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司法解释
2021物业服务司法解释
2021物业服务司法解释
2021年物业服务司法解释是指在2021年,有关物业服务领域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司法解释的作用是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
在物业服务领域,司法解释可能涉及以下方面:
1. 物业管理责任,司法解释可能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界定,明确其在维护和管理物业时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安全管理、维修维护等。
2. 物业费用收取,司法解释可能对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标准和程序进行规定,明确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费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业主权益保护,司法解释可能涉及保护业主的权益,明确业主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保障措施,如业主大会的权力、业主投诉处理等。
4. 物业纠纷解决,司法解释可能对物业纠纷的解决途径和程序
进行规定,明确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处理,如调解、仲裁、诉讼等。
5. 物业服务监管,司法解释可能涉及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管,明确相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以确保物业服务的质量和合法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物业服务司法解释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了解2021年物业服务司法解释时,应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综合理解和适用。
总之,2021年物业服务司法解释是指在2021年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旨在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保护业主权益、解决物业纠纷以及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管。
这些解释在法律适用和纠纷解决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业主大会追认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选聘的物业公司最高院司法解释
业主大会追认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选聘的物业公司最
高院司法解释
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
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1物业服务司法解释
2021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物业服务是指以提供楼宇和社区的维护、管理和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专业化服务行业。
2021年,我国发布了《物业服务司法解释》,该解释对物业服务相关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进行了规范和解释。
本文将对《2021物业服务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2021物业服务司法解释》明确了物业服务的法律适用范围。
物业服务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合同法、物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解释对物业服务相关争议的审判标准和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为物业服务行业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指导。
其次,解释对物业服务的主要义务进行了解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维护、管理和服务等义务。
解释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范围,包括维修养护、安全管理、公共卫生等。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这些义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此外,《2021物业服务司法解释》对业主的权利进行了明确。
业主作为物业服务的消费者,享有一定的权益保护。
解释明确了业主的权利范围,包括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尊重业主的权利,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参与,提高服务质量。
解释还对物业服务的费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物业服务费是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费用,解释明确了物业服务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物业服务费的计算应当合理、公正,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费用明细和合理解释。
解释对物业服务费的纠纷处理提供了指导,有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此外,解释还对物业服务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了明确。
物业服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解释规定了物业服务争议的受理条件和程序,加强了物业服务争议解决的规范化和法律化。
总的来说,《2021物业服务司法解释》为物业服务行业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积极参与和监督物业服务,促进良好的物业管理和社区环境。
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
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
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适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解决和司法实践。
第三条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的解释对象包括物业管理事务、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标准等相关问题。
第二章纠纷解决第四条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应依法采取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解决方式。
第五条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应由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六条物业管理纠纷的仲裁受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仲裁程序进行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纠纷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
第八条物业管理纠纷的诉讼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审理。
第三章物业管理合同第九条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物业管理范围、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
第十条物业管理合同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解除手续。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是指业主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应当合理、公开、透明,并且具备明细账目记录。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第五章物业服务标准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标准应当根据物业管理的具体情况和业主的实际需求来制定。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标准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时限,并公示于小区内。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标准的执行应当保证公平、公正,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附件:附件一:物业管理合同范本附件二:物业服务标准示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物业管理条例》的简称,该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学习心得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学习心得1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1.1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范围物业服务合同主要有两种: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这两种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及于全体业主,业主不得以其非为合同相对方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1.2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的情形1.2.1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1.2.2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为无效合同或无效条款。
2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2.1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2.1.1物业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物业服务,有权要求业主及时足额缴纳物业费;2.1.2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2.2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2.2.1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2.2.2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完整及时的履行服务职责,业主有权请求法院判令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2.3物业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有权请求返还。
2.2.4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业主的权利义务3.1业主有权要求物业企业依照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全面的履行物业服务的义务;3.2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3.3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业主有权请求物业企业返还已经预交但未提供服务的物业费用。
4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4.1业主大会依法定程序作出解除物业合同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
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一、总则《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本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为人民法院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提供参考。
二、物业服务合同1. 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本解释所称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租赁人、使用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订立的服务合同。
2. 物业服务合同的必备内容: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约定的内容外,物业服务合同还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收费方式、服务期限等主要内容。
3. 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的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一方未依照约定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业主委员会1. 业主委员会组织方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协助业主委员会组织选举,并保障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2. 业主委员会职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依法享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权,可以商议、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年度物业服务合同等。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业主委员会的合法决定,如有不服,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者确认。
