供学生选择,学生亦可在家庭所在地自行联系社会实践地点,但实践项目要与学校提供的社会实践项目相同或相近。
重庆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医科丸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糸统化管理,提勸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活跌学校的学术氛囲,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6] 17号丿丈件精神,结合学校卖际情況,特制定本办出。
第二条本办法中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学分的分类第三条继续教育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1【类学分两类。
I类学分可林代II类学分,但II类学分不能棒代I 类学分。
I类及II 类继续教育学分的分类如下:第三章学分的授予标准第叨条授予I类、II 类Array学分标准如T:第3章学分的要求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合格是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年度考核评优的必备条件之一。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肘,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累积制C总分及I类学分分别累计丿,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周期(从观任职年度至申报晋升职称年度丿累积计算。
年度考核评优肘,继续教育学分卖行年度要求制,每年达到继教学分相应要求后才有年度评优资格。
第六条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毎年应荻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第五章学分的申报、蜃记与验证第七条学分的申报各院、糸、部、处在校内举办授予I类继教学分的讲座、培训,须报学校审枇。
各院、糸、部在本单住内部举办授予II类学分的讲座、焙训,须报学校备案;各科童内部举办授予II类学分的讲座、培训需报所疫院糸审枇。
第八条学分的聲记I类学分的聲记,由项目承办单住负责办理学分聲记,人事处负责审核鉴证。
II类学分的蜃记,由项目承办单住负责办理学分聲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院糸分管人事的负责人审核鉴证O学分聲记均卖行即肘螯记,事后不补堂,聲记的内彖不得睫意涂改、伪世;学分聲记的证件如有赖坏、丢失,专业技术人员应及肘向所疫部门报告,申请补发。
第九条学分的验证凡多年拟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年度评优的人员均须赧校人事处或医院人事处(科丿进行继续教育学分验证。
重庆医科大学重庆医科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
重庆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入我校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为有效。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分别由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进行电子注册。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经学校批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报所在院系、教务处审核,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按时返校,并持本人学生证、缴费收据到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事前必须向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因事请假的学生,必须将事假申请、父母单位或家庭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事假理由证明材料交寄学生工作办公室;因病请假的学生,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否则请假无效;因突发事件不能按期交寄请假材料的,应及时以电话、电报或其他通信形式请假,并在返校后补交请假材料。
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
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高等教育的要求,满足广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深化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全面贯彻因材施教原则,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修业年限第二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
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普通本科专业可在三至八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医学类本科专业可在四至八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的医学类本科专业可在五至十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七年的临床医学专业可在七至十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的专科专业可在三至六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的专科专业可在二至四年内完成学业。
第三章学分第三条学分是表示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列入教学计划的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1 .理论课(含实验)2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3 .公共体育课 每32学时1学分4 .实践教学环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每16学时1学分 每32学时1学分(1)集中进行每教学周1学分(2)分散进行每32学时1学分第四条学生应修读的基本学分数为:1.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普通本科专业160学分左右,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的医学类本科专业220学分左右,基本修业年限为七年的临床医学专业300学分左右。
2.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的专科专业130学分左右,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的专科专业90学分左右。
第四章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第五条教学计划把对学生的培养过程分为通识教育、学科基础教育与专业教育三个阶段,反映了学校对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要求,设计了学生培养的主要过程和方式,是学生修读课程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修读类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设置层次分为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学科基础必修课、学科基础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课程设计(学年论文)、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
重庆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系统化管理,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活跃学校的学术氛围,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6]1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学分的分类第三条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Ⅰ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但Ⅱ类学分不能替代Ⅰ类学分。
Ⅰ类及Ⅱ类继续教育学分的分类如下:第三章学分的授予标准第四条授予Ⅰ类、Ⅱ类学分标准如下:第四章学分的要求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合格是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年度考核评优的必备条件之一。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累积制(总分及Ⅰ类学分分别累计),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周期(从现任职年度至申报晋升职称年度)累积计算。
年度考核评优时,继续教育学分实行年度要求制,每年达到继教学分相应要求后才有年度评优资格。
第六条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获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第五章学分的申报、登记与验证第七条学分的申报各院、系、部、处在校内举办授予Ⅰ类继教学分的讲座、培训,须报学校审批。
各院、系、部在本单位内部举办授予Ⅱ类学分的讲座、培训,须报学校备案;各科室内部举办授予Ⅱ类学分的讲座、培训需报所在院系审批。
第八条学分的登记Ⅰ类学分的登记,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学分登记,人事处负责审核鉴证。
Ⅱ类学分的登记,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学分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院系分管人事的负责人审核鉴证。
学分登记均实行即时登记,事后不补登,登记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学分登记的证件如有损坏、丢失,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申请补发。
第九条学分的验证凡当年拟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年度评优的人员均须报校人事处或医院人事处(科)进行继续教育学分验证。
第十条在继续教育登记和申报的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年终评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聘任高一级岗位的资格。
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课程补考、重修、 补修、免修、增修 ...
