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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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行为形态特征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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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行为形态特征分类表-主动型行为一、车辆未按规定通过路口1. 法第38条、条例第38、40、41、42条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2.条例第51条第1项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3.条例第51条第2项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4.条例第51条第4项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5.条例第51条第6项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6.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3项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7.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4项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8.条例第52条第1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9.条例第52条第2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10.法第38条、条例第38条、40条、41条、42条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11.条例第68条第1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12.条例第68条第5项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13.条例第69条第1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14.条例第69条第2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二、车辆违反右侧通行、禁止驶入交通标志、道路中心标线规定15.法第35条车辆未实行右侧通行16.法第38条车辆违反禁止驶入交通标志、道路中心标线规定通行17.条例第82条第1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行三、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18.法第47条第1款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19.法第47条第2款、办法第50条第2款第1种行为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20.条例第70条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让行21.条例第79条第1款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22.办法第50条第1款非机动车、行人遇有障碍借用机动车道时,机动车未主动让行23.办法第50条第2款第2种行为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24.办法第50条第3款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没有让行四、车辆不按规定转弯、变更车道、借道通行25.法第45条第1款、条例第53条第2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26.法第45条第2款、条例第53条第3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27.条例第44条第2款、办法第48条机动车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或者频繁变更车道或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28.条例第72条第4项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转弯五、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29.条例第48条第1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30.条例第48条第2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31.条例第48条第2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32.条例第48条第3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方先行33.条例第48条第3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路段,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方先行34.条例第48条第4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六、机动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行车间距35.法第43条(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道路行驶时)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36.条例第80条、第81条第1、2项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七、机动车不按规定掉头、倒车37.条例第49条第1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或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38.条例第49条第2款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39.条例第82条第1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40.条例第50条机动车倒车未确认安全,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41.条例第82条第1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八、车辆未按规定超车42.法第43条第1项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43.法第43条第2项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44.法第43条第3项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45.法第43条第4项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46.法第45条第1款、条例第53条第2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47.条例第47条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48.条例第47条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49.条例第82条第2项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50.条例第72条第4项非机动车超越非机动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九、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51.法第48条第1款机动车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十、不按规定通行52.条例第63条第4项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53.法第38条、第62条、条例39条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54.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第3种行为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时,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55.法第63条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56.法第63条行人扒车、强行拦车57.条例第74条第3项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58.法第66条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59.条例第77条第4项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被动型行为一、车辆、行人不按道行驶、行走60.法第36条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61.法第36条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62.法第37条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63.法第48条第2款运载超限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64.法第48条第3款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65.法第55条第1款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或其它禁止通行道路66.法第67条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67.条例第20条第2款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68.条例第44条第1款、办法第46条第1款第2款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69.条例第47条机动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未降低速度、靠右让路70.条例第78条第1款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71.法第36条、第57条第2种行为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72.法第57条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73.法第60条驾驭畜力车,未使用驯服的牲畜74.法第60条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75.法第60条驾驭人离开车辆时,未拴系牲畜。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

