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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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政策解读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政策解读

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政策解读一、宏观政策解读国家层面的股权激励政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1/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2006年9月)实施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其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而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它的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总量: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0.1%至10%之间合理确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法》(2006年9月)实施公司: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董事会中有3名以上独立董事并能有效履行职责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管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股权激励的重点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负责人在上市公司任职的,可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总量: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薪酬结构及中长期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合理确定《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0月)弘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在达到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之后,要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1,考核方式: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2.授予、行权业绩水平;3、特殊企业业绩水平设定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1.实施公司条件;2.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约束:限制性股票激励的重点应限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国资委财务部 文件部门解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2/3)证监会文件《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意见》(2014年6月)资金与股票来源: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股票来源为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购买,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自愿赠与,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持股期阻与总量: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指导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上市公司可以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可以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8月)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股票总数: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如股票期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部门国家层面的股权激励政策解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3/3)文件部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股权激励有关备忘景1号》(2008年3月)《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2008年3月)•提取奖励基金问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问题•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如分权授予:一次授予、分期授予•行权指标设定问题;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不低于历史水平•授予日: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中须明确股票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授予日期或授予日的确定方式、等待期或锁定期的起止月•激励对象资格问题: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股东大会投票方式问题•激励对象问题•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股份来源问题•其他问题;考核问题: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设定适合于本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关联董事回避问题: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应予回避;预留股问题: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和《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印发后,境内、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积极探索试行股权激励制度。

由于上市公司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股权激励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必须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在达到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之后,要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按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确定董事会成员人选,逐步减少国有控股股东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数量,增加董事会中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提名的、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人员任职的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数量,督促董事提高履职能力,恪守职业操守,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各类股东利益的代表和重大决策的主体,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必须到位。

二、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水平(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ROE)、经济增加值(EV 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总市值增长率等;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现金营运指数等。

9《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部 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9《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部 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上市公司拟订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我们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

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实施分类指导。

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报股东大会审计表决前,由集团公司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对中央企业所出资三级以下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自从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未提出异议的,国有控股股东可按申报意见参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办法,应严格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在试点期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或财政厅(局)统一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三、对在《试行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公告或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试行办法》予以规范,对股权激励计划修订完善并履行相应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

国资企业常用法规汇编

国资企业常用法规汇编
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 52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522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525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527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26
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27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239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45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461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 464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下发《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469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 473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303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310
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17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地质矿产部关于地质勘查成果资产评估管理若干法规(试行) 324
财政部关于发布《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命令 329
财政部关于公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命令 332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委托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定工作的产权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211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16

我国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问题以及政策建议

我国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问题以及政策建议

我国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以及政策建议摘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提高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一致性的有效手段,对于增强投资者信心,增加企业资金来源,提高管理效率、防止人才流失,提高经营业绩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而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影响公司管理行为是否符合股东价值最大化,是支撑公司高管理性配置公司驱动资产的关键。

针对我国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公司治理;股权激励;政策建议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2一、我国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分析1.资本市场不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股票价格应与公司业绩相对称。

公司业绩良好,股价相应上升,反之则降,这就需要一个完善合理的资本市场,然而这正是我国当前资本市场所不具备的。

我国股票市场目前还不规范,我国股市的波动性并不取决于业绩的好坏,股价基本上不能准确反映一个企业的正常业绩。

在这样一种市场机制下,股票价值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反映公司的投资价值。

由于股票市场的不规范,股价基本上不能准确反映一个企业的正常业绩,股权激不能反映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股权激励因此缺乏参照指标,基于公司业绩而给予公经营者激励的股权激励制度就难以有效,通过股权激励实现企业长期发展的目标就落空。

2.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首先是股东大会形同虚设,难以发挥作用。

我国大多数企业中,股权结构以国有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为主体,个人股所占份额较小,并且流通股的投资者非常分散,小股东就很难发挥股东的作用,这就造成了股东大会被大股东过度操纵的情况。

