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交易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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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附件兰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和校内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技术、人力和条件资源所完成的包括软科学成果在内的职务科技成果。

成果完成人可以是学校教职工个人,也可以是研发团队。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开发和应用,尤其是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四条本办法中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现金收益和股权收益。

净收益是指收益中扣除专利费用成本(个人支付),评估评价费、拍卖佣金等第三方服务费,专家咨询费,税费等直接成本后的收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和产业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社会科学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图书馆、档案馆、监察处和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领导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监督、协调和指导,研究决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处置等重大事项方案。

主要负责制定和发布学校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制定、完善、修订和发布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制定和发布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方案,将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学校绩效考评的评价指标之一;拟定和提出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务决策议案;在职责范围内审核知识产权资产处置方案;明确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各责任单位有效沟通;保障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条件和资源配备;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事务。

西南交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试行)

西南交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试行)

西南交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试行)发布时间:2017-03-16 17:42浏览次数:1006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西南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职务科技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西南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西南交通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方便操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主体(一)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科技成果完成人(包括完成人团队,以下简称完成人),即科技成果的直接完成者。

(三)科技成果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即科技成果的需求者、引入者、购买者。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以下简称转化人),即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实际操作的个人(或团队、中介机构等)。

转化人由科研院与完成人共同认定。

第二章转化方式与流程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主要包括: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

完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转化方式。

第四条科技成果定价方式科技成果定价方式包括: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

完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定价方式。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流程采取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由完成人向科研院提交转化申请,确定转化方式和定价方式,科研院对转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一)采取协议定价进行转让或许可的,由完成人与受让人按照市场规则确定价格,填写《拟交易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公示信息表》报科研院,科研院审核后在科研院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本质要求。

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和校内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单位的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技术、人力及条件资源所完成的包括软科学成果在内的职务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成果完成人可以是学校教职工个人,也可以是研发团队。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开发和应用,尤其是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四条本办法中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现金收益和股权收益。

第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分配收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并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六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和产业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学研究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处、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和处置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办法,讨论和决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事宜。

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移中心(以下简称转移中心),挂靠科学研究处。

转移中心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转移中心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精通行业成果交易和运作流程的专业人员、法律、风投、产权评估和融资等人员组成,尤其注重具有熟悉国际行业运作流程的人才参与。

大学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申请表

大学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申请表

大学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申请表注:1、本表与科技成果完成与转化服务成果信息表及科技成果清单及成果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联合使用,并加盖中层单位骑缝章。

2、本表(含电子版)由技术转移中心保存,项目组、中层单位、实施单位留存使用复印件加盖技术转移中心公章后具有同等效力。

3、技术转移中心收到本表,审核无异议后,按评估公司要求出具相关评估手续。

4、实施单位提交评估报告或预评估报告后,本表电子版联同评估材料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进入成果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即:明确该成果是否可以不低于公示价并按协议价对外投资)。

审批通过后,根据需求技术转移中心可与实施单位签订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协议书或提请学校出具相关公文。

实施单位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文件开展对外投资工作。

请继续填写下页科技成果完成与转化服务团队人员信息表项目负责人签字:填表说明:1、所在单位:吉林大学师生填写至中层单位;外单位人员填写单位全称。

2、工号:吉林大学职工填写工作证号,学生填写学号,外单位人员不填。

3、在本成果完成作用根据人员具体情况填写,如:成果负责人、主要完成人、主要参加人、技术经纪人、转化服务人员。

4、所占权益是相关人员所获的股权奖励占技术完成及转化服务团队总权益中的比例,其中成果负责人占比不低于50%。

此项未能确定,不影响评估,负责人应在成果公示前提交明确的分配比例。

作价投资科技成果清单填表说明:1、知识产权类型填写: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未授权专利申请填写: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权、植物品种权、软件著作权、医药临床批件、保健品批件等。

2、注册登记号:专利填写专利号或申请号,其它根据成果知识产权类型填写著作权登记号、植物品种权注册登记号、医药及保健品批号等)2、除填写本清单位外,负责人还应当填写每个成果一页的《作价投资科技成果信息表》。

作价投资科技成果信息登记表相关证明材料:1、成果证书复印件2、有在先许可的专利,应提交被许可方的同意变更许可方的函或签订变更协议,以免引起争议。

中科院科技成果项目汇编(2011)

中科院科技成果项目汇编(2011)

