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湿地)公园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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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的紧急通

佚名
【期刊名称】《国家林业局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2
【摘要】<正>林场发[200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级森林公园是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和严格地保护各类森林风景资源是国家森林公园事业的首
要任务。

但是,近几年来,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在公园内进行
【总页数】2页(P2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75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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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鲁自然资字〔2021〕197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林业主管部门:为切实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严格省级以上湿地公园的审批、监管、评价、调整、撤销、检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着力解决我省湿地公园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山东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方针,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以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发现问题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湿地公园监管,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提升湿地综合效益等方面重要作用。

二、强化湿地公园日常监管湿地公园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进行,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不得建设任何破坏或者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破坏自然景观和地质遗址、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一)严格刚性约束。

严格落实《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条款,进一步厘清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二)落实分区管控要求。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合理利用区等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普法宣传活动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正文:----------------------------------------------------------------------------------------------------------------------------------------------------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3.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林业局,自治区直属林业事业单位:近年来,我区森林公园建设与经营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一些地方在森林公园建设管理方面还存在对森林公园主体功能认识不足、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重视不够、对建设项目使用森林公园林地有关规定不了解等一系列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各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根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一、规范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一)总体要求。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充分体现森林公园三大主体功能(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四大功能分区(核心景观区、一般游憩区、管理服务区、生态保育区),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发展方针和“以人为本、重在自然、精在特色、贵在和谐”的基本原则,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以及地方特色,坚持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与自然景观不协调的人造景点,特别注意不能把森林公园当成纯粹的旅游风景区来进行规划设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要符合《广西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关要求,并与当地市县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

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所在地的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规划、旅游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省级森林公园管理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省级森林公园管理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省级森林公园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省级森林公园管理的指导意见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为了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建设森林风景资源,规范森林公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加强省级森林公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省级森林公园(以下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的森林景观资源和良好生态环境,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并按程序申报批准划定的区域。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三)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在边界适当位置设立界桩或者其他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保护森林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设立与撤销(四)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应与国土空间规划协调一致;2.申报面积应在200公顷以上,在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利用价值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限制;3.森林覆盖率达到70%以上;4.边界范围清楚,权属清晰无争议;5.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国家标准)》二级以上;6.与其他自然保护地无交叉重叠。

(五)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文件。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名称、面积、范围边界、保护建设管理情况等;2.符合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图表、照片、影像及土地权属证明,并征求相关部门、权利人意见以及向社会公示。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健康发展,2010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成为指导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的重要文件。

林业系统建设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主体。

为切实加强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林业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认识(一)用《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指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支持,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取得很大成效。

到2010年,全国林业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达2035处,总面积12370.92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2.88%,占全国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数量的80.09%、面积的83.73%,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47个,面积7597.42万公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湘林护[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护〔2012〕16号)各市州林业局: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国家林业局的大力支持下,我省湿地公园发展迅速,成效显著。

截至2011年底,全省共有19处湿地获准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数量位居全国前列。

湿地公园建设扩大了我省湿地保护的面积,进一步完善了湿地保护的网络体系,扩大了湿地保护工作的社会影响,为我省的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目前仍有不少湿地公园存在着“批而不建、管而不力”的问题,尚未充分发挥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作用。

鉴此,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建立管理机构。

完善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是湿地公园健康发展的关键。

所有批准试点建设国家湿地公园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必须积极争取当地政府以及编办的支持,尽快建立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齐熟悉湿地公园管理、掌握湿地保护技术的人员,安排落实所需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管理设备设施。

今后,凡是未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省厅将不予申报安排国家湿地保护补助资金和湿地保护恢复工程项目。

二、大力争取建设投入。

湿地保护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湿地公园健康发展必须依靠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湿地公园要力争把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湿地公园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通讯、旅游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改善湿地公园的保护科研服务条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14•【字号】湖政办发〔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湖政办发〔2016〕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湿地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气候、涵养水源、蓄洪防旱、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及美化环境、传承文化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湿地保护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23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要求,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湿地管理,严守湿地保护红线,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尊重自然、生态和谐的湿地保护管理机制,实现湿地生态系统的统一、科学、有效管理。

