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合集下载

建筑业协会规章制度

建筑业协会规章制度

建筑业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内部管理,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大建筑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建筑业协会是行业内的群团组织,由自愿参加的建筑行业单位和个人组成,依法享有成立、管理、自律的权利。

第三条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行业稳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建筑业协会的工作范围涵盖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材料生产等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技术交流、行业培训、规范引领等。

第五条建筑业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建筑设计院、施工企业、材料生产企业等,个人会员为个人从业人员。

第六条建筑业协会遵守独立自主的原则,不受政府、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干涉,独立开展自身的工作。

第七条建筑业协会的章程是全体会员共同遵守的准则,会员有义务遵守章程规定,服从协会的管理和组织。

第八条建筑业协会的章程对于会员有约束力,对于违反章程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建筑业协会设立会长,由协会全体会员单位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连任一届。

第十条建筑业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长领导,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等人员组成,设立常务理事会,具体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建筑业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组织协会的具体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建筑业协会设立监督委员会,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维护协会全体会员的利益。

第十三条建筑业协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分为建筑设计委员会、建筑施工委员会、建筑材料委员会等,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四条建筑业协会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认同协会章程,并遵守章程规定;(二)取得建筑行业相关资质,并有合法经营资格;(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专业道德;(四)按照协会要求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建筑业协会会员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协会的各种活动,享受协会的服务;(二)参与协会的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三)有权了解协会的工作、财务等情况;(四)有权选择协会的领导人员。

建筑工程协会章程(最终)

建筑工程协会章程(最终)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性质:在系党总支领导,院团委、社团联合会具体负责指导下,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协会由我院热爱建筑知识的在校学生组成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协会指导思想: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以弘扬鲁班精神,培养新一代合格的建筑人才为宗旨。

第三条协会主旨:弘扬鲁班建筑文化,普及建筑知识;繁荣校园文化,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掌握建筑基础知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四条协会口号:研探建坛开拓创精第五条协会原则:遵守十堰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遵守社团管理制度。

第二章协会工作第六条由协会组织学生参加或协助学院举办各项专业技能比赛。

第七条不定期邀请建筑方面的专家作专题讲座。

第八条不定期组织会员到相关场所进行参观实习。

第九条积极筹备及编辑出版本协会期刊和有关资料,建立自己的网站、论坛。

第十条协助学院专业老师做一些课题实验或项目研究。

第十一条承办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工作第三章协会会员第十二条本协会由十堰职业技术学院热衷于建筑知识的学生组成。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本协会的会员应是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在籍学生。

(二)会员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承认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协会章程,服从建筑工程协会领导。

(四)认真履行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参加协会各种活动。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经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管理委员会记录在册。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会员在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会员对本会享有工作监督,批评并提出建议的权利;(三)会员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四)会员有优先订购或赠送本会编印的各种资料的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凡本协会会员应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二)凡本协会会员应积极参与并努力完成本协会的活动及任务,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各项利益。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条例最新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条例最新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协会的管理行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筑协会的全部成员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建筑协会是由从事建筑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四条建筑协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建筑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建筑协会的组织结构包括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监事会等机构。

第六条理事长是建筑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理事长由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理事会是建筑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单位组成,负责制定协会的重要决策和工作方针。

第八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秘书处是协会的专职管理机构,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的处理和秘书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协会的财务管理和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一条任何从事建筑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请成为建筑协会的会员。

第十二条申请成为建筑协会会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协会的会员资格要求,并经过理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建筑协会会员有权参与协会的活动,并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资源。

第十四条建筑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的章程和相关规定,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五条建筑协会会员有权根据协会章程和规定参与协会的各项管理事务,并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建筑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建筑行业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第十七条建筑协会会员应当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第十八条建筑协会会员应当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专业水平,提升行业形象。

第十九条建筑协会会员在交流和合作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不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建筑协会会员应当保护和维护协会的利益,不得损害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2024年建筑业协会工作总结及工作思路