道路交通行为过错程度分类一、重大过错行为(一)车辆不按规定让行1.车辆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交法第38条、条例第38、40、41、42、43条);2.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的机动车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2项);3.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3项);4.相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4项);5.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先行的(条例第52条第1项);6.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条例第68条第1项);非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让右道路的来车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2项);7.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1项);8.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条例第48条第1项);9.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先行的;或有障碍的一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2项);10.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先行的;或下坡的一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3项);11.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4项);12.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法第47条第1款);13.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避让措施的(交法第47条第2款);14.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条例第70条);15.机动车在单位院、居民居住区不低速行驶、未避让行人的(条例第67条);16.机动车借道时未让所借车道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7.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进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18.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车辆从未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进入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让有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19.其他机动车在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时未避让专用车道上行驶的公共汽车和校车的(办法第三十五条);20.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非机动车未避让行人的(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二)车辆不按规定超车、跟车21.机动车遇前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交法第45条第1款、条例第53条第2款);22.机动车遇前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交法第45条第2款、条例第53条第3款);23.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的(条例第47条);24.机动车在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1项);25.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2项);26.机动车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交法第43条第3项);27.机动车行经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地点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4项);28.机动车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条例第47条);29.机动车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交法第43条);30.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条例第51条第4项);31.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条例第51条第6项);32.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条例第68条第5项);33.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条例第72条第4项);34.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与相邻或者前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三)车辆不按规定变更车道、转弯、按道通行35.在道路同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影响相关车道的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条例第44条第2款);36.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向驶入导向车道的(条例第51条第1项);37.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法第35条、条例第82条第1项);38.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交法第36条);39.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条例第72条第4项);40.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的(条例第72条第6项);41.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行驶的(办法第三十二条)42.机动车借道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43.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四)车辆不按规定掉头、倒车44.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或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条例第49条第1款);45.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条例第49条第2款);46.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的或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的(条例第50条);(五)行人、乘车人不按规定通行47.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交法第38、62条、条例39条);48.行人横过路段,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情况下,行人通过时,在车辆临近情况下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49.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或扒车、强行拦车的(交法第63条);50.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条例第74条第3项);51.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交法第66条);52.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条例第77条第2项);53.乘车人乘坐机动车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条例第77条第3项);54.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或将身体任部分伸出车外,或跳车的(条例第77条第4项);55.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56.行人在车行道兜售、发送物品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57.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条例第74条第1项);58.行人在机动车道嬉闹或夜间在机动车道坐卧的(条例第74条第2项);(六)违反重要安全通行规定59.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法第19条第1款);60.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交法第19条第4款);61.学习驾驶人在无教练员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汽车的(条例第20条第2款);62.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交法第21条);63.饮酒后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交法第22条第2款);64.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或者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交法第22条第2款、条例第62条第7项);65.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超过50%的(交法第42条第1款、条例第45、46条);66.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100%以上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67.机动车载物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或者遗洒、飘散载运物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68.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条例第62条第1项);69.驾驶机动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条例第62条第3项);70.驾驶机动车时向路上抛撒物品的(条例第62条第5项);71.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不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的(条例第64条)(七)违反高速公路特别规定72.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安全间距的(条例第80、81条);73.在高速公路上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条例第82条第2项);74.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未开启左转向灯,妨碍已在高速公路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的(条例第79条第1款);75.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未开启右转向灯或者驶入减速车道时,未降低车速后驶离的(条例第79条第2款);76.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停车的(条例第82条第1项);77.机动车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的速度和安全距离行驶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条例第81条);78.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在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未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的(条例第84条);79.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交法第68条第2款);8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夜间未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交法第68条第1款、条例第60条);8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交法第68条第1款);82.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的(办法第四十五条);83.机动车车上人员在高速公路车行道上行走、逗留的(办法第四十五条);84.高速公路上施工、养护、维修等作业的人员未按规定在作业区域作业或在防护区外行走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85.夜间在高速公路抢修故障车辆、施救车辆实施抢修或者施救时未按规定开启警示装置或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86.在高速公路专项施工作业时未按规定标准设置防护设施,未按规定施工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87.在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时未按照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或未按规定标准设置标志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八)参与道路交通活动违反重要安全规定的88.夜间擅自挖掘道路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交法第32条第1款);89.施工作业单位在夜间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或夜间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交法第32条第2款);二、一般过错行为(一)违反一般安全通行规定90.机动车驾驶人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交法第22条第1款);91.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交法第38条);92.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有效避让的(交法第47条第2款);93.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的(条例第52条第2项);9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交法第42条第1款、条例第45、46条);95.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条例第44条第1款);96.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机动车道时,不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条例第70条第1款);97.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交法第37条);98.机动车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条例第61条);99.非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的(条例第69条第2项);100.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行驶的(交法第36、57条);101.非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交法第35、36、57条);102.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条例第70条第2款);103.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条例第71条);104.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或在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时,未确认安全、直行通过的(条例第70条第1款);105.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超速行驶的(交法第58条);106.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条例第72条第5项);107.行人横过路段,在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时,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108.行人白天在机动车道坐卧的(条例第74条第2项);109.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横过没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路段,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110.行人通过路口,在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时,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情况下,行人通过时,在车辆临近情况下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111.行人不在人行道行走,或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交法第36、61条);112.乘坐两轮摩托车人未正向骑坐的(条例第77条第5项);113.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交法第66条);114.机动车未按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办法第七条)115.牵引机动车时牵引二辆或二辆以上被牵引车的(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116.夜间牵引机动车时未在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的(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117.行人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二)车辆不按规定停车、停放118.机动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交法第56条第2款、条例第63条第1、2、3项);119.机动车遇前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停车等候的(条例第53条第2款);120.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交法第56条第1款);121.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发生故障可以移动时,驾驶人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停放的(交法第52条);122.机动车在车行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驾驶人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未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交法第52条、条例第60条);123.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法第59条);(三)参与其他道路交通活动不符合安全规定12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达到醉酒标准的(交法第22条第2款);125.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条例第72条第3项、第73条第1项);126.实习期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条例第22条第3款);127.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或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交法第49条、条例第55条第1项);128.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载人的(条例第55条第2项、交法第50条);129.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100%以下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130.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岁未成年人的(条例第55条第3项);131.挂车载人的(条例第56条第2项);132.拖拉机用于载人的(交法第55条);.机动车不按规定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的(交法第48条第2款);134.机动车不按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交法第48条第3款);.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条例第72条第10项);136.未满16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或者驾驭畜力车的(条例第72条第2项、第73条);137.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条例第72条第9项);.未满12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条例第72条第1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交法第28条第2款);140.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的(交法第30条第1款);141.未经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交法第31条);142.白天擅自挖掘道路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交法第32条第1款);143.施工作业单位白天在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或白天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交法第32条第2款);144.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交法第32条第2款);145.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规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例第35条第1款);146.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施工单位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的(条例第35条第2款);(四)违反高速公路特别规定147.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链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交法第67条);148.在高速公路上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条例第78条);149.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条例第83条);150.白天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的(交法第68条第1款、条例第60条);15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紧急停车带)上行驶(条例第82条第3项);.机动车在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紧急停车带)行驶或者停车的(条例第82条第4项);.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条例第82条第5项);154.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条例第83条)。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过错行为分类表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过错行为分类表
法条第61条
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难以被及时发现的
74
省条第38条
行人进入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的
75
国条第74条
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76
国条第74条
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77
法条第63条
行人扒车、拦车或实施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78
省条第40条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进行道路施工、维修、养护等作业人员在道路上作业,未按规定穿着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未直行通过,未注意来往车辆的
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104
法条第48条第3款
运载超限、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
105
法条第48条第2款、第3款
运载超限或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或警示标志不明显,但在事发环境条件下可以被及时发现的
106
国条第28条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或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107
国条第28条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89
法条第32条第2款
施工作业单位在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
90
法条第32条第2款
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
91
国条第35条第1款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5
法条第36条
驾驶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6
省条第31条第2款
未设置导向标志、标线的路口,左转弯机动车未按规定提前驶入最左侧的车道转弯或右转弯机动车未按规定提前驶入最右侧车道转弯

