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登记规程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安〔2021〕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安〔2021〕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房管局、厦门市住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推进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强化房屋鉴定管理,规范鉴定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48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以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规定的具有建筑工程专业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具有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严禁迎合委托人,依其主观意愿作出评级结论。
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按规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房屋安全鉴定合同应当明确房屋鉴定的类别。
四、鉴定机构应当公开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为检测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鉴定机构开展必要的装修层拆除、基础开挖等工作。
房地产登记技术经验规程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王艳辉2012年11月24日1间。
2市、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可设分中心。
3、依法(7类):法定程序、规定的要件、登记事项适用的法律4、登记事项:房屋权利,即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异议登记、查封事项等5、登簿:登簿时间即为公示时点,发证属于附随义务II 房屋登记的原则(1.0.3):法定机构原则法定人员原则12、销]转让3审核、登簿、质量管理4、疑难业务会审制度(4.1.3):审核委员会5、质量检查制度(4.1.4/5):(二)登记的一般程序:一、申请(启动登记的第一个程序,首要程序):申请登记的例外:依职权进行的更正登记、根据法律文书进行的登记1、申请主体(审核可参照该标准):(1)双方申请/单方申请(申请方式:双方与单方、本人与代理、共同与单独)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本7 房屋权利人申请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8 异议登记9 《房屋登记办法》所列预购人可单方申请的预告登记。
(2)共同和单独申请(4.2.3):共有房地产,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按份共有的房地产,应有份额的约定。
案例:汤月红房屋抵押案(3)本人和委托申请申请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a华侨:大使馆或领事馆公证。
外国人:应当公证或认证。
港澳同胞:应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台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材料应经海基会转递,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各省公证员协会认证。
b法定代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父/母代为申请,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由父母双方申请(注:离异、再婚-母/2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的破产管理人申请。
企业法人被吊销执照的:应由有关主管机关或投资人申请。
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3 其他组织:(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构;非成套住宅(幢、层、间),村民住房(独立建筑)、共有宅基地上的村民住房(套、间),非住宅(幢、层、套、间)。
福建省房屋登记规程
福建省房屋登记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登记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与《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与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行为。
本规程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与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房屋登记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工作。
房屋登记具体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第四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与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章登记程序与通常规定第五条办理房屋登记,通常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六)资料归档。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能够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一节登记申请第六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与房屋有关的证件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通常应当提交原件。
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需要提交原件的,应当向登记机构交验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七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个人身份证明:(1)境内公民,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者户口簿与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贴有相片的证明。
(2)未成年人,应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
(3)无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应提交中国护照、军官证或者兵役证。
(4)外国与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提交护照或者身份证等身份证明。
福建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试行)
福建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试行)福建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试行)2016年2月1目录第一部分首次登记 ...................................................4一、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 .............. 4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 4 三、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 6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6)五、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7 六、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8)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 (9)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9)九、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 ............ 10 十、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11 十一、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 12 十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12)十三、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 ............... 13 十四、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13)十五、地役权首次登记...................................................................... ...................... 14 十六、抵押权首次登记...................................................................... . (14)第二部分变更登记 .................................................15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 15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6)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8)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8)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 ............ 19 六、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21 七、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 ................... 22 八、地役权变更登记 ..................................................................... .......................... 23 九、抵押权变更登记 ..................................................................... .. (23)第三部分转移登记 .................................................25一、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 ............ 