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鸡场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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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使本公司员工管理有章可循,特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鸡场的所有从业人员。

第四条新进人员由生产主管办理试用申请,试用期为1 个月。期满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第五条试用人员如品行不良、工作能力欠佳或无故旷工,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试用不满4 日者,不发给工资。

第六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场长缴验:身份证和学历证原件和复印件、最近三个月内半身免冠照片两张。

第八条员工一经正式雇用,应当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XX 蛋鸡场劳动

合同书》见附见1)

第九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第十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制度。

1.按时上班,不能迟到、早退。反对自由散漫思想和消极怠工,出勤不出力等不良现象。除

不可抗力因素外,迟到、早退每次处罚10 元。

2.凡在工作和生产时间内,精神必须高度集中,按质按量完成任务,不得擅离职守,严格按

工作规程进行生产操作。如因违反工作规程而造成事故或重大损失者,按实际后果进行相应的处罚。

3.饲养管理员要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和大公无私的精神,严禁贪污盗用鸡场财物及聚众赌

博,一经发现,严肃处罚,触犯国家法律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尊重领导,服从上级,团结同事,不能拉帮结派;遵守作息时间,不能妨碍他人工作和

休息。如损害鸡场正常生产秩序和员工稳定团结者,处罚50 元,情节严重者作开除处理。

5.由于防疫要求,饲养员在下班时间亦不能随便外出,如有事需外出时,须填写请假单,经

主管以上领导同意签名后方可外出,回场时按要求严格做好消毒工作。不经领导同意擅自外出者每次处罚20 元。

6.饲养员在休息时,须尽量避免到其他鸡场或与家禽接触,防止疾病的入侵,时刻保持防疫意识。

7.全体员工务须时常提升工作技能,积极参与鸡场举办的各种技术培训,以提高工作效率。

8.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为8 小时,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依下列规定处分:

(一)迟到、早退1. 工作时间开始后30 分钟内未到工作岗位为迟到。迟到每次扣20 元。

2.工作时间终了前30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早退每次扣20元。

(二)旷工

1.未经请假或期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者以旷工论。

2.员工旷工,不发工资,并每天处罚50 元,罚金中20元补贴给替班员工。

3.无故连续旷工2日或全年累计无故旷工5 日者,给以解雇。

第十七条员工请假,事假应于一日前填写请假单,经生产主管签名同意后方得离开,否则以旷工论;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迅速向场长报告并于当日由场长依下列规定代办妥请假手续,否则亦以旷工论。

1.请假1天(含)以内时,报请生产主管签名核准。

2.请假2天(含)以上7天以下,报请生产主管转呈场长签名核准。

奖罚

第十八条员工奖励分下列四种:

1.嘉奖:每次加发20 元,于当月工资发放时一并发放。

2.记功:每次加发40 元,于当月工资发放时一并发放。

3.大功:每次加发80 元,于当月工资发放时一并发放。

4.年度先进员工:奖励100 元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2.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3.有显著善行佳话,足为鸡场其他员工之楷模者。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1.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建议,经采纳施行,著有成效者。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3.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

4.检举违规或损害鸡场利益者。

5.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为嘉许者。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2.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3.维护鸡场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4.提出新生产工艺,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利润者。

第二十二条员工惩罚分为四种:

1.警告:每次扣罚30元,于当月工资发放时一并减发。

2.记过:每次扣罚60 元,于当月工资发放时一并减发。

3.大过:每次扣罚100 元,于当月工资发放时一并减发。

4.开除:直接解雇。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

1.上班时间,擅离岗位,私自外出,怠慢工作者。

2.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3.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4.不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情节轻微者。

5.不按规定穿着工作服或工作鞋上班者。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2.不按工作规定办事,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影响正常生产者。

3.对同事辱骂、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4.工作中酗酒致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5.因疏忽致生产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6.未经场长许可携带外人进入公司者。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擅离职守,致鸡场蒙受重大损失者。

2.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生产者。

3.损毁涂改工作指示或公物者。

4.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鸡场蒙受重大损失者。

5.不服从领导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6.生产设备、车辆及具有技术性工具,非指定使用人及场长同意擅自操作者。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

1.殴打同事,或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2.在公司内赌博者。

3.偷窃或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属实者。

4.无故损毁公司财物者,

5.再次损毁涂改工作指示或公物者。

6.一年中记大过满2 次功过无法平衡抵销者。

7.无故连续旷工3 日或全年累计旷工6日者。

8.煽动员工怠工或罢工者。

9.散播不利于鸡场的谣言者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10.擅离职守,致鸡场蒙受重大损失者。

第二十七条员工功过折抵规定:

1.嘉奖与警告折抵,记功与记过折抵,大功与记大过折抵。

2.记功1 次折抵警告2 次,记大功1 次折抵记过2次

3.员工功过折抵以发生于同一年内者为限。

考核第二十八条员工考核分为:

1.试用考核:员工试用期间由生产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经场长批准报董事长核准后,方得正式雇用。

2.平时考核:

(1)生产主管对于员工应就其德、能、勤、绩等,随时作严正考核,凡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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