交通事故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划分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由于交通参与者的过错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为了便于处理和定责,交通事故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和划分。

下面将介绍交通事故的划分标准。

一、根据事故类型划分。

1. 机动车辆事故,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机动车辆之间的碰撞或相撞事件。

2. 非机动车辆事故,指自行车、三轮车、手推车等非机动车辆之间的碰撞或与机动车辆的碰撞事件。

3. 行人事故,指行人与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之间的碰撞事件。

4. 物体事故,指交通工程、道路设施、路边建筑物等与车辆或行人的碰撞事件。

二、根据责任划分。

1. 全责事故,指交通事故中一方完全承担责任的情况,包括主动肇事和被动肇事两种情况。

2. 同责事故,指交通事故中双方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的情况,责任比例一般由交通管理部门或保险公司鉴定确定。

3. 无责事故,指交通事故中双方均未承担责任的情况,一般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事故。

三、根据伤害程度划分。

1. 轻伤事故,指交通事故中造成轻微伤害的情况,通常是轻微擦伤、擦碰等。

2. 重伤事故,指交通事故中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况,包括骨折、重伤、致残等。

3. 死亡事故,指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情况,是最严重的交通事故类型。

四、根据处理程序划分。

1. 简易程序事故,指交通事故中责任明确、损失较小的情况,可以通过简化程序进行处理。

2. 普通程序事故,指交通事故中责任较为复杂、损失较大的情况,需要通过正常程序进行处理。

3. 重大程序事故,指交通事故中造成严重后果、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需要通过严格程序进行处理。

五、根据地点划分。

1. 城市事故,指在城市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一般交通密度大、道路繁忙。

2. 农村事故,指在农村地区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一般交通密度相对较小、道路条件较为复杂。

以上是交通事故的划分标准,通过对交通事故的分类和划分,可以更好地进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认定,有利于交通安全管理和保险理赔工作的开展。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分级是怎样的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分级是怎样的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分级是怎样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我们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它不仅会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更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对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分类,是对于我们来说非常重要的,只有了解了其分类,才能更好地避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1.轻微事故:指车辆间碰撞或一方车辆与路边固定物体轻微碰擦、摩擦所造成的损失不大,车辆没有倾覆、停车后可自行行驶的车辆事故。

2.一般事故:指车辆间碰撞或一方车辆与路边固定物体轻微碰擦、摩擦所造成的损失较大,车辆可能发生轻微倾覆,但车辆可以自行行驶的车辆事故。

3.重大事故:指车辆间碰撞或一方车辆与路边固定物体轻微碰擦、摩擦所造成的损失巨大,车辆可能发生较严重倾覆,车辆无法自行行驶,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指车辆间碰撞或一方车辆与路边固定物体轻微碰擦、摩擦所造成的损失极大,多辆车同时受损,车辆发生严重倾覆、并引起严重伤亡的事故。

二、根据车辆种类进行分类1.汽车事故:指汽车被擦碰、追尾、侧翻、与其他车辆发生相撞等,造成财产损失或车上人员受伤,甚至死亡的事故。

2.摩托车事故:指急弯、速度太快等原因引起的摩托车侧翻、撞车、自身滑行翻滚等交通事故。

3.公交车事故:指公交车与行人、轿车、摩托车等车辆发生碰撞、侧翻、冲入人行道等交通事故。

4.货车事故:指货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相撞、涉水、侧翻、货物掉落等事故。

5.小型车辆事故:指小型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相撞、车辆失控、刮擦、车窗破裂等事故。