重医大文〔2018〕130号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课程补考、重修、补修、免修、增修等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教学单位、各相关处室:为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制度,规范考试工作,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将《重庆医科大学课程补考、重修、补修、免修、增修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遵照执行。
重庆医科大学2018年4月18日重庆医科大学课程补考、重修、补修、免修、增修等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制度,规范考试工作,根据《重庆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重庆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重庆医科大学来华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考1.必修课成绩和限定选修课不及格时,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2.公共选修课成绩不及格,学校不组织补考,学生可在下次选课时重新选修该课程或改选其他课程。
3.旷考、作弊的课程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重修不及格的课程不得参加补考,只能再次重修。
4.补考只安排一次,在每学期开学后2-3周内进行,由各院系自行安排,教务处协调。
5.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录入。
补考及格的课程的最终成绩按60分计算,学分绩点按1.0计算。
6.补考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该课程补考结束后2周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直接录入和提交。
二、重修1.补考不及格、旷考、作弊的必修课程,必须参加重修。
必修课程成绩在60-70分之间,允许再次重修该课程以取得更好成绩。
2.重修报名一般在开学后2周内,由学生根据教务处通知安排自行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报名。
学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学期课表及培养计划,所报课程必须为当前学期开设的课程,当前学期未开设的课程学校不予安排学习和考试。
3.凡需重修独立实验课程的学生应同时在实验教学管理中心报名,必须参加实验课程的跟班学习。
实验课程重修人数大于20人时,实验室可考虑单独开班。
4.重修原则上跟随本专业低年级修读课程并参加期末考试,如遇低年级培养计划变动等特殊情况,可选择修读同层次其他专业名称相同的课程,且学分或学时不低于原课程要求。
重庆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手册
欢迎共阅重庆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系统化管理,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活跃学校的学术氛围,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6]1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学分的要求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合格是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年度考核评优的必备条件之一。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累积制(总分及Ⅰ类学分分别累计),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周期(从现任职年度至申报晋升职称年度)累积计算。
年度考核评优时,继续教育学分实行年度要求制,每年达到继教学分相应要求后才有年度评优资格。
第六条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获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第七条学分的申报第八条学分的登记第六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校人事处是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学校继续教育规划,审批继续教育项目;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发放《继续教育证书》;负责相关政策的解释。
各院系及有关部处负责继续教育项目的组织实施,制定培训内容,确定培训方式,组织实施培训,管理本单位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
各单位在每次举办培训、讲座前须将培训计划(包括内容、形式、时间、授予学分等)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凡举办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而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者,学校不承认继续教育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附属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授予按此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原校人[2000]13号文件即行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重庆医科大学】重庆医科大学学年制学籍管理
重庆医科大学学年制学籍管理办法第一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限定选修课程和任意选修课程。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于毕业时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的评定: 必修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选修课可采取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五级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为优100-90分;良为89-80分;中为79-70分;及格为69-60分;不及格为59分及以下。
凡是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式,考试课原则上采取闭卷笔试方式。
限定选修课程与任意选修课程为考查课程,实行学分管理,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三条课程成绩原则上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提问、实验报告、作业、出勤等)可作为课程考核成绩的一部分,原则上占总成绩的20%-30%,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提出意见,报院系批准。
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四条学校学生处负责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
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重庆医科大学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细则》中的德育测评程序,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
第五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成绩按照《重庆医科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执行。
学生体育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作不及格论;旷课四次以上者(含四次),本学年体育课作不及格论。
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经医院证明,体育工作部同意,可以有选择地测试部份项目,但必须上体育保健课,成绩注明原因及“保健”字样。
第六条跨学期的课程,于该门课程结束时记载成绩。
第七条考场由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编号,学生必须对号入座,自觉遵守考场规则,无论平时测验、期末考试或补考,均不得有交头接耳,传递夹带,相互抄袭,调换试卷,代考或请人代考等作弊和违纪行为。
