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新版
(完整)《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认为还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中国的预售制度由来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95年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总共只有17条,如果除去重复和无用的内容,则仅13条1100字,可谓大道至简。
高法的这项解释是一种明显的功利思想前三句认定预售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后两句则认定了开发企业的变通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想利用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这一点来进行诉讼,应快点行动,否则磨磨蹭蹭的等下去,等对方有了许可证后再诉讼,一切都晚了;因为《预售许可证》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来说,其取得的成本比较低。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doc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doc一、司法解释出台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商品房买卖已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交易方式。
然而,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的法律法规较为复杂,实践中经常出现合同效力、违约责任、房屋交付、权利救济等问题,给当事人合法权益带来诸多困扰。
为了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一些特殊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
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涉及商品房买卖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二、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明确只要出卖人具有商品房预售资格,其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不受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关系的限制。
2. 明确房屋交付问题。
对于房屋交付时间、交付条件、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3. 明确房屋权利问题。
规定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同时,对于逾期办理产权证书的违约责任也进行了明确。
4. 明确违约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对于出卖人存在违约情形时,买受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及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5. 明确其他特殊情形。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如买受人购买多人房屋后如何分配权利等问题也进行了规定。
三、司法解释对实践的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该司法解释对实践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的法律法规较为复杂,经常出现合同效力争议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本样本内容仅供参考。
请以国土房管局颁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为准。
编号:穗房合字________号________ 合同细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法定代理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国籍(身份证)(护照)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电话: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_____________。
【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为_________,土地出让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地块规划用途为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年__月__日__至年__月__日__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_____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一、引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具体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
本文将对该解释中的关键点进行解析和分析。
二、主要内容1. 表示与承诺本次解释强调,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中的表示,与开发商或销售人员的承诺之间应被明确区分。
销售人员所作的表示并不必然等同于开发商或销售人员所做的承诺,双方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 预售许可证在拿到预售许可证之前,开发商不能与购房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如果已经签订,应该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3. 纠纷处理方式本文强调,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裁判合同条款,须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应有不当之处。
如果裁判条款存在问题,应采取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4. 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存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购房人合法权益受到影响,购房人可以通过起诉、仲裁等方式进行维权,并要求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5. 倒房问题在明示或暗示倒房情形下,开发商或销售人员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款项,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消费者的影响本次司法解释的发布,对消费者来说,是非常有益的。
在解释中,明确了开发商应该履行的义务,即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消费者在购房时会更有保障感。
同时,解释还对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开发商的管控。
这些规定,有利于消费者在购房活动中获得更多的法律保障。
四、结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具体解释(三)》的出台,标志着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加完善的保障。
相信在未来的社会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会得到更加合理的解决方式,让消费者在购房时更加放心、安全。
(完整版)《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认为还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中国的预售制度由来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95年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总共只有17条,如果除去重复和无用的内容,则仅13条1100字,可谓大道至简。
高法的这项解释是一种明显的功利思想前三句认定预售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后两句则认定了开发企业的变通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想利用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这一点来进行诉讼,应快点行动,否则磨磨蹭蹭的等下去,等对方有了许可证后再诉讼,一切都晚了;因为《预售许可证》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来说,其取得的成本比较低。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解读8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解读8篇篇1引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解释。
该解释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对于规范商品房市场的交易行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进行全文解读,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适用于审理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向社会公开出售的住房,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该解释涉及的问题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双方自愿订立合同;二是合同内容合法,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三是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具体包括: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约定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的质量和安全;二是购房者应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并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后变更或终止合同,也可以依法单方行使变更或终止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变更或终止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五、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等。
同时,解释还规定了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等具体的规定。
六、其他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其他一些问题,如房屋交付、产权登记、保修责任等。
