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全能保2017两全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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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全能保2017两全保险

泰康全能保2017两全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我们仅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 本合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 的 24下列保险责任:
一般身故或者 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非因 意外伤害(见 9.6)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 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全能保 2017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 105%,本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 意外身故或者 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约定的 8 种重大自然灾害(见 9.8)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 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 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重大 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 75 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 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 75 周岁(含 75 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 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

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条款摘要:一、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简介二、保险条款重点解析1.保险责任2.保险期间3.保险金额4.缴费方式5.保险金领取三、购买建议与注意事项正文: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是一款结合了保障和储蓄功能的人寿保险产品。

本文将对该产品的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析,并给出购买建议。

一、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简介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由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人身保障和财富积累。

该产品具有较高的现金价值,可以在保险期间内为投保人提供一定的财务保障。

二、保险条款重点解析1.保险责任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主要为投保人提供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重大疾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相应保险金。

2.保险期间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间分为10年、15年、20年、30年等几个选项。

投保人可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预期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间。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可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家庭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金额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投保人的实际保障需求和缴费能力。

4.缴费方式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的缴费方式分为一次性缴费和按年、半年、季度、月度等分期缴费。

投保人可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

5.保险金领取在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或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相应保险金。

投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保险金,也可选择分期领取。

三、购买建议与注意事项1.购买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时,投保人应充分了解保险条款,确保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符合自己的保障需求。

2.在选择保险期间时,投保人应综合考虑自己的年龄、家庭经济状况、负债情况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间。

3.投保人应在保险公司建议的保险金额范围内选择,避免保险金额过低导致保障不足,或过高导致缴费压力过大。

康泰终身保险条款(通用7篇)

康泰终身保险条款(通用7篇)

康泰终身保险条款(通用7篇)康泰终身保险条款篇1全文第一条保险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泰康全能保A款两全保险》投保规则

《泰康全能保A款两全保险》投保规则

《泰康全能保A款两全保险》投保规则
(个险渠道适用)
一、核保规则
1、投保年龄:18-60周岁;保险期间30年时,最高投保年龄不超
过50周岁。

2、保险期间:30年,或保至70周岁、80周岁;
3、交费年期:趸交、3、5、10、15、20年交;
4、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5万元,以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5、职业及健康要求:职业限为1-4类,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及
乘务人员、货车司机及随车人员、出租车司机不受理。

6、风险保额计算:以保险金额1倍计入寿险风险保额,以保险金
额1倍计入意外险风险保额。

7、财务核保规则:
本险种保险金额与万里无忧两全保险、全能保保障计划保险金额进行累计。

如超过投保限额,不予承保。

二、销售规则
1、本险种可附加附如意宝(2014)意外伤害保险;
2、本险种不在爱家之约中销售;
3、本险种使用《个人寿险投保单》;
4、填写投保单时,本险种规范简称:全能保A款。

泰康全能保产品计划

泰康全能保产品计划

泰康全能保保险产品计划(男女周岁)20年交费期间年交保费元保障详情航空:400万元(20倍保额)电梯:200万元(10倍保额)自驾车:200万元(10倍保额)交通工具:200万元(10倍保额)法定节假日:200万元(10倍保额)自然灾害:100万元(5倍保额)一般意外:40万元(2倍保额)非意外:20万元(1倍保额)重疾金:20万元(1倍保额)病种详情: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严重多发性硬化;27、终末期肺病;28、颅脑手术;29、严重Ⅰ型糖尿病;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31、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32、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33、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34、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35、重症肌无力;36、持续植物人状态;37、严重心股病;3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9、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40、坏死性筋膜炎;41、系统性硬皮病;42、严重克隆病。

满期金:102000元(满期生存,退还所交保费)保障说明以上保障包含意外身故或高残;航空、交通工具、自驾车、电梯和法定节假日在被保人75岁后(含)保障减半;以上各项保险责任,仅按最高一项给付保险金;交通工具:特定公共交通工具、私家车、公务车、出租车泰康人寿保费部收费员—****。

