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一审庭审
法律思维与案例分析7
案例 女大学生依法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女大学生张某很喜欢照相。有一次,她在一 个照相馆拍了一张艺术照,照得非常满意。 不久,同学告诉她,她的照片被放得很大, 放在照相馆的橱窗内做广告。张某认为照相 馆侵犯了她的肖像权,遂向照相馆提出要求 :第一,将照片从橱窗撤下,照相馆向她赔 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3千元;第二,照 相馆与她补签肖像使用协议,使用期2年,使 用费5千元。经协商双方同意:照相馆使用其 肖像3年,费用3千元。
(一)自身方面 (二)学校方面 (三)国家方面
(一)自身方面
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一个 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的人,不可能形成法律 思维方式。法律知识通常包括法律、法规方 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两部分 法律知识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都很重要。 只有既了解法律、法规在某个问题上的具体 规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更好 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并运用法 律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3.讲程序
(1)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要从法律程序出发 法律程序就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规定和 过程。 (2)法律程序的重要性 程序公正是保障实现个案实体公正最有力的制 度性条件。离开正当的法律程序,法律的公平 、正义、秩序、效率、自由和人权等价值都将 无法实现。 案例 余祥林冤案引发的思考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1994年 1月2日,佘妻张在玉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 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 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 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 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 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 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 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人 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
冤案为何一再发生_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
冤案为何一再发生□谢梦(厦门大学福建厦门361005)摘要:随着近年几起典型冤案的曝光,我国程序法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引发了我们深刻的反省。
本文以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为例,分析冤案产生的主要原因,意在从根源入手,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减少刑事冤案,以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疑罪从无司法独立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案件基本情况(一)佘祥林案的基本情况[1]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
1994年1月20日,他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一直下落不明。
1994年4月11日,一村民在离村不远的雁门口乡吕冲村九组窑凹堰水面上发现一具已经面目全非高度腐烂的女尸。
无名女尸的出现打破了乡间原有的平静,法医初步认定,无名女尸系颅脑挫伤至昏迷后溺水死亡,应属他杀。
正式的侦查尚未展开,一名叫张年生的男子要求辨认尸体,他就是张在玉的哥哥,并且他向公安机关反映,他妹妹张在玉和妹夫佘祥林经常吵架,夫妻关系很不好,且佘祥林有外遇。
张年生随后辨认了尸体,当下一口咬定腐尸就是其妹张在玉。
由于尸体高度腐烂,DNA鉴定无法确认,法医仅凭尸体与张在玉的特征有11处吻合,就作出了确认无名女尸就是张在玉的《法医鉴定书》。
于是,张在玉的丈夫佘祥林便作为重点嫌疑人进入了公安机关的视野。
1994年4月12日晚,佘祥林被公安机关带走,这一去就是11年。
此后,佘祥林的生活陷入了阴霾:一群"铁面无私"的公安人员,对他进行了审讯,在生不如死的折磨下,佘祥林终于"承认"杀妻的罪行。
于是公安机关在只有数次前后不一致的口供,且其他证据也非常薄弱的情况下,便认定佘祥林构成故意杀人罪。
之后,公安机关报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在察院内部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一方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凭口供认定,不应予以采信;另一方则认为,案情重大,情节恶劣,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不起诉不足以平民愤。
最终,检察院的讨论意见是希望公安机关补充一些证据,如杀人现场和杀人工具有关的资料等。
