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秩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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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秩序管理
一、机动车交通秩序管理的概念
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对道路上行驶或暂停的机动车辆进行指挥、引导、限制等活动的总称。
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应使机动车在允许的交通条件下,按合理的车速低事故、高效率运行。
加强机动车行驶秩序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保障行车安全畅通,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与社会生产、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道路交通运输是主要的交通运输方式之一,而机动车又是道路交通运输的主要承担者,因此,良好的机动车行驶秩序可以保障客、货运输任务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解决了道路交通的主要矛盾
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速度快、冲击力强,是道路交通的强者,对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威胁最大。
加强机动车行驶秩序的管理,也就是抓住了路段行驶秩序管理中的主要矛盾,其他非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行人交通秩序管理等矛盾就较容易解决了。
(三)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损失
交通事故的发生几乎都涉及机动车,近些年来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对社会发展的危害极大。
加强机动车行驶秩序的管理,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减少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既是发展经济、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也是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重要目标。
二、机动车交通秩序管理的原则
(一)右侧通行原则
所谓右侧通行,是指在道路上行进方向的右侧通行。
例如,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通行,以前进方向定左右,左手一侧为行进方向的左侧,右手一侧为行进方向的右侧,通行人员一律靠右手一侧的道路通行,即为右侧通行。
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通行,应当左侧通行还是右侧通行,这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历史形成的习惯,并没有特别的原因。
在英国、日本、香港等极少数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左侧通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右侧通行。
另外,右侧通行还表现在机动车朝同一方向行驶时按低速置右原则行驶。
例如,同一方向有两条以上车行道时,左侧的车行道是快速车道,专供车辆快速通行,右侧的车行道是慢速车道,供行驶速度较慢的机动车通行。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高效和安全,明确和统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实行左侧通行还是右侧通行,很有必要。
作为规范道路交通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这是法律对车辆在道路上通行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在我国任何地方(这里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省)驾驶机动车、非机动在道路上通行,都必须右侧通行,不得违反,否则就是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为。
(二)分道行驶原则
所谓分道行驶是指车辆、行人在法律规定准许通行的区域、道路或者道路的某一部位上通行。
它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分道通行和专用车道的专用通行。
1.分道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道路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实行分道通行,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尤其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通常做法。
实行分道通行,不但有利于保护行人的通行安全,也有利于确保和提高道路通行安全和效率。
我国大陆沿海一些发达城市和内陆大中等城市都已基本实现道路分道通行。
但是,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一些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经济还相对落后,城市建设资金和经验都相对不足,完全实行分道通行,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不易强制规定应当施划道路,实行道路的分道通行。
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上述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以下两个内容:
一是,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所谓机动车道,是指以交通标线施划或用隔离设施分隔出来专供机动车通行的道路部分。
顾名思义,“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也就是专供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部分。
车辆、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是道路交通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仅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也将提高道路的通行效率,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严格遵守道路分道通行的规定,“各行其道”,否则是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为。
二是,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这是对在道路上没有施划车道和人行道时,车辆和行人如何通行的规定。
所谓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是指机动车应当以道路几何中心线为中心,以车辆宽度为基数,在道路中心线左右各半个车道宽度范围内行驶。
当然,不苛求车辆中心对准道路几
何中心。
所谓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是指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剩余的两侧部分通行。
因此,根据本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驾驶车辆在道路的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这是对在道路没有施划车道的情况下,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需要强调的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以及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还应当遵守右侧通行规定。
例如,在没有施划车行道且并非只允许单向行驶的道路上,当两个方向均有来车时,必然存在会车,这时就应当遵守右侧通行规则,避免发生撞车。
对于非机动车,也是这样。
2.专用车道的专用通行除了以上的分道通行的规定之外,为了适应快速增长的交通需求的需要,《道路交通安全法》新增了关于专用车道的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
一般说来,以车道是否专用,车道一般分为混用车道和专用车道。
所谓混用车道是指各种车辆均能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道。
所谓专用车道是指在道路范围内,用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施划的,或者其他交通设施分隔出来的,专门供某类车辆通行而其他任何非准许在本车道内通行的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内行驶的车道。
划设专用车道是保障某类车辆专有通行权利的一项措施。
在道路上施划专用车道,为某类车提供专门车道通行,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为缓解交通压力,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成功经验和通常做法。