2024年建筑业协会工作总结及工作思路

2024年建筑业协会工作总结及工作思路一、工作总结:2024年是建筑业协会发展的关键时期,通过一年的工作,我们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成绩,也面临了一些挑战。

以下是对2024年建筑业协会工作的总结:1. 组织建设方面:建筑业协会在2024年加强了组织建设,提升了协会的凝聚力。

我们通过定期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题研讨会等活动,加强与企业会员的沟通和交流,促进了建筑业协会的团结一致。

2. 行业调研方面:建筑业协会在2024年进行了一系列的行业调研工作,了解了当前建筑业的发展状况和面临的问题。

我们深入基层行业企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难,并通过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书向政府部门提供了相关建议。

3. 政策宣传方面:建筑业协会在2024年积极推动政策宣传工作,通过举办政策宣讲会、发布政策解读文章等方式,向会员和社会公众宣传国家建筑业相关政策,帮助企业了解政策内容,增强合规意识。

4. 人才培养方面:建筑业协会在2024年加强了人才培养工作,通过组织培训班、技能比赛等活动,提高了行业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促进了行业人才的培养和流动。

5. 国际交流方面:建筑业协会在2024年加强了国际交流合作,与国外建筑行业协会签署了合作协议,推动了建筑行业的国际化发展。

我们还组织了海外考察团,了解国外建筑行业的最新发展动态,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二、工作思路:在____年,建筑业协会将继续积极推进建筑业的发展,努力更好地履行自身的职责。

以下是____年建筑业协会的工作思路:1. 加强组织建设:建筑业协会将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协会章程和管理制度,提高协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我们将建立健全会员制度,吸引更多优秀企业加入协会,扩大协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2. 深化行业调研:建筑业协会将继续加强对建筑行业的调研工作,深入了解行业的需求和问题,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建议。

我们将加大对新技术、新材料和新模式的研究,推动行业的创新发展。

建筑安全协会相关管理制度

建筑安全协会相关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协会的管理,确保协会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筑安全协会是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建筑行业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协会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确保协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建筑安全协会设立理事会、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

第七条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各自领域的专业技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三、工作流程第八条建筑安全协会的工作流程包括以下内容:(一)收集、整理、分析行业安全生产信息,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决策依据。

(二)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三)举办安全生产培训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开展安全生产咨询、评估、鉴定等服务。

(五)加强协会内部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四、财务管理第九条建筑安全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服务收入等。

第十条建筑安全协会的经费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节约、高效的原则。

第十一条建筑安全协会的财务报告应定期提交理事会审议,并向会员单位公开。

五、人员管理第十二条建筑安全协会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协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十三条建筑安全协会工作人员应接受理事会和秘书处的管理,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建筑安全协会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晋升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执行。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建筑安全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立建筑业协会方案

成立建筑业协会方案

成立建筑业协会方案建筑业协会成立方案一、背景介绍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之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建筑业快速发展,建筑行业面临着一系列新形势和新问题。

为了加强行业内各企业间的交流合作,提高建筑业行业整体水平,建议成立建筑业协会。

二、协会名称建议成立“中国建筑业协会”,简称“建协”。

三、协会宗旨1. 加强行业内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打造良好的合作与竞争氛围;2. 推动建筑业现代化发展,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3. 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公平竞争;4. 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行业规划和政策制定,为政府提供专业建议;5. 加强建筑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提高行业社会责任感。

四、协会组织机构建议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和分支机构。

1.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会员单位推举产生,设主席团、常务副主席团、秘书长等职务。

2.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协会内,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运营和管理。

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3.分支机构根据地区、行业和专业领域的不同,可以设立相关分支机构,由会员单位或相关行业团体成立。

