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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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宣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宣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
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郑政文[2004]59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3.19
【实施日期】2004.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河南省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郑政文[2004]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第7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
《办法》是一部规范我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消防安全责任的重要政府规章。

《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它的贯彻实施,对于促进我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市政府决定成立宣传贯彻《办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高建慧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郑州市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规定(2021年)

郑州市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规定(2021年)

郑州市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郑州市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规定(2005年9月2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2021年3月3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修正)第一条为保障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多产权建筑,是指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写字楼、住宅、车库、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建筑物。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多产权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多产权建筑,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六条多产权建筑的产权人应当按其使用、管理范围,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多产权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以下简称公共消防安全)责任,由所有产权人承担。

第八条多产权建筑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组织产权人成立消防安全组织,具体负责该建筑的公共消防安全工作,或由产权人共同委托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共消防安全工作。

其中,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的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成立消防安全组织负责。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住建部门的职责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住建部门的职责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二)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此条第一款规定的是时点性工作内容,住建部门对特殊建设工程只负责两个时点的工作职责,即一是消防设计图纸完成后工程开工前的消防设计审查,二是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前的消防验收。

对其他建设工程只负责一个时点的工作职责,即对备案的工程在竣工后交付使用前的抽查验收。

此条第二款规定的是线性工作内容,根据此条款,可理解为,住建部门只对设计、施工和监理等责任主体进行监督检查,而不对具体施工过程的施工质量、所使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等具体的过程和行为进行检查。

此外,住建部门是不是要对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的安全防火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如果一个在建工程失火了,按”三管三必须”的原则,管生产的也必须管安全,住建部门也应有责任,但这个责任,不在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的科室,而应在安全管理的科室。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3
【摘要】<正>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业经2009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二○一○年一月十五日第一条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6页(P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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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出台乡镇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 [J],
2.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J],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J],
4.国务院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J],
5.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地方立法的几点建议
——基于《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后半年内出台的七部规定的文本分析[J], 牛玉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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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年)-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年)-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年)正文:----------------------------------------------------------------------------------------------------------------------------------------------------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年1月1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具体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在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中,对消防工作、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先进消防技术和设备推广使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订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有消防救援机构参与;(三)将消防安全责任制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加快乡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四)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升消防装备水平;(五)组织领导应急救援工作,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六)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享受工资、津补贴、保险以及相关福利待遇;(七)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八)组织开展重点防火时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九)加强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推广,加大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十)建立对消防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将其纳入联动监管,实施信用约束;(十一)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十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消防安全是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为了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一、总则1、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涉及消防安全的单位和个人。

2、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火灾损失。

3、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例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三、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1、一般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上述一般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河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河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三)个体工商户;(四)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五)其他有关单位。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协调、监督消防安全检查;(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四)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六)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单位内部及所属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条下列场所应当作为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二)人员密集场所;(三)重点单位;(四)其他火灾风险较高的场所。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使用、维护保养情况;(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执行情况;(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四)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五)其他消防安全事项。

第四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河南省的安全形势日趋紧张,各类灾害事故屡见不鲜,消防安全也面临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多的挑战。

河南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总体部署,认真落实职业责任制,坚持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不断构建包括政府、企业、工会和社会组织在内的责任共同体,形成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度框架。

2018年12月,河南省发布了《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这是河南省安全生产执法的重要文件,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总体部署,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深挖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河南省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社会稳定和民众安全的必要性,建立起政府、企业、工会和社会组织责任共同体的理念。

二、主要内容(一)依法认定火灾隐患根据《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负责对河南省范围内的各类重点单位进行火灾隐患安全检查,认定火灾隐患,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应当立即整改完善,并将整改情况移交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备案。

(二)认定消防责任人每个单位都应当认定一位具体的消防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统筹负责,定期检查和排查危险源,考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安全防范措施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培训本单位的消防责任人和消防人员,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的知识和能力;同时,应当定期检查和检验消防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有效运行。

