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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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很快,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设滞后的现象日益明显,规划工作落后,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摆上议事日程,做好村镇规划建设工作,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切实抓紧抓好。

(二)要明确村镇建设的目标。

村镇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到2000年,全省要较好地完成建制镇、集镇、管理区的规划编制和调整;镇域内的主要公路和村镇街道基本铺装路面;95%以上建制镇有供、排水设施;村镇脏乱差现象有明显改观;90%以上建制镇达到省政府关于开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岭南杯”达标竞赛活动的中期目标要求。

到2010年,全面推进村镇和新村建设,各项基础设施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70%以上旧村得到整治和改造;95%以上建制镇达到“岭南杯”达标竞赛活动的远期日标要求;80%以上村镇建设成为布局合理、设施配套、清洁文明、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新村镇。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文:----------------------------------------------------------------------------------------------------------------------------------------------------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经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云浮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8〕3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云浮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8〕3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云浮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云浮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编制委员会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3日云浮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14修正)》《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

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等特定地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原则:(一)因地制宜、适度开发、合理布局、切实可行。

(二)节约资源、集约用地、配套建设、完善功能。

(三)保护自然山水,建筑退让山水,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塑造优美景观,延续地方特色。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云府〔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云府〔202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9日云浮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云浮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落地,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同推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结合我市“三线一单”研究成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总基调,立足“一区”、融入“一核”、协同“一带”,全域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珠三角核心区建设,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发展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底线,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为助力我市实现打造粤北生态建设发展新高地奠定良好生态环境基础,在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方面走在广东省前列。

云浮市乡村规划2026

云浮市乡村规划2026

云浮市乡村规划2026云浮市乡村规划(20XX-2026年):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村民增收、脱贫致富为目标,按照农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最终达成:农村产业-强、乡村环境—美、乡风文明—淳、乡村治理—安、农民增收—富的乡村振兴蓝图。

二、发展原则:1、尊重现状·合理布局2、整体推进·重点先行3、设施配套·技术可行4、传承历史·突出特色5、注重文化内涵三、发展目标:搞活农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早日实现村民脱贫奔小康。

实施村庄土地环境整治,完善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提升村庄人居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和生产生活条件、最终将李家源、阿东村建成布局合理、产业突出、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便利、文明和谐、安居乐业的幸福乡村,成为陕西省深度贫困村整治振兴的示范村。

四、资金来源:整合各种项目资金,捆绑使用。

1、移民搬迁工程:XX万元300户XXXX万元2、土地增减挂钩指标收益约XXXX万元3、旱改水项目:XXXX元XXXX亩XXX万元4、乡村道路建设项目5、城乡发展建设项目6、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程项目7、美丽乡村建设项目8、农村特色产业发展扶持项目9、乡村教育文化体育发展项目10、其他政策性扶持项目五、特色产业:1、建立万亩新品种苹果基地2、美丽生态乡村体验基地3、种植业4、养殖业六、乡村新格局:新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乡村超市、医疗站、文化站、接待站、食堂、幼儿园、图书馆、公共浴室、文化体育广场、3A级公厕、沼气池、涝池、养殖场等、村庄道路、居民区实现绿化、美化、七、创新机制:1、建立村民股份机制,成立股份合作经营公司,实行所有权、产权和经营权分离,以土地、宅基地、房屋、规模生产资料等评估入股,经营公司全权负责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使用村里人才和劳动力。

2、经营公司与投资商建立联营机制,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产品销路与市场问题。

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1.1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持续发展,根据《云浮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1.2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性质和发展水平相近城市的同类规定,结合云浮市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云浮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了要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定。

1.4在本规定公布之前编制的各种规划,凡不符合本规定且有碍城市功能布局或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环境的,应予停止实施,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协商,按本规定要求组织规划的修编。

