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共同诉讼制度方向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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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的完善

行政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的完善

2020年3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Mar.,2020 第33卷 第1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3 No.1【司法实务】收稿日期:2020-01-08作者简介:黎一舟(1997-),男,湖南岳阳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201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的完善黎一舟(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长沙410006)〔摘 要〕 我国行政复议机关“一维了之”的现象严重,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得不到合理回应,导致行政纠纷案件大量涌入法院。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改变了原有的被告制度,强制将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以弥补制度漏洞,督促复议机关积极履行职责。

这一做法也带来了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致使制度产生的效果大打折扣。

只有透过这些问题,挖掘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才能为制度的下一步修改找寻正确的方向,更好地实现立法初衷。

〔关键词〕 复议机关;共同被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0)01-0102-04 《行政诉讼法》颁行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当中新确立的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从未停止过讨论与质疑。

新法规定,复议之后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案件,复议机关与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这一修订最直接的目的在于改善我国行政复议维持率一直以来居高不下的状态。

旧法规定行政复议维持案件的被告只能是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而复议机关只有在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情形下才成为被告。

基于趋利避害的考量,复议机关更愿意做出维持决定以避免诉讼缠身。

如此一来,行政复议维持率始终在高位徘徊,行政相对人通过复议维权的道路受阻,行政复议制度应当发挥的监督、救济等功能被噬空,大量行政纠纷案件涌入法院。

因此,为了迅速扭转这一局面,立法机关决定强制性地将复议机关列为复议维持案件的共同被告,以此倒逼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履职。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近年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改革,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刑事诉讼制度,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提出一些思路和建议。

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首先,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作为司法机关的关键部门,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具有重大的影响。

因此,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减少外界压力的干扰。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法官的审判能力和道德水平,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判断力,使其能够独立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法官的监督机制,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法官的违纪行为和不当之处及时加以惩处和纠正,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度。

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除了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还需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

证据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因素,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因此,要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加强对于证据的鉴定和审查。

其中,我们可以采用一些新的科技手段,如DNA鉴定、图像处理等,提高证据的辨别和鉴定效果。

同时,我们还可以采用专业人员对于证据进行鉴定和审查,避免人为因素对于证据的影响,确保证据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除了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我们还需要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

对于刑事案件,时间的迅速行动和诉讼的高效率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涉及到案件的审判结果。

为了建立高效的诉讼程序,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诉讼模式和经验,对于现有的诉讼程序进行优化和改进,加快案件审理和审判进程。

特别是对于简单、明确、无可争议的案件,可以采取快速公正审判的方式,避免无谓的拖延和耗时地审理过程。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刑事案件的管理和调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或复杂的审判过程。

通过建立一个更为密切的司法监管体系,能够及时防范和处理诉讼案件的梭哈等多种风险。

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缺陷与对策探讨

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缺陷与对策探讨

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缺陷与对策探讨(深蓝所戈运龙任兵)[摘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根据外国立法和理论,必要的共同诉讼又可以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在我国立法上并没有体现。

在我国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虽然近年来出现了一些解决途径,但是问题仍然很明显,由此在实践中出现的矛盾也是不可调和的。

本文就当前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发展做一个客观的表述,和外国的制度构建做一个横向的比较,从而找出值得借鉴的地方,并提出笔者在此制度的缺陷弥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共同必要诉讼有利说共同诉讼制度是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适用的一种诉讼制度,它针对的是当事人双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我国民事立法在该制度的探讨和适用方面,在近些年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是出现了一些不可调和的矛盾,凸显出了我国共同诉讼制度的漏洞和缺陷,没有形成完善的理论结构,也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所以在法院的判决中,往往出现一些随意的处理方法。

这些处理方法中虽不乏有一些好的做法,但也有许多处理方法造成了诉讼迟延和公共诉讼人的讼累。

①针对这一屡见不鲜的现象,需要对外国的先进理论和制度加以吸收改造,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解决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矛盾。

一、必要共同诉讼概述(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个,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形式。

必要共同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它特定在诉讼标的是同一个,具有同种标的的当事人,同时人民法院对于这样的案件必须要合并审理并作出相同的判决。

(二)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关系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共同构成共同诉讼,两者都要求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人数上要多于两人,但是两者具有显著的区别:第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标的是同一个,而普通共同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种类,这个区别也是人民法院在合并案件时判断的标准;第二,必要共同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合并并作出同样的判决,不必经当事人同意,而普通共同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并经过本院的认可才需要对案件进行合并并作出同样的判决。

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意见近年来,我国社会矛盾日益复杂,民事纠纷频发,导致司法资源紧张,案件审理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我认为有必要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

一、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必要性1.解决司法资源紧缺问题:当前我国司法资源有限,很多人因为经济原因无法支付高昂的律师费用,导致无法获得法律支持以维护自身权益。

2.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建立起诉协作机制可以在早期阶段对纠纷进行快速有效的介入,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协调处理,避免纠纷升级。

3.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可以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和扩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主要内容与方式1.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供财政补贴,保障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当事人能够获得法律援助。

2.设立法律咨询中心:在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机关等场所设立法律咨询中心,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解答民众疑问,并推广普法宣传。

3.工作人员培训与资质认定:建立起诉协作机构,提供相关培训和考核,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

4.推进在线互联网平台: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建立在线法律援助平台,提供在线咨询、纠纷调解以及法律服务等,提升服务效能。

三、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关键环节1.案件筛选与介入:通过评估案件的重要性、法律依据和当事人的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介入支持起诉,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和协调服务。

2.专业法律指导:建立专业的法律援助、调解、诉讼等团队,为当事人提供详尽的法律指导和解决方案,提高案件的胜诉率。

3.协助取证与调解: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调解纠纷,推动双方和解,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实现快速解决纠纷的目标。

4.保障执行阶段: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后,对于无力承担判决执行费用的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协助和支持,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共同诉讼抑或群体诉讼——评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性质

共同诉讼抑或群体诉讼——评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性质

共同诉讼抑或群体诉讼——评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性质一、问题的提出自1991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代表人诉讼制度以来,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性质就一直是一个含混不清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群体诉讼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群体诉讼成了我国备受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与此同时,群体诉讼与共同诉讼两种运作方式的混淆和两个概念的混用也日益明显。

许多本应属于群体诉讼的案件被当成共同诉讼的案件来对待,5个人的案件被作为群体诉讼来统计,几百人合并审理的案件则被归为共同诉讼。

媒体的炒作更加剧了这种混乱。

打开与共同诉讼相关的网页,可以看到许多诸如此类的标题:“679名原告共同诉讼大庆联谊”、“中国首例共同诉讼案”、“大庆联谊案开庭,共同诉讼首次得以实践”。

共同诉讼在我国是早已存在的制度,为何会有首次实践的提法?几百人的案件是共同诉讼吗?带着这些问题,笔者查阅了近几年重点分析共同诉讼与群体诉讼以及集团诉讼关系的文章。

有文章是这样分析的:所谓群体性诉讼,也称集团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诉讼。

群体性诉讼与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10人以上为众多)均实行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制度。

群体性诉讼与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差异体现在:第一,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的确定与否。

