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问题解析,干货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至(九)及常见问题解答

一、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答复: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二、自然人是否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复: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四、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承诺保底保收益?答复:私募基金不得违规承诺保底保收益。
基金业协会正在制定私募基金相关业务规范。
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如不登记有何后果?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
已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4月30日以前履行申请登记手续。
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提供各项服务。
一、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答: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在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台之前,协会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没有管理过基金的机构可否在协会登记?答: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
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核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诚信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此类机构,协会予以办理登记:一是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三是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财报问题解析——其他应收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财报问题解析——其他应收款私募基金、企业IPO、战略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
资源交流、干货分享、实操培训、业务咨询、方案解决。
今年以来,中基协在审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相关材料时,加强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财报的审查力度,尤其重点关注“其他应收”科目的合规问题。
相关的反馈如下:请管理人出函说明XX年财报中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详细情况。
说明贵机构应收款具体对手方,对手方开展的业务,所涉资金用途,是否突破专业化经营的要求?是否涉及《问答七》中的冲突类业务。
请管理人说明管理人财报中存在大额其他应付与应收,是否存在非基金业务,大额应收款的关联方应收,请说明其应收的对手方是谁?以往,财务做账是会计的工作,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对财报重视不够,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科目的财务处理,企业会计和管理人高管之间存在认识上“脱节”的问题。
本文将分析梳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正确处理“其他应收”科目的合规问题。
一、其他应收账款的定义从会计定义来看,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核算的内容有: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
如因职工失职造成一定损失而应向该职工收取的赔款,或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应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2、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房租费等;4、备用金(向企业各职能科室、车间、个人周转使用等拨出的备用金);5、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6、预付账款转入;7、购买股票后应收的包括在股票价格中的已宣告发放的股利(或者在“投资收益”中计入)8、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与其他应收款近似的科目是应收账款,从定义上看,应收账款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日期:2015-11-23 问:开展民间借贷、小额理财、众筹等业务的机构,同时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如何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
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同时,为落实《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下一步协会将对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自律管理。
问: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以及基金经理有何资质要求?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已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中进行了解答。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类型等申请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和基金经理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第一条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存在哪些不予登记的情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此将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相关自律规则,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四、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六、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切实维护私募基金行业正常经营秩序,敦促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运营,督促律师事务所勤勉尽责,真正发挥法律意见书制度的市场化专业制衡作用,进一步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的透明度,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自本问答发布之日起,在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制度基础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进一步公示不予登记申请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并建立以下工作机制: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定期对外公示不予办理登记的申请机构名称及不予登记原因,同时公示为该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名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选择产品备案类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选择产品备案类型海基金博士根据私募基金监管相关政策的一个要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开展投资行为之前,需要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 MBERS”)向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产品的备案。
随着基金业协会对产品备案有的不断提高,许多私募基金产品在备案过程中会被反馈意见或拒绝。
本文将对实际操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产品备案基本信息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为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产品备案提供一次性通过的支持。
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以下简称“《基金类型说明》”),可将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四大类,当然每类产品都有其对应的FOF基金。
一、基金类型选择不可修改,但可删除后新增产品备案一开始系统即提示“基金类型一旦选择不可修改,请慎重!”,也就是说选择了基金大类后,是无法再更改的,所以有很多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尚不了解AMBERS系统的新填报人员因尚未确定选择的具体基金类型看到上述提示后,不敢继续填报,就没法看到后面需要填报的信息,无法提前准备相关备案材料。
但实际上,AMBERS系统是可以将新增备案产品删除后重新增加拟备案基金产品(见下图),即可重新选择基金类型。
所以不熟悉AMBERS系统的填报人员可以先新增一只基金产品,大概填报一下信息,看一下每个填报模块的情况和需要的资料,以便提前准备信息和上传的文件。
二、基金类型与产品类型登记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在产品基金类型选择时是没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而只能选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其对应的FOF基金。
如果选择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需要在第二个页面“基本信息”中继续选择“产品类型”,即从“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其他类基金”中选择一种。
【热荐】私募基金怎样参与定增-会遇到哪些常见问题

【热荐】私募基金怎样参与定增, 会遇到哪些常见问题说到私募基金相信大家并不陌生,特别是准备成立公司的朋友。
但是当企业做到一定程度之后便会开始考虑企业上市问题。