1.5凡本规定未加明确的内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2.1、城市用地分类2.1.1、本市的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共分10大类、45中类、71小类,2.1.2、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2.2、建设用地相容性2.2.1、建筑性质分类(1)居住建筑:以提供生活居住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

包括住宅、公寓、别墅等。

(2)公共建筑:以为社会公众提供社会活动的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

包括行政办公建筑、商务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

(3)生产建筑:以相对封闭的流程完成某种特定生产职能的建筑。

包括:仓储建筑、工业建筑。

(4)科教建筑:以提供教学、科研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

如教育建筑,科研建筑。

(5)交通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出行换乘的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

包括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社会停车场库等为城市客运交通运输服务的建筑。

(6)公用建筑:为城市生活提供保障的建筑。

包括供水、供电、供燃气设施,消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建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坚守底线,安全第一。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增量安全风险。

——强化协同,系统施策。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

——村民主体,多方参与。

强化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2•【字号】云府办[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府办〔2010〕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浮市委、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发〔2009〕15号),设立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除牵头组织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责外,将原市国土资源局的其他职责整合划入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

(二)除编制城乡规划,市域大型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各项市政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提供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的用地选址意见以及规划设计条件的职责外,将原城乡规划局的其他职责整合划入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矿产和城乡规划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本市的有关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诉讼、复议工作。

(二)配合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址保护规划。

(四)监督检查县(市、区)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情况;统筹协调国土资源整治活动;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土地、矿产和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查处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行为。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文:----------------------------------------------------------------------------------------------------------------------------------------------------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于1997年11月12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8日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和环境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除外)。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优化环境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村镇的规划建设,应当注重乡镇企业的合理布局,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向建制镇、集镇适当集中发展,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在建制镇、集镇和条件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农业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同步编制、相互衔接。

已编制的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不一致、不衔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土地、农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并按照规定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

云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云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9月26日经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11月23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云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9月26日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经费的保障,建立健全发展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多元化投资融资促进机制,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对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测预警等,运用信息化、智慧化、精细化管理方法,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云浮市农村集中居住房示范项目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云浮市农村集中居住房示范项目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云浮市农村集中居住房示范项目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云府办[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云浮市农村集中居住房示范项目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12〕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云浮市农村集中居住房示范项目建设总体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云浮市农村集中居住房示范项目建设总体方案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推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相结合,促进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市第五次党代会提出“跨越赶超、科学崛起”的宏伟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央和省有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文件精神以及市委的贯彻意见,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国家“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节约集约、可持续利用土地,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缓解用地供需矛盾,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促进村庄用地合理布局,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以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下称市工业园)示范项目为切入点,建设一批具有云浮特色的宜居村庄,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幸福云浮、和谐云浮建设步伐,推进人居环境建设示范市建设,争当国家和全省农村改革发展试验区,加快实现“跨越赶超、科学崛起”的宏伟目标。

二、目标要求选择都杨镇4条自然村为试点,充分利用农村老宅基地、废弃地、空闲地和房屋等存量资源,在农民群众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和实施拆旧建新、土地复垦和开发,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置换、流转和退出等机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确保耕地的占补平衡。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云府[2014]27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云府[2014]27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正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云府〔2014〕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云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2014年6月18日五届四十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0日云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管理,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办法》、《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云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云浮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市规委会的宗旨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决策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促进云浮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第五条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能:(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规划编制计划;(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地段的工程项目的选址意见;(四)审议城市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和对城市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方案;(五)审议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程、规定;(六)负责各项规划的咨询、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七)审议各专业委员会认为应当交市规委会审议的事项;(八)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广西村庄规划导则

广西村庄规划导则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主要内容及要求 ....................................................... 3
2.1 村庄规模和布局 ........................................................................................ 3 2.2 居住用地规划 ............................................................................................ 4 2.3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 6 2.4 道路交通规划 ............................................................................................ 7 2.5 用地竖向规划 ............................................................................................ 8 2.6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 9 2.7 清洁能源利用 .......................................................................................... 10 2.8 环境卫生规划 .......................................................................................... 11 2.9 防灾减灾规划 .......................................................................................... 11 2.10 绿地规划 .................................................................................................. 12