共同诉讼在起诉时人数是确定的,群体性诉讼当事人起诉时人数是尚未确定的,这是二者的一个重要区别。

在群体性诉讼中,正因为起诉时人数尚不能够确定,所以,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

那种以当事人人数的相对多少来判断是哪种诉讼制度是不确切的[1]。

此文的分析有一定的代表性,我国理论与实务界许多人都将《民事诉讼法》第54条与第55条理解为共同诉讼与群体诉讼的各自依据。

关于共同诉讼的特征,有文章是这样界定的:所谓“共同诉讼”,就是多个投资者通过律师向法院联合提出诉讼请求。

比之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的特点是一个诉讼程序解决成千上万个案件,避免成千上万个原告同时起诉到法院、法院同时开庭审理成千上万个案件所导致的效率低下和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论普通共同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普通共同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

案件合并审理 , 便将案件一分为七 , 由基层法院审 交
理 。基层 法 院对一 分 为 七 的 七个 案件 进 行 审 理 后 , 认 为事实 清楚 , 证据 确凿 , 别做 出七 份七 名原 告胜 分 诉判 决 。被告 不 服 上诉 , 审 法 院予 以维 持 。然 而 二 经历 两年诉 讼 、 十多 次 审判历 程后 , 告单位 现 已进 被
作者简介 : 高壮华 (90一) 男 , 16 , 河南许 昌人 , 副教授 、 硕士 , 主要从事 民法学研究 。
第 8期
高壮华 : 论普通共 同诉讼 制度 的立法完善
发 回中院重 审 。中 院接 到 裁 定后 , 为 既然 不 能将 认
序效 率 的价值 丧失 殆 尽 , 由此 反 映 出立规定模 糊与适 用效果偏 差
( ) 一 法律 规定模 糊 , 范性差 规
现行 《 民诉法 》 5 规定 : 当事人 一 方或 者 第 3条 “
双方为 2人 以上 , 其诉讼标 的是共 同的 , 或者是 同一 种 类 、 民法 院认 为 可 以合并 审理并 经 当事人 同意 人 的, 为共 同诉 讼 。共 同诉讼 的一 方 当事 人对 诉 讼标
律条 文表 述 的差距 。法 学研究 的欠 缺和 法律条 文粗 简 , 实务 中所 带来 的事 与愿 违 的混 乱 已显而 易见 , 在 维护 法律 制度 的权威 和稳 定性 与修 改法 律 的不 当规 定 两者 之 问并 行 不 悖 。既 然 是 多 种 原 因 形 成 的结 果 , 不应 当放 弃对 出现 问题 的每一 个原 因的追 问 , 就
权 限 和作 用 , 即是原告 方共 同选择 , 还是双 方共 同选 择, 被告 方有无 否决权 ?如果 被告有 否决权 , 普通 则

合伙人共同被告法律规定(3篇)

合伙人共同被告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在我国,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广泛应用于各种经济活动中。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合伙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

合伙人共同被告是指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涉及法律纠纷,导致所有合伙人成为共同被告的情况。

本文将从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我国关于合伙企业的重要法律,其中规定了合伙人共同被告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因债务、侵权等纠纷,合伙人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其中规定了共同诉讼人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共同诉讼人包括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

”三、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法律责任1.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人共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侵权等纠纷,所有合伙人都有责任承担,无论其出资比例如何。

2.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合伙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损害赔偿等。

四、合伙人共同被告的诉讼程序1.起诉当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法律纠纷时,受害人或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起诉时,应将所有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

合伙人收到起诉状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在答辩状中,合伙人可对起诉事实进行辩解,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3.举证在诉讼过程中,合伙人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同时,法院也会根据案件需要,要求合伙人提供证据。

4.判决经过审理,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在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判决可能涉及所有合伙人。

五、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法律风险防范1.完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中应明确规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分担等内容。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剖析与完善建议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剖析与完善建议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剖析与完善建议汤丽莉合议制度是法院实行集体审判的制度,其核心是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实体的公正性。

因此,合议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可见,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以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例外。

一、合议制度的内在机理及其功能(一)追求裁判事实的客观化对诉讼案件的裁判,就是法官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即以法律为大前提,事实为小前提,依照三段论的推理方法获得结论。

其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进行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对事实认定的真实程度越高,裁判的公正性也就越高。

由于诉讼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均是法官无法干预的过去事实或行为,法官只能凭借对当事人陈述和其提供证据的逻辑推理,对事实进行判断。

这种间接性的判断包含有法官的主观推理或推测,有时甚至是一种臆测,因此,其判断结果具有不完全性、意志性和创造性的特点。

尽可能地克服法官在认定事实中的“意志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揭示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院裁判客观化,是设置合议制度的内在根据之一。

因为在合议庭共同认定事实的情况下,每一个法官在认定事实的逻辑思维过程中,既包括有客观的、合理的成份,同时也必然含有法官的“意志性”和“创造性”。

在许多情况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成份和客观成份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由于客观的东西更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因而在合议庭进行评议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包含的客观成份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

与此同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主观成份则相互“碰撞”,因为主观的东西更具有个人属性,其结果必然是相互抵消各自的主观性,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