其次是董事会缺乏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约束,内部人控制严重。

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由国企改制而成,在股权结构中,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现象非常严重,大股东对经理人的选择往往采取行政任命的手段,而且上市公司的高级经理人员和大股东一般都有极为密切的关系,而制定经理股权激励计划要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24•【文号】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施行日期】2019.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推动中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一)中央企业应当结合本集团产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所控股上市公司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股权激励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激励工具,系统构建企业核心骨干人才激励体系。

股权激励对象应当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队伍,应当结合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行业竞争特点、关键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评价等因素综合确定。

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不纳入股权激励对象范围。

(二)股权激励方式应当按照股票上市交易地监管规定,根据所在行业经营规律、企业改革发展实际等因素科学确定,一般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也可以结合股票交易市场其他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进展情况,探索试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

(三)鼓励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发展规划,采取分期授予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充分体现激励的长期效应。

每期授予权益数量应当与公司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以及权益授予价值等因素相匹配。

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

上市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5%以内。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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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1、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3、股票期权: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4、外部董事:由国有控股股东依法提名推荐、由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非本公司或控股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
事。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

5、独立董事: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且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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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2008年)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
10。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问题研究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问题研究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问题研究随着我国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上市和市场化的进程不断深入,企业员工股权激励制度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作为企业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员工股权激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本文主要研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问题。

1、股权激励范围狭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员工股权激励主要是通过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手段实现。

但是,在绝大多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员工股权激励只面向管理层和高管人员,而普通员工很难获得股权激励。

2、股权激励政策不够完善目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主要依靠《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这些法律法规的条文还不够明确和具体,导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政策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激励权益计算方法不统一、股权激励期限过长等。

一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制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时,缺乏完备的制度设计和实施方案,不仅使得员工参与度较低,也不利于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针对上述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制定具体的对策: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应当积极推动股权激励计划的范围扩大,让更多的员工能够享受到股权激励。

从长远来看,股权激励计划的扩大不仅可以提升员工的积极性,还可以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在制定股权激励政策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该加强与股东关系的沟通,在政策规划、设立激励计划的层面上与股东达成共识,为员工提供更加合理的激励机制。

3、推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加强对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宣传和落实,同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可行性评估和监控机制等,确保计划得以顺利实施。

此外,还可以采取股权激励平台的方式,将股东、管理层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好地协调起来,以实现共赢。

总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企业的竞争力。

通过深入挖掘员工的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参与度,相信会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按本办法要求申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等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第五条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二)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三)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二)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第七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

