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中心安全播出制度

合集下载

安全播出制度

安全播出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保障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权益,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输机构、制作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

三、安全播出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2. 依法行政,科学管理;3. 责任明确,责任到人;4. 安全第一,质量为本;5. 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

四、安全播出责任1.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安全播出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播出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安全播出责任。

2.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播出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3.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组织机构,明确安全播出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4.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规章制度,制定详细的安全播出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五、安全播出保障措施1. 设备设施保障(1)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可靠的播出设备设施。

(2)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3)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建立设备设施故障抢修机制,确保在故障发生时能够及时修复。

2. 人员保障(1)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加强安全播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安全播出意识和业务技能。

(2)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播出人员考核制度,确保人员具备安全播出能力。

(3)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加强安全播出值班管理,确保值班人员熟悉业务、认真负责。

3. 网络保障(1)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确保播出网络安全可靠。

(2)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防范网络攻击、病毒等安全风险。

(3)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网络安全事件。

4. 应急保障(1)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制定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措施和责任。

广电安全播出管理制度范文

广电安全播出管理制度范文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安全、稳定的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台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设施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安全播出工作职责第四条台长为安全播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播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播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安全播出工作计划、组织安全播出演练、检查安全播出情况、处理突发事件等。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播出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安全播出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安全播出技术人员负责广播电视播出设备的维护、检修、调试和安全运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八条安全播出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播出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值班、巡查、记录、报告等。

三、安全播出工作制度第九条安全播出设备维护保养制度1. 设备维护保养人员应定期对播出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 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上报,及时维修,确保安全播出。

第十条安全播出值班制度1. 安全播出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纪律,确保24小时在岗。

2. 值班人员应熟悉设备操作,掌握安全播出工作流程,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安全播出巡查制度1. 安全播出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播出设备、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播出。

第十二条安全播出演练制度1. 安全播出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安全播出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演练结束后,应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播出工作措施。

四、安全播出工作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安全播出工作考核1. 对安全播出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部门及个人绩效考核。

2.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播出工作落实情况、设备维护保养情况、值班巡查情况等。

第十四条安全播出工作奖惩1. 对在安全播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相关推荐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精选3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

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精选3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中心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中心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中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播中心及其所属各业务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管理工作。

第三条广播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确保节目的安全、稳定、准确播出,保障观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广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核、播出、监督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流程,促进各环节有效衔接。

第五条广播中心应当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确保广播电视播出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节目播出的效果和质量。

第六条广播中心应当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操作能力,确保他们能够熟练操作设备,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二章节目制作和审核第七条节目制作单位应当遵循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确保节目内容真实、准确、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第八条节目制作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节目进行审核,确保节目的技术合规和信息安全。

第九条节目制作单位应当建立节目审核和备案制度,将审核过的节目及时备案并归档,以备日后追溯。

第十条节目审核人员应当熟悉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职业操守和责任感,严守职业道德,避免因私心或其他因素造成审核不严。

第三章节目播出和监督第十一条广播中心应当建立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计划,明确节目播出的时间安排和播出顺序。

第十二条广播中心应当建立节目播出质量检测制度,对所有节目进行质量把关,确保节目的音视频质量良好,无噪音、失真等故障。

第十三条广播中心应当建立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监测系统,对播出信号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广播中心应当建立对观众意见反馈的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观众投诉和建议,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广播中心应当加强节目播出情况的记录和整理,形成完整的档案,以备复查和追溯。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六条广播中心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处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广播中心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处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广电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广电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需求,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输机构、播出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和管理。

三、安全播出责任1. 广电播出机构是安全播出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安全播出职责。

2. 广电播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播出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其他相关人员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四、安全播出措施1. 设备安全(1)播出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性能稳定。

(2)关键设备应备份,备份设备应与主设备性能一致,并定期进行功能测试。

(3)建立健全设备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范,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2. 传输安全(1)传输网络应选用优质传输设备,确保信号传输质量。

(2)传输线路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传输系统应具备冗余备份功能,确保传输线路安全可靠。

3. 人为因素(1)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播出意识,确保员工熟练掌握安全播出操作技能。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人为失误导致播出事故。