人本主义理论
▪ 强行性规定:第一敬重生命〔自己的和他 人的生命〕;其次敬重人体;第三敬重人 格。
▪ 制止性规定:第一制人。
▪ 非人道行为消失的缘由
▪ 第一,利益〔物质和精神〕冲突,极端敌 视
▪ 其次,追求极端强势
▪ 第三,自我否认、压力转移〔学生中的以 强欺弱〕
▪ 2023年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 的证据材料。
▪ 2023年5月8日下午,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有 意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
▪ 2023年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公布会宣布: 赐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商丘 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海萍院长亲自交付给了赵作海。
▪ 二、什么是人本主义:
▪ 是指以人为本的主见或思想体系,人本位 就是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以人为目的 。三、人本主义的内容:
▪ 1.人性认知 ▪ 2.崇尚人权 ▪ 3.坚持人道
▪ 1.人性认知
▪ 人性认知也就是对人性的了解与把握。它 是人本主义的前提,只有了解人性特点并 顺应这些人性,才能做到以人为本,否则 就可能事与愿违。
▪ 〔4〕公共表达权:包括选举权、评价权、监视 权、罢免权等等。
▪ 人是以群体、国家的形态生活在一起,而在群体 生活中肯定会消失公共领域、公共事务,这就需 要专人负责处理,并对群体的行为进展治理、指 挥、协调等,虽然人人都希望自主权完整而不受 人干预,但由于公共事务无人解决、群体行为无 人协调就会造成社会混乱,影响自己正常的生活 ,所以人们将自己的主权局部的出让出去,也就 是授权专人负责公共事务,对群体进展治理,这 就形成了公共权力。
▪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1994年1月2 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丧失失踪,张的家人 疑心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 因涉嫌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 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 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 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 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事后女儿 辍学、其母病故、亲友为他上访时曾被扣押 。 2023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 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 ,宣判佘祥林无罪。 39岁的佘祥林走出了沙洋 苗子湖监狱。曾经身强力壮的派出所治安联防队 员,如今脸色苍白,孱弱不堪……他披露当时认 罪因被殴打了十天十夜,2023年9月2日佘祥林领 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人身自由
立法的谨慎
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到《城 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
对违犯计生的对象实行:“抓、打、关、强行 手术” 采用“联族、联户、联亲戚”非法关押、罚款 等 手段
李化伟“故意杀人”案(1986)
李化伟原本是辽宁省大石桥市(原营口县)水泥厂的青 年工人。1986年10月29日,李先生怀孕6个月的妻子 邢伟在家中被人残忍地杀害。侦查机关在一个多月没 能破案的情况下,凭主观推测将李先生认定为杀妻凶 手,对其进行残酷刑讯,让其供认“杀妻的经过”。 李顶不住办案人员3天3夜的折磨和瑞打,在办案人员 诱导和指引下供认了“杀妻经过”。然后,办案人员 又找到李的母亲,对其多方恐吓、指供,逼其在书写 着证明其子杀害了自己妻子内容的笔录上签了字。办 案人员就用这样取得的李的“口供”和他母亲的“证 词”以及经他们剪裁的勘察、鉴定材料,再加上后来 被揭露出的极可能是伪造的证据,认定李故意杀人。
李化伟“故意杀人”案
通过侦查、起诉,李化伟在被看守所羁押3年多之后, 于1989年12月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不服上诉, 于1990年1月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报,在此案 审理期间,市检察院、中级法院曾先后4次退回补充 侦查,一审的中级法院3次向省高院进行疑难案件请 示,最后营口市政法委专门召集公、检、法“三长” 会议,才定下判决结果。李先生在监狱服刑直至2000 年,其时杀害李化伟之妻邢伟的真凶落网,真相大白。 于是,有关法院对此案提起再审,李化伟被改判无罪, 予以释放,但至此他已先后在看守所和监狱中被关押 了15年。
辛普森涉嫌杀人案(1995)
警方涉嫌非法搜查。 收集证据时涉嫌违规。霍姆斯 Nhomakorabea法官
冤假错案解读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近平第一讲导言概念界定●——冤案(没有犯罪但被当作有罪进行处理的案件)●——假案(本身并未发生而人为虚构的案件)●——错案(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案件)●之合称。