到2017年,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划定湿地保护红线,确定县级以上湿地保护名录,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60%,重要湿地、一般湿地面积不减少;到2020年,全市建成湿地公园5个,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2个;水生态环境持续好转,湿地多种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保护湿地、尊重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力争成为全省乃至全国湿地保护管理的示范市。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湿地保护名录确定和公布。

列入保护名录的湿地是实施抢救性保护、生态修复、生态补偿的重点领域。

依据全市湿地资源调查成果,结合各地湿地资源状况,进一步推进县区级湿地保护名录的确定、公布工作和省重要湿地名录的申报工作。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林地草原湿地(黑土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林地草原湿地(黑土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林地草原湿地(黑土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黑林草规〔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草原资源,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林地草原湿地(黑土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林草规〔2021〕13号各市(地)、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局直属各单位:我省黑土地资源是耕地中的“大熊猫”,是我国主要的商品粮基地,也是重要的林地资源。

保护黑土地,既是保护耕地资源,也是保护森林赖以生存的林地资源,更是保护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的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黑土地保护的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林地、草原、湿地(黑土地)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地担负起林地草原湿地(黑土地)保护的重任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黑土地保护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决不能掉以轻心。

要履职尽责,承担起保护林地、草原、湿地(黑土地)的主体责任,坚定推动保护林地(黑土地)行动扎实有序开展。

二、严格执行占用林地、草原定额管理要坚决执行林地、草原保护利用规划,严格控制占用林地、草原数量,坚持尽量少占或不占林地、草原,确保林地面积不减少,森林面积逐步增加。

严格占用林地、草原审核审批。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林草局有关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坚决制止违规占用林地、草原。

三、加强对使用林地草原湿地的管理对永久占地要坚决杜绝未批先占和少批多占;对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依法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矿山工程项目占用林地、草原、湿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决尾矿库污染问题;对退化林地,要开展生态治理,加快生态修复和造林绿化进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世界上湿地类型齐全、数量较多的国家之一。

多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湿地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目前我国已有约40%的自然湿地被纳入自然保护区得到保护。

但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生态价值认识不足,加上保护管理能力薄弱,很多地方仍在大量开垦围垦和随意侵占湿地,特别是近两年一些地方出现了把大量湿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错误倾向。

为尽快扭转自然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的局面,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湿地保护作为改善生态的重要任务来抓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

湿地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绝不能以破坏湿地资源,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

要把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作为改善生态状况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件大事,予以高度重视,并切实抓紧抓好。

二、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从维护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必须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对现有自然湿地资源实行普遍保护,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2.12.30•【文号】林湿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湿规〔2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集团: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确保在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等文件出台前相关管理工作有效衔接,我局根据《湿地保护法》和工作实际,修订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12月30日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京绿保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绿保发〔2011〕6号)各有关区、县园林绿化局,局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4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自然保护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全市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两个《通知》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自然保护区是依法划定、建设的生态功能最重要、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特殊区域。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客观要求,是保护首都自然资源、维护首都生态安全的有效措施,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领会两个《通知》精神,将森林、湿地、林木、林地、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资源作为保护重点,认真研究本区县、本保护区面临的问题,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切实增强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做好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依法履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生态旅游规划的编制和更新,并按规定及时报批和实施。

要通过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明确自然保护区边界四至和功能分区,落实土地权属。

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推进市级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区一法”工作。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林地管理的通知(试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林地管理的通知(试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林地管理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京绿办发〔2020〕272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林地管理的通知(试行)京绿办发〔2020〕272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根据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求和林地管理实际,落实市政府"村地区管"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林地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依法确定集体林地,严格林地用途管制(一)依法确定集体林地落实本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各区组织编制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主动公开,依法确定农村集体林地范围,明确林地与非林地边界,各乡(镇)登记造册、上图落地,告知行政相对人,落实保护责任。

各区要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规划引领管控,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效果评估,对规划中管控指标的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预警。

