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湿地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显著生态效益、科普教育功能和较高管理水平的湿地公园。
第三条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湿地的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四条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或者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二)具备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科普宣教、科研监测等工作的基本条件;(三)所在区域湿地保护管理基础良好,权属清晰,相关权益主体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向省级湿地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保护管理措施等。
第六条省级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湿地主管部门。
第七条国家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设立的决定。
第四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经批准设立的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在一年内编制完成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功能分区、建设布局、管理措施等。
第九条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遵循自然规律,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五章管理与保护第十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湿地资源监测,定期开展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状况评估。
第十二条禁止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破坏湿地生态系统、污染湿地环境、损害湿地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六章利用与经营第十三条湿地公园应当在确保湿地生态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等活动。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7版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着成效;第六条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第七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二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批复文件;三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共同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四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设立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文件;法人证书;近2年保护管理经费的证明材料;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和相关权利主体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六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及其范围、功能区边界矢量图;七反映湿地公园资源现状和建设管理情况的报告及影像资料;第八条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第九条国家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省级名称+地市级或县级名称+湿地名+国家湿地公园;第十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第十一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面积之和及其湿地面积之和应分别大于湿地公园总面积、湿地公园湿地总面积的60%;第十二条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更名、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须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第十三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具体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完善保护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第十五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釆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第十六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谐的社区共管机制,优先吸收当地居民从事湿地资源管护和服务等活动;第十七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国家林业局报送所在地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情况,并通过“中国湿地公园”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湿地公园年度数据;第十八条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第十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二截断湿地水源;三挖沙、采矿;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七引入外来物种;八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第二十条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状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监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准予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本底条件是否发生变化;二机构能力建设、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等情况;三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四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等情况;五宣传教育、科研监测和档案管理等情况;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第二十一条因自然因素造成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特征退化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指导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制定实施补救方案,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经监督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国家湿地公园,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在整改期满后15日内向下达整改通知的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整改报告;第二十二条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撤销其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撤销国家湿地公园命名的县级行政区内,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内容解读近日,国家林业局重新制定印发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办法指出,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明确了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必须具备的七个条件,以及九种禁止行为;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办法指出,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办法要求,国家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面积之和及其湿地面积之和应分别大于湿地公园总面积、湿地公园湿地总面积的60%;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谐的社区共管机制,优先吸收当地居民从事湿地资源管护和服务等活动;办法明确,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二是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三是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四是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五是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六是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七是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着成效;办法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是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二是截断湿地水源;三是挖沙、采矿;四是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五是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六是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七是引入外来物种;八是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九是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办法还规定,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撤销其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撤销国家湿地公园命名的县级行政区内,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更名、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须经国家林业局同意;。
国家湿地公园重要条款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和管理通常需要遵守一些重要的条款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家湿地公园重要条款:
1. 法律地位:国家湿地公园应根据国家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权益。
2. 功能定位:国家湿地公园应明确其保护、科研、教育和可持续利用等功能定位,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3. 保护原则:国家湿地公园应以湿地保护为核心,注重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物种多样性和重要的生态过程等方面的保护。
4. 规划与管理:国家湿地公园应有科学的规划,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确保湿地资源得到恰当的保护、合理利用和管理。
5. 社区参与:国家湿地公园应鼓励和促进当地居民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参与,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同时培育社区参与湿地保护的意识和责任。
6. 禁止行为:国家湿地公园应明确禁止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行为,包括非法采伐、捕捞、破坏动植物栖息地等活动。
7. 监测与评估:国家湿地公园应建立科学的监测和评估机制,跟踪湿地生态系统的变化和保护效果,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8. 教育与宣传:国家湿地公园应开展湿地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促进社会的环保行动和参与。