以上车辆种类的事故分类,让我们了解了不同类型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风险。

三、根据事故发生的位置进行分类1.路段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中发生碰撞、撞上拦路障碍、撞上交通标志和道路设施等事故。

2.路口事故:指车辆在路口处发生的交通事故,包括直行车辆、左转车辆和右转车辆的事故。

3.追尾事故:指一辆车追尾另一辆车的事故。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过错行为形态特征分类表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过错行为形态特征分类表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调查、确定,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确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起作用,做出事故成因的定性分析。

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起作用;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起作用。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做出定性分析后,应当根据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做出事故责任的定量分析。

过错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以及过错程度严重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大;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过错程度一般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小。

第六条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主动型、被动型、隐患型的形态特征,确定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一)主动型行为是指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过错行为,属于严重过错行为。

(二)被动型行为是指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过错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道路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的常见事件之一。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往往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

本文将介绍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并将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事故类型进行分类。

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
驾驶员
1.酒驾或醉驾
2.超速行驶
3.闯红灯或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
4.反向行驶
5.疲劳驾驶
6.不按规定让行或强行变道
7.手机等电子设备驾驶
8.驾驶无牌车或超载车辆
9.违反规定使用灯光
10.行驶不当或逆行
行人或乘车人
1.闯红灯或越过限制线
2.不按规定过马路或横穿马路
3.在非指定地点上下车
4.打电话或玩手机等影响安全行为
5.未正确系安全带或未佩戴头盔
6.携带危险物品上车或丢弃物品
7.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
道路交通事故分类表
按类型分类
车辆碰撞类
1.直线碰撞
2.侧面碰撞
3.尾随碰撞
4.撞固定物事故
非车辆碰撞类
1.行人碰撞事故
2.自行车碰撞事故
3.事故逃逸
4.翻车、侧翻等事故
按责任分类
全责方
1.单方事故
2.多方事故
同责方
1.小碰擦
2.收罚存款
合责方
1.局部事故
2.交通共同疏导事故
以上是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表。

希望大家在驾驶和行走过程中,时刻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图解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图解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图解相信很多车主都碰到过这种情况:对方不当驾驶导致两车相撞,你还没出声呢,对方就凶神恶煞地开骂起来,还指责是你的不对让你赶紧赔钱。

如果车主刚好不懂交规又善良胆小的,就会被唬住赔钱了。

其实这时候最聪明的做法就是报警,让交警来定责。

当然你也可以通过本文的知识,弄清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让自己不吃哑巴亏。

一、溜车追尾碰撞事故的责任划分● 5种追尾事故的责任认定如图中所示,在前车正常驾驶情况下,后车因为车速过快、精神不集中等原因,冲上来造成追尾事故的。

由后车负全责。

在道路行驶时,前车突然倒车导致的追尾事故。

由前车负全责。

因为错过了转弯路口,而强行在道路上倒车行驶,往往会导致后车反应不及而发生追尾碰撞。

如果后车车速过快,极容易造成车毁人亡的结局。

所以,我们一起来强烈遣责这种行为吧。

在当前车行驶在斜坡上突然死火,未能及时拉手刹或踩刹车,而后车距离较近时就容易造成溜车追尾。

也有可能是新手在斜坡上堵车,因为斜坡起步的操作不当而溜车发生碰撞。

有效避免溜车的办法就是,停车时请果断拉上手刹。

在正常行驶的道路上停车,导致追尾事故的由前车负全责。

在正常通行的道路上停车,是非常容易导致追尾事故的,尤其是在车速较快的路段和高速公路上。

如果因为车子故障而被迫停在路上,也请在车子后面放置三角警示牌并开启双闪灯。

放置故障警示也有标准,普通城市道路要放置于事故车后50米以上的位置。

城市快速及高速公路则要放置于事故车后150米以上的位置。

二、超车、变道、调头等事故责任划分● 8种变道、超车时发生的碰撞事故责任认定在弯道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大部分的弯道相对来说都会较窄甚至只有单车道,即使宽度合适也会因为持续弯道的原因,而导致驾驶员无法稳定地保持在一个车道内行驶。

如果这时候超车,就非常容易发生碰撞事故。

所以如果不急于一时,等过了弯道后再超车也不迟。

在窄桥上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都告诉你是窄桥了,你还硬要往挤不怪你怪谁?在没有中心线或双向单车道的路上,从前车右前方超车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

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

于2009年1月1日实施的新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列举的170余种交通行为以10分、6分、3分的形式进行过错量化。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如何划分,本人帮你分析。