(二)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强化乡(镇)村建设和农村居民宅基地建房等占用林地管理,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

确需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分区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村庄规划,依法依规向所在地区级以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占用林地手续,进行林地占补平衡。

严格执行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在林地上开展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农家乐、私人会所等非林建设。

严禁向林地内倾倒建筑、生活等垃圾、废弃物和排放污水等。

严禁毁林开垦、蚕食林地、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塘以及其他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确保林地林用。

二、加强集体林地流转管理(一)进一步规范流转管理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不变,研究探索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放活经营权。

坚持自愿原则,积极引导承包户林农入市流转交易,保持现有集体林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期不变,对农村集体林地流转搞生态旅游、林业产业、林下经济、平原造林等活动,应按照本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生态林管理、果树经营以及"村地区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政策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4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4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湿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陆地生态和水域的双重特征,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

湿地不仅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独特的不可替代的重要生态功能,还为人类提供丰富的生产、生活资源,具有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科学、文化价值。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的价值认识不足、保护管理能力薄弱等原因,造成湿地面积不断减少,水质污染加重,生态功能退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湿地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我省湿地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为中心,按照积极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湿地保护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争取到2010年,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的趋势得到遏制和初步扭转,基本形成自然湿地保护网络体系,初步建立起湿地保护的管理、法制、科研监测等体系;到2020年,湿地保护与利用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形成完善的自然湿地保护网络体系,湿地保护的管理、法制、科研监测等体系全面建成并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和利用能力显著提高。

二、加快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湿地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现有湿地资源要进行全面规划,实施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吉林保[2012]406号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吉林保[2012]406号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吉林保〔2012〕406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吉林森工集团,省直各国有林业局,各森林经营局,各森林公园:森林公园是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生态旅游的重要阵地。

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开发建设管理,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森林公园保护和建设的认识。

森林公园建设是我省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事业建设的重要部分。

保护和建设好森林公园,是加强生态保护,确保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途径,是调整产业结构,带动农民致富,实现林业经济强省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省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森林公园和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大力支持发展森林生态旅游,在生态建设和发展森林生态旅游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目前尚有一些森林公园由于基础设施不全,经营管理不善,影响了其作用发挥,亟待改善。

因此,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各级林业部门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护园、依法建园的意识,始终把森林公园的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放在森林公园各项工作的首位,认真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护和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森林公园,促进森林风景资源和森林生态旅游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森林公园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深化和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深化和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深化和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1.30•【字号】陕林场字〔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陕西省林业厅关于深化和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林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精神,就深化和加强我省森林公园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森林公园管理(一)严格落实森林公园功能定位。

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传播森林生态文化、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其中国家级森林公园属国家禁止开发区域,是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二)强化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权威性。

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必须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科学划定核心景观区、生态保育区、一般游憩区、管理服务区,按照不同功能分区的要求进行项目布局和建设。

森林公园与自然保护区交叉重叠的区域,应将二者规划相协调,并按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严格森林公园林地管理。

以总体规划统领森林公园建设,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和林木采伐手续。

对索道、滑雪场、宗教建筑、水库等建设项目,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

要加强森林公园管理与森林资源管理间的沟通协调,堵塞审查环节漏洞,杜绝隐瞒森林公园身份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四)严禁不符合森林公园主体功能的开发活动和行为。

除《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和《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以外,森林公园内原则上禁止建设高尔夫球场、垃圾处理场、房地产、私人会所、工业园区、开发区、工厂等项目,禁止开展开矿、开垦、挖沙、采石、取土以及商业性探矿勘查活动,禁止从事其他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活动。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林资〔2020〕47号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林资〔2020〕47号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林资〔2020〕47号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2019年国家林草局武汉专员办对我省开展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监督检查,并向省政府通报了我省2019年度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为推进有关问题整改落实,不断提升我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态基础,也是生态保护和环境评价的重要指标和考核内容。

通报反映我省一些地方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还不到位,地方政府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重视不够,属地责任落实不力。

各地要以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为契机,主动谋划,将森林资源保护融入地方发展大局。

