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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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安全承诺书
监理单位安全承诺书
以上系我校做出的保证,我校将信守承诺,若有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我校将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
法规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促进我单位加强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确保质量事故为零、安全生产事故为零,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我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经营户郑重承诺:
(三)我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
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
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本单位保证不采购使用“地沟油”、“不合格一次性筷子” 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食品原料、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四)我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五)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六)实行监理工程师定期报告制度。监理单位每月向市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及下一步治理防范措施; 对重大风险源辨识论证、方案评审、条件验收等实行专项报告制度; 监督管理小组随时对监理报告抽查复核。
(七)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应履行的职责。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情况下,本人自愿接受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人员的安全检查与监督。
(八)我单位承诺对在建工程监管未履职到位按以下原
则处罚: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其规定
从严、上限处罚。2. 检查过程中若发现监理单位在一年内
未每月定期报告、资料抽查不合格、隐患无记录排查结果、专项方案未审查验收、分部工程未按程序和要求进1 行验收的等未履职到位的情况第一次记不良行为记录2 个月; 第二次记不良行为记录4 个月,并作行政处罚; 第三次则记不良行为记录6 个月直至记入黑名单。3. 对企业从业人员
未履职履责的按建质[XX]124 号及省住建厅黔建建通[XX]409 号,进行不良记录并按规定做作相应处罚。
监理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
按照规定着装上岗,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带火种进入生产区,不在禁烟场所吸烟,严格遵守防火防爆、车辆安
全等“十大禁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