这时候就需要对私募基金怎样参与定增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可以说现在很多的投资者对私募基金怎样参与定增仍有很多的问题,那么在私募基金参与定增时会遇到哪些常见的问题呢?1.全是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能投资定增吗?为了认购本次定增而设立的合伙人都是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企业,一般会被认定为“持股平台”,也无法进行基金管理人登记,不能参与新三板定增。
2.投资定增的有限合伙开户的要求?有限合伙开设三板账户需要实缴验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虽然有些有限合伙不能参与定增,但只要验资开户后是可以参与新三板企业的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交易的。
3.员工股权激励参与定增的方式?核心员工的认定是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核准,券商和律所进行合规性监督。
一种是核心员工以个人名义参与定增,但一次定增参与人上限35个,如果人数多的话要做几次,也有可能股东数超过200人。
另一种是核心员工通过有限合伙或资管计划方式参与定增,那该有限合伙或资管计划除了核准核心员工外,还要进行备案并充分披露信息。
4.什么样的私募基金可以参与定增?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解答》,“在申请挂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环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身参与上述业务的,其完成登记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已完成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参与上述业务的,其完成备案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是做GP的投资公司)用自身资金可以直接认购定增份额;或管理人已登记基金未备案,可以用基金认购定增;管理人已登记基金已备案可以直接认购。
上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在审查期间未完成登记和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需出具完成登记或备案的承诺函,并明确具体(拟)登记或备案申请的日期。
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流程

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流程一、申请备案1.1 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我国证监会申请备案。
备案材料需要包括基金的合同、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等相关信息,并需符合我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备案材料的准备需要充分、严格遵守监管要求。
1.2 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供完整的公司文件,包括公司章程、业务范围及公司治理结构等信息。
这些文件需要透露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以便我国证监会进行全面的审查。
1.3 在备案过程中,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需提供相关人员的资历和资格证明,确保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二、备案审查2.1 我国证监会将对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详细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的资质、合规情况、合同条款、风险控制措施等。
2.2 在审查过程中,我国证监会会对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资质、合规情况、合同条款、风险控制措施等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并可能会要求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进一步的解释和材料。
2.3 审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问题或疑虑,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的说明和补充材料,以确保审查能够顺利进行。
三、获批设立3.1 一旦通过备案审查,我国证监会将正式批准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
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开始筹备基金的设立工作,包括市场推介、募集资金等。
3.2 在获批设立后,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按照我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向我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的设立情况,并确保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符合监管要求。
3.3 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需向我国证监会申报基金的注册登记,完善基金设立的各类手续,确保基金的合规运作。
四、运营管理4.1 基金设立后,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健全的基金运作和管理体系,包括基金的投资决策、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
4.2 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依法履行基金托管、基金销售等相关的合规手续,确保基金的运作和管理符合监管要求。
4.3 国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需要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人定期披露基金的业绩、风险等情况,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和利益。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细则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细则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细则是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旨在为实施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提供备案方式、备案要求及服务措施,以保障投资者权益。
1、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要求
(1)备案申请人应当有一定的实力,能够提供足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投资基金运作能力。
(2)申请人应当具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管理、培训等业务的资格,并拥有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
(3)申请人应当将投资基金运作所依据的各项文件、财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等相关文件准确、完整地提交给证监会备案。
2、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服务措施
(1)投资基金备案会在线化,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备案申请,大大提高了备案的便利性。
(2)备案的时限由原来的3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以满足投资者对快速备案的需求。
(3)备案审核期间,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可以就此次备案申请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备案私募基金时,应当如何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自律规则,为进一步落实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管理原则,切实建立有效机制以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提升行业机构内部控制水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确有经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实际、长期展业需要,可设立在人员团队、业务系统、内控制度等方面满足专业化管理要求的独立经营主体,分别申请登记成为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问: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何按照上述专业化管理要求进行整改?答:截至目前,已有2198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https://),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完成登记备案。
为协调统一行业自律管理标准,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中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协会相关后续安排,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进行专业化管理事项的整改。
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已登记的多类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业务类型作为展业范围,确认自身机构类型,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提交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变更申请,以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
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在完成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的变更确认之后,方可提交新增私募基金备案申请。
针对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若存在基金类型与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所选择业务类型不符情形的,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到期前仍可以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不得续期;同时协会将在相关私募基金公示信息中,对此情形予以特别提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开放和改革,私募基金在投资领域中的地位也受到了越来越多关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监管私募基金的登记和管理。
