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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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的定义信息:事物运动的状态及状态变化的方式

二、本体论信息的描述方法

三、全信息、语义信息、语法信息、语用信息的概念

全信息是语法信息、语义信息、语用信息的综合

以上是语法信息,是信息的自然属性(本体论的信息)

情报也具有形式(语法信息)、含义(语义信息)和价值(语用信息);

人们对信息的认识。语用信息

四、信息的特性p5

五、信息法的概念p8信息法

(一)概念:是调整在信息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六、信息安全与信息安全法的概念p10p16

七、信息安全法所保护的利益

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的概念较为抽象,讨论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1)交通、水利、能源、供电、供暖、供水等公共事业或市政建设;(2)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绿化、慈善机构等社会公共事业;(3)国家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但以具有公益性为限;(4)其它由政府兴办以公益为目的之事业;

八、信息与信息安全法律关系的分析

信息安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思考:分析信息安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为例)

第二章

第一节

一、国家安全的概念和内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的概念较为抽象,讨论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1)交通、水利、能源、供电、供暖、供水等公共事业或市政建设;(2)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绿化、慈善机构等社会公共事业;(3)国家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但以具有公益性为限;(4)其它由政府兴办以公益为目的之事业;

二、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p28

三、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29

四、间谍行为1.什么是间谍行为?

第三十八条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

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五、反间谍的主体、职权2.反间谍的主体

第三条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3.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具体如何行使,第九至第十八条作了详细规定

六、政府信息的概念和构成26

七、信息公开的原则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3)信息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

(2)中国信息公开制度的进步

八、作为一项人权的信息权的特定内容,法律应体现的原则公共机构有义务公开信息,每个公众都有权获得信息。

信息自由意味着公共机构出版并广为传播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文件。

作为最低要求,信息自由法应包括教育公众的内容,并传播如何行使获得信息权利的信息。

不得以保全政府的面子或者掩盖违法行为为目的拒绝公开信息,信息自由法必须全面列举不得公开的例外,这种例外的范围应该尽量减小,避免将并不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事项也纳入其中。

应要求所有的公共机构设立公开、透明度内部机制,以保证公众行使获得信息的权利。

获得政府信息的成本不能太高。

九、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保护的等级

3.电子政务安全等级的层级划分

从低到高依次包括自主保护级、指导保护级、监督保护级、强制保护级、专控保护级五个安全等级。

表电子政务系统五个安全等级的基本内容

安全

等级等级

名称基本描述安全保护要求

第一级自主保护级适用于一般的电子政务系统。系统遭到破坏后对政务机构履行其政务职能、机构财产、人员造成较小的负面影响。参照国家标准自主进行保护。

第二级指导保护级适用于处理日常政务信息和提供一般政务服务的电子政务系统。系统遭到破坏后对政务机构履行其政务职能、机构财产、人员造成中等程度的负面影响。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标准自主进行保护。

第三级监督保护级适用于处理重要政务信息和提供重要政务服务的电子政务系统。系统遭到破坏后可能对政务机构履行其政务职能、机构财产、人员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可能对

国家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国家标准严格落实各项保护措施进行保护。

第四级强制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电子政务系统。系统遭到破坏后可能对政务机构履行其政务职能、机构财产、人员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较大损害。在主管部门的强制监督和检查下,按国家标准严格落实各项措施进行保护。

第五级专控保护级适用于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核心系统。系统遭到破坏后对政务机构履行其政务职能、机构财产、人员造成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根据安全需求,由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对电子政务系统进行专门控制和保护。

第二节(PPT第四章)

一、从信息角度考察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中信息属性明显的一些权利(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知情权等)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

其它信息权利(虚拟财产权、受教育权等)

二、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p46)、荣誉权的概念和侵害形式

姓名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侵害姓名权的四种行为:

一是盗用他人姓名;

二是冒用他人姓名;

三是干涉他人姓名;

四是不使用他人姓名。

名称权

名称权则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

名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由法律规定的获得和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人格权。《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名誉概念的定义是:名誉是对于人的道德品质、能力和其他品质(如名声、荣誉、信誉或身份)的一般评价。非法损坏他人名誉可以构成诽谤,受到诽谤的人可以提出控告。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是指自然人的名望声誉,是自然人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自然人的名誉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

肖像权

肖像是公民以面部为中心的形态和神态的客观表现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人格权,具有人格权的一般属性。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其客体则是肖像及与肖像相关的精神利益。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应该受到限制。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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