五、协会主要活动1. 组织行业内的会员单位开展技术交流、经验分享和合作研究活动,提高建筑业整体水平;2. 开展各类培训、讲座、学术会议,提高会员单位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协助政府参与制定相关行业政策和法规,推动行业的合规发展;4. 开展行业咨询和信息交流平台,提供行业内的动态和市场情况;5. 组织行业内的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的展览、交流和合作活动,扩大行业影响力。

六、成立建议1. 协会成立的方式:报请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

2. 协会会员条件:建筑企业、设计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筑行业相关单位均可申请加入。

3. 协会资金来源:会员单位缴纳年度会费、政府资助和行业活动收入等。

4. 协会章程:应制定完善的协会章程,明确协会的组织结构、权责和任职程序等。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奖)评审办法》的通知(2005年修订)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奖)评审办法》的通知(2005年修订)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奖)评审办法》的通知(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11.18•【字号】鄂建[2005]128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奖)评审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128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根据省政府对评优、评先工作的有关要求,省厅对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奖)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湖北省建筑工程楚天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鄂建[2005]26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奖)评审办法》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奖)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推动全省工程质量的普遍提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奖)(以下简称省“楚天杯”)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每年评选一次,对其中技术含量高、施工质量精细,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推广价值的,推荐为观摩工程。

第三条成立由省厅有关部门领导和工程类专家若干名组成的省“楚天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申报参评省“楚天杯”工程,坚持企业自愿,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共同认可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范围第五条在本省范围内,符合相应基本建设程序,达到下述规模,并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工程均可申报。

1、建筑面积在5万㎡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组团);2、同一标段2万㎡以上的群体工程;3、2000㎡以上的住宅单体工程;4、市、州4000㎡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县、市3000㎡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5、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专业建筑安装工程;6、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7、投资在2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8.11•【字号】鄂建设规〔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6〕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8月11日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结合我省建筑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即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混凝土技术、钢筋及预应力技术、模板及脚手架技术、钢结构技术、机电安装工程技术、绿色施工技术、防水技术、抗震加固与监测技术、信息化应用技术。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采用多项新技术的或某单项技术应用水平突出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及监督、应用成果评审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为保证全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示范效益的发挥,申报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新开工程、建设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

(二)新技术示范内容可在3年以内完成的工程;(三)工程资金计划落实;(四)单体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或单位工程预算造价达1000万元以上,或是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标志性建(构)筑物。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鄂建文[2016]60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鄂建文[2016]60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建文〔2016〕6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公积金中心,武汉市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约束性,根据《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政府令第25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住建工作实际,经研究,对我厅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厅行政审批类)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5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二、对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三、对19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有效。

