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管道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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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管道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
承包:
签订日期:年月日
给水管道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简称甲):梵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简称乙):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在自愿、平等、互利、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委托乙承担给水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给水工程。
工程地点:
第二条承包围
乙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规定等容,按图纸要求乙负责该项工程的施工,以及协调市政、交警等有关部门办理市政路面的报批开挖、有关相应复土回填工作,并负责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停水接水、管道试压、冲洗、水质检验、工程验收手续。
第三条承包式
1、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通过甲及市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验收的承包式。
2、安装要求:达到有关供水安装标准及市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供水管安装要求。
第四条工期
1、工期为天,乙须在年月日前完成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
2、施工过程中如遇甲责任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经甲、乙双确认后进行调整,竣工日期进行相应顺延。
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一)工程质量
1、乙必须格按照施工图、说明书以及有关规定、施工技术规、质量验收标准和市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验收规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工。
2、乙在工程质量上必须接受甲的监督,甲发现其进度在主要进度控制点上延误一天时,或在主要工程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甲以书面通知乙,乙在一天须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否则甲有权采取措施直至终止合同,调换施工队伍。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乙负责。
(二)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增减的书面文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一天,乙必须通知甲到场检查验收,并认真做好双相认的验收记录。若甲不按时到现场检查的,乙可自行隐蔽并认真如实填写隐蔽记录,甲应予承认。事后甲提出复查的,若复查合格,费用由甲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的,予以顺延;若复查不合格,检查费用由乙承担,乙应负责无偿返修,工期不予顺延。若乙未通知甲到场检查,单完成隐蔽工程的,甲有权要求重新检查,费用由乙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工程(包括单项工程)完工前五天,由乙通知甲进行验收,并应按期验收完毕。工程质量及工程容符合要求的,双在竣工工程验收资料上签章。在此工程通过市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的验收并合格后,乙将全部有效的技术档案资料向甲移交。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容尚未完成,乙应在约定的期限进行翻修或补建,直至达到符合工程实际标准和要求为止。因此逾期竣工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承担。
4、工程竣工后,乙应绘制竣工档案,提交甲存档。
第六条工程造价及付款式
(一)工程造价
工程预算总造价暂定为:人民币¥4.8 万元(大写肆万八千元整)。
(二)付款式
1、在合同签订后15 天,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70 %预付备料款;
2、工程完工通过甲验收并办理水质检验证明手续、通水后,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15天,将工程结算书与甲、乙双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竣工图纸一并交由甲审查,甲必须在15天审核完毕后,双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工程结算价,并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在质保期限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发生的维修费用,全部由乙自理。
3、每笔付款时,乙须向甲提供国有效的等值发票。若乙不能提供发票的,甲有权拒付工程款。
(三)工程结算:
1、本工程结算式为:工程量以实结算(以经甲、乙双签字盖章的竣工图纸及变更签证为标准)。
2、定额标准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及相应配套的费用定额为依据。
第七条双义务
(一)甲义务
1、甲派为现场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签证手续,督促乙按规定搞好各项技术资料及报表整理,负责签证、解决应由甲解决的问题及其他事宜。
2、负责协调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关系。
3、提供施工用水和施工用电(水电费由乙承担)。
4、派员办理隐蔽工程和图纸外工程量签证。
(二)乙义务
1、乙委派作为现场代表,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如现场代表变更,应事先征得甲同意。
2、在开工前二天完成组织施工图纸会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送交甲审定,作为甲检查监督执行施工计划的依据。
3、乙在施工进场前,需向甲提供施工案,经甲批准后可施工。
4、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遇地下管线或地下障碍物占用给水管线位置时,按市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和给水管施工规处理,并通知甲签证。
5、办妥管道安装所有相关业务手续(不包修复路面费用),负责整个过程中制安、驳接、管道试压、冲洗、水质检验、工程验收等手续。
6、在施工期负责施工人员安全,做到文明施工。
7、乙在施工过程中的分项及隐蔽工程,应提前一天通知甲对分项及隐蔽工程签证,经甲代表验收合格后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图纸外非隐蔽工程在七天通知甲签证。
8、乙在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打横向、竖向洞及其它损伤建筑物原有形态的工作,必须取得甲书面同意后可施工。若甲未能在乙发出申请三日给予答复,视其同意施工,乙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9、乙保证其承包围的工程项目通过市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的验收。
10、乙开工前,应将施工负责人员报甲确认、备案,如乙更换施工负责人时,应当事先征得甲同意。
11、乙应及时向甲提供付款通知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甲乙双应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
2、甲不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而未付款项的1‰向乙支付违约金。
3、乙逾期竣工的,视为乙违约。每逾期一天,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1‰向甲支付违约金。因此影响甲楼宇工程竣工验收的,则甲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0%结算给乙,乙应赔偿由此给甲造成的损失。
4、乙提供的施工的工程质量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的,视为乙违约,甲有权拒绝验收,若甲解除本合同的,乙应退还甲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按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承担责任,若甲同意乙继续履行合同的,乙应在甲同意的期限进行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