最高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本合同目录一览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1.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2.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主体2.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3.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3.1 商品房的基本情况3.2 商品房的价款及支付方式3.3 商品房的交付及交付时间3.4 商品房的质量保证及保修3.5 违约责任4.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4.1 商品房的交付4.2 商品房价款的支付4.3 商品房质量问题的处理5.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和解除5.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5.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6.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争议解决6.1 争议解决的途径6.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7.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7.1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7.2 买受人的违约责任8.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权8.1 解除权的行使条件8.2 解除权的行使程序9.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强制执行9.1 强制执行的条件9.2 强制执行的程序10.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适用范围10.1 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10.2 司法解释的效力1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法规适用11.1 法律法规的适用11.2 法律法规的解释1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其他规定12.1 合同的备案12.2 合同的登记13.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13.1 附件的效力13.2 附件的变更和解除14.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和地点14.1 签订日期14.2 签订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1.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我国境内甲方向乙方出售新建商品房的情况,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商品房。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2.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主体甲方为商品房的开发商,乙方为购买商品房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2024版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2024版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条合同成立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第三条合同效力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合同变更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依法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合同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七条合同撤销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第八条合同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条定金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定金应当在合同成立时支付。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一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第十二条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合同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新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新前言自2020年1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五)》(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正式实施。
该解释的出台,将会给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等方面的纠纷处理提供重要法律依据。
解释内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责任和诉讼时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规定了本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原则和相关术语。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原则中的“合同自主原则”,即合同是自愿订立并由双方自主确定内容和条款。
这一原则的明确,鼓励双方自主协商,增强其对自身权益的把控和保护。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买卖合同的订立方式、内容、要素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规定了非法机构与个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当尽到合同履行的义务,维护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三章是本司法解释的重点章节,规定了买卖合同履行时产生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其中规定了,履行保证的范围包括产品质量、量、时限等方面,并细化了售后服务的义务和相关时效。
同时给出了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退货、换货、减价等赔偿方式,并规定了谁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
第四章合同变更和转让第四章规定了买卖合同变更和转让方面的相关内容,包括变更方式、原合同效力、转让方权利义务等方面。
此外,本章还规定了法律上承认个体工商户作为合同主体地位,为其在买卖合同中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五章合同责任第五章明确了当买卖合同存在违约行为时,如何依法处理违约,赔偿计算标准等方面的问题。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了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取得违约方的违约记录,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基础性支持。
第六章诉讼时效最后一章规定了《买卖合同法》中的时效问题,包括诉讼期间的计算、中止、恢复、中止和终止等方面的问题。
本章节相当于是对于上述五章的总结和梳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或确切时间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1、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规定的签订程序,由买卖双方签订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
买卖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期限、方式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卖双方自行办理商品房买卖手续,也可以约定委托特定机构办理商品房买卖手续。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
买卖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就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民法院以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宣告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纠纷。
(1)买卖双方对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买卖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商品房基本情况1. 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商品房出售给乙方。
2. 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3. 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建筑结构为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层,所在层为第______层。
第二条商品房价格及付款方式1. 商品房的总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______元)。
2. 乙方选择以下第______种付款方式:(1)一次性付款: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全部房款。
(2)分期付款: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首付款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______元),余款按照以下方式支付:a. 第一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______元);b. 第二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______元);c. ……3. 乙方应将房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商品房交付1.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给乙方。
2. 交付时,甲方应提供商品房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商品房权属登记1.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商品房的权属登记手续。