25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26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7)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9)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30)2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 (31)七、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32)八、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33)九、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 ..................................................................... . (34)十、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35)十一、地役权转移登记...................................................................... . (36)十二、抵押权转移登记............................................................................................ 37第四部分注销登记 (37)第五部分预告登记 .................................................39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 . (39)二、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 . (39)三、抵押权预告登记 ..................................................................... .......................... 40 第六部分更正登记 (41)第七部分异议登记 .................................................41第八部分查封登记 .................................................42第九部分补发、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 (43)一、补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 ..................................................................... .. (43)二、换发不动产权利证书和登记证明.......................................................................43 说明 (44)3福建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试行)第一部分首次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1、适用情形未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可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一、登记主体1.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利人是指在不动产上享有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动产登记应由不动产权利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登记。
2.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是指由国家授权负责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机构,一般为地方政府下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登记职责,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3.不动产评估机构:不动产评估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评估机构,负责对不动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所有权。
不动产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
二、登记程序1.提交登记申请:不动产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2.材料审查: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身份、不动产信息及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处理登记事项:经过材料审查合格后,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登记事项,包括不动产权属的确定、不动产面积和产权归属等信息的登记等。
4.公告告知: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在不动产登记完成后,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告知,确保登记结果的公示和公证。
三、登记事项1.不动产权属确定:不动产登记应当确定不动产的权属,包括所有权和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情况。
不动产权属的确定是不动产登记的核心内容之一2.不动产界址测绘:不动产登记应当对不动产的界址进行测绘,确保不动产的范围和位置的准确性。
不动产界址测绘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环节。
3.不动产抵押登记:当不动产权利人将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时,应当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
不动产抵押登记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四、登记结果1.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出具登记证明,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不动产面积证明、不动产抵押证明等。
登记证明是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重要依据。
2.登记备案: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将不动产登记结果进行备案,并及时更新和维护登记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5.06•【文号】建住房[2008]84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8]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第三条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也可以采用纸介质。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能够转化为唯一、确定的纸介质形式;采用纸介质的,应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编制,注明目录和页码。
第四条登记簿有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通过增加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
第五条房屋登记簿应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
房屋基本单元应有唯一的编号。
房屋分割、合并时应重新编号。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应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单独记载,建立登记簿,并与建筑区划内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
第七条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状况部分。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
1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 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 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 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 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 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 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 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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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 号)规定,要做 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合、移交等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 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 号)要 求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资料移交等工作;《国土资源部 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 见》(国土资发〔2015〕90 号)规定,房屋登记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 动产登记机构管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上述规定,积极争取党 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确保登记簿、权 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资料如 期移交到位。电子登记资料和纸质登记资料原件必须按计划完整安全同 步移交。暂时无法同步移交的,优先移交电子登记资料,再逐步移交纸 质登记资料原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8.02•【字号】闽价[2002]房389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民法商法总类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389号2002年8月2日)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规范我省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一)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包括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购买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以及历史上从未登记过的房屋,下同)、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统一规范为按套(以建筑设计为准,个人自建房按宗计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
