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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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全面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公告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根据《青海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州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我州德令哈市、格尔木市(有条件的县城可参照执行)全面禁止城区内现场搅拌混凝土,在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混凝土总量超过150立方米或一次用量超过20立方米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1、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2、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3、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三、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项目,应当积极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四、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明确提出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并将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将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有关资料纳入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档案。
五、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进行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设计。
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确保采购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质量和施工质量。
七、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规定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对应当使用而末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提请建设单位改正。
八、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将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并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价格
纳入标底。
九、从2011年起,凡申报州级以上(含州级)优质工程的建设项目,应率先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对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项目,在评优时优先考虑;创建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并纳入创建考核目标进行管理。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做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的统计工作。要及时采集,发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信息。
十一、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末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将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