2. 乙方应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_日内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期交付商品房,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______作为违约金。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全称)乙方:(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出售、乙方购买商品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1甲方出售的房屋位于(地址),房屋结构为(结构),建筑面积为(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证号)。
1.2乙方购买的房屋为(栋)号(单元)室,房屋结构为(结构),建筑面积为(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价格及支付方式(1)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房款总额的30%;(2)乙方应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支付房款总额的50%;(3)乙方应在房屋交付时支付房款总额的20%。
第三条交付及验收3.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完整、完好地交付给乙方。
3.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交付的房屋后,对房屋进行验收。
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修复责任。
第四条质量及保修4.1甲方保证所出售的房屋符合国家和地方房屋质量标准,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房屋质量保修责任。
4.2甲方应在房屋交付后(期限)内,对房屋进行维修,确保房屋使用功能正常。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房屋质量问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修复费用及赔偿责任。
第五条过户及登记5.1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确保房屋所有权顺利转移至乙方名下。
5.2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房屋过户所需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6.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2甲方未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或房屋质量不符合约定,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并承担相应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7.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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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一、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为了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解决商品房买卖中的实际问题、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和形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这一规定明确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即以起诉前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判断依据。
同时,对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合同,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外,本解释还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对于中介服务机构在商品房销售中的责任也进行了规定。
3. 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高法购房合同的司法解释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对购房合同的相关问题作出如下司法解释:一、关于购房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购房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购房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2. 购房合同生效的条件:(1)合同主体适格;(2)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3)合同意思表示真实;(4)合同形式合法。
二、关于购房合同的履行1.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2. 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3.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4. 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三、关于购房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购房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购房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购房合同不能履行;(2)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购房合同纠纷的处理1. 当事人因购房合同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人民法院审理购房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2)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3)依法保护合同自由;(4)公平、公正、公开审理。
五、关于购房合同的相关法律适用1. 购房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2. 购房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3. 购房合同中的税费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关于购房合同的其他规定1. 出卖人应当如实向买受人提供房屋信息,包括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质量等。
2. 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3. 出卖人应当依法缴纳房屋销售税费。
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
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好啦,那我开始愉快地分享啦!《关于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的那些事儿》嘿呀,咱来说说这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哈。
相信不少人买房子的时候那心里都是七上八下的,就担心出啥岔子,这下好了,有了这司法解释,就好像多了个保护神。
买房子可是人生中的大事儿啊!那可不是随便闹着玩的。
你想想,一家人辛辛苦苦攒了大半辈子钱,就为了买个能遮风挡雨、安居乐业的房子。
要是这中间出点啥问题,那不得闹心死了。
这司法解释就像是给我们吃了颗定心丸,让我们在买房这条路上能走得更稳当点。
比如说吧,司法解释里对合同的效力啊、房屋交付啊、违约责任这些都规定得明明白白的。
以前可能有些开发商会耍赖皮,找各种借口推脱责任。
现在好了,有了明确的规定,耍赖也没那么容易了。
开发商要是想玩儿猫腻,咱就可以拿着司法解释跟他们理论理论,“嘿,别想蒙我,我可是懂法的!”而且啊,我觉得这司法解释还特别接地气呢!它不是那种高高在上、让人看不懂的法律条文,而是真的能贴近咱老百姓的生活。
它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清楚了那些复杂的法律概念,让我们这些普通人也能轻松理解。
这就像是有个懂法律的朋友在身边帮你出谋划策,告诉你该怎么做。
不过啊,咱也不能完全依赖这司法解释。
毕竟买房子还是得自己多留个心眼儿,把合同条款都看清楚了,别被一些不良开发商给坑了。
要是自己啥也不懂,就盲目去买房,那真出问题了,司法解释也救不了你呀。
总的来说呢,这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给我们购房者带来了不少好处和保障。
它让我们在买房的时候更有底气、更安心。
当然啦,我们也不能掉以轻心,还是要多学习、多了解一些相关的知识,这样才能在买房这条路上披荆斩棘,买到自己心仪的好房子!希望大家都能顺顺利利地买房,开开心心地住进新房啦!哎呀,不说了,我要去继续研究我的买房大计咯!。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房地产交易中重要的法律文件,而对于其解读与实施,司法解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重点解析《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的内容以及其法律意义。
第14条的主要内容第14条主要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形。
根据这一条款,若买卖双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导致合同内容缺乏法定的要素或合意基础,则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具体而言,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的违反: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及房地产交易的相关政策,合同将无法生效。
2.合同要素的缺失: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具备明确的要素,如买卖双方的身份、房屋的具体信息、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等。
如有要素缺失,合同的有效性将受到质疑。
3.合意基础的缺陷: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自愿且真实的意思表示。
如果因胁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影响了双方的真实意图,该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司法解释的意义第14条的司法解释为商品房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房地产市场能够维护交易的公平与诚实。
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保护消费者权益:买房者在交易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明确合同无效的条件,可以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公平的交易导致的损失。
•规范市场秩序:通过对无效合同的明确界定,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打击不合法、不合规的交易行为,提高整个市场的透明度。
•引导司法实践:司法解释为法院在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时提供了清晰的指导,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可预见性。
结论《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的实施,使得商品房买卖在法律上有了更加明确的规范,促进了市场的良性发展。