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初始登记费减半征收。
(二)住房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登记费为每套80元。
(三)非住房所有权登记统一规范为按宗收取。
非住房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每宗收费标准为100元。
非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四)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规定,对农民建房不得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
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房屋登记工作典型〔试行〕名目1.总因此1.1目的和依据1.2房屋登记1.3适用范围1.4房屋登记分工1.5房屋登记信息系统2.一般规定2.1房屋登记范围2.2房屋登记种类2.3房屋登记簿与房屋权属证书2.4房屋登记内容2.5房屋登记程序2.6房屋登记的法定文字2.7房屋登记缘故此2.8房屋登记时限2.9房屋登记要求2.9.4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2.9.5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登记2.9.6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2.9.7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更正登记2.9.8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异议登记2.9.9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地役权登记2.9.10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其他要求2.9.11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2.9.12依生效法律文书登记2.10房屋登记收件标准一般性规定3.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3.1房屋所有权登记3.1.1初始登记3.1.2转移登记3.1.3变更登记3.1.4注销登记3.2抵押登记3.2.1一般抵押权登记3.2.2最高额抵押登记3.3预告登记3.3.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3.3.2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3.3.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3.3.4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3.3.5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3.3.6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3.3.7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3.3.8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变更3.3.9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注销3.3.10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3.3.11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3.3.12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3.4更正登记3.5异议登记3.5.1设立异议登记3.5.2异议登记注销3.6地役权登记3.6.1地役权设立登记3.6.2地役权转移登记3.6.3地役权变更登记3.6.4地役权注销登记3.7补证、换证3.7.1遗失补证3.7.2破损换证4.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4.1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4.1.1登记范围4.1.2申请人4.1.3公告程序4.2各类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4.2.1初始登记:4.2.2转移登记:4.2.3变更登记4.2.4抵押登记4.3集体土地范围内其他房屋登记附件:1.房屋异议登记证实2.授权托付书1.总因此1.1目的和依据为典型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正常,保卫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治理法?、?房屋登记方式?〔建设部令第168号〕、?北京市都市房地产转让治理方式?〔市政府令第1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房屋登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典型。
「福州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的流程」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福屿路200号,乘公交至黎明站或西禅寺站下,然后步行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夏季15:00)-18:00步骤:办理维修资金业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缴契税和印花税款领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在房产交易中心3楼办理)1、找开发商开正式发票、领购买商品房产权登记申请表(免费),要盖公章2、带正式发票、购房合同原件、申请表、身份证,去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二楼住房维修基金部,办理维修资金业务需提供:A.购房发票原件; B.《购买商品房产权登记申请表》原件,由售房单位提供并盖公章;C.《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开住房维修基金的缴款通知书,带着money去出产权交易中心大楼门口的建行,缴住房维修基金,按房价总额的2%缴交。
(建议先到产权交易中心三楼1号窗口排队领取收件号,然后回二楼住房维修基金部开缴费单,再去门口那家建行领排队号交款。
)3、带着所有材料,回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三楼凭领取的收件号收件。
然后回家等十到十五个工作日。
4、凭产权登记受理单和身份证等再去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契税、领房产证。
建议先到二楼交通银行或一楼海峡银行领一个排队号,然后持受理单去三楼31-34号窗口领税费单,持非税缴款通知单到2楼交通银行或1楼海峡银行缴款,再上三楼35-42号收费窗口纳税(持银联卡刷卡缴纳税款)及开具税费凭证,持本人身份证明及税费票证到原来领单窗口(31-34窗口)领取房产证。
契税为总房价的3%,缴费地点在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二楼的交通银行,1号窗口可刷卡(含信用卡)缴契税及权证印花税(5元/本),须现金缴交房屋登记费(所有权登记)80元,两本及以上房产证的每本增加工本费10元,如有贷款的还须现金缴交房屋登记费(抵押权登记)80元。
二.土地证的办理过程:1、带房产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福屿路产权交易中心二楼办理土地证收件手续(分各区办理,土地属晋安区的去晋安区柜台办理),这里基本不排队(需复印好房产证、身份证,自己复印的往往会被办理人员以不符合规格为理由要求到旁边的复印机重印);2、办好后,等15个工作日,凭土地证收件收据及身份证(须本人)到原地点开具缴款单,同样到二楼旁边的交通银行缴款,交100元及5元印花税(权证);3、带身份证、领取单领取土地证。
202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详解
202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1 不动产登记1.1.2 操作规程1.1.3 暂行办法2.1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与对象2.1.1 登记范围2.1.2 登记对象3.1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3.1.1 申请人资格3.1.2 申请材料4.1 登记程序与流程4.1.1 申请提交4.1.2 受理与审核4.1.3 登记与发证5.1 登记费用与支付方式5.1.1 登记费用5.1.2 支付方式6.1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与使用6.1.1 查询范围6.1.2 使用规定7.1 登记异议的处理7.1.1 异议提出7.1.2 异议处理程序8.1 登记错误的责任与赔偿8.1.1 登记错误8.1.2 责任承担8.1.3 赔偿方式9.1 登记信息的公开与保护9.1.1 信息公开范围9.1.2 信息保护措施10.1 操作规程的变更与废止10.1.1 变更条件10.1.2 废止程序11.1 违反规程的行为与处罚11.1.1 违规行为11.1.2 处罚措施12.1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2.1.1 协商解决12.1.2 调解程序12.1.3 诉讼途径13.1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3.1.1 生效条件13.1.2 变更程序13.1.3 终止情形14.1 合同的附加条款与补充协议14.1.1 附加条款14.1.2 补充协议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不动产登记本合同所述不动产登记,是指依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动产权利、限制和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记载和公示的行为。
1.2 操作规程本合同所述操作规程,是指为实施不动产登记而制定的具体操作步骤、要求和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等各个环节。
1.3 暂行办法本合同所述暂行办法,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法规体系完善之前,暂时采取的过渡性措施,以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与对象2.1 登记范围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租赁权、抵押权、地役权等不动产权利及其变更、转移、注销等事项。
房屋登记规程
房屋登记规程
房屋登记规程
一、概述
房屋登记是指将房屋的基本信息和权利状况登记在相应的部门,以保
障产权和便于管理。
房屋登记规程是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保障产权,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
二、登记机关
房屋登记机关是指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政府部门或委托的服务机构。
根据不同地区的行政管理体制不同,具体的登记机关可能会有所不同。
三、登记内容
1. 房屋基本信息:包括房屋地址、建筑面积、用途等。
2. 房产权证书:包括所有权证书、抵押权证书等。
3. 土地使用证:如果该房屋是在土地上建造而来,则需要提供土地使
用证明。
4. 其他相关材料:如购买合同、租赁合同等。