国资委有效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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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国资委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将国务院国资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如下:2003年1.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国资法规〔2003〕30号)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53号)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5.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6.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7.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8.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9.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327号)2004年1.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4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和审批权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政职〔2004〕7号)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8号)4.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5.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资委监管企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群工〔2004〕21号)6.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7.关于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及时办理到龄人员退休的通知(国资党办干一〔2004〕29号)8.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群工〔2004〕36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4〕48号)10.关于实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党委纪委〔2004〕65号)11.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4〕123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13.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14.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180号)15.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04〕189号)16.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17.关于印发《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党建〔2004〕204号)18.关于中央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19号)19.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20号)20.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21.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22.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23.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2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5.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26.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干一〔2004〕341号)27.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研究〔2004〕834号)28.关于加强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4〕985号)29.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2004〕1255号)2005年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2.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5〕39号)3.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宣传〔2005〕62号)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6.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5〕92号)8.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5〕93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111号)10.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11.关于委托中央企业对部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193号)12.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13.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1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1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5〕293号)16.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1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2006年1.关于对中央企业发展规划进行滚动调整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5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7号)3.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4.国资委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6〕10号)5.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6〕21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6〕23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8.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69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厅发外事〔2006〕70号)10.关于印发《“十一五”中央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6〕79号)1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1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1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1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纪检〔2006〕139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16.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17.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述廉议廉工作的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6〕174号)18.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19.关于中央企业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6〕243号)20.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21.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2007年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8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评审工作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政职〔2007〕16号)3.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7〕32号)4.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38号)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博士服务团”成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07〕45号)6.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7.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7〕71号)8.关于印发《中央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86号)9.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10.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11.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12.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07〕120号)13.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14.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68号)15.关于加强国资监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182号)1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规范行业协会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07〕199号)17.关于中央企业应付工资余额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212号)18.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分配〔2007〕229号)19.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7〕891号)2008年1.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08〕1号)2.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生产经营指标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考核〔2008〕4号)3.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4.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32号)5.关于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国资发考核〔2008〕44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46号)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8〕53号)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70号)9.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的紧急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8〕87号)10.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95号)11.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109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2008〕113号)13.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8〕122号)1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8〕126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的通知(国资厅发考核〔2008〕126号)16.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17.关于整体上市中央企业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发分配〔2008〕140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1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8〕166号)20.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2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225号)22.关于贯彻落实《关于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323号)2009年1.关于印发《企业主辅分离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7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评价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资纪发〔2009〕12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19号)4.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22号)5.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6.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2009-201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09〕30号)7.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8.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5号)9.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10.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规范》的通知(国资发干一〔2009〕50号)1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群工〔2009〕52号)12.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9〕53号)13.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55号)14.关于继续做好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09〕78号)15.关于印发《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84号)16.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100号)17.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国资发〔2009〕102号)18.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19.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20.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2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22.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报酬及待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126号)2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2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00号)25.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26.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27.关于印发《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东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322号)28.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35号)2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9〕337号)30.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2010年1.关于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0〕5号)2.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10〕16号)4.关于建立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研究〔2010〕24号)5.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中央企业办公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38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0〕72号)9.关于印发《关于建设规范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关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10〕82号)10.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办公厅(室)评价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2010〕91号)11.关于中央企业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的实施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10〕91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115号)13.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14.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行业协会换届选举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0〕154号)15.关于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157号)1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外事〔2010〕165号)17.关于中央企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纪检〔2010〕171号)18.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纪检〔2010〕177号)注:以上目录不包括涉密文件。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3•【文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立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推动中央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国资委在总结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国资委2020年4月23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调动上市公司核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48号)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供企业在工作中参考使用。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出资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或者其衍生权益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实施的长期激励。

第四条本指引用于指导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本指引及相关规定指导上市公司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规范履行决策程序,做好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与分红激励政策调研

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与分红激励政策调研

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与分红激励政策调研2018年7月财政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2016〕4号)明确,从2016年3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即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可面向企业重要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实施项目收益分红等激励方式。

《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不超过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注:企业的类型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早在2010年,国务院就确定在中关村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至武汉东湖、上海张江、安徽合芜蚌等创新示范区及改革试验区。

《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适用范围、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和实施条件等内容。

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是当前国有企业推进骨干持股的主要文件之一。

《意见》提出了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要求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 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意见》规定了严格试点条件,只有符合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营业收入和利润90% 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等条件的商业类国有控股企业才能使用该文件;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意见》还对试点企业数量进行了严格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分别选择5-10户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可从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中选择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简介及探讨引言:随着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问题逐渐受到关注。

为了激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活力和创新能力,2016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旨在规范和推动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机制。

本文将简要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并对其实施过程进行探讨,以期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和投资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背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承担着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

然而,由于其体制和管理上的特殊性,其激励机制相对落后,导致管理者创新意识不强,员工激励不足,无法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优势。

为此,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希望通过股权激励机制的引入,激发国有企业的活力,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主要内容: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目标和原则;2. 确定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内容和方式;3. 设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程序和要求;4. 规范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

探讨:1.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来说,股权激励的实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需要同时考虑到国家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平衡。

因此,政府和公司管理者必须共同努力,在法律、财务等方面进行细致考量,确保股权激励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2. 在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政府和管理者需要制定明确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以确保股权激励的有效性。

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将股权激励与公司的发展目标相结合,使员工的激励与公司的利益保持一致。

其次,应对激励计划进行科学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

3. 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实施应注重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管理者和投资者应积极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设性意见,并通过信息披露等方式,保障公众对公司治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第三条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按本办法要求申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等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第五条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二,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三,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二,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第七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第八条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案例研究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案例研究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案例研究 文/南瑞集团有限公司 陈英毅 吴振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概况2006年至2017年底,共有129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公告了152期股权激励计划。

