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秩序管理
机动车交通秩序管理
机动车交通秩序管理一、加强交通法规宣传和教育交通法规是保障交通秩序的基础。
我们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如电视、广播、网络等,加大对交通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交通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同时,学校、企业等也应该加强对员工的交通法规教育,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严格交通执法交通执法是维护交通秩序的重要手段。
交通执法人员应该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如超速、闯红灯、酒驾等。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交通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素质。
三、优化交通设施交通设施是保障交通秩序的重要条件。
我们应该根据城市交通的实际需求,合理规划交通路线,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交通设施的完好和有效。
四、鼓励绿色出行绿色出行是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的重要途径。
我们应该鼓励市民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的使用。
同时,也应该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和支持,提高公共交通的覆盖面和服务水平。
五、加强交通科技应用交通科技是提高交通管理效率的重要手段。
我们应该加大对交通科技的研发和应用力度,如智能交通系统、电子警察、交通诱导系统等。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交通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交通科技的应用水平。
机动车交通秩序管理一、加强交通法规宣传和教育交通法规是保障交通秩序的基础。
我们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如电视、广播、网络等,加大对交通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交通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同时,学校、企业等也应该加强对员工的交通法规教育,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严格交通执法交通执法是维护交通秩序的重要手段。
交通执法人员应该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如超速、闯红灯、酒驾等。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交通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素质。
三、优化交通设施交通设施是保障交通秩序的重要条件。
我们应该根据城市交通的实际需求,合理规划交通路线,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机动车辆行驶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包括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维护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应依法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环境改善,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第二章车辆安全第四条机动车辆的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
第五条机动车辆的车身、底盘、发动机、制动器、转向器等关键部位必须符合车辆安全要求,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六条所有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正常。
第七条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负有维护和保养的责任,及时修理故障,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得搭载超员,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酒后驾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必须按照规定规范行驶。
第三章驾驶人安全第九条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必须持有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严格遵守驾驶证的使用规定。
第十条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驾驶,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逆向行驶,不得违规变道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应当服从交通信号,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距,保证安全行车。
第十二条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如实报案,保护现场,并配合交警的处理。
第十三条驾驶人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紧急制动、紧急避让等措施,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四章交通管理第十四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监管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道路的维护,保障道路的通行条件,保障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组织疏导交通,保障交通畅通。
交通秩序管理
通过实行时间分离、减少其冲突点和交 织点,以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
其他交通设施
隔离设施 道路照明 附属设施
护栏 隔离墩
照明
交通诱导
反光镜 道钉
阻车器
:交通秩序管理
五、高速公路管理
禁行规定 限速规定 装载规定 行车规定 驾驶操作规则 交通管理
左转弯导向线(白色虚线,表示左转 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分界)
倾斜式停车位
信号灯路口的停止线(白色实线, 表示车辆等候放行的停车位置)
停车让行线(表示车辆在此路口 必须停车让干道车辆先行)
减速让行线(表示车辆在此路口 必须减速让干道车辆先行)
网状线(用以告示驾驶人禁止 在该交叉路口临时停车)
交通信号灯
主标志
•警告标志 •禁令标志 •指示标志 •指路标志 •旅游区标志 •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16种 辅助标志
警告标志
顶角向上的等边三角形,黄底、 黑图案、黑边框(叉形符号除外)
指示交通参与者前方将会出现何种 情况,以引起警觉。
十字交叉
反向弯路
注意儿童
事故易发路段
右侧变窄
禁令标志
白底、红圈、红杠、黑图案、 图案压杠的圆形、八角形、顶角向 下的等边三角形。
用于向交通参与者指示某一地 点的方位。
一般道路交叉路口预告
道路施工标志
分为路栏、锥形交通路标、施 工警告灯号、道路标柱、施工区标 志、移动性施工标志。
路栏
用以阻拦车辆及行人前进或指示改道。设在道 路施工、养护、落石、塌方而致交通阻断路段的两 端或周围。
锥形交通标
与路栏配合,用以阻挡或分隔交通流。设 在需要临时分阁车流,引导交通,指引车辆饶 过危险路段,保护施工现场设施和人员等场所 周围或以前适当地点。
道路交通规章制度
道路交通规章制度道路交通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规章制度。
一、车辆管理1.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机动车登记,领取行驶证和号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证和号牌。
2. 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3.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并随身携带驾驶证。
4. 禁止无牌、无证、酒后、疲劳、超速、超员、违章行驶。
二、行人管理1.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2. 行人通过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没有人行横道的横穿马路时,应当观察交通情况,确保安全。