(3)加强值班制度,确保值班人员按时到岗,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4. 应急预案(1)建立健全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安全播出工作合力。

五、安全播出监督检查1.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安全播出的监督检查,对播出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播出检查。

2. 播出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3. 对违反安全播出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管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以下简称电视中心)进行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时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电视中心应建立健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体制,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条电视中心应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核和监督工作,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合法合规播出。

第五条电视中心应加强与国家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监管部门的合作和沟通,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工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电视中心应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管理第七条电视中心应建立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制度,确保所有广播电视节目都经过审核后方可播出。

第八条电视中心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节目进行审核,包括节目的时长、内容、质量等方面的审核。

第九条电视中心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审核能力,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核。

第十条电视中心应建立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计划制度,明确节目播出的时间和频率。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电视中心应制定广播电视节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进行管理和保障。

第十二条电视中心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和播出过程中不受干扰和破坏。

第十三条电视中心应建立广播电视节目的备份制度,确保节目的内容和素材能够及时备份和存储。

第十四条电视中心应加强对广播电视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互联网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第十五条电视中心应加强对互联网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管理,遵守相关互联网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六条电视中心应建立合理的互联网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制度,对互联网节目进行审核后方可播出。

广电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广电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广电台安全播出,保障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安全、优质、稳定的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播出目标1. 实现安全播出零事故,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优质、稳定播出。

2. 提高安全播出保障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恢复播出。

3. 增强安全播出意识,提高全员安全播出技能。

三、安全播出职责1. 安全播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安全播出工作。

2. 技术部门负责安全播出设备的技术保障、维护保养和应急处理。

3. 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播出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4. 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安全播出工作,遵守安全播出规定。

四、安全播出措施1. 设备管理(1)定期对安全播出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设备更新换代时,优先选用具有较高安全性能的设备。

(3)对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

2. 信号传输(1)确保信号传输线路安全、稳定,防止信号中断。

(2)定期对信号传输线路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建立信号传输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恢复信号传输。

3. 应急处理(1)制定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全员应急处理能力。

(3)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安全播出。

4. 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播出责任。

(2)加强对安全播出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3)对违反安全播出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

五、安全播出考核1. 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对安全播出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2. 对安全播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安全播出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广电台安全播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安全播出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广电台安全播出,为广大观众提供安全、优质、稳定的广播电视服务。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是广播电视行业的生命线,是保障广大观众能够正常接收高质量节目内容的关键。

为了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稳定、优质播出,特制定以下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一、人员管理1、所有参与播出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熟悉播出流程和相关设备的操作,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2、播出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到岗,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在值班期间,保持高度的专注和警觉,不得从事与播出工作无关的活动。

3、建立人员备份机制,确保在关键岗位人员出现突发状况时,有合格的替补人员能够迅速顶岗,保证播出工作不受影响。

二、设备管理1、对播出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包括设备的清洁、检查、调试等。

2、设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型号、购买日期、维修记录等信息,以便及时了解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寿命。

3、对关键设备进行冗余配置,一旦主设备出现故障,能够迅速切换到备用设备,确保播出不中断。

4、定期对设备进行性能测试和评估,及时更新老化或性能不达标的设备,保证播出质量。

三、节目内容管理1、对播出的节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不得含有违法、违规、有害的信息。

2、建立节目内容的审核流程,明确审核责任人和审核标准,做到层层把关,杜绝问题节目播出。

3、对广告等商业内容也要进行审查,防止虚假、夸大等不良广告播出,维护观众的合法权益。

四、播出流程管理1、制定详细的播出流程和操作规范,所有播出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流程和规范进行操作。

2、播出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节目素材的准备、设备的检查、信号的测试等。

3、播出过程中,要密切监控播出信号和设备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4、播出结束后,做好播出记录和总结工作,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改进。

五、应急管理1、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电力故障、设备故障、信号中断、自然灾害等各类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

2、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播出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三篇)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三篇)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相关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必须遵守以下几项规定:1. 安全保障责任:广播电视台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安全播出。

2. 节目审查:广播电视台必须对将要播出的节目进行审查,确保节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要求,不得播出违法违规内容。