2017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公告数量从2015年12个增长至27个。

其中,中央企业13家,地方国企14家,基本平分秋色。

地方国企中,广东最多(5家),其次是山东(3家)。

从行业类型看,高新技术企业约占半数,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其中计算机应用服务业最多,达到4家(占14.8%),其余包括通信、房地产、交通运输、土木建筑等行业,基本上都属于充分竞争领域的行业。

从实施次数看,其中22家为首次实施,另外5家已经多次实施。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案例分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6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等相关政策文件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核心要素有具体规定。

本文基于对上述27个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梳理,结合相关政策进行了系统分析。

激励工具常用的股权激励工具包括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采用折价授予,对激励对象有较大的价格吸引力,同时激励对象要在授予时一次性出资,形成资金沉淀,上市公司和激励对象同时达到考核条件方可解除限售,约束性较强;股票期权受二级市场股价波动影响,员工最终能否行权获得收益的不确定性较大,若上市公司业绩考核达标,但二级市场价格低于期权的行权价,激励对象可放弃行权,不承担经济损失,约束性较小。

股票来源和资金来源定向增发股票不会增加上市公司现金支出的压力,从操作层面及控制成本层面考虑较为合适;在授予股票数量占比较小的情况下,对原有股权结构及控制权的影响较小。

回购股票对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及股权结构没有影响,且能够发挥稳定股价的作用,但上市公司需承担较大的资金支出压力,且操作较为复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细则:2024新政策解读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细则:2024新政策解读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细则:2024新政策解读引言公司股权激励是指为吸引和激励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关键人才,以股权作为激励手段的一种管理制度。

近日,我国发布了2024年的新政策,对公司股权激励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

本文将对这一新政策进行解读,以帮助企业了解并适应新政策的要求。

政策解读一、适用范围新政策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同时,新政策鼓励新设立的公司提前考虑并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以吸引优秀人才。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条件1.公司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公司过去两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3.公司符合相关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同时,公司还需要成立独立的股权激励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该委员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等组成,并应该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要素新政策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要素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1.激励对象:激励对象主要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关键岗位员工;2.激励期限:激励期限应该合理,可以根据不同岗位和职级的特点进行区分;3.激励方式:激励方式主要包括股票期权、股份奖励、购买优先权等,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激励方式;4.激励数量:激励数量应该合理,不宜过多或过少;5.激励条件:激励条件应该明确、具体,既包括业绩目标,也包括员工个人发展目标等。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税务处理1.个人所得税:对于从股权激励计划中获得的收益,个人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享受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3.税务报告:公司需要按照相关税务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风险管理由于股权激励计划涉及股权分配和股东权益等重要事项,存在一定的风险。

新政策要求公司在设计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应该加强对风险的认识,合理规避和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和员工的权益。

财政部要求国有控股上市金融企业暂停股权激励

财政部要求国有控股上市金融企业暂停股权激励

“现在能做的就是耐⼼等待。

”某国有⼤型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7⽉28⽇下午对记者表⽰,他们已暂停了股权激励计划。

记者从某商业银⾏获悉,财政部在前不久下发了65号⽂——“关于清理国有控股上市⾦融企业股权激励有关问题通知”(简称通知),该⽂明确指出,国有控股上市⾦融企业不得擅⾃搞股权激励,对于准备设⽴和已经在做股权激励的企业,都要暂停等新政策明确后再定。

国有⾦融企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管理长期以来⼀直处于模糊地带,财政部要清理有关在国有⾦融企业股权激励的消息也已流传甚久。

今年3⽉就曾有媒体报道,财政部叫停中国⼈寿和交⾏等3只H股股票增值权计划。

不过有银⾏界⼈⼠认为,上述还只是个案,⽽此次《通知》则是针对所涉及的所有⾦融企业的更全⾯政策。

《通知》⼀下,前两年风风⽕⽕搞股权激励的⾦融企业将全⾯遭遇急刹车,包括交⾏、中国⼈寿、中国财险在内已暂停其H股权激励,⽽⼀些准备上市的城商⾏也因此放缓上市进程。

⽽到⽬前为⽌,财政部正在研究的新政策仍未出台。

事实上,除财政部之外,证监会和国资委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要求也是越来越严。

今年5⽉,证监会公布《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为股权激励的实施设定了若⼲硬指标。