未列入继续有效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视为失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处室(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实际及时进行修改,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需修改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9月25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41号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政行政执法(处罚)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鄂建〔2008〕59号3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74号4关于鄂建〔2009〕74号《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更正通知鄂建函〔2009〕235号5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认证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49号6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贯彻实施<法治湖北建设纲要>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10〕21号7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建〔2010〕44号8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优秀调研成果评选办法》的通知鄂建办〔2013〕249号9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湖北省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导引》、《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4〕60号10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5〕170号11关于加强县城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12〕65号1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鄂建〔2013〕1号13关于建立全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办〔2011〕264号14关于完善全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办〔2012〕284号15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19号16关于建立全省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5〕36号17关于建立定期报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信访情况以及分析研判信访形势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2〕29号关于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00〕226号19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1〕032号20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鄂建〔2002〕39号21湖北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8〕55号22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建〔2014〕16号2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鄂建办〔2015〕316号24关于进一步明确直管公房含义的复函鄂建函〔2002〕35号25关于对天门市房管局“关于解释自管房和直管房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鄂建函〔2002〕60号26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建文〔2007〕8号27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0〕135号关于做好全省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72号29关于建设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房产信息查核报送系统的通知鄂建文〔2015〕46号30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数据中心第一阶段数据对接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294号31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303号3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建〔2000〕069号33关于建立全省城市供水水质通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2〕174号3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加强水质监管,确保供水安全的通知鄂建〔2005〕72号35《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试行)》鄂建〔2006〕84号36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维护管理责任范围的通知鄂建文〔2007〕228号37关于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7〕229号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城市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建〔2008〕17号39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企业(单位)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5号40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9〕114号4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0〕129号42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及《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修订稿)》的通知鄂建〔2010〕141号43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特种用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0〕251号4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建〔2011〕87号45关于组织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鄂建办〔2011〕243号46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建〔2012〕11号47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2〕3148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2〕37号49关于印发《湖北省第六届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考评办法》的通知鄂建〔2013〕12号5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办法(修订稿)》及《湖北省园林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标准(修订稿)》的通知鄂建〔2010〕47号5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鄂建〔2010〕146号5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建〔2010〕143号53关于加强对住宅建设中安装使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监督管理的通知鄂质技监量〔2000〕59号54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广廉政责任书的通知鄂建办〔2002〕32号55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3〕62号56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通知鄂建文〔2008〕62号57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18号5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83号59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7号60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9号61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实施《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9〕82号62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3号6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64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完善商品房项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知鄂建办〔2010〕189号65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建立施工图消防专项审查及定期统计上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2〕3号66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21号67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23号68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70号6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号70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4〕9号71关于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2014〕10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92号73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76号74关于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2号75关于做好二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78号7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68号77关于取消湖北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职业资格认定的通知鄂建文〔2015〕76号78关于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通知鄂建办〔2015〕252号79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309号80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头〔2015〕918号81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程序(试行)》的通知鄂建〔2009〕13号82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检查与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3〕23号83关于印发《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4〕3号84关于发布《湖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费用定额》(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67号85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职工工作生活条件的意见鄂建文〔2014〕67号86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协管员队伍建设的通知鄂建〔2010〕99号87关于开展争创城管执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文明执法岗活动的通知鄂建〔2011〕38号88关于开展湖北省“市容环境美好示范路”创建活动的通知鄂建〔2012〕20号89关于印发《湖北省城管执法队伍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3〕29号90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文明执法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52号9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14〕1号92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10〕26号9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建〔2015〕12号94关于印发《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补助与差旅费报销规定》(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5〕157号95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1994〕057号96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鄂建〔1996〕324号97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50号98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4〕82号99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鄂建〔2005〕56号100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57号101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备案和报告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5〕172号10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3〕189号103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4〕161号10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3〕103号105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2〕90号106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企业推行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3〕24号107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34号108关于实行《湖北省建设行业企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5]97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50号110关于实行施工许可网上办理的通知鄂建办〔2015〕222号111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9〕71号11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0〕146号11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5〕1号11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1〕260号115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鄂建设规〔2014〕2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08〕13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4号11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74号119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43号120关于对全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实施重点培育的通知鄂建〔2010〕66号121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61号122关于加强招标代理分支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1〕76号12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8〕125号12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1〕144号125《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鄂建〔2001〕291号126《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鄂建〔2005〕108号《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0号128《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2号129《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130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建〔2014〕7号131关于建立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0〕155号132关于印发《湖北省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省级融资平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2〕55号13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5号134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鄂建办〔2014〕61号135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136关于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13号关于运用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鄂建文〔2015〕61号138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234号139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鄂统计文〔2011〕37号140关于建立住房建设领域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通知鄂建文〔2011〕117号141省农垦事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鄂垦办〔2011〕69号142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71号143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8号144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办〔2011〕202号145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1〕17号146关于印发《全省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142号147关于印发《2015年湖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43号148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14〕57号149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0号150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1号151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76号15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4〕2号153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4〕68号15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通知鄂建办〔2014〕49号155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12〕39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37号157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1〕79号158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71号15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160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161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44号162关于进一步抓好工程质量精品创建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建〔2009〕42号16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63号16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民住房建设质量控制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91号165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鄂建〔2007〕78号166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07〕210号167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8〕53号16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6〕28号169关于停止使用竹脚手架的通知鄂建文〔2000〕187号170关于建立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和印发《湖北省建筑安全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36号171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172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的通知鄂建〔2012〕22号173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鄂建〔2012〕46号17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23号175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17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号17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4〕135号178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43号179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文〔2014〕70号180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5〕84号18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主体责任追究的通知鄂建〔2015〕7号182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0〕1号18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69号18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设规〔2013〕1号185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72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流程》的通知鄂建[2008]114 号18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2]246号18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06号189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散装水泥统计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26号190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防止扬尘污染的通知》鄂建文〔2015〕64号191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鄂建〔2004〕45号192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113号19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产品的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3〕112号19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1〕117号195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的通知鄂建〔2001〕113号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6〕45号197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鄂建〔2010〕92号198关于启动湖北省城建档案灾难备份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1〕161号附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1998〕161号2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019号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078号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104号5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报建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2〕64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建〔2004〕23号7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4〕94号8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05〕121号9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1〕57号10湖北省建设厅转发《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建〔2009〕5号11关于印发《湖北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117号12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达标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246号1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3〕31号1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3〕63号15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备案的通知鄂建文〔2004〕10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和《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要点》(试行)的通知鄂建〔2005〕137号17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6〕25号18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12号19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35号20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能源审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07〕262号21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启动民用建筑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8〕161号22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269号2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0〕101号24关于贯彻实施地方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技术规程》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范》的通知鄂建办〔2010〕194号25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外和省内勘察设计企业跨区承揽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筑业协会章程