四、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并提交到登记机关。
2. 审核材料:登记机关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有问题则要求补充或更正。
3. 缴纳费用:登记机关会根据规定收取一定的登记费用。
4. 领取证书:审核通过并缴纳费用后,申请人可以领取房产权证书或其他相关证书。
五、注意事项
1. 提交材料时要保证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有虚假信息或遗漏,则可能导致登记失败或后续产生问题。
2. 登记费用应按照规定缴纳,不得私自减免或增加。
3. 登记机关应保护个人信息和产权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4. 如果出现登记错误或争议,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解决。
六、结语
房屋登记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在购买、出售、租赁等各种房地产交易中都需要进行登记。
遵守相关规程,保障个人产权和社会稳定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健全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机制,提升农房建设安全质量,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理,强化风貌管控(一)完善优化全市村庄规划各县(市)区、高新区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指导乡镇编制村庄规划,为宅基地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村庄建设边界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目标,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
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文物保护及其他各类建设控制地带,遵守村规民约,方便村民生活,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区特色和乡村风貌,对住宅建设布局,建筑风貌,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以及基底面积等作出规范。
1.全面评估。
对已编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由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评估,符合“多规合一”村庄规划要求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原规划继续使用;经评估需补充完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编制单位完善后,按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复。
2.联合编制。
在同一乡镇内,以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编制单位,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复。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和加强房屋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
二、登记方式房屋登记采用网上登记和窗口登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居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助办理或是窗口办理。
三、登记内容1.房屋登记的基本内容包括房屋所在地、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权利人的姓名、检察日期、建筑面积、产权形式等。
2.房屋登记的附加内容包括对房屋进行测绘、评估、抵押、租赁等其他权利的登记。
四、登记手续1.居民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2.如果登记结果有异议,应提供相关依据和材料申请备案,由登记机构进行审核核实。
五、登记时限1.网上登记应在当日完成,并进行平台确认。
2.窗口登记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进行平台确认。
六、登记费用1.房屋登记费用包括工本费和管理费。
工本费用按照工本管理费计算标准收取,管理费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2.房屋登记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支付。
七、登记效力1.房屋登记的有效期为永久,登记机构应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房屋登记一经完成,享有法律保护,他人不得篡改或者删除登记信息。
八、登记监督1.相关部门应对房屋登记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登记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2.公众可以通过热线电话、网络投诉和信函等形式对房屋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和投诉。
九、违规处罚1.对违反房屋登记相关规定的,将会收回登记的房屋证书,并对违规方进行处罚。
2.对故意虚报登记信息、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附则本细则自实施之日起施行,房屋登记机构应对细则进行宣传,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并遵守。
有关房屋登记的其他事项,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是关于《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1600字文档,详细介绍了房屋登记的方式、内容、手续、费用以及登记的效力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9页 共14页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限依法应当进 展招标投标工程工程〕;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篇 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立 系统新闻传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立 【发文字号】闽建办[2022]178 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发布日期】2022.10.24 【实施日期】2022.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立 系统新闻传播工作的通知 〔闽建办[2022]178 号〕 各设区市建立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 执法局〔市容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 试验区交通与建立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立系统 新闻传播工作的通知》〔建办〔2022〕146 号〕要求,现就进一步 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立系统新闻传播工作通知如下:
第12页 共14页
龙岩 龙岩大道1号龙岩行政效劳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宁德 宁德市闽东中路12 号建立科技大楼二楼市建立执业培训效 劳中心 1 号窗口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附件 2 考试有关事宜 一、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根底考试和 专业考试,参与根底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到达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 报名参与专业考试;二级注册构造工程师只设《专业考试》,全国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关专业的《执 业资格证书》。 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 试,参与根底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 过全部考试科目。 三、根底考试为闭卷考试,不再统一配发《根底考试手册》, 考生制止携带任何参考资料。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考试时允许 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与考试有关的标准、手册等各种资料。
福州市古厝认定标准及普查登记规程
福州市古厝认定标准及普查登记规程
1、历史价值:古厝的历史需要具有明确的历史时期、地位及意义,反映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情况。
2、建筑特色:古厝的建筑风格、造型及形制,需要具有独特的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
3、建筑年代:古厝的年代需要具有明确的年代特征,反映出当时的建筑技术、风俗习惯和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情况。
4、建筑材料:古厝的建筑材料需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内涵,反映出当时的居住环境和社会经济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二、普查登记规程
1、普查对象:福州市范围内的古厝建筑。
2、普查内容:登记古厝的基本情况、历史价值、建筑特色、建筑年代、建筑材料等相关信息,同时进行实地勘察和拍照记录。
3、普查方法:采取实地勘察、文献资料查阅、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方式,确保普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普查结果:将普查结果编制成《福州市古厝普查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各界了解福州市古厝的历史文化价值,对其进行保护和传承。
以上是《福州市古厝认定标准及普查登记规程》的内容,旨在保护福州市的古建筑文化遗产,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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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房产登记流程及注意事项
福清房产登记流程及注意事项《福清房产登记那点事儿》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福清房产登记这档子事儿,这可真是个有点复杂但又超级重要的过程呀。
咱先说这流程吧。
就好比你要去参加一场比赛,得一步步来。
首先啊,你得准备好各种材料,什么身份证、房产证啦,就像准备好你的“武器”。
然后呢,你得去到那个专门的地方,跟人家工作人员好好打交道,就像跟裁判沟通一样。
接下来呢,就是各种审核、核对,感觉自己就像被放大镜照着检查一样。
这过程有时候还挺费时间的,你得有耐心呀,可别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说到注意事项,那就更有意思了。
这就像玩游戏,你得遵守规则,不然就得出问题。