3. 内容审核:广播电视台必须对广告、市场推广等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广告播出内容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违法宣传行为。

4. 技术保障:广播电视台必须建立健全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广播电视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的安全传输。

5. 突发事件应对:广播电视台必须建立突发事件应对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6. 信息保护:广播电视台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广播电视台的商业秘密。

以上是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的一些规定,广播电视台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准确、合法播出。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二)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相关法律法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如下:1.设备安全管理:广播电视台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并经过检测合格的播出设备,并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查。

2.播出内容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播出的内容符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播出违法违规内容。

3.频率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要求,遵守频率使用管理规定,确保播出设备的频率正常、稳定,并不会对其他频段造成干扰。

4.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理:广播电视台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升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并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

5.电视转播赛事管理:广播电视台在转播体育赛事时,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要求对转播进行管理,确保转播权利的合法性,并不得随意停播或中断转播。

6.广告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对广告进行管理,包括广告内容的审查和时长的控制,不得播出涉及虚假宣传、违法违规等内容的广告。

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安全性,提高广播电视播出质量,制定本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台及其所属各频道、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接收站点。

二、安全播出管理的基本要求1. 审核节目内容。

对于具有较大争议性的内容应适当作出删减或调整;对于具有政治、军事、涉及涉外事务等敏感性较高的内容,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定,做好审查和审核工作。

2. 保证播出质量。

进行测试设备的检测和检验,确保广电系统的设备状态良好,包括信号的清晰度,音视频的准确性、清晰度等方面。

同时对于播出设备应加强维护,保证播出质量的稳定。

3. 严格遵循播出时刻。

对于节目播出时刻,应严格遵照节目单的要求,不得出现错误误播、错播等情况。

4. 做好播出日志记录。

及时记录每一个节目的播出时间、播出频率及信号源,保证记录内容的准确性。

三、安全播出管理的实施机制1. 定期召开广电管理例会,就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指导。

2. 设立播出检验部门,对每一次播出实施检验。

3. 成立专门的安全播出管理工作小组,对重大活动的播出和重点播出时间段的安全播出进行紧密的监督。

4. 加强内部沟通和协调,对内新闻、演出等栏目之间加强协调,确保各栏目之间顺序的相互调整,确保播出质量。

四、安全播出管理的若干具体要求1. 对于直播节目,应严格按照时间表播出,保证广电节目时刻的精准性。

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性情况、不可抗力因素等进行相关预案制定,保证播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高清视频播出准备,建设高清播出产业链,包括采编、编辑、制作、存储、传输、播出等方面的配套。

对于高清转播,要做好信号质量传输的监测和测试工作,确保其准确性和清晰度。

3. 当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人为灾害等情况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将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确保收听、观看广电节目收听收看率的实现。

4. 对于主持人、编导、技术人员等每个岗位都应有明确的工作职责范围,制定个人工作考核制度,确保每个人都清楚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

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一、总则1.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是为保障广播电视台的工作安全和正常播出秩序,规范各项操作行为,确保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质量和频道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而制定。

2.本制度适用于广播电视台播出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直播技术人员、播音员、导播、节目制作人等。

二、播出场所安全管理1.播出场所应设置安全管控区域,并配备专职保安负责维护场所的安全。

2.播出场所出入口必须设置出入口卡口,对所有人员进行身份核验和登记。

3.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随意进入播出场所,严禁携带可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播出室。

4.播出场所应配备紧急疏散通道,并对通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

5.播出场所内应设置紧急报警设备,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工作人员应及时触发报警。

三、电视节目播出质量管理1.电视节目播出前,播出部门应对播出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2.电视节目播出时,播音员应进行声音测试,保证节目的播音效果和音量合理。

3.播出部门应定期对播出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播出部门应对电视节目的画面进行监控,并及时发现并处理画面异常情况。

四、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管理1.广播电视台播出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节目内容规定进行播出。

2.播出部门应建立内容审查制度,对所有待播出的节目进行审查,确保节目内容合法合规。

3.播出部门不得播出含有暴力、淫秽、恐怖等违法违规内容的节目。

4.播出部门应定期对已播出的节目进行回顾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直播技术管理1.直播技术人员应熟悉所有直播设备的操作方法,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直播技术人员应定期对直播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3.直播技术人员应熟悉直播安全事故的处理方法,并能够快速、正确地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六、播音员管理1.播音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播音技巧,并能够熟练运用广播电台的播音设备。