建筑业协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业协会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英文译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缩写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是由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科研院校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全省建筑业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研究探讨全省建筑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方针和政策,提出行业发展政策和法规建议;协助主管部门制订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建筑业协会工作管理制度

建筑业协会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协会的管理,规范协会内部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协会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协会工作的有序、规范、高效。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秘书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

第五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协会的决策、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协会的工作需要设立,负责协会相关领域的专业研究和活动组织。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理事会职责:(一)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审议协会的重大决策事项;(三)选举和罢免协会领导成员;(四)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事宜。

第九条秘书处职责:(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三)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四)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五)负责协会的档案、资料和财务管理。

第十条各专业委员会职责:(一)开展专业研究和交流活动;(二)组织专业培训、研讨会等活动;(三)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四)参与协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会议制度:(一)理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二)秘书处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三)各部门负责人会议每周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二条文件审批制度:(一)协会文件按照文件性质、内容、紧急程度进行分类审批;(二)一般性文件由秘书处负责人审批;(三)重大文件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制度:(一)协会工作情况、重大决策、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及时公开;(二)协会内部文件、会议记录等涉及保密事项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人员管理制度:(一)协会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二)协会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会规章制度;(三)协会工作人员的考核、晋升、奖惩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协会制度执行。

建筑协会换届工作方案

建筑协会换届工作方案

建筑协会换届工作方案建筑协会换届工作方案一、前言建筑协会是由建筑行业从业者自愿组成,旨在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非营利性组织。

为了更好地发挥建筑协会的作用,提高服务水平和促进行业发展,经过协会成员的广泛讨论和表决,决定进行协会换届工作,并特制定本方案。

二、组织与选拔1. 协会换届工作将由临时换届团队负责,由协会成员自愿报名,经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临时换届团队成员应具备丰富的组织筹备和协调能力。

2. 选拔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遵循协会章程和换届规定,确保选出有能力、有责任心的合适成员参与换届工作。

3. 换届团队成员应分工负责,确保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换届工作程序1. 准备阶段(1)确定换届日期和地点,并公告通知全体成员。