本篇文章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须知进行详细说明。
一、登记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合法注册成立,并具有合法的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
同时,管理人必须拥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诚实守信的行为记录,且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和专业素质来管理私募基金。
此外,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境外机构,还须提供相关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等。
二、登记方式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登记。
线上登记主要是通过协会网站注册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表、基金合同、备案材料、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营业执照等。
线下登记则要求管理人亲自到协会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资料补充和审核。
三、登记资料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表:该表格是管理人登记的核心文件,需详细填写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财务情况、组织结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
2.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提供各种基金业务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投资顾问合同、管理人合同、托管人合同等。
3.备案材料: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提供基金备案材料,包括发起人的身份证明、投资人数量、募集资金规模、基金合同披露文件等。
4.机构代码证:管理人必须具备合法机构代码证,且该证明必须和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信息一致。
7.其他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还需提交其他证明文件,如执业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
四、审核流程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申请后,协会将对其提交的申请进行初步核实,核实合格后,协会将通知管理人进行现场审核。
此次审核中,协会将严格审核管理人的各项证明文件,同时会对管理人的运作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考察,以确保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市场中的合法合规运营。
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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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如果有投资研究、交易、销售、运营、合规风控等外包业务, 则需要填写外包信息情况表。在左侧栏目中选择外包信息情况, 点击 ,填写相关信息。
在左侧栏目中选择实际控制人,点击 ,填写实际控制人 基本信息;保存后须点击附表-实际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信息表,补充实际控 制人详细信息。
受托管理指私募基金将资产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 伙人进行管理。例如公司型基金 B 委托投资管理公司 C 进行管理, 则公司 C 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公司型基金 B 作为 C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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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司管理的基金进行备案。 顾问管理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担任投资顾问等方式实际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一、系统介绍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包括管理人登记、 基金备案和信息更新三个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须进行 基金事后备案,并对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信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更 新。 1、在系统登记备案的主体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私 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履行管理人登记和备案手续,并向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申请成为会员。非会 员管理人在首次登录本系统后,应当选择“申请加入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选项,然后进行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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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三、填写会员代表信息
首次登录系统,界面显示如下:
基金业协会会员请直接填写会员代表信息。如果不是基金业 协会会员,请仔细阅读《协会会员章程》,并勾选“同意会员章 程,并申请加入基金业协会”,然后填写会员代表信息。
逐条全面解读《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版)》

逐条全面解读《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版)》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 1-4 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解读:在法律依据上,有增加也有减少。
1、增加了《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2、立法依据保留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俗称“新八条底线”),尽管绝大多数内容已经被资管新规和资管细则取代,但考虑《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尚未发布,目前该规定还是有效的。
3、注意,没有资管新规,这个很重要,这意味着至少目前私募基金还不直接适用资管新规,不过资管新规的大部分要求都在此次备案新规中予以了落实。
第二款是新增条款,主要是明确私募基金的备案性质,即备案不代表产品合规或者财产安全有保证,这个是协会多次强调的问题了。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是指向所有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指引,旨在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行为,保障投资者利益。
该指引包括以下内容: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注册,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有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
3.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运作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投资计划,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投资策略或调整投资组合。
4.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基金业绩、运作情况、风险情况等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5.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及时报告运作情况、投资风险等信息。
该指引的发布,对于规范私募基金管理行业,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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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与登记备案的区别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与登记备案的区别摘要: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与登记的区别概述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具体流程三、私募投资基金登记的具体流程四、备案与登记对私募基金管理的影响五、结语正文:私募投资基金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和监管,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
备案与登记是私募基金合规运作的关键环节,那么它们之间有何区别呢?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与登记的区别概述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基金相关信息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
备案主要是为了让协会了解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以便于后续的监管。
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则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基金相关信息向协会进行登记,以取得协会颁发的基金登记证明。
登记是为了确保私募基金的真实性、合规性和透明度。
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具体流程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准备备案材料: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验资报告等。