3. 禁止行人翻越交通隔离设施,倚坐道路设施,以及在道路上追逐打闹、强行拦截车辆等影响交通秩序的行为。
三、的道路交通秩序1.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车道行驶,变更车道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确认安全后方可变更车道。
2.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3.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停车时,应当遵守停车规定,不得妨碍交通秩序。
四、交通事故处理1.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交通管理部门。
2. 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故经过,不得故意损坏、移动事故现场证据。
3. 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事故认定、赔偿等手续。
五、法律责任1. 违反道路交通规章制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罚款、扣留驾驶证、拘留等处罚。
2. 违反道路交通规章制度,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客观的为了实现交通安全的有效管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员工和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依据和要求2.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集团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2.2机动车辆交通风险大,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
各级领导、安全部门、车管单位、车管干部和驾驶员、修理人员,都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国家颁布的这些法规,共同搞好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工作。
2.3 局、分、二级单位应当建立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环保部门、劳动人事等部门和车管单位要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加强管理和监督,加强对驾驶人员交通法规、操作技术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提高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2.4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工作,行政正职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是机动车交通安全的负责人,业务归口各级安全环保管理部门。
3释义3.1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系指局、分行所属各单位在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过程中,应当确保本单位机动车辆的安全行驶,对机动车辆、驾驶员和机动车辆行驶在道路及厂区道路、作业现场上的安全管理。
3.2企业机动车辆资产隶属于局、分行备案管理的所有机动车。
3.3长途驾驶到200km以及执行远距离任务的机动车辆。
3.4 批量任务需要多车集中运输或长期执行同一任务的运输项目。
如大型搬迁、三超拉运、大型吊装、编组拉运任务、长期拉运(值班)任务等。
3.5 特殊运输运输如油品、爆炸物品、放射物品、应急物资和其他特殊物品的运输任务。
3.6 准驾证(包括临时驾驶许可证)由局、分公司、二级单位、基层队逐级考核、审查,为企内驾驶员颁发的驾驶企业机动车辆的安全资格证。
3.7 驾驶员安全会议由二级单位每月组织的、公安交警部门签署的驾驶员强化学习教育例会。
3.8 驻外机动车辆大牛地气田以及新疆、东北作业区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动车。
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一、引言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范,确保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运行,促进交通事故的减少,特制定本《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二、法律依据本办法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重要的法律保障措施,是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手段。
三、管理范围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过程中的一切交通行为和安全管理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 机动车驾驶员的资质要求和考试 - 机动车行驶的速度限制 - 机动车行驶的安全距离要求 - 机动车的装载要求和限制 - 机动车驾驶员的行为规范 -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四、驾驶员资质要求和考试为了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驾驶员需要满足以下资质要求: - 年满18周岁 - 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通过相关的驾驶员考试驾驶员的考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驾驶技能考试 - 交通规则和安全知识考试 - 驾驶安全常识考试五、行驶速度限制为了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行驶速度需要遵守以下限制: - 根据道路类型和条件,设置相应的最高速度限制标志 - 在城市道路上,机动车的最高时速不能超过限速标志规定的速度 - 在乡村道路或高速公路上,机动车的最高时速不能超过规定的速度限制六、安全距离要求保持安全距离是预防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
机动车行驶时需要保持与前车的安全距离,遵循以下要求: - 城市道路上,行驶速度低于60km/h时,车辆间距应保持在3秒以上 - 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在60km/h及以上时,车辆间距应保持在5秒以上七、装载要求和限制为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机动车的装载要求和限制如下: - 不得超过车辆的额定载重量 - 不得超过车辆的规定尺寸和限制高度 - 确保货物牢固、稳定,不得影响机动车驾驶的安全性八、驾驶员行为规范为了保证道路交通秩序,驾驶员需要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 不得酒后驾驶 - 不得疲劳驾驶 - 不得超速行驶 - 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 - 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 - 不得违反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的其他行为九、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如下: -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并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 - 驾驶员应与事故相关人员合理协商,对损失进行赔偿 - 对于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十、结语通过本《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我们希望能够加强对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范,促进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运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00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厂内机动车交通秩序,保障员工和设备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厂区内机动车辆的行车安全管理。
第三条厂区内机动车辆的行车安全管理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公平公正。
