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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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牡丹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04
【实施日期】2008.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
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
为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
简称《规定》)和《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推行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考核和评议、责任追究四项制度。

一、主动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是指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1.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和部门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1)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综合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5)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6)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7)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8)土地征收、征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
(9)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10)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11)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等情况;
(12)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及结果;
(13)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规定,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14)收费、收取基金、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15)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16)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
(17)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18)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19)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20)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
(2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22)公务员、其他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聘用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2.乡(镇)政府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和征兵工作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4.除1、2项所列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外,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要主动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1.需要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政府办公部门提出意见,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须经本级办公部门保密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经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其他政府机关协调确认,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2.需要由政府所属部门或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的事项,由该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须经部门或机关保密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经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其他政府机关协调确认,报部门或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3.需要由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公开的事项,由该组织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同时报该组织主管部门备案。

4.政府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机关负责公开;政府机关从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主管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他机关不得擅自公开。

5.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

6.第1、2项内所指保密委员会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存在争议的,报同级国家保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7.对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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