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租赁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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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租赁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乙方):
地址:
电话: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为租赁东莞市南城区簪花路6号凯名轩商住楼B-23、B-24铺位物业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签定
本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范围
乙方向甲方承租坐落于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簪花路6号凯名轩商住楼B-23、B-24铺位,
为乙方经营使用。建筑面积合计:108.34 具体见附件一: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期为5年,即由2011年10月20日至2016年10月19日止。租赁期满后,在同等
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在承租期满后不再承租,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第三条,租金
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交纳当月租金,延期超过7日,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
权解除合同。为扶持乙方的经营,甲方给予乙方2011年10月20日至2011年11月19日共1个月免租金优惠。1至2.5年租金为80元Ztf , 2.5年至第4年租金为85元/m\第4年后租金在上年基础上递增10%,直至合同期满。
第四条,租赁保证金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两个月租金做为保证金(人民币17334.4元整),租
赁期满后,甲方应于乙方办理退租手续后将乙方所交保证金无息全额退回。第五条,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1、本条款所产生的费用及其它费用属于租金之外的费用,如乙方不按规定缴付则属于违约行为,甲方有权
解除本合同。
2、乙方应每月按时向物业管理处交纳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如逾期不交纳,管理处有权按〈〈业主公约》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并按日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
3、乙方应按时向相关单位交纳有线电视费、燃气费等相关费用。
4、根据市物价部门所订的最新标准对管理费做出调整时,乙方同意按调整后的标准交纳。
5、乙方应承担由于承租本合同铺位进行经营而发生的所有政府规定缴纳的费用。
第六条,双方责任
甲方:
1、甲方应于2011年10月21日前交付物业给乙方使用;
2、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在办理经营证照时出具相关场地证明;
3、当乙方承租的铺位进行出售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乙方:
1、乙方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全部商铺内部间隔墙(不含承重墙)、玻璃门进行拆除,
所有装修工程方案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备案后方可进行,但是在租约结束
后必须恢复原样或承担由此产生的工程费用。
2、乙方不得在本商铺进行餐饮相关的经营活动,不得转租与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乙方固定装修不予补偿。
3、乙方经营应该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按接受物业管理处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小区管理规定,不采取任何有碍物业整体管理的行为。
4、乙方在使用期间,为使用房屋的治安防火人,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进行不
法经营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违法自负。
5、乙方应依法合理使用物业,并负责物业内有关设施、设备等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6、如人为损坏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及物品,乙方应负责赔偿。
7、如租赁期满,乙方提出退租,需提前一月通知甲方,在乙方无违约或拖欠费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