重庆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重庆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重庆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系统化管理,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活跃学校的学术氛围,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6]1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学分的分类第三条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Ⅰ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但Ⅱ类学分不能替代Ⅰ类学分。
Ⅰ类及Ⅱ类继续教育学分的分类如下:第三章学分的授予标准第四条授予Ⅰ类、Ⅱ类学分标准如下:第四章学分的要求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合格是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年度考核评优的必备条件之一。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累积制(总分及Ⅰ类学分分别累计),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周期(从现任职年度至申报晋升职称年度)累积计算。
年度考核评优时,继续教育学分实行年度要求制,每年达到继教学分相应要求后才有年度评优资格。
第六条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获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第五章学分的申报、登记与验证第七条学分的申报各院、系、部、处在校内举办授予Ⅰ类继教学分的讲座、培训,须报学校审批。
各院、系、部在本单位内部举办授予Ⅱ类学分的讲座、培训,须报学校备案;各科室内部举办授予Ⅱ类学分的讲座、培训需报所在院系审批。
第八条学分的登记Ⅰ类学分的登记,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学分登记,人事处负责审核鉴证。
Ⅱ类学分的登记,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学分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院系分管人事的负责人审核鉴证。
学分登记均实行即时登记,事后不补登,登记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学分登记的证件如有损坏、丢失,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申请补发。
重庆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重庆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2017年3月修订)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重庆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第六节、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学校允许部分学业成绩突出、确有需求的学生转专业。
为规范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条学校成立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制定学校转专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组织、协调面试及其他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校长副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成员:教务处、学生处、纪委监察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转专业范围第三条专业选择可在高考招生所在生源省同一录取批次专业之间互选或者从上一录取批次专业转入下一录取批次专业(注:四、五年制专业不得转入“5+3”一体化临床医学专业)。
第四条教务处每年根据转入专业的办学条件、相关专业院系学生容量和全校总体情况,拟定可供自主选择的专业目录,文理科分别公布。
报名条件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一)道德品质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或处理);(二)第一学年必修课程正考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经学校研究同意后转专业:(一)经学校考核,证明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经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三)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者除外),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可不受第五条(二)项限制。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者;(二)由招生时所在生源省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四)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录取的学生,一般不予转专业;(五)招生时国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七)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八)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九)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中规定的可不予录取或不宜就读的相应专业。
医院学分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学分制管理,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岗医务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药师、技师等。
第三条医院学分制管理以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为目标,以个人为单位,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章学分认定第四条学分分为基础学分和专业学分。
第五条基础学分包括:(一)岗位培训学分:包括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等。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包括学术会议、短期培训班、学术讲座等。
(三)科研成果学分:包括论文发表、专利申请、课题立项等。
第六条专业学分包括:(一)临床技能操作学分:包括手术、操作、诊断等。
(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学分:包括职称晋升、专业技术考核等。
(三)患者满意度评价学分:包括患者满意度调查、患者投诉处理等。
第三章学分考核第七条医务人员每年需完成规定的基础学分和专业学分。
第八条学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九条平时考核包括:(一)岗位培训考核:考核医务人员在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学习情况。
(二)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考核医务人员参加学术会议、短期培训班、学术讲座等方面的学习情况。
第十条年度考核包括:(一)基础学分考核:对医务人员全年完成的基础学分进行汇总,考核其学习情况。
(二)专业学分考核:对医务人员全年完成的专业学分进行汇总,考核其业务水平。
第四章学分应用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学分达到规定要求,可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评选、评优活动。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学分可作为职称晋升、专业技术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学分可作为评优评先、岗位竞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四条对学分考核优秀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学分考核不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医务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订印发《重庆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修 读双学位、双 ...
