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莞惠应急管理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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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莞惠应急管理合作协议

(送审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推进珠江口东岸地区紧密合作框架协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区域合作,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共同推进应急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维护区域社会安全稳定,深圳、东莞、惠州市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在各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区域合作,特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通过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处置协同,充分发挥各方优势,最大限度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减少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促进深圳、东莞、惠州三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合作原则

(一)自愿参与。各方自愿参与区域应急管理合作,有权根据客观条件和需要,参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合作项目。

(二)权责对等。各方享受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同时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三)优势互补。各方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主动地

进行资源共享、相互支援,协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三条合作领域及合作方式

(一)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合作三方协商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包括预测、预警和处置信息)通报制度。各市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在接到涉及或有可能影响其他方的突发事件信息,及所涉突发事件情况紧急,需要请求合作方支援时,应在尽可能短时间内通报相关市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二)突发事件协同处置。合作三方协商建立突发事件协同处置制度。对于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或所涉突发事件情况紧急,需要请求合作方支援时,相关市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必要时建立联合指挥部,共同处置,协同应对。

(三)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合作三方协商建立应急物资、救援队伍、应急管理专家等数据库平台共享制度。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根据事发地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的需求,合作方在救援设备、救援队伍、应急管理专家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援;必要时,可调拨应急物资及装备。事后,在双方协商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结算,由事发地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四)联合应急演练。合作三方协商建立应急演练合作制度。通过联合举行应急演练、互邀观摩应急演练及相邻街道(镇)联合举行小规模演练等形式,共同提高应急处置、

协同配合工作水平。

(五)互相学习交流。合作三方协商建立学习交流制度。通过采取共同研讨、定期磋商及互派人员学习锻炼等多种形式,加深合作三方之间工作模式及运作方式的了解,互相取长补短,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各方认可的其他合作领域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合作机制

(一)建立深莞惠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举行三次,由深圳、东莞、惠州市轮流承办,研究决定区域合作机制等重大事宜,协调推进区域合作。

(二)联席会议设会议主席,由承办会议的市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主要领导担任。

(三)联席会议下设秘书处,由三方分别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组成,秘书处负责人由承办联席会议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分管领导轮流担任。秘书处负责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应急管理区域合作日常和一般事宜,向各方及时通报合作有关情况。

(四)举办应急管理专题论坛。专题论坛作为联席会议的重要议程同期举行,每期设立一个专题,各方共同探讨意见、看法和建议,由联席会议秘书处负责拟定专题并提前通知各方准备。

第五条协议修订

本协议修订由联席会议秘书处负责收集各方意见,经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可进行修订。

第六条生效日期

本协议2010年月日于深圳签署。协议一式四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送省政府应急办备案一份。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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