2.提交备案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协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提交备案申请。
3.协会审核:协会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备案完成:审核通过后,协会将在官方网站公示备案信息,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颁发备案证明。
三、私募投资基金登记的具体流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准备登记材料:包括基金设立文件、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基金托管人协议等。
2.提交登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系统提交登记申请。
3.协会审核:协会对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登记完成:审核通过后,协会将在官方网站公示登记信息,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颁发基金登记证明。
四、备案与登记对私募基金管理的影响私募基金备案与登记是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私募基金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与行业概述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与行业概述私募基金是指非公开募集、不对公众开放的资金,其主要投资对象为合格投资者。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以便对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运作进行监管和管理。
下面将就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私募基金行业进行概述。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一环。
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存在大量无管理、高风险、违法违规等问题,给投资者和市场带来了一定的损害。
为了规范私募基金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和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水平。
通过登记备案,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对基金的设立、运作、募集资金、投资方向、风险控制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备案、基金产品的备案和基金募集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要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公司法人证件、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
基金产品的备案要提交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风险提示书等相关材料。
基金募集的备案要提交募集计划、募集公告、募集认可书等材料。
私募基金行业概述:私募基金行业是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下,基金管理人将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活动。
私募基金行业是国内资本市场最具活力和创新力的一个板块,其发展对于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私募基金行业的主要特点:首先,私募基金投资者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面向合格投资者,为他们提供专业化的资产配置服务。
其次,私募基金投资灵活度较高,可以投资于公开市场以外的各类资产,如房地产、股权投资等。
再次,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速度较快,管理规模不断扩大,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不断丰富和创新。
最后,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相对较严格,基金管理人需要进行备案登记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趋势: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推进,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猛,管理规模不断扩大。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7日更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7日更新)2018年12月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更新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证监会的指导下,更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下简称“新版《登记须知》”),已经理事会全票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新版《登记须知》丰富细化为十二项,进一步明确股东真实性、稳定性要求;厘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边界,强化集团类机构主体资格责任;落实内控指引,加强高管及从业人员合规性、专业性要求;引入中止办理流程、新增不予登记情形。
一、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常见的潜在风险及问题一段时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常见不合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
部分机构为夸大自身资本实力,在进行工商登记时,超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虚假出资,或者在机构成立后抽逃资本,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竞争秩序。
二是股权代持行为。
以他人名义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导致无法对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及最终责任人进行追溯,规避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易发生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行为。
三是股权架构不稳定。
部分机构股权架构复杂,存在交叉持股、多层嵌套等情形,股权架构不稳定,增加了资金运转层次和融资成本。
部分申请机构甚至存在资管产品出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情形,由于资管产品自身属性,将带来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架构不稳定、实际出资股东权利行使责任不明确、实际控制人追溯不清晰等问题。
四是关联方从事冲突业务潜在风险。
关联方从事P2P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未有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无法对其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管理,风险外溢至私募行业。
五是集团化倾向。
同一实际控制人登记多家同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内部管理激励问题“外部化”,集团内机构存在同质化竞业冲突问题,不合理扩张,造成“僧多粥少”,有些机构甚至直接为了“囤壳”而设立。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详解及注意事项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详解及注意事项1.定义: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登记方式:通过电子系统网上提交信息,网上审核。
系统网址为:https://(实际操作中,系统经常出现各种bug,建议使用IE浏览器,并在非繁忙时段多尝试,多刷新网页,可以多浏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寻找相关手册;另外,私募基金全国统一咨询热线:400-017-8200,由于拨打电话较多,耐心拨打,打进去其实工作人员非常耐心和专业,基本当时就能解决你的问题哈)。
3、登记流程:4、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5、登记时限: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6、公示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7、注销登记: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深圳吾思已被注销登记。
8、私募基金备案时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备案时的基金分类:9、私募基金备案时限: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qdlp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别

qdlp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别QDLP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别的详解一、什么是QDLP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别?QDLP基金是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通过境内特殊目的公司(SPV)合法投资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而QDLP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别是指境内外机构在申请QDLP 基金备案时,根据其所属的机构类型和业务特点,被分为不同的备案类别。
二、备案类别的划分原则1. 机构类型划分:备案类别的划分首先考虑机构类型,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
2. 业务特点划分:备案类别的划分还考虑机构的业务特点,包括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等。
三、备案类别的作用备案类别的划分主要是为了监管机构能够更好地了解和监控QDLP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从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不同备案类别的管理人可能面临不同的监管要求和限制。