第四条所有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和驾驶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机动车辆管理第五条所有厂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具备合法注册、行驶证、汽车保险和年检等相关合法手续,并接受厂区内的机动车辆排放检测。
第六条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具备机动车驾驶证,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培训和考试合格。
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车况良好,不得有故障、漏油、磨损严重等影响安全的问题。
第八条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路线,不得在禁止通行的区域内行驶。
第九条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不得闯红灯、逆行或违反其他交通信号。
第三章行车安全管理第十条机动车辆行驶时必须保持适当的车距,保证安全行车。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保持正常的车速,不得超速行驶或酒后驾驶。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行驶时必须主动给行人等其他非机动车让行,并按照规定的路权优先顺序行驶。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行驶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并确保乘坐人员也正确佩戴安全带。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行驶时必须注意观察前方和两侧的交通情况,保持警觉,避免突发状况的发生。
第十五条机动车辆行驶时必须注意安全,不得擅自停车、倒车或变更车道,避免发生事故。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对于厂区内违反本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将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其他第十八条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由厂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执行。
第十九条厂区内机动车辆行车安全管理工作要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密切配合。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厂区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补充或修改,将另行发布。
交通管理方案及交通管理保证措施
交通管理方案及交通管理保证措施
为了保障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我们制定了以下交通管理方案及保证措施:
交通管理方案
1. 明确交通标志和警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和内容,以引导交通流动,并提示交通注意事项。
2. 建立交通巡逻制度,定期巡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处罚。
3. 加强对车辆的管控,限制车辆进入某些区域,减少道路拥堵和交通事故。
4. 鼓励居民步行、骑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自驾车辆,降低排放污染物。
5. 增设设施和服务,如人行天桥、隔离护栏等,为行人和车辆提供便利。
交通管理保证措施
1. 对市民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大家注意交通规则和安全。
2. 在重要路段设置交通警示牌及标志牌,提示市民特别是外来车辆注意交通规则和特殊情况。
3. 积极开展交通疏导和管制,并加强对道路交通的监督,及时发现交通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4. 配置足够的交通管理人员和设备,确保交通疏导和管理的正常开展。
5. 定期开展交通安全评估,分析交通状况,及时修正和改进交通管理方案。
我们将严格执行上述交通管理方案和保证措施,为市民和社会交通安全保驾护航。
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
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机动车的增多也给城市停车管理带来了许多挑战。
为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围绕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展开讨论,介绍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现状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现状复杂多样。
在大城市中心区域,由于人流密集和停车位有限,机动车停放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许多驾驶员为了方便、快速停放车辆,采取随意停放、乱停乱放的方式,造成交通堵塞和市容环境恶化。
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和监督措施,一些驾驶员还存在擅自停放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等违规行为。
二、机动车停放管理存在的问题1. 交通拥堵:由于机动车乱停乱放,道路容量被浪费,交通拥堵问题日益突出。
特别是在高峰时段,交通堵塞严重影响市民的出行效率和体验。
2. 市容环境恶化:一些驾驶员为了方便停车,将车辆随意停放在人行道、草坪等非指定停车区域,导致市容环境恶化,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
3. 公共设施受阻:非法停放的车辆占据了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等交通空间,给行人和非机动车道的使用带来不便,甚至存在安全隐患。
三、改善机动车停放秩序的解决方案为了改善机动车停放秩序,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我们需要采取以下解决方案:1. 加强执法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机动车停放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驾驶员的违法成本,从而提高遵守停车规定的意识和自觉性。
2. 完善停车设施:政府应加大投资力度,建设更多的停车场和停车泊位,提供充足的停车资源。
同时,应规范停车场管理,确保停车场的合理利用。
3. 加强信息发布:政府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发布停车指引和交通提示,提醒驾驶员合理规划停车路线,减少乱停乱放现象。
4. 推广共享停车概念:引入共享经济的思想,推广共享停车概念,鼓励驾驶员共享自有停车位,提高停车资源的利用效率。
5. 引导公众出行转型:政府可以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车等低碳出行方式,减少私人车辆增加对停车资源的需求。
《道路交通秩序管理》PPT课件
机动车载人的规定
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 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 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 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 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 得载人。
❖ 准备工作
▪ 制订处置突发事件交通管制的应急方案 ▪ 对值勤交通警察进行必要的教育和训练 ▪ 必须要组建一支机动力量和建立一套有效的指挥系统
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千米,公路为每 小时40千米;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 为每小时50千米,公路为每小时70千米。 特殊限速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 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千米,其中拖拉机、电瓶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千米:
– 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 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 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 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不准超车的规定