这些条款和规定通常是针对国家级湿地公园的设立和管理而制定的,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参考和遵守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政策和管理规定。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设立专门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发展规划;(三)组织开展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监测湿地生态环境变化;(四)负责湿地公园内资源的调查、登记和保护,建立资源档案;(五)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六)监督和管理湿地公园内的开发利用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七)协调与相关部门和周边社区的关系,共同推进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发展。
三、规划与建设湿地公园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划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规划应当明确湿地公园的功能分区,包括核心保护区、生态缓冲区和合理利用区。
核心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开发建设活动;生态缓冲区限制开发建设活动,以生态恢复和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区在不损害湿地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等活动。
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采用生态友好型的建设方式和材料,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保护措施(一)加强对湿地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调配水资源,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二)保护湿地的土壤、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禁止非法开垦、放牧、捕捞、采药、猎捕、砍伐等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湿地公园管理制度大全
湿地公园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管理,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促进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国家、省、市、县政府或者相关单位为保护、利用湿地资源,开展科普教育和旅游观光的特定区域,具有重要的生态、生产和文化价值。
第三条湿地公园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湿地公园的设立、管理机构、管理范围、管理职责、管理经费、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湿地公园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省、市、县设立的湿地公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设立湿地公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湿地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美,具有一定的保护和利用价值;(二)有明确的管理单位,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三)有规范的入园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四)有合理的围栏、标识、引导栏等设施,保证游客的安全;(五)有清晰的出入口和导览地图,提供便利的导览服务。
第六条设立湿地公园的程序如下:(一)相关主管部门经过调查研究,确定设立湿地公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编制湿地公园规划方案,包括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措施、入园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等;(三)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湿地公园。
第七条设立湿地公园应当经过专家评审,评估湿地资源的价值和风险,确保科学合理地利用湿地资源。
第八条设立湿地公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湿地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九条湿地公园的设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三章管理机构第十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是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管理湿地公园的单位,主要负责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湿地公园管理规定和工作计划;(二)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三)开展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四)管理湿地公园的入园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五)组织开展湿地公园的宣传教育和科普活动;(六)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审批稿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7版)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着成效。
第六条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第七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湿地公园的管理制度
湿地公园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管理,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平衡,维护湿地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湿地公园管理制度适用于湿地公园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涉及湿地公园内的各类活动和管理事务。
第三条湿地公园管理局是湿地公园的主管单位,负责对湿地公园进行管理和保护,并组织相关活动和宣传教育,推动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依法履行湿地保护职责,维护湿地公园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湿地植物和动物资源的多样性,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功能。
第二章湿地公园的管理范围第五条湿地公园管理范围包括湿地本身以及湿地周边临近区域,应当依法设立湿地公园保护区,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指导和管理湿地公园内的所有活动。
第六条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对湿地公园内的生物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和空气质量等方面进行保护和管理。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湿地公园内进行植物采集、动物狩猎、乱堆乱放、乱砍滥伐等破坏行为。
第七条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调查和监测,完善湿地公园管理系统,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积极推动湿地公园生态环境教育与科普工作,普及湿地保护知识,提升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三章湿地公园的管理措施第九条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依法制定湿地公园的保护规划,明确湿地公园功能分区,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确保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落实保护措施,对湿地公园内的各类植物和动物资源进行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物种侵入和传染病的传播,保持湿地生物多样性。
第十二条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建立湿地公园巡护制度,并加强日常巡护工作,严厉打击危害湿地公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开展湿地公园的生态修复工作,恢复和加强湿地生态系统功能,提高湿地生物多样性。
第十四条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内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湿地保护理念的落实,引导公众关注湿地保护,自觉维护湿地环境,积极保护湿地资源。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湿地公园管理,保护湿地资源,促进湿地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湿地公园。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设置湿地公园,必须经过严格审核程序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依据生态学原理,主要目标是保护、修复湿
地生态系统,同时能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满足公众参与和旅游需求。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
湿地公园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机构人员应具
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
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健全工作队伍,确保湿地公园管理规范有序。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七条
湿地公园应当定期进行生态环境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
应措施。
第八条
禁止随意捕捉、破坏湿地生物,不得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破坏环
境的行为。
第五章安全保障
第九条
管理机构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禁止在湿地公园内进行违法、暴力、危险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由颁布单位负责解释。
国家湿地公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安全管理,保障游客和公园内生物的安全,维护国家湿地公园的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湿地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湿地公园,包括湿地公园内的所有游客、工作人员、服务设施和生物资源。
第三条国家湿地公园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安全第一,责任到人;(三)公众参与,共同维护;(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设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湿地公园安全管理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一)制定湿地公园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三)协调处理安全事故;(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五)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六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二)制定湿地公园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第七条游客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一)遵守湿地公园的安全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二)爱护公园内的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不得破坏;(三)不得在禁止区域活动,不得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第四章安全措施第八条湿地公园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救生圈、救生衣、急救箱等;(三)加强巡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四)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九条湿地公园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安全规范:(一)熟悉湿地公园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技能;(三)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制度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促进可持续经济发展,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湿地公园的范围湿地公园是指以湿地为主要特征,通过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达到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促进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的公园。