为了确保采取施划专用车道措施目的的实现,明确和规范专用车道的基本通行规则,本条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目前,国内许多城市道路施划专用车道基本上都是公交专用车道,根据规定,公交专用车道只准许公交车辆按规定的时间、路线依次行驶,其它机动车禁止通行,在路口,其他车辆需要穿行公交专用车道转弯时,在不影响公交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30米内借道转弯。
(三)按信号通行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
交通信号是规范、引导交通的重要交通安全设施,发挥着指挥交通的作用。
行人和车辆驾驶人上道路通行,应当时刻注意交通信号,根据交通信号,及时调整通行行为,严格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只有每一位道路通行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才能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高效率的交通环境。
按信号通行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信号通行,这是最基本的道路交通规则,任何人上道路通行首先必须遵守这个原则,不得违反交通信号通行。
第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交通警察的指挥是交通信号的一种,但它又区别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等其他交通信号。
具体说来,在交通信号对交通指挥的作用上,交通警察的指挥优先其他交通信号得以适用。
为了适应复杂的道路交通,发挥交通警察灵活指挥交通的作用,同时明确交通警察的指挥较其它交通信号具有优先适用的效率,因此,本条规定: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根据这一规定,当有交通警察在道路现场指挥交通时,道路通行人员必须按照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通行,这也是本条关于“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规定的应有含义。
第三,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这里首先要搞清楚的一个问题是没有交通信号指的是何种情形。
所谓没有交通信号,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道路或者路口根本就没有设置用来指挥交通的交通信号,包括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二是道路或者路口设置的交通信号因某种原因发生故障,暂不能正常使用且又无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
至于在其他何种情况也可以视为没有交通信号,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例如公安部在一个给地方的答复中就指出:设有黄灯闪烁的路口,不同于红绿灯变换控制的路口,应视为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车辆、行人通过设有黄灯闪烁的路口时,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
本条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也就是说,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通行,道路通行人员必须把安全摆在第一位,把畅通摆在第二位。
因为安全是道路交通所应当关注的根本点。
(四)优先通行原则
道路交通活动中包括通行权和先行权的问题。
通行权是指车辆或行人依照交通法规的规定,所享有的使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通行的权利。
先行权是指车辆或行人在共同享有使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通行的权利的条件下,依照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通行的权利。
先行权是以本车道为首要条件,即在道路共享的情况下,在本车道内依照法规规定行驶的车辆或人行道内依照法规规定的规定通行的行人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另外,优先通行还包括对公交车辆和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
(五)确保安全原则
安全原则是全方位的,不管在怎样的情况下都应确保安全。
在有规定的条件下,法规都进行了规定,能够保障交通的正常运行和安全,而对于没有具体规定的条件下的车辆及行人的通行情况,就必须有一个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安全原则。
因此,在国家和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的道路或情况下,驾驶人和行人就必须确保安全,在安全的条件下行驶和通行。
三、机动车行驶管理
(一)灯光使用
灯光是机动车在夜间或风沙、雪、雾中行驶或停放时需要的照明设备。
灯光包括前照灯、示廓灯、雾灯、尾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后牌照灯、倒车灯、仪表灯、车厢门灯等,除了制动灯、倒车灯、车厢门灯属正常使用外,其他灯光的使用情况有:
1.转向信号灯。
转向信号灯是用来表明车辆行驶方向的,当车辆转弯时,其转弯的一方前小灯和后尾灯断续明灭,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2.前照灯、示廓灯、尾灯、雾灯。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尾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会车时须距对面来车150米以外关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直到会车结束,在此过程中不准交替使用远、近光灯和大、小灯。
在窄路、窄桥和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
夜间,通过交叉路口时,不论有无路灯照明或亮度如何,车辆都必须在距交叉路口130米的地方改远光灯为近光灯。
机动车夜间或遇风沙,雨、雪、雾天气在车行道停车时,须开示廓灯、尾灯。
(二)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的规定
1.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的规定。
(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
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
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2.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上面第2项、第3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3.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4.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5.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三)机动车行驶速度规定
1.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2.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道路上行驶速度规定: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千米,公路为每小时40千米;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千米,公路为每小时70千米。
3.特殊限速规定。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千米,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千米:(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机动车的时速是受驾驶员的素质、车辆的技术性能、道路条件、交通环境这四大要素制约的,因此,按不同的车速性能、不同的道路条件、不同的交通环境或同一种车不同的使用性质,分别规定出各种不同的车速,是比较切合我国国情和现实交通状况的。
当然,机动车最高时速并不意味在何种道路上行驶,必须达到限定的最高时速,而是应当以保证交通安全为原则,要求驾驶员从车辆起步移动到最高时速限定之间的幅度,能够根据前方行人、车辆
的位置、远近动态等信息选择足以确保安全的行驶速度,并要考虑停车距离。
不是说在什么情况下都可以按最高时速行驶,更不允许不顾安全而违反时速规定超速行驶。
(四)机动车行驶中后车与前车的安全距离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在正常的运行状态中,有时会因为某种临时状况的出现,由于车辆距离太近,驾驶员反应缓慢、疏忽而发生两车相撞,互相摩擦、推拥等现象而酿成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的大小,与车速、驾驶员的反应时间、车辆性能和道路条件有关。
车速越高,安全行车间距应越大。
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须根据安全行车间距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车速,保持必要的行车间距,确保行驶安全。
机动车行驶中后车与前车的安全距离,一般可以理解为在有紧急情况时,牵扯实施紧急刹车时,后车不至于撞上前车尾部的距离长度。
但在实际操作中,前后车之间的距离究竟应该保持多大,根据什么来保持这个距离,才能保障安全这是个经常碰到的问题,距离过短,不利于避免车辆追尾事故的发生;距离过长,又不利于道路通行能力的发挥,不利于提高运输效率。
根据测算,同方向行驶间距的米数约等于行车时速的公里数。
例如,行车时速为40公里,行驶间距则应不小于40米,才可保障安全。
车速增加,前后车之间的安全距离也必须增加.