2009年1月起实施的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囊括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170余种交通行为在各种交通事故中所占据的分值,不但如此,新标准还将普通道路与高速公路分别进行量化分析。

在普通公路上,有20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10分,有82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6分,有48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3分。

在高速公路上,有6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10分、15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6分、3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3分。

除此之外,该规定将全部过错责任、主要过错责任、加重一档事故过错责任等三种情况共9种情形进行单独列举。

至于那些未造成人身伤亡,车辆碰损单车在2000元以下的事故依然适用今年7月实施的《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进行现场处理解决。

△82种情形认定过错责任为6分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领取号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车辆上路行驶的;同车道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时超车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超车的;超车时违反规定行驶的;在有禁止掉头、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左转弯的;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未按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未停车让行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的;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同车道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安全距离的;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停车让行人通行的;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妨碍被放行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客运车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货运车超载百分之三十的;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的;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速行驶的;掉头、转弯、下陡坡时超速行驶的;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五十米以内时超速行驶的;在冰雪、泥泞道路上超速行驶的;牵引发生故障机动车时超速行驶的;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超速行驶的;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驶入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的;机动车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超过规定速度的;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停止信号时,未依次停在停止线或路口以外的;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待放行信号时,未依次停车等候的;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的;有障碍的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在狭窄坡路未按规定让行的;在狭窄的山路,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规定行驶的;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非机动车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非专用车道的车辆进入专用车道行驶的;机动车超车后,未同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距离驶回原车道的;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让行人和优先通行车辆通行的;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段左转弯、掉头未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机动车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未依次停车或缓慢行驶的;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未避让的;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未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在允许掉头的地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和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夜间行驶或在容易发生危险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的;公共汽车进站未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的;公共汽车驶离站点时,未单排依顺序行驶的;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临时停车上下乘客的;车辆行驶未避让清扫、设施维修等专业人员的;违反警告、指示标志标线的;驾驶证被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驶出单位、居民小区、乡村小路等,未让行其它车辆的;非机动车驶过受阻路段未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非机动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非机动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驾驶非机动车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的;驾驶非机动车扶身并行,相互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非机动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或未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未依次等候的;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的;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附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行经交叉路口等危险路段未下车推行的;跨越、倚坐隔离设施,追车、拦车、抛物击车、扒车或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机动车等待通行信号或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乘车人上下车辆的;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中途倒退、折返的;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候车点设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上的,乘车人未直行通过非机动车道的;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交通事故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交通事故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附录: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关于“附录”的说明:
1.“附录”包括:交通事故分类和过错行为分类。

各条内容由序号,法律、法规代码以及过错行为的表述组成。

2.“附录”中条文的编码排列顺序依次为:序号,法律、法规代码。

3.法律、法规代码中的前两位数字系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代码。

其中“10”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0”表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4.法律、法规代码第三至第六位数字,系指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项。

例如:“305511”系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8 -。

13.01.12-交警详解新交规38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配详图

13.01.12-交警详解新交规38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配详图

交警详解新交规38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配详图随着车辆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也频繁发生,如何确定事故责任,成了每位驾车者非常头疼的问题。

交警五大队事故中队指导员表示,这些图片都是根据最基本的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画出来的,有的正确,有的是错误的,并不能代替正规的交通法规。

另外,只有图中的被撞车辆在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驾驶员注意力集中、不超速、没有酒驾或醉驾等前提下,即只有一方驾驶员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才会被判为全责。

而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时,要考虑多方面因素,要根据当时事故车辆的具体情况和司机开车时的情况,具体事故具体处理,并不能一刀切。

具体事故具体处理,不能一刀切。

看看下面这些示意图,谨慎开车,避免事故(一)追撞前车尾部的,图中所示为A车负全责。

正确。

(二)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图中所示为A车负全责。

正确。

(三)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或者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图中所示为A车负全责。

正确。

(四)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或者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图中所示为A车负全责。

正确。

(五)绿灯亮时,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的,图中所示为A车负全责。

正确。

(六)红灯亮时,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先行的,图中所示为A车负全责。

正确。

(七)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图中所示为A车负全责。

正确。

(八)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在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一方先行的,图中所示为A车负全责。

