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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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

规定

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

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参照科技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综合示范试点区域。在区县、街道、乡镇、开发区等特定的区域内,旨在依靠科技进步、机制创新、制度建设和政策突破,探索不同类型区域的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机制和模式,在推动可持续发展进程中发挥辐射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推进实验区的发展与建设,研究制定促进实验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制度;编制和实施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批准实验区的建立、撤销,开展实验区的组织管理等工作;对实验区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为实验区的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

第四条申报单位作为实验区建设主体,负责推进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条实验区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所辖区域实验区的管理主体,负责协调解决实验区发展、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为实验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支持。

第六条实验区所在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并成立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区所在区县、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内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实验区申报范围: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区县、街道、乡镇、开发区等同级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关、开发区管理机构为申报单位。

第八条申报实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领导重视,组织完善。实验区工作已被列入所在区县党委、政府、政府派出机关、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议事日程,成立了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协调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

(二)基础扎实,成效显着。公众参与意识较强,具有较好的可持续发展条件和科技支撑条件,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可持续发展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和经验;

(三)目标明确,特色突出。具有开展实验区工作的内在需求和持续的发展动力,建设规划科学可行,建设目标和实验主题明确,具有鲜明特色和较强的区域代表性及示范意义。

第九条街道、乡镇、市级开发区等申报实验区的,由其向所在区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区县政府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区县、国家级开发区等申报实验区的,由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推荐函;

(二)《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书》;

(三)《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

(四)关于成立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市科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认定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认定程序如下: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组织专家组实地考察和评审答辩,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考察报告和评审意见;

(三)审核并认定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第十一条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经认定后予以授牌,统一命名为“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实验区建设期一般为三年。实验区所在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要按照已确定的《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积极稳妥做好实验区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相关内容如需调整,应由所在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报送市科委备案。

第十四条实验区应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将当年实验区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书面报送市科委。

第十五条实验区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取得的重大进展,应及时向市科委报告并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市科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相关机构协助开展实验区日常工作。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市科委设立专项资金,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和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重点支持实验区以提高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为核心,加快提升区域主导产业,大力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深入推动科技成果惠及民生。

第十八条市科委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等方式支持实验区加强能力建设,并鼓励、支持其承担国家科技研发和产业化项目,以及申报国家级实验区。市科委优先支持实验区承接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推进新技术新产品在实验区的示范应用。

第十九条支持实验区开展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的试点政策优先在符合条件的实验区推广落实。

第五章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条市科委根据实验区的建设发展情况,适时组织阶段性检查。

第二十一条实验区开展工作满三年、完成一个建设周期以后,应由实验区所在地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向市科委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验收申请书;

(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

(三)建设期间实验区科技成果转化、主导产业提升、生态环境改善、科技惠及民生等方面取得的进展情况;

(四)实验区在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主要成绩;

(五)下一建设周期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

第二十二条市科委组织专家组对提出验收申请的实验区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并提出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与验收不合格两种。经考核,全面完成规划建设任务,通过验收评审后即认定验收合格。经考核,工作组织不力,未完成规划建设任务,为验收不合格,将取消其“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称号,并在三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实验区。

第二十四条对验收合格,且提交下一建设周期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并通过专家论证的,优先认定为“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

第二十五条实验区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委将中止其建设资格,并取消其“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称号:

(一)在阶段性检查中发现实验区建设存在重大问题,经整改后仍没有解决的;

(二)连续两年不提供总结;

(三)不接受市科委的管理;

(四)申报单位自行要求取消其“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称号;

(五)市科委认为应该中止和取消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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