(五)会车的规定
1.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的会车依据。
路面狭窄,会车有一定的难度,如果彼此之间互不谦让,就容易造成道路堵塞,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
所以,必须依法进行这种条件下的会车管理:
(1)正确判断路面情况,根据有效路面的宽度减速行驶。
(2)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
(4)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须减速靠右让行,甚至停车让行,使对方优先通过。
2.有障碍路段的会车依据: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3.狭窄坡路的会车依据: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5.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六)超车的规定
超车是指同一条车道上行驶的车辆,后车借用车道而超越前车的行为。
原来的后车称为超车,原来的前车称为被超车。
1.超车的一般原则与规定。
(1)开启和关闭转向灯的规定。
驾驶员在超车前,按规定开启左转向灯,通过鸣喇叭、变换远近光灯等手段发出超车信号,示意前车做好被超越的准备。
在返回原车道时,应关闭左转向灯,开启右转向灯,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驶回原车道,并关闭右转向灯,恢复正常行驶。
(2)超车应坚持“确认安全”的原则。
由于超车时车速比较快,离心力大,而且被超车辆仍处于运动状态,所以超车必须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超车。
(3)超车应坚持“左侧超车”的原则。
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从被超车的左边超越。
左边超越是对驾驶员的操作规定。
(4)被超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必须靠右让路,并开启右转向灯,不准故意不让或者加速行驶。
这里之所以加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是指如果遇到障碍或非机动车、行人时,就不应该盲目让路而置危险于不顾,待道路条件允许再主动减速让行。
2.准许超车的规定。
(1)借用的道路必须安全,并不影响借用道路的车辆的行驶。
(2)超车的速度大于被超车的速度,等速超车和不等速超车均可。
(3)超车的时间尽可能短。
3.不准超车的规定。
(1)前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
当前车正在左转弯或者掉头时,往往占据了道路的大部分空间,甚至可能横在道路中间,截住了后车的超车去路,极易发生碰撞,故法律规定,前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
因为在机动车混行的道路上超车,通常要越过道路中心线,借用对面来车的车道进行超车。
如果这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就极有可能在超车时与对面来车迎头碰撞,故法律规定,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
(3)被超车辆将超车时,不准超车。
当前车正在超车时,除了占据比较大的道路空间外,还因为前车超车时往往提高了车速,将迫使后车以更高更快的速度行驶,这是非常危险的,故法律规定,被超车辆将超车时,不准超车。
(4)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不准超车。
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作为特种车辆,在道路交通中享有特别的通行权利,其他车辆超越时,一方面会由于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具有较高的行驶速度,如果超越,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另一方面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也会影响紧急任务的执行。
故法律规定,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不准超车。
(5)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不准超车。
上述地点,除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外,其余都有法规规定不论其是否具有超车条件,都不得超车。
在交通拥挤的城市道路,如果交通流量很大,这时进行超车容易引发交通堵塞,诱发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不准超车。
(七)掉头的规定
机动车掉头,必须提前开启左转向灯,确认前后没有来车后方可掉头。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八)倒车的规定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
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九)借道通行和变更车道的规定
借道通行是指行人、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为了满足交通的客观需要临时占用其它车道的通行。
例如,机动车辆转弯时进入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等。
变更车道实际上也属于借道通行的一种情况。
与一般借道通行的差异是变更车道行驶的车辆一般速度都比较快,离心力大,危险性也随之加大。
因此,对变更车道的车辆必须严格管理。
对于高速行驶的车辆在变更车道时,必须掌握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1.变更车道是以自己占有路权和以借道通行的合理性为依据。
2.车辆变更车道前必须开启转向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