论我国群体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路径

论我国群体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路径

2020年第1期(总第14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No 1㊀2020(SumNo 142)论我国群体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路径张明继(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ꎬ上海200042)摘要: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我国解决群体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ꎬ但其在受案范围㊁代表人选定方式㊁诉讼实施权授予方式㊁代表人的权限㊁主要救济类型㊁判决拘束范围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局限性ꎬ无法满足实践需求ꎮ可以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制度㊁德国团体诉讼制度和日本选定当事人制度之构造与法理ꎬ汲取其中有益经验ꎬ在维持代表人诉讼目前地位的前提下ꎬ完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ꎬ更好地解决俞趋新型化㊁复杂化的群体纠纷ꎮ关键词:群体诉讼ꎻ集体诉讼ꎻ团体诉讼ꎻ公益诉讼ꎻ代表人诉讼制度中图分类号:DF915㊀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7966(2020)01-0092-06收稿日期:2019-03-07作者简介:张明继(1996-)ꎬ男ꎬ江西萍乡人ꎬ2017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ꎮ㊀㊀学界对于我国群体诉讼的完善及未来走向已有诸多讨论ꎬ争议较大者为现行法律规定之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取舍与美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引入及借鉴问题ꎬ其中也不乏对德国团体诉讼㊁示范诉讼制度之提倡ꎬ对日本选定当事人制度之探讨ꎮ随着公益诉讼司法解释㊁新民诉解释的相继出台ꎬ群体诉讼再次进入学界视野ꎬ相关研究亦日渐热烈ꎮ对此ꎬ笔者的基本观点是ꎬ就目前我国群体诉讼纠纷现状而言ꎬ应当保留现行之诉讼代表人制度ꎬ同时吸收美㊁德㊁日相关群体诉讼制度合理优势ꎬ积极完善发展代表人诉讼制度ꎬ以期更好地解决俞趋新型化㊁复杂化的群体纠纷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将论述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概念㊁法理及特征等ꎬ力求简明扼要地梳理其基本概况ꎻ第二部分将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ꎬ将美㊁德㊁日之集团诉讼制度㊁团体诉讼制度ꎬ选定当事人制度作出初步比较ꎬ分析各自优劣ꎮ不论今后参考何种制度抑或兼容并蓄以图自身发展ꎬ皆立于此基础之上ꎻ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代表人诉讼的成就与不足ꎻ第四部分则提出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ꎮ一㊁群体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况(一)群体诉讼的概念及分类关于群体性纠纷的概念界定ꎬ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 人数说 ꎬ以纠纷涉及的人数众多作为定义基础ꎬ通常表述为 纠纷主体一方或双方在多人以上的特殊性社会纠纷 ꎻ二是 纠纷性质说 ꎬ该说着眼于群体性纠纷的类型及其特性ꎬ认为群体性纠纷通常由一起侵权事件导致不特定多数人受损ꎬ因此群体纠纷又称为大规模侵权纠纷ꎬ并分为 大额多数 与 小额多数 两种基本型[1]ꎮ其共性在于均认为传统的两造诉讼无法解决此类纠纷ꎬ须另辟蹊径ꎮ其个性在于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群体纠纷需要创新不同的解决机制ꎬ使得救济方式与纠纷特性相契合ꎮ我国立法采用 人数说 对群体纠纷进行界定ꎬ人数众多以10人以上为基准ꎬ理由在于:一是我国群体诉讼雏形 四川省安岳县元坝乡㊁努力乡1596户种稻经验户与安岳县种子公司水稻制种购销合同纠纷一案ꎬ法院是将共同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结合ꎬ尝试性地首次实践了诉讼代表人制度ꎬ当时群体诉讼制度刚刚起步ꎬ立法与司法上对其类型与性质的认识尚且不足ꎬ只能通过 人数说 进行定义以期其发展ꎻ二是随着司法实践的逐步推进和理论上的探讨ꎬ我国群体诉讼的基本类型与现状日渐清晰ꎮ我国群体纠纷呈现出范围广泛㊁类型复杂等特点ꎬ并无某种类型的群体纠纷 独占鳌头 的趋势ꎬ因此从纠纷性质方面着手无法准确定义群体诉讼ꎻ三是人数众多之基准ꎬ乃司法经验总结之结果ꎬ既要考虑群体诉讼的聚合当事人能力ꎬ又须考虑法院的办案压力ꎮ不过ꎬ随着社会经济发展ꎬ该基准将发生变化ꎮ我国群体纠纷表现形式繁杂ꎬ从不同角度可作如下分类: (1)急需救济型与权利保障型ꎮ这是根据对当事人救济之急迫程度来划分的ꎮ(2)小额多数型与大额多数型ꎮ这是从当事人的受损程度进行划分的ꎮ(3)矛盾缓和型与强烈对抗型ꎮ这是从双方当事人对抗的激烈程度划分的ꎮ(4)一次冲突型与关系持续型这是按照纠纷发生频率及持续时间进行的划分[2]ꎮ分类的意义在于ꎬ不同类型的群体纠纷具体不同的性质ꎬ采取的解决途径不同㊁调解运用与否及其力度不同㊁程序的疾缓不同㊁司法资源的配置不同ꎬ总之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ꎬ从而更好地解决纠纷ꎮ(二)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简述我国关于群体诉讼的主要解决机制为代表人诉讼制度ꎬ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53㊁第54条ꎮ以起诉时当事人人数是否确定为标准ꎬ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两种类型ꎮ二者在诉讼形式㊁代表人确定方式㊁判决效力㊁未被代表的当事人之处理等方面都存在差异ꎮ代表人诉讼有两个周边制度ꎬ即共同诉讼与公益诉讼制度ꎬ三种制度的设计理念均为解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多数人纠纷ꎮ群体诉讼ꎬ就性质而言ꎬ实际上是一类特殊的共同诉讼ꎬ以权利本位为指导思想ꎬ进行个别的㊁具体的救济ꎬ唯一区别在于人数ꎬ以十人为分界线ꎮ公益诉讼则相对特殊ꎬ它是社会本位思想的产物ꎬ是公共执法权力扩张的表现ꎬ旨在救济大规模侵权事件中受损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ꎬ打击大规模侵权行为ꎮ国家㊁社会和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是一致的ꎬ三者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ꎬ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ꎮ公益诉讼人代表国家和社会起诉ꎬ实质上也是维护不特定多数人已经受损或者面临威胁的合法权益ꎬ从这个层面上看ꎬ公益诉讼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群体诉讼解决机制ꎮ«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ꎬ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ꎮ 可见ꎬ公益诉讼的提起并不影响私人起诉ꎬ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救济可以同时进行ꎬ二者是并立的关系ꎮ一般而言ꎬ能够进入公益诉讼视野并被诉至法院的纠纷皆为大规模的侵权纠纷ꎬ或为小额多数ꎬ或为大额多数ꎮ无论何种类型ꎬ其涉及面广ꎬ受损人数多ꎬ社会影响深远ꎬ甚至成为某类新型纠纷解决的里程碑ꎮ综上所述ꎬ笔者认为ꎬ我国解决多数人纠纷的诉讼机制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共同诉讼ꎬ受案门槛最低ꎻ第二个层次为代表人诉讼ꎬ属于特殊的共同诉讼但相对独立ꎬ要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10人以上ꎻ第三个层次为公益诉讼ꎬ是规模更大㊁涉案面更广㊁社会影响更高的群体诉讼的一种公力救济ꎬ在此种纠纷中受损的当事人可以组成一个 