各单位还应当建立安全整改制度,及时发放安全报告,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以保证消防安全工作正常开展。

(四)安全监督检查河南省政府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将定期对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重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重点单位及时纠正,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正常开展。

三、小结《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出台体现了河南省重视消防安全工作的态度,也立足于依法治理,深入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理念,努力保障河南省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消防安全及隐患排查问责办法》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消防安全及隐患排查问责办法》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消防安全及隐患排查问责办法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各类建设项目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辖区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相关责任方、各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二、管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消防安全和隐患排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预防为主、惩教结合、惩戒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有关各方责任单位及人员要全面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建设施工消防安全。

三、消防安全责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相关责任单位都要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全面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 号令)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 号令)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深入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明确建立消防安全领导机构,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承担消防安全义务,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重要内容依法监管,依法办理有关审批、备案事宜,相关领导、部门及人员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依法承担项目施工安全生产(包括消防安全)的项目总协调、总牵头、总负责工作,及时办理相关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全面承担项目施工过程消防安全组织协调责任。

(三)凡涉及各类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图审机构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必须按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产品及检验标准和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四)各类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要认真做到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制度、措施、人员、设施设备落实;要做到人员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消防器材用品落实达到100% 。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号令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号令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号令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号令规定,为了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一、消防责任制的建立1.1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在火灾防范、应急处置等工作中的职责和权利;1.2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严格要求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员工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1.3各部门要做好相关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确保员工掌握逃生自救技能。

二、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2.1单位应当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2.2发现消防设施设备有损坏或者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维修,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使用;2.3禁止私自改造、占用消防设施设备,一旦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消防演练的开展3.1单位应定期组织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3.2演练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模拟真实火灾事件,让员工能够熟练掌握逃生技能和灭火技巧;3.3演练结束后,要进行总结和评估,查找不足之处并及时改进。

四、消防安全督导检查4.1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督导检查,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具体措施和细节中;4.2督导检查要由专人负责,确保对各项消防安全要求的严格执行;4.3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做好记录并报告管理层,确保问题不断减少和解决。

五、消防安全奖惩制度5.1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和表彰;5.2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制造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号令的出台,旨在加强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和检查,建立起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希望各单位和个人能够切实履行相应的责任,共同努力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发文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5【实施日期】2010.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业经2009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二○一○年一月十五日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依法适时开展检查督导,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29•【文号】国办发〔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10.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0月29日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和消防安全的通告-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和消防安全的通告-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和消防安全的通告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和消防安全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及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一、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以及各级政府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文件要求,依法加强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一)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开工,严禁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二)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保证周边环境、设施、建筑物和工程性能的安全。

(三)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强硬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检测,检测报告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严禁出具虚假报告。

(五)施工单位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单位,依法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得购买、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具)和机械设备,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切实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六)其他责任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依法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郑政[2011]11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郑政[2011]11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郑政〔2011〕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郑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为促进我市消防事业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豫政办〔2010〕142号)等法律、法规,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设想,制定我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

“十二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的奋斗目标是: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消防事业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社会消防监管模式创新发展,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不断提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加快,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体系得到完善,保持火灾形势平稳,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升依法防控火灾水平(一)落实消防责任制。

以《消防法》为主线,深入贯彻《河南省消防条例》、《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推进消防地方立法和依法治火进程。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消防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

制定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对乡镇、街道等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细化。

2024年度新修订消防安全责任制

2024年度新修订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编制:***审核:***批准:***发布日期:2024年1月20日修订日期:2024年1月20日目录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3)二、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3)三、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4)四、消防管理单位职责 (5)五、全体员工职责 (5)六、保安(门卫)人员的职责 (6)七、动火作业及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及操作人员的职责 (6)八、专(兼)职消防队伍、志愿消防人员的职责 (6)九、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的职责 (6)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证人员密集场所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统筹安排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作计划。