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同)理解《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为之投保的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1.1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险合同贷款的权利··························· 3.4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 4.3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退保的权利····································· 4.3☞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免除责任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2您有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 2.1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 3.2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4.3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5.2本合同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5.11☞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一、保险责任及保险责任免除1.1 保险责任1.2 保险责任免除二、保险金的领取2.1 保险事故通知2.2 保险金的申领2.3 索赔时效2.4 失踪处理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3.1 保险金额3.2 保险费的支付3.3 保险合同贷款四、保险期间、复效、保险合同解除4.1 保险期间4.2 合同效力恢复4.3 合同解除五、合同的一般条款5.1 保险合同的构成5.2 如实告知5.3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5.4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5.5 合同内容变更5.6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5.7 地址变更5.8 保险事故鉴定5.9 争议处理5.10 货币单位5.11 释义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在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见5.11释义)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本公司按投保人已缴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和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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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证件、事故发生所在地区的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境 旅行为境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以及有关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 费用的凭证和交费收据等本公司认为需要的证明文件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 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 误的除外。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如实告知、虚假告知的,本公司不支付保险 金。
居住地的行为。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
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 害或身故。
“违法违规运营的交通工具”:是指没有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违反国家 或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运营的交通工具。
“潜水”:指借助或不借助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 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第十条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中因遭遇意外伤害失踪,投保人或受益
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经人民法院对 被保险人宣告死亡后,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确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日 期,并按意外身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领受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 30 日内将领取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退还本公司。
第三条 【保险范围】 本合同的保险范围,按本合同保险单上所列明的旅行类别分为: 1. 中国境内旅行(含入境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湾、香港、澳门地

泰康康护一生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康护一生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康护一生两全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3 保险期间2.4 保险责任2.5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宣告死亡处理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5.3 减保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年龄性别错误 8.4 投保人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8.5 未还款项 8.6 合同内容变更 8.7 联系方式变更8.8 争议处理 8.9 保险事故鉴定 9. 释义 9.1 合法有效 9.2 保单年度 9.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9.4 周岁 9.5 有效身份证件 9.6 意外伤害 9.7 高残 9.8 毒品 9.9 酒后驾驶 9.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1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9.12 机动车 9.13 现金价值 9.14 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泰康人寿〔2018〕两全保险034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康护一生两全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康护一生两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泰康乐行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乐行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乐行两全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1.2合同成立及生效1.3投保年龄1.4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2.3保险责任2.4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3.2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申请3.4保险金给付3.5宣告死亡处理3.6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4.2宽限期5.现金价值权益5.1现金价值5.2保单贷款5.3保险费自动垫交5.4减保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效力中止6.2效力恢复7.合同解除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3年龄性别错误8.4未还款项8.5合同内容变更8.6联系方式变更8.7争议处理8.8保险事故鉴定9.释义9.1合法有效9.2保单年度9.3保险费约定交纳日9.4周岁9.5有效身份证件9.6意外伤害9.7身故时保单年度数9.8毒品9.9酒后驾驶9.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11无合法有效行驶证9.12机动车9.13现金价值9.14利息9.15与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乐行两全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乐行两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免费下载】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免费下载】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读指引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根保通据护过生高管产中线工资敷艺料设高试技中卷术资配,料置不试技仅卷术可要是以求指解,机决对组吊电在顶气进层设行配备继置进电不行保规空护范载高与中带资负料荷试下卷高总问中体题资配,料置而试时且卷,可调需保控要障试在各验最类;大管对限路设度习备内题进来到行确位调保。整机在使组管其高路在中敷正资设常料过工试程况卷中下安,与全要过,加度并强工且看作尽护下可关都能于可地管以缩路正小高常故中工障资作高料;中试对资卷于料连继试接电卷管保破口护坏处进范理行围高整,中核或资对者料定对试值某卷,些弯审异扁核常度与高固校中定对资盒图料位纸试置,.卷编保工写护况复层进杂防行设腐自备跨动与接处装地理置线,高弯尤中曲其资半要料径避试标免卷高错调等误试,高方要中案求资,技料编术试5写交卷、重底保电要。护气设管装设备线置备4高敷动调、中设作试电资技,高气料术并中课3试中且资件、卷包拒料中管试含绝试调路验线动卷试敷方槽作技设案、,术技以管来术及架避系等免统多不启项必动方要方式高案,中;为资对解料整决试套高卷启中突动语然过文停程电机中气。高课因中件此资中,料管电试壁力卷薄高电、中气接资设口料备不试进严卷行等保调问护试题装工,置作合调并理试且利技进用术行管,过线要关敷求运设电行技力高术保中。护资线装料缆置试敷做卷设到技原准术则确指:灵导在活。分。对线对于盒于调处差试,动过当保程不护中同装高电置中压高资回中料路资试交料卷叉试技时卷术,调问应试题采技,用术作金是为属指调隔发试板电人进机员行一,隔变需开压要处器在理组事;在前同发掌一生握线内图槽部纸内故资,障料强时、电,设回需备路要制须进造同行厂时外家切部出断电具习源高题高中电中资源资料,料试线试卷缆卷试敷切验设除报完从告毕而与,采相要用关进高技行中术检资资查料料和试,检卷并测主且处要了理保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全能保C条款

