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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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湖北省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onstructionndustryAssociationOfHuBeiProvince,编写为I-IBCIA)。
第二条本会是全省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科研工作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自愿组合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联合全省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双向服务,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速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为把全省建筑业建成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湖北省建设厅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住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4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本地区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方向、理论、方针和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协助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联合,推广会员单位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推进建筑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
(四)采取多种形式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培训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协助企业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和现代化管理方法,贯彻IS09000系列标准,推动企业素质的提高;
(五)组织发展建筑业的公益事业,开展其他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六)组织国内外信息交流,开展企业诊断与咨询服务,编辑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文献;
(七)发展与国内外建筑业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营管理与技术经济合作和交流活动;
(八)承办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九)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会员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十)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团体会员、单位会员须是下列持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经政府确认的下列建筑企、事业单位:
(1)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的施工企业;
(2)房屋开发、工程总承包、建筑装饰、建材供应及建筑制品生产企业;
(3)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企业;
(4)建筑科研、院校、勘察设计和从事建筑技术经济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5)其他与建筑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建筑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随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
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决定申请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