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1. 引言广播电视台作为一种重要的传媒机构,承担着传递信息、娱乐观众以及守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使命。

为了保障广播电视台的正常运行和播出安全,制定一套完善的安全播出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广播电视台的安全播出管理流程,确保播出内容的合法、规范和安全。

2.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 - 确定广播电视台的播出安全管理责任和相关制度 - 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 保障广播电视台的播出设备稳定可靠,防止播出中断和故障 - 提高播出过程中应急处理能力,确保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处理并减少损失3. 安全播出管理责任3.1 广播电视台台长责任广播电视台台长负有对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的全面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 确保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 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确保播出设备的维护和更新 -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员工对播出安全管理的认知和应对能力3.2 广播电视台的播出部门责任广播电视台的播出部门负有具体的安全播出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 播出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播出部门负责制定播出设备维护方案和维修计划,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 监督播出内容,确保播出的内容合法、规范、有序 - 对重大节目事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 报告并处理播出设备故障,在播出中断情况下及时恢复播出4. 播出设备管理4.1 播出设备维护•播出设备的维护工作由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制定定期的维护计划,执行设备的巡检、清洁、校准等工作•及时更新设备的软件、固件,并备份关键数据4.2 播出设备备份•制定播出设备备份方案,确保在设备故障时能够快速切换到备份设备•定期测试备份设备,确保备份设备的正常运行5. 播出内容管理5.1 播出内容审查广播电视台应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对节目内容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 - 确保节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 确认节目中不存在侵权、低俗、不良信息等内容 - 对广告节目进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合规5.2 实时播出监控•监控播出过程中的节目内容,确保内容的准确播出•监控播出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故障并采取措施解决•监控播出信号的传输质量,确保播出质量符合要求5.3 突发事件应对•制定播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障播出的安全和稳定•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总结,及时完善应急预案6. 播出安全培训6.1 新员工培训广播电视台应为新员工提供安全播出管理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 - 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的培训和介绍 - 播出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 特殊节目播出风险的认识和应对培训6.2 定期培训和演练广播电视台应定期开展安全播出管理的培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 播出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 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的宣讲 - 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7. 总结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是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规范播出的重要保证。

安全播出管理制度范文

安全播出管理制度范文

安全播出管理制度范文安全播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无线电播出行为,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保护广大观众的权益,制定本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单位和个人。

二、安全责任1.各级广播电视台要严格执行安全播出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安全播出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广播电视台要加强对播出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各级广播电视台要建立播出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机制,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应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观众和设备的安全。

三、设备安全管理1.各级广播电视台要确保播出设备的安全可靠,定期进行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及时更新老化和不安全的设备。

2.播出设备的安装、调试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不得擅自更改或增加设备功能。

3.播出设备的使用人员要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做到正确使用设备,避免操作失误引发事故。

四、节目内容安全管理1.广播电视台要确保播出节目的内容合法、健康、文明、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要求。

2.播出节目必须经过审查和审批,未经核准的节目不得播出。

3.播出节目要根据不同的时间段和受众群体,合理安排节目内容和播出顺序,避免过于暴力、恶俗、低俗等不适宜的内容对观众造成负面影响。

五、播出服务质量管理1.广播电视台要确保播出信号的质量稳定、清晰,避免出现画面打字、声音杂音等问题。

2.播出人员要定期对播出设备进行调试和检测,及时维修和更新出现问题的设备。

3.广播电视台要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及时处理观众的投诉和举报,维护观众的合法权益。

六、安全管理措施1.广播电视台要制定详细的播出安全操作规程,播出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遵守相关安全要求。

2.播出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熟悉安全操作流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3.广播电视台要制定安全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模拟事故处置,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4.广播电视台要建立安全记录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相关数据,为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提供参考。