群体 提起代表人诉讼ꎬ单个受害人也可以提起私人之诉ꎬ更重要的是ꎬ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将提起公益诉讼ꎬ这三个诉讼相互之间并不排斥ꎬ可以并存ꎮ二㊁美㊁德㊁日群体诉讼基本模式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起步较晚ꎬ在此之前ꎬ美㊁德㊁日三国的典型性的群体诉讼模式已经相对成熟ꎬ故有必要对其研讨分析ꎬ适当汲取其优势ꎬ借鉴其成功经验ꎬ以图自身发展ꎮ(一)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所谓集团诉讼ꎬ是指有单个人或小部分人同时代表自己和与自己具有共同利益的一大批人或全体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的制度ꎮ其声名远扬的原因主要在于能救济多数小额受害者受损的合法权益ꎮ集团诉讼有以下特征:(1)集团属于法律拟制的诉讼主体ꎬ以面临共同之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或具有共同利益关系为划分半径ꎬ其当事人资格是由司法权赋予的[3]ꎻ(2)诉讼代表人以默示的消极认可方式产生ꎬ其提起集团诉讼无须其他当事人的同意ꎻ(3)集团人数采取退出制方式进行确定ꎬ未明确提出退出集团者即为集团成员ꎬ法院可以作出缺陷判决并对其产生拘束力ꎻ(4)判决仅需明确集体的整体权利与义务ꎬ其效力不仅及于出庭的当事人ꎬ同时也拘束未出庭的当事人甚至潜在的当事人ꎬ其判决可以援引ꎬ对被告具有较强的威慑力ꎻ(5)权利实现具有间接性ꎬ诉讼代表人可以行使实体权利ꎬ其他成员不参加诉讼ꎬ而是通过诉讼代表人间接实现其权利ꎮ不难看出ꎬ美国的集体诉讼中ꎬ诉讼代表人起诉便捷ꎬ且具有广泛的诉讼权利ꎬ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ꎮ这使得集团诉讼呈现以下功能:(1)能够快速聚合小额多数主体ꎬ将各个诉求集中行使ꎬ集中处理ꎬ具有强大的聚合当事人功能ꎻ(2)诉讼的便捷㊁快速提起ꎬ不仅及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ꎬ而且能够惩处违法ꎬ通过私人执法ꎻ(3)立案门槛较低ꎬ能够适用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下主体流动性强㊁商业行为复杂多变的特点ꎬ使得集团诉讼突破了时间与地域上的限制[4]ꎮ当然ꎬ集团诉讼制度的顺利运作和与其配套的律师风险代理胜诉酬金制㊁惩罚性赔偿等制度的支撑密不可分ꎮ固有优势亦有弊端ꎬ如诉讼耗时长㊁耗资巨大ꎬ律师操纵诉讼导致滥诉和恶意诉讼ꎬ集体内部利益分配等等都是集团诉讼制度面临的难题ꎮ更为重要的是ꎬ集团诉讼在理论上与英美法系的正当程序理论明显冲突ꎬ使得理论与具体制度不相协调ꎮ(二)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德国法学向来以思维缜密㊁逻辑严谨著称ꎬ尊崇大陆法系传统的当事人理论ꎬ主要以共同诉讼制度解决群体纠纷ꎮ但在现代ꎬ共同诉讼制度明显无力及时高效地解决各类大规模的群体纠纷ꎬ因此德国发展了独特的团体诉讼制度ꎮ团体诉讼ꎬ是指赋予法律规定的某些团体诉讼资格与诉讼实施权ꎬ其可以代表团体提起诉讼ꎬ行使诉讼权利ꎬ承担诉讼义务ꎬ并可以独立处分实体权利的制度ꎮ通俗来讲ꎬ是指法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ꎬ为维护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制度ꎮ团体诉讼在德国实际上属于特别法上的程序ꎬ并非一般的处理群体纠纷的机制ꎮ通过在群体纠纷多发领域制定实体法ꎬ并在该领域建立专门的特殊程序ꎬ尤其以反不正当竞争㊁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一般交易领域为典型[5]ꎮ传统上的团体诉讼ꎬ主要是不作为之诉ꎬ即要求被诉者履行义务ꎬ承担相应的责任ꎬ以维护广大群体的合法权益ꎮ随着社会发展ꎬ团体诉讼有了新的发展ꎮ德国法律赋予起诉团体在特定条件下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ꎬ起诉团体的权利得到了加强ꎬ职能逐渐扩张ꎬ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团体诉讼制度的机能ꎬ实现司法公正ꎮ其肇始于德国投资者典型诉讼法ꎬ它在投资者典型诉讼和消费者团体诉讼中加入了损害赔偿请求权ꎮ在法国ꎬ消费者团体诉讼亦得到长足发展ꎬ受害人可以书面授权消费者团体提起损害赔偿之诉ꎮ总之ꎬ引进损害赔偿之诉ꎬ扩大团体权限是团体诉讼的大发展趋势ꎮ相比于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ꎬ团体诉讼具有以下优势:(1)集团诉讼只能提供事后救济ꎬ在损害发生之后提供补偿㊁作出惩处ꎮ而团体诉讼不但能通过不作为之诉提供事前救济ꎬ防患于未然ꎬ而且损害赔偿之诉也逐渐丰满ꎬ双重救济体系轮廓清晰ꎮ(2)集团诉讼中集团资格是司法权赋予的ꎬ具有临时性与拟制性ꎬ起诉方有集团ꎬ案结则集团不复存在ꎮ而 团体 则是法律规定的ꎬ其资格与权限于法有据ꎬ具有常设性与稳定性ꎬ可以有效避免集团诉讼中集团构成审查㊁加入与退出等复杂问题ꎬ而且便于监管ꎮ(3)集团诉讼是诉讼担当理念下的产物ꎬ与两造诉讼相去甚远ꎬ在理论上有着无法缓和的矛盾ꎬ且诉讼程序较为复杂ꎬ对配套机制与善后机制的要求较高ꎮ团体诉讼则是在诉讼信托理论下构建的ꎬ与传统诉讼模式差别不达ꎬ仍未脱离两造诉讼的基本模型ꎬ形式更加简便ꎮ值得一提的是ꎬ我国的公益诉讼明显借鉴了团体诉讼的有益经验ꎬ笔者认为二者有诸多相似:其一ꎬ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ꎻ其二ꎬ将诉讼实施权赋予法律认可之主体ꎬ或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或为法定机关㊁法定组织ꎬ允许其以自己名义起诉ꎻ其三ꎬ将 一对多 转化为 一对一 模式ꎬ置于两造诉讼范畴ꎬ对传统理论既有保留又有突破ꎻ其四ꎬ二者选择的都是公共执法模式ꎬ制度发展具有渐进性ꎮ因此ꎬ我国公益诉讼的立法基本上可以循其发展轨迹进行研习借鉴ꎬ以完善自身ꎮ团体诉讼制度的功能实现依赖于 团体 的设立与法律认可ꎬ针对不同类型的群体纠纷ꎬ可以建立不同团体来提起诉讼ꎬ使其能够适用群体诉讼类型多样化㊁复杂化的特点ꎬ保持团体诉讼蓬勃的生命力ꎮ将群体诉讼任务交给合法设立的团体ꎬ要求其有过硬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ꎬ能够胜任提起团体诉讼的重任ꎬ同时也应当建立相应的保障与监督机制ꎮ一旦各类团体建立起来ꎬ群体纠纷便能得到系统化㊁专业化㊁精细化的解决ꎮ(三)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是受英国法信托理论影响而创设的ꎬ规定在«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 当因与某一事件有牵连而具有共同利益的当事人为多数且不属于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非法人团体时ꎬ该全体成员可以从中选定一人或数人作为当事人实施诉讼ꎮ选定当事人制度比较独特ꎬ对美国和德国的相关制度均有借鉴ꎬ但总体来讲ꎬ还是偏向美国的集团诉讼ꎮ选定当事人制度与德国团体诉讼大致区别如下:(1)起诉主体不同:团体诉讼中是法律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ꎬ选定当事人制度中是受害群体中的一人或数人ꎻ(2)制度基础不同:团体诉讼是诉讼信托ꎬ选定当事人制度是诉讼担当ꎻ(3)救济类型不同:团体诉讼旨在保护公共利益ꎬ以不作为之诉为主要救济手段ꎬ损害赔偿之诉是其发展方向ꎮ选定当事人以救济私益为设计理念ꎬ主要通过损害赔偿之诉保护私人利益ꎮ与集团诉讼相比有如下差异:(1)代表人的要求不同:集团诉讼中ꎬ诉讼代表人资格是默示的消极认可方式赋予的ꎬ只要集团成员未明确提出退出ꎬ应当受到判决拘束ꎻ选定当事人制度中ꎬ诉讼代表人的资格与权利ꎬ均须由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书面形式进行委托ꎻ(2)审批严格程度不同:集团诉讼的起诉门槛很低ꎬ虽然便于当事人诉讼但也容易造成滥诉ꎬ因此法院对其严格审查ꎻ选定当事人诉讼则相对稳妥ꎬ不易造成滥诉ꎬ故不似集团诉讼严格[6]ꎻ(3)判决的震慑力不同:集团诉讼不仅是为了救济当事人的受损权利ꎬ更是通过私人执法ꎬ让违法者吐出违法所得ꎬ其诉讼规模很大且惩罚性赔偿较多ꎬ对被告的威慑极大ꎬ选定当事人制度无此类效果ꎮ三㊁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评析群体诉讼最大特征在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ꎬ传统两造诉讼无法容纳ꎬ基于程序效益与公平正义的要求ꎬ化繁为简之法是将诉讼实施权授予其中的少数人ꎬ由其代表多数人进行诉讼ꎬ平衡人数众多与有限诉讼空间的矛盾ꎬ进行集合性处理ꎬ达到以点概面的效果ꎮ其价值功能在于扩大司法定纷止争之机能㊁提高诉讼效率㊁平衡双方力量㊁避免矛盾裁判㊁避免讼累ꎮ因此在设计群体诉讼制度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群体诉讼的受案范围㊁代表人选定方式㊁诉讼实施权授予方式㊁代表人的权限㊁主要救济类型㊁判决拘束范围等ꎬ笔者将从这几个方面分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特点并予以评判ꎮ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立案标准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ꎬ并基于同一或同类诉讼标的ꎮ可见ꎬ立法上对于群体的范围是以 