前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 被超车辆将超车时,不准超车。 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的,不准超车。 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
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 有超车条件的,不准超车。
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
专用清障车拖曳。
四、机动车装载规定
机动车载物的规定 机动车载人的规定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规定
交通安全车辆通行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道路上的车辆通行管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
三、车辆通行规定1. 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车辆、行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通行。
2. 限速通行: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限速规定,不得超速行驶。
3. 避让行人: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停车,让行人先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4. 不得逆行:车辆、行人不得逆行,违反规定逆行的,应当立即改正。
5. 不得随意停车:车辆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车,确需停车时,应当选择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按照规定停放。
6.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道路右侧行驶。
四、车辆通行秩序1. 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离的道路,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2. 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机动车应当在最右侧行车道内行驶,非机动车应当在最右侧行车道内行驶。
3. 同方向有两条以上非机动车道的,非机动车应当在最右侧行车道内行驶。
4. 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分离的道路,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五、车辆停放规定1. 严禁在道路上随意停车,确需停车时,应当选择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按照规定停放。
2. 严禁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以内的路段停车。
3. 严禁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附近停车。
六、违反本制度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对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行车秩序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道路行车秩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道路行车秩序管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
三、行车秩序管理职责(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道路行车秩序管理工作。
(二)道路沿线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道路行车秩序管理工作。
(三)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遵守道路行车秩序,共同维护道路行车秩序。
四、行车秩序管理措施(一)交通信号管理1. 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得闯红灯、逆行、违章停车等。
2.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
(二)道路通行规则1. 机动车应当靠右侧行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
2. 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停车,确保安全后再通过。
3.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非法改装车辆等。
(2)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倾倒垃圾、焚烧杂物等。
(3)不得在道路上乱扔垃圾、乱贴乱画、乱设广告牌等。
(三)交通安全设施维护1.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维护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
2. 及时修复损坏的交通设施,确保行车安全。
(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1. 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2. 加强对驾驶人员、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驾驶技能。
五、违法行为处理(一)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制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交通行为,维护车辆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和驾驶员,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电动车等各类车辆。
第三条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原则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依法行驶、文明安全,倡导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强调安全意识和规范行为的重要性。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取得车辆行驶证和号牌,并按时进行年检,确保车辆合法合规。
第五条车辆行驶证、号牌和驾驶证必须放置在规定位置,保持清晰可见,驾驶员须随车携带。
第六条机动车辆必须经过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车辆性能良好,确保行车安全。
第七条禁止未取得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禁止驾驶证过期或者无效的人员驾驶机动车辆。
第八条严格禁止改装机动车辆,不得擅自更换车身颜色或者修改车辆结构,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罚。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九条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并且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必须随身携带,保证车辆驾驶合法合规。
第十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不得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违法变道、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必须集中注意力,不得因为接打电话、玩手机等分心行为影响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需保持安全距离,保持车辆速度适中,确保行车平稳安全。
第四章交通秩序管理第十三条禁止乱停乱放、占道停车、影响交通通行的行为,有效维护道路畅通。
第十四条严格禁止占用应急车道、客车专用道、人行道等车辆通行专用通道,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严格禁止在马路上非法占用车道、违规停车、乱变道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加强对交通信号灯的管理,保证信号灯正常运行,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信号,不得随意闯红灯。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七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应立即停车,并进行安全疏导,保障现场安全。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不准许车辆、行人通行;(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道路车辆秩序维护规程
