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医疗美容科标准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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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医疗美容诊所基本标准》

《医疗美容诊所基本标准》

《医疗美容诊所基本标准》本标准出处:《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卫医发[2002]103号)一、床位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口腔综合治疗台1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诊疗科目中不超过2个诊疗科目。

(二)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一)医师1.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2.每一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按照规定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

(二)护士1.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2.每一诊疗科目下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注册护士应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医疗用房(一)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要,符合医疗机构相关感染防控管理要求。

(二)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三)每室必须独立。

(四)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消毒柜、吸引器、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电凝器、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超声波、治疗仪、消毒柜、文眉机、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医疗美容标准

医疗美容标准

医疗美容标准近年来,医疗美容项目进行得如火如荼,它在美化人体外表形象、提高生活质量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那么医疗美容标准是什么呢,快来看看吧。

医疗美容门诊的基本标准一、床位:至少设有美容床4张,手术床2台。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外科、皮肤科、物理治疗室、美容咨询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四)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皮肤磨削机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吸引器电冰箱双极电凝器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选择整形医院的标准标准一:看资质。

整形机构按卫生部标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由高到低可分为:整形美容医院、门诊部、诊所(科室)。

级别越高,标准越严格。

标准二:看专家。

求美者去任何医学整形美容机构就诊,都应先确认相应医生的专业资质:《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和《医学美容主诊医生资格证》(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还必须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同时,有专业的固定技术人才梯队是鉴别最好的利器,如具备从博士生导师、主任医生,到主治医生等各个层面的人才梯队,则可以放心选择。

政策文件: 《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文件: 《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1、为什么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管理工作?答: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医疗美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从国家层面取消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调整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我市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政策,也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工作做出必要的调整。

2、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分几个专业?答: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分为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等四个专业。

3、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的基本条件有哪些?答: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以下简称主诊医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北京市地方注册执业。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在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或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美容专业培训(进修)达到1年及以上并合格;或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的计算时间,应为连续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的实际时间。

(4)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6)医师注册执业范围限于外科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口腔专业、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

4、如何申请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答: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应由医师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以下统称为医疗机构)负责。

医疗机构对本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进行核定后,通过医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或http://www.医师系统.cn)填报《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表》,并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结果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2017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2017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请收藏!卫计委发布最新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门诊部篇)日前,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这就意味着这一标准23年来首次更新,想办医疗机构的投资人、医生注意了,请参照、收藏!该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标准》对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心电图机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仪恒温箱电冰箱X光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B超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二、人员:(一)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二)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三)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017年版医疗美

017年版医疗美

12
1.查阅文件, 抽查手术科室 2 份病历, 了解择期手术管理 规范或制度落实情况。 2.询问相关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等人员知晓情况。 抽查 2 份病历,了解手术安全核查制度落实情况。
性别、年龄) 、手术方式、手术部位与标识,并确认 3.抽查《手术安全核查表》2 份。 风险预警等内容。 手术物品准备情况的核查由手术室 护理人员执行并向手术医师和麻醉医师报告。 第三步:患者离开手术室前: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 (姓名、性别、年龄) 、实际手术方式,术中用药、 输血的核查,清点手术用物,确认手术标本,检查皮 肤完整性、动静脉通路、引流管,确认患者去向等内 容。 3.准备切开皮肤前,手术医师、麻醉师、巡回护士 共同遵照“手术风险评估”制度规定的流程,实施再 次核对患者身份、手术部位、手术名称、麻醉分级等 内容,并正确记录。 4.手术安全核查项目填写完整。 【B】符合“C” ,并 1.职能部门对上述工作进行督导、 检查、 总结、 反馈, 1.查阅督导记录,抽取 1 份记录,了解整改情况。 有改进措施。 【A】符合“B” ,并 1.抽查 5 份病历中手术安全核查与手术风险评估记录。 1.手术核查、手术风险评估执行率 100%。 (四)执行手卫生规范,为执行手卫生提供必需的保障与有效的监管措施,落实诊所感染控制的基本要求。 1、按照手卫生规范,正确配置 有效、便捷的手卫生设备和设 施,为执行手卫生提供必需的 保障与有效的监管措施。 【C】 1 .根据《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卫通﹝ 2009 ﹞10 号)有手部卫生管理相关制度和实施规范。 2.手卫生设备和设施配置有效、齐全、使用便捷。 1.查阅文件。 2.现场查看手卫生设备及设施。
2.有手术部位识别标示相关制 度与流程。
【C】 1.有手术部位识别标示相关制度与流程。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基本标准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基本标准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我部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现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本标准字印发之日起施行。

凡和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附件: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美容医疗机构美容医院一、床位和牙椅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自动血压监测仪电动吸引器体外除颤器麻醉机吸脂机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高压蒸气灭菌设备器械柜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喷砂洁牙器光固化治疗机正颌外科器械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机技工设备口腔全景X光机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电凝器激光机电子治疗机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文眉机皮肤测试仪超声波美容治疗机多功能健胸治疗机恒温培养箱电冰箱洗衣机消毒柜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和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2017年6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2017年6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2017年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心电图机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妇科检查床冲洗车气管插管万能手术床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X光机电冰箱药品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 1张床垫 1.2条被子 1.2条褥子 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44类 医疗美容2017

第44类 医疗美容2017

442017尼斯分类第四十四类医疗美容类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注释】第四十四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机构向人或动物提供的医疗、卫生和美容服务;它还包括与农业、园艺和林业领域相关的服务。