(2)成立临时换届团队,制定换届工作方案。

(3)建立换届工作专栏,定期发布相关信息,接受成员意见和建议。

(4)做好换届资料准备工作,包括选举产生的名单、换届程序等。

2. 选举程序(1)展开换届宣传,鼓励会员积极参与选举;并提供选举举手图章和选票准备。

(2)举行换届大会,经过公正的选举程序,选出新一届理事会成员。

(3)换届结果公示,接受成员监督,并向全体会员发出通知。

3. 交接与过渡(1)新一届理事会成员与原理事会成员进行交流,并了解工作情况。

(2)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向协会成员作出工作承诺和宣示。

四、换届工作安排1. 换届前:(1)制作换届工作计划表,明确各项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人。

(2)完成用户信息核实和更新工作,确保换届选举资格正常。

(3)进行会员需求调研,为新一届理事会工作提供参考。

2. 换届过程:(1)召开换届选举大会,按章程和换届规定进行选举。

(2)核对选举结果,公示并向全体会员发布选举结果。

(3)组织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参加换届选举会议,并交接相关工作。

(4)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就任。

3. 换届后:(1)推进协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能。

(2)组织新一届理事会成员进行培训,加强团队凝聚力和协作能力。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条例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条例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协会的管理行为,保障会员权益,提高协会的管理水平,根据《建筑协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筑协会的所有会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具体管理范围涵盖协会各项活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协会的管理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高效,服从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协会的发展。

第四条建筑协会的管理宗旨为服务会员,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建筑协会的管理目标为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为会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建筑协会管理应该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合作,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

第七条建筑协会的管理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公开及透明度,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建筑协会应当依法合规,遵守行业规范,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建筑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与外部机构的合作,确保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条建筑协会应当不断完善管理体制,推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十一条建筑协会的会员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符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第十二条申请成为建筑协会会员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建筑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

第十四条建筑协会应当建立会员档案,做好会员信息的记录及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建筑协会应当及时通知会员有关协会的信息及活动内容,加强与会员的沟通与联系。

第十六条建筑协会应当依法依规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查,并及时处理会员申请及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建筑协会应当定期组织会员大会,听取会员意见,及时反映会员诉求。

第十八条建筑协会应当积极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如培训、交流、合作等,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建筑协会应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会员的资质和专业领域,将其划分至不同的会员组织,并为不同类别的会员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建筑业协会筹备方案

建筑业协会筹备方案

建筑业协会筹备方案建筑业协会筹备方案一、背景和目标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为了推动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建筑业企业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促进行业的共同进步,特决定成立建筑业协会。

建筑业协会的目标是通过组织各种活动和服务,提高行业内企业的竞争力和形象,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架构建筑业协会的组织架构如下:1. 主席团:包括主席和副主席,负责协调协会各项工作。

2. 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和协助主席团的工作。

3. 专业委员会:按照行业特点将会员企业分为不同专业委员会,以便更好地开展行业研究和交流。

4. 会员大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负责审议重大事项。

三、主要职责1. 组织行业研究和交流活动:定期组织各类研讨会、研究会、座谈会等活动,推动建筑业技术创新和经验分享。

2. 促进合作与交流:搭建行业内外企业合作交流的平台,举办商业洽谈会、招投标会等活动,为会员企业提供商机。

3. 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组织各类培训课程和研修班,提高会员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4. 维护会员权益:代表会员企业与政府、社会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5. 促进行业规范和标准的制定:积极参与行业标准与规章的讨论和制定,共同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

6. 加强对外宣传:通过建立官方网站、发布媒体稿件等方式,宣传行业发展动态、会员企业的先进事迹,提升行业形象和影响力。

四、成立流程和时间安排1. 组织筹备委员会:成立筹备委员会,负责协调筹备工作,确定协会定位、组织架构等重要事项。

2. 招募会员:通过广告、会员推荐等方式招募会员,建立起初步的会员网络。

3. 编制章程和细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特点,制定协会章程和细则。

4. 选举主席团: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

5. 注册登记:按照相关程序完成协会注册登记,取得合法资格。

6. 设立办公地点和人员:确定办公地点,招聘秘书和其他必要人员。

申请成立建筑协会(民间组织)的条件

申请成立建筑协会(民间组织)的条件

申请成立建筑协会(民间组织)的条件1、行业协会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

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而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行业协会属于社团法人,是中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又称NGO),属非营利性机构。