广电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广电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广电安全播出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广播电视广播节目的安全和合法播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加强广播电视广播内容的监管和管理,制定本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播的播出行为,保证广播电视广播内容的安全、有序、规范播出,保障广播电视广播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广播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网络的广播节目播出管理。

第三条广播电视广播节目的播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广播电视广播相关政策规定、播出许可证和批文规定、播出时间规定等,保证广播电视广播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广播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网络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广播内容审核制度,明确审核流程和审核标准,保证审核公正、有效、专业。

第五条广播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网络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广播内容管理制度,明确内容管理责任人,规范广播电视广播内容的采录、剪辑、播出等所有流程。

第六条广播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网络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广播节目主持人和节目嘉宾的管理制度,严格审核和管理主持人和嘉宾的身份和资质,保证主持人和嘉宾的言行符合公序良俗,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条广播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网络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广播内容安全事件的处置制度,一旦发生内容安全事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置,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广播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网络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广播内容违规处理制度,对于广播电视广播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广播电视广播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广播内容的规范播出。

第九条广播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网络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广播内容监测和监督制度,对广播电视广播内容进行日常监测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保证广播电视广播内容的安全、有序、规范播出。

第十条广播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网络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广播内容播出记录和备案管理制度,对广播电视广播内容的播出进行记录和备案,做到内容可追溯、责任明确。

广播电视机房安全播出制度

广播电视机房安全播出制度

广播电视机房安全播出制度一、值班人员要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增强政治敏锐度,提高突发问题的应急处理能力。

二、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技能。

认真做好播出前的一切准备工作,仔细检查设备,做到安全、准点播出。

三、要集中精力,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监听监看播出设备和播出信号,值班时间不得会客或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四、对自办及转播节目要精心监听和监看,一旦发现异常信号,按照先处置后汇报的原则,立即切断相关设备电源,并及时向部主任报告,由部主任向分管领导汇报。

五、所有播出及其它机房设备不准移做它用,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借,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翻录节目。

设备发现故障,要及时报告部主任,并做好记录。

六、要坚守岗位,不得离岗脱岗。

闲杂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机房,值班人员也不得带亲朋好友进入机房。

七、做好记录,认真交接,对当班的情况及发生的差错、故障等应在值班日志中详细记录。

八、搞好机房卫生,保持机房环境卫生清洁。

九、严格按开、关机等有关程序操作,爱护设备,在设备非工作时间要切断电源。

安全播出管理制度一、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机房设备的使用,了解机房设备的连线和操作流程。

二、值班人员不准随意调休调班,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向单位主管领导申请,由单位主管领导协调安排班次。

三、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台总编室开出的播出单播出。

严禁擅自更改节目,不准改转节目频道。

值班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密切监视、监听播出情况和设备运转情况,发现不正常,应及时检修并向领导汇报,重大故障应先停机再报告。

四、值班人员接到游动字幕后,要认真核对,有权拒打字迹潦草、模糊不清、语言不规范的字幕。

制作完成经分管台领导审签后,方可播出。

五、机房的设备器材不得随意拆卸、搬迁或外借。

六、不得在机房乱堆乱放物资器材和易燃易爆物品,做到仪器设备摆放有序,禁止在控制桌上放置工具、图书等杂物,以免造成微型开关失灵。

七、严格执行机房值班“十不准”:不准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机房;不准播出无播出通知单的节目;不准随意停播或改转节目频道;不准在机房收看港、澳、台和境外卫星节目;不准将非本台播出节目带进机房;不准私自将机房设备借给他人使用;不准无关人员和家属、小孩进入机房;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机房;不准在机房内吸烟、小吃和阅读书报、杂志;不准酒后值班。

广播电视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优秀范文五篇)

广播电视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优秀范文五篇)

广播电视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优秀范文五篇)第一篇:广播电视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广播电视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1、严格贯彻执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确保广播电视发射场地、设施安全。

2、发射机房、接收机房、高低压配电室、调配室、天馈线场地、值班室、控制室等为广播设施重要安全场所,其场所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其它非广播发射所需的物品。

3、安全场所要配备消防工具和救护工具。

4、电器工具、电源插座、仪器、仪表及其它检修工具,必须使用三线插座,电源中线和保安地线不能混接,要有专人定期检查测试,要确保保安地线接地符合技术要求。

5、检修和处理故障时,要穿戴工作服、绝缘鞋和线手套,使用安全警告牌、名牌,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允许单人进行带电设备的检修和处理。