本类尤其包括:——与治疗病人(例如X光检查和取血样)有关的医学分析;——人工授精服务;——医药咨询;——动物饲养;——与植物生长例如园艺有关的服务;——与植物艺术例如园艺设计和花卉构图有关的服务。

本类尤其不包括:——灭害虫(为农业、水产养殖业、园艺和林业目的除外)(第三十七类);——灌溉系统的安装与维修服务(第三十七类);——救护运输(第三十九类);——动物屠宰及其标本制作(第四十类);——树木砍伐和加工(第四十类);——动物驯养(第四十一类);——为体育锻炼目的而设的健康俱乐部(第四十一类);——医学科学研究服务(第四十二类);——为动物提供膳食(第四十三类);——养老院(第四十三类)。

【目录】•4401医疗服务•4402卫生、美容服务•4403为动物提供服务•4404农业、园艺服务•4405单一服务4401医疗服务(一)医疗诊所服务440021,医疗按摩440032,医院440059,医疗保健440060,医疗辅助440087,理疗440097,牙科440113,血库440133,接生440152,医疗护理440153,医药咨询440154,整形外科440156,头发移植440180,心理专家服务440185,芳香疗法440193,人工授精440194,物质滥用病人的康复440195,试管受精440196,远程医学服务440198,药剂师配药服务440204,治疗服务440205,医疗设备出租440208,保健站440209,替代疗法440210,语言障碍治疗440211,健康咨询440212,牙齿正畸服务440214,为残障人士提供医疗咨询440215,姑息治疗 440218 ,人体组织库440221(二)疗养院440219,休养所440106,护理院440114,老年人护理中心440147,康复中心 440043(三)※饮食营养指导C440001注:1.本类似群各部分之间服务不类似;2.各部分与第七版及以前版本4203相对应的各自然段分别交叉检索;3.医疗按摩与4402按摩类似;4.第(二)部分与4303养老院类似。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年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年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医疗美容诊所基本标准完整

医疗美容诊所基本标准完整

医疗美容诊所基本标准(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附件2:医疗美容诊所基本标准一、床位: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一) 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 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消毒柜、吸引器、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电凝器、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超声波、治疗仪、消毒柜、文眉机、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基本标准一、床位: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

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卫生部修订医疗美容机构准入标准

卫生部修订医疗美容机构准入标准

医疗美容机构基本标准(修订意见稿)美容医院一、床位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一)床位应同时设置住院床位30张以上,手术台4 张以上,美容床8张以上。

(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应有4张以上。

(三)麻醉恢复床应设2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应设有医疗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麻醉科,可设美容中医科。

(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手术室、治疗室、抢救室、病案室、医学摄影室、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注射(输液)室、输血科(库)。

三、人员配置(一)每床(椅)应至少配备1.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应至少配备0.4名护士;每手术台应配备2名护士。

(三)应至少配有6名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其中每专业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相应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麻醉科应至少配有1名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麻醉专业医师。

(五)应至少配有2名主管护师。

(六)各医技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

(七)应设一名医院内感染控制专职人员。

四、医疗用房(一)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100平方米。

(二)每病床建筑面积应不少于70平方米,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8平方米。

(三)门诊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每手术台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

(五)每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2平方米。

(六)每美容床建筑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6平方米。

(七)每室应独立。

五、医疗设备(一)应备设备1.医疗美容外科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护仪、体外除颤器、麻醉机、自动血压监测仪、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双极电凝器、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各种手术器械。

2.医疗美容牙科超声波洁牙机、光固化机、牙髓活力测定仪、牙齿漂白治疗仪、高频电刀治疗仪、比色仪、口腔内窥镜、X光牙片机、口腔全景X光机、牙科种植机、清洗设备、牙科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3. 医疗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激光治疗仪(包括激光色素病治疗仪、激光血管病治疗仪、激光脱毛仪、激光除皱仪)、光子治疗仪、射频治疗仪、电离子治疗仪或微波治疗仪或高频电治疗仪或超高频电治疗仪中具备一种以上、液氮冷冻治疗仪、皮肤磨削机、文眉机、超声波美容治疗仪。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7最新)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7最新)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基本标准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基本标准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我部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现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本标准字印发之日起施行。

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附件: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试行)美容医疗机构美容医院一、床位和牙椅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自动血压监测仪电动吸引器体外除颤器麻醉机吸脂机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高压蒸气灭菌设备器械柜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 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喷砂洁牙器光固化治疗机正颌外科器械 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机技工设备口腔全景X光机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电凝器激光机电子治疗机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文眉机皮肤测试仪超声波美容治疗机多功能健胸治疗机恒温培养箱电冰箱洗衣机消毒柜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基本标准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基本标准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我部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现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本标准字印发之日起施行。

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附件: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美容医疗机构美容医院一、床位和牙椅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自动血压监测仪电动吸引器体外除颤器麻醉机吸脂机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高压蒸气灭菌设备器械柜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喷砂洁牙器光固化治疗机正颌外科器械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机技工设备口腔全景X光机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电凝器激光机电子治疗机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文眉机皮肤测试仪超声波美容治疗机多功能健胸治疗机恒温培养箱电冰箱洗衣机消毒柜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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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基本标准
(2017最新)
【法规标题】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类别]卫生/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卫医发[2002]10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卫生部
【发布日期】2002.04.16
【实施日期】2002.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
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2002]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我部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
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
疗美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现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I张, 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

在美容外科、
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 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电凝器吸引器紫外线消毒灯无影灯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皮肤磨削机文眉机激光治疗机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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