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湿地)公园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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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湿地)公园管理的
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林业(农林水)局:
森林(湿地)公园是生态建设和自然资源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生态文明教育活动的主要区域之一。近年来,我市森林(湿地)公园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和森林(湿地)公园管理单位的积极努力下,在有效保护森林(湿地)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弘扬传播生态文化、开展森林(湿地)旅游、助力乡村振兴和满足公众美好生活需求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个别地方认识不足、监管不力、管理松散等原因,一些森林(湿地)公园建立后没有编制总体规划,重开发轻保护,甚至违规开发的现象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森林(湿地)公园管理,提升保护管理能力,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湿地)风景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加强森林(湿地)公园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森林(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地的一种重要类型,是林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加强森林(湿地)公园管理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森林(湿地)公园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刻汲取祁连山生态破坏事件的教训,始终把保护工作放在森林(湿地)公园管理的首要位置,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好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关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监督,履行责任担当,把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湿地)公园管理好、保护好、建设好,以更优质的自然资源和更美好的生态环境服务社会,造福一方,惠及群众。
二、全面加强森林(湿地)公园管理工作
(一)完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各级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森林(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切实加强组织管理。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能机构和人员负责森林(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经批准建立的各级森林(湿地)公园,都必须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对各级森林(湿地)公园设立批复确定的被许可人或建设单位是镇(街道)、团体组织或企业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成立专门管理机构。
(二)科学编制森林(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森林(湿地)风景资源的特点和分布状况,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的原则,认真编制和严格执行森林(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新设立森林(湿地)公园须在18个月内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期限已到期的森林(湿地)公园要抓紧开展新一轮总体规划修编,涉及开发建设范围较广、要求较高的区域,应编制详细规划。设立2年以上至今未编制总体规划的森林(湿地)公园应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经批准的森林(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湿地)公园保护、开发和建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保护、开发和建设森林(湿地)公园确需对森林(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严格森林(湿地)资源保护。要以总体规划统领森林(湿地)公园建设,对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和林木采伐手续。对索道、宗教建筑、水库等建设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确需使用森林公园(湿地)林地的,应当避让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提供比选方案、降低影响和修复生态的措施。要加强森林(湿地)
公园管理与森林(湿地)资源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堵塞审查环节漏洞,杜绝隐瞒森林(湿地)公园身份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现象。
(四)强化公园监督检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湿地)公园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履行森林(湿地)公园管理的法定职责,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在9月30日前,与各森林(湿地)公园签订森林(湿地)资源保护管理责任书。要采取公园自查、书面检查、实地检查、专项督查、约谈、限期整改等方式方法,逐步实现森林(湿地)公园日常管理的规范化;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对违反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从事开发建设、擅自转让或出让森林(湿地)旅游资源经营权、破坏森林(湿地)自然景观资源违法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
(五)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及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森林(湿地)公园的政策法规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展会、宣传册等平台和途径,加大对森林(湿地)公园自然景观资源、森林(湿地)旅游的宣传力度,引导各地不断丰富和推出具有地方特色、资源特色和文化特色的森林(湿
地)旅游主题活动,促进森林(湿地)公园建设管理规范化和森林(湿地)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有效解决森林(湿地)公园管理中的存在问题
(一)明晰森林(湿地)公园范围和功能区界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统一组织,做好本地区内森林(湿地)公园的范围和功能区界限的矢量化工作,确保每个森林(湿地)公园的范围和功能区界限能准确落实到图纸、落实到全国林地“一张图”上。对因档案资料缺失导致范围不清或存在误差的,以及历史原因将城镇建设用地、行政村建设用地、基本农田等划入森林(湿地)公园范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森林(湿地)公园设立的标准,合理确定森林(湿地)公园范围和功能区界限,并按程序办理森林(湿地)公园改变经营范围和功能区界限调整的行政审批。
(二)明确森林(湿地)公园林地保护等级。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认真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及时将县级以上森林公园(湿地)内的林地划定为Ⅱ级及以上保护林地,逐步将森林(湿地)公园内符合《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区划范围和区划标准的森林,区划界定为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落实补偿措施,停止商业性采伐,切实加强森林(湿地)公园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
(三)妥善处理森林(湿地)公园内采矿、采石、取土等
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对森林(湿地)公园内的采矿、采石、取土问题进行核实和梳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全面清理各类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依法有序退出。因地方经济或民生服务必须保留的,在符合森林(湿地)公园改变经营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森林(湿地)公园的范围和功能区界限。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潮州市林业局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