同一或同类诉讼标的 为半径划分的ꎬ导致代表人诉讼的提起受到严格限制ꎬ适用空间过窄ꎮ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案件如同一事实造成多数人受损ꎬ有的当事人依据合同关系起诉ꎬ有的当事人依据侵权关系起诉ꎬ根据法律规定ꎬ尽管致损事实相同ꎬ但其诉讼标的既不同一亦不同类ꎬ仍不能适用代表人诉讼ꎬ使得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十分有限ꎮ归根到底ꎬ代表人诉讼实质上是共同诉讼的特别类型ꎬ仍未摆脱共同诉讼在解决此类群体诉讼上的局限性ꎮ从法条的表述看来ꎬ代表人诉讼也只不过是在共同诉讼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10人以上的条件ꎬ二者可谓一般与特殊之关系ꎮ因此代表人诉讼呈现的只是处理共同诉讼中以10人以上为半径划分的纠纷时的一种技术性的简化ꎬ并无实质性的发展ꎮ当然ꎬ诉讼代表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诉讼容量ꎬ加之公告登记程序的确立ꎬ使得群体诉讼整体上能够为法院所掌控ꎮ分析两类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选定方式ꎬ不难看出ꎬ群体纠纷诉至法院并立案后ꎬ法院一般先确定群体成员范围ꎬ然后从中选定诉讼代表人ꎬ而且该代表人资格的取得须经过被代表人的同意ꎮ诉讼代表人在产生时间上迟于诉讼群体的界定ꎬ无论是协商还是指定ꎬ诉讼代表人均须被代表人的认可ꎮ在诉讼代表人身份确认之后ꎬ方授予诉讼实施权ꎮ此不同于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ꎬ当事人在起诉时预先设立之身份即为诉讼代表人ꎬ一旦法院正式受案ꎬ则起诉者的诉讼代表人身份随即确认并获得诉讼实施权ꎬ再通过退出制界定群体范围ꎮ二者的操作顺序明显相反ꎬ导致诉讼成本相差甚远ꎮ在实践中ꎬ经常因利益冲突的不可调和㊁处分权理论的固守㊁ 自己的权益自己做主 的诉讼文化等因素导致诉讼代表人的选定耗时长㊁成本高㊁当事人在诉讼投入上明显不足等弊病ꎬ与程序效益㊁诉讼经济理念相冲突ꎮ«民事诉讼法»第53条后半段规定: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ꎬ但代表人变更㊁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ꎬ进行和解ꎬ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ꎮ 诉讼代表人行使实质权利时需要被代表人的事后授权ꎬ一方面耗费时间精力ꎬ另一方面一旦有被代表人不同意其行使该实质权利ꎬ则诉讼可能中断ꎬ导致诉讼拖延ꎮ立法对于诉讼代表人的权利限制太甚ꎬ诉讼代表人基本上 走一步问一步 ꎬ亦步亦趋ꎬ程序脱节迟缓明显ꎮ笔者认为ꎬ从逻辑上而言ꎬ诉讼代表人的权限是群体诉讼顺利展开的先决问题ꎬ大致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事后授权ꎬ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ꎻ二是事后监督ꎬ将实质性权利的处分权授予诉讼代表人ꎬ对其实施诉讼的过程与结果进行监督ꎬ若因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使该权利导致被代表的群体成员利益受损ꎬ应当承担相应责任ꎮ笔者更提倡第二种途径ꎬ这种方式更有利于提高群体诉讼的效率ꎬ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ꎮ当然将何种实质性权利授予诉讼代表人ꎬ诉讼代表人承担责任的对应面该是何种获益ꎬ亦须探讨ꎮ我国主要救济类型是损害赔偿ꎬ且以补偿性损害赔偿为主ꎬ惩罚性损害赔偿为辅ꎮ损害赔偿责任以具体受害人与具体权利内容为要件ꎬ适用上有严格的证明程序ꎬ属于个体的㊁具体的救济ꎮ群体诉讼涉面广㊁内容复杂㊁社会影响大ꎬ于此应当强调司法的惩治机能ꎬ以个案的公正裁判恢复受损的当事人利益ꎬ惩治大规模侵权行为人ꎬ力求 打击一个ꎬ震慑一片 ꎬ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ꎬ强化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仰ꎮ目前ꎬ我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规定较少ꎬ通过私人执法ꎬ打击大规模侵权的力度明显不够ꎬ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予以加强ꎮ对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ꎬ判决效力自然及于已经确定当事人ꎬ无须赞述ꎮ值得探讨的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判决效力:其一ꎬ人数的不确定是相对的ꎬ通过公告和权利登记程序ꎬ在开庭前诉讼人数得以具体确定ꎻ其二ꎬ该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ꎬ未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期间以相同事实和理由起诉的ꎬ法院裁定适用先前之裁判ꎮ笔者认为须注意的是ꎬ为了保持制度体系的连贯性和协调性ꎬ此处的未登记之权利人提起的诉讼ꎬ其诉讼标的应当与前案裁判的诉讼标的同一或同类ꎮ立法规定实际上反映了大陆法系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基木诉讼理念ꎬ在成文法背景下ꎬ法律适用以三段论为论证逻辑ꎬ一案一判ꎬ避免矛盾裁判ꎮ英美法系判例法的裁判理念则不同ꎬ后例以遵循先例为原则ꎬ以推翻先例为例外ꎬ奉行实用主义ꎬ借以促进法律发展ꎮ毋庸置疑ꎬ大陆法系传统两造诉讼基本理念与群体纠纷现代化之间出现了矛盾ꎬ在何种程度上突破传统限制将决定大陆法系群体诉讼制度的未来走向ꎮ四㊁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应当保留该制度并积极完善ꎬ各国的典型群体诉讼制度虽然各有千秋ꎬ但并不能完全取代代表人诉讼而成为我国解决群体纠纷的主要途径的地位ꎮ关于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一)扩大适用范围立法上的 诉讼标的同一或同类 标准过于严苛ꎬ立案门槛太高ꎬ限制了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ꎮ因此ꎬ可以借鉴美国集团诉讼的做法ꎬ以具有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作为起诉条件ꎬ具体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关于反诉构成要件的规定ꎬ规定诉讼请求间或基于相同或者同一类法律关系ꎬ或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ꎬ或基于相同事实的ꎮ同时考虑到法院的办案压力ꎬ防止滥诉ꎬ应当对是否具有共同法律或事实问题进行严格的审查ꎮ(二)增加救济方式立法上的对于代表人诉讼的救济方式并未明确规定ꎬ实践中受理的案件大多为损害赔偿之诉即事后救济模式ꎮ因此ꎬ应当在立法上规定双重救济模式ꎬ允许提起不作为之诉ꎬ提供事先救济ꎬ赋予代表人诉讼预防保护机能ꎮ需要研究的是ꎬ不作为之诉的原告适格问题ꎬ即由谁来起诉诉讼代表人的不作为行为ꎬ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首先ꎬ如果存在多名诉讼代表人ꎬ则应当优先考虑诉讼代表人之间的相互监督ꎻ其次ꎬ如果仅有一名诉讼代表人ꎬ则可以参考公司法上的类似做法ꎬ如规定被代表人10%以上可以作为适格原告ꎮ。