中科院科技成果项目汇编(2011)中科院北京分院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目录一、电子信息:1、软件可信过程管理与生产线2、数量化金融云计算服务平台3、新型真三维显示系统的研制和产业化4、高可靠深亚微米SOI集成电路技术5、滨海新区GIS服务平台6、基于自由曲面聚光器的高效光伏发电及其产业化7、智能无线瓦斯安全检测报警系统二、生物医药:8、肉桂提取物9、抗炎新药-青藤碱衍生物10、白桦酯醇在预防和治疗动脉粥样硬化、II型糖尿病中的应用11、检测前列腺特异抗原PSA和游离PSA的ELISA试剂盒12、抗肿瘤血管生成的药物-重组人内皮生长抑制蛋白vastatin13、用于检测农药残留的果蝇的乙酰胆碱脂酶及其菌株14、水稻广谱抗稻瘟病基因Pigm的克隆及分子标记15、一种控制作物籽粒大小和重量的基因GW2及其应用16、增加种子重量和大小,并能增长纤维长度的方法17、人参液泡膜水孔蛋白基因PgTIP及其应用18、β-葡聚糖颗粒填装纤维状自组装肽作为新型疫苗的研究与开发19、新型靶向纳米药物载体的研究与产品开发20、POCT心血管疾病电化学发光免疫分析系统21、用于心梗快速诊断的小型定量荧光免疫检测系统22、抗动脉粥样硬化新药23、新型抗体制备平台技术24、基于血清中GP73蛋白定量分析的肝癌诊断试剂盒25、STAT3抑制剂作为抗肿瘤药物26、以GIBH010及其代谢产物为基础的复方抗疟药的临床前研究27、甲磺酸伊马替尼的工艺开发28、组蛋白去乙酰化酶抑制剂-迪司肽(Romidepsin)的工艺开发极其类似物的新药研发29、诱导多能性干细胞(iPS)技术30、手持式荧光检测仪三、新材料:31、纳米碳纸32、基于同质外延技术的超大功率单芯片LED产业化33、高透过率LCD彩色滤光片的产业化34、GaN室温辐射半导体探测器的研究35、太赫兹关键器件与应用技术36、超音速火焰热喷涂(HVOF)高性能耐磨、防腐、耐高温涂层及相关技术37、生物应用的紫外LED阵列38、基于低纯度晶硅的低成本光伏电池四、装备制造:39、心肌梗赛及急性胰腺炎快速高灵敏度临床诊断的纳米技术与小型设备开发40、新型LED光源-量子点的制备及量产放大技术41、500kV断路器控制系统及动静触头对中系统42、综采工作面成套设备的电控系统的开发与研究五、新能源及环保:43、等离子体气化处理生活垃圾核心技术研发44、全铝发动机关键部件陶瓷强化成套技术装备45、油气水高效管道式分离技术46、臭氧氧化法合成壬二酸和壬酸的产业化示范47、膨胀蛭石防火保温板产业化推广48、动力电池组监控与管理关键芯片及产业化49、常压等离子体水灭菌消毒设备50、输水管线漏水自动监测系统51、煤制甲醇生产过程的高效节能减排控制研究52、高压断路器智能控制系统53、隧道窑智能控制系统六、现代农业:54、杂交构树滨海盐碱地原土绿化及其综合利用55、高抗优质酿酒葡萄新品种产业化示范与推广七、其他:56、海洋结构健康监测系统一、电子信息领域:1、软件可信过程管理与生产线项目单位: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项目阶段:建成示范工程知识产权:项目简介:1)项目基本情况简介软件产业已经成为21世纪中国的战略性和基础性产业。

科技成果信息表【模板】

科技成果信息表【模板】
主要知识产权证书号:
成果权属:□独占 □共有(共有权人: ) □其它
合作方式:□合作研发 □技术转让 □技术许可 □技术入股 □创业融资 □股权融资 □其他:
成熟度自我评价:
□13回报级:收回全部投入后开始赚钱再投入 □12利润级:开始盈利且利润超过总投入的10% □11盈亏级:销售量达到盈亏平衡点 □10销售级:第一笔销售收入到账□ 09系统级:产品实际通过任务运行的成功考验 □08产品级:批产合格、图纸完备、工艺成熟 □07环境级:例行试验抽样、整架连通、试验结束 □06正样级:测试合格、工艺固化、图纸修改完成 □05初样级:完成图纸设计、工艺编制、调试完备 □04仿真级:在实验室关键功能仿真验证结论成立 □03功能级:关键功能分析目前能够做到 □02方案级:提出的技术概念原理方法论证可行□01报告级:知识积累后有了新想法且表述出来