一是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贯彻新修订《森林法》关于“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林长制”要求,积极推动属地政府健全完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机制,加强部门间横向联动和县域内网格化管理,层层压实监管责任。

二是化解保护发展矛盾。

聚焦本地森林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主要矛盾,主动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红线评估调整等全局性工作,为科学布局地方生态空间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是大力开展法制宣传。

加强对新修订森林法的宣传贯彻,形成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良好氛围。

四是不断提升监管能力。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统筹谋划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努力破解资源监管难题,优化机制,整合力量,推进一支队伍执法,利用先进技术,优化监管和执法手段。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通知-粤林〔2015〕41号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通知-粤林〔2015〕41号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通知粤林〔2015〕41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农业局: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地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湿地公园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目前,全省已建立国家湿地公园11个、省级湿地公园5个、市县级湿地公园55个,抢救性地保护了一批重点湿地资源,并发挥了显著的生态、经济、文化和社会效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定》,切实加强湿地公园建设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湿地公园建设理念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湿地保护的重要方式,属社会公益事业。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湿地公园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抓住当前大力加强生态建设的有利时机,以及广大群众关爱湿地的需求,认真履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赋予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把湿地公园的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推进湿地公园健康有序发展。

二、明确目标,有序推进湿地公园发展湿地公园建设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并发挥湿地多种功能,应突出湿地的自然生态特征和地域景观特色,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功能、保护栖息地等基本要求出发,通过人工修复或重建湿地生态景观,最大限度保留自然湿地生态特征和风貌,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21•【文号】林场发[2006]261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景区管理,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06〕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森林公园建设事业,是保护和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为社会提供良好森林游憩服务,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态文化和健康消费需求的一项重要社会事业。

做好新时期森林公园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对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国森林公园建设事业的发展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我国森林公园发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1.森林公园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森林公园建设事业快速发展,初步形成了一个对各类森林风景资源进行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建设管理体系。

这一体系的建立与发展,有效保护了我国多样化的森林风景资源,有力地促进了国家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发展,在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户外游憩需求的同时,直接推动了林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社会区域经济的发展,走出了一条不以消耗森林资源为代价,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加快森林公园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

森林公园是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林业向社会提供多种生态产品和服务的重要形式,是新时期我国林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森林的游憩利用功能是森林具有的多种重要功能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对保护森林风景资源、扩大森林游憩功能利用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做好当前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做好当前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做好当前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做好当前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县林业局,有关自治区直属林业事业单位: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18)4号)、《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关于做好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当前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林场园字〔2018〕9号)转发给你们(以下合并简称《通知》),请高度重视,做好宣传汇报工作,并组织森林公园管理、森林资源管理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逐条贯彻执行。

同时,各单位要特别汲取祁连山生态破坏和我区有关自然保护地生态破坏事件的教训,对照《通知》明确的重点排查内容,逐项排查梳理,并填写《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发展情况自查表》(附件3),针对排查出来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方案,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管理机构证明材料、人员编制证明材料、规划编制证明材料等)以公园为单位形成排查报告(一式三份,具体要求见附件4)于2018年3月23日前由各市林业局审核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林业厅产业处(自治区直属林业事业单位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直接报送我厅产业处,同时抄送当地市林业局)。

联系人:熊伟;电话*************,189****5309;邮箱:*****************。

附件:1.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略)2.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关于做好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当前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略)3.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发展情况自查表(略)4.国家级森林公园排查报告要求(略)5.国家级森林公园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略)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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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湿地)公园管理的
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林业(农林水)局:
森林(湿地)公园是生态建设和自然资源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生态文明教育活动的主要区域之一。