云浮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浮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浮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云浮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云浮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云浮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的《云浮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8月26日云浮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21年4月29日云浮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和集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将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房屋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林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村庄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和执法能力建设。

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印发稿)2018.01目录第一章总则 (1)1.1 目的与依据 (1)1.2 适用范围 (1)1.3 修订与施行 (1)1.4 其他 (2)第二章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布局 (3)2.1 用地分类 (3)2.2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9)2.3 规划单元和地块划分 (10)2.4 土地混合使用 (11)2.5 居住用地 (16)2.6 工业用地 (21)2.7 物流仓储用地 (22)第三章土地使用强度 (25)3.1 一般原则 (25)3.2 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25)3.3 绿地率控制指标 (26)第四章城市设计 (28)4.1 城市设计原则 (28)4.2 公共开放空间 (29)4.3 城市街区控制 (32)4.4 围墙建设导则 (34)第五章建筑控制 (35)5.1 建筑退让控制 (35)5.2 建筑间距控制 (39)5.3 建筑高度控制 (43)5.4 建筑面宽控制 (44)5.5 绿色建筑指引 (44)第六章公共服务设施 (47)6.1 分级分类标准 (47)6.2 市级和片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47)6.3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 (49)第七章道路与交通设施 (59)7.1 城市道路系统 (59)7.2 城市道路交叉口 (62)7.3 公共交通系统 (66)7.4 慢行交通系统 (70)7.5 货运交通系统 (73)7.6 机动车停车场(库) (74)7.7 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设置 (77)7.8 公共加油(气)站 (78)第八章绿地与广场 (80)8.1 一般原则 (80)8.2 公园绿地 (80)8.3 防护绿地 (83)8.4 附属绿地 (84)8.5 广场用地 (84)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 (86)9.1 供水工程 (86)9.2 污水工程 (91)9.3 雨水工程 (95)9.4 供电工程 (98)9.5 通信工程 (103)9.6 燃气工程 (108)9.7 工程管线综合 (113)9.8 环境卫生设施 (121)9.9 综合防灾减灾 (125)第十章历史文化与自然风貌区保护 (131)10.1 历史文化保护 (131)10.2 自然保护区 (137)10.3 水源保护区 (140)10.4 生态公益林 (144)10.5 森林公园 (146)10.6 基本农田保护区 (147)10.7 风景名胜区 (148)第十一章地下空间利用 (152)11.1 一般原则 (152)11.2 人行地道和车行隧道 (153)11.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54)11.4 地下公共停车库 (155)11.5 地下街 (155)11.6 地下人防工事 (156)11.7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157)第十二章“四线”及控制要求 (158)12.1 城市黄线及控制要求 (158)12.2 城市绿线及控制要求 (160)12.3 城市紫线及控制要求 (161)12.4 城市蓝线及控制要求 (163)第十三章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166)13.1 建设工程的内容 (166)13.2 分期建设项目验收要求 (166)13.3 规划条件核实内容 (166)13.4 规划条件核实的规定 (168)13.5 规划条件核实后归档要求 (169)13.6 公共开放空间的验收管理 (169)第十四章附则 (170)附录A 用词说明 (171)附录B 名词解释 (172)附录C 计算规则 (179)C.01 用地面积计算 (179)C.02 建筑面积计算 (180)C.03 容积率计算 (180)C.04 建筑密度计算 (188)C.05 绿地率计算 (189)C.06 建筑间距计算 (191)C.07 建筑高度计算 (192)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依据为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促进云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的规定,结合云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云浮市郁南县农村自建房的规定