《禁止重复诉讼制度研究》范文

《禁止重复诉讼制度研究》范文

《禁止重复诉讼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禁止重复诉讼制度,旨在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减少社会资源浪费。

它对于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禁止重复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二、禁止重复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禁止重复诉讼制度是指在同一诉讼主体之间,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由同一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已经确定后,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相同诉讼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维护司法秩序,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

三、禁止重复诉讼制度的实践应用禁止重复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它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利用不同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差异,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多次提起诉讼,从而浪费司法资源。

其次,该制度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因多次诉讼而产生的判决结果不一致,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此外,禁止重复诉讼制度还能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和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

四、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虽然禁止重复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何为“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的界定不够明确,可能导致实践中出现争议。

其次,部分地区在执行该制度时存在执法不严、力度不够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1. 明确“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的界定标准。

司法机关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明确何为“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以减少争议。

2. 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法院应严格按照禁止重复诉讼制度的规定执行,对于违反该制度的行为应依法惩处。

3. 加强跨区域、跨部门协作。

对于涉及多个地区、部门的案件,应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维护司法秩序。

4.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立法机关应适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禁止重复诉讼制度的实施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五、完善建议与展望为进一步完善禁止重复诉讼制度,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法院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信息的实时更新和查询,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重复诉讼行为。

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内容提要: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制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方式,在发挥合议庭成员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发扬司法民主,确保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在能动司法语境下,合议庭作为能动司法实现的重要载体,更应当从合议庭与庭长、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关系的定位,合议庭内部工作运行机制,合议庭审判长选任制,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合议庭监督制约机制等全面完善我国的合议制度。

关键词:能动司法合议庭合议制度全文共9895字。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仍然很多,经济回升基础还不稳固,国际国内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各级法院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高度重视经济运行中涉及司法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在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1[1]在能动司法语境下,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制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方式,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已刻不容缓。

一、合议制度是实现能动司法的重要载体(一)合议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

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

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与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

合议制度是民主思想最集中体现,是对人民主权的尊重。

合议制是一种集体决策机制。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每一成员都要根据自己的经验来分析和判断,同一案件可以被多角度、多方面的审视。

这种决策主体的多数性,决定了它能够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从而保证裁判结果的最大限度的正确性。

合议制度设臵合理性具体的理论基础为:首先,设臵合议庭制度的内在机理之一就是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院裁判客观化。

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完善

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完善

河北石家庄
006 ) 50 1

表人不仅是其他 当事人 的代理人 , 同时也是本案 的当事人 , 该享有 应 民事诉讼法上赋予 当事人 的一切诉讼权 利, 包括有权变更 、 弃诉讼 放 请求或承认对方 当事人 的诉讼请求 , 进行 和解 。 如果在处分实体权利 时还必须经被代表 的全体 当事人 同意 ,那这种主体就不能称 作诉 讼 法意义上 的当事人 。 理论上应 当是 案件当事人 , 在实践 中却 不享有当 事人的权利 , 这是一个 自相矛盾的问题 , 也是我 国代表人诉讼 制度 在 设计上面临 的困境 。 3 ) 判决效 力的间接扩张性导致 ” 搭便车 ” 现象 。判决 效力间接 扩 张是指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 ,未参加登 记的权利人在诉 讼 时效 内提起诉 讼的 , 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 , 定适用人 民法 裁 院己作 出的判决 、裁定 。这样规定极易 助长当事人 ” 搭便 车 ” 的心 态 。参加 诉讼的当事人耗 费大量的人力 、 物力和财力进 行诉讼 , 而且 他们还 承担着可能败诉 的风险 ,而对 于因同一事实遭受 损害的未参 加登记 的当事人来讲 , 在胜诉 之后再行起诉 , 院可直接裁 定适用原 法 裁判 。 这部分人 以极小 的代价 获得 同等的利益 。在此情形 下 , 谁也不 愿意费力地带头到法 院起诉 , 而让他 人 坐享其成 、 分享利益 。这种心 态也是代表 人诉讼被很少援用 的原 因之一 。 三 、 国群体诉讼 制度 的完善 我 要节约诉讼制度成本 , 提高诉讼制度效率 , 必须从 以下几方 面改


( )
冯 晓静 郭 广辉
(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 摘 要】 群体诉讼是解 决群体 性纠纷 的诉讼机 制 , 国群体诉 各 讼制度的表现 形式各 不相 同,我国的群体诉讼表现形式为代 表人 诉 讼制度 , 于解决群体性纠纷有着其他诉讼形式无法比拟 的优越性 , 对 但是也有 自身的缺 陷。 文着重探讨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 本 【 关键词 】 群体诉讼 ; 代表人诉讼 ; 完善

立足实践重构我国的劳动普通共同诉讼制度

立足实践重构我国的劳动普通共同诉讼制度

第26豢第5期2010年9月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如矗l of(遍∞u l j anhe U I I i v er si t y(So ci al Sci enc髓)V01.26。

