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课件概要
第十一章---买卖合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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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出卖人的义务——交付有关单证和 资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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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买受人的义务: (一)支付价款
▪ (二)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三)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 (四)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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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 一、风险负担 ▪ (一)含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
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 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负担是 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 (二)风险负担的立法例 ▪ 一为所有权人主义,二为交付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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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合同法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的规定
▪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 负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负担,但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一、 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一)概念 ▪ 《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
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 付价款的合同。 ▪ (二)法律特征 ▪ 买卖合同是典型双务合同、典型有偿合同、是 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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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以及标的 (一)当事人
▪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 ▪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 ▪ 实物 ▪ 注意问题 ▪ 1、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否应包括权利? ▪ 2、将来之物可否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 ▪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
▪ 一、出卖人的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
▪ 1、现实交付 ▪ 2、观念交付 ▪ 3、从随主 ▪ 4、履行交付的主体及违约的责任承担 ▪ 5、交付的期限、地点、数量和质量、包
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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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卖人的义务——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 1、一般动产 ▪ 交付主义(133条) ▪ 2、特殊动产 ▪ 船舶、航空器、车辆等价值较大的动产,登记对
《合同法及司法解释》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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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合同的种类与形式
合同的种类
租赁合同
规定租赁物的使用、租金、租 赁期限等事项。
借款合同
规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 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
买卖合同
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包括商品或服务的交付 、价格、支付方式等。
承揽合同
规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 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 作人支付报酬。
《合同法及司法解释》 PPT课件
目录
Contents
• 合同法概述 • 合同的种类与形式 •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 违约责任与救济途径 • 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应用
01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定义与特点
总结词
合同法的定义、特点
详细描述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其特点包括: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合法合规等。
司法解释具有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发 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各 级人民法院、法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 讼参与人都应当尊重并遵守司法解释的
规定。
THANKS
合同法的重要性
总结词
合同法的重要性
详细描述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 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合同法也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合同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合同法的历史与发展
总结词
合同法的历史与发展
详细描述
合同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合同法、近代合同法、现代合同法三个阶段。现代合同法以自由、平等、公正为原则, 强调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同时更加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未来合同法的发展将更加注重公平正义、社会责 任等方面。
买卖合同概述(PPT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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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133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完成时所有权移转)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 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简易交付)书上191页复习 交付的方式
3、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应当保证其所交付 的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 不存在可能使物的价值或效用减损的缺陷。买 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有约 定按约定,无约定可以按照出卖人按照155承 担违约责任。如减少价金、修理、更换或解除 合同。
可以拒绝提前履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出卖人提前 履行并不损害买受人的利益,买受人不应以提前履行 为由拒绝接受,但提前履行给买受人增加的费用由出 卖人承担。(合同法71)
②对于出卖人多交付的部分,买受人有接受或者 拒绝的权利。买受人接受多交付的部分,按照 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受多交付 的部分,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 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 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人不 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标的物。当卖方 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迟延交付、多交 付等,买方可拒绝接受,但有暂时保管 或应急处置标的物的义务。
2、 在途货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 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 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买卖合同法律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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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成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
❖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标的; ❖ 数量; ❖ 质量; ❖ 价款或者报酬; ❖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违约责任; ❖ 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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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有效期限。
❖ 备注:但根据不同的商品和交易的复杂程度, 实际的买卖合同要复杂得多。 当事人可以参 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下面我们 来谈谈我们公司的采购合同中常见的条款和 签约时应注意的事项。(医疗器械产品采购合 同)见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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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在约定的检验 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 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 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 或者质量不符号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 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 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于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 规定。
2)如果乙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约定;
1059万元,承德中院一审认为,合同各方对该钢种有特殊工艺要求,南昌钢 铁厂因生产批量大,无缓冷条件而未予严格执行,是造成钢球质量的根本原因, 判决南钢公司向北方公司承担1059万损失.北方公司向南光公司承担105 9万损失.