全能保C条款

交通工具意外 身故或者高残 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见 9.9),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 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 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 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我们仅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或者一般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 止。
一般意外身故 或者高残保险 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2 倍。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泰康万里无忧两全保险》理赔规则 (1)

《泰康万里无忧两全保险》理赔规则 (1)

《泰康万里无忧两全保险》理赔规则一、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非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05%,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为:(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75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0%。

意外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高残保险金数额为:(1)若被保险人高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2)若被保险人高残时年满75周岁,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0%。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或者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上述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倍;(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75周岁,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倍。

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或者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上述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条款摘要:一、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简介1.保险名称2.保险公司背景3.保险类型及特点二、保险责任1.生存保险金2.满期保险金3.身故保险金三、保险期间与交费期间1.保险期间2.交费期间四、保险金额与保费1.保险金额2.保费五、保险责任免除1.责任免除事项2.责任免除期间的处理六、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1.保险金申请2.保险金给付七、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合同解除2.合同终止八、其他相关事项1.受益人变更2.保险合同内容变更3.保险合同的转让与质押正文: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是一款由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保险产品,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障。

这款保险具有保障全面、收益稳健等特点,适合不同年龄阶段的客户。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款保险的各个方面。

一、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简介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简称“希望之星”,由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提供。

该公司成立于1996 年,是中国领先的综合性人寿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涵盖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多种保险产品。

希望之星两全保险具有保障全面、收益稳健的特点,适合不同年龄阶段的客户。

二、保险责任希望之星两全保险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保险责任:1.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100% 给付生存保险金。

2.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100% 给付满期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100% 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保险期间与交费期间希望之星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0 年、15 年、20 年、30 年等,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间。

交费期间与保险期间相同,客户可以选择一次性交费或按年交费、半年交费、季度交费等方式。

四、保险金额与保费希望之星两全保险的保险金额由客户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保费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交费期间等因素确定。

泰康稳健理财两全保险(万能型)

泰康稳健理财两全保险(万能型)

泰康稳健理财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泰康稳健理财两全保险(万能型)》(以下简称本合同),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书:产品特色●综合保障,妥善周全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如下几项保险保障,包括:★非意外身故保障——被保险人如非因意外伤害不幸身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可获得非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中较高者: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2、投保人所缴保险费。

★意外伤害身故保障——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伤害不幸身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可获得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之和:1、按非意外身故给付的保险金;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并有效的所有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系列产品(见注)以及泰康稳健理财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的保单账户价值累计超过150万元的,则前述产品该项给付累计最高以150万元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时年龄达到或超过65周岁,且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并有效的所有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系列产品以及泰康稳健理财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的保单账户价值累计超过5000元的,则前述产品该项给付累计最高以5000元为限。

★生存保障——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期满日,可获得生存保险金给付,其金额为保险期间期满之日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最高身故保险金额限制,以保监会有关规定为准。

注: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系列产品包括:《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C款》及以该条款为依据的所有保险计划。

●独立账户,专家理财本公司为万能险建立单独账户,并为每一位投保人建立保单账户,由泰康人寿资产管理公司的理财专家进行规模投资,客户有机会与本公司共同分享投资理财收益。

●利益保底,奖励多多本公司为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设定了保证利率,保险期间内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将保障进行到底!《全能保》2017升级版重磅回归!

将保障进行到底!《全能保》2017升级版重磅回归!