(技术特点、主要技术参数、应用范围、市场前景、效益分析等)实施对原材料、设备、厂房、动力、土地、人力资源、环保、周边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科技成果信息表
成果名称




所属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高端装备制造 □节能环保 □新一代信息技术 □生物 □新材料 □新能源 □新能源汽车
所属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 □先进制造 □环境保护 □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 □新材料 □现代交通 □新能源与节能 □现代农业 □地球、空间与海洋 □核应用技术 □航空航天
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要分到小类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企业 □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 □其他: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2月26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辽宁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模板】

辽宁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模板】

综发〔2019〕29号附件1**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发师生自主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6〕34号)、《关于推广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试点有关政策措施和沈阳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科技创新典型经验的通知》(辽科发〔2018〕23号)文件要求和《**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综发〔2015〕10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在执行教学、科研及创新任务过程中,利用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以及享受学校待遇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专利、专有技术、设计方案、研究报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

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可按以下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四)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是指学校。

科技成果完成人是指直接参与研发本项成果的科技人员及团队成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是指为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策划、组织和实施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开展成果转化工作是学校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科技人员的正常工作范围。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9.28•【文号】财资〔2021〕127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9月28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 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2年5月30日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第三章兑现流程第四章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发〔2021〕1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3号)、《黑龙江省激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高质量就地转化若干措施》(黑政办规〔2022〕4号)、《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黑办发〔2022〕27号)等政策,依据《黑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黑科联发〔2022〕10号),完善重点工作流程,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用于落实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应用、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提升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鼓励高新区晋位争先、引导市(地)县科技创新发展等方面产业政策的省级财政资金。

鼓励各市、县根据各科技专项(事项)需要设立本级配套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申报单位是指省内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新区、高校(含部属、省属)、科研院所、企业。

科技成果信息采集表

科技成果信息采集表

附件1编号: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项目信息表成果名称:单位名称:(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单位所在地区:省(市)市县(市、区)推荐单位:(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一二年制申报单位声明声明:1. 本单位已完全理解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申请的要求,并按要求进行填报;2.本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3.本申报材料不存在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4.本申报材料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剽窃的情形。

如有不符,愿意承担相关后果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申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编制说明一、本推荐表适用范围符合《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填写要求1.《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项目信息表》实行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纸质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后,与其它材料一起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向行业协会、相关部门科技司(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部门(以下简称有关科技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科技成果信息管理机构推荐;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可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直接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填报。

2.《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科技成果信息表》分为项目基本信息表、科技成果转化后跟踪表和项目商业计划书三部分。

3.成果名称:可按照成果鉴定(评价)报告上的名称填写,或拟/已接受投资的转化项目的名称填写。

4.第一完成单位:排序位列第一位的成果完成单位。

5.推荐单位指负责科技计划成果推荐的有关科技管理部门。

6.组织机构代码: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标识代码。

它是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所赋予的唯一法人标识代码。

7.所属高新技术领域:单选。

参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中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不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成果不填此项。

国家科技奖励成果转化项目库

国家科技奖励成果转化项目库

国家科技奖励成果转化项目库项目信息表成果名称:单位名称:(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单位所在地区:省(市)市县(市、区)推荐单位:(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一八年制申报单位声明声明:1. 本单位已完全理解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申请的要求,并按要求进行填报;2.本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3.本申报材料不存在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4.本申报材料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剽窃的情形。

如有不符,愿意承担相关后果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申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编制说明一、本推荐表适用范围符合《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填写要求1.《国家科技奖励成果转化项目库项目信息表》实行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纸质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后,与其它材料一起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向行业协会、相关部门科技司(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部门(以下简称有关科技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科技成果信息管理机构推荐;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可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直接向国家科技奖励成果转化项目库填报。

2.《国家科技奖励成果转化项目库科技成果信息表》分为项目基本信息表、科技成果转化后跟踪表。

3.成果名称:可按照成果鉴定(评价)报告上的名称填写,或拟/已接受投资的转化项目的名称填写。

4.第一完成单位:排序位列第一位的成果完成单位。

5.推荐单位指负责科技计划成果推荐的有关科技管理部门。

6.组织机构代码: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标识代码。

它是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所赋予的唯一法人标识代码。

7.所属高新技术领域:单选。

参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中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不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成果不填此项。