三、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湿地公园应设立管理机构,设立领导小组和专业部门,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管理机构应该制定规章制度,实现科学管理,促进长期创新和持续发展。
管理机构应制定湿地公园的规划,明确公园的功能定位和旅游开发模式,并定期进行调整和更新。
五、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保护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应保护其内部湿地生态系统,有效维护湿地的生态平衡。
管理机构应建立生态监测体系,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及时发现湿地生物多样性的问题和湿地生态系统的损害,并及时采取措施。
六、湿地公园的旅游开发和服务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合理利用和开发湿地公园资源,增强湿地公园的经济效益。
同时,管理机构也应对公园内的游客提供必要的导游和服务,以提高游客的满意度。
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应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湿地的保护工作,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同时,管理机构也应组织社会公益活动,让更多的人加入湿地保护工作。
八、湿地公园的法律责任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应监督和实施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其管理和保护责任。
如果出现公园生态环境和设施损害或者游客和工作人员伤亡等问题,由管理机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责任。
九、对违规情况的处理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对各种违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整改。
如果违规情况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人身安全事故,管理机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制度的执行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制度执行机制,加强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和检查,并适时采取纠正措施,确保湿地公园制度的有效实施。
本制度于XXXX年XX月XX日实行,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及时执行,并宣传湿地保护理念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保护工作,实现湿地公园系统化、科学化、民主化、常态化发展。
湿地公园规章制度
湿地公园规章制度
《湿地公园规章制度》
湿地公园是一种特殊的生态保护区,为了保护和维护湿地生态环境,确保公园内游客的安全和秩序,必须建立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首先,进入湿地公园的游客需遵守公园的开放时间,并按规定缴纳门票。
所有游客在公园内需要遵守规定的游览线路,不得私自闯入禁区或破坏湿地植被和野生动物的行为。
进入公园的车辆需要在规定区域停放,严禁在湿地内驾车或乱丢垃圾。
其次,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环境,游客在游览过程中不得捕杀、驱赶野生动物,不得乱扔垃圾,禁止野外烧烤或露营。
对于任何携带宠物的游客,需要注意遵守公园内宠物管理规定,并在公共场所保持宠物的安全和卫生。
此外,公园内严禁任何形式的破坏公共设施或景观的行为,如涂鸦、故意破坏植被、污染水源等。
游客必须爱惜公园内的设施和植被,保持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最后,为了确保游客的安全和秩序,公园内设施和游览线路需经过专业人员的维护和标识,游客禁止攀爬或踩踏栏杆和围栏。
在紧急情况下,游客要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协助,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总的来说,湿地公园规章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湿地生态环境,
保障游客的安全和秩序。
只有大家共同遵守规定,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公园内的自然资源,让更多人有机会享受到湿地生态美景。
湿地公园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湿地公园的管理制度是什么一、管理目标湿地公园的管理目标是为了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可持续利用,提高湿地环境质量,保障湿地生态安全,实现湿地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范围湿地公园的管理范围包括湿地及其周边地区。
湿地公园管理范围内的湿地包括河流、湖泊、沼泽、沼泽、滩涂等所有类型的湿地。
周边地区包括湿地的保护范围和生态恢复区。
三、管理机构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是湿地公园管理局。
管理局是由地方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
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管理规划、制定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宣传教育等工作。
管理局依法享有管理范围内的湿地公园的管理权和使用权。
四、管理方式湿地公园的管理方式是“分类管理、适度开发、综合治理、全面监管”的原则。
具体包括:1.分类管理。
根据湿地的类型和功能,对湿地进行分类管理,制定不同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2.适度开发。
湿地公园可以采取合理开发利用方式,促进湿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3.综合治理。
通过综合治理,对湿地公园进行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提高湿地的生态功能和生态服务价值。
4.全面监管。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湿地公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全面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管理措施为了有效管理湿地公园,需要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
具体包括:1.制定湿地公园管理规划。
制定湿地公园的长期管理规划,明确管理目标、管理内容、管理任务、管理措施等。
2.建立湿地公园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湿地公园管理制度,包括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管理流程等方面。
3.加强生态监测。
建立湿地公园生态监测网络,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长期监测,及时了解湿地生态状况。
4.加强宣传教育。
开展湿地公园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对湿地公园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5.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湿地公园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湿地公园的法制保护。
6.加强合作管理。
加强湿地公园的合作管理,促进跨区域合作,加强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
桂林市会仙喀斯特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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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会仙湿地公园内摆摊经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不服从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管理的,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指定区域内摆摊经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或者不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的,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进入会仙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服从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公园管理制度,爱护公共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在规定的区域内活动。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会仙湿地公园环境承载能力,合理控制游客数量,对水上游览经营载客工具实行总量控制和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 在会仙湿地公园内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
(二)使用网箱、拦网进行水产养殖;
(三)新建、改建、扩建坟墓;
(四)新种植速生桉树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五)燃放烟花爆竹;
(六)露天焚烧农业废弃物或者垃圾;
(七)损坏树木、绿地或者擅自采摘花草、果实;
(八)在非指定区域进行垂钓、烧烤、野炊、露营等活动。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新种植速生桉树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种植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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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会仙湿地公园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载客工具,不按照规定的游览路线、时间和停靠点游览、停靠的,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促进湿地生态旅游业的发展,根据1998年国务院下发国办发[1998]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Wetland Park),是指以湿地良好生态环境和多样化湿地景观资源为基础,以湿地的科普宣教、湿地功能利用、弘扬湿地文化等为主题,并建有一定规模的旅游休闲设施,可供人们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的生态型主题公园。
该湿地公园是具有湿地保护与利用、科普教育、湿地研究、生态观光、休闲娱乐等多种功能的社会公益性生态公园。
第三条湿地公园分为以下两级:(一)国家级湿地公园:湿地公园的主题突出,湿地生态环境优良、湿地景观特别优美,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对区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且生态旅游服务设施齐全;(二)省级湿地公园:湿地公园的主题突出,且湿地生态环境良好、湿地景观有特色,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对区域生态环境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且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
