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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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申请材料》

《夫妻投靠》业务须知

(一)申请条件

1.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三年,被投靠人属“双高”(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国内博士、国外硕士以上高学历)人才的不受分居时间限制;

2.申请人不属于在职干部、职工;

3.符合本市夫妻投靠入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4.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直接抚养)的未成年子女须一并申请;

5.可随同申请人一并申请的成年子女: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

(2)一级或二级病残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无配偶成年子女;(3)本省生源(户口仍随本省户口的父或母)的高校在读未婚未育成年子女(不受年龄及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

6.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随迁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下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

书;因丧偶再婚的,还需提供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需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原籍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4.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户业务用途的《计划生育证明》;

6.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1)随迁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的,需提供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登记表》复印件1份,注明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如果学校名称中有“职业”、“技术”等字样,须明确注明“该生属于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在读”字样;

(2)随迁户口与申请人同户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高校在读成年子女的,需提供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广东省招生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及《未婚未育证明》;

(3)随迁病残成年子女的,需提供:①县级以上残联签发的

一、二级《残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本市残联签发的残疾等级鉴定证明;②原籍婚姻登记机关为达到法定婚龄的随迁子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③原籍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含收养子女)证明;

(4)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盖留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收养子女属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需提供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收养子女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或私自抱养弃婴(童)的,还需提供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盖福利机构公章复印件1份),内容包括弃婴来源(《捡拾弃婴(童)情况证明》和《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弃婴公告、入院审批手续等。

(5)随迁子女属国外出生的,还需提供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书中文翻译件;

(6)随迁子女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人(被投靠人)需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7)随迁子女抚养权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被投靠人属“双高”人才的,需提供广东省人事厅签发或本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副高以上职称证书,或经本市人力资源部门认证的高学历证明。

(三)申请表格下载

《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点击下载)

(四)申请及办理程序

1.被投靠人或成年申请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区(新区)公安分局户政窗口(被投靠人属“双高”人员的到市公安局人口处415室)提出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

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2.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市政府下达的人口机械增长指标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收养子女入户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dna鉴定;《出生医学证明》真伪存疑,申请人无法有效举证,也未能通过其他方式调查核实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3.被投靠人或成年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携带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16岁以下申请人自愿提供)、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3岁以下自愿提供)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16周岁以上申请人需本人办理,同时申请居民身份。随迁收养子女、双胞胎子女的,随迁人需到场摄像。

4.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或使用骗取、伪造的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已经入户的,注销户口,回原籍复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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