8.成果应用行业:多选。

科技成果挂牌交易服务规范

科技成果挂牌交易服务规范
V
T/CAS XXX—2018
科技成果挂牌交易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科技成果挂牌交易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服务主体、服务场所、内容、流 程及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提供的科技成果挂牌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 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应具有较高成熟度,一定的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 涉及的知识产权应明确。 应经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产权所有人同意对项目涉及的信息予以披露及交易。 应符合国家相关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其他法律规定。 所提交信息、材料及附件内容应齐全、真实,形式符合规范。
ICS 03.080.99 A 10


标准
T/CAS XXX—2019
科技成果挂牌交易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of service for listing transac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报批稿)
2019-XX-XX 发布
1
4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T/CAS XXX—2019
4.1 合规、诚实、守信原则 参与各方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科技成果的挂牌交易。服务机构
应向委托人提供客观、真实的信息,全面履行承诺。 4.2 中立性原则
服务机构应公平、公正地对待服务过程中涉及的任何一方。 4.3 透明度原则
III

科技成果转让与许可管理流程

科技成果转让与许可管理流程

科技成果转让与许可管理流程一、拟转化科技成果的基本前提条件与流程图1.权属清晰,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2.成果发明人意见统一,不存在不同意见。

3.不存在放弃、终止或无效等情况。

二、申请材料要点及注意事项(一)中山大学技术转让申请表(纸质盖章件)1.确定科技成果类型以及转化的方式,包括转让与许可。

2.成果编号应录入完整,例如:ZL 2013 1 0040236.33.成果完成人应包括成果证书上所有发明人姓名。

4.成果来源项目应真实,且项目经费应大于转让或许可金额。

5.查询受让方企业相关信息,是否为独立法人,是否在存续期。

6.发明人需承诺知识产权权属清晰等事项,与受让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对虚假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若有,则必须在表上勾选存在关联关系,且应由发明人提交关联关系情况说明(纸质版)。

经办人将在“启信宝”APP或者“天眼查”网页上搜索关联关系。

7.全体成果完成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由学院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批后,加盖学院公章,送产学研合作处。

(二)专利证书(电子件)1.发明专利应在有效期内,且已交纳当年度相关知识产权维护费用。

查询网址!advSearch.action,注意:左侧目录应勾选中国发明申请和中国发明授权,即可将专利申请纳入查询范围。

(三)成本明细(电子件)1.通常采取成本法进行评估,表格内需注明各项设备采购、耗材、人力成本明细。

2.如采用收益法等,可由受让企业做研发产品的市场收益、份额分析、技术领域发展情况等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专利登记簿副本(电子件)由发明人团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约15个工作日可得到纸质件。

(五)缴费证明建议缴交当年度专利维护费,确保专利有效。

三、合同填写要点1、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必须是合法机构(企业)且具有法人资格,在存续期内。

2、各合同版本有区别,应根据成果的形式和转化方式选择合适的合同版本: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专利已经过授权,并进行转让。

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已申请了专利,但尚未授权的专利技术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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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一种具有诱导催化内源性NO释放功能的抗凝血材料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1410394981.2
9
一种用于血管支架的多功能药物洗脱涂层的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201710095453.0
10
Method for constructing nitrogen monoxide.catalyzed adherent coating
发明专利
ZL201410394483.8
5
一种具有一氧化氮(NO)催化活性的材料的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1410394884.3
6一种具有一氧化氮(Fra bibliotekO)催化活性的涂层的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1510020342.4
7
一种铜离子介导的具有原位催化NO释放功能的抗凝血涂层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1410394955.X
附件:拟交易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信息表
序号
科技成果名称
科技成果类型
专利权人
交易类型
拟交易金额
受让、许可、合作方(或拟投资单位)
1
一种具有防再狭窄涂层的血管支架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0910216008.0
成都西南交大研究院有限公司(30%)、
成都鼎峰前瞻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成都交大麦迪克科技有限公司)(70%)
一种构建一氧化氮催化型粘附涂层的方法
发明专利
PCT/CN2015/086773
转让
450万元
北京纳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
一种可降低镁基材料及其器件腐蚀速率的聚合物复合涂层技术
发明专利
ZL201110193356.8
3
一种具有可控一氧化氮催化释放的铜离子与多酚配位物的螯合物涂层的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1410393778.3
4
一种具有可控一氧化氮催化释放的铜离子与多酚配位物的螯合物材料的制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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