2、行业协会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约束,建筑行业协会的成立应满足《条例》的相关规定。

具体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成立登记: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工作办法

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工作办法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分会的名称是: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英文名称Constructor Committee Of 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分会是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全国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活动的注册建造师,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分会的宗旨: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恪守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促进我国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领导、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本分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8号A座805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分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反映建造师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为有需求的会员协助开展必要的法律救助等。

(二)组织开展建造师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并不断完善建造师执业的自律机制。

(三)组织开展建造师的经验交流、课题研究、信息沟通等。

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建造师社会团体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研究分析注册建造师的执业状况和能力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组织开展建造师有关专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五)办理建设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分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本分会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委托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本分会的会员属于中国建筑业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建筑业协会的章程;(二)拥护本分会的工作办法;(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分会;(四)在工程建设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按有关规定由本分会颁发会员证。

武汉地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办法-武汉建筑业协会

武汉地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办法-武汉建筑业协会

武汉地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武汉建筑业协会是由武汉地区建设行业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制作、科研、教育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武汉建筑业协会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质委会”)是协会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调查研究、检查评价、咨询服务的专业分支机构。

第二条为满足武汉地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及咨询服务的需要,促进工程质量水平提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等标准规范,结合本地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武汉建筑业协会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施工质量评价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服务、培训活动;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

第四条施工质量评价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

评价意见只反映工程实际质量状况,不代表任何责任主体或相关方的意见。

第五条施工质量评价实行自愿委托原则,不委托不受理。

委托评价的主体(委托方)可以是建设、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等单位,也可以是其他有关单位。

第六条根据施工质量评价活动开展情况和社会各界的需求,质委会不定期举办咨询、培训、案例讲解等服务活动,普及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质量评价等方面的知识,以达到不断提高武汉地区工程质量水平的目的。

第二章评价范围及类型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施工质量评价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第八条施工质量评价类型包括:(一)工程部位(系统)的施工质量评价。

主要有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安装工程的合格评价和优质评价;(二)防水工程、门窗工程、幕墙工程等专业工程的合格评价;(三)单位工程优质评价。

第三章评价受理及组织第九条施工质量评价由委托单位向质委会秘书处填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委托书》(附件2)进行委托。

第十条施工质量评价组织机构由质委会秘书处根据评价对象具体情况进行组建,一般由三人(含)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组长一人,组员两人),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参加专家人数。

加入建筑业协会申请书

加入建筑业协会申请书

申请书
尊敬的建筑业协会领导:
您好!
我是一名从事建筑行业的工作者,深感建筑业协会在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交流、提升行业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此,我特此申请加入贵协会,以期与更多的同行共同交流、学习,共同推动建筑行业的发展。

我在建筑领域有多年的工作经验,对建筑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的了解和实践经验。

同时,我也非常注重行业动态和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和应用,希望通过加入建筑业协会,能够更好地了解行业发展趋势,掌握更多的行业信息和资源,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我深知加入建筑业协会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质,我也承诺将严格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为协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我再次感谢建筑业协会领导对我的关注和支持,期待您的回复。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建筑劳务协会章程

建筑劳务协会章程

筹备组建建筑业协会报告一、引言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推动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建筑业的管理和监督,提升建筑业的发展水平,建立一个专业化、权威的建筑业协会势在必行。

本报告旨在介绍筹备组建建筑业协会的相关情况和必要性,并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措施。

二、筹备组建建筑业协会的背景建筑业作为一个庞大的行业,涉及到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建材生产等多个细分领域。

目前,我国建筑业发展迅猛,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如施工安全事故频发、工程质量不稳定、市场秩序混乱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筹备组建建筑业协会势在必行。

三、筹备组建建筑业协会的必要性1.提升行业声誉:建筑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准则和道德规范,引导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和声誉。