四、备案类别的具体内容1. 商业银行备案类别:商业银行作为备案管理人,可以通过自有资金或客户资金参与QDLP基金的投资,但需要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 证券公司备案类别:证券公司作为备案管理人,可以通过自有资金或客户资金参与QDLP基金的投资,但需要符合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3. 基金管理公司备案类别: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备案管理人,可以通过旗下的基金产品参与QDLP基金的投资,但需要符合基金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4. 保险公司备案类别:保险公司作为备案管理人,可以通过自有资金或客户资金参与QDLP基金的投资,但需要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五、备案类别的意义和影响备案类别的划分不仅有助于监管机构对QDLP基金管理人进行分类管理和监管,也有助于投资者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管理人。
不同备案类别的管理人可能具有不同的专业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投资策略,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偏好选择合适的管理人。
六、结语QDLP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别的划分是基于机构类型和业务特点,旨在实现对QDLP基金管理人的分类管理和监管。
最新反馈“单一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如何顺利完成备案

最新反馈“单一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如何顺利完成备案作者:丁春峰导语: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颁布之后,基金业协会如何在私募基金备案过程中同步监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简称“管理人”)?对于“单一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在备案过程中应当注意什么?下面通过笔者最近协助成功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一支私募基金详细解析,期翼对管理人对该类基金的备案有所帮助。
2019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了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简称“新版《基金备案须知》”),新版《基金备案须知》可谓涵盖了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各个环节。
通过新版《基金备案须知》得知,其实对管理人及基金备案的要求散落在整个须知的正文,但是对于管理人持续监督的原则性要求以及具体方式也有相应的规定,下面笔者结合协会最新的反馈案例具体说明。
一、协会对管理人持续监督之原则新版《基金备案须知》结尾处规定如下:协会再次重申,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做到非公开募集、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管理人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投资者应当“收益自享、风险自担”,做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不是“一备了之”,请管理人持续履行向协会报送私募投资基金运作信息的义务,主动接受协会对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自律管理,协会将持续监测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笔者认为,上述协会再次重申的内容主要包括:1. 重申私募基金应当“非公开+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2. 明确管理人的信义义务(管理人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和投资者的信义义务(投资者应当“收益自享、风险自担”,做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3. 强调对私募基金的持续监测(备案不是“一备了之”,主动接受协会对基金的自律管理,持续监测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4. 强调对管理人的持续监督(持续履行向协会报送基金运作信息的义务,主动接受协会对管理人的自律管理)。
二、协会如何通过基金备案持续监督管理人新版《基金备案须知》规定如下:协会在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过程中,若发现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下列情形消除前可以暂停备案:1. 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2. 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3.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4. 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5. 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议的;6. 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7. 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8.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恶意规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和本须知要求,向协会和投资者披露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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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问题解析,干货
自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北京信汉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过这2年多,十五家的管理人登记备案经验,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中的典型问题进行了解析。
1、公司经营范围
根据目前的指引要求,要求申请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体现业务类型,有“投资管理”或“基金管理”等相关字样。
如从事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而申请人名称是“股权投资管理”,会被协会要求更改名称,同时,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应不包含“投资咨询”;如是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包含“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是允许的。
2、注册资本
根据目前指引要求,涉及资本金的内容为“管理人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协会审核管理人实缴出资的方式之一为:是否满足申请人六个月的运营需要,同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对管理人的资本金做出评估。
目前实践中,比如注册资本认缴1000万,250万元实缴出资应属于底线要求,但并非所有管理人实缴250万元即可
符合要求,同时需要评估管理人实际出资能力及出资能力的合法来源(包含不限于银行存款、房产、理财产品、车)以及能否满足运营需要等因素。
3、对于管理人的人员,目前协会备案公示的信息仅为管理人全职人员的数量,根据实践经验,目前如员工总人数低于8人,则会面临协会的反馈意见。
基于能够满足运营的需要,我们建议管理人配备足够数量的员工。
对于管理人的高管,应满足法定代表人和风控负责人两名高管的最低要求,且该两名高管应具备相应的基金从业资格。
管理人必须配备全职的高管,通常情况下,要求风控负责人为专职人员。
对于高管及员工的履历,协会也越来越强调专业化的背景。
对于以非投资领域或非相关行业背景人员为主要高管及员工的管理人,协会将审慎关注,要求论述是否能够满足专业化的要求。
实践中,有个别管理人为拼凑员工数量,加入了一些初中、高中学历的员工,或无任何相关行业背景的人员,对该类申请人能否备案通过,存在较高不确定性。
4、实际控制人
根据目前协会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具有实际控制人,为管理人的最大股东。
根据新系统操作手册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指控股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新系统内进行操作时,针对实际控制人部分,系统提示“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
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5、注册地址
管理人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实如实填报,并解释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的原因、办公场所的经营情况、是否有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否到期,以及后续将如何安排也需作出说明;若贵机构无偿使用办公场所,需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若办公场所为股东无偿提供,应当提交股东与申请机构共同出具的无利益输送承诺函。
(信汉董经理135.224.65561,专业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
6、管理人关联方
协会要求完整披露关联方情况,关联方是指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或集团化公司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并无更宽松的披露口径。
如果关联方没有在协会备案但是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投资管理”相关的字样,协会将要求披露该等关联方的实际业务情况,下一步如做私募业务,则要求承诺未来进行备案;关联方存在从事信贷、P2P等业务的,律师应就申请人与关联方是否(从人员、场所、业务往来等方面)完全隔离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意见。
对于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由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并进
行系统变更。
此种情况下,要求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信息在法律意见书中进行披露,并且同时更新管理人在协会登记系统中的关联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