第四条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湿地公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湿地公园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坚持湿地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相互协调、统一的原则。
坚持对湿地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并适应生态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章公园申报和建设第六条申报湿地公园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以保护、恢复和重建湿地,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和人们生活居住环境为主要目的;(二)以湿地利用、科普宣育、弘扬湿地文化为主题;(三)湿地及其它土地、地被物权属清晰;(四)湿地面积占公园总面积的50%以上;(五)兼有湿地生态旅游服务功能;(六)投资主体明确,投资基本落实;(七)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有关图表、照片等资料。
第七条申报审批程序根据1998年国务院下发国办发[1998]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决定“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工作”,湿地保护包括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是林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7版)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第六条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第七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二)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批复文件。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共同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国家重要湿地公园标准
国家重要湿地公园标准
一、标准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家重要湿地公园的设置、管理和保护。
二、管理要求
1.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指定。
2.权责分明:应当确定各级政府的办公室及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全面明确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和职责。
3.经费保障:应当确立各级政府为公园管理和保护提供必要财政资金的制度。
4.管理制度:应有详细完备的公园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
5.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的检查机制,定期对公园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三、保护要求
1.环境保护:对公园中动植物及其他天然景观要进行有效的保护,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关系,保持和改善湿地自然环境和生态功能;
2.景观保护:应建立景观规划,准确把握和表达湿地景观特色,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各类受损的湿地景观;
3.活动保护:应谨慎控制公园内的活动,合理安排公园内的旅游景点,定期视察湿地的景观质量,控制湿地环境的恶化;
4.教育保护:应为公众开展有关湿地生态和湿地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加强公众的生态健康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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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7版)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着成效。
第六条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第七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二)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批复文件。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共同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设立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文件;法人证书;近2年保护管理经费的证明材料。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和相关权利主体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六)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及其范围、功能区边界矢量图。
(七)反映湿地公园资源现状和建设管理情况的报告及影像资料。
第八条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
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九条国家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省级名称+地市级或县级名称+湿地名+国家湿地公园。
第十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十一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
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面积之和及其湿地面积之和应分别大于湿地公园总面积、湿地公园湿地总面积的60%。
第十二条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更名、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须经国家林业局同意。
第十三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具体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完善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釆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谐的社区共管机制,优先吸收当地居民从事湿地资源管护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七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国家林业局报送所在地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情况,并通过“中国湿地公园”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湿地公园年度数据。
第十八条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
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引入外来物种。
(八)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状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监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准予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本底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二)机构能力建设、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等情况。
(三)总体规划实施情况。
(四)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等情况。
(五)宣传教育、科研监测和档案管理等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因自然因素造成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特征退化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指导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制定实施补救方案,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
经监督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国家湿地公园,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
限期整改的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在整改期满后15日内向下达整改通知的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第二十二条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撤销其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撤销国家湿地公园命名的县级行政区内,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内容解读近日,国家林业局重新制定印发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办法》指出,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
明确了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必须具备的七个条件,以及九种禁止行为。
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办法》指出,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
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办法》要求,国家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
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面积之和及其湿地面积之和应分别大于湿地公园总面积、湿地公园湿地总面积的60%。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谐的社区共管机制,优先吸收当地居民从事湿地资源管护和服务等活动。
《办法》明确,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是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是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是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是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是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是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着成效。
《办法》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是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是截断湿地水源。
三是挖沙、采矿。
四是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是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六是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是引入外来物种。
八是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是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办法》还规定,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撤销其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撤销国家湿地公园命名的县级行政区内,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更名、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须经国家林业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