近年来,我市森林(湿地)公园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和森林(湿地)公园管理单位的积极努力下,在有效保护森林(湿地)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弘扬传播生态文化、开展森林(湿地)旅游、助力乡村振兴和满足公众美好生活需求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由于个别地方认识不足、监管不力、管理松散等原因,一些森林(湿地)公园建立后没有编制总体规划,重开发轻保护,甚至违规开发的现象依然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森林(湿地)公园管理,提升保护管理能力,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湿地)风景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加强森林(湿地)公园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森林(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地的一种重要类型,是林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加强森林(湿地)公园管理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森林(湿地)公园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刻汲取祁连山生态破坏事件的教训,始终把保护工作放在森林(湿地)公园管理的首要位置,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好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关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监督,履行责任担当,把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湿地)公园管理好、保护好、建设好,以更优质的自然资源和更美好的生态环境服务社会,造福一方,惠及群众。

二、全面加强森林(湿地)公园管理工作
(一)完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各级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森林(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切实加强组织管理。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能机构和人员负责森林(湿地)公园管理工作。

经批准建立的各级森林(湿地)公园,都必须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对各级森林(湿地)公园设立批复确定的被许可人或建设单位是镇(街道)、团体组织或企业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成立专门管理机构。

(二)科学编制森林(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森林(湿地)风景资源的特点和分布状况,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的原则,认真编制和严格执行森林(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新设立森林(湿地)公园须在18个月内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期限已到期的森林(湿地)公园要抓紧开展新一轮总体规划修编,涉及开发建设范围较广、要求较高的区域,应编制详细规划。

设立2年以上至今未编制总体规划的森林(湿地)公园应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经批准的森林(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湿地)公园保护、开发和建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因保护、开发和建设森林(湿地)公园确需对森林(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严格森林(湿地)资源保护。

要以总体规划统领森林(湿地)公园建设,对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和林木采伐手续。

对索道、宗教建筑、水库等建设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

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确需使用森林公园(湿地)林地的,应当避让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提供比选方案、降低影响和修复生态的措施。

要加强森林(湿地)
公园管理与森林(湿地)资源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堵塞审查环节漏洞,杜绝隐瞒森林(湿地)公园身份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现象。

(四)强化公园监督检查。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湿地)公园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履行森林(湿地)公园管理的法定职责,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在9月30日前,与各森林(湿地)公园签订森林(湿地)资源保护管理责任书。

要采取公园自查、书面检查、实地检查、专项督查、约谈、限期整改等方式方法,逐步实现森林(湿地)公园日常管理的规范化;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对违反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从事开发建设、擅自转让或出让森林(湿地)旅游资源经营权、破坏森林(湿地)自然景观资源违法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

(五)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及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森林(湿地)公园的政策法规宣传。

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展会、宣传册等平台和途径,加大对森林(湿地)公园自然景观资源、森林(湿地)旅游的宣传力度,引导各地不断丰富和推出具有地方特色、资源特色和文化特色的森林(湿
地)旅游主题活动,促进森林(湿地)公园建设管理规范化和森林(湿地)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有效解决森林(湿地)公园管理中的存在问题
(一)明晰森林(湿地)公园范围和功能区界限。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统一组织,做好本地区内森林(湿地)公园的范围和功能区界限的矢量化工作,确保每个森林(湿地)公园的范围和功能区界限能准确落实到图纸、落实到全国林地“一张图”上。

对因档案资料缺失导致范围不清或存在误差的,以及历史原因将城镇建设用地、行政村建设用地、基本农田等划入森林(湿地)公园范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森林(湿地)公园设立的标准,合理确定森林(湿地)公园范围和功能区界限,并按程序办理森林(湿地)公园改变经营范围和功能区界限调整的行政审批。

(二)明确森林(湿地)公园林地保护等级。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认真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及时将县级以上森林公园(湿地)内的林地划定为Ⅱ级及以上保护林地,逐步将森林(湿地)公园内符合《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区划范围和区划标准的森林,区划界定为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落实补偿措施,停止商业性采伐,切实加强森林(湿地)公园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

(三)妥善处理森林(湿地)公园内采矿、采石、取土等
历史遗留问题。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对森林(湿地)公园内的采矿、采石、取土问题进行核实和梳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全面清理各类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依法有序退出。

因地方经济或民生服务必须保留的,在符合森林(湿地)公园改变经营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森林(湿地)公园的范围和功能区界限。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潮州市林业局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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