道路车辆秩序维护规程1、道路车辆秩序维护的主要内容与秩序维护工作有关的道路车辆管理包括道路秩序维护、交通秩序维护、车辆秩序维护与停车场秩序维护。
1.1、道路秩序维护由秩序维护人员进行的道路管理主要是保持道路畅通,并在巡逻中注意发现和纠正破坏道路、堵塞道路、违章使用道路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1.2、交通秩序维护交通秩序维护的任务是正确处理人、车、路的关系,在可能的情况下做到人车分流,保证管理区域内交通安全、顺畅。
交通秩序维护的重点是机动车行车秩序,其主要内容如下:(1)建立机动车通行证制度,禁止过境车辆通行。
(2)根据管理区域内道路情况,确定部分道路为单行道。
(3)制止乱停放车辆,尤其在道路两旁。
(4)限制车速(5Km/h),确保行人安全。
1.3、车辆秩序维护车辆秩序维护是指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摩托车、自行车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禁止在管理区域内乱行、乱停、乱放以防止车辆丢失和人为损坏。
1.3.1、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机动车管理是通过落实门岗管理制度和车辆停放规定来实现的。
门岗包括停车场门岗和管理区域大门门岗。
对进出的机动车必须坚持验证换证放行制度,对外来车辆要登记。
对长期(以月为最短计时单位)停放于管理区域的车辆,公司与客户签订《车辆停放场地租赁协议》,确定停车点(地面或地下车库),收取停车场地使用费,明确双方责任。
1.3.1、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的管理1.3.1.1、管理区域的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均应停放在区内指定位置,并统一到项目服务中心客户服务部办理停车登记手续。
在车辆进入管理区域时由门岗人员发放停车牌一副(一正、一副),正证由车主保存,副证挂于车上。
在车辆出管理区域时门岗人员凭正副证并收回后放行。
1.3.1.2、访客的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停放在访客停放区域内并做好记录,离开管理区域收回访客非机动车临时停放证核对记录后放行。
1.3.1.3、未缴停车费的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不发停车证;到期未续费的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收回正副停车证。
《交通管理与控制》第4章交通秩序管理
4.4 交通秩序管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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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标志的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 (2)警告标志的形状为顶角朝上的等边三角形。 (3)警告标志共有42类。 (4)警告标志设计尺寸与计算车速有关。
警告标志 一、道路交通标志
4.4 交通秩序管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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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颜色除个别外,为白底、红圈、红杠、黑图案、图案压杠。 (2)形状为圆形、八角形、顶朝下的等边三角形。 (3)禁令标志共有42类。 (4)禁令标志的尺寸与计算车速有关。
4.4 交通秩序管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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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标志 可变情报板系统示例
4.4 交通秩序管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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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情报板系统示例 一、道路交通标志
交通事故信息的获取——交通事故的报警系统、道路交通监视系统,即通过电子监视、闭路电视、紧急电话、驾驶人员互助救护、巡逻车等获得道路交通事故信息。
紧急救援的核心——对交通事故的快速响应和交通事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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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黑点——某一时期内,发生事故的数量或特征比其它地方明显突出的位置,包括交叉口、路段或某一区域。 交通事故黑点鉴别——将那些事故发生数量与特征异常的道路位置挑出来。 鉴别事故黑点的方法——最简单的方法是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绝对次数来决定(挪威:100m,4年发生4次人员伤亡事故);更科学方法是采用当量事故次数与相对事故次数。 交通事故黑点鉴别的研究——是一个非常有意义、也非常具有挑战性的课题,要综合应用交通工程、道路设计、车辆动力学、智能科学、先进检测技术等知识。 交通黑点治理对策——主要有非道路设施和道路设施两类。 非道路设施——安全教育、交通执法、机动车安全性能改进等; 道路设施——道路线形、路面性能改善,交通标志、标线与其它交通安全设施的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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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交通秩序管理设施
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9.过铁路道口规则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 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 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 确认安全后通过。 10. 机 动 车 遇 行 人 横 路 让 行 规 则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 横 过 道 路 , 应 当 避 让 。
①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 导向车道; ②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 行; ③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 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④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⑤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 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⑥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 依次停车等候; ⑦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 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 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3.超车规则 超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 的道路上,后车从前车的左侧超越的行为(如果 从前车右侧超越,属于违法超车,不要与违法变 更车道相混淆)。 《交通安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 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 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 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秩序的管理 (二)对行人、乘车人和候车人的秩序管理 (三)对非交通性障碍的管理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 (五)道路治安管理。
国家机动车管理制度