⽽6⽉,国资委公布《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规定股权激励收益将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并设置了上限。

其中,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益原则上不得超过授予时薪酬⽔平的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不得超过50%。

多数企业已暂停 上述《通知》⼤致内容为,财政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融企业股权激励的相关⽂件,没有建⽴股权激励计划的⾦融企业在新政策下发之前不得⾃⼰建⽴股权激励计划。

只有在相关新政策下发后,⾦融企业才能按照规定申报、审批。

已经经过股东⼤会审批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应暂停实施,等新政策下发后按照政策进⾏修改之后再重新提交股东⼤会表决实施。

不仅如此,对于股东⼤会通过并且已经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的⾦融企业,相关职⼯和⾼管已获得实质性收益的,财政部要求⾦融企业建⽴台帐专项反映,等新政策明确后再做进⼀步处理。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上市公司拟订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我们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

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实施分类指导。

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报股东大会审计表决前,由集团公司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对中央企业所出资三级以下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自从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未提出异议的,国有控股股东可按申报意见参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办法,应严格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在试点期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或财政厅(局)统一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三、对在《试行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公告或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试行办法》予以规范,对股权激励计划修订完善并履行相应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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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增 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 ,! 这两个法律文 件为 解 决 股 票 期 权 中 的 股 票 来 源 问 题 消 除 了 法 律 障碍 & ) 股权分置 *改革还为大股东实现股票转让提 供了可能 !这又增加了一个股票来源的渠道 & 这样 ! 在我 国 部 分 上 市 公 司 实 施 经 理 人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已 具备了可行条件 & 但是 ! 要使股票期权达到真正激 励经理人的目的 ! 还必须解决行权后的股票流通问 题 & 我国现行的 + 公司法 ,和 + 证券法 , 都禁止公司高 管层在任职期间通过市场转让或买卖本公司股票 & 我国 证 券 市 场 目 前 采 取 完 全 锁 定 经 理 层 所 持 股 份 的制度 ! 将会极 大 地 影 响 股 权 激 励 的 效 果 ! 进 而 可 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掣肘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行 & 关于第二方面 ! 尽管国家对于股权激励给予了 明确的政策支持 ! 但 到 目 前 为 止 ! 我 国 还 没 有 一 套 全国性的规范经营者持股的制度 ! 缺乏实施与股权 激励计划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 & 现行的税法并没有 有关股权激励制度在税收方面的政策和法规 ! 更没 有在股权激励制度方面的税收优惠规定 ’ 在股票市 场上除了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外 ! 