6、进行直流、交流和高频部分高压元件检修,必须用地线钩对检修部件进行放电。

检修期间,检修部位要挂接地线钩,不准带电作业。

检修完毕后,要摘除地线钩并指定专人检查。

7、在高低压区要悬挂安全警告牌。

对无自动保安设备的高压场所、天线铁塔、室外变压器等要建设安全保护围栏,并悬挂安全警告牌。

8、天线工等高空作业人员要有有效的资格证书方可施工,施工前必须签定施工合同,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9、经常检查机房等安全场所的各种安全设施的配置和使用情况,严禁使用一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

10、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教育要经常化。

11、分管台长对本台的安全播出工作负责。

第二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供配电管理制度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供配电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保障广播电视播出单位的供配电系统安全供电,确保安全播出,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和总局有关要求,特制度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广播电视中心、网络公司、发射台、微波传输站、地球站等单位涉及播出用电的供配电系统的维护保障管理工作。

3本制度所指的供配电系统的维护保障管理工作包括:安全播出用电有关的供配电系统及设备正常运行、维护保养、排除故障、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等相关管理工作事项。

安全播出规定有哪些(3篇)

安全播出规定有哪些(3篇)

第1篇安全播出规定是指为确保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安全播出规定的内容。

二、安全播出工作方针1. 不间断: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确保信号连续、稳定,防止出现中断现象。

2. 高质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保证信号质量,满足用户收听收看需求。

3. 既经济、又安全:在确保安全播出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资源,降低成本。

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1.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指从事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等业务的单位。

2. 责任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2)建立健全安全播出管理制度;(3)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4)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四、安全播出工作内容1. 系统建设: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建设符合安全播出要求的广播电视系统。

2. 技术维护:定期对广播电视系统进行技术维护,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3. 运行管理: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广播电视信号安全播出。

4. 监测监管:对广播电视信号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5. 指挥调度:建立健全指挥调度体系,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应对。

6. 应急处置: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安全播出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培训,提高安全播出意识。

2. 设备保障:购置、更新广播电视设备,确保设备性能稳定。

3. 技术保障:采用先进技术,提高信号传输质量。

4. 管理保障:建立健全安全播出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六、安全播出监督检查1.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3. 监督检查内容:(1)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2)安全播出管理制度是否健全;(3)技术设备和人员配备是否到位;(4)应急处理能力是否提高。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治制度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治制度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治制度广播电视是人们获取信息和娱乐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广播电视媒体具有传播范围广、影响力大等特点,如果没有严格的管控,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治制度成为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制度概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治制度是指:有关政府部门和媒体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和播出方式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宗旨是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合法、健康、规范、有序播出,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选择权。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治制度主要涵盖以下方面内容:1.统一管理和监管广播电视媒体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其播出的节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确保节目内容健康、积极向上。

2.内容审查和管理对广播电视媒体播出的节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禁止播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等有害信息,确保节目内容合法、健康、积极向上。

3.引导观众理性看待节目内容引导观众理性看待节目内容,提高观众的文化素质和媒体文化素养,对有争议的节目内容开展深入分析和解读,引导观众理性、平衡地看待节目内容。

4.对违规内容进行整改和处罚对广播电视媒体播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对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尊严和权益的节目内容,进行严格的舆论监督和事件回应。

二、重点措施为了更好地落实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治制度,必须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1.建立政府主导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体系政府主导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体系是实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治制度有序推进的基础。

在体系建设方面,政府部门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工作机制,确保规章制度的制定、宣传和执行全面有效。

2.加强广播电视监管力度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广播电视的监管力度,制定监管标准和指标,建立评估机制,针对节目内容和播出方式开展严格的审查和监管,对有违规嫌疑的节目内容及时整改和处理。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人民群众收听收看权益,维护广播电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输机构、制作机构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三)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四)科学规划,技术创新。