●——疑案(对证据进行审查后,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疑问未得到合理排除的案件)认识态度● 1.冤假错案是法律和司法制度中的阴暗面● 2.没有完美的制度,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冤假错案● 3.允许有错,但应积极纠错,主动防错,力争不犯错● 4.不能一错再错,将错就错,错上加错● 5.从比例上讲,冤假错案是少数,乃至极少数,是个例● 6.从个案来说,一个冤假错案就是全部,就是100%●7.冤假错案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正义的信念●8.以史为鉴题目解析冤假错案解读——从法律程序的视角看名案中的公平与正义“冤假错案的过程(动态)公正”课程概况●●开课导言●●第一单元●◇死者复活●●第二单元◇真凶归案●●第三单元●◇证据不足●●第四单元●◇真相难明●●期末检测教学方式●视频观摩,了解冤假错案的典型实践案例●心得讨论,总结我们看到的冤假错案成因●理论归纳,分析造成冤假错案的制度机理●开卷考试,象征性检测一下学习后的收获第一单元“死者”复活第二讲●2005年●湖北·佘祥林冤案●※知识点●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2005年●湖南·滕兴善冤案2005年湖北·佘祥林案●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
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
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佘祥林上诉至湖北省高级法院,后来被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重审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
佘祥林冤案的刑诉制度反思
佘祥林冤案的刑诉制度反思近年来,佘祥林冤案的曝光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
这起案件涉及到了刑诉制度中的一些弊端和不足,引发了人们对于刑事司法的反思。
本文将围绕佘祥林冤案展开讨论,探讨刑诉制度需要做出的改革与完善。
一、案件简介佘祥林是湖南省益阳市的一名普通农民。
2017年,他被控制贩卖毒品罪,虽然佘本人坚称无罪,但最终在2018年被法院以有罪判决。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存在许多疑点和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审判不公首先,这起案件中的审判过程存在明显的不公。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佘祥林的辩护律师许多次未出庭,导致佘祥林无法获得有效的辩护权利。
此外,佘祥林被警方强制带走时,没有进行普通配备的录像,导致警方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疑点。
这些都使得佘祥林在案件中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三、证据不足其次,佘祥林案中的证据不足。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主要以两名警察的证言作为佘祥林有罪的主要证据,但这两位警察的证词存在相互矛盾和不稳定的问题。
此外,法院并未对被查获的毒品进行专业鉴定,而仅依靠警方的初步鉴定就做出了有罪的判决。
这些不足使得佘祥林的案件存在诸多疑点和争议。
四、刑诉制度反思佘祥林冤案的曝光使得人们对于刑诉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反思。
首先,审判的公正和公平性是刑诉制度的核心价值,应该得到充分保障。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辩护律师等各方应该秉持中立的立场,确保被告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其次,刑诉制度应该加强对于证据的审查和鉴定。
在佘祥林案中,证据不足是导致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应该建立完善的鉴定机构和专业的鉴定标准,对于涉及有罪判决的证据进行科学、客观、准确的评估。
此外,刑诉制度应该加强对于辩护律师的保障和支持。
在佘祥林案中,辩护律师的缺席导致了被告的辩护权利受到了损害。
因此,应该加强对于律师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被告在审判过程中能够得到充分的辩护权利。
最后,刑诉制度应该加强对于警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在佘祥林案中,警方的执法程序存在问题,导致了取证的瑕疵。
佘祥林案
当人们重翻尘封11年的总共9个案卷,可以从已知的事实中大致还原出对佘案审理的全部过程。正是在这一漫长的司法过程中,在一套复杂的司法体系中,以及一群“铁面”的执法者的合力中,一位清白的公民变成了一个“罪犯”。
京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何正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回首佘案的整个审理程序,几乎每个环节都是合法的、公正的。但是,“合法、公正”的程序,何以酿成了一件冤案。
他们的依据是:佘祥林的交待与现场情况及调查访问的情况一致。佘祥林能顺利将办案人员带到作案现场。
4月28日,京山县检察院对佘祥林实施了逮捕。
定罪 1994年5月,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将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移送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荆州分院起诉。这个案子率先在检察院内部引起了争议。当时检察官们分成两派,一方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凭口供认定,不足以采信。而另一方则认为,案情重大,性质恶劣,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
而另一面,在沉尸现场,警方又找到了新的物证。4月17日,在抽干沉尸水塘里的水后,一个用于沉尸的蛇皮袋子摆在了韩有华的案头。当时,发现蛇皮袋子里还有4块石头,这被认为是佘祥林沉尸的主要罪证。
当晚,对于佘的审讯就围绕着蛇皮袋子开始了。
问:你提到的蛇皮袋子是谁的?
