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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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法理学思考【摘要】当今,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信息社会民主与法治的重要内容,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积极构建法治政府,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形成、确立和发展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为支撑,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并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信息化;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涵义
要正确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涵义,首先要对“政府信息”进行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可以认为政府信息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主体是行政机关;(2)与履行职责密切相关;(3)以一定形式记录或保存。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所谓政府信息公开就是指政府主动或者依申请将在公共事务管理领域中掌握的公共信息依照法定的程序、范围、方式、时间向社会公开,以便社会成员能够方便地获取和使用这些信息的制度。所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必须成为一项法律制度才有意义,因此信息公开制度本质上就是通过法律确立的保障社会公众获得政府信息权利的制度。
信息公开是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公开是民主的核心理念,
也是法治的必备要素。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开。这一制度表明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在任何时候都有权监督政府的行为,同时也有权参与国家的管理活动,以防止行政权力的不当运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学基础
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学基础源于公民的知情权,公民拥有知情权有其深刻的道德根源。在关于政府与政治的起源中,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理论为政府的存在提供了合理性和合法性基础。在这种理论中,政府是为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而建立的,是公民权利让渡的结果,而公民权利才是政府起源存在的理论前提和归宿。因此,政府作为受委托而行使公共权力的主体,在处理政治事务时,必须把信息公开原则作为其活动的准则,只有这样才能符合权利让渡的基本要求。
而作为一种现代法理念,知情权的出现,是与人权和人民主权思想相联系的。美国思想家托马斯·杰斐逊曾深刻指出:“我们政府的基础源于民意。因此,首先应该做的就是要使民意正确。为免使人民失误,有必要通过新闻,向人民提供有关政府活动的充分信息。”法国《人权宣言》第15条“社会有权要求全体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也表达了公民对国家公共事务享有全面了解权的理念。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也认为:“不掌握正确的信息及获得信息的方法,所谓的人民政府只能是滑稽戏剧或悲剧的序幕,或
除两者之外什么也不是。掌握信息者通常支配不掌握信息者,因此,为要使自身成为统治者的人民,必须用从信息中获得的知识,把自身武装起来。”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
(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实现人民民主的必然前提和途径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同时,还可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公民监督权的实现。同时,当今信息化社会,政府掌握的有用信息占80%以上,而按照阿尔文·托夫勒的信息社会权力分布理论,谁拥有最多的信息,谁就拥有最多的权力。因此,“政务公开在扩大公民信息占有量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公民的实际权力。而人民权力比重的增加,有助于增强民主政治的深度和广度,也更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
(二)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和体现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就在于其并非来源于某一特定的个人意志,而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而公共意志的产生又是公民共同参与的结果。因此,公开是法律产生、实施的一个基本条件。
另外,法律产生后能否顺利执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的守法情况,而公民守法的前提首先是知晓法律,而未经公开的秘密法律或代替公开法律的秘密政策,只会严重挫伤公民的守法积极性,
产生惧法、厌法心理,从而降低立法的预期效果。
(三)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的有效措施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把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害部门、关键环节和热点问题,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把办事依据、程序、标准、结果公开,把评判政府工作的尺子交给群众,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有利于减少甚至避免行政权力走向异化,保证其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在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方面,政府信息公开的作用则主要体现在:拉近了政府和公民之间的距离,提高了政府对社会需求的反应能力。比如政府设置的热线电话、市长信箱、电子论坛等都将增强政府与公民间的互动,从而提高政府对公民的回应能力。这正是政府执政高效率和高质量的重要体现。
(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如同黑暗中引入阳光,使公权力的运作暴露公众视野之中,腐败被揭发的可能就大大增加。这将有效地抑制公职人员腐败行为,从而起到抑制腐败的作用。“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这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功能机理的一个再恰当不过比喻。早在66年前,毛主席在回答黄炎培先生提出的如何跳出一党一国腐败周期规律问题时,就提出:“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
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现与完善路径
(一)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加强对知情权的保护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必要基础和前提。1948年日本新闻界在美国占领军指导下进行的新闻周活动中,打出的标语是“所有的自由从知情权开始!”既然,知情权是人所固有的一项基本权利,那么,这种权利的实现就必须依赖于公共信息拥有者公开公共信息。我国宪法并没有对知情权做出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并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必要将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二)加强对信息公开立法的研究,并加快其进程
信息公开立法是一种世界性趋势,澳大利亚在1982年,美国在1996年,日本在1999年,英国在2000年,已分别制定了信息公开法。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信息公开法,虽然2007年4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初步确立,对构建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条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仍有许多缺陷和不足。比如: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不合理、不细致、不彻底;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存在不足;监督和保障手段不到位等,需要制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