还对个人在股权 中的实际利润 - 包括股利 %征收个人所得税 & 这不利 于公司的股权激励制的实施 ! 因为它会加大企业的 激励成本 !减少经理人员的实际收入 & 另外 ! 西方国 家对 股 权 激 励 制 的 实 施 有 一 整 套 比 较 完 整 的 法 律 法规与约束措施 ! 从而有效地防范了期权实施过程 中的道德风险 & 我国相关的监管法规尚未建立 ! 在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践过程中难免发生种种偏差 & 如 一些人很可能借实施股权激励之名行寻租 ( 牟利之 实 & 这不仅违背了设计股权激励制度的初衷 ! 而且 将败坏股权激励制度的名誉 & 二是市场方面的问题与障碍 & 股权激励制度实 施效果对市场环境完善程度有着很高的依赖度 ! 市 场环境主要包括 股 票 市 场 ( 经 理 人 市 场 ( 中 介 市 场 和市场公平竞争程度 & -!% 股票市场 & 在股票期权制 中 ! 行权价的确定 ( 授予期权数量的权衡 ( 经理人的 业绩考核 ( 期权股份的变现等都与股市状况密切相 关 & 我国股票市场尚属不完善的弱效率市场 ! 上市 公司中尚有 " ( # 左右的股份不可流通 ! 交易市场中 投机性较高 ! 股票市价往往很难反映公司的实际业 绩和业务成长性 & 另外 ! 国家宏观政策也对股市产 生很大影响 ! 以致出现 ) 政策市 * 和 ) 消息市 *& 在这 种条件下 ! 简单地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很容易诱发经
要 " 现代公司制企业需要一大批具有敬业和创新精神的职业经理人 ! 为此需要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对
以经营管理企业为职业的经理人进行长效激励 "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实行经理人激励制度的经验表明 ! 股权 激励制度是对经理人实施长期激励的主要方式 " 我国公司制企业应当积极进行股权激励方面的探索 ! 充分发挥 经理人股权激励制度应有的正面效应 " 关键词 " 股权激励制度 # 经理人 # 股票期权制 # 期股制 # 激励模式 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1672- 626X #2005$05- 00"()*+
收稿日期 "2005- 08- 10
期权与期股的区 别 在 于 ( 标 的 物 不 同 ) 获 得 的 权 利 或股票的方式不 同 ) 获 得 收 益 的 方 式 不 同 ) 获 得 收 益的来源和数额不同 %
!"#
股票期权激励的优点在于 (
&" $ 将 经 营 者 的 报 酬 与 公 司 的 长 期 利 益 捆 绑 在 一 起 ! 实现了经营者与资产所有者利益的高度一致 ! 并使二者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 % &$$ 可以锁定期权 人的风险 ! 只要股票期权持有人不行权就没有任何 额外的损失 % &% $ 股票期权是企业赋予经营者的一 种选择权 ! 是在不确定的市场中实现的预期收入 ! 企业 没 有 任 何 现 金 支 出 ! 有 利 于 企 业 降 低 激 励 成 本! 这也是企业以较低成本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方 法 % &&$股票期权根据二级市场股价波动实现收益 ! 因此激励力度比较大 % &’$ 股票期权受证券市场的 自动监督 ! 具有相对的公平性 % 当然 ! 股票期权激励 也存在不足 ! 主要表现在 (&" $ 来自股票市场的风 险 % 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和不确定性 ! 可能导致公 司的股票真实价值与股票价格的不一致 ! 持续牛市 时公司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可能过高 ! 以致产生收 入差距过大的现象 ) 当期权人行权但尚未售出购入 的股票时 ! 若股 价 跌 至 行 权 价 以 下 ! 期 权 人 将 同 时 承担 行 权 后 纳 税 和 股 票 跌 破 行 权 价 的 双 重 损 失 的 风险 % &$$ 可能带来经营者的短期行为 % 由于股票期 权的 收 益 要 以 行 权 之 日 市 场 上 的 股 票 价 格 高 于 行 权价格为条件 ! 可能促使公司的经营者片面追求股 价提升的短期行为 ! 放弃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投资 !
!专栏 "企业与企业家
2005 年 9 月 第 3 卷 第 5 期 Vol.3 No.5 Sep. 2005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建立企业经理人股权激励制度的理性思辨
梁洪学
摘 & 长春税务学院 ! 吉林 长春
难 % &! $组织结构 % 公司制企业的组织结构主要指股 东大会 ( 董事会 ( 监 事 会 和 经 理 人 之 间 对 公 司 控 制 权进行分配的组织关系 % 在国有控股的条件下 ! 企 业经理人是由政府部门委派任免 ! 公司的一些重大 经营决策时常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干预或直接决策 ! 在公 司 业 绩 发 展 中 ! 经 理 人 的 贡 献 难 以 认 定 和 衡 量 % 这样 ! 根据公司业绩来授予经理人股票期权或 期股 ! 就显得不 太 公 平 合 理 ! 公 司 员 工 也 将 提 出 疑 义 % 另外 !推行经理人股权激励计划之后 !经理人在 公司的利益增大 ! 客观上会助长其以公司冒险谋求 自己利益的动机 % 要使激励的力度越大 ! 约束的力 度就应越强 % 分权制衡的董事会 (监事会 (股东大会 及经理层是股票期权或期股的操作平台 ! 但在我国 相当 多 公 司 制 企 业 中 存 在 着 严 重 的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 因此 ! 目前绝大多数公司不具备这个平台 %