正确。

(九)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图中所示为A车负全责。

正确。

(十)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图中所示为A车负全责。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一、重大过错行为(一)车辆不按规定让行1.车辆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交法第38条、条例第38、40、41、42、43条);2.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2项);3.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3项);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4项);5.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52条第1项);6.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条例第68条第1项);非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2项);7.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1项);8.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条例第48条第1项);9.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或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2项);10.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方先行的;或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3项);11.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4项);12.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法第47条第1款);13.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避让措施的(交法第47条第2款);14.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条例第70条);15.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未避让行人的(条例第67条);16.机动车借道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7.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进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18.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车辆从未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进入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让有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19.其他机动车在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时未避让专用车道上行驶的公共汽车和校车的(办法第三十五条);20.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非机动车未避让行人的(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二)车辆不按规定超车、跟车21.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交法第45条第1款、条例第53条第2款);22.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交法第45条第2款、条例第53条第3款);23.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的(条例第47条);24.机动车在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1项);25.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2项);26.机动车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交法第43条第3项);27.机动车行经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地点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4项);28.机动车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条例第47条);29.机动车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交法第43条);30.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条例第51条第4项);31.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条例第51条第6项);32.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条例第68条第5项);33.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条例第72条第4项);34.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与相邻或者前方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三)车辆不按规定变更车道、转弯、按道通行35.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影响相关车道内的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条例第44条第2款);36.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条例第51条第1项);37.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法第35条、条例第82条第1项);38.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交法第36条);39.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条例第72条第4项);40.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的(条例第72条第6项);41.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行驶的(办法第三十二条)42.机动车借道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43.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四)车辆不按规定掉头、倒车44.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或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条例第49条第1款);45.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条例第49条第2款);46.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的或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的(条例第50条);(五)行人、乘车人不按规定通行47.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交法第38、62条、条例39条);48.行人横过路段,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情况下,行人通过时,在车辆临近情况下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49.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或扒车、强行拦车的(交法第63条);50.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条例第74条第3项);51.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交法第66条);52.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条例第77条第2项);53.乘车人乘坐机动车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条例第77条第3项);54.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或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跳车的(条例第77条第4项);55.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56.行人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57.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条例第74条第1项);58.行人在机动车道内嬉闹或夜间在机动车道内坐卧的(条例第74条第2项);(六)违反重要安全通行规定59.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法第19条第1款);60.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交法第19条第4款);61.学习驾驶人在无教练员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汽车的(条例第20条第2款);62.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交法第21条);63.饮酒后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交法第22条第2款);64.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或者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交法第22条第2款、条例第62条第7项);65.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超过50%的(交法第42条第1款、条例第45、46条);66.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100%以上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67.机动车载物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或者遗洒、飘散载运物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68.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条例第62条第1项);69.驾驶机动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条例第62条第3项);70.驾驶机动车时向路上抛撒物品的(条例第62条第5项);71.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不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的(条例第64条)(七)违反高速公路特别规定72.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安全间距的(条例第80、81条);73.在高速公路上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条例第82条第2项);74.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未开启左转向灯,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的(条例第79条第1款);75.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未开启右转向灯或者驶入减速车道时,未降低车速后驶离的(条例第79条第2款);76.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条例第82条第1项);77.机动车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的速度和安全距离行驶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条例第81条);78.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在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未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的(条例第84条);79.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法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交法第68条第2款);8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夜间未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交法第68条第1款、条例第60条);8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交法第68条第1款);82.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的(办法第四十五条);83.机动车车上人员在高速公路车行道上行走、逗留的(办法第四十五条);84.高速公路上施工、养护、维修等作业的人员未按规定在作业区域内作业或在防护区外行走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85.夜间在高速公路抢修故障车辆、施救车辆实施抢修或者施救时未按规定开启警示装置或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86.在高速公路专项施工作业时未按规定标准设置防护设施,未按规定施工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87.在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时未按照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或未按规定标准设置标志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八)参与道路交通活动违反重要安全规定的88.夜间擅自挖掘道路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交法第32条第1款);89.施工作业单位在夜间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或夜间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交法第32条第2款);二、一般过错行为(一)违反一般安全通行规定90.机动车驾驶人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交法第22条第1款);91.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交法第38条);92.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有效避让的(交法第47条第2款);93.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的(条例第52条第2项);9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交法第42条第1款、条例第45、46条);95.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条例第44条第1款);96.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机动车道时,不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条例第70条第1款);97.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交法第37条);98.机动车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条例第61条);99.非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的(条例第69条第2项);100.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交法第36、57条);101.非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交法第35、36、57条);102.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条例第70条第2款);103.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条例第71条);104.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或在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时,未确认安全、直行通过的(条例第70条第1款);105.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超速行驶的(交法第58条);106.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条例第72条第5项);107.行人横过路段,在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时,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108.行人白天在机动车道内坐卧的(条例第74条第2项);109.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横过没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路段,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110.行人通过路口,在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时,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情况下,行人通过时,在车辆临近情况下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111.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交法第36、61条);112.乘坐两轮摩托车人未正向骑坐的(条例第77条第5项);113.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交法第66条);114.机动车未按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办法第七条)115.牵引机动车时牵引二辆或二辆以上被牵引车的(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116.夜间牵引机动车时未在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的(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117.行人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二)车辆不按规定停车、停放118.机动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交法第56条第2款、条例第63条第1、2、3项);119.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条例第53条第2款);120.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交法第56条第1款);121.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发生故障可以移动时,驾驶人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交法第52条);122.机动车在车行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驾驶人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未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交法第52条、条例第60条);123.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法第59条);(三)参与其他道路交通活动不符合安全规定12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达到醉酒标准的(交法第22条第2款);125.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条例第72条第3项、第73条第1项);126.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条例第22条第3款);127.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或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交法第49条、条例第55条第1项);128.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载人的(条例第55条第2项、交法第50条);129.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100%以下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130.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条例第55条第3项);131.挂车载人的(条例第56条第2项);132.拖拉机用于载人的(交法第55条);133.机动车不按规定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的(交法第48条第2款);134.机动车不按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交法第48条第3款);135.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条例第72条第10项);136.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或者驾驭畜力车的(条例第72条第2项、第73条);137.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条例第72条第9项);138.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条例第72条第1项);139.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交法第28条第2款);140.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的(交法第30条第1款);141.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交法第31条);142.白天擅自挖掘道路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交法第32条第1款);143.施工作业单位白天在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或白天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交法第32条第2款);144.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交法第32条第2款);145.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例第35条第1款);146.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施工单位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的(条例第35条第2款);(四)违反高速公路特别规定147.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链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交法第67条);148.在高速公路上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条例第78条);149.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条例第83条);150.白天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的(交法第68条第1款、条例第60条);15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紧急停车带)上行驶(条例第82条第3项);152.机动车在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紧急停车带)行驶或者停车的(条例第82条第4项);153.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条例第82条第5项);154.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条例第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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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过错行为分类-搜狗网页郑州交通事故律师现将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过错行为分类整理如下:一、主动型行为(一)车辆不按规定通过交叉路口1、国条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有灯控且有导向车道的路口,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2、国条第五十一条第二项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3、国条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机动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4、国条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5、国条第五十一条第六项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6、国条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通过无方向指示灯控或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7、国条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第五十二条第四项通过无灯控或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8、法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国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省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车辆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9、法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国条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10、国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11、国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通警察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12、国条第六十八条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13、国条第六十八条第五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14、国条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15、国条第六十九条第二项非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16、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未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的。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图解大全全解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图解大全全解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图解大全全解
(一)追撞前车尾部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负全责。