答:不晓得。
但是,内部争议并没有让佘祥林得到澄清的机会。检方只希望警方补充一些证据:1.杀人现场和杀人工具的有关资料。2.应查清被告人佘祥林所捡蛇皮袋及衣物的来源。3.被告人佘祥林作案时所穿衣服里能否检出死者的血迹。4.被告人藏衣服的瓜棚和烧毁衣服的材料。
案子重又回到京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韩有华感觉到了来自上下的压力。在外面,这起命案已经成为全县关注的焦点,张在玉的家人三天两头闹,严惩凶手的呼声越发强烈。有人甚至说,公检法接受了佘家的贿赂。而在公安局内部,对于佘有罪的认定始终没有动摇过。专案组的干警们都认为无名女尸案已经破了,对于先前认定的事实,不必推翻。当下需要做的,只是补充一部分证明佘有罪的证据。
2012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介绍
杜培武案件
1998年4月20日,昆明市公安通讯处王晓湘与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 枪杀于昌河面包车上,车弃于昆明圆通北路。 2. 公安部督办。 (情杀?财杀?仇杀?) 3. 4月22日,昆明刑侦支队列杜培武为重大嫌疑人,控制了杜培武。 4. 6月30日, 在“有诸多疑点,无直接证据”情况下进行了CPS心理测试(表明说谎) 5. 7月2日,对杜培武刑事拘留。 6. 7月5日至10日,杜培武招供杀妻。 7. 7月19日,送杜培武到看守所拘押。 8. 7月28日,杜培武提出《刑讯逼供控告书》 9. 8月3日,逮捕 10. 10月20日起诉,指控”故意杀人罪“ 11. 12月17日开庭。11个专家证人出庭。证明杜培武到过面包车上。 其他证据: 1. 枪弹痕迹检验鉴定书,证明是王俊波的七七式手枪枪击致死; 2. 杜培武警服射击残留物鉴定分析报告,证明了被告衣服上有射击残留物; 3. 泥土成份鉴定分析报告,证明车上泥土与杜培武衣物,口袋中人民币的泥土成份一 致; 4. 警犬气味鉴定,杜培武鞋袜气味与车上附着的泥土”警犬反应一致。
2012年新修改的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介绍
2012年第二次修改刑事诉讼法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 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5号主席令, 公布了这一决定。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 施行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有五编290条。增加了65 条。
刑讯逼供+联合办案=冤案
赵作海案的真相大白,只是阴差阳错的偶然结果,如果那个“被杀害”的赵振晌 一直浪迹他乡,而不是回到村里的话,那么赵作海肯定还得在高墙和铁丝网内苦苦煎 熬,直至把牢底坐穿。在刑讯逼供面前,即便不是赵作海,也会有钱作海或孙作海沦 为司法滥权的牺牲品。 从佘祥林、聂树斌到赵作海,粗鲁的司法反复突破人们的想像力极限,以惊人 雷同的方式把没有杀人的“杀人犯”投入大牢。湖北省京山县的佘祥林在被作为“杀 妻案”的凶手关了11年后,妻子突然现身。河北的聂树斌被作为一起奸杀案的凶犯被 判死刑,也是过了十年后真凶才浮出水面,只是聂早已屈死刑场。 与赵作海案相类似,这些个案的“路线图”大致如下:在办案警察的刑讯逼供下, 生不如死的受难者屈打成招,最后是当地公安、检察院、法院接力办案。只要一个环 节能把关,均能避免冤案发生。 这当中的任何一起个案,放之任何年代或任何国度,都堪称千古奇冤,却如此密 集地发生在我们身边,挑战着这个社会的心理承受底线。我们必须正视的是,所有这 些冤案的真相大白,都是仰赖于受难者自身无法控制、无法预期的因素,诸如“被杀害 ”的人突然出现,或者真凶在其他案件中落网了。这些不可控因素,注定了要还原这些 案件的真相,是可遇不可求的。如果没有这些近乎神迹的偶然因素,受难者注定成为 无人关注的孤魂野鬼。而那些滥用权力者,在“侦破”了一起起“恶性杀人案”之后,几乎 无一例外地会获得嘉奖和晋升,从而掌控更大的公权力,甚至制造更多的冤案。 如果刑事诉讼法不修改,基本人权不能得到保证,这些千古奇冤难以避免再次发 生,甚至就有可能降临在我们自己身上。
佘祥林案件
佘祥林简介1966年3月7日-,中国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原是当地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8年因涉嫌杀害妻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事后女儿辍学、其母病故、亲友为他上访时曾被扣押,但2005年3月其“亡妻”突然出现,他被无罪释放。
他披露当时认罪因被殴打了10日10夜,事件哄动全国。
大事记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发现一具无名女尸。
认定死者是佘祥林失踪的妻子。
1994年4月,以涉嫌故意杀害妻子为由,公安将佘拘留,并批准逮捕。
1994年10月13日,湖北省原荆州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佘祥林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1月10日,佘祥林上诉至湖北省高级法院,后来被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98年9月22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驳回佘祥林上诉,维持原判,佘祥林随后在湖北沙洋监狱服刑。
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死亡”11年的妻子突然出现。
2005年4月1日,佘祥林出狱。
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法院宣判佘祥林无罪。
2005年10月底,因“杀妻”罪名蒙冤下狱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向国家提出1000万的赔偿,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佘祥林案的启示湖北京山青年佘祥林1994年10月被法院认定杀害其妻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通过佘祥林的上诉和其家人的上访奔波,后经省高院二审,改判为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8日,其妻张在玉突然出现,佘祥林杀妻一案不攻自破,已在狱中呆了近11个年头的佘祥林被释放回家。
这一消息经媒体披露,引起舆论大哗,人们纷纷拷问,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佘祥林家破人亡,冤屈入狱?从媒体披露的消息看,事件发生的原因十分简单:佘祥林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了,而同时,佘祥林所在的村子又发现一具无名女尸,警方在调查中认定此女尸便是张在玉,而疑凶便是佘祥林。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1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案例1:“的哥”送孕妇连闯红灯该不该罚?