N o.5Sept.2010立足实践重构我国的劳动普通共同诉讼制度徐吉平1,左亚洛2(1.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社会科学学院,上海201620,2.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摘要】我国对于普通共同诉讼制度的研究目前还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至于劳动普通共同诉讼,则更是鲜有系统性的研究和探讨.这给我国的劳动司法实践提出了极为严峻的挑战.我国当前宜从群体性劳动纠纷解决的具体实践出发,依据普通共同诉讼的一般原理,对我国现行群体性劳动纠纷的仲裁及诉讼解决机制进行重新梳理与改造,重构我国的劳动普通共同诉讼制度.具体言之,该种改造将涉及案件的管辖、立案、审理程序、主张及证据的共通性规则、裁判方式等诸多方面.【关键词】群体性劳动纠纷,普通共同诉讼;劳动普通共同诉讼;重构【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07X(2010)020013—05R ec蚰s t it ut ion of Chine∞Lab盯Co咖帆Joint A ct i仰Sys t锄B as ed仰t he Pr神t i∞X u J i_pi n91,Z uo Y a_l u02(1.S旃oD Z D,Sof缸Z&论,l c甜,S妇竹g,谊i U kfw圩i缈D,Ehgi脚t ri ng Sci e砣cc Sl I l n竹gki201620,C^i船I2.L4w鼬∞Z,F“如九魄妇"幻,Sk行g妇i200433,c^i加)A I娥r觚t l A s C hi na i s s t i u a t t he傀rl y8t age of s t udyi l l g t he co m m o n j oi nt”t i on8yst em,l i t t l e syst凹m t i c pm be and di P cu ss i on hve be e n gi ven t o t he l abor∞m脚n j oint act i on s ys t e m.A s a r e suh,t hi3has po s e d s e南us c hane n ge s t o chi n雠l abor and j ud i ci al pr act i ce.h i8qui t e鹏c鹳3盯y f or C hj m at pr es ent t o r∞o船i der and i m prove t t Ie arbi t nt i on帕d l aw s tl i t pm ceedi ngs of group l abor di sp ut e and t hu s t o r econs t i t ut e ou r l a bor com m on j oint act i on syst eI n.s t ar t i ng f r o m t he act ual pr act i ce of sol vi ng t he gr o up l a bor di s put髓a nd l∞r11ingf r锄t he ge ne r al pr i眦i pl鹊i n t he co m m o n j oi nt act i on s ys t e札I n ot her w or ds,t he r eco nst i t ut i on w i I l i nvol ve眦ny asp ect s as cas e j ur i sdi c佃n,regi s t rat i on,t ri al s,i nt ercor姗uni t y pr i nci-pl es of pr o posi t i on and ev i d enc e and ar bi t r at i onm铭ns.1沁y w or ds:gr oup l a bof di spu t e}cc mⅦA o n j oi I吐act i onsy8t哪’l a bof cc呱皿婚n j oh ac怕n8ys t em’fec蛐st i t ut i on近年来,劳动纠纷从数量上讲处于急剧攀升的态势,如何稳妥高效地解决劳动纠纷成为我国民事司法实践急需破解的难题。

进一步健全诉讼制度机制

进一步健全诉讼制度机制

进一步健全诉讼制度机制诉讼制度是国家规定,组织处理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制度。

它是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和切实保护社会秩序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要进一步健全诉讼制度机制,需要以下几方面的努力:一、强化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诉讼制度的保证。

要完全实现司法独立,必须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来提高司法机关的审判水平。

法官应该不受任何非法、不合理的压力干涉,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

此外,还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保障法律公正、公平地实施。

二、加强审判保障完善审判保障工作机制,重视诉讼参与人员的权利保护,保证案件审判公正、公平。

在确保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的前提下,要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程序正义,构建一个更为完善的审判保障机制。

三、提高诉讼效率提高诉讼效率是健全诉讼制度机制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了提高效率,可以通过加强对诉讼流程的监督和管理,增强司法效率和公信力,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另外,可以加大对法官、承办人员和专家鉴定机构等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业务水平和识别能力,从而加快审判速度。

四、强化公正公平公正公平是法律的最基本要求。

为了实现公正公平,需要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保证每个人都在法律面前得到平等的权利保护。

同时,要重视规范法律适用,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管,加强宣传和教育,推进法治建设,全面提高司法公信力和行政效能。

总之,要健全诉讼制度机制,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包括强化司法独立、加强审判保障、提高诉讼效率和强化公正公平等方面的改进。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民事诉讼中的集体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集体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集体诉讼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民众权益意识的觉醒,集体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

集体诉讼是指一类人以共同利益或者共同义务为基础,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或者实现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集体诉讼制度,包括其背景、特点、适用条件,以及对司法体系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集体诉讼制度的背景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变迁,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复杂化,单个个体难以单独维护自身权益已成为现实。

在此背景下,集体诉讼制度的引入成为了必然选择。

在我国,集体诉讼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后续的诉讼制度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集体诉讼制度的特点集体诉讼制度相比个人诉讼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 维护弱势群体权益。

集体诉讼能够为弱势群体提供公平的诉讼平台,使其能够通过集体行动维护自身利益。

2. 提高诉讼效率。

通过集体诉讼,可以将大量相似或者相同的案件合并审理,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并且可以通过一次判决,解决多个案件的问题。

3. 降低诉讼成本。

集体诉讼可以由集体维权组织或者公益组织代表,减轻个体的负担,实现成本的共担。

三、集体诉讼制度的适用条件对于集体诉讼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具有共同的权利或者义务。

集体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在某一事件或者行为下受到共同影响,具有共同的权益或者义务。

2. 具备代表性。

集体诉讼的原告必须能够代表整个群体的利益,具备代表性和充分的授权。

3. 没有明显约束力的救济措施。

集体诉讼的适用必须是在其他救济措施对弱势群体无效或者难以有效执行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四、集体诉讼制度对司法体系的影响集体诉讼制度的引入对于司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集体诉讼能够缓解司法拥堵的问题,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通过集体诉讼的实施,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了解社会民意,及时调整司法政策,维护社会公正。

最后,集体诉讼有助于完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

浅析必要共同诉讼

浅析必要共同诉讼
革。 在 以 上 的 论 述 中 。我 对 我 国 的 必 要 共 同 诉 讼 制 度 在 结 合 国 外 现 有 的 必 要 共
诉 讼 。此 外 , 国现 行 立 法 对 “ 讼 标 的 我 诉 共 同” 也 未 作 抽 象 解 释 .只 例 举 了一 些
二 、 我 国 与 外 国 在 必 要 共 同诉 讼 理
论 上 的 区别
与 否 方 面 之 自 由裁 量 权 的滥 用 ,但 社 会 生 活 的复 杂 和 剧 烈 变 动 以及 人 们 的认 知
从 概 念 上 看 .我 国 必 要 共 同诉 讼 与 国外 的必 要 共 同诉 讼 并 不 对 接 。我 国 的
务 人 等 等 ,他 们 在 案 件 中所 享 受 的权 利 或 承 担 的 义 务 都 是 共 同 的 。这 种 权 利 或 义 务 的共 同性 就 叫做 诉 讼 标 的共 同性 。 2诉 讼 标 的属 于 同 一 事 实 或 同一 法 . 律 原 因 而 产 生 的 。 共 同 诉 讼 人 间 之 所 以 能 够 发 生 共 同 的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是 基 于 同一 事 实 和法 律 上 原 因产 生 的 。 必 要 共 同 诉 讼 是 共 同诉 讼 理 论 中 比 较 复 杂 的 一 个 问 题 .故 以下 我 们 要 对 国 外 与 我 国 的 必 要 共 同诉 讼 理 论 进 行 阐 释 和 比较 .吸 收 国外 必 要 共 同 诉 讼 制 度 的 先 进 之 处 ,使 我 国 的必 要 共 同诉 讼 制 度 更加完善。
做 是 可 分 之 诉 。 这 一 点 上 看 , 国 的必 从 我
要 共 同诉 讼 更 接 近 于 国 外 的 固有 必 要 共 同诉 讼 。 同 之 处 在 于 , 不 固有 必 要 共 同诉 讼 更 在 意 的是 当事 人 的 适 格 性 。 因为 必 须 共 同进 行 诉 讼 的 当 事 人 若 个 别 的起 诉 或 应 诉 ,则 会 导 致 法 官 以 当 事 人 不 适 格