比如说材料可一定要带全了呀,别到了那儿才发现少了这个那个的,那就得再跑一趟,累得慌呀。
还有啊,填写信息的时候,可得仔细了,那可是一个字都不能错,不然人家可不认账哦!感觉就像是在走独木桥,得小心翼翼的。
我记得我有个朋友,去办理房产登记的时候,匆匆忙忙就跑去了,结果材料没带齐。
那工作人员就说了:“嘿,兄弟,你这是来打酱油的吧?”把我那朋友说得脸都红了,只好灰溜溜地回去拿。
这就告诉我们,准备工作一定要做好呀,不然真的会闹笑话的。
还有哦,办理过程中可别跟工作人员闹别扭呀。
人家也是按规矩办事,咱得理解理解。
要是你态度不好,人家说不定还故意给你拖拖时间呢。
所以呀,咱就保持微笑,有啥不懂的就客客气气地问,这样大家都开心,办事也能顺利些。
总之呢,福清房产登记这事儿,咱得重视起来,把它当成一件大事来办。
按照流程走,注意好那些小细节,肯定能顺利办好的。
可别因为觉得麻烦就不认真对待哦,毕竟这可是关系到咱房产的大事呀!希望大家都能顺顺利利地完成房产登记,拥有属于自己的温馨小窝。
咋样,朋友们,是不是感同身受呀?赶紧行动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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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登记工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和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行为。
本规程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房屋登记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工作。
房屋登记具体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第四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章登记程序与一般规定第五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六)资料归档。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一节登记申请第六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与房屋有关的证件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应当提交原件。
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需要提交原件的,应当向登记机构交验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七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个人身份证明:(1)境内公民,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以及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贴有相片的证明。
(2)未成年人,应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3)无身份证或户口簿,应提交中国护照、军官证或兵役证。
(4)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提交护照或身份证等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下列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1)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依法登记的证明。
(2)外国驻国内机构,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明。
(3)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有关的登记证明。
上述提交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复印件应当加盖其公章。
第八条境外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译名),并提交相应身份证件。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
当事人属自然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处分登记的,委托书应当公证。
当事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依法登记的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条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法院对其认定文书,参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涉及房屋权利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提出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经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三)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四)通过行政机关依法处置取得房屋权利;(五)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六)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离婚,以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取得房屋权利;(七)依法申请变更登记;(八)房屋灭失,注销房屋所有权;(九)放弃房屋权利;(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二节受理第十三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受理登记。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受理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受理登记。
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受理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受理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受理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下列事项进行询问,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一)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四)房屋登记机构认为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三节审核第十六条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十八条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一)属于临时建筑,或者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有关批准文件,或者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四)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五)房屋被依法查封、限制权利期间,原权利人申请相关登记的;(六)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办理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申请处分房屋登记的;(八)法律、法规和《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登簿第十九条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二)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登记,10个工作日;(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房屋登记时限自房屋登记机构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计算,公告公示、资料补正的时间除外。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五)不存在法律、法规、《房屋登记办法》和本规程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申请撤回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共同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同时向登记机构出具撤回请求。
代理申请的,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依据撤回申请的授权委托办理。
第二十二条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有条件的市、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
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第五节发证第二十三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字样,并在附记栏中注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额。
境外申请人予以登记的,应当将申请人的母语或者英文名称、姓名如实记录在登记簿中,并在权属证书附记栏中予以注记。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相关登记证明。
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破损的,房屋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
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查验并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补发。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补发的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地点内公告。
第二十五条房屋权利人发现房屋权属证书记载内容有误的,应当持相关资料申请更正。
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确有错误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六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在登记费中提存一定比例的赔偿基金,用作登记错误损害赔偿。
具体比例由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节资料归档及信息查询第二十七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房屋登记资料整理归档并妥善管理。
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并按规定交纳登记信息查询、复制费用。
第二十八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省房屋登记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