案例1:“的哥”送孕妇连闯红灯该不该罚?2004年12月19日上午10点左右,北京出租车司机高海军开着空车行驶,看见一名年轻男子很着急地向他招手。
男子身边的女子,肚子挺得很高。
原来,该男子的妻子马上要生产了,急着去医院。
高海军载着两人迅速赶往医院。
孕妇在车上不停喊疼,越喊声越大。
高海军非常着急。
一路上,他连闯了六次红灯。
目前,他面临着罚款和罚分的交通处罚,而孕妇表示愿意承担受罚款项。
根据新交法,闯红灯一次就要扣3分罚款200元。
2004年12月23日,武昌一孕妇在出租车上突然分娩,热心的哥飞车赶往医院,闯了不少红灯而被电子警察摄下。
交警得知缘由后,表示对其违章行为不予追究。
对以上这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该不该罚,众说纷纭。
有些人认为,的哥连续闯红灯急送临产的孕妇到医院,实属好事,但交通不是一两个人的事,是广大民众的,因此司机此时同样不能不顾后果,要根据当时情况,酌情处罚。
另一些人则持相反观点,认为在救孕妇这种极为特殊情况下一定要罚这位的哥的话,于情于理都是行不通的。
(摘自《法制早报》)案例2:邮政局迟送准考证,考研泡汤赔偿案近日,因邮政局迟送准考证致使大学生延误考期,而引发的一场官司在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结案。
法院一审判决大学生陈健胜诉,被告桐柏县邮政局被判向原告陈健赔偿精神损失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陈健,男,23岁,桐柏县人。
1995年陈健考入上海海运学院,后一直致力于考研,并于1999年10月报考了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
由于寒假将至,报名后陈健要求北京大学将准考证寄往其籍贯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毛集镇铁山村陈小庄组的家中。
北京大学于1999年12月30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寄出准考证,桐柏县邮政局毛集邮政支局于2000年元月2日收到邮寄准考证的邮件,但一直到2000年2月3日才将邮件送达给陈健,而北京大学确定的考研日期是2000年1月22日、23日、24日,待陈健接到准考证之日考研日期已过10天,陈健的考研资格已被了取消。
佘祥林案和辛普森案
佘,拼音:shé佘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
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
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
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佘祥林2005年3月28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她突然回家了!她的归家,让当地人目瞪口呆——这表明其丈夫佘祥林杀妻案被判刑15年是错案。
据介绍,张在玉2005年42岁。
1994年1月20日,张在玉因和丈夫佘祥林吵架而失踪。
同年4月,该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的亲属辨认后,被认定是张在玉,经有关部门检测,女尸的年龄、体征、死亡日期与张在玉吻合。
因此佘祥林被公安机关当作重点犯罪嫌疑人抓获,并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刑15年。
据张在玉说,她吵架后离家出走,一路乞讨到了山东,并与山东一男子“结婚”,育有一子。
目前,与张在玉一起回娘家的就有她的现任“丈夫”和儿子。
得知张在玉归家后,京山县公安局、京山县人民法院立即调查核实,确认张在玉当年系离家出走,当年在该镇吕冲村发现的女尸不是她。
荆门市委对该案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立即依法纠错。
3月29日晚上,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撤销当年京山县人民法院及该法院作出的两审判决,将该案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京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尚在沙洋监狱服刑的佘祥林变更强制措施。
京山县人民法院将依程序重审该案,京山县公安局决定就当年发现的无名女尸重新展开侦查。
2005年4月13日上午9时,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佘祥林故意杀人案,10时30分,审判长宣布佘祥林杀人罪不成立,无罪释放。
佘祥林案件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佘祥林案件是中国司法史上一个备受关注和争议的案件。
1999年,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冤案,佘祥林被错误地判定为杀害妻子,被判死刑。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佘祥林坚称自己是无辜的,并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经过漫长的申诉和调查,2005年,法院最终宣告佘祥林无罪释放,并对其进行了国家赔偿。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刑事诉讼法(1)非法取证在佘祥林案件中,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非法取证行为。
据佘祥林申诉,警方采取刑讯逼供手段,迫使其承认杀人罪行。
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2)证据不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以佘祥林承认杀人罪行和部分证人证言为依据,对其进行了判决。
然而,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佘祥林的妻子并非被杀害,而是意外溺水身亡。
这表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存在严重不足。
2. 审判监督程序(1)再审程序佘祥林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其辩护律师提出了再审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再审。
然而,在佘祥林案件中,法院对再审申请未予重视,导致冤案发生。