2.推动技术创新:协会可以组织技术交流和培训活动,促进行业内的技术创新和进步,提高建筑质量和效率。

3.加强行业自律:协会可以建立行业标准和规范,督促企业按照规范进行经营和施工,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4.维护行业权益:协会可以代表行业利益,维护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咨询和支持服务。

5.促进行业协同发展:协会可以促进建筑业内各个环节的协同合作,推动建筑业链的优化和升级。

四、筹备组建建筑业协会的具体建议和措施1.明确组织结构: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设立秘书处和各个专业委员会,确保协会工作的顺利进行。

2.制定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协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会员资格、会费缴纳、会员权益等事项,规范协会运作。

3.加强宣传推广: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协会的成立和工作,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加入协会,扩大协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4.组织培训和交流活动:定期组织各类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会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促进行业内的经验分享和合作。

5.建立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督促企业按照规范进行经营和施工,提高建筑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6.设立行业监督机构:建立行业监督机构,加强对建筑企业和项目的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行业秩序。

筹备组建建筑业协会报告

筹备组建建筑业协会报告

筹备组建建筑业协会报告一、引言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推动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建筑业的管理和监督,提升建筑业的发展水平,建立一个专业化、权威的建筑业协会势在必行。

本报告旨在介绍筹备组建建筑业协会的相关情况和必要性,并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措施。

二、筹备组建建筑业协会的背景建筑业作为一个庞大的行业,涉及到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建材生产等多个细分领域。

目前,我国建筑业发展迅猛,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如施工安全事故频发、工程质量不稳定、市场秩序混乱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筹备组建建筑业协会势在必行。

三、筹备组建建筑业协会的必要性1.提升行业声誉:建筑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准则和道德规范,引导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和声誉。

2.推动技术创新:协会可以组织技术交流和培训活动,促进行业内的技术创新和进步,提高建筑质量和效率。

3.加强行业自律:协会可以建立行业标准和规范,督促企业按照规范进行经营和施工,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4.维护行业权益:协会可以代表行业利益,维护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咨询和支持服务。

5.促进行业协同发展:协会可以促进建筑业内各个环节的协同合作,推动建筑业链的优化和升级。

四、筹备组建建筑业协会的具体建议和措施1.明确组织结构: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设立秘书处和各个专业委员会,确保协会工作的顺利进行。

2.制定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协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会员资格、会费缴纳、会员权益等事项,规范协会运作。

3.加强宣传推广: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协会的成立和工作,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加入协会,扩大协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4.组织培训和交流活动:定期组织各类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会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促进行业内的经验分享和合作。

5.建立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督促企业按照规范进行经营和施工,提高建筑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6.设立行业监督机构:建立行业监督机构,加强对建筑企业和项目的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行业秩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建筑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湖北省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onstructionndustryAssociationOfHuBeiProvince,编写为I-IBCIA)。

第二条本会是全省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科研工作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自愿组合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联合全省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双向服务,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速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为把全省建筑业建成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湖北省建设厅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住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4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研究、探讨本地区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方向、理论、方针和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协助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联合,推广会员单位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推进建筑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四)采取多种形式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培训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协助企业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和现代化管理方法,贯彻IS09000系列标准,推动企业素质的提高;(五)组织发展建筑业的公益事业,开展其他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六)组织国内外信息交流,开展企业诊断与咨询服务,编辑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文献;(七)发展与国内外建筑业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营管理与技术经济合作和交流活动;(八)承办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九)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会员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十)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团体会员、单位会员须是下列持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经政府确认的下列建筑企、事业单位:(1)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的施工企业;(2)房屋开发、工程总承包、建筑装饰、建材供应及建筑制品生产企业;(3)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企业;(4)建筑科研、院校、勘察设计和从事建筑技术经济管理的企、事业单位;(5)其他与建筑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建筑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五)关心本会工作,随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决定申请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十二)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OO一年元月十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