重医大文〔2018〕138号关于修订印发《重庆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教学单位、各相关处室:为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对复合型医学人才的需要,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和专业口径,增强我校学生在服务社会工作中的适应性和竞争力,学校在全日制本科生中实行了主修专业与双学位、双专业并行的修读制度,为理顺管理程序、完成培养计划、保证人才质量,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遵照执行。
重庆医科大学2018年4月18日重庆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管理办法(2018年3月修订)为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对复合型医学人才的需要,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和专业口径,增强我校学生在服务社会工作中的适应性和竞争力,学校在全日制本科生中实行了主修专业与双学位、双专业并行的修读制度,为理顺管理程序、完成培养计划、保证人才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业制式与修读条件(一)双学位: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即学生入校时所学专业)的同时,又修读另一学科门类的专业,且两个专业都取得毕业资格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即取得双学士学位资格的学习制度。
(二)双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在同一学科门类或不同学科门类中又修读其它专业作为第二专业,且两个专业都取得毕业资格,即取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证书的学习制度。
(三)目前我校开设的双学位、双专业为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的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医事法律)专业,外国语学院的英语专业。
主修专业为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学生,不能选择公共事业管理二专业。
每名学生只能选择修读一个双学位、双专业。
(四)申请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者须符合下列条件:1.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2.第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且主修专业必修课无不及格纪录。
3.修读英语专业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必须在425分及以上,且第一学年英语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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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入我校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为有效。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分别由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进行电子注册。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经学校批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报所在院系、教务处审核,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按时返校,并持本人学生证、缴费收据到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事前必须向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因事请假的学生,必须将事假申请、父母单位或家庭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事假理由证明材料交寄学生工作办公室;因病请假的学生,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否则请假无效;因突发事件不能按期交寄请假材料的,应及时以电话、电报或其他通信形式请假,并在返校后补交请假材料。
请假需经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报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方为有效。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两周内不报到注册者,不论实际听课与否,均作旷课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旷课时间计算:规定报到的当天按四学时计,其它按实际授课和实习学时计。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报到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学生应当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到学校财务处完清本学年应缴费用,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如因家庭经济困难暂不能完清学费及相关费用的学生,可以向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缓交学费或助学贷款申请,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并报财务处、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注册。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又未办理缓交学费或助学贷款申请的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不予注册。
在本学期开学六周后仍未缴纳学费并未办理缓、贷手续的学生,由其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通知学生本人办理休学手续,未办理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请假与考勤
第六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验、见习、实习、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不得迟到或早退。
凡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和组织的活动,均以旷课论。
学生旷课时间计算:课堂教学按课表规定的实际学时计;实习、军事训练按每天6学时计;无故不参加社会调查、劳动等教育活动的,按每天4学时计。
第七条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或病假者,应当持有关证明和请假条向所在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
上课时间需请假看病者,应当事先向学生工作办公室请假,事后补交诊断等有关证明;不请假者作旷课论。
学生班长无权准假。
第八条请假三天以内,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请假三天以上至一周以内,经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经院系审核,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请假期满,应当按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到请假部门销假。
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当办理续假手续,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批准与否,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当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因特殊情况请假(如参加双选会、研究生考试等)一天以内,由实习科室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实习单位实习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即教学医院科教科或医教科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实习单位批准后,交学生所在年级办公室,由管辖学生的院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经院系审批后报学校教务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