(2)错案追究制度佘祥林案件暴露出我国错案追究制度的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48条的规定,法官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免除其职务。
然而,在佘祥林案件中,相关责任人并未受到应有的追究。
3. 国家赔偿法(1)国家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佘祥林案件属于司法赔偿范畴。
在案件结束后,佘祥林依法获得了国家赔偿。
(2)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7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标准包括: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其他损失。
【案例链接】所罗门判案
【案例链接】所罗门判案据希伯莱传说,神赐给所罗门王极大的智慧,“如同海沙不可测量”。
天下列王都差人听他的智语。
《圣经·列王纪上》记载了这样一件事:一日,两妓女争夺孩子,久执不下。
所罗门王令人将孩子一劈为二,各与半,一女愿劈,一女不愿,宁送子与彼。
王遂判子归后者。
而相同的智慧故事也在中国上演。
在《管锥编》中,钱钟书先生举了很多相同的例子,如《风俗通义》中的黄霸判子案、《魏书·李崇传》中断子案、《灰栏记》第四折中的包拯断子案等等。
裁判者与所罗门王使用的技巧完全相同。
【阅读链接】伊朗门事件美国著名的伊朗门事件就很好地体现了法治社会的特点。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法治社会,尽管它的法治有很多缺点,但严格依法办事是其优点。
当时,在伊朗有一些人把美国人劫持为人质,美伊两国政府秘密谈判,双方达成协议,由伊朗政府帮助解救人质,而美国政府向伊朗出售先进武器。
尽管这一做法的目的是为了解救美国人的生命,但却是违法的,因为当时议会有禁止向伊朗出售武器的法律规定。
在人质事件解决完毕后,议会开始进行调查,结果又发现了另一个违法的问题,即美国政府把出售武器的这笔钱用来资助尼加拉瓜的反共游击队去了。
因为当时尼加拉瓜由社会主义政党掌权,该政党上台之后就开始建立公有制,没收资本家和地主的财产。
使美国人在那儿的投资受到了侵犯。
美国很恼火,但又不好出兵干涉,于是就资助当地的反共游击队。
但因为议会又有法律规定资助国外武装也必须经议会授权,美国政府没有经议会授权而资助国外武装,这也是违法的。
议会最后追查到签字做出决定的责任人身上,签字人是诺斯上校。
后来斯诺上校被提交法院审判,一审被判有罪,到了二审,由于法官考虑其它一些因素才最终改判无罪。
【案例链接】佘祥林获国家赔偿佘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
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
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佘祥林ppt
• 显然,这名义上的70余万元完全不足以 弥补佘某的精神和生活,但这并不是靠 我们个人努力就可以改善的事情。主要 还是政府政策的问题,对于这种“救 赎”,既然要做,就要做得彻底。毕竟 是公安机关的失职,政府必须要给大众 一个交代,善待被害人,为其做全面考 虑、安抚。 • 至于那些违法的公安机关必须严惩,如 果连公安系统都黑幕重重,那大众的安 全利益便是无稽之谈。
2015/10/18
然而,这70余万元又包括了什么? 而这11年的光阴是否只价值70余万元? 佘祥林丧失劳动力补偿16万元 佘在关押期间腿部和眼睛受伤,后期治疗费赔偿6.6万 元;佘母关押后死亡,公安机关按60%的责任支付死亡 补偿金22万元;佘的哥哥被关押的赔偿金为4000元。 此前,雁门口镇政府还向他发放了2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 款。 • 由此可见,11年的时光换来劳动力补偿仅16万元,我 在这里做一个计算,每个月的收入约为1212元。从 1994年到2005年,我们且不谈物价飞涨,就是94年一 月一千块也并非很高的收入。何况05年物价早已飞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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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看法
唉,我觉得吧,这个冤案他并 不是巧合的冤案,而是一个被精心布局 的冤案,不是他得罪了什么人,我个人认为那个 被找到的女尸极有可能是被某个有权势的人杀掉的, 然后刚好可以嫁祸给佘祥林,而且同时那时候民愤那 么大,就完全就是对他严刑逼供,有人证实看到过极 像他老婆的人,就这样子,普通村名都受到了刑法, 这更证明是那个杀害者与公安机关有勾结,你看,十 一年后他老婆回来了,说是要开棺验尸,结果到现 在都没有实施,而且有一个警察自杀也有可能是 冤案,完全是为了掩饰真正的事实。 我不知道为什么他们要 这样严刑逼供,凭什么 要这样冤枉一个无辜的 人,难道这就是所谓的 警察的直觉吗,不能把 这当成一种任务,而是 一种责任。
法理案例精解-(由案例学法理学-20090725)
事例0—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
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
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
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
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在这个生活事例中,尽管李某由于疏忽而存在“背信弃义”的行为,但该生活关系本身显然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没有法律意义。
事例0—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王某得知某市百货商场正在销售假冒“三星”品牌的电视机,遂购买了一台价值2300元的假冒电视机。
第二天,王某以商场欺诈销售为由,要求该商场赔偿损失4600元。
后诉讼至法院,主审法官以王某“知假买假”认定其不属于消费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并非所有的法律制度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都能一一对应,在此事例中,法官按照自己的解释对王某的购买行为进行了否定的判断。
但是,究竟什么是“消费者”的定义,什么是“知假买假”的构成条件及其后果,都不是很清楚的。
故此,不同的裁判者对这个案件事实的认识会有所不同,裁决结果也可能有别。
课后题:1.分析在某个学术研讨会上,甲、乙、丙三位学者分别就“法理学”一词作了不同的解释:甲说:“法理学就是法哲学,研究法律中的哲学问题,比如法律原则、概念、制度、方法等。