(二)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行驶的车先行的,图中所示为A车负全责。

(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志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图中所示为A车负全责。

(四)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图中所示为A车负全责。

(五)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图中所示为A车负全责。

图解: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

图解: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

图解: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相信很多车主都碰到过这种情况:对方不当驾驶导致两车相撞,你还没出声呢,对方就凶神恶煞地开骂起来,还指责是你的不对让你赶紧赔钱。

如果车主刚好不懂交规又善良胆小的,就会被唬住赔钱了。

其实这时候最聪明的做法就是报警,让交警来定责。

当然你也可以通过本文的知识,弄清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让自己不吃哑巴亏。

一、溜车碰撞事故的责任划分● 5种追尾事故的责任认定如图中所示,在前车正常驾驶情况下,后车因为车速过快、精神不集中等原因,冲上来造成追尾事故的。

由后车负全责。

在道路行驶时,前车突然倒车导致的追尾事故。

由前车负全责。

因为错过了转弯路口,而强行在道路上倒车行驶,往往会导致后车反应不及而发生追尾碰撞。

如果后车车速过快,极容易造成车毁人亡的结局。

所以,我们一起来强烈遣责这种行为吧。

在当前车行驶在斜坡上突然死火,未能及时拉手刹或踩刹车,而后车距离较近时就容易造成溜车追尾。

也有可能是新手在斜坡上堵车,因为斜坡起步的操作不当而溜车发生碰撞。

有效避免溜车的办法就是,停车时请果断拉上手刹。

在正常行驶的道路上停车,导致追尾事故的由前车负全责。

在正常通行的道路上停车,是非常容易导致追尾事故的,尤其是在车速较快的路段和高速公路上。

如果因为车子故障而被迫停在路上,也请在车子后面放置三角警示牌并开启双闪灯。

关于路上乱停车的危险,很多人高速停车后并没有放置警示牌及打开双闪警示灯。

导致后车闪避不及把人撞飞。

大家一定要注意。

放置故障警示也有标准,普通城市道路要放置于事故车后50米以上的位置。

城市快速及高速公路则要放置于事故车后150米以上的位置。

二、超车、变道、调头等事故责任划分● 8种变道、超车时发生的碰撞事故责任认定在弯道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大部分的弯道相对来说都会较窄甚至只有单车道,即使宽度合适也会因为持续弯道的原因,而导致驾驶员无法稳定地保持在一个车道内行驶。

如果这时候超车,就非常容易发生碰撞事故。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的通告点击量:2380 2007-04-27 21:47:00 【大中小】【打印】【关闭】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具体确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