将保障进行到底!《全能保》2017升级版重磅回归!研发背景“泰康全能保” 产品是泰康人寿近年来热销的保障型招牌产品,以保费低、保障全、保额高、能返本等亮点,深受客户喜爱。

新的保障计划在原有‘全能保’ 系列的基础上,创新改进,增加多项新责任。

最终产品形态使得保障范围更加全面,涵盖非意外、意外、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法定节假日意外、电梯意外、交通工具意外、自驾车意外、航空意外、满期生存金十大责任,将保障进行到底。

泰康全能保2017由主险《泰康全能保2017两全保险》和附加险《泰康附加全能保2017重大疾病保险》组合搭配。

捆绑销售,不可拆分。

投保需知被保年龄:18 至 60 周岁(保险期间为30年的,投保年龄不得超过50岁)交费方式:趸交、3年、5年、10年、15年、20年职业类别:1 至 4 类(营运类司机/随车人员拒保)保险期间:30年、保至 70周岁和保至 80周岁保险金额:最低 50000 元,以万元递增最高限额:社区客户限50万,分公司本部限40万中支本部限额30万,四级机构及以下限额20万限额要求:保险与《万里无忧》《全能保》系列累计如超过公司约定的投保限额,不予承保可选附加:《健康无忧》《重疾D》《基本定期寿险》《附加如意宝意外伤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十项责任,以10万基础保额为例)般空意外最高20倍保额赔付 200万交通工具意外最高10倍保额赔付100万自驾车意外最高10倍保额赔付100万法定节日意外(新升级)最高10倍保额赔付100万电梯意外(新升级)最高10倍保额赔付100万重大自然灾害意外(8种)最高5倍保额赔付 50万一般意外或高残最高2倍保额赔付 20万非意外身故或高残基础保额赔付 10万重大疾病(42种)基础保额赔付10万满期生存金累计所交保费到期一次性返还附件:《全能保2017产品速学表》附件:《全能保2017重疾病种一览》附件:《全能保2017》产品条款① 全能保主险两全条款② 全能保附加重疾条款全能保2017 作为‘全能保’系列的新成员,保留了核心的‘多种意外情况下的多倍赔付’ 功能,又增添了‘节假日意外’ 和‘电梯意外’,而且保额非常高。

泰康全能保泰康全能保2017

泰康全能保泰康全能保2017

泰康全能保泰康全能保2017泰康全能保篇(一):《泰康全能保(2015)保障计划》-投保规则1核保规则1、投保年龄:18-60周岁;保险期间30年时,最高投保年龄不超过50周岁。

2、交费方式:趸交、3、5、10、15、20年交。

3、保险期间:30年、至70周岁、至80周岁。

4、本险种最低投保保额5万元,保额以万元整数倍递增。

5、本险种职业类别限为1-4类,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及乘务人员、货车司机及随车人员、出租车司机不受理。

6、风险保额计算方式:主险以保险金额1倍计入被保险人累计寿险风险保额,以保险金额1倍计入被保险人意外风险保额,附加险以保险金额1倍计入被保险人提前给付重大疾病风险保额。

7、财务核保规则:地区投保限额分公司本部30万中支本部20万四级机构及以下10万本险种保险金额与《万里无忧两全保险》、《泰康万里无忧B 款两全保险》、《泰康全能保A款两全保险》、《泰康全能保保障计划》的保险金额进行累计。

如超过投保限额,不予承保。

8、高客核保规则:符合以下标准的客户:作为投保人身份,多张有效保单累积年交标保≥20万,在本次投保中作为被保险人。

自核通过保额提升至50万,不受地区划分规则限制。

如高客有特殊需求,保额超过50万元将进入人工核保,提供相应资料。

备注:职业为学生、家庭主妇、退休人员、下岗人员或无业人员的客户,不享受此特殊规则的放宽。

2销售规则1、计划组成:《泰康全能保C款两全保险》、《泰康附加全能保C款重大疾病保险》,主附险不可拆分销售。

2、本计划可附加:《附如意宝2014意外伤害保险》,《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本计划不进入爱家之约中销售。

4、本计划使用《个人寿险投保单》。

5、在填写投保单时,本计划规范简称为:全能保(2015)计划。

泰康全能保篇(二):泰康全能保怎么样?保费率表和保障范围一览泰康全能保计划是泰康人寿推出的一款包含重大疾病、交通意外、自驾车、一般意外、非因意外等多项保障的保险计划,最高保障100万,客户可以选择保30年、保到70岁、保到80岁三种保险期间。