行政公益诉讼发展问题与完善建议

行政公益诉讼发展问题与完善建议

行政公益诉讼发展问题与完善建议行政公益诉讼发展问题与问题逐步完善建议本文关键词:诉讼,公益,完善,行政,建议行政公益诉讼发展问题与完善建议本文简介: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机构编制权力的口部触角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

而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制度的保障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往往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伴随着愈演愈烈公共利益受损的实践状况,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应运而生,并在学界引起了探察轰轰烈烈的探行政公益诉讼发展问题与完善建议本文内容: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行政权力的触角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并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

而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者, 行政机关及其给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往往工作人员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伴随着愈演愈烈的公共利益受损的实践状况, 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税制的研究应运而生, 并在科学界引起了如火如荼已引起的探讨。

文章正是基于此背景, 研究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产业发展状况, 分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并从增加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扩大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明确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以及健全行政公益诉讼保障制度等方面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该些诉讼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公共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 制度完善;作者简介:南丽军, 东北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博士;; 张献一, 东北林业大学大三文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概要(一)公共利益所谓“公益”即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私人利益相对。

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公共利益受到愈来愈广泛的关注。

当然,其公共利益的广泛研究并不意味着对对于内涵的界定达成一致一致,相反,个人利益风险因素在内容及对象上的不确定性,导致公共利益的含义具有相当的模糊性,顺利完成因此很难对其成功进行准确定义,学界对这一症结的探讨也未能达成一致。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指以审判为核心,以提高审判效率、公正、公平为目标,对诉讼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和完善。

诉讼制度是指国家为解决民事争议或刑事犯罪等法律事务而设立的程序规则和制度安排。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在传统的诉讼理念基础上,通过改变传统的审判方式,加强审判监督和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实现司法公正。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着眼于提高审判效率。

传统的诉讼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如审判过程繁琐、审理周期长等。

改革提出要简化审判程序,压缩审理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通过引入电子立案系统、网络庭审等技术手段,实现案件线上化、高效流转,加速审判进程。

还提出改革裁判员审判方式,引入合议庭、跨域审判等方式,提高审判质效。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注重公正公平。

改革提出要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

加强对裁判文书的审核,减少错案率。

改善庭审条件,提高宣判的透明度和公开度,使当事人和社会大众能够对审判过程进行监督。

改革还提出要加强对合议庭成员的监督,防止审判中的腐败行为,确保审判公正。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致力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改革提出要优化诉讼环节,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通过引入调解、仲裁等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一些简单、合法性强的争议,减轻法院工作负担。

改革还鼓励当事人自行和解,以避免长时间的审理过程对当事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呼唤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

改革提出要优化审判组织结构,确保合适的审判力量参与案件审理。

通过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调整法官工作负荷,提高审判质量。

改革还要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为审判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提高审判效率、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权益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

通过改革完善诉讼制度,将有助于构建更加有效、公正、可信赖的司法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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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共同诉讼制度方向的探讨
[摘要] 共同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重要诉讼制度。

通过这个制度,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彻底解决涉及多数当事人的纠纷,从而简化诉讼程序,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避免人民法院在同一案件或同类案件上作出相互冲突的裁判。

[关键词]共同诉讼;诉讼制度;完善
共同诉讼是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诉讼形式,现代各国的民事诉讼法都有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因其在防止裁判矛盾,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倍受重视。

我国学者认为,共同诉讼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在二人或二人以上且多数当事人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的诉讼。

一、共同诉讼的含义
共同诉讼是与一对一的原告和被告进行单独诉讼相对应的复数诉讼形式。

在对某一法律关系的争议中,如果所争议的权利属于若干主体,就可能有若干个人同时处于原告的地位,如多个原告对同一财产主张共同共有。

同样,被告一方,也可能有若干人处于被原告起诉的地位,例如多个被告被原告起诉称共同侵犯其名誉权。

如果原告一方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参与诉讼,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如果被告一方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参与诉讼,则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

共同原告一方,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人;共同被告一方,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人。

如果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是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参与诉讼,则这种共同诉讼被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

无论哪种形式的共同诉讼,都是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或者原告、被告双方的人数在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诉讼。

共同诉讼从主体上来说是诉讼,即当事人的合并。

共同诉讼与诉的客体合并不同,诉的客体合并是一个原告向一个被告提出几个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共同诉讼与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提出反诉等,也是有所不同的。

共同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重要诉讼制度。

通过这个制度,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彻底解决涉及多数当事人的纠纷,从而简化诉讼程序,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避免人民法院在同一案件或同类案件上作出相互冲突的裁判。

共同诉讼一般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两类。

现代各国都允许利害关系人在与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或事实上的共同关联的情况下,作为共同诉讼人参与诉讼,而且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还必须进行共同诉讼。

这一现象表明,共同诉讼是现代社会解决纠纷、实现权利保护的不可或缺的一种有效形式。

二、完善共同诉讼制度的方向
作为具体的民事诉讼制度,共同诉讼制度的完善方向应该是实现公正、效率。

(一)公正
共同诉讼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既要满足程序公正的要求,也要尽量实现实体公正的终极目标,并且通过前者实现后者。

程序公正要求与程序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拥有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加以反驳的机会。

共同诉讼人之间的争议往往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牵连,如果对这些有牵连的纠纷都以独立之诉予以处理,就会给发现真实带来很大的困难。

不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审理有牵连的诉讼标的,就可能造成
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在认定同一事实时得出不同的结论,造成前后矛盾的裁判。

而把相互间有一定牵连的诉讼合并审理,上述难题会得到解决,实体公正在一定意义上也就得到了有效的保证。

共同诉讼对实现程序公正价值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确保原告持有作为他的请求的根据的实体法上的权利;第二,在诉讼不是由真正的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情形下,因为没有把真正的原告合并进来而驳回诉讼,只有共同诉讼才能保护被告不受第二次诉讼的折磨;第三,旨在保护那些在没有他们参与的诉讼中作出的判决会损害他们利益的人。

同时也保护原来的当事人,因为没有这类人参与诉讼,原来的当事人可能无法得到全面的救济。

(二)效率
通过基本保持诉讼投入恒定而促成取得最大诉讼收益,应当是实现诉讼过程的效率的重要途径,而且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共同诉讼制度对拓展这一途径的利用价值就具有实际的作用。

共同诉讼在考虑相应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特点的前提下,通过一个程序查清相关的全部事实,尽可能彻底全面地解决当事人之间所有联系的纠纷,从而减少诉讼支出,提高诉讼效益。

一个诉讼程序一旦开始,就意味着法官等诸多司法资源被案件束缚。

同时,共同诉讼制度的适用还有助于降低错误成本。

共同诉讼制度便是促成这两种成本之和最小化的途径之一。

共同诉讼制度对错误成本的消解作用,在于能够有效地防止相互矛盾的判决产生,进而降低判决的错误率,最终促进诉讼效率的提高。

总之,共同诉讼制度的逐步生成和演进反映了各国追求共同诉讼价值的过程,把握共同诉讼的价值是对共同诉讼的定位,更是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实践中法院为了执行方便而乱列共同诉讼人的现象;另一方面,有助于当事人借助于共同诉讼处理纠纷,实现公正和效率价值,充分发挥共同诉讼制度排解纠纷的功能。

[参考文献]
[1]左为民等.诉讼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10.
[2]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2.
[4]刘敏.当代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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