国家机动车管理制度随着汽车的普及和快速增长,机动车管理制度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机动车的管理是国家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稳定。
机动车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交通秩序和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机动车的管理原则机动车管理是指通过法规、法律和制度来对机动车进行管理和监督,从而达到保障社会安全和维护公共秩序的目的,其原则主要包括:1.合法合规原则:机动车的注册、驾驶、使用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下进行,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合法合规。
2.安全第一原则:机动车管理制度的核心是保障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降低交通事故的危害,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3.公平公正原则:对机动车的管理必须做到公平公正,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不给予特权、不歧视任何车辆和驾驶员。
4.科学科技原则:对机动车的管理必须与科学技术相结合,不断推进管理技术的现代化,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机动车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5.便民利民原则:机动车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方便群众,利民利国,推进便利管理服务,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二、机动车的登记管理机动车的登记管理是机动车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车辆管理主体、车辆信息登记、号牌制作、电子监管等内容。
1.车辆管理主体:机动车管理主体除了个人购买和使用车辆外,还包括政府、中介服务和制造商等部门,他们分别扮演着监管、服务和生产等不同的角色。
2.车辆信息登记:车辆信息登记是指对机动车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包括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信息、技术参数信息等,其中包括机动车的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等。
3.号牌制作:机动车的号牌制作是车辆管理的重要环节,号牌是机动车的身份证,它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确保车辆管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电子监管: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现代化管理手段的不断完善,电子监管已逐渐成为机动车管理的主要形式,通过视频监控、电子道路缴费等手段,对机动车进行信息采集、监管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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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秩序管理一、机动车交通秩序管理的概念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对道路上行驶或暂停的机动车辆进行指挥、引导、限制等活动的总称。
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应使机动车在允许的交通条件下,按合理的车速低事故、高效率运行。
加强机动车行驶秩序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保障行车安全畅通,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与社会生产、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道路交通运输是主要的交通运输方式之一,而机动车又是道路交通运输的主要承担者,因此,良好的机动车行驶秩序可以保障客、货运输任务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解决了道路交通的主要矛盾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速度快、冲击力强,是道路交通的强者,对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威胁最大。
加强机动车行驶秩序的管理,也就是抓住了路段行驶秩序管理中的主要矛盾,其他非机动车行驶秩序管理、行人交通秩序管理等矛盾就较容易解决了。
(三)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损失交通事故的发生几乎都涉及机动车,近些年来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对社会发展的危害极大。
加强机动车行驶秩序的管理,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减少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既是发展经济、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也是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重要目标。
二、机动车交通秩序管理的原则(一)右侧通行原则所谓右侧通行,是指在道路上行进方向的右侧通行。
例如,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通行,以前进方向定左右,左手一侧为行进方向的左侧,右手一侧为行进方向的右侧,通行人员一律靠右手一侧的道路通行,即为右侧通行。
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通行,应当左侧通行还是右侧通行,这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历史形成的习惯,并没有特别的原因。
在英国、日本、香港等极少数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左侧通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右侧通行。
另外,右侧通行还表现在机动车朝同一方向行驶时按低速置右原则行驶。
例如,同一方向有两条以上车行道时,左侧的车行道是快速车道,专供车辆快速通行,右侧的车行道是慢速车道,供行驶速度较慢的机动车通行。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高效和安全,明确和统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实行左侧通行还是右侧通行,很有必要。
作为规范道路交通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这是法律对车辆在道路上通行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在我国任何地方(这里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省)驾驶机动车、非机动在道路上通行,都必须右侧通行,不得违反,否则就是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为。
(二)分道行驶原则所谓分道行驶是指车辆、行人在法律规定准许通行的区域、道路或者道路的某一部位上通行。
它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分道通行和专用车道的专用通行。
1.分道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道路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实行分道通行,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尤其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通常做法。
实行分道通行,不但有利于保护行人的通行安全,也有利于确保和提高道路通行安全和效率。
我国大陆沿海一些发达城市和内陆大中等城市都已基本实现道路分道通行。
但是,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一些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经济还相对落后,城市建设资金和经验都相对不足,完全实行分道通行,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不易强制规定应当施划道路,实行道路的分道通行。
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上述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以下两个内容:一是,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所谓机动车道,是指以交通标线施划或用隔离设施分隔出来专供机动车通行的道路部分。