南钢不服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南钢公司钢坯质量不好是造 成钢球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北方公司使用不合格钢坯锻造出不合格钢球,也应 承担一些责任.判决南钢公司承担745万,北方公司承担314万.
《买卖合同》ppt课件(详尽多应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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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ppt课件(详尽多应用版)《买卖合同》PPT课件合同编号:___________甲方(卖方):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出售、乙方愿意购买甲方拥有的PPT课件,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PPT课件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PPT课件内容1.1课件名称:___________1.2课件内容:___________1.3课件形式:___________1.4课件数量:___________二、PPT课件价格与支付方式2.1课件价格: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元。
2.2支付方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课件款项至甲方指定账户。
三、PPT课件交付与验收3.1交付时间: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___________日内,将PPT课件以电子形式交付给乙方。
3.2验收标准:乙方在收到甲方交付的PPT课件后___________日内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如下:(1)课件内容完整、无误;(2)课件形式符合双方约定;(3)课件数量符合双方约定。
3.3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___________日内向甲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四、PPT课件知识产权4.1甲方保证其对出售的PPT课件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
4.2乙方购买PPT课件后,仅享有课件的使用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
五、保密条款5.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2本保密条款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合同履行完毕后___________日内失效。
六、违约责任6.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PPT课件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_%。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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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买受人不能按合 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的救济方式?
《合同法解释二》
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 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权法》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 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特殊动产的登记】
律师解读: 一、动产多重买卖时的履行规则 1、一般动产: ❶先受领者最优先 ❷若均无受领,先付款者优先 ❸若均无付款,也无受领,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 2、特殊动产: 交付时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交付与 登记发生冲突时,交付优先于登记。 ❶先受领者最优先 ❷若均无受领,先登记者优先 ❸若均无受领,也无登记者,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 ❹若交付之后又登记给其他人,优先保护受领者
律师解读: 1、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 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负担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出卖之标 的物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处分行为),则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2、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合同”的缩小解释:仅指处分行为即标的物至 物权的转移变更,不包括负担行为及处分合同在内。 3、受让人如果善意,在不被追认的情形下,可适用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 此为原始取得。若处分行为被追认,则受让可取得所有权,此为继受取 得。 4、 若因处分人的原因致使最终构成无权处分的,买受人的救济方式: ❶承担违约责任❷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 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 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 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 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 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 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 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 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 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ch9-z买卖合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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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 标的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
对象。买卖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失 去意义,因此,标的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
标的条款必须清楚地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标 的物若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物品,则买 卖合同无效,若为法律和行政法规限制转让的物 品,合同应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完全生效。
买卖法》为其代表。二为交付主义,即认为风险应自交付时 起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德国民法典 》以及《美国统
一商法典》为其代表。我国《合同法》就买卖合同中的风险 负担设有明文,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负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明显采交付主
当的损害赔偿金额。如当事人约定的出卖人于解除合同时得
扣留的价款或请求支付的金额超过上述限度,则其超过部分
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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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样品买卖合同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
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 品质的买卖。所谓样品,又称货样,是指当事人选定 的用以决定标的物品质的货物。由于样品买卖是在普 通买卖关系中附加了出卖人的一项“须按样品的品质
第九讲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概述 •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三、买卖合同的效力 •四、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五、买卖合同的终止 •六、特种买卖合同