第二章安全播出责任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播出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职责,确保安全播出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有关安全播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二)加强安全播出设施建设,提高技术保障能力;(三)加强安全播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播出意识;(四)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五)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安全播出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播出设施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播出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二)具有可靠的稳定性和抗干扰能力;(三)具备故障自诊断、自恢复功能;(四)能够适应环境变化,满足长期运行需求。

第七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严格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三)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四)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安全播出人员第八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热爱广播电视事业;(二)熟悉安全播出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三)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九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播出规章制度;(二)熟练掌握安全播出设施的操作技能;(三)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四)积极参与安全播出培训和学习。

第五章安全播出监督检查第十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检查工作。

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每个⼈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标。

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编精⼼整理的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欢迎⼤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第⼀章总则 第⼀章 第⼀条为指导和规范电视台、节⽬集成平台、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以下统称电视中⼼)安全播出管理⼯作,根据《⼴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条本实施细则适⽤于电视中⼼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维护、技术管理⼯作。

第三条根据所播出节⽬的覆盖范围,电视中⼼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级、⼆级、三级,⼀级为最⾼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对技术系统配置、运⾏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的保障要求越⾼。

有条件的电视中⼼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其它播出上星节⽬的电视中⼼应达到⼀级保障要求; (⼆)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电视台、节⽬覆盖全省或跨省、跨地区的⾮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应达到⼆级保障要求; (三)地市、县级电视中⼼及其它⾮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 (四)以下将“三级保障”、“⼆级保障”、“⼀级保障”分别简写为三级、⼆级、⼀级。

第⼆章第⼆章系统配置要求 第⼀节供配电系统 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三级宜接⼊两路外电,如只有⼀路外电,应配置⾃备电源; (⼆)⼆级应接⼊两路外电,其中⼀路宜为专线;当⼀路外电发⽣故障时,另⼀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三)⼀级应接⼊两路外电,其中⾄少⼀路应为专线;当⼀路外电发⽣故障时,另⼀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国家、⾏业标准和规范; (⼆)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设计负荷⼯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不同的供电回路; (三)⼆级应设⼯艺专⽤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不同变压器的独⽴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动或⼿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设计负荷⼯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不同的供电回路; (四)⼀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的⼯艺专⽤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动或⼿动互投功能;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不同⼯艺专⽤变压器的独⽴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设计负荷⼯作60分钟以上;应配置⾃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管理局、分公司-执行类1 基本要求1.1内容的界定1.1.1 安全播出,指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传输过程中的节目完整信号安全和技术安全。

其中,节目完整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完整并准确地播出、传输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指承载广播电视节目的电、光信号不间断、高质量;技术安全指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及相关活动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1.1.2 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以下统称油田)广播电视中心电视播出系统是电视台内外信号汇集的中枢,由电视制作中心、新闻中心等部门制作的节目,卫星接收的、微波接收的和光缆、同轴电缆引入的信号都须送入电视播出中心,电视播出中心按照预先编排好的节目时间程序表,实时切换后,通过同轴电缆、微波光缆等送往发射台、有线电视网、卫星上行站等处。

1.1.3 油田广播电视中心电视播出系统包括播控中心、无线发射台、有线广播电视网等。

1.1.4 油田广播电视中心播控中心播出设施设备包括视音频处理与分配放大器、监视与监测、台标、时钟信号发生器、信号切换台,自动播出控制设备等硬件设备和自动播出软件等组成。

1.1.5 油田广播电视中心无线发射台播出设施设备包括广播电视信号接收、监视与监测、电视发射机以及附属的供电线路、保护设施等。

1.1.5 油田广播电视中心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播出设施设备包括广播电视信号放大、接收、转发设备以及附属的供电线路、保护设施等。

1.2管理原则和安全方针油田广播电视中心电视播出系统实行“计划科学、分界明确、操作规范、管理严格”的管理原则和“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安全播出总方针。

2 分工与职责2.1 管理局广播电视中心是唯一经油田授权的专业化广播电视播出单位,负责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自身承担的维护任务、各类设备设施的特点,制定供配电系统、信号源系统、发射系统、自台监测系统等的维护操作规程。

负责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等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负责开展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创新,不断提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水平。