”乙说:“法理学是研究社会现实问题的学问,相当于法社会学。
”丙说:“法理学是研究刑法、民法、宪法、诉讼法等等法律部门如何适用问题的学问。
”你认为上述哪一种或哪些观点有道理?为什么?都只描述了法理学的部分特征,不全面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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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案件一审书国静茹: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全体起立。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佘祥林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吴聪:(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佘祥林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佘祥林的基本情况?佘祥林(关芳瑶):我叫佘祥林,男,1966年3月7人,原是当地派出所治安巡逻员,审吴:被告人佘祥林,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佘祥林:属实。
审吴:被告人佘祥林,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佘祥林:收到 1994年4月25日审葛美娇: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佘祥林故意杀害其妻子张在玉。
合议庭由审判员葛美娇,陪审员李美玉组成,由吴聪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国敬茹担任法庭记录;荆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萌、王道英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佘祥林委托,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文敬出庭为被告人佘祥林辩护。
受被害人张在玉母亲杨铭的委托,清华律师事务所高艳莉为其代理诉讼活动。
审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葛: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佘祥林:听清。
审葛:被告人佘,你是否申请回避?佘祥林: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审吴: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王:(站起)荆州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佘,男,1966年3月7日,汉族,原是当地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堰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
县公安局经过排查,认定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侦查终结后,移交本院,本院审查后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表明:被告人佘祥林因与女青年陈美美关系暧昧而与妻子张在玉不和,以致引起其妻精神失常。
后因其妻患精神病,佘遂起杀妻另娶之心。
于1994年1月21日凌晨2时许,将其妻带到雁门口乡吕冲村九组窑洼堤堰边,用石头将张砸昏后沉入水中溺死并弃尸在村堰塘,手段残忍,影响恶劣。
上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使用残忍的手段杀害被害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这里所说的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
故意杀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
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并根据被告人的上诉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本院已于1994年6月3日,以10号起诉书向贵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请依法予以裁判。
审葛: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佘:听清。
审葛:被告人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佘:有。
我并没有杀人,法庭对我的指控不成立,我是被冤枉的,你们这些禽兽,我妻子好好活着呢,只是失踪了,披着人皮的畜生……..审判长吴:安静,被告人注意你的用词审葛: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有何意见?吴文敬:有。
我当事人并没有杀人,杀人的证据理由并不充分,那都是你们的揣测得出的结论。
我的当事人故意杀人罪并不成立。
审葛: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李:被告人佘,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
听清楚了吗?佘:听清楚了。
公李:被告人佘,死者与你是什么关系佘:他是我的妻子公李:你们的感情怎么样佘:我们的感情一直很好,我的妻子精神不太正常,生活起居都是有我照顾的。
我对他很好,我的邻居们都知道。
可在1994年1月她就离家出走了,我一直在寻找她。
公李:你妻子为什么失踪,你对其做了什么吗?佘:1994年1月20日晚10时许,我与妻子发生争吵,她一气之下就出走了。
她失踪过后,我就一直在寻找他,我感到很后悔公李:张在玉失踪后你告知他的父母了吗?佘:我在妻子失踪后就马上告诉我的岳父岳母了。
我们一起寻找她的下落,但是直到现在都没有消息。
公李:请被害人的母亲杨铭回答。
在其女失踪后佘向你们通知了吗?杨铭:一开始并没有通知我们,过了3天他才到我们家通知我们我的女儿离家出走了。
我问什么原因,他也没有告诉我,我十分着急,就到处去寻找,但始终都没有找到,直到我女儿失踪3个多月了,警察突然通知我们去认尸,我们看见我们的女儿死的好惨,面部已经溃烂,尸体都已发臭,浮肿。
呜呜、、、公李:你很爱你的妻子?你认识陈美美吗?佘:我们认识,但是我们只是普通朋友关系。