顾名思义,“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也就是专供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部分。
车辆、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是道路交通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仅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也将提高道路的通行效率,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严格遵守道路分道通行的规定,“各行其道”,否则是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为。
二是,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这是对在道路上没有施划车道和人行道时,车辆和行人如何通行的规定。
所谓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是指机动车应当以道路几何中心线为中心,以车辆宽度为基数,在道路中心线左右各半个车道宽度范围内行驶。
当然,不苛求车辆中心对准道路几何中心。
所谓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是指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剩余的两侧部分通行。
因此,根据本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驾驶车辆在道路的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这是对在道路没有施划车道的情况下,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需要强调的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以及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还应当遵守右侧通行规定。
例如,在没有施划车行道且并非只允许单向行驶的道路上,当两个方向均有来车时,必然存在会车,这时就应当遵守右侧通行规则,避免发生撞车。
对于非机动车,也是这样。
2.专用车道的专用通行除了以上的分道通行的规定之外,为了适应快速增长的交通需求的需要,《道路交通安全法》新增了关于专用车道的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一般说来,以车道是否专用,车道一般分为混用车道和专用车道。
所谓混用车道是指各种车辆均能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道。
所谓专用车道是指在道路范围内,用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施划的,或者其他交通设施分隔出来的,专门供某类车辆通行而其他任何非准许在本车道内通行的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内行驶的车道。
划设专用车道是保障某类车辆专有通行权利的一项措施。
在道路上施划专用车道,为某类车提供专门车道通行,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为缓解交通压力,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成功经验和通常做法。
为了确保采取施划专用车道措施目的的实现,明确和规范专用车道的基本通行规则,本条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目前,国内许多城市道路施划专用车道基本上都是公交专用车道,根据规定,公交专用车道只准许公交车辆按规定的时间、路线依次行驶,其它机动车禁止通行,在路口,其他车辆需要穿行公交专用车道转弯时,在不影响公交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30米内借道转弯。
(三)按信号通行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交通信号是规范、引导交通的重要交通安全设施,发挥着指挥交通的作用。
行人和车辆驾驶人上道路通行,应当时刻注意交通信号,根据交通信号,及时调整通行行为,严格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只有每一位道路通行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才能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高效率的交通环境。
按信号通行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信号通行,这是最基本的道路交通规则,任何人上道路通行首先必须遵守这个原则,不得违反交通信号通行。
第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交通警察的指挥是交通信号的一种,但它又区别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等其他交通信号。
具体说来,在交通信号对交通指挥的作用上,交通警察的指挥优先其他交通信号得以适用。
为了适应复杂的道路交通,发挥交通警察灵活指挥交通的作用,同时明确交通警察的指挥较其它交通信号具有优先适用的效率,因此,本条规定: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根据这一规定,当有交通警察在道路现场指挥交通时,道路通行人员必须按照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通行,这也是本条关于“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规定的应有含义。
第三,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这里首先要搞清楚的一个问题是没有交通信号指的是何种情形。
所谓没有交通信号,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道路或者路口根本就没有设置用来指挥交通的交通信号,包括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二是道路或者路口设置的交通信号因某种原因发生故障,暂不能正常使用且又无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
至于在其他何种情况也可以视为没有交通信号,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例如公安部在一个给地方的答复中就指出:设有黄灯闪烁的路口,不同于红绿灯变换控制的路口,应视为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车辆、行人通过设有黄灯闪烁的路口时,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
本条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也就是说,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通行,道路通行人员必须把安全摆在第一位,把畅通摆在第二位。
因为安全是道路交通所应当关注的根本点。
(四)优先通行原则道路交通活动中包括通行权和先行权的问题。
通行权是指车辆或行人依照交通法规的规定,所享有的使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通行的权利。
先行权是指车辆或行人在共同享有使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通行的权利的条件下,依照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通行的权利。
先行权是以本车道为首要条件,即在道路共享的情况下,在本车道内依照法规规定行驶的车辆或人行道内依照法规规定的规定通行的行人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另外,优先通行还包括对公交车辆和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
(五)确保安全原则安全原则是全方位的,不管在怎样的情况下都应确保安全。
在有规定的条件下,法规都进行了规定,能够保障交通的正常运行和安全,而对于没有具体规定的条件下的车辆及行人的通行情况,就必须有一个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安全原则。
因此,在国家和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的道路或情况下,驾驶人和行人就必须确保安全,在安全的条件下行驶和通行。
三、机动车行驶管理(一)灯光使用灯光是机动车在夜间或风沙、雪、雾中行驶或停放时需要的照明设备。
灯光包括前照灯、示廓灯、雾灯、尾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后牌照灯、倒车灯、仪表灯、车厢门灯等,除了制动灯、倒车灯、车厢门灯属正常使用外,其他灯光的使用情况有:1.转向信号灯。
转向信号灯是用来表明车辆行驶方向的,当车辆转弯时,其转弯的一方前小灯和后尾灯断续明灭,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