2.2 管理局广播电视中心安全播出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充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落实监听监看,避免节目错播、空播,并保证节目播出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确保播出工作安全运行。

3 管理内容与程序3.1 安全播出基本保障管理3.1.1 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3.1.2 安全播出人员管理,符合下列规定:(1)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2)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1.3 技术系统配置,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

(2)针对播出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

(3)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

记录方式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3.1.4 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并建立设备更新机制,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

3.2 安全播出日常管理3.2.1广播电视节目源管理,符合下列规定:(1)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节目制作、节目播出编排、节目交接等环节应当执行复核复审、重播重审制度,避免节目错播、空播,并保证节目制作技术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2)广播电台、电视台直播节目具备必要的延时手段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节目的监听监看,监督参与直播的人员遵守直播管理制度和技术设备操作规范。

(3)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部室应当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

(4)不得擅自接入、传送、播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5)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播出、传输、覆盖,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3.2.2 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技术方案进行安全播出评估;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验收情况。

新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投入使用前,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3.2.3技术系统运行管理,符合下列规定:(1)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传输方式、覆盖范围以及相关技术参数播出、传输、发射广播电视信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者变更服务。

(2)播出质量、技术运行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3)制定完善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运行工作流程,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4)对主要播出环节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置播出故障。

(5)广播电视重点时段和重要节目播出期间,在人员、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做好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防范和应急准备;(6)定期对安全播出风险进行自评估。

3.2.4 技术系统维护管理,符合下列规定:(1)遵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

(2)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播出环节之间做到维护界限清晰、责任明确。

(3)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承担技术维护或者播出运行工作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实力的单位,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3.2.5 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检修、施工管理,符合下列规定:(1)对技术系统定期进行例行检修,例行检修需要停播(传)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当将停播(传)时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2)在例行检修时间之外临时停播(传)广播电视节目进行检修、施工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3)更新改造在播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

3.2.6 在播出、传输、覆盖及相关活动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涉及安全播出的信息系统开展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工作。

3.2.7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管理,符合下列规定:(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它事故三类,事故级别分为特大、重大和一般三级。

(2)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后,应当立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3)特大安全播出事故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4)发生安全播出事故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予以处理。

3.2.8 定期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送安全播出统计报表和报告。

3.3 播出重要保障期管理3.3.1 重要保障期前,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做好动员部署、安全防范和技术准备。

3.3.2 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全面落实重要保障期预案的措施、要求,加强值班和监测,并做好应急准备。

重要节目和重点时段,主管领导应当现场指挥。

3.3.3 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得进行例行检修或者有可能影响安全播出的施工;因排除故障等特殊情况必须检修并可能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传)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3.3.4 因重要保障期取消例行检修时段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前做好节目安排和节目单核查,避免造成节目空播。

3.4 播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3.4.1 发生安全播出突发事件时,遵循下列处置原则:(1)播出、传输、发射、接收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受到侵扰或者发现异常信号时,应当立即切断异常信号传播,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倒换正常信号。

(2)发现无线信号受到干扰时,应当立即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排查干扰。

(3)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者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在保证人身安全、设施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播出。

(4)恢复节目信号播出时,应当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公益、后付费”的原则。

3.4.2 根据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分类、级别和处置原则,制定和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将预案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3.4.3 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应急资源储备和维护更新,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4 监督检查与考核4.1 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

4.1.1 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

4.1.2 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4.1.3 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覆盖情况,发现和快速通报播出异态。

4.1.4 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4.1.5 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奖励或者批评。

4.1.6 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了解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建立健全技术监测系统,避免漏监、错监;建立健全指挥调度系统,保证快速、准确发布预警和调度指令。

4.1.7 建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反安全播出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安全播出的举报,应当进行记录;经调查核实的,应当通知有关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并督促其整改。

4.2 法律责任4.2.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2)造成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严重损害的。

(3)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4.2.2 广播电视中心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3 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有下列成绩之一,局广播电视中心给予表彰和奖励:4.3.1 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

4.3.2 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维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4.3.3 提出安全合理化建议,经采纳避免安全播出隐患的。

4.3.4 及时发现安全播出隐患,避免安全播出事故的。

4.3.5 在其它安全播出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