•视频:谁赚走了我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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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买卖合同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 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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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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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解释》第2条使用了“要求”解除预约合同 提法。实际上,被违约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 94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预约也是合同, 自可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预约的内容进入本约,是容纳规则的一个表现。
2002年1月,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卖给乙皮衣480 件,于2002年8月、9月间分6次发货,每次发货80件。每次发货前依 当时行情分别签订合同。2002年11月,乙起诉甲,追究甲到期不发货 的违约责任。甲辩称,因未另行签订合同,无法发货。
当事人也可能以口头形式成立预约,法律并未对预约的形 式作限制性规定。特别是买卖合同,本身就是不要式合同。
3.预约的内容,可能包括了本约的必要条款,也 可能不包括本约全部必要条款。
4.预约分为双务预约和单务预约。双方都负担成 立本约义务的,为双务预约,一方负担成立本约 义务的,为单务预约。
例:试用买卖。
4.“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是 债权凭证,由出卖人持有。即便没有抬头(没有 记载债权人名称、姓名),仍然有独立的证明力。 例如,某甲持有某乙书写的欠货款证明,
抬头是“证明”二字,内容是:“欠货款人民币 一万元”,后边有落款。依此“证明”就可以认 定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存在。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 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 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 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释义: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
1.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是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 合同。如张某将一幅国画交给李某保管,李某既未取得所有权,又未受委托 以自己的名义出卖,就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王某。李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 同,就是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是无权 处分行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是对他人财产为法律上的处分,包括以他人 的财产为标的签订买卖、赠与、租赁、抵押、质押等合同。无权处分订立的 买卖合同,是出卖他人的特定物。
预约与本约是两个合同法律关系。预约可以过渡到本约, 但这种过渡并不具有必然性。
2.预约的表现形式有认购书、订购书、意向书、意向协议、 备忘录等。但有其名不一定有其实,认购书、意向书等是 否构成预约,属于合同解释问题。如果签署认购书、意向 书等文件的当事人并不希望受“意向”的约束,只是表达 一种不受约束的愿望,那么就不是预约。如果有成立本约 的意思表示,就可构成预约。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 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 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 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 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 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释义:预约效力·违约救济
1.预约又称为预备合同。预约是指当事人约定于将来成立 某一合同的合同。预约是以订立另一合同(本约)为内容, 即对预约的履行是成立本约。本约又称为本合同,是依照 预约成立的合同。预约与本约的概念是相连的,没有预约, 也就无所谓本约,反之亦然。
2.送货单、收货单是交货凭证,出卖人可能 持其主张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但 《解释》认为,其尚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合 同的成立,还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 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作出认 定。“其他相关证据”包括第三人证人证 言、当事人之间预约、电话录音等。
3. “结算单、发票”等是结算凭证。“结算单”通 常记载双方履行义务的情况。发票实际上是付款 凭证,买受人可能持其主张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 结算凭证不能独立地证明合同的成立,还要结合 其他证据。例如,甲持有乙方超市的“小票”, 再结合超市收钱开票的交易习惯,即足以证明甲、 之间存在买卖合同。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 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 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 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释义: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
1.合同是法律关系,可以是口头形式,也 可以是书面形式(含电子数据形式),还 可以是其他形式。合同的形式是反映法律 关系的形式,当然不以书面形式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理解与适用
主讲人:乔宏典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8号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 书面合同,一方以 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 卖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 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 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实为买卖交易关系的预约。在本 案中,对预约的履行是签订本约。6份本约并未签订,标的未具体化, 价款未确定,乙不能追究甲不发货的违约责任。
11.常见的预约。 (1)购物卡是否为预约。 (2)试用买卖是否为预约。 (3)对合同形式的约定。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 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 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表示要签订补充协议的,通常不是预约。
9.《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 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 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 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说明预约中已经包含了本 约的必要条款,但它还是个预约。“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 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样规定是为了方便裁判。 从法律关系论的角度来看,房款的收受,导致进入本约法律关系。
7.将交易区分为预约和本约两个环节,可以避免 可得利益的赔偿。但刻意地区分为两个环节,效 果不一定好,帮助当事人设计合同,还是要根据 实际情况,还是要实事求是。
8.实务中,经常有这样的现象:成立了一项交易, 在合同中对有关联的交易作出了预约。即一份合 同包含了本交易和预约两个法律关系。这一点在 帮当事人审查合同时要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