泰康人寿万能险

泰康人寿万能险

泰康人寿万能险泰康人寿万能险1.以年存6000元存10年为例,24小时后即可生效,您即刻拥有了10万元的身价;2.90天后大病保障生效,即可拥有8万元的大病保障;3.24小时后即刻生效的高利益帐户,其中包括:(1)免利息税的保障;(2)按天计息、按月结算,1年滚动12次(复利计息);(3)第5年增加2.5%持续奖金;(4)终身帐户、不分割、不查封、不冻结、不交任何税;(5)可随时追回帐户(随时往自己的帐户内存钱,类似往银行里存钱);(6)第5年可部分领取(7)第11年后可将年金领取(年领、月领、一次领)举例说明:一个0岁的孩子,每年存款6000元,持续存10年,共存6万元,收益如下:15岁时帐户内为7.6万元;20岁时。

为10万元;30岁时。

为18万元;50岁时。

为56万元;70岁时。

为172万元;80岁时。

为302万元;泰康卓越财富终身寿险(万能型)□ 产品特点产品专题>>·灵活规划理财利率保底安心国际投资专家为您理财,确保投资资金运作安全,提供个人账户价值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还能按照人生不同财富积累阶段随时申请追加额外投资保险费,让您放心理财的同时还拥有更丰厚的投资收益。

·人生不同阶段保障随需应变打破了传统保险产品只有固定保障的格局,使您能够根据人生不同阶段的保障需求,在个人投保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灵活调整保险金额,同时即享有保障,又可充分利用您的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满足不同需求领取灵活自如随着家庭不同时期的变化,部分领取可以满足个人和家庭成员的不同需求,轻松理财,使资金运用更加灵活方便,一人投保,全家受益。

·持续按期缴费账户增值奖励当您持续缴纳各期基础保险费时,从第五个缴费年度开始,您就可以获得当期基础保险费2.5%的奖金,增加您的个人账户价值,使保单利益更大化。

·缓缴保费无忧人性最佳体现自您第2年缴纳基础保险费开始,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未缴纳到期基础保险费,如果个人账户足以支付保险单管理费及保障费用,您可以选择暂缓支付基础保险费,保单继续有效。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为之投保的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 1.1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 ······· 3.9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退保的权利 ···················· 3.9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 ······················· 2.5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2.8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3.3 您有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 ················ 3.4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 ··········· 3.15
三、合同的一般条款
3.1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的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4
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3.2 保险期间 本合同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本公司对本合同 所负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之时开始。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的生效对应日。 生效日 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 其生效对应日为每年二月二十八日。 保险单年度从本合同生效日开 始计算。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时开始,其起止时间载明于保险单 上。 3.3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 人的有关情况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据实书面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本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可向投保人退还合同解除之日本合 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本 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可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 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 3.4 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被保险人身故,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 时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 调查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3.5 保险事故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身故原因进行鉴定。 3.6 保险金的申领 一、 申领各项保险金时, 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填写的完整准确的本公司提供的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2、本合同正本; 3、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医疗机构(见 3.15 释义)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死亡的证明; 7、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若被保险人身故日与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身故书面通知之日存在时间差, 则保单账户价 值按被保险人实际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计算。 本公司对在该时间差内多支付的保单帐户价 值利息及持续奖金,有权要求投保人退回或在支付保险金时直接扣除。 (二)生存保险金的申领 1、填写的完整准确的本公司提供的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2、本合同正本;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申领保险金时,除提供第(一)项“身故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 的伤害; 十二、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 (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 外)期间被伤害;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 赛(见 3.15 释义) 、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时被伤害。 因上列任一原因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将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退还 给投保人,本合同终止。 1.3 持续奖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日生存,本公司将在该结算日向本合 同保单账户内分配持续奖金, 该奖金金额为投保人所缴纳的本合同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奖金 的发放日期与发放比例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分配的持续奖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仅用于增加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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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全能保2017两全保险条款泰康人寿〔2017〕两全保险011号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全能保2017两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9.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度(见9.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9.3)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9.4)计算。

1.4犹豫期犹豫期是指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的一段时期,该时期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数为准。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5)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全能保2017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05%,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05%,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我们仅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或者一般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我们仅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我们仅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重大自然灾害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我们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1)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2)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我们仅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我们仅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电梯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电梯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电梯意外身故或者电梯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电梯意外身故或者电梯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电梯意外身故或者电梯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我们仅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电梯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见9.11)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者法定节假日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1)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者法定节假日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2)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者法定节假日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者法定节假日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我们仅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法定节假日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特别注意事项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下的保险金不累加给付,仅按最高一项保险金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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