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GJB1-2005)(2005年4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 2005年5月1日实施)前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编号为GJB1-2005。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批准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华、翟双合、王立、赵继强、王刚、卢晖、张文忠、肖伟明、傅以诺、秦泽、王钢、臧志成。

引言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正确地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保证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 - 1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过错行为分类、当事人责任的分类及组合、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分类。

本标准"确定责任一"列举了一方当事人为全部责任的过错情形;在确定当事人责任时,优先适用"确定责任一";只有一方当事人有"确定责任一"所列过错行为的确定其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确定责任一"所列过错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为同等责任。

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确定责任时,首先按照附录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A类行为,其次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B类行为,然后根据"确定责任二"确定当事人责任。

交通事故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划分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相撞、车辆与行人相撞、车辆侧翻、车辆坠入水域等意外事件。

交通事故的划分标准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保险理赔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交通事故的划分标准。

一、事故类型划分。

1. 直接碰撞事故,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未能保持安全距离或者未能注意前方路况而导致的相撞事故。

2. 侧翻事故,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超速、急转弯或避让障碍物而导致的车辆侧翻事故。

3. 撞固定物事故,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撞击路边护栏、路灯、树木等固定物体而导致的事故。

4. 车辆坠入水域事故,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失控或避让障碍物而坠入河流、湖泊等水域的事故。

二、责任划分标准。

1. 全责事故,指交通事故中一方完全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如违反交通规则、酒驾、超速等行为导致的事故。

2. 同责事故,指交通事故中双方各自承担一定责任的情况,如双方同时存在违规行为或者未能避让对方而导致的事故。

3. 共同事故,指交通事故中双方均未能避免事故发生的情况,如在特殊天气条件下相撞或者双方均未能保持安全距离而导致的事故。

三、伤亡程度划分。

1. 轻伤事故,指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仅轻微受伤,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的情况。

2. 重伤事故,指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受伤较重,需进行较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的情况。

3. 死亡事故,指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情况,属于最严重的事故后果。

四、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以上划分标准,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车辆损坏程度等综合因素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对于责任认定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提起申诉,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责任认定存在错误。

在日常行驶中,我们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距、避免疲劳驾驶、不酒驾、不超速等,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同时,对于交通事故的划分标准也要有所了解,以便在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交通事故的划分标准对于事故责任认定和保险理赔具有重要意义,希望每一位驾驶员都能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三十六种交通事故责任具体的划分标准

三十六种交通事故责任具体的划分标准

(十七)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 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

(十八)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 、隧道时超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

(十九)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一方向只有一 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

(二十)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 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先行的,图中所

⑾ 专用乘用车 其特征:运载乘员或物品并完成特定功能的乘用车,它
具备完成特定功能所需的特殊车身和/或装备。 例如:旅 居车、防弹车、救护车、殡仪车等。
① 旅居车:旅居车是一种至少具有下列生活设施结构 的乘用车。譬如:座椅和桌子;睡具,可由座椅转换而来 ;炊事设施;储藏设施。
② 防弹车:用于保护所运送的乘员和/或物品并符合装 甲防弹要求的乘用车。③救护车:用于运送病人或伤员并 为此目的配有专用设备的乘用车。

(三十一)违反导向标志指示行驶的,图中 所示均为A车全责

(三十二)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 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

(三十三)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图中 所示均为A车全责

解读:汽车分类的新国标
一、新国标GB/T3730.1-2001和GB/T15089-2001的说明 新国标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已于2002年3月1日正式实施。国 家此次发布的汽车分类的两个新国标GB/T3730.1-2001和 GB/T15089-2001,代替了GB/T3730.1-1988和GB/T15089-1994。 GB/T15089-2001主要用于型式认证,是型式认证各技术法规适用范 围的依据;GB/T3730.1-2001是通用性分类,适用于一般概念、统计 、牌照、保险、政府政策和管理的依据。 新颁布的两个新国标在按用途划分的基础上,建立了乘用车和商用 车概念,尤其是在轿车的划分上改革较大, 摒弃了传统的“轿车”概念 ,将属于轿车的车型归在基本乘用车的类别中,分为以作为代步工具 的乘用车和公务及商业经营的商用车。尽管客车也是用于运输人员的 车辆,但由于客车一般不作为代步工具车辆,新的分类将部分客车划 分在商用车的类别中。 如此分类可以解决了管理和分类的矛盾,这是和国际接轨的标准。 在我国加入WTO之际颁布实施新分类标准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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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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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录”的说明:
1.“附录”包括:交通事故分类和过错行为分类。

各条内容由序号,法律、法规代码以及过错行为的表述组成。

2.“附录”中条文的编码排列顺序依次为:序号,法律、法规代码。

3.法律、法规代码中的前两位数字系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代码。

其中“10”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0”表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4.法律、法规代码第三至第六位数字,系指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项。

例如:“305511”系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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