公李:请问被害人的母亲,你知道佘与陈某的关系吗,有听你的女儿说起过吗?杨铭:我女儿很少说起他们之间的事,我也不是很清楚,但听他们的村民,邻居说他们两个好像有一腿。
我估计我的女儿知道此事。
公李: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吴:请法警带证人陈美美到庭。
(法警带证人)审吴:证人陈美美,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清楚了吗?陈: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吴: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陪:证人你的姓名,职业,年龄,家庭住址。
陈:我叫陈美美,我是高关水库治安队的办公室文员,年龄24 家住湖北省荆门市陪:证人,你与嫌疑人佘祥林是什么关系?陈:我们是男女朋友。
陪:佘祥林在高关水库治安队工作期间,佘某与你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是吗?陈:嗯陪:你们的关系死者张在玉知道吗?陈:应该知道吧。
佘经常与其妻子吵架。
导致她的妻子精神不太正常。
陪:1994年1月21日你在哪里做什么。
陈:那几天公司正好派我出差,我不在湖北。
佘:(大喊)你这个臭婊子。
审吴:安静。
(法槌)陪:公诉人对证人所说的有何意见?公王:没有。
陪审员:被告的辩护人对证人所说的有何意见?吴文敬:没有。
审吴:请证人陈美美退庭。
陪:被告人佘,你承认你与陈美美的关系吗?佘:承认陪:你们维持这种不正常关系多长时间了?佘:大约半年吧!审吴: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李:这是一份湖北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
从笔录上公诉人认为该案构成故意杀人,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的勘察,家属的识别证实死者就是张在玉,并找到了死者的衣物,血迹。
并且嫌疑人佘祥林已承认张在玉是他所杀。
(传证据,待有关人员看完后,审判长发问)审葛:被告人佘的杀人辩护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吴文敬:对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的效力提出异议。
首先鉴定机关为什么不进行鉴定死者是否是张在玉,而仅是凭家属的识别。
其次,在犯罪现场并未找到我当事人杀人的凶器了。
审葛: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李:这是一份检验检验报告证明。
证明犯罪嫌疑人佘祥林曾在家中的炉子内焚烧过死者的衣物。
并且衣物上有死者的血迹。
审葛:被告人佘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吴文敬:没有。
审葛: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李:在1994年1月20日你与妻子发生争吵,有邻居看见你们争吵的十分激烈。
这是邻居们出具的证明文件。
经过鉴定机关出具的验尸报告,死者就是你的妻子,死亡时间大概80天左右,你的妻子失踪正好83天,虽然面部已经溃烂但是体貌特征与你的妻子都十分相似,她平时与人无愁谁会在这么短的时间杀害他,而唯一有理由杀害她的人只有你。
审葛:被告人佘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吴文敬:没有公李:举证完毕。
陪审员:被告人佘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吴文敬:没有。
审吴: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王:公诉意见书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们)受湖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第一、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讼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第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做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佘祥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处罚。
公诉人:王道英李萌1994年6月3日公王: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吴:下面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发言高艳莉:佘杀害其妻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给我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现依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行为法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精神损害,抚养费赡养费以及各项物质损失要求被告人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计123560元。
审吴:下面由被告人为自己辩护。
首先由被告人佘自行辩护。
佘:我承认我与我的妻子在1月20日发生过争吵。
她一气之下就走了。
我马上就去寻找他,但是知道半夜我也,没有找到她,那具女尸可能是我的妻子,我不知道她为什么会死,我想他可能是不小心跌到山下摔死了,在死者的现场并没有属于我的任何物品。
审吴:下面由佘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吴文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有关材料和卷宗,会见了被告人佘某荆州人民检察院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佘的刑事责任。
根据今天法庭调查和质证,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会见被告人、探望被害人,研读卷宗,今天又参加了庭审。
客观的说,这个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也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