云浮市郁南县农村自建房的规定

云浮市郁南县农村自建房的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
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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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乡村振兴,保障本市村庄规划建设活动科学有序进行,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村庄规划建设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以及历史文化名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村庄规划建设应当尊重村庄发展的多样化和差异性,坚持多元共治、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的规划和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和居住条件,提高村庄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参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权利,负有维护村庄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庄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村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并对举报及时作出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教育宣传】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村庄规划、依法依规建设的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村庄规划建设相关知识作为学校的教育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村庄规划建设管理重要性等宣传,并对违反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奖励制度】对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村庄规划第八条【村庄规划的原则】本市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多规合一原则,同时突出地方特色,与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第九条【村庄规划的底线制度】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严守市、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条【村庄规划的基本要求】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符合已有村庄规划,制定、修改村庄规划应当考虑村容规划的需要;(三)体现本村特色和传统风貌,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原生态景观;(四)符合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以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五)注重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防止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十一条【村庄规划的内容】村庄规划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村庄发展定位,明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人居环境整治目标、主导产业方向等;(二)市、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三)村庄开发边界,细化产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布局,确定产业用地开发强度、规模等管控要求;(四)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信息、广播电视、消防、防洪、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五)村庄总体风貌管控要求,明确村庄人居环境整治的具体内容、措施和要求;(六)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要求,明确管制规则和措施;国家和本省明确要求纳入村庄规划内容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村庄规划的制定程序】村庄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村庄规划草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村庄规划的变更程序】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确需修改或重新编制村庄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村民意见。

村庄规划修改草案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和批准。

第十四条【变更村庄规划的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修改村庄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一)因市、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二)村庄规划经依法评估,确需修改的;(三)因村民、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提出村庄规划修改建议,乡镇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修改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划用地机动指标】村庄规划可以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

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使用前款用地机动指标的,可以采取灵活方式布局。

第三章村庄建设第十六条【村庄建设一般要求】村庄建设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过批准的规划要求,并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景观协调与建筑设计要求】新建、改建村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体现本市特色,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村庄建筑设计应当贯彻实用、安全、美观的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节约自然资源,体现本地区建筑风格。

鼓励对交通沿线、风景名胜区内村庄的建筑风貌和外立面色调等实施统一改造。

第十八条【宅基地使用、申请原则和用地标准】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地和其他未利用地。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

因城市化发展、土地征收等原因,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住房安置等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第十九条【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二)因自然灾害或者政策性移民实施村庄规划、旧村改造,需要搬迁安置的;(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没有宅基地的;(四)自愿退出宅基地向农村村民集中建房点集聚的;(五)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申请新建住房的;(六)住房因国家建设项目被征收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的情形】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一户一宅”的;(二)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三)申请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四)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未经依法确权的;(五)原有住房被依法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六)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农村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二)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日;(三)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村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审查;(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审查后,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用地申请书、建设用地审批表、户口证明材料(不含分户证明)、村民小组的书面意见,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审查意见等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五)乡镇人民政府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农村建房流程】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农村村民在住宅建设开工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线的书面申请。

住宅建设竣工后,农村村民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方能组织竣工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之后,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村民住宅不动产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本条例生效前已建房屋符合当时建设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四条【物料堆放和临时建筑物审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二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村庄建设规定】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宅基地范围、面积、规划层数、高度等进行施工。

鼓励农村村民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民居设计图集,采用优秀传统建筑工艺,或者使用绿色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进行住房建设。

第四章管理与促进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负责制定村庄规划导则、村庄设计导则、建筑风貌管控和建设指引,建立城乡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乡村建筑工匠名库,提高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村庄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村庄建设管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组织实施,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实施和管理;(二)村庄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批准、核实等管理工作;(四)建立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档案;(五)针对规划建设违法行为的执法工作;(六)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基层自治组织的管理要求】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参与本村的村庄规划编制、修改和实施,可以在全体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将更高要求的规划建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第三十条【公私合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村庄规划建设和农村农业发展相互促进,引导社会资本积极有序参与。

第三十一条【金融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为村庄规划建设和农业农村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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