四、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1. 保障物业质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和规定的物业服务,并依法对服务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保障公共安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像关规定,保障社区和业主的安全,维护公共秩序。
3. 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收取费用,不得未经业主允许擅自变更服务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等。
五、本解释合用范围本解释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案件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规范性文件。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物业服务合同范本2. 业主委员会管理办法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物业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新《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的主要变化及条文对照表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新《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的主要变化及条文对照表2021年新版《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的主要变化1、因《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被《民法典》废止,2021年1月1日施行版《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将对上位法的引用由《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修改为《民法典》。
2、新解释修改了2009年版《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就解释”)的名称,使得新解释的名称与其他司法解释命名规则一致。
3、旧解释第1条、第2条、第3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内容已被《民法典》合同编第939条、第940条、第941条、第938条、第949条、第937条吸收,因此,新解释删除了旧解释第1条、第2条、第3条、第10条、第11条。
4、旧解释第6条、第8条规定内容已被《民法典》合同编第944条、946条吸收,因此,新解释删除了旧解释第6条、第8条。
5、旧解释第7条规定内容已被《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则吸收,因此,新解释删除了旧解释第7条。
6、因民法典第937条将“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统一概念为“物业服务人”,为适应上位法,新解释将旧解释中“物业服务企业”统一修改为“物业服务人”。
7、因删除原解释部分条款,新解释从旧解释的13条减少至5条。
新旧《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条文对照表2009年《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法释〔2009〕8号2021年《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安徽省高院司法解释物业服务合同
安徽省高院司法解释物业服务合同篇一:最高院司法解释物业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法释[20XX]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解读
1. 求债权上的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2. 物权上的请求权:确认所有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其特点是:(l)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3. 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
4. 人格权上的请求权;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所谓抗辩,就其字面意义而言,就是对抗并说明对抗之理由。
● 法律意义上的抗辩,则是对抗权利人的履行请求并说明理由。
抗辩权
●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注意:本条是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
解 读
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领域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纳入合同编的规定当中,将以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空白作出了立法填补,一方面更好地应对当前实践中有关物业服务纠纷的解决,另一方面也丰富了《民法典》的体例内涵。
《民法典》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权法司法解释:物业管理服务
物权法司法解释:物业管理服务物权法司法解释: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而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29、合同内容: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说明的内容,应当按照有益于业主的原则,求法院予以确认。
30、民事责任:对于造成人身伤害的,最低赔偿额为三千元;致人死亡的,最低赔偿金为十万元。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31、交接程序: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直接与前一任物业管理企业办理交接。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32、民事责任:物业管理企业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其因此所得收入的两倍,没有收入的或者收入难以计算的,则向每户业主支付赔偿金不少于一千元。
(同时恢复原来用途)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33、民事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将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每户业主最低赔偿金不少于三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运用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物业服务行业也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行业。
然而,由于物业服务行业的特殊性,很容易引起各种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本文将对这份解释进行解读和运用,希望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
一、物业服务纠纷的定义根据《解释》,物业服务纠纷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服务对象之间因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发生的经济纠纷。
其中,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服务对象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
物业服务纠纷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质量、物业设施维修等方面。
二、物业服务纠纷的解决方式在解决物业服务纠纷时,应当优先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所在地的属地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审判,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
三、物业服务费用的纠纷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也是物业服务纠纷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解决物业服务费用的纠纷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应当合理。
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应当合理、公正、透明。
2.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方式应当合法。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强制物业服务对象缴纳额外的费用。
3. 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
物业服务对象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可以申请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
四、物业服务质量的纠纷物业服务质量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也是物业服务纠纷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解决物业服务质量的纠纷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服务质量承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服务质量承诺向物业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如果服务质量不符合承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新物业服务合同司法解释通用版
最新物业服务合同司法解释通用版
根据最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司法解释通用版,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规定和解释:
1.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提供商与物业业主、使用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目的是为物业提供相关的管理、维护和服务。
2. 物业服务提供商应当具备合法注册的资质和经营许可,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 物业服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费用、服务期限等,双方应互相遵守合同约定。
4. 物业服务提供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相关服务,如维修、清洁、安保等,并确保服务质量符合要求。
5. 物业业主、使用单位应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不得拖欠或少缴。
物业服务提供商有权采取合法的方式追缴未支付的服务费用。
6. 物业服务提供商应对提供的维修、清洁、安保等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应及时进行处理和补偿。
7. 物业业主、使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但应提前通知物业服务提供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注意事项进行解除。
8. 物业服务提供商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费用等,如需变更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合同。
以上是最新物业服务合同司法解释通用版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情况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合同的约定。
最高法院关于物业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物业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物业服务合同司法解释
篇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
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
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所称其他管理人。
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解释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篇二:最高法院关于物业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物业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XX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XX]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 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
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
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
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第七条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规定的专
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九条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
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
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
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
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