(三)为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七)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走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依法加强对单位内部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和责任落实。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确保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控制并及时疏散人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各类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能力。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检验消防预案和应急措施的有效性,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加强与消防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及时报告火灾隐患和接受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第九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条消防安全领导责任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计划和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领导责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独立主持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十二条各部门、各岗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规定,配合和协助消防安全领导责任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规定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规定,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落实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序开展。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7]2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7]2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7〕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全市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全市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冬季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全力维护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为目标,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7〕111号)及市政府《关于落实六位一体抓消防三防四制保安全构建社会化火灾防控体系实施意见》(郑政办〔2007〕8号)精神,“六位”齐抓、“三防”同上、“四制”力保(“六位”: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公安消防、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社会单位、社会群众,“三防”:人防、物防、技防,“四制”:领导保障机制、科技导入机制、宣传培训机制),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扎实推进冬季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我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黄保卫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许福亮任副组长,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冬季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副局长罗永生任办公室主任,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刘明智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冬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开展和情况收集反馈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加强对冬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郑政办[2007]27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1.29【实施日期】2007.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7〕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全市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全市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冬季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全力维护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为目标,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7〕111号)及市政府《关于落实六位一体抓消防三防四制保安全构建社会化火灾防控体系实施意见》(郑政办〔2007〕8号)精神,“六位”齐抓、“三防”同上、“四制”力保(“六位”: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公安消防、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社会单位、社会群众,“三防”:人防、物防、技防,“四制”:领导保障机制、科技导入机制、宣传培训机制),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扎实推进冬季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我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黄保卫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许福亮任副组长,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冬季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副局长罗永生任办公室主任,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刘明智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冬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开展和情况收集反馈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加强对冬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工作目标排查消除一大批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三合一”(集住宿、生产经营、储存于一体)、“多合一”(集多种使用性质于同一建筑内)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员工2人以上住宿的现象得到及时清理;“三会一标”(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实行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80%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完成“三会一标”工作任务;市、县两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设施完好率分别达到100%、80%;全社会消防安全氛围更加浓厚,10万名企事业单位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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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对《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8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条第(五)项中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业经2009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二○一○年一月十五日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依法适时开展检查督导,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二)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按标准足额投入,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不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消防装备;(三)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编制、修订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与;(四)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加强处置重特大灾害事故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五)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和消防技术人才培养,保障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员依法享受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七)组织开展重点防火时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八)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等事项,及时核实情况,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整改;(九)对公安机关报请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意见,依法作出决定,并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城乡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对未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项目,不得办理开工手续;对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二)城乡规划部门对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合理规划布局,做好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工作,对占用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和查处;(三)财政部门按照本级财政预算拨付消防事业经费,并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将消防用水和消防通信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四)城乡建设、市政部门根据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改造管理工作;(五)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六)市政、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七)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八)教育、科技、司法、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科普、法制宣传、就业培训内容;(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公益性消防安全内容的宣传;(十)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或者依法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二)定期分析火灾形势,掌握火灾规律和特点,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督促、指导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四)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五)严格执行消防执勤备战制度,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制定消防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六)对需要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对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二)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移交的火灾隐患单位或者场所依法进行查处;(三)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受理并查处;(四)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并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二)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责任区三级消防安全责任网络,并建立消防应急救援体系,接受119指挥中心统一调度;(三)对辖区单位和住宅区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抽查,在重大节假日前或者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责令及时改正;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同时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报告或者移交。

消防监督抽查、检查应当作抽查、检查记录;(四)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五)针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存在的消防安全通道不畅通、乱搭乱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搭乱接电器线路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以及经营场所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治措施,分期分阶段进行整治,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组织实施防火公约;(二)在主要街道或者公共场所设置橱窗、专栏等固定宣传设施,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活动;(三)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纠正或者制止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工作;(五)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民委员会还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备用水源和取水设施。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鼓励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五)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六条公民依法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二)遵守公共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报告火警,举报可能引发火灾事故或者可能影响火灾救援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四)参加有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和火灾扑救;(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消防监督检查;(六)教育未成年子女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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