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方式处置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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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方式处置与评估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完善,土地制度的不断改革,土地使用权逐渐从无偿、无限期向有偿、有限期转变;土地使用成本在企业建设总成本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国企改制过程中,为确保资产价值不流失,土地资产的评估与处置已成为企业改制时一道必经的程序。本文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就国企改制过程中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方式处置与评估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字:授权经营;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评估

一、授权经营概念的来源

(一)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种形式,我们可以从相关法规和文件体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从概念形成到逐步健全

的过程。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文件规定有《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国资企发[1992]50号)、《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999年十五大决议)等。

对授权经营的定义,国资企发[1992]50号第三条指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企业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

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核心企业经营和管理,建立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的产权纽带,增强集团凝聚力,使紧密层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挥整体优势。”党十五大四中全

会决议提出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属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级实施,国有资产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公司法》规定国务院可授权经营较好、制度健全的大型独资国企行使资产所有者权利。《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可见,伴随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体系得到了健全和完善。

(二)土地的授权经营处置方式

为加强土地管理,明晰土地权益,推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国企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作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处置方式,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指出:“授权经营是指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凭授权书,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

地登记手续”。

由此可见,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处置是在国企授权经营管理体制下,为配合国企改革而演生出的一种土地管理形式。

二、土地授权经营处置的特点和实质

(一)授权经营的特点

1.主体资格特点。授权经营的企业范围一般指具备重要的公共产品、自然垄断和服务的行业,以及高新技术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骨干企业。土地授权经营有显著的主体资格特征,实施授权经营处置的国企必须是具备国家、省属两个层面授权经营资格。

2.权益特点。取得授权经营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向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参股企业或控股企业配置使用,或依法以作价入股(出资)、租赁方式向其它单位配置使用。如向其它单位、个人转让或改变土地用途,需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可见,授权经营土地在授权企业集团系统内部具有完全的土地权益,但对于系统以外而言,土地权益受限制。

(二)授权经营处置方式的实质

土地授权经营方式,是针对一定的企业范畴,将企业应向地方财政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化为国家对企业的资本金,其实质与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有所区别,可理解为土地出让金收益的一种空转处理,有效减轻国企改制成本的一种土地处置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未能获得土地出让金收入,相关土地收益在国家和省级层

面实施处理。

早期采用土地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有中国石化和中国电信等大型央企,近年有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专项改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革,以及广东广业资产经营公司等集团企业改制项目。

三、授权经营处置的几个要点问题

(一)土地资产的使用权人

实施土地授权经营方式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是具备授权经营资格的企业或其下属全资企业。如果土地使用权人其股东具有授权经营资格企业集团系统以外的成份,则需先将其股权单一化到集团内部。以广东省为例,具备授权经营企业资格的企业需符合《24家省属授权经营企业集团重组方案》(粤办发[2003]11号)、《第一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粤府办[2004]64号)范围中,或获得省政府批复通过的授权经营企业(如广东省出版集团等)。

(二)土地产权登记

在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中,会明确处置的土地资产面积、用途和评估价值等。可见,完善土地产权登记是实施土地评估和办理授权经营申报的前提条件。土地资产登记应符合《土地登记办法》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等规范要求。

我国土地管理和房屋管理分属国土资源部门和住房和建设部门两条管理线条。由于管理信息不共享,在早期的土地授权经营处置中,曾经出现过企业改制资产经处置后,土地权属人和房屋权属人不一致的情况。如:土地权属人为授权经营集团企业,房屋资产因

注入到下属控股企业,房屋权属人为控股企业。该状况与我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相违背,导致企业改制后资产权属管理混乱。因此,我们在实施授权经营处置及后续配置使用的时候,应注重土地和房屋产权的一致性。

(三)难以实施授权经营的地区

在推动部分国企整体上市,提高国有资产证券化率的政策背景下,从减少改制成本出发,土地资产的授权经营处置是企业较常用的土地处置方式。由于该处置方式实质为将原上缴地方政府的土地权益转移到国家或省级政府层面体现。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一些地方政府抗拒土地按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情况,如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并非隶属于省级政府管理的城市。

(四)授权经营的后续管理

按照《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要求,企业须提供年度报告反映土地资产的增值和保值情况,向授权部门报备土地资产的处置情况及企业土地股权的变更,授权部门需对被授权企业对土地资产的经营及合法利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有权对违规情况予以依法查处和追究法律责任。另外,《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指出,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对国有土地的财务处理和监管办法。

由于土地资产经授权经营处置后,后续管理涉及国土、国资、工商、财政等职能部门,缺乏相关配套管理实施细则,致使在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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