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充分了解该条款的内容,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因不知情而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公平交易,才能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房屋买卖合同最新司法解释
房屋买卖合同最新司法解释房屋买卖合同最新司法解释1. 引言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和卖方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的法律文件。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房屋买卖合同的最新司法解释。
2. 司法解释的背景最新的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基于我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争议问题,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3. 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以下是房屋买卖合同最新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3.1 合同的成立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标的应当明确;合同价格应当合理;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2 合同的履行卖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并提供房屋的合法所有权证明;买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房屋价款,并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诉诸相关法律程序。
3.3 违约责任如果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价款,则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如果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及赔偿相应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则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责任和赔偿方式。
3.4 附则最新司法解释还包括了一些附则,其中涉及到合同解释、补充协议等内容。
4. 结论最新的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房屋买卖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保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
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司法解释的内容,合理规避风险,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房屋买卖合同最新司法解释的简要介绍,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注意:本文为虚拟助手自动生成,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问题请以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为准。
民法典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民法典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民法典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嘿,各位看官,今天咱们聊聊那个老生常谈但又让人头疼的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别急,听我给你娓娓道来。
咱们得搞清楚什么是“商品房”。
简单来说,就是开发商卖给咱们的,那些看起来高大上、有电梯、还有物业管理的那种房子。
但是啊,这可不是说买就买的,还得签个合同才行。
合同里得写清楚,房子在哪儿?多大?多少钱?什么时候交房?啥时候交钥匙?还有,如果房价涨了或者跌了怎么办?这些问题都得在合同里说清楚,免得到时候扯皮。
再说说“违约”这事。
要是开发商没按合同上说的做,比如延迟交房或者质量不合格,那咱们就得找他们算账了。
这时候,咱们得拿出证据来,比如合同、收据、照片啥的,证明开发商违约了。
还有啊,合同里可能还会规定一些“霸王条款”,这些条款有时候会让我们吃亏。
比如说,如果开发商把房子卖完了,但还没给咱们房产证,这时候咱们该怎么办呢?这时候,咱们得看看合同里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当然了,买房这事儿也不是那么简单的。
有时候,咱们可能会遇到一些“坑”,比如房价虚高、中介乱收费啥的。
这时候,咱们得擦亮眼睛,多了解一下市场行情,别轻易被忽悠了。
总的来说,买房这事儿得谨慎再谨慎。
签合同前,一定要仔细看好每一个条款;签合最好找个懂法律的朋友帮忙;遇到问题时,记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我想说的是,买房虽然是一件大事,但也别忘了享受这个过程。
毕竟,买房不只是买一个房子那么简单,更是一种生活态度和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嘛!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啦。
如果你对买房还有啥疑问,或者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买房的小窍门,记得关注我哦!咱们下次再见!。
修改9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发布(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
修改9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发布(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修改9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发布(附修改要点+新版全文)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将引言修改为:“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将第三条修改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删除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
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5.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6.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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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
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像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
“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认为还是“未竣工”和
“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中国的预售制度由来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95年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总共只有17条,
如果除去重复和无用的内容,则仅13条1100字,可谓大道
至简。
高法的这项解释是一种明显的功利思想前三句认定预售许
可制度的有效性,后两句则认定了开发企业的变通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想利用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这一点来进行诉讼,应快点行动,否则磨磨蹭蹭的等下去,等对方有了许可证后再诉讼,一切都晚了;因为《预售许可证》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来说,其取得的成本比较低。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来《合同法》第十五条已经规定了广告内容可以作为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如果作为要约的话,其内容应当作为合同内容兑现,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又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这一条看起来是保护了消费者,但实际上它的潜台词是说:“如果广告不写入合同,那么广告就不做为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就不需要就广告内容承担责任”。
幸运的是,起草《合同法》的学者们没有象建设部的官员这么写,否则全世界都会嘲笑中国法律人的弱智;更幸运的是,
法官们的良知在他们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驱使他们力求恢复法理的真相,虽然只是恢复了“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这一部分,但已经是巨大的进步了,我们要向法官们致敬。
希望这一条最后直接改成“广告和宣传资料应当做为房地产合同的要约”,因为过长的定语使消费者难以理解,而且还会给欺诈者以更多开脱的机会。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释义】定金合同是中国房地产业的一个特有现象,签订了定金合同就是给消费者的脖子上上了一个小套,而收取了定金则将这个小套紧了紧,不退定金就是把这个小套拉了拉使消费者不得不低头,很多消费者不是为了房屋而购房,而是为了不使定金浪费而购房。
这一条本来是想说,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如果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应当退还定金,但是又觉得这样写好象太对不起开发商的良苦用心,所以又写了“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那么,怎
么叫做“一方原因呢”?怎么又叫“未能订立商商品房买卖合同”呢?。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释义】这一条是比较危险的,相当于确认了定金合同向买卖合同的转化条件;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应当减少纠纷的,但是我想这一条则是相反的,它增加了纠纷。
我们一般将定金合同称为预合同,而将买卖合同称为本合同,预合同实际上是给双方一个退出的机会,使大家在损失不大的情况下及时解除或者中止本来设想的交易行为,所以各国都规定了预合同解除的内容,严格限制将预合同认定为本合同的条件,但是这一条里我们看不到这种法律思想,很遗憾。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释义】此条解释可以说对症下药,基本上否定了登记备案
制度的合法性,在目前登记制度没有建立以前,是一种进步; 当然,
如果登记制度建立了再这样写,可就是倒退了。
这大概就是法律的其妙性之所在吧,此一时彼一时也。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