一 !经理人股权激励制度的内容 经理人股权激励是指公司制企业通过经理人 享有公司股票期权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方法 ! 把经 理人的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联系在一起 ! 以激发经 理人通 过 提 升 公 司 的 长 期 价 值 来 增 加 自 己 的 财 富 的一种激励方式 " 股权激励是现代企业对经理人实 施长效激励的主要方式 " 按照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 的不同 ! 股权激励方式可分为期权激励和期股激励 两种类型 " 而经理人股票期权是指公司向经理人提 供的一 种 在 规 定 的 年 限 内 可 以 按 事 先 确 定 的 固 定 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的权利 " 当公司赋 予经理人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 ! 其可以在规定 的时期内以事先确 定 的 价 格 # 行 权 价 $ 购 买 公 司 一 定数量的股票 # 此过程称为行权 $! 也可以放弃购买 股票的权利 ! 但股票期权本身不可转让 % 在行权期 内 ! 如果股价高于 行 权 价 ! 激 励 对 象 便 可 以 通 过 行 权获得市场价与行权价格差带来的收益 ! 否则 ! 将 放弃行权 " 期股是不同于购买股票选择权的概念 " 经理人 期股是公司所有者同经理人约定 ! 在一定时期内以 事先确定的价格由经理人以各种方式 & 个人出资 ’ 贷款 ’ 奖励部分转 化 $ 持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本 公 司 股 票 或股份 " 在兑现前 ! 期股只有分红等部分权利 ! 股票 其它利得只有在未来的兑现中体现 ! 特别是公司对 经理人获得股票后卖出股票的期限作了规定 " 股票
!$ 企业引入经理人股权激励制度的问题与障碍
一是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与障碍 & 我国实施经 理人股 权 激 励 制 度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问 题 与 障 碍 主 要 表现在两个方面 # 一是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文 限制着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 ’ 二是缺乏对经理人实 施股权激励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 & 关于第一方面 # 主要法律障碍是已由股票来源 问题转 为 禁 止 公 司 高 管 层 转 让 或 买 卖 本 公 司 股 票 问题 & 国外经理人员行权主要通过预留 ( 回购和大 股东转让三个渠道来实现 & 我国的 + 公司法 , 规定 ! 不允许上市公司预留股票和回购股票 ! 过去一直存 在着这方面的法律障碍 & 伴随着沪深两市的 ) 股权 分置 * 改革序幕拉开 !"%%& 年 ’ 月 ! 证监会先后颁布 了 + 上市公司回购 社 会 公 众 股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和
!)
梁洪学: 建立企业经理人股权激励制度的理性思辨
理人的道德风险 ! 即通过操纵本公司的股价以达到 牟利的意图 " #!$经理人市场 % 股权激励制度的激励 对象主要是经理人员 !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首先要解 决经理人的筛选和聘任机制 " 这在客观上要求有经 理人市场与之相配合 ! 以评估经理候选人的能力和 人力资本价值 ! 强 化 就 职 的 竞 争 压 力 ! 促 进 经 理 人 员的流动及合理配置 " 但是 ! 我国现有的公司制企 业靠市 场 竞 争 机 制 选 拔 的 经 理 人 所 占 的 比 例 非 常 小 ! 绝大多数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的 " 这样 ! 经理 人往往注重职位的升迁而非企业的长远利益 ! 必然 对经理 层 的 稳 定 造 成 一 定 冲 击 ! 驱 使 其 行 为 短 期 化 ! 实施股权激励就可能不尽如人意 " 同时 ! 没有成 熟的经理人市场 ! 经理人自身价值的评判缺乏有效 的标准和方法 ! 使经理人股权激励制度的有效性也 会